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编号:CZFS22009 致: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汇绿生态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 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5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公司向本所及律师提供了与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事宜有关的文件、资料。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 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 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 第 1 页 共 12 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 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 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 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 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2 年 2 月 25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提请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2 年 3 月 15 日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2 年 2 月 28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 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 2 页 共 12 页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3 月 15 日下午 14:30 在湖 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 1097 号长江伟业办公大楼 5 楼公司会议 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李晓明先生主持。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 年 3 月 1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 年 3 月 1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 会议审议的议案与《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公告 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 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15,789,773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3985%。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第 3 页 共 12 页 406,440,8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0630%。其中 4 名股 东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通过网络投票。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11 人,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32,270,819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4.6101%。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14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445,388,1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6269%。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 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因疫情原因,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 提供机构验证,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 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 4 页 共 12 页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 议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 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 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 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同意 445,378,16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78%;反对 9,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第 5 页 共 12 页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2,260,819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0%; 反对 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7%;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445,377,96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77%;反对 10,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3、逐项审议《关于重新制定公司制度的议案》 3.1 重新制定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同意 445,377,96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77%;反对 10,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2 重新制定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同意 445,378,16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78%;反对 9,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第 6 页 共 12 页 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3 重新制定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同意 445,378,16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78%;反对 9,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4 重新制定公司《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 同意 445,378,16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78%;反对 9,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关于调整对全资子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 445,377,96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77%;反对 10,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2,260,619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4%; 反对 1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3%;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第 7 页 共 12 页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5、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十届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5.1 选举李晓明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440,853,4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98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7,736,061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9478%。 5.2 选举李晓伟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440,853,3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98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7,736,038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9477%。 5.3 选举金小川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440,853,4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98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7,736,051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9478%。 5.4 选举刘斌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440,853,39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98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7,736,046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9478%。 第 8 页 共 12 页 5.5 选举严琦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440,853,3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98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7,736,048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9478%。 5.6 选举石磊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440,853,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981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7,736,35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9487%。 6、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十届独立董事的议案》 6.1 选举张志宏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440,853,39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98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7,736,046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9478%。 6.2 选举吴京辉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440,853,4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98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7,736,056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9478%。 6.3 选举张开华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第 9 页 共 12 页 同意 440,853,39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98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7,736,046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9478%。 7、审议《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第十届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7.1 选举张兴国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同意 440,853,39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98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7,736,046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9478%。 7.2 选举王兆燚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同意 440,853,4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98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7,736,056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9478%。 7.3 选举姜海华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同意 440,853,39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98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7,736,046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9478%。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第 10 页 共 12 页 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及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第 11 页 共 12 页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陈一民 经办律师: 万晓芬 单位负责人: 姚佳欣 2022 年 3 月 15 日 第 12 页 共 1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