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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汇绿生态:证券投资制度2022-03-16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制度

    为规范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
防范投资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保证证券投资资金安全和增值,实现证券
投资决策及流程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公司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在控
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在证券市场
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证券投资具体包括境内外的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
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二条    以下情形不适用于本制度:

    (一)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作为公司及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
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公司子公司进行证
券投资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公司审批不得进行任何证券投资活动。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
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投资
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五条    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当合理安
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等不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用
于证券投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运营资金。

    第六条    公司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
等高风险投资。

    第七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司
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证券帐户和资金帐户进行证券投资,不
得使用他人帐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的投资
权限进行投资操作,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 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百分之十以下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报董
事长审批。

    (二) 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审议证券投资事项时,应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独立董事应当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相关风险控制体系是否健全等发表独立
意见。
    (三) 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 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不相符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做出证券投资的相关决议后,公司应按照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
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
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
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金
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四章   证券投资的管理和实施

    第十二条    证券投资事项由证券部负责实施。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进行
证券投资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投资的规定,不得
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参与制定和实施证券投资计划的人员,必须具有扎实的
证券投资理论及相关经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具有丰富证券投资实战管理经验
的人员提供咨询服务,以加强控制投资风险,提升投资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    公司负责证券投资的部门负责落实具体的证券投资配置策略、
证券投资的经办和日常管理、证券投资的财务核算、证券投资相关资料的归档
和保管等。主要职能包括:

    (一)证券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率
变动以及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等情况,对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
预期收益情况进行可行性分析和风险评估,制定具体的证券投资计划,必要时聘
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证券投资期间管理:保管证券账户卡、证券交易密码等交易资料,做
好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证券投资计划实施情况的跟踪统计。落实证券投资计
划和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发生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三)证券投资事后管理:跟踪到期的投资资金和收益,保障资金及时、足
额到账。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
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
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
资事项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证券投资资金运用的活动应当
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并及时将证券投资信
息报送公司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证券投资事宜的信息披露。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
未公开的证券投资信息。公司证券投资相关参与和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
露前须保守公司证券投资秘密,不得对外公布,不得利用知悉公司证券投资的
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章   证券投资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对证券投资事项保密,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
司的证券投资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证券投资业务有
关的信息,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证券投资监督措施:

    (一)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必须执行严格的控制制度。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
资金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和监督,对于任何资金的存入或转出,必须由有关
人员共同完成。公司财务部负责按经批准的投资计划划拨证券投资资金,公司用
于证券投资的资金调拨均须按照公司资金支出的内部控制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
流程;

    (二)公司负责证券投资的部门只能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确定的投资规
模和可承受风险的范围内进行证券投资的具体运作;

   (三)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
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证券投资活动;

   (四)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有权聘任外部审
计机构进行资金的专项审计。

                     第六章     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章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的证券投资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证券投资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证券投资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期限等;

   (二)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证券投资的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证券投资情况进行披
露。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均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将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的变化而适时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