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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汇绿生态:财务管理制度2022-08-25  

                                                     财务管理制度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二 〇 二 二 年 八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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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   ........................................................ 3
第三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 6
第四章 会计核算     ........................................................ 9
第五章 财务内部控制和会计监督 .............................................. 13
第六章 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 15
第七章 预算管理     ....................................................... 56
第八章 资金筹集     ....................................................... 57
第九章 货币资金管理 ....................................................... 58
第十章 往来款项管理 ....................................................... 60
第十一章 存货及固定资产管理 ................................................ 63
第十二章 投资及其他长期资产 ................................................ 67
第十三章 防范和化解资产损失风险 ............................................ 67
第十四章 项目财务管理 ...................................................... 69
第十五章 成本和费用 ........................................................ 71
第十六章 纳税管理 .......................................................... 72
第十七章 利润和利润分配 .................................................... 73
第十八章 关联交易 .......................................................... 74
第十九章 财务报告 .......................................................... 75
第二十章 会计档案管理 ...................................................... 76
第二十一章 会计电算化管理 .................................................. 77
第二十二章 会计工作交接 .................................................... 77
第二十三章 附则        ....................................................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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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财务管理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明确经济责任,防范经营
风险,维护股东、债权人、公司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会计管理及核算工作,统一会计核
算标准,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根据《公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
及其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分公司、
子公司、各分支机构。

    第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规范各项财务收支的预算、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
工作,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依法合理筹措资金,有效利用公司的各项资产,为股东创
造最大收益。

    第四条 公司应切实做好财务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体系,
如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有效控制财务风险,加强财务队伍建设,
重视财务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知识更新,不断提高公司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
不断提高公司财务管理水平。


                             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 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明确划分财务管理的职责和权限。公司财务管理体制: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二级核算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经济核算和财务管理;财务
部负责公司的经济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二级单位的财务管理与核算。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的规定决定下列重大财务事项:

    1.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公司股本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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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决定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重大融资计划;

6. 决定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7. 决定聘用或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决定其报酬;

8. 审议批准担保事项;

9. 审议批准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10.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公司总资产 30%的事
   项;

11. 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12. 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财务管理方面的职权:

1. 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以及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资产处置和其他担保事项;

2. 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 制定公司增加和减少股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融资方案;

5. 决定公司长期借款和短期借款事项;

6. 决定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政策;

7.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用或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并建议其报酬;

8.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有关财务方面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在财务管理方面还享有如下特别职权:

1. 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
   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
   判断的依据;

2.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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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4. 独立董事独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公司监事会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财务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的财务;

2. 当公司董事、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总经理予以纠正;

3. 对董事、总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财经纪律、法规或者公司有关财经制度行为进行监
   督。

第十条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财务会计行为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董事会通过的各项财务决议的实施情况;

2. 督促建立科学有效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和会计核算体系;

3. 签署财务会计报告,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完整、真实、合法;

4. 签署公司股票、债券、担保、抵押等经济合同及有关法律文件;

5. 保证公司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6.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公司财务行使下列职权:

1.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 组织实施股东大会、董事会通过的其他财务问题决议;

3. 审阅公司拟订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及其他重
   大财务处理方案并提请董事会审议;

4. 审阅财务总监拟订的财务机构设置方案,并按照董事会决定设置财务会计机构;

5. 审阅财务总监拟订的有关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会计政策,并
   提请董事会审议;

6.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财务总监,聘任或解聘财务机构负责人和其他财务会计人员,
   支持并保证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7. 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各项财务收支事项。根据经营需要可以再授权其他责任人审批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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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财务收支事项,但并不因此而免责;

       8. 董事会、董事长授权处理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十二条 财务总监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对董事长及总经理负责,对公司财务行使下列职
权:

       1. 列席董事会有关涉及公司财务事项的会议;

       2. 参与制订公司经营发展战略、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和融资方案;

       3. 组织拟订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内部控制制度以及相关的会计政策;组织拟订财务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及其他重要的财务处理方案;

       4. 在董事长、总经理的领导下,组织和协调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检查监督
          公司资金活动,检查监督公司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工作,检查监督公司财务管理制
          度及会计政策的执行情况;

       5. 在授权范围内负责相关财务收支事项的审批;

       6. 签署公司财务报告、财务预算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财务负责人签署的财务文件;

       7. 对公司财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聘任或解聘提出方案;

       8. 董事长、总经理授权处理的其他财务管理事项。

       第十三条 财务及相关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本制度规定的
财务收支和有关财务处理事项,应当要求有关经办人员予以纠正,要求无效的,应拒绝办理。

       第十四条 子公司财务部门在公司财务部的指导下,依据本制度做好本公司财务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财务部应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进行检查、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财务事项或者
资金、财产管理方面的不安全因素提出纠正或者整改意见,必要时可以报告财务总监直至总
经理。


                         第三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设置财务部做为统一的会计机构,是公司实施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在财
务总监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具体组织、协调、控制、监督公司的财
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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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1. 依照《会计法》和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2. 依照《会计法》和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实行会计监督;

    3. 拟定公司有关会计管理和办理会计事务的具体办法;

    4. 参与拟定公司经营计划、业务计划、考核、分析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5. 办理其他会计事务。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设经理、副经理,财务部经理、副经理职责是:

    1. 负责组织安排公司的财务核算、财务管理工作;

    2. 实施财务控制,进行财务规划和财务分析;

    3. 负责公司的投融资工作及资金使用规划调度;

    4. 对本部门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考核管理;

    5. 协调本部门与公司内部其他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

    6. 协调与银行、证券、税务等机构及关联公司的业务关系;

    7. 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财务部经理,由财务总监提名,由总经理聘任或解聘;财务部下属部门主管由
财务部经理、副经理提名,财务总监同意,由总经理聘任或者解聘。

    第二十条 财务部经理根据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并安排、协调、督促、检查、考
核各岗位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是公司具体实施财务管理,组织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的职能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

    1. 汇总编制财务预算,监督预算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差异对比分析,加强费用管理
       和内部控制;

    2. 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和银行结算制度,建立出纳岗位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
       资金安全;

    3. 做好资金核算和资金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公司相关的报销制度和签批手续,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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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收支业务,及时掌握资金余额及变动情况,定期编制资金报表和情况说明;

4. 按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薄,复核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做好凭证登记
   (录入)工作,定期核对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及实物资产,对应收、应付款
   项及时核对、清理,定期组织财产清查,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
   表相符;

5. 按规定确认收入,核算成本,合理归集和分配各项费用。加强加强收入成本的核算
   分析工作,并通过历史资料的对比分析,反映收入成本的实际情况及变动趋势;

6. 负责公司内部资产的核算工作,制定固定资产的计价标准及折旧方法, 建立固定资
   产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财产清查,协助公司相 关部门进行资产管理工作;

7. 加强销售、采购往来款项的管理工作,对收付款项进行跟踪、统计,对公司的债务、
   债权及时进行核对、清理;

8. 准确及时地编制各类财务报表、纳税报表、统计报表及其他相关报表,并及时报送
   相关单位;

9. 拟订核算岗位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国家发票管理的相关规定,认真保管
   并填写增值税及其他发票。

10. 按规定组织年终财务决算工作,编写年终(年中)财务报告和财务情况说明报送相
   关单位或相关领导;

11. 积极配合年终(年中)财务审计工作,完成上市公司规定的审计任务。积极配合税
   务、银行等相关单位的财务审计或财务检查,配合其他业务单位并按规定提供相关
   的财务资料。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财务部由集团公司财务部统一管理,子公司财务人员工作职责是:

1. 建立和完善所在公司的会计基础工作,审查会计事项,组织会计核算。拟订本公司
   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财务预算并贯彻执行;

2. 加强成本控制和会计监督,促使降低成本费用,节约开支;

3. 定期编制财务报表,正确反映所在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4. 根据财务部的要求,定期上报财务报表及其他统计资料。接受总部财务部的业务指
   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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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协助所在公司领导搞好经营分析,提供意见或建议,为所在公司领导提供经营决策
       支持;

    6. 完成所在公司或者总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
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二十四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进行会计继续教育。

    第二十五条 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组织会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公司鼓励会计人员
在完成本岗位工作任务的前提下,不断学习,以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管理需要,实行会计人员岗位轮换。


                             第四章      会计核算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
立会计账册,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
如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及时提供合法、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会计核算应遵循以下主要原则:

   1. 权责发生制原则

    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本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的费用,无论
    款项是否在本期支付,都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入账, 凡是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
    用,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务求收入与成本
    要尽量做到互相配比,并且在同一会计期间登记入账。

   2. 历史成本原则

    各项资产在取得时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当各项资产发生减值情况时, 应当按照《企业
    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国家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不得随意
    变更资产的账面价值。

   3. 一贯性原则

    会计核算方法一经确定,前后各期应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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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须经董事会批准,并在变更年度的会计报告中说明变更情况、变更原因以及其对公
    司财务状况各经营成果的影响。

   4. 谨慎性原则

    会计核算应坚持谨慎性原则,会计人员在面临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作出职业判断时,
    必须对保持必要的谨慎,以不高估资产或收益,也不低估负债或费用。

   5.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实质重于形式是指交易事项的经济实质重于它的法律形式,当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
    质与其外在的表现不一致时,会计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专业判断能力,根据交易或
    事项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进行会计核算。

   6. 配比原则

    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互相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
    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第二十九条 发生以下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1. 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 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 债权债务的发生和核算;

    4. 资本、基金的增减;

    5. 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6. 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 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三十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
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第三十一条 财务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规定,结合公司业务实际情况, 确
定公司应使用的会计科目,同时规定有关一级科目项下的明细科目, 会计科目编号按《企业
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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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
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

    第三十三条 公司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格式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五条 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1. 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
       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业务内容;数量、单
       位和金额;

    2. 从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印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须有填
       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签名或者
       盖章;

    3. 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和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
       证,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4. 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
       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
       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5. 员工因公借款凭证,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员工报销或退还借款时,应开具往来
       结算单据;

    6. 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
       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第三十六条 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1. 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
       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记账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2. 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
       记账凭证,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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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
       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4. 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
       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
       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原始凭证所在的记账凭证编号或者附上原始凭证
       复印件。

    第三十七条 对于机制记账凭证,要认真审核,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
打印出的机制记账凭证应有制单人员、记账人员、审核人员及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三十八条 总账主管应根据业务需要制定合理的会计凭证传递程序。会计凭证应当及时
传递,及时处理,不得积压。

    第三十九条 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未装订归档的会计凭证。

    第四十条 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第四十一条 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

    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
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处签名或盖章。

    第四十二条 月末结账后,记账凭证应打印整理,打印记账凭证应附上相应的原始凭证后
按要求装订归档。

    第四十三条 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财务总
监、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
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四条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
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后,才
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 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公司会计机构负责
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第四十五条 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
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第四十六条 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
                                                                      Page 12 of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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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
一次。

    第四十七条 结账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


                      第五章     财务内部控制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八条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目标和原则:

    1. 努力提高公司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资产安全、完整,确保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的贯
         彻执行,防止会计差错及营私舞弊现象的发生,加强公司各管理岗位的责任心,维
         护公司财经纪律;

    2. 财务内部控制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控制效果;

