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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汇绿生态: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02-28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汇绿 生态 科技集 团股 份有限 公司 (以 下简称 “本 公司 ”或“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质量和规范信息披露程序,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
实性、准确性、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 券 法 》(以下 简 称 “ 证券 法 ”) 、《 上 市 公 司信 息 披 露管 理 办 法 ( 2021 修
订 ) 》( 下称 《 管理 办 法 》) 、 《 深圳 证 券交 易 所 股票 上 市规 则 (2022 年 修
订)》(下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2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及《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
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生产经营活动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而投资者尚
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通过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
众公布,并将相关备查文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或交易所。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
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
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
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
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五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 品种交 易价 格产生 较大影 响的事 项(以 下简称 重大 事项或 者重大信
息)。
       公司应当协助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
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
的语言和文字,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
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可
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
大风险,不得选择性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
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
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
露。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
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
       第十三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
得误导投资者。
       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
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
得误导投资者。当已披露的信息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五条   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
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
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文件。
       第十七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
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
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
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
准。
       第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
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
法律法规的,可以免于按照本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
反法律法规的,可以暂缓或者免于按照本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
个月。
       暂缓披露、免于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不符合前款规定,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暂缓、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
露,并说明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
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透
露、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
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
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
件或者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
用本制度。公司参股公司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
报告。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
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公司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不得披露。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
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以及独立董事
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 对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
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
况。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
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
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
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
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
除。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
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四个月 内披露年度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
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应该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要求的内容进行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规定需进行业绩预告情形
之 一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披露业绩预告。
       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
据。
       第三十条     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应当按照中国
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
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 14 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
时,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要求的内容提交相关文件并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
意见,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
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
后公告。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二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
告。
       临时报告披露内容同时涉及《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七章和第八章的,其披
露要求和相关审议程序应当同时符合前述各章的相关规定。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三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难以消除的;
   (五)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六)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七)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八)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九)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十)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十一)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
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三)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 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
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
闭;
       (十四)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五) 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十六)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一)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
者挂牌;
    (二十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十三)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主要银行账户
被冻结;
    (二十四)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五)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六)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七)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八)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九)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三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
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
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      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
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
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传递、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四十条     定期报告报告的披露:
   (一)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证券部为公开信息披露的
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定期报告、其他非公开信息(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
息)等临时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二)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向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文件资料或数据;
   (三)财务部门负责编制公司的财务报告,并配合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
(如需),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交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如需)和有关财务资
料;
   (四)定期报告编制完成后,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五)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 议定期报告,并由公司全体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关于定期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六)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由监事会全体成员签署对定
期报告的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七)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获悉公司的未公开信息时,应按照公司规定立即
履行报告义务,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该信息,董事会秘书组织该临时报告的披露工
作。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并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证券部收到材料、数据后,应认真组织相关材料、数据的复核和临时
报告的草拟,并由提供信息的部门以及(分)子公司负责人及主管经理对临时报
告的内容进行审核,保证临时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三)证券部组织部门相关人员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四)提交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由董事长签发;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并进行归档保存。
       第四十二条   重大信息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获悉重大信息应在
1 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
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
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未公开
重大信息;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
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
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
董事会办公室。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
认为有必要时,报告应以书面形式递交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
 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中介机构
 出具的意见、内部审批意见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并评估、审核相
 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证券部起草信息披露文
 件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
 议。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 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如需),并在审核通过后在规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
 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
 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公司网站、自媒体
 平台等的对外宣传文件,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
 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
 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长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四十六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 事会秘书负 责对外发布, 其他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
 息。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
 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收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文件,应
 及时向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应通报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
 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纪律处分决定等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等函件后,应及时报告
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分)子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
管部门回复报告。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部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
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回复。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
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各信息相关方的职责与义务:
   (一)控股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其已完成和正在
进行的涉及本公司股权变动与质押事项负有保证信息传递的责任;
   (二)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
的全体成员(含独立董事)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具有审核权,
对任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公司监事会: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负有监督检查的义务,
对任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按照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承担直接责任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
披露 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五)公司各部门和各(分)子公司负责人:认真、负责地传递本制度所要
求的各类信息,对其提供或应由其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负直接责任,对任何
有违本制度的行为和事项,公司董事会将追究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负责
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者将承担法律责任以及个别及连带责任;
   (六)公司的关联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
本制度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
的资 料。
    第五十三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
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
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指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联络人,负责准备
和递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文件,组织完成证券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
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
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七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
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
关系的说明并及时更新。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证券事务信息
指定联络人,及时向公司提供和更新有关信息。
       第五十九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六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
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六十一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
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
事务 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
披露时 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
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
会 秘书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
他知情人应当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做好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
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
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六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
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和责任,在内幕信息依
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述知情人员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
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
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
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十)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
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一)由于与上述(一)至(十)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
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六十六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
露前,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将该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保证信息
处于可控范围,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公司可采取与内幕信息知
情人签订保密协议、发出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督促其做好信息保密工
作。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应按照《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
息情人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
       第六十七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第一时间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披露相关信息。

                             第七章 对外信息沟通制度

       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
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投
资者关系活动。
       第六十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应当 严格遵守有关 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规范运作指引》等其他相关
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十条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
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七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
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应当建立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
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
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应当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前述文件,并于二个工作日内回复特定对
象。
       公司发现前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
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
       公司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公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
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七十二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
情况确实需要向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
人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
提供相关信息。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整理、
保管等工作。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
间、地点、内容等。
       第七十四条    公司设股东咨询专线电话及电子信箱,并在年度报告中予以
公布。对于股东来电咨询,应依据公司已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等内容进行答复,对其他未公告的内容不得披露。
       除董事会秘书指定工作人员外,任何人员不得随意回答股东或其他机构、媒
体等电话咨询。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十五条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
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十六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负责对公司、
子/分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
司相关内部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
作机构,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
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以及对公司重大关联交易、重大投资的审核分
析。
       第七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
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
况。

                    第九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七十九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档案管理事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董监高等履行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保
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八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查阅经公
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供。

                               第十章 责任追责机制

       第八十一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
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
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八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
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
不准确、不完整、存在误导性陈述,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
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
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八十三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
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
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应当按照有 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
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
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八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