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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汇绿生态:汇绿生态非公开发行股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22-03-23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关于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 1 号宏泰大厦 21 楼         邮编:430077
21/F,HongtaiBuilding,No.1HuanleAvenue,HongshanDistrict,Wuhan430077,HubeiProvince,China
       电话/Tel:(+86)(027)87301319 传真/Fax:(+86)(027)87265677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二年三月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关于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2 鄂国浩法意 GHWH011-1 号


致: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

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分别出具了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法律意见书》和《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证监会下发的“220273 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

见通知书》(下称“反馈意见”),本所现就反馈意见中发行人律师需要说明的有

关问题以及调整本次募集资金相关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对本

所律师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补

充或进一步说明。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

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承担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用途。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未涉及的内容以《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

报告》为准,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声明事项亦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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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的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用语的含义相同。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以前已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行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查验,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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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一节         本次募集资金相关事项的补充披露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2022 年 3 月 22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2021 年度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

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

采取措施和相关主体出具承诺>的议案》关于调整本次发行有关事项的议案,该

等议案属于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

畴,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有效的内部批准和授权;根据

《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发行人本次发

行尚需取得证监会核准。



      二、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1、根据《发行预案》(修订稿)、《尽职调查报告》,发行人本次发行拟募集

资金总额不超过 33,800.00 万元,募投项目总投资额为 46,113.39 万元,募集资金

所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募

集资金不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

等财务性投资,不会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2、根据《发行预案》(修订稿),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凤凰城 EPC 项目、五

条道路 EPC 项目、总部办公楼项目以及偿还银行贷款,其中偿还银行贷款的比

例为 27.81%,不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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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

        施细则》及《监管问答》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相关条件。



               三、本次发行的方案



              根据《发行预案》(修订稿)、《尽职调查报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

        超过 33,800.00 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项目总投     募集资金                                                  实施
序号          项目名称                                    立项批复           环评批复/备案
                                资额       拟投资额                                                  主体
 1      园林工程项目           29,713.39   18,400.00           -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
                                                       仑发改基【2020】
1.1     凤凰城 EPC 项目        17,274.86    6,000.00                           表(备案号
                                                             65 号
                                                                          202033020600000677)
        五条道路 EPC 项
1.2                            12,438.53   12,400.00           -                    -
        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
                                                        鄂州临空审批
1.2.1   燕花路(鄂东大道-吴都大道)生态廊道工程                                表(备案号
                                                       【2021】119 号
                                                                          20214207040000011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
                                                        鄂州临空审批
1.2.2   将军大道(大桥路-燕花路)生态廊道工程                                  表(备案号
                                                       【2021】121 号                                汇绿
                                                                          202142070400000115)
                                                                                                     园林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
                                                        鄂州临空审批
1.2.3   临空大道(燕沙路-燕花路)生态廊道工程                                  表(备案号
                                                       【2021】120 号
                                                                          202142070400000117)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
                                                        鄂州临空审批
1.2.4   体育北路(临空大道-燕沙路)生态廊道工程                                表(备案号
                                                       【2021】128 号
                                                                          202142070400000116)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
        体育西路(鄂东大道-临空大道)生态廊道工         鄂州临空审批
1.2.5                                                                          表(备案号
        程                                             【2021】130 号
                                                                          202142070400000114)
 2      总部办公楼项目          6,000.00    6,000.00         不适用              不适用
 3      偿还银行贷款           10,400.00    9,400.00         不适用              不适用
             合计              46,113.39   33,8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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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四、募集资金的运用



     根据《发行预案》(修订稿)、《尽职调查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

人本次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33,800.00 万元(含本数),所募集资金扣除发行

费用后,拟用于园林工程项目、总部办公楼项目及偿还银行贷款,该等项目的投

资情况及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三、

本次发行的方案”部分所述。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运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相

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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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二节   对反馈意见的回复