    3. 保证公司会计机构及各岗位职责权限能够划分合理,不相容职务互相分离,确保不
         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互相制约,互相监督;

    4. 约束公司涉及会计工作的所有人员,任何个人不得拥有超越内部控制制度的权利。

    第四十九条 凡涉及到款项和财物的收付、结算、登记等业务工作,必须由两人或者两人
以上分工办理。整个业务流程中的每一阶段均应互为衔接,互为制约。

    第五十条 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

    1. 所有收、付款业务必须由会计部门统一办理,出纳收付业务的具体工作流程及要求
         按照出纳工作相关规范及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办理;

    2. 实行钱、账分管,出纳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
         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 严禁现金出纳填制现金的收款、付款记账凭证;

    4. 不准以白条或借据抵库,任何人未经批准均不得借用现金;

    5. 由总账会计对库存现金每周至少盘点一次,如发现账实不符,要立即查明原因,并
         报告上级主管处理,分清责任,并由责任人赔偿损失;

    6. 财务部经理应不定检查现金盘点制度的执行情况,并经常不定期抽查出纳员的账实
         是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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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出纳人员应妥善保管空白支票和其他有价证券。银行预留大、小印签应分开保管,
          支票由银行出纳保管,大小印签分别由现金出纳和公司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或其授
          权的财务人员掌管;

       8. 空白支票禁止提前加盖印鉴;

       9. 及时与银行对账,查明未达账项及发生原因,并编制银行未达账项调节表;

       10. 所有货币资金的收付,必须凭证齐全,有关经办人员和有关领导必须按其权限和责
          任在原始凭证及其附属凭证上签字,手续不全,会计部门不予办理;

       11. 所有付款业务,必须由经办会计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经复核人员复核后,方可由
          出纳员办理,未经复核,出纳人员不得付款;

       12. 出纳人员应尽可能对费用报销单据的金额进行二次审核,以减少差错;

       13. 所有收款业务,包括收取货款、预收货款、收回外部欠款等均应由业务主管部门或
          有关人员出据内容齐全的原始记录单或其他有关凭据,经办会计人员经审核后根据
          业务情况开具销货发票或收款收据,出纳人员据此办理收款业务;

       14. 对于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及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转让,视同货币资金处理,必须
          办理有效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

       15. 大额款项或有价证券的保存和取出,必须由 2 人以上同时在场方可办理,并须经公
          司主管领导同意。

       第五十一条 财务部根据会计岗位工作情况,确定复核人员或稽核人员,协调完成稽核工
作。

       第五十二条 稽核工作的范围包括:

       1. 复核财务、成本、费用计划或预算;

       2. 复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

       3. 复核公司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和经济业务的发生和进行情况。

       第五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会计人员对公司的所有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进行会计监
督的依据是:

       1.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会计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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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公司各项内部财务会计
       管理制度;

    3. 公司的经营预算、财务计划、业务计划等。

    第五十四条 会计人员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
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会计人员职权范
围的,应当立即向本部门上级领导、公司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五十五条 会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1. 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

    2. 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公司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

    3. 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

    4. 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
       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不予制止和纠正,
       又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当承担责任;

    5. 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当向财政、审计、税务报告。


                 第六章      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第五十六条 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1. 编制基础

    公司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发
    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发布、财政部令第76号修
    订)、于2006年2月15日及其后颁布和修订的42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
    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
    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的披露规定编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除某些金融工
    具和投资性房地产外,本财务报表均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

                                                                      Page 15 of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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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按公允价值减去预计费用后的金额,以及符合持有待售条件时的原账面价值,
 取两者孰低计价。资产如果发生减值,则按照相关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2. 鉴于本公司向李晓明、李晓伟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重大重组事项已于2016年2月实
   施完成,本公司财务报表具体编制方法为:

(1) 本公司通过实施破产及债务重整、股权分置改革、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等重组事项,汇绿园林原控股股东李晓明成为重组后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取得了
   本公司的控制权。上述交易行为构成反向购买,由于本公司(及其原子公司)在
   上述交易发生时持有构成业务的资产或负债,故根据财政部2009年3月13日发布
   的《关于非上市公司购买上市公司股权实现间接上市会计处理的复函》(财会便
   〔2009〕17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及相关的规定,本公司
   在编制财务报表时,按照购买法的原则进行处理。

(2) 在编制本合并财务报表时,是以汇绿园林作为会计上的购买方,视汇绿园林一直
   存在而编制,汇绿园林及其子公司的资产、负债在并入财务报表时,以其在本次
   重组前的账面价值进行确认和计量;而本公司(及其原子公司)重组前的可辨认
   资产、负债在并入财务报表时,则作为会计上的被购买方,以本公司交易完成日
   (2016年2月29日)的公允价值纳入合并财务报表中。

(3) 合并财务报表中的留存收益和其他权益余额反映的是汇绿园林账面的留存收益和
   其他权益余额。

(4) 财务报表中权益性工具的金额是根据购买日权益性工具的金额以及本公司购买日
   后权益性工具实际变动金额确定,购买日权益性工具的金额是以汇绿园林购买日
   前的实收资本以及按《企业会计准则》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新增实收资本之和。但
   是,财务报表中的权益结构反映的是合并后本公司的权益结构(即发行在外的权
   益性证券数量和种类),包括本公司本次为了收购汇绿园林而发行的权益。

(5) 本合并财务报表的比较信息为以汇绿园林为会计上母公司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信
   息,个别财务报表的比较信息为本公司自身财务信息。即合并财务报表的比较信
   息系汇绿园林(法律上子公司)上年同期合并财务报表;母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财
   务报表均为本公司(法律上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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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均以合并财务报表的口径进行认定和披露。

    第五十七条 会计期间和营业周期

   (1) 公司按公历日期划分会计期间。公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完整的会

         计年度。

   (2) 正常营业周期是指公司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起至实现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期间。

         公司以 12 个月作为一个营业周期,并以其作为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划分标准。

    第五十八条 记账本位币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五十九条 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会计记录采用中文。

    第六十条 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企
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1)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
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合并日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
权的一方为合并方,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为被合并方。合并日,是指合并方实际取得对被合
并方控制权的日期。

    合并方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均按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
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股本
溢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不足以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
业合并。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购买日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权的一方为购买
方,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为被购买方。购买日,是指为购买方实际取得对被购买方控制权的
日期。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包含购买日购买方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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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
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管理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购买方作为
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交易费用,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
确认金额。所涉及的或有对价按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入合并成本,购买日后 12 个月内出
现对购买日已存在情况的新的或进一步证据而需要调整或有对价的,相应调整合并商誉。购
买方发生的合并成本及在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按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合并成本大
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于购买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合并成
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首先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
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进行复核,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
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购买方取得被购买方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购买日因不符合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条件
而未予确认的,在购买日后 12 个月内,如取得新的或进一步的信息表明购买日的相关情况已
经存在,预期被购买方在购买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带来的经济利益能够实现的,则确认相关
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减少商誉,商誉不足冲减的,差额部分确认为当期损益;除上述情
况以外,确认与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计入当期损益。

       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的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
解释第 5 号的通知》(财会[2012]19 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五
十一条关于“一揽子交易”的判断标准(参见“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2)),判断该多
次交易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参考本部分“长期股权投资”进
行会计处理;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区分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相关会计处
理:

       在个别财务报表中,以购买日之前所持被购买方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购买日新增投
资成本之和,作为该项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其他综
合收益的,在处置该项投资时将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采用与被购买方直接处置相关资产
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
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购买日之前持有的
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其他综合收益的,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采用与被购买方直接处
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
                                                                       Page 18 of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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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一条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1. 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确定原则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公司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该回
报金额。合并范围包括本公司及全部子公司。子公司,是指被本公司控制的主体。

    一旦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变化导致上述控制定义涉及的相关要素发生了变化,公司将进行
重新评估。



   2. 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的方法

    从取得子公司的净资产和生产经营决策的实际控制权之日起,公司开始将其纳入合并范
围;从丧失实际控制权之日起停止纳入合并范围。对于处置的子公司,处置日前的经营成果
和现金流量已经适当地包括在合并利润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中;当期处置的子公司,不调整
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其购买日后的经营成果及
现金流量已经适当地包括在合并利润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中,且不调整合并财务报表的期初
数和对比数。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及吸收合并下的被合并方,其自合并当期期
初至合并日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已经适当地包括在合并利润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中,并且
同时调整合并财务报表的对比数。

    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子公司与本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或会计期间不一致的,按照本
公司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取得的子公司,以购买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对其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公司内所有重大往来余额、交易及未实现利润在合并财务报表编制时予以抵销。

    子公司的股东权益及当期净损益中不属于本公司所拥有的部分分别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及
少数股东损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股东权益及净利润项下单独列示。子公司当期净损益中属于
少数股东权益的份额,在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损益”项目列示。少数股
东分担的子公司的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股东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仍冲减少
数股东权益。

    当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对原有子公司的控制权时,对于剩余股权,按

                                                                     Page 19 of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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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
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
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与原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在丧
失控制权时采用与该子公司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其后,对该
部分剩余股权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或《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相关规定进行后续计量,详见“长期股权投资”或“金融工具”。

    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需区分处置对子公司股权
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各项交易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的各项交易的
条款、条件以及经济影响符合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通常表明应将多次交易事项作为一揽子
交易进行会计处理:①这些交易是同时或者在考虑了彼此影响的情况下订立的;②这些交易
整体才能达成一项完整的商业结果;③一项交易的发生取决于其他至少一项交易的发生;④
一项交易单独看是不经济的,但是和其他交易一并考虑时是经济的。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
对其中的每一项交易视情况分别按照“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部分处置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
投资”(详见“长期股权投资”)和“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对原有子公司的
控制权”适用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各项交易属于
一揽子交易的,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处置子公司并丧失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但是,
在丧失控制权之前每一次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对应的享有该子公司净资产份额的差额,在合
并财务报表中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在丧失控制权时一并转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损益。

    第六十二条 合营安排的分类及共同经营的会计处理方法

    合营安排,是指一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共同控制的安排。公司根据在合营安排
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将合营安排分为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共同经营,是指公司享
有该安排相关资产且承担该安排相关负债的合营安排。合营企业,是指公司仅对该安排的净
资产享有权利的合营安排。

    公司对合营企业的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中所述的会计政策处理。

    公司作为合营方对共同经营,确认公司单独持有的资产、单独所承担的负债,以及按公
司份额确认共同持有的资产和共同承担的负债;确认出售公司享有的共同经营产出份额所产
生的收入;按公司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因出售产出所产生的收入;确认公司单独所发生的费用,
以及按公司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发生的费用。
                                                                       Page 20 of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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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公司作为合营方向共同经营投出或出售资产(该资产不构成业务,下同)、或者自共同
经营购买资产时,在该等资产出售给第三方之前,公司仅确认因该交易产生的损益中归属于
共同经营其他参与方的部分。该等资产发生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等规
定的资产减值损失的,对于由公司向共同经营投出或出售资产的情况,公司全额确认该损失;
对于公司自共同经营购买资产的情况,公司按承担的份额确认该损失。

    第六十三条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

    现金是指本公司的库存现金以及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现金等价物为本公司持有的期限
短(一般是指从购买日起三个月内到期)、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且价值变动风
险很小的投资。

