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汇绿生态:关于全资子公司起诉松溪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的公告2022-01-06  

                          证券代码:001267           证券简称:汇绿生态       公告编号:2022-001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起诉松溪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1 月 4 日受理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汇
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松溪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一案,案号为(2022)闽 07 民初 33 号。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诉讼受理法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受理法院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绿园林”)
 被告:松溪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松溪城建”)

 (二)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因延期支付投资成本而产生的利息4,493,030元(从2019年1月31
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2.5倍计算);

    2、判决被告支付项目投资收益款76,909,401元及利息(2019年8月19日以前
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及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2.5倍计付,2019年8月20日起至
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5倍
计付,自2017年7月15日起暂计至2021年7月14日止共33,645,151元);

    3、判决被告支付逾期验收违约金533万元及利息(2019年8月19日以前按同

                                    1/4
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2.5倍计付,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5倍计付,暂计至2021年7月14止
共3,593,603元);

    4、判决被告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1,130,480元及利息(2019年8月19日以前按
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2.5倍计付,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5倍计付,自2017年1月8日起
暂计至2021年7月14止共606,123元);

    5、判决被告退还保证金20万及利息(2019年8月19日以前按同期银行贷款基
准利率2.5倍计付,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5倍计付,自2017年1月8日起暂计至2021年7月
14止共107,232元);

    6、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合计:126,015,020元

 (三)事实和理由
    2012 年 1 月 3 日,原告中标被告松溪城建(松溪县人民政府授权综合开发
松溪县文秀湖片区业主)公开招标的松溪县文秀湖片区综合开发建设 BT 项目。
2013 年 3 月 4 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松溪县文秀湖片区综合开发建设 BT 项目
合同》,合同约定 BT 项目共六个单项工程费用组成总价暂定 1.4 亿元,实际投
资额(由建安工程费、建设期利息、回购期利息、建设工程其他费及管理费等构
成。)以审计为准。协议还约定,原告负责工程项目的工程建设和投资资金,投
资回购价款由投资成本和投资收益构成。中标单位投资通过片区土地出让取得回
购价款与投资回报,文秀湖片区沿湖约 300 亩可开发的山地,在土地公开出让中,
中标单位负责兜底,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作出相应报价。该片土地二级市场的溢
价部分按合同约定支付给原告作为投资收益。
    该工程原告已根据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并已竣工验收质量合格。
    2018 年 7 月,因被告未依约与原告办理工程结算,未按协议约定对项目竣
工进行验收、未按协议约定支付工程款、未支付投资收益等事项,原告于 2018


                                   2/4
年 7 月诉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被告要求原告撤诉并同意逐步协商解决办理相
关手续,故原告申请撤诉。2018 年 12 月 25 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告
撤诉并依法作出裁定。原告撤诉后,被告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了审核,
对合同中的融资费用、逾期支付建安工程造价和委托支付项目费用的资金占用
费、管理费成本事项,双方共同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专项审计。
    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被告已分期支付了上述经审定并确认的相关款项。
但对于未支付的投资收益、延期支付投资成本而产生的利息、应退还的保证金、
验收违约金尚未支付。本次提起诉讼,新增请求被告支付因被告原因导致工期延
误的违约金。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2、其他小额未决诉讼累计2笔,涉及金额共247.33万元。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1、本次诉讼请求中“因延期支付投资成本而产生的利息、投资收益款”根
据2015年11月松溪城建、汇绿园林、福建省中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
中岩”)签署的备忘录,以及汇绿园林与福建中岩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该部分
投资方为福建中岩,该诉讼请求无论胜诉与否都不影响汇绿园林和汇绿生态本期
或期后利润。如败诉,由福建中岩承担本次诉讼相关的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
且不因相关事项向汇绿园林发生追索。

   2、本次诉讼除上述部分外其他请求,如胜诉对公司当期利润的影响金额约
为增加利润1000万元左右;如败诉不影响公司当期及后期利润,具体情况以判决
为准。

   本公司将积极做好诉讼相关工作,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
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3/4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6 日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