     问题 1:请发行人补充:(1)凤凰城地下停车场暨中央公园项目(一期)EPC

项目涉及使用划拨土地,说明相关划拨土地的使用是否符合《划拨用地目录》

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被要求办理出让手续并缴纳出让金的情形,是否可能损

害发行人或投资者合法权益、是否有相关保障措施、是否影响募投项目的实施。

(2)五条道路生态廊道工程 EPC 总承包涉及租赁土地,说明向发行人出租土地

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其已签署的协议或作出的承诺的情形,发行人租

赁土地实际用途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类型、规划用途,是否存在将通过

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租赁给发行人的情形。(3)根据申请文件,总部办公楼项

目涉及购买并装修办公楼,说明拟购买的办公楼的房屋性质,购买及使用具体

计划、安排。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本所律师检索了《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划拨用地目录》等相关法律法规,核查了凤凰城 EPC 项目的立项批复、建设

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等

相关文件以及核查了两项募投项目的招标公告中标公示、工程施工合同,通过宁

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网进行了查询,查阅了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

议文件、《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武

汉市相关房地产限购政策以及总部办公楼房屋租赁合同,通过公开网站检索了武

汉市江汉区在售/代售写字楼房源,取得了政府部门、出资方、发包方出具的情

况说明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


     一、凤凰城地下停车场暨中央公园项目(一期)EPC 项目涉及使用划拨土

地,说明相关划拨土地的使用是否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有关规定,是否存

在被要求办理出让手续并缴纳出让金的情形,是否可能损害发行人或投资者合

法权益、是否有相关保障措施、是否影响募投项目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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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一)凤凰城 EPC 项目用地的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该项目用地的基本情况如下:

                                                                         单位:平方米
序                                                                               取得
          土地使用权人                   坐落             面积        用途
号                                                                               方式
                                                                     公园与
1                              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岷山   49,818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新                                             绿地
                               路以北、四明山路以南、长                          划拨
     世纪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城镇村道
2                                 江路以东、辽河路以西    31,563
                                                                     路用地
                           合计                           81,381

     注: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世纪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为出资方,宁波市北仑区公共项目建
设管理中心为发包方,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汇绿园林为承包方(联合体牵头人)。


     (二)上述用地是否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被要求

办理出让手续并缴纳出让金的情形,是否可能损害发行人或投资者合法权益,

是否有相关保障措施,是否影响募投项目的实施


     1、项目出资方就上述用地已履行的程序

     2020 年 3 月 23 日,北仑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关于凤凰城中央公园工程项

目建议书的复函》,同意该项目开展前期工作。

     2020 年 5 月 9 日,宁波市北仑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关于凤凰城地下停车

场暨中央公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复函》,同意该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020 年 8 月 18 日,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

址意见书》,同意该项目的用地与选址。

     2020 年 9 月 17 日,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同意该项目的用地规划。

     2020 年 9 月 17 日,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

书》,批准上述土地的使用权人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世纪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宗地用途为公园与绿地、城镇村道路用地,面积合计 81,381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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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上述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被要求办理出让手

续并缴纳出让金等相关情形

     (1)《划拨用地目录》包括“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6.道路

广场:包括市政道路、市政广场;7.绿地:包括公共绿地(住宅小区、工程建设

项目的配套绿地除外)、防护绿地”。

     如前所述,上述用地的用途为公园与绿地、城镇村道路用地,项目出资方通

过划拨方式取得上述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规定。

     (2)2022 年 3 月 14 日,项目出资方与发包方共同出具了《情况说明》,内

容如下:“凤凰城地下停车场暨中央公园项目(一期)EPC 项目的出资方为宁波

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世纪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发包方为宁波市北仑区公共项目建设

管理中心,承包方为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

司组成的联合体。出资方通过划拨方式取得该项目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为

81,381 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公园与绿地、城镇村道路用地,出资方就该项目用地

所履行的程序符合《土地管理法》《划拨用地目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

存在被要求办理出让手续并缴纳出让金的情形,不会损害项目各方或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截至本说明出具日,该项目正常施工,发包方的付款能力和意愿未发生