    第六十四条    外币业务和外币报表折算

   1. 外币交易的折算方法

    公司发生的外币交易在初始确认时,按交易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

   2. 对于外币货币性项目和外币非货币性项目的折算方法

    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由此产生的汇兑
差额,除下述几项之外,均计入当期损益:属于与购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相关的外币专
门借款产生的汇兑差额按照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原则处理;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
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的记账本位币金额计量。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
币性项目,采用公允价值确定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折算后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原记账本位币
金额的差额,作为公允价值变动(含汇率变动)处理,计入当期损益或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

   3. 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方法

    境外经营的外币财务报表按以下方法折算为人民币报表: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
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股东权益类项目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其他项
目采用发生时的即期汇率折算。利润表中的收入和费用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
算。年初未分配利润为上一年折算后的年末未分配利润;期末未分配利润按折算后的利润分
配各项目计算列示;折算后资产类项目与负债类项目和股东权益类项目合计数的差额,作为
外币报表折算差额,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处置境外经营并丧失控制权时,将资产负债表中
股东权益项目下列示的、与该境外经营相关的外币报表折算差额,全部或按处置该境外经营
的比例转入处置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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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币现金流量以及境外子公司的现金流量,采用现金流量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汇率
变动对现金的影响额作为调节项目,在现金流量表中单独列报。期初数和上年实际数按照上
年财务报表折算后的数额列示。

    在处置公司在境外经营的全部所有者权益或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对境
外经营控制权时,将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列示的、与该境外经营相关的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外币报表折算差额,全部转入处置当期损益。

    在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导致持有境外经营权益比例降低但不丧失对境外经营控
制权时,与该境外经营处置部分相关的外币报表折算差额将归属于少数股东权益,不转入当
期损益。在处置境外经营为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部分股权时,与该境外经营相关的外币报
表折算差额,按处置该境外经营的比例转入处置当期损益。

    如有实质上构成对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外币货币性项目,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其因汇率变
动而产生的汇兑差额,作为“外币报表折算差额”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处置境外经营时,
计入处置当期损益。

    第六十五条 金融工具

    在公司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一、金融资产的分类、确认和计量

    1.公司根据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
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以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
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计入
初始确认金额。因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而产生的、未包含或不考虑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账款
或应收票据,公司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2.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公司管理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为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且此类
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与基本借贷安排相一致,即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
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公司对于此类金融资产,采用实际利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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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其摊销或减值产生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公司管理此类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为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为目标,且
此类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与基本借贷安排相一致。公司对此类金融资产按照公允价
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但减值损失或利得、汇兑损益和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的
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此外,公司将部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
收益的金融资产。公司将该类金融资产的相关股利收入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
他综合收益。当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将从其他
综合收益转入留存收益,不计入当期损益。

    4.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公司将上述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
金融资产之外的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此外,
在初始确认时,公司为了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将部分金融资产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
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对于此类金融资产,公司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
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二、金融负债的分类、确认和计量

    金融负债于初始确认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其他
金融负债。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
当期损益,其他金融负债的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其初始确认金额。

   1.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含属于金融
负债的衍生工具)和初始确认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交易性金融负债(含属于金融负债的衍生工具),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除与套期
会计有关外,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该负债由公司自身信用风
险变动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且终止确认该负债时,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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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其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转入留存收益。其余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
损益。若按上述方式对该等金融负债的自身信用风险变动的影响进行处理会造成或扩大损益
中的会计错配的,公司将该金融负债的全部利得或损失(包括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变动的影响
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2. 其他金融负债

       除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或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所形成的金融负债、财
务担保合同外的其他金融负债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终止确认或摊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3. 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予以终止确认:

   (1) 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

   (2) 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

   (3) 该金融资产已转移,虽然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
          风险和报酬,但是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

       若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且未放弃对该
金融资产的控制的,则按照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
有关负债。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是指该金融资产价值变动使企业面临的风险水
平。

       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因转移而收到
的对价与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之和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金融资产部分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及未
终止确认部分之间按其相对的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因转移而收到的对价与应分摊至终止
确认部分的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之和与分摊的前述账面金额之差额计
入当期损益。

       公司对采用附追索权方式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将持有的金融资产背书转让,需确定该金
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已经转移。已将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
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
险和报酬的,不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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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和报酬的,则继续判断企业是否对该资产保留了控制,并根据前面各段所述的原则进行
会计处理。

    4. 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

    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现时义务已经解除的,公司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该部分
金融负债)。公司(借入方)与借出方签订协议,以承担新金融负债的方式替换原金融负债,
且新金融负债与原金融负债的合同条款实质上不同的,终止确认原金融负债,同时确认一项
新金融负债。公司对原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合同条款作出实质性修改的,终止确认原
金融负债,同时按照修改后的条款确认一项新金融负债。

    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终止确认的,公司将其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包括转出的非
现金资产或承担的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5.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当公司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是当前
可执行的,同时公司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时,金融资产
和金融负债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除此以外,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资
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予相互抵销。

   6.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定方法

    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
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金融工具存在活跃市场的,公司采用活跃市场中的报价确定其
公允价值。活跃市场中的报价是指易于定期从交易所、经纪商、行业协会、定价服务机构等
获得的价格,且代表了在公平交易中实际发生的市场交易的价格。金融工具不存在活跃市场
的,公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估值技术包括参考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
进行的市场交易中使用的价格、参照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当前的公允价值、现金流量
折现法和期权定价模型等。在估值时,公司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选择与市场参与者在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交易中所考虑的资产或负
债特征相一致的输入值,并尽可能优先使用相关可观察输入值。在相关可观察输入值无法取
得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使用不可输入值。

             7. 权益工具

    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拥有公司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的合同。公司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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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再融资)、回购、出售或注销权益工具作为权益的变动处理,与权益性交易相关的交易费
用从权益中扣减。公司不确认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

    公司权益工具在存续期间分派股利(含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工具所产生的“利息”)的,作
为利润分配处理。

    第六十六条 金融资产减值

    公司需确认减值损失的金融资产系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
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租赁应收款,主要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
资、其他应收款、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长期应收款等。此外,对合同资产及部分财务
担保合同,也按照本部分所述会计政策计提减值准备和确认信用减值损失。

   1. 减值准备的确认方法

    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上述各项目按照其适用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方法(一般
方法或简化方法)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信用减值损失。

    信用损失,是指公司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
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其中,对于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
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公司按照该金融资产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折现。

    预期信用损失计量的一般方法是指,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金融资产含合同资产
等其他适用项目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经显著增加,如果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
显著增加,公司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如果信用风险
自初始确认后未显著增加,公司按照相当于未来 12 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公司在评估预期信用损失时,考虑所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

    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具有较低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公司假设其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
并未显著增加,选择按照未来 12 个月内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不选择简化处理方法,
依据其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而采用未来 12 月内或者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
用损失金额为基础计量损失准备。

   2. 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的判断标准

    如果某项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确定的预计存续期内的违约概率显著高于在初始确认
时确定的预计存续期内的违约概率,则表明该项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显著增加。除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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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公司采用未来 12 个月内发生的违约风险的变化作为整个存续期内发生违约风险变化的合
理估计,来确定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

   3. 以组合为基础评估预期信用风险的组合方法

    公司对信用风险显著不同的金融资产单项评价信用风险,如:应收关联方款项;与对方
存在争议或涉及诉讼、仲裁的应收款项;已有明显迹象表明债务人很可能无法履行还款义务
的应收款项等。

    除了单项评估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外,公司基于共同风险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不同的
组别,在组合的基础上评估信用风险。

   4. 金融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方法

    期末,公司计算各类金融资产的预计信用损失,如果该预计信用损失大于其当前减值准
备的账面金额,将其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如果小于当前减值准备的账面金额,则将差额确
认为减值利得。

   5. 各类金融资产信用损失的确定方法

    (1)应收票据:

    公司对于应收票据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量损失准备。基于应
收票据的信用风险特征,将其划分为不同组合:



     项   目                         确定组合的依据
     银行承兑汇票      承兑人为信用风险较小的银行

     商业承兑汇票      根据承兑人的信用风险划分,应与“应收账款”组合划分相同



    (2)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

    对于不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款项和合同资产,公司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
用损失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对于包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款项、合同资产和租赁应收款,公司选择始终按照相当于
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Page 27 of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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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了单项评估信用风险的应收账款外,基于其信用风险特征,将其划分为不同组合:

                        项   目                             确定组合的依据

         应收账款:
         组合1-信用风险账龄组合    本组合以应收款项的账龄作为信用风险特征
         组合2-关联方组合          本组合为关联方组合

         合同资产:
         组合1                     本组合为已完工未结算的工程建设项目,信用风险组合
         组合2                     本组合为未到期的质保金




    (3)其他应收款:

    公司依据其他应收款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经显著增加,采用相当于未来 12 个月
内、或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减值损失。除了单项评估信用风险的其他应收
款外,基于其信用风险特征,将其划分为不同组合:



    项   目                                  确定组合的依据

    组合1                     本组合为日常经常活动中应收取的各类押金、保证金
    组合2                     本组合为应收备用金及员工借支
    组合3                     本组合为应收其他款

    组合4                     本组合为合并范围内关联方

    (4)长期应收款:

    公司的长期应收款为:应收 BT 项目款项。对于长期应收工程款,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
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
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5)应收款项融资:

    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自初始确认
日起到期期限在一年内(含一年)的,列示为应收款项融资;自初始确认日起到期期限在一
年以上的,列示为其他债权投资。其相关会计政策参见“金融工具”及“金融资产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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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七条 存货

   1. 存货的分类

       存货是指公司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
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公司的存货主要包括原材料、消耗性生
物资产。

       2. 存货取得和发出的计价方法
       公司取得的存货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发出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建造合同按实际成本计量,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
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为订立合同而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等,能够单独区分和可靠计
量且合同很可能订立的,在取得合同时计入合同成本;未满足上述条件的,则计入当期损益。

       在建合同累计已发生的成本和累计已确认的毛利(亏损)与已结算的价款在资产负债表中
以抵销后的净额列示。在建合同累计已发生的成本和累计已确认的毛利(亏损)之和超过已结
算价款的部分作为存货-工程施工列示;在建合同已结算的价款超过累计已发生的成本与累计
已确认的毛利(亏损)之和的部分作为预收款项列示。

       3. 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认和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

       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
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在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
础,同时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以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

       (1)可变现净值的确定方法:①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其可变现净值按该存货的估
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②用于工程施工而持有的材料存货,
其可变现净值按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
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

       除有明确证据表明资产负债表日市场价格异常外,存货项目的可变现净值以资产负债表
日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本期期末存货项目的可变现净值以资产负债表日市场价格为基础确
定。

   (1) 在资产负债表日,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当其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
          时,提取存货跌价准备。①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按存货类别计提存货
          跌价准备;②对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
                                                                        Page 29 of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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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2) 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后,如果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导致存货的可
       变现净值高于其账面价值的,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予以转回,转回的
       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4. 存货的盘存制度为永续盘存制。
    5. 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

    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均在领用时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一
次摊销法进行摊销。

    第六十八条 合同资产

    公司将客户尚未支付合同对价,但已经依据合同履行了履约义务,且不属于无条件(即
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向客户收款的权利,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为合同资产。同一合同下的合
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以净额列示,不同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不予抵销。

    合同资产预期信用损失的确定方法和会计处理方法参见金融资产减值。

    第六十九条 合同成本

    本集团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2017 年修订)》之外的
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①
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费用(或类
似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的成本以及仅因该合同而发生的其他成本;②该成本增加了本集团
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③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
期损益。

    第七十条   持有待售资产和处置组

    公司若主要通过出售(包括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下同)而非持续使用一
项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收回其账面价值的,则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具体标准为同时满
足以下条件:某项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根据类似交易中出售此类资产或处置组的惯例,在当
前状况下即可立即出售;公司已经就出售计划作出决议且获得确定的购买承诺;预计出售将
                                                                       Page 30 of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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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年内完成。其中,处置组是指在一项交易中作为整体通过出售或其他方式一并处置的一
组资产,以及在该交易中转让的与这些资产直接相关的负债。处置组所属的资产组或资产组
组合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分摊了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商誉的,该处置组
应当包含分摊至处置组的商誉。

    公司初始计量或在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处置组时,其
账面价值高于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的,将账面价值减记至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
后的净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
备。对于处置组,所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先抵减处置组中商誉的账面价值,再按比例抵减该
处置组内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以
下简称“持有待售准则”)的计量规定的各项非流动资产的账面价值。后续资产负债表日持有
待售的处置组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增加的,以前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
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后适用持有待售准则计量规定的非流动资产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内
转回,转回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并根据处置组中除商誉外适用持有待售准则计量规定的各项
非流动资产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增加其账面价值;已抵减的商誉账面价值,以及适用持
有待售准则计量规定的非流动资产在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中的非流动资产不计提折旧或摊销,持有待售的处置组
中负债的利息和其他费用继续予以确认。

    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不再满足持有待售类别的划分条件时,公司不再将其继续划分为持
有待售类别或将非流动资产从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移除,并按照以下两者孰低计量:(1)划
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的账面价值,按照假定不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情况下本应确认的折旧、
摊销或减值等进行调整后的金额;(2)可收回金额。



    第七十一条 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公司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
公司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
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核算,其中如果属于非交易性的,公司在初始确认时可选
择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核算,其会计政策详
“金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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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控制,是指公司按照相关约定对某项安排所共有的控制,并且该安排的相关活动必
须经过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决策。重大影响,是指公司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
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1)投资成本的确定

    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
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
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
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
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
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取得同一控制下被合并方的股权,最终形成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应分
别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进行处理: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取得控
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在合并日按照应享有被合并方所有者
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
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达到合并前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合并日进一步取得股份
新支付对价的账面价值之和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或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
益,暂不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购买日按照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
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
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之和。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取得被购买方的股权,最终形成非同一控制下的
企业合并的,应分别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进行处理: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将各项交
易作为一项取得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按照原持有被购买
方的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
投资成本。原持有的股权采用权益法核算的,相关其他综合收益暂不进行会计处理。合并方
或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
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外的其他股权投资,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该成本视长
                                                                    Page 32 of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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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股权投资取得方式的不同,分别按照公司实际支付的现金购买价款、公司发行的权益性证
券的公允价值、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交易中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
或原账面价值、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自身的公允价值等方式确定。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
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也计入投资成本。对于因追加投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重
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但不构成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原持有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

       (2)后续计量及损益确认方法

       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构成共同经营者除外)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
权益法核算。此外,公司财务报表采用成本法核算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
资。

       ①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采用成本法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按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调整长期股权
投资的成本。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者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
或者利润外,当期投资收益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

       ②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
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
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
资的成本。

       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
份额,分别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按照被投资
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享有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对
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调整长期股
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资本公积。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以取得投资
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
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公司不一致的,按照公司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
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对于公司与联营企
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交易,投出或出售的资产不构成业务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

                                                                       Page 33 of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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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的比例计算归属于公司的部分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但公司与被投资单
位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属于所转让资产减值损失的,不予以抵销。公司向合营企业
或联营企业投出的资产构成业务的,投资方因此取得长期股权投资但未取得控制权的,以投
出业务的公允价值作为新增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与投出业务的账面
价值之差,全额计入当期损益。公司向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出售的资产构成业务的,取得的
对价与业务的账面价值之差,全额计入当期损益。公司自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购入的资产构
成业务的,按《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全额确认与交易
相关的利得或损失。

    在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时,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其他实质上构
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此外,如公司对被投资单位负有承担额外
损失的义务,则按预计承担的义务确认预计负债,计入当期投资损失。被投资单位以后期间
实现净利润的,公司在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

    ③收购少数股权

    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增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计算
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
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④处置长期股权投资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母公司在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部分处置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
处置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相对应享有子公司净资产的差额计入股东权益;母公司部分处
置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导致丧失对子公司控制权的,按本附注四、5、“合并财务报表编
制的方法”(2)中所述的相关会计政策处理。

    其他情形下的长期股权投资处置,对于处置的股权,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
计入当期损益。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处置后的剩余股权仍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在处置时将
原计入股东权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部分按相应的比例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
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因被投资方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其他所
有者权益变动而确认的所有者权益,按比例结转入当期损益。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处置后剩余股权仍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其在取得对被
                                                                      Page 34 of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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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单位的控制之前因采用权益法核算或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
益,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并按比例结转当
期损益;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中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
配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按比例结转当期损益。

    公司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的,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处置
后的剩余股权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改按权益法核算,并对该
剩余股权视同自取得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处置后的剩余股权不能对被投资单位实
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改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
在丧失控制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公司取得对被投资单
位的控制之前,因采用权益法核算或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
在丧失对被投资单位控制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
处理,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中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
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在丧失对被投资单位控制时结转入当期损益。其中,处置后的剩
余股权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其他综合收益和其他所有者权益按比例结转;处置后的剩余股权
改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其他综合收益和其他所有者权益全部结转。

    公司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处置后的剩余
股权改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核算,其在丧失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
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原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在
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
因被投资方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而确认的所有者
权益,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时全部转入当期投资收益。

    公司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如果上述交易属于一揽
子交易的,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处置子公司股权投资并丧失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在
丧失控制权之前每一次处置价款与所处置的股权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
先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到丧失控制权时再一并转入丧失控制权的当期损益。

    第七十二条 投资性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
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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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性房地产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与该资产有
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且其成本能可靠地计量,则计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其他后续支出,
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公司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并按照与房屋建筑物或土地使用权一
致的政策进行折旧或摊销。

    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值测试方法和减值准备计提方法详见附注四、24“长期资产减值”。

    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或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时,按转换前
的账面价值作为转换后的入账价值。

    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或者永久退出使用且预计不能从其处置中取得经济利益时,终
止确认该项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出售、转让、报废或毁损的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
值和相关税费后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十三条    固定资产
    1.固定资产确认条件

    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
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固定资产仅在与其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集团,且其成本能够可
靠地计量时才予以确认。固定资产按成本并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的影响进行初始计量。

    2.公司固定资产按以下标准确定其原始价值:

   (1) 购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安装成本及其他有关费用
       计价;

   (2)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在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成本费用计价;

   (3) 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4)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和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费用之
       和计价;

   (5)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6) 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由于
       改、扩建而发生的支出,减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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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已投入使用尚未办理完工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账, 待确定实际价值
          后,再行调整。已经确定价值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国家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不得
          任意变动其原始价值。

       3.公司按以下办法确定固定资产折旧:

   (1)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预留残值按该项固定资产原值的 5% 预计。

   (2) 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 当月减少的固定
          资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提足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
          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再补提折旧。

       4.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公司固定资产的状况及其性质,确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
限。

       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及年折旧率列示如下:

                     类别            折旧年限(年)                 年折旧率(%)

                房屋建筑物                         20                   4.75

                机器设备                          5-10               19.00-9.50

                运输设备                           5                    19.00

                其他设备                          3-5                31.67-19.00

       5.公司对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
账面价值的固定资产,按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6.固定资产的减值测试方法和减值准备计提方法详见“长期资产减值”对存在下列情形
的固定资产,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1) 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2) 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

   (3) 虽然固定资产尚可使用,但使用后产生大量不合格品的固定资产;

   (4) 已遭毁损,以致于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5) 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6) 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在计
          提折旧时,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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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折旧额;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7.固定资产的修理及改良支出

   (1) 由于固定资产损耗、局部损坏等原因,为维持固定资产正常运转和使用,充分发挥
       其效能而发生的修理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2) 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支出金额超过该项固定资产原值的 20%或者改良后有明确证据
       表明可以延长该项资产的使用寿命或提高使用效率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帐面价值。

   8.固定资产变价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净收入与其账面净值差额,以及固定资产盘盈、
   盘亏、毁损或者提前报废的净收益或者净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9.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认定依据、计价方法
  (1)公司的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
赁。公司将符合下列一项的,认定为融资租赁:

    ① 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② 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
资产的公允价值;

    ③ 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的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④ 在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⑤ 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2)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计价方法:在租赁开始日,公司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
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
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未确认融资费用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采
用实际利率法进行分摊。

  (3)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公司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计提融资租
赁资产的折旧。

    10.其他说明

   (1)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且其成
       本能可靠地计量,则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并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除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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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外的其他后续支出,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 当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或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时,终止确认该
       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或毁损的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
       费后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3) 本集团至少于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如发生改变则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第七十四条 在建工程

   1.公司购置需要安装调试的固定资产、新建造的固定资产或者对原有固定资产进行改造或

者扩建,致使资产增值的,在固定资产交付使 用以前而发生的支出,包括工程设备、材料、工
程价款、费用支出等,均应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

    2.在建工程的减值测试方法和减值准备计提方法详见“长期资产减值”对存在下列情况
的在建工程,公司按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1) 期停建且预计在未来 3 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

   (2) 所建项目在性能上、技术上已经落后,且给公司带来的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
       性的;

   (3) 其他足以证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况。

    3.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按单项资产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一经确认, 在以后会计期
间不得转回。
    第七十五条 借款费用

    借款费用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
额等。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借款费用,在资产支出已经发
生、借款费用已经发生、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生产活动已
经开始时,开始资本化;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或者可
销售状态时,停止资本化。其余借款费用在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

    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
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予以资本化;一般借款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
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确定资本化金额。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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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率根据一般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

    资本化期间内,外币专门借款的汇兑差额全部予以资本化;外币一般借款的汇兑差额计
入当期损益。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
或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如果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并且中断时间连续超
过 3 个月的,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直至资产的购建或生产活动重新开始。

    第七十六条 生物资产

    1.本集团生物资产,是指有生命的植物。生物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按照成本进行
初始计量:

   (1) 因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而拥有或者控制该生物资产;
   (2) 与该生物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或服务潜能很可能流入企业;
   (3) 该生物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2.本集团的生物资产为消耗性生物资产,消耗性生物资产为苗木类。

    3.消耗性生物资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外购的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
相关税费、运输费、保险费以及可直接归属于购买该资产的其他支出。自行营造的林木类消
耗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郁闭前发生的造林费、抚育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
计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投资者投入的消耗性生物资产,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
定的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入账价值,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
公允的,按公允价值确定实际成本。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企业合并取得的生物资
产的成本,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
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确定。

    消耗性生物资产在郁闭或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后发生的管护费用等后续支出,计入当
期损益。