重大变化,承包方根据工程进度收取工程款,上述划拨用地事项不会影响该项目

的实施。另外,该项目各方未因项目用地事项受到行政处罚,亦未因此产生任何

争议或纠纷。”

     根据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北仑分局、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仑分局分别出

具的《证明》: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0 月 25 日,未发现汇绿园林因土

地违法行为受到我局行政处罚以及因涉嫌土地违法而移交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处

理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汇绿园林系该项目的承包方(联合体牵头人),该项

目涉及使用划拨用地所需履行的相关程序系项目出资方或发包方的法定义务,

且项目出资方已履行划拨用地相关程序,该等程序符合《土地管理法》《划拨用

地目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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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项目用地不存在被要求办理出让手续并缴纳出让金的情形,不会损害发行人或

投资者合法权益;目前该项目正常施工,发包方的付款能力和意愿未发生重大

变化,汇绿园林按照工程进度收取工程款,上述划拨用地事项不会影响募投项

目的实施。


     二、五条道路生态廊道工程 EPC 总承包涉及租赁土地,说明向发行人出租

土地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其已签署的协议或作出的承诺的情形,发行

人租赁土地实际用途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类型、规划用途,是否存在将

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租赁给发行人的情形


     2022 年 3 月 17 日与 2022 年 3 月 18 日,鄂州市临空经济区管理委员会、鄂

州市临空经济区城市建设局与项目发包方鄂州市临空经济区工程管理中心分别

出具了《关于燕花路(鄂东大道-吴都大道)、将军大道(大桥路-燕花路)、临空

大道(燕沙路-燕花路)等五条道路生态廊道工程 EPC 总承包工程土地情况说明》,

具体内容如下:

     “五条道路生态廊道工程 EPC 项目的发包方为鄂州市临空经济区工程管理

中心(鄂州市临空经济区质量监督管理站),承包方为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

司与武汉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该项目包括燕花路

(鄂东大道-吴都大道)生态廊道工程、将军大道(大桥路-燕花路)生态廊道工

程、临空大道(燕沙路-燕花路)生态廊道工程、体育北路(临空大道-燕沙路)

生态廊道工程和体育西路(鄂东大道-临空大道)生态廊道工程。

     1、项目用地的基本情况

     该项目用地为集体农用地,发包方主要通过征收方式获取项目用地,对于部

分项目用地采取租赁方式获取。截至本说明出具日,发包方已履行征收及租赁程

序的项目用地面积占比约为 75.65%,对于余下未履行程序的项目用地,发包方

正在办理征收及租赁手续,预计于 2022 年 9 月 30 日前办理完毕。

     该项目不涉及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不存在发包方将划拨土地出租给汇绿

园林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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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项目用地的合规性

     发包方通过征收方式取得的项目用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对于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的项目用地,发包方将会用作种植农作物,未改

变该等土地性质及规划用途,该等土地的实际用途仍符合规划用途,不存在违反

法律、法规或承包方已签署的协议或作出的承诺的情形。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已履行征收及租赁程序的项目用地涉及的补偿工作已完

成,未发生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情形,不存在村民群体上访事件,该项目后续用

地不存在实质性障碍,能够保证该项目按原进度实施。

     3、该项目的进展情况

     发包方与承包方已于 2022 年 1 月签订施工合同,发包方已将履行完善程序

且具备工作面的土地交由承包方进行施工,确保该项目按合同约定工期于 2023

年 3 月前完工。截至本说明出具日,该项目正常施工,发包方的付款能力和意愿

未发生重大变化,其将根据施工合同约定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该项目双方未因项目用地事项受到行政处罚,亦未因此

产生任何争议或纠纷。”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汇绿园林系该项目的承包方(联合体牵头人),该项