    4.依据公司基地所生产苗木的生理特性及形态,将其分为乔木类、灌木类两个类型进行
郁闭度设定,其中:

    乔木类特征:植株有明显主干,规格的计量指标主要以胸径(植株主干离地 130CM 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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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径)的计量为主。

       灌木类特征:植株无明显主干,规格的计量指标主要以植株自然高及冠径为主。

       消耗性林木郁闭度的设定及计量办法:

       A、园林工程适用规格苗木的质量及起点规格指标代表了苗木生产的出圃指标。量化指标
有:高度、胸径、木质化程度、冠幅根幅、重量、冠根化。苗木达到出圃标准时,苗木基本上
可以较稳定地生长,一般只需相对较少的维护费用及生产物资。此时点的苗木可视为已达到郁
闭。

       B、在确定苗木大田种植的株行距时,综合考虑苗木生长速度、生产成本等因素,合理配
给植株生长空间。按历往经验及本公司对苗木质量的要求,在苗木达到出圃标准时,取其出
圃起点规格的各数据进行郁闭度的测算。

       乔木类:株行距约 350cm×350cm 胸径 8cm,冠径约 320cm 时,郁闭度:3.14×160×160/
(350×350)=0.656

       灌木类:株行距约 25cm×25cm 冠径约 24cm 时,郁闭度:3.14×12×12/(25×25)=
0.723

       5.本集团对有确凿证据表明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可变现
净值或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生物资产跌价准备或减值准备,并记入当期损
益。消耗性生物资产减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计金额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跌价
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十七条 使用权资产

       使用权资产的确定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详见“租赁”。

       第七十八条 无形资产



       一、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是指本集团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1、无形资产计价方法

       无形资产按照实际发生的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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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
         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
         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

     (2)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
         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
         的支出为开发阶段支出。除满足下列条件的开发阶段支出确认为无形资产外,
         其余确认为费用:

     (3) 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4) 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5) 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
         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 能够证明其有用性;

     (6) 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
         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7) 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研究阶段的支出在发生时
         计入当期费用;

     (8) 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成本,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
         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9)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政府补助和企业合并取得的无形资产的成本,
         分别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确定的方法计价;

     (10)   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
         关的土地使用权支出和建筑物建造成本则分别作为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核算。
         如为外购的房屋及建筑物,则将有关价款在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之间进行分配,
         难以合理分配的,全部作为固定资产处理。

   2、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和摊销年限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自取得当月起对其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和已计提的减值准
备累计金额按预计使用年限、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与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三者中的最短
者平均摊销(如合同未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未规定有效年限,则摊销年限最长不超过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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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3、无形资产的减值

   期末,逐项检查无形资产,对于已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受
到更大不利影响的或因市值大幅度下跌,在剩余摊销期内不会恢复的无形资产,按单项预
计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
间不得转回。

   对出现下列情形的无形资产,公司按其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
值准备:

   (1) 某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
        大不利影响;

   (2) 某项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

   (3) 某项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仍然具有部分使用价值; 其他足以证明
        某项无形资产实质已经发生了减值的情形。

    二、研究与开发支出

    本集团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分为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

    研究阶段的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确认为无形资产,不能满足下述条件的开发阶段
的支出计入当期损益:

        (1) 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2) 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3) 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
   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能够证明其有用性;

        (4) 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
   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5) 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6) 无法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的,将发生的研发支出全部计入当期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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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益

    第七十九条 商誉

    商誉是指公司在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
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初始确认后的商誉,应当以其成本扣除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计量。

    商誉的减值按资产减值规定处理。

    第八十条 长期待摊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为已经发生但应由报告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项费
用。本集团的长期待摊费用主要包括土地租赁费、装修费、临时建筑、基地道路、技术服务
费、园林科学研究中心研发基地建设项目。长期待摊费用在预计受益期间按直线法摊销。

    第八十一条 长期资产减值

    对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使用权资产、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以成本模式计量的
投资性房地产及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等非流动非金融资产,本集
团于资产负债表日判断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如存在减值迹象的,则估计其可收回金额,进行
减值测试。商誉、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和尚未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
存在减值迹象,每年均进行减值测试。

    减值测试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并计入
减值损失。可收回金额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
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资产的公允价值根据公平交易中销售协议价格确定;不存在销售协
议但存在资产活跃市场的,公允价值按照该资产的买方出价确定;不存在销售协议和资产活
跃市场的,则以可获取的最佳信息为基础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处置费用包括与资产处置有
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资产预
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按照资产在持续使用过程中和最终处置时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
量,选择恰当的折现率对其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资产减值准备按单项资产为基础计
算并确认,如果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确定资产
组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组是能够独立产生现金流入的最小资产组合。

    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示的商誉,在进行减值测试时,将商誉的账面价值分摊至预期从企
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测试结果表明包含分摊的商誉的资产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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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减值损失金额先抵减分
摊至该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再根据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中除商誉以外的
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

    上述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以后期间不予转回价值得以恢复的部分。

    第八十二条 合同负债

    合同负债,是指本集团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如果在本集团
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客户已经支付了合同对价或本集团已经取得了无条件收款权,本集团
在客户实际支付款项和到期应支付款项孰早时点,将该已收或应收款项列示为合同负债。同
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以净额列示,不同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不予抵销。

    第八十三条 职工薪酬

       1.     本集团职工薪酬主要包括短期职工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以及其他长期
   职工福利。其中:

       2.     短期薪酬主要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
   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等。本集
   团在职工为本集团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实际发生的短期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并计入
   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其中非货币性福利按公允价值计量。

       3.     离职后福利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离职后福利计划包括设定提存
   计划及设定受益计划。采用设定提存计划的,相应的应缴存金额于发生时计入相关资产
   成本或当期损益。本集团尚未运作设定受益计划或符合设定受益计划条件的其他长期职
   工福利。

       4.     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
   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在本集团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所提
   供的辞退福利时,和本集团确认与涉及支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两者孰早日,确
   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但辞退福利预期在年度报告期结束
   后十二个月不能完全支付的,按照其他长期职工薪酬处理。

       5.     职工内部退休计划采用与上述辞退福利相同的原则处理。本集团将自职工停止
   提供服务日至正常退休日的期间拟支付的内退人员工资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在符合
   预计负债确认条件时,计入当期损益(辞退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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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本集团向职工提供的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符合设定提存计划的,按照设定提存
   计划进行会计处理,除此之外按照设定受益计划进行会计处理。



       第八十四条 租赁负债

       租赁负债的确定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参见“租赁”。

       第八十五条 预计负债

       当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确认为预计负债:(1)该义务是本集团承
担的现时义务;(2)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
量。

       在资产负债表日,考虑与或有事项有关的风险、不确定性和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按照
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对预计负债进行计量。

       如果清偿预计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补偿的,补偿金额在基本确定能够
收到时,作为资产单独确认,且确认的补偿金额不超过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

       (1)亏损合同

       亏损合同是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待执行合同
变成亏损合同,且该亏损合同产生的义务满足上述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的,将合同预计损失
超过合同标的资产已确认的减值损失(如有)的部分,确认为预计负债。

       (2)重组义务

       对于有详细、正式并且已经对外公告的重组计划,在满足前述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的情
况下,按照与重组有关的直接支出确定预计负债金额。对于出售部分业务的重组义务,只有
在本集团承诺出售部分业务(即签订了约束性出售协议时),才确认与重组相关的义务。

       第八十六条   股份支付
       1.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方法

       股份支付是为了获取职工或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
确定的负债的交易。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①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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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以换取职工提供的服务的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以授予职工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
价值计量。该公允价值的金额在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情况下,
在等待期内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直线法计算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
在授予后立即可行权时,在授予日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

    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本集团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职工人数变动等后续信息
做出最佳估计,修正预计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上述估计的影响计入当期相关成本或费用,
并相应调整资本公积。

    用以换取其他方服务的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如果其他方服务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按照其他方服务在取得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如果其他方服务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但权
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按照权益工具在服务取得日的公允价值计量,计入相关
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股东权益。

    ②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按照本集团承担的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
公允价值计量。如授予后立即可行权,在授予日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负债;如须
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后才可行权,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
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本集团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金额,将当期取得的服务
计入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负债。

    在相关负债结算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及结算日,对负债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其变
动计入当期损益。

    2.修改、终止股份支付计划的相关会计处理

    本集团对股份支付计划进行修改时,若修改增加了所授予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按照权
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增加相应确认取得服务的增加。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增加是指修改前后的
权益工具在修改日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若修改减少了股份支付公允价值总额或采用了其
他不利于职工的方式,则仍继续对取得的服务进行会计处理,视同该变更从未发生,除非本
集团取消了部分或全部已授予的权益工具。

    在等待期内,如果取消了授予的权益工具,本集团对取消所授予的权益性工具作为加速
行权处理,将剩余等待期内应确认的金额立即计入当期损益,同时确认资本公积。职工或其
他方能够选择满足非可行权条件但在等待期内未满足的,本集团将其作为授予权益工具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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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处理。

    1.涉及本集团与本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股份支付交易的会计处理

    涉及本集团与本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股份支付交易,结算企业与接受服务企业中其
一在本集团内,另一在本集团外的,在本集团合并财务报表中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①     结算企业以其本身权益工具结算的,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
理;除此之外,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②     结算企业是接受服务企业的投资者的,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或应承担负
债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接受服务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同时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或负债。

    ③     接受服务企业没有结算义务或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其本身权益工具的,将该股份支
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接受服务企业具有结算义务且授予本企业职工的并非
其本身权益工具的,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2.本集团内各企业之间发生的股份支付交易,接受服务企业和结算企业不是同一企业的,
在接受服务企业和结算企业各自的个别财务报表中对该股份支付交易的确认和计量,比照上
述原则处理。

         第八十七条 优先股、永续债等其他金融工具
    (1)永续债和优先股等的区分

    本集团发行的永续债和优先股等金融工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作为权益工具:

    ①     该金融工具不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方,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
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②     如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该金融工具的,如该金融工具为非衍生工
具,则不包括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义务;如为衍生工具,则本集团
只能通过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该金融工具。

    ③     除按上述条件可归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以外,本集团发行的其他金融工具应归
类为金融负债。

    ④     本集团发行的金融工具为复合金融工具的,按照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确认为一项负
债,按实际收到的金额扣除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后的金额,确认为“其他权益工具”。发行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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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金融工具发生的交易费用,在负债成分和权益成分之间按照各自占总发行价款的比例进行
分摊。

    (2)永续债和优先股等的会计处理方法

    ①   归类为金融负债的永续债和优先股等金融工具,其相关利息、股利(或股息)、利得
或损失,以及赎回或再融资产生的利得或损失等,除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以外,均计
入当期损益。

    ②   归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和优先股等金融工具,其发行(含再融资)、回购、出售或
注销时,本集团作为权益的变动处理,相关交易费用亦从权益中扣减。本集团对权益工具持
有方的分配作为利润分配处理。

    ③   本集团不确认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

    第八十八条 收入
    公司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披露》中的“土
木工程建筑业务”的披露要求

    收入,是本集团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股东权益增加的、与股东投入资本无关的
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本集团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
(含劳务,下同)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合同
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
关的支付条款;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本集团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
分布或金额;本集团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其中,取得相关商品
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在合同开始日,本集团识别合同中存在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将交易价格按照各单项履
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在确定交易价格时考虑了
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

    对于合同中的每个单项履约义务,如果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本集团在相关履约时段内
按照履约进度将分摊至该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确认为收入:客户在本集团履约的同时即
取得并消耗本集团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客户能够控制本集团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本
集团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本集团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
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履约进度根据所转让商品的性质采用投入法或产出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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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本集团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
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如果不满足上述条件之一,则本集团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的时点按照分摊至该单
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本集团考虑下列迹
象: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企业已将该商品
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
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
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客户已接受该商品;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
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本集团的收入主要包括市政园林景观工程收入、养护和园林景观设计收入、苗木销售收
入、建设和移交合同(BT 合同)收入等。

    (1)市政园林景观工程收入

    本集团与客户之间的建造合同通常包含基础设施建设履约义务,由于客户能够控制本集
团履约过程中的在建资产,本集团将其作为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按照履约进度确
认收入,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本集团按照投入法,根据发生的成本确定提供服务
的履约进度。对于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本集团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
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2)养护和园林景观设计收入

    本集团与客户之间的提供服务合同主要为工程设计等履约义务,由于本集团履约过程中
所提供的服务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本集团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
部分收入款项,本集团将其作为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履约
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对于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本集团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
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3)苗木销售收入

    本集团与客户之间的销售商品合同通常仅包含转让商品的履约义务。本集团通常在综合
考虑了下列因素的基础上,以控制权转移时点确认收入:取得商品的现时收款权利、商品所
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的转移、商品的法定所有权的转移、商品实物资产的转移、客户接
受该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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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建设和移交合同(“BT 合同”)收入

    BT 合同项下的活动通常包括建设及移交。对于本集团提供工程施工服务的,于建设阶段,
按照上文市政园林景观工程收入的会计政策确认相关建设工程服务收入和成本,工程施工服
务收入按照收取或有权收取的对价计量,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合同资产,并对合同安排中
的重大融资成本及逆行会计处理。待拥有无条件收取对价权力时,转入“长期应收款”,待
收到业主支付的款项后,进行冲减。

    (5)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本集团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等。本集团在收入的金额能够可
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时,确认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①利息收入金额,按照他人使用本公司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结算确定。

    ②使用费收入金额,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

    第八十九条 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是指本集团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不包括政府以投资者
身份并享有相应所有者权益而投入的资本。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
关的政府补助。本集团将所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界定为与
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其余政府补助界定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若政府文件未明确规定
补助对象,则采用以下方式将补助款划分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1)政府文件明确了补助所针对的特定项目的,根据该特定项目的预算中将形成资产的支出
金额和计入费用的支出金额的相对比例进行划分,对该划分比例需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进行
复核,必要时进行变更;(2)政府文件中对用途仅作一般性表述,没有指明特定项目的,作
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补
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本集团对于政府补助通常在实际收到时,按照实收金额予以确认和计量。但对于期末有
确凿证据表明能够符合财政扶持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预计能够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按照应收
的金额计量。按照应收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应收补助款的金额已
经过有权政府部门发文确认,或者可根据正式发布的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合理
测算,且预计其金额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2)所依据的是当地财政部门正式发布并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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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予以主动公开的财政扶持项目及其财政资金管理办法,且该管
理办法应当是普惠性的(任何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均可申请),而不是专门针对特定企业制定
的;(3)相关的补助款批文中已明确承诺了拨付期限,且该款项的拨付是有相应财政预算作
为保障的,因而可以合理保证其可在规定期限内收到;(4)根据本集团和该补助事项的具体
情况,应满足的其他相关条件(如有)。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
的方法分期计入当期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
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已经
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区分不同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
理;难以区分的,将其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本集团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按照经济业务的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
本费用;与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支。

       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退回时,存在相关递延收益余额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
   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属于其他情况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十条   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
    1.当期所得税

    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当期和以前期间形成的当期所得税负债(或资产),以按照税法规定
计算的预期应交纳(或返还)的所得税金额计量。计算当期所得税费用所依据的应纳税所得
额系根据有关税法规定对本报告期税前会计利润作相应调整后计算得出。

    2.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

    某些资产、负债项目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以及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
但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项目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产生的暂时性
差异,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

    与商誉的初始确认有关,以及与既不是企业合并、发生时也不影响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
得额(或可抵扣亏损)的交易中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有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不
予确认有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此外,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应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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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性差异,如果本集团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而且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
来很可能不会转回,也不予确认有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除上述例外情况,本集团确认其他
所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与既不是企业合并、发生时也不影响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的交易
中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有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不予确认有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此外,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如果暂时性差异在
可预见的未来不是很可能转回,或者未来不是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
税所得额,不予确认有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除上述例外情况,本集团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
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其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
产。

       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
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资产负债表日,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根据税法规定,按照预期收回
相关资产或清偿相关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

       于资产负债表日,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很可能无法获得足
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则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在
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予以转回。

       3.所得税费用

       所得税费用包括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

       除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或直接计入股东权益的交易和事项相关的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
税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或股东权益,以及企业合并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调整商誉的账面价值外,
其余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4.所得税的抵销

       当拥有以净额结算的法定权利,且意图以净额结算或取得资产、清偿负债同时进行时,
本集团当期所得税资产及当期所得税负债以抵销后的净额列报。

       当拥有以净额结算当期所得税资产及当期所得税负债的法定权利,且递延所得税资产及
递延所得税负债是与同一税收征管部门对同一纳税主体征收的所得税相关或者是对不同的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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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主体相关,但在未来每一具有重要性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及负债转回的期间内,涉及的纳税
主体意图以净额结算当期所得税资产和负债或是同时取得资产、清偿负债时,本集团递延所
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以抵销后的净额列报。

    第九十一条 租赁

    租赁是指本集团让渡或取得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一项或多项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以换
取或支付对价的合同。在一项合同开始日,本集团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包含租赁。

    (1)本集团作为承租人:本集团租赁资产的类别主要为流转土地租赁。

    ① 初始计量

    在租赁期开始日,本集团将可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确认为使用权资产,将尚
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确认为租赁负债,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在计算租赁
付款额的现值时,本集团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的,采用承
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② 后续计量

    本集团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有关折旧规定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
(详见 “固定资产”),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本集团在租赁资
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本集
团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对于租赁负债,本集团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计算其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计
入当期损益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未纳入租赁负债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在实际发生时计入
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租赁期开始日后,当实质固定付款额发生变动、担保余值预计的应付金额发生变化、用
于确定租赁付款额的指数或比率发生变动、购买选择权、续租选择权或终止选择权的评估结
果或实际行权情况发生变化时,本集团按照变动后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
并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使用权资产账面价值已调减至零,但租赁负债仍需进一
步调减的,本集团将剩余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③ 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

    对于短期租赁(在租赁开始日租赁期不超过 12 个月的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本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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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简化处理方法,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而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
他系统合理的方法将租赁付款额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2)本集团作为出租人
    本集团在租赁开始日,基于交易的实质,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融资租赁是
指实质上转移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
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
    ①   经营租赁

    本集团采用直线法将经营租赁的租赁收款额确认为租赁期内各期间的租金收入。与经营
租赁有关的未计入租赁收款额的可变租赁付款额,于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②融资租赁

    于租赁期开始日,本集团确认应收融资租赁款,并终止确认融资租赁资产。应收融资租
赁款以租赁投资净额(未担保余值和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收到的租赁收款额按照租赁内含利率
折现的现值之和)进行初始计量,并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计算确认租赁期内的利息收入。
本集团取得的未纳入租赁投资净额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十二条       其他综合收益

   其他综合收益,是指公司根据其他会计准则规定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
分为下列两类列报:

    1、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主要包括重新计量设定收
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导致的变动、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
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等。

    2、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主要包括
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单位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
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持有至到期投资
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形成的利得或损失、现金流量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中属
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等。



    第九十三条 其他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Page 55 of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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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终止经营

    终止经营,是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能够单独区分且已被本集团处置或划分为持有待
售类别的组成部分:①该组成部分代表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单独的主要经营地区;②
该组成部分是拟对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单独的主要经营地区进行处置的一项相关联计
划的一部分;③该组成部分是专为了转售而取得的子公司。

    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方法参见“持有待售资产和处置组”相关描述。

    2.回购股份

    ②   本公司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采用收购本公司股票方式减资的,按注销股票面值总额
减少股本,购回股票支付的价款(含交易费用)与股票面值的差额调整股东权益,超过面值
总额的部分,依次冲减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低于面值总额的,低
于面值总额的部分增加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③   本公司回购的股份在注销或者转让之前,作为库存股管理,回购股份的全部支出转
作库存股成本。

    ④   库存股转让时,转让收入高于库存股成本的部分,增加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低于
库存股成本的部分,依次冲减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⑤   因实行股权激励回购本公司股份的,在回购时,按照回购股份的全部支出作为库存
股处理,同时进行备查登记。


                                第七章       预算管理

    第九十四条 根据公司中、短期经营战略和年度经营计划,每年末应编制下一年度的
财务预算。

    第九十五条 财务预算包括业务收入预算、业务成本预算(或采购预算)、费用预算、
投资和投资收益预算、固定资产购置预算、现金流量预算和资金需求预算。

    公司通过股权投资新设立公司,或者由于重大资产重组、重大融资活动而涉及的投资
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不纳入公司年度经营预算。

    第九十六条 财务预算由财务部会同各职能中心按各自业务不同分别编制,财务部初
审并根据各部门的意见和实际情况对预算进行适当修正,然后汇总报总经理审定并经董事
                                                                       Page 56 of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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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批准后,由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字下发执行。

    第九十七条 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应按季度进行明细分解,分解到各部门的预算指标执
行情况纳入年终绩效考核。

    第九十八条 公司年度内的一切财务收支应严格按各项预算执行,财务部门每季将实际
与预算的执行情况做出总结。年度终了,财务部门会同内审部门对公司及各部门年度预算
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检查,做出预算分析报告。

    第九十九条 对超出预算范围或超出预算控制指标的财务支付事项,原则上不予追加
预算指标,确实有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要影响的,应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

   1. 责任人提交详细的书面报告;

   2. 财务部审查报告并签署书面意见;

   3. 总经理或分管领导签批。

    公司确因经营管理以及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使预算和实际偏离较大的,应由总
经理对偏离实际的预算指标做出修正,并将修正案向董事会做出说明。公司应按修正后的
预算执行。


                                第八章       资金筹集

    第一百条 公司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公司的股本。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通过增发、配股、发行债券等方式依法募集资金,应严格按照承诺
的用途使用,非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资本金的差额,
包括股票溢价,以及法定财产重估增值和接受捐赠的财产等,计入资本公积金。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在金融机构开立银行账户,由财务部门统筹管理公
司资金。开立或撤消银行账户,由财务部提出书面申请,经财务总监审核, 分管财务的副总
经理签批后实施。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经营活动中资金不足,按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决策权限经授权批
准后,由财务部向开户银行办理借款或者采用其他法律允许的方式依法募集。
    第一百零五条 长期借款和短期借款的管理
                                                                         Page 57 of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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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司长期借款和短期借款纳入年度资金预算,并据以定期编制资金收支计划表。拟
       向银行办理借款、承兑或贴现时,财务部分管资金负责人必须填写申请表,说明用
       途、金额、期限、还款计划等内容,经分管融资的副总经理审核、公司总经理签批
       人批准后实施,超出总经理权限的,应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后实施;