目用地涉及需履行的相关程序系发包方的法定义务;根据鄂州市临空经济区管

理委员会、鄂州市临空经济区城市建设局与项目发包方鄂州市临空经济区工程

管理中心分别出具的情况说明,该项目用地为集体农用地,发包方通过租赁方

式获取的项目用地的实际用途仍符合规划用途,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承包

方已签署的协议或作出的承诺的情形,亦不存在发包方将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

土地租赁给发行人的情形。


     三、根据申请文件,总部办公楼项目涉及购买并装修办公楼,说明拟购买

的办公楼的房屋性质,购买及使用具体计划、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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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发行人拟通过子公司汇绿园林在武汉市江汉区购买并装修 3,000 平方米规划

用途为办公、房屋性质为商用、用地性质为商业用地的办公楼作为总部办公楼。

总部办公楼的购买及使用具体计划、安排如下:

     (一)总部办公楼购买具体计划、安排

     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汇绿园林尚未就

购买总部办公楼事宜签订意向性协议,但汇绿园林未来购置房产作为总部办公楼

存在确定性,具体理由如下:

     1、总部办公楼项目主要包括行政管理中心、战略投资管理中心、财务管理

中心和设计中心等职能中心,主要用于日常办公,对房产购置不存在特殊要求;

     2、拟购置的房产规划用途为办公,房屋性质为商业,不属于武汉市房地产

限购政策所规制的对象;

     3、武汉市江汉区是武汉市中心城区和重要商贸金融区,在售写字楼较多,

商业配套成熟,可选择的房源较多;

     4、武汉市作为发行人总部和主要经营中心,购置总部办公楼有利于提升公

司整体形象,具有必要性。总部办公楼的购置有别于其他项目,需要对地理位置、

物业、价格走势、房屋产权合法合规性等进行综合判断。经综合考虑后,发行人

已将总部办公楼购置区域选定在武汉市江汉区,后续将逐步落实总部办公楼购置

事项。

     此外,发行人在确定意向楼盘后将对楼盘土地规划进行审查,购买符合土地

规划用途的房产作为办公楼,不存在拟购置的房产不符合土地规划用途的情况。

     (二)总部办公楼使用具体计划、安排

     经发行人确认,总部办公楼主要包括行政管理中心、战略投资管理中心、财

务管理中心和设计中心等,以提升发行人整体运营效率,满足发行人快速发展的

需要。总部办公楼场地规划情况如下:

            项目               面积(㎡)        常驻人数   人均面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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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独立办公室(单人间 15 间)         300              11                  27.27
独立办公区(多人间 15 间)       1,200              54                  22.22
开放式办公区                     1,000              63                  15.87
大型会议室(2 个)                 100   无常驻办公人员                      -
中小型会议室(5 个)               100   无常驻办公人员                      -
公共区域及其他辅助区域             300   无常驻办公人员                      -
            合计                 3,000             128                  23.44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购买总部办公楼符合发行人目前实际情况及未来业

务拓展情况,上述办公区域能够得到充分利用,不存在闲置的风险,发行人不

存在将募集资金变相用于房地产开发的情形。



     问题 2:请结合发行人所拥有房屋、土地的性质,补充说明上市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是否存在房地产业务,是否存在募集资金投入房地产的情况。

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房屋土地的权属证书,参股

公司的年度报告或财务报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企查查官网查询

了参股公司的基本信息,查阅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

报告》(修订稿)、《发行预案》(修订稿)、《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尽职调

查报告》《审计报告》《审阅报告》及营业收入审定表,检索了《城市房地产管理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取得了发行人的书面确认。

     一、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包括子公司的分公司)、参股公司是否存在房

地产业务

     1、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实际开展业务情况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包括子