   2. 借款到期,财务部分管资金负责人需提前 15 日提交借款到期处理计划,报分管融资
       的副总经理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实施;

   3. 财务部相关人员必须建立长期借款、短期借款、银行承兑、贴现票据台账,据实登
       记每笔融资合同额、合同编号、金融机构名称、借入金额、借款日期、还款日期、
       借款利率、抵押及担保情况等事项, 准确及时核算预提应付利息;

   4. 借款合同、担保抵押合同及相关协议文件应由财务部或交由公司指定的档案管理部
       门妥善保管并及时归档管理;

   5.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出借资金。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应谨慎决定对外提供担保事项,加强担保事项的管理:

   1. 由于经营需要而发生的公司和有关单位对各自借款互相提供担保的事项,按照《公
       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决策再施行。

   2.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风险,且反担保方应当具备
       实际承担能力;

   3. 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及其他责任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
       订对外担保合同;

   4. 财务部应充分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以及担保借款的履行情况, 最大限度规避担
       保风险,作好担保情况的财务跟进工作。

   5. 担保合同应由财务部或公司指定的档案管理部门登记、归档并统一管理。


                             第九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一百零七条 货币资金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停留在货币形态的资金,包括
现金和银行存款以及各种形式的其它货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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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八条 财务部是公司货币资金管理的指定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规
定, 负责做好货币资金的收支管理。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现金库存限额由财务部核定,报开户银行批准。各子公司现金库
存限额由财务部统一核定,报该公司开户银行批准。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出纳人员应严格遵守现金管理规定,对公结算支出,一般情况下
不得以现金结算,现金使用范围包括:

   1. 未通过银行划转的员工工资、奖金、福利费用等;

   2. 个人劳务报酬(需提供有效票据);

   3. 出差员工及办理业务人员必需的备用金;

   4. 零星支出(零星支出原则上在 1000 元以下);

   5. 其他必需以现金结算的支出。

    第一百一十一条 出纳人员对已办妥的收付凭证,要及时按顺序登记现金日记账,并
结出余额。账面余额要与实际库存现金核对相符,日清月结。会计人员应不定期对现金库
存进行盘点,盘点次数每月应不少于一次。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各项费用开支和因经营需要而发生的备用金借支,必须符合公
司财务管理制度并由公司领导或经公司授权的签批权人签批同意。

   一、办理付款时应按以下几方面要求进行判断:

   1. 付款凭证是否合法、合规;

   2. 付款凭证内容是否填列完整、准确;

   3. 签批手续是否齐全;

   4. 所需附件是否完备,如有不足,应要求更正或者补齐;

   5. 对于不能更正或补齐的,不予付款。

    二、 公司应严格控制备用金额度,加强备用金的管理:

   1. 根据各部门业务需要及申请,由公司相关领导核定并批准备用金额度;

   2. 备用金借支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结算报销手续,及时归还借款。按照“先清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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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的原则,对逾期未清者,停止为其办理新的借款, 并从其工资等收入中扣还;

   3. 财务部门在年度终了应对备用金借款进行清理,由各部门根据需要在年初重新申请
       备用金借款额度,并由相关领导核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财务部分管资金的负责人应逐日编报资金日报,及时向财务总监报
告货币资金的收支结存情况。

    第一百一十四条 出纳人员应按规范签发转账支票(如有),票面内容应填写完整。
特殊情况需要签发限额支票的,应填写日期、用途、收款单位名称,限额等内容,然后才
能加盖银行印鉴。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业务人员到财务部门领取支票(如有),或者客户自己到财务部门
收取支票,均应在支票留存联上签字备查。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严格控制其他货币资金的规模,由于经营需要而发生的银行汇
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等,财务部应会同责任人员及时办理账务手续。

    第一百一十七条 出纳人员应妥善保管空白支票和其他有价证券,银行预留大、小印
签应分开保管。支票由银行出纳保管,大小印签分别由现金出纳和经公司分管财务的副总
经理授权的财务人员掌管。

    第一百一十八条 出纳人员应逐日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月末将银
行存款日记账同银行对账单核对,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报财务主管审核。对期限较长的未
达账项,应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驻外机构因经营需要开立或撤消银行账户的,应由责任人向财务
部提交书面申请,财务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批准。所有开户和销户
文件资料应由财务部归档管理。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应遵守各项银行结算纪律,不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出借银
行账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远期支票和银行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公司货币资金,不得
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十章      往来款项管理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往来款项包括应收(预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预付)账

                                                                        Page 60 of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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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其他应付款等。
    第一百二十二条 财务部门对往来款项实施管理的内容是:

   1. 按应收、应付对象建立明细账户,进行明细核算,定期向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报送
       应收、应付明细表;

   2. 会同经办人员定期对应收应付单位进行查询、对账,保证债权债务清晰,账账相符;

   3. 督促经办人员及时取得欠款单位或者个人的还款计划,及时催收应收款项;

   4. 会同经办人员,按法定程序处理坏账。

    第一百二十三条 应收账款管理

     建立健全应收账款管理台账,根据各工程完工进度及合同约定收款条件,按应收单
 位、部门或个人和工程项目设立台账。财务部安排专人负责应收账款管理台账的登记工作,
 及时登记变动情况, 定期将应收账款情况向财务负责人报告。

    由于客观原因引起合同签订单位(业主)同支付工程款单位不一致作以下规定:

   1. 政府性投资项目,由当地政府或代表当地政府的国有公司作为业主签订合同,由于
       资金的监督和管理需要减少资金拔付环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一般由当地财政专户
       进行支付造成业主与支付工程款单位名称不一致,作为一致处理。
   2. 由当地政府部门或当地国有公司作为业主出面签订合同,但委托当地其他国有公司
       具体实施工程管理造成业主单位与支付工程款单位不一致的,作为一致处理。
   3. 除本条的上述(1、)和(2、)外,签订合同单位(业主)由于客观原因同支付工
       程款单位不一致的,应取得相关委托书及办理相关手续。

   4. 财务部每月一次(10 号之前)向公司相关部门提供应收账款明细表、质保金明细表、
       履约保证金明细表,并督促相关人员根据客户的欠款情况,分析其信誉程度,及时
       采取相应的措施收回欠款,最后根据工程部反馈情况,将应收账款的情况上报给总
       经理。

   5. 财务部每月一次(10 号之前)向市场开发部提供投标保证金明细表,并督促市场开
       发部确定投标保证金回收情况,最后根据市场开发部的反馈情况,将投标保证金情
       况上报总经理。

   6. 对发票已开款项未收回的应收款单独进行管理,此类应收收款每周财务向设计院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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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工程管理部提供明细,督促相关部门进行回收,并将执行情况汇报至总经理。

   7. 建立发票开具审批流程,未经审批不得开具发票。

   8. 所有应收账项均按账龄基准记存。公司负责应收账款的财务人员必须经常核 查所有
       应收账项(至少每月一次),确定每项账款的可收性,并每月编制账龄账目分析,财
       务经理审核。财务人员会同项目部门应定期与客户对账,中期期末和年度终了应取得
       欠款单位的书面函证。此分析将作为设立坏账准备及坏账确认的基准。

   9. 公司建立应收账款催收责任制,每年初制定收款计划,加大清欠力度,及时清理回收,
       项目经理为收款第一责任人,并纳入项目经理考核范围。 通过对应收款项定期进行
       账龄分析,确定客户资信程度,规划控制信用标准、信用条件和收账方式,避免造成
       坏账损失。

   10. 本公司将下列情形作为应收款项坏账损失确认标准:债务人依法定程序破产或者死

       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抵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
       债义务超过三年经法律程序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因债务单位撤销经法律程序
       确认确实无法追回的款项。其他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

   11. 对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采用备抵法核算,期末单独或按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提坏

       账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经本公司
       按规定程序批准后作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对其他应收款要及时清收,尤其对个人借款要严格控制,个人
借款应只限于因公出差或办理其他公务借款,应做到“前清后借”。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的应付账款或其他应付款应按有关协议、有关规定和公司资金
状况及时偿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账龄超过三年,经经办人核实债权单位破产、
撤销或债权人死亡而确实无法清偿时,可由经办人或经办部门做出调查证明和处理意见的
报告,经公司有关领导批准后,由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第一百二十七条 往来款项的经办人员在调离公司前,应对经办的往来款项进行清理,
确实清理不了的,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应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向继任人员做详细交代,
由继任人员接管并处理。涉及往来款项的离任和继任人员书面交接书应抄送财务部门备查。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有关当事人离开公司时,财务部门和人事部门应认真清查其往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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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个人借款未清者,不得办理离职手续。
    第一百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确认为坏账:

   1. 债务人依法定程序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抵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
       款项;

   2. 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经法律程序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3. 因债务单位撤销经法律程序确认确实无法追回的款项。

   4. 经确认的坏账需要核销时,按本办法第十三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一章 存货及固定资产管理

    第一百三十条 存货是指公司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或者仍然处在生
产过程,或者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将消耗的材料或物料等,包括工程材料、施工工
具、包装物、低值易耗品、消耗性生物资产等,
    第一百三十一条 存货进、销、存相关部门,应建立严格的采购、验收、入库、保
管、出库、调拨、退库管理责任制度,严肃手续,做到账物一致,账账一致。存货的进、
销、存流程由公司内控制度中的相关库管工作流程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的物资采购等应按照《采购管理制度》及相关具体内控制度及
工作流程进行。公司各部门所购一切物资材料,严格履行申请采购,先入库、后领用的规
定(由于园林市政工程的特殊性,工程中的存货一般采用按工程进度的需求集中采购,验
收入库后立刻领用完成作业,确保工程物资的质量安全),如属直提 使用部门或场所,
亦必须事后及时补办出、入库手续。各项目工地必须建立存货进销存明细账。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成本中心要会同有关部门(财务、项目部等)协商制订合理采购
批量和库存安全量,降低存货总成本,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实行严格的存货清查盘点制度。

   1. 存货盘点由财务部会同各相关存货管理部门组织进行;

   2. 清查盘点分为定期盘点和临时盘点两种,定期盘点为每年中期(6 月 30 日)和期末
       (12 月 31 日)两次进行,临时盘点根据公司经营活动需要不定期进行;

   3. 存货盘点报告或存货盘点表由财务部汇总编报,定期盘点报告或盘点表中单价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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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额栏中,应注明账面实际价格和盘点日存货的可变现价。制表人、主管人员、监盘
       人应在盘点表上签字;

   4. 财务或内部审计部门应对仓库的存货盘点结果进行抽样检查,验证其盘点的正确性,
       对价值较大的存货应重点抽查。

   5. 存货清查盘点中发生盘盈、盘亏和损毁的,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 根据不同的发
       生原因,将盘盈、盘亏的存货的价值分别转入管理费用和营业外收支。参照本制度
       第十三章规定的程序处理。