公司的分公司)、参股公司实际开展业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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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公司名称                            实际开展业务
  1      发行人                 控股型公司,报告期初存在少量红酒销售业务
  2      汇绿园林               园林工程施工、园林景观设计、苗木种植及销售、绿化养护
 2-1     汇绿园林武汉分公司     园林工程施工、园林景观设计及苗木种植及销售、绿化养护
 2-2     汇绿园林陕西分公司     园林工程施工、园林景观设计及苗木种植及销售、绿化养护
 2-3     汇绿园林金华分公司     园林工程施工、园林景观设计及苗木种植及销售、绿化养护
  3      吉水汇绿               苗木种植、销售
  4      江西汇绿               苗木种植、销售
  5      宁波利宁               园林工程施工、绿化养护
  6      鄂州环境               苗木种植及销售、绿化养护
  7      武汉蓝德凯尔           园林景观设计
  8      成都蓝德凯尔           未实际经营
  9      金溪华信               苗木种植、销售
 10      湖北绿泉               苗木种植、销售
 11      湖北源泉               苗木种植、销售
 12      宁波汇欣               未实际经营
         武汉绿源建设工程有限
 13                             东湖绿道二期工程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管理
         公司
         宁波天河水生态科技股   河道流域、景观水系、湖泊湿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地等在内的
 14
         份有限公司             水生态环境治理

       注:上表中第 1-12 项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第 13 项为子公司汇绿园林持股
5%的公司;第 14 项系报告期内发行人曾持股 2.51%的公司,2021 年 12 月 21 日,发行人卖
出该等股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

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第三

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未包含“房地产”

“房地产开发”等相关字样,亦未实际从事房地产业务;发行人所拥有房屋、土

地的实际用途为办公、仓库、员工宿舍、食堂、车位等,符合权属证书登记的规

划用途。

       2、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的营业收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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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审计报告》《审阅报告》等相关文件,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情

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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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年 1-9 月                                 2020 年度
          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园林工程施工                 45,106.99             94.08                 77,401.33              95.06
   园林景观设计                  2,559.36               5.34                 2,884.14                 3.54
     苗木销售                      275.87               0.58                 1,082.67                 1.33
          其他                         2.74             0.01                      57.50               0.07
          合计                  47,944.96            100.00                 81,425.64             100.00

     (续)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园林工程施工                  71,781.17                  93.34          70,911.66               95.64
   园林景观设计                    3,693.24                  4.80           2,037.79                  2.75
      苗木销售                     1,307.78                  1.70             850.58                  1.15
          其他                         122.25                0.16             343.51                  0.46
          合计                   76,904.44              100.00             74,143.54              100.00

     发行人主要业务收入由工程、设计、苗木销售等构成,其他业务收入主要包

括松溪文秀湖项目管理费、租赁费、咨询费等。前述租赁费系发行人子公司汇绿

园林将闲置房屋出租给第三方,并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不存在房地产业务。

     二、是否存在募集资金投入房地产的情况

     根据《发行预案》(修订稿)、《尽职调查报告》,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的用途

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额                 募集资金拟投资额

     1           园林工程项目                                  29,713.39                        18,400.00

    1.1          凤凰城 EPC 项目                               17,274.86                         6,000.00

                                                        14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额        募集资金拟投资额

    1.2      五条道路 EPC 项目                   12,438.53               12,400.00

     2       总部办公楼项目                        6,000.00               6,000.00

     3       偿还银行贷款                        10,400.00                9,400.00

                  合计                           46,113.39               33,800.00


     本次募集资金投向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相关的园林工程项目、改善发行人办

公环境的总部办公楼项目以及改善发行人资本结构的偿还银行贷款。其中,总部

办公楼项目主要包括行政管理中心、战略投资管理中心、财务管理中心和设计中

心等,以提升发行人整体运营效率,满足发行人快速发展的需要。考虑到发行人

未来业务拓展情况,上述办公区域能够得到充分利用,不存在闲置的风险,发行

人不存在将募集资金变相用于房地产开发的情形。

     经发行人确认,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将按照《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

的规定,募集资金将存放于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发行人将严格按照承诺的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不会变相将募集资金投入房地产。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不存在房地产业务,

发行人不会将募集资金投入房地产。

                                  (以下无正文)




                                            15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专为《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负 责 人:
                                                                夏   少    林




                                                 经办律师:

                                                                聂   文    君




                                                                曹   佳    佳




                                                         2022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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