   6. 存货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库龄较长的库存物资进行清理处置,提高存货的流动性,降
       低库存额度,会同物流、产品、业务部门对库存中的闲置物资、废旧物资制订处置
       方案,方案报经公司领导(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7. 材料员调动工作时,一定要办理交接手续,由上级监交,只有当交接手续办妥之后,
       才能离开工作岗位。移交中的未了事宜及有关凭单,要列出清单三份,写明情况,
       双方与上级签字,各保留一份。

    第一百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目标是:正确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有效加强固
定资产的保全工作,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如实反映固定资产价值,正确计提固定
资产折旧,使得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价值损耗得以合理补偿。根据国家现行的财税法规
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对公司固定资产采取采用平均年限法,其折旧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
月份的次月起,按月计提。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对固定资产购置实行预算管理。每年12月初,先由各使用部门申
报下一年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然后由行政部对申报的固定资产计划进行归集、平衡后交
主管领导审批;批准后由行政部编制下一年度全公司固定资产添置预算,预算内的固定资
产购置,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审批通过后的固定资产添置计划,填写<固定资产添置申请
表>,按实采购上报公司财务部.预算外项目确为经营活动急需,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
添置申请表>报经财务部、归口管理部门会签后,报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审批。

    第一百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采购。成本中心负责施工机械、生产动力设施、工器具
类固定资产的采购,对需办理保险的固定资产提出申请。行政部负责办公设施、办公车辆
(不包括项目工程用车)、摄影、摄像、计算机及网络设备类的固定资产的采购,对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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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保险的固定资产提出申请。工程管理部和技术中心根据需要,负责从安全和技术方面审
核有关固定资产的购置。公司购置需要安装调试的固定资产、新建造的固定资产或者对原
有固定资产进行改造或者扩建,致使资产增值的,在固定资产交付使用以前而发生的支出,
包括工程设备、材料、工程价款、费用支出等,均应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在建工程按
工程项目由实施或使用部门管理。在建工程完工,应由公司组织有关部门或者有关人员进
行验收。未经验收,不得进行工程结算。
    第一百三十八条 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统一由公司财务部建账管
理,财务部门根据固定资产的购置发票、领用单据及时登记固定资产账,统一提取折旧.建
立固定资产卡片或台账,固定资产卡片一式两份,一份留在公司财务部,一份给使用部门。
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实行“使用部门经理负责制”,对于账实不符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使
用部门,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实行严格的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

   1. 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由财务部和资产管理使用部门共同组织进行;

   2. 清查盘点分为定期盘点和临时盘点两种,定期盘点为每年期末(12 月 31 日)。临时
       盘点根据公司经营活动需要不定期进行;

   3. 固定资产盘点报告或固定资产盘点表由使用部门提交,财务部汇总编报,定期盘点
       报告或盘点表中单价和金额栏中,应注明账面实际价格和盘点日存货的可变现价。
       制表人、部门主管应在盘点表上签字;

   4. 财务部门或内部审计部门应对固定资产盘点结果进行抽样检查,验证其盘点的正确
       性。

    第一百四十条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中发现的盘亏、盘盈和毁损应查明原因,明确责
任, 对于人为损坏或丢失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规定参照同类资产的市价, 结合考虑该
资产的折后净值以及具体造成损坏丢失原因确定合理的赔偿金额。
    第一百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处置

   1. 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鉴定审批表>,说明该
       项资产的购领用时间或调入时间、规格型号、原价及残值处理情况等,经财务经理
       审核,总经理批准后,办理注销。

   2. 非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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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由于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固定资产报废,以固定资产账面净额与清理费用之
       和扣除保险公司赔偿金额和残料价值后的余额计入当期损益。

   (2) 由于有关人员故意或过失造成的固定资产报废,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令其全部或
       部分赔偿。固定资产账面净额与清理费用之和扣除责任人赔款、保险公司赔偿金额
       和残料价值后的余额计入当期损益。

   (3) 非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的处理同正常报废的处理程序相同。

   3. 公司的固定资产由财务部、行政管理部统一管理,各部门暂时闲置和不需用的固定
       资产应报财务部备案,可以办理固定资产退还手续,由行政管理部统一保管,重新
       调配或处置。

   4. 固定资产出租或出借,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填写固定资产出租或出借申请表,通知
       财务部门,然后按程序报财务总监、总经理批准后方能办理,并应签定合同,副本
       送财务部门以备核对、监督合同的执行。合同内容应包括双方如何负担固定资产的
       修缮保养费用及税费,租金金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运输费用由谁负担,归
       还期限,必须保持固定资产原状,附属设备明细表,违反合同的惩罚条款等。

   5. 固定资产出售,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填写固定资产出售申请表,并附详细情况说明,
       包括固定资产现使用部门 (须经现使用部门经理签字, 直接使用人或管理人签字),
       固定资产原值、已提折旧、固定资产净值、已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净额、
       固定资产现使用状况、出售原因、售价、对方单位、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交货方
       式等内容。送财务部审核备案后按报批程序报领导审批。固定资产出售必须签订正
       式合同

    第一百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变价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净收入与其账面净值差额,以
及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或者提前报废的净收益或者净损失,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处
置价格应本着公开竞价的原则,参照市场同类物资市价及物资状态确定合理的处置价格,
处置价格应由财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确定,报经相关领导同意。对于经过清查核实的
固定资产,属于需要进行清理的,应及时清理,进行入账及报废处理。清理一般应在年度
决算前处理完毕。

    第一百四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配备给员工个人使用的手提电脑或其他资产,只限本人使
用, 使用人调离部门或公司时,必须将所使用的资产交还公司或资产办理交 接手续,人员

                                                                     Page 66 of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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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未办理资产交割手续,人事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离职手 续。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建工程完工,应由公司组织有关部门或者有关人员进行验收。未
经验收,不得进行工程结算。


                       第十二章 投资及其他长期资产

    第一百四十五条 各项对外投资项目,按照《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所规定
的决策权限及流程执行,在总经理决策权限以内的,由公司总经理及其授权人员决策,超过
总经理决策权限,在董事会审批限额以内的,由总经理提案,董事会审议批准;超过限额
需提交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由董事会提案,股东大会批准通过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六条 财务部门应会同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对长期投资进行日常管理,检查、
监督、考核各项投资的效果,关注投资项目运行情况和内、外部投资环境的变化,及时提
交投资状况分析报告,规避或减少投资风险。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如需要购入有关无形资产或者由投资者投
入无形资产以及以其他方式取得无形资产或需要出让无形资产或者以无形资产向其他单
位投资均应经过严密的技术论证和经济论证,在预算以内的,由总经理授权分管财务的副
总经理审批,未列入预算的,按公司财务管理权限履行审批程序。有关重要无形资产的受
让或出让,国家有明确规定的,均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应加强土地使用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资质证
明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不得许可他人使用。


                     第十三章 防范和化解资产损失风险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本着审慎经营和有效防范化解资产
损失风险的原则,按《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资产
负债表日判断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包括:坏账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存货跌价
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

    第一百五十条 中期期末和年度终了,在对相关资产进行清查的基础上计提资产减值
准备。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期末公司对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
                                                                        Page 67 of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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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进行检查,判断上述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
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进行减值测试。
    第一百五十二条 存在减值迹象的,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根据资产的公允
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资产可
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损
失,记入当期损益。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商誉的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
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坏账准备及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按本财务管理制度第六
章中往来账项及第七章存货管理制度办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已经提取减值准备的资产确需核销时,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 相关部门向公司提交拟核销资产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核销数额和认定应核销资产的书面证据或法律依据;

   (2) 形成的过程及原因;

   (3) 追踪催讨和相应加强管理的措施;

   (4) 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2. 财务部对相应报告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3. 在《公司章程》规定权限内的资产核销,由总经理、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共同签批,
       超出授权额度的,由总经理提交董事会过半数以上审批通过,超出董事会法定权限
       的,还需提交股东大会通过;

   4. 会计部门根据相关批示或决议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一百五十四条 核销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涉及关联交易的,按《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和决定有关核销和计提资产减值事项时,应接受
监事会的监督。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有关核销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程序是否合法、依据是
否充分等方面提出书面意见,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一百五十六条 本章规定的已提取减值准备的资产核销程序,原则上适用于其他资产
毁损和盘亏的处理程序。如:存货的盘亏和毁损;固定资产的盘亏和毁损以及其他资产的盘
亏和毁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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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各业务部门在向公司提交业务报告或总
结报告时,应说明该等业务领域内存在的非正常的风险因素,以利于公司采取措施规避风
险。


                            第十四章 项目财务管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 项目财务管述
       项目财务管理的任务是全过程支持、监督及管理各工程项目的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业务
事项,为各工程项目实施提供优质、高效的财务服务。
   项目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工程项目成本管理、工程项目收入
管理等。
       (一)项目合同管理

   1. 各类项目的投标工作,应当以业主方或总包方的招标文件等为依据开展;

   2. 申请支付投标保证金时,应当提交招标文件等资料;

   3. 投标保证金支付后,各单位财务部门须督促保证金申请部门对投标保证金信息进行
          跟踪。当投标未果,保证金申请部门须在规定时间内将投标保证金足额追退到各单
          位财务部门指定银行账户;如中标,投标保证金或限期退回或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

   4. 公司签订的各类与工程项目相关的合同,应该履行合同会签程序,签订书面合同。
          公司各部门在会签合同时应当重点关注:合同主体的资质、合同内容和合同形式是
          否合法,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公司的经济利益,合作方当事人是否具

   5. 有履约能力,合同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条款是否明确等,具体的合同条
          款须经公司法务审核确认;

   6. 相关部门或工程项目部、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合同和法律文件管理,分别建立合同台
          账,指定专人进行合同台账的登记、分类、整理、归档管理,且每月月末进行一次
          归档合同和法律文件的清点核对;

   7.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重点关注收付款等结算条款、发票取得与开具等涉税条款,确保
          各类收付款业务有据可依,控制财务风险、规避税收风险。各类合同应该严格按照
          合同约定条款履行,财务部门应当根据合同条款约定办理款项结算、发票取得与开
          具等业务。未按合同条款履约,或应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的, 财务部门有权拒绝
                                                                         Page 69 of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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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付款。

    (二)项目成本管理


    项目成本包括项目直接成本与项目间接成本。项目直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费用、直接
材料费用、机械设备使用费用及其他直接费用;工程间接成本主要是指以上直接成本以外的
其他间接费用,如项目管理费等。

   1. 直接人工费用是指直接从事建筑施工人员的各类薪酬费用或劳务分包成本;

   2. 直接材料费用是指建筑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类材料费用,包括工程
       项目使用各类材料的价款、运杂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等;

   3. 机械设备使用费是指施工机械作业所发生的机械设备使用费、机械设备安拆费、机
       械设备租赁费、机械设备场外运杂费,以及机械设备折旧费、机械设备维修费、机
       械设备操作人工费、机械设备燃料费等;

   4. 其他直接费是指除了直接人工费、直接材料费及     机械使用费之外的,在施工过程
       中直接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检验试验费、工伤赔偿、临时设施费、二次搬运费、
       工程保险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等;

   5. 间接费用(项目管理费)是指公司、工程项目部为施工准备、组织和管理所发生的
       各项费用,包括项目管理人员薪酬、办公费、车辆使用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
       资料费、网络通讯费等。

   6. 各项目开工前,各单位运营管理部门应当向本单位财务部门提交项目预算,项目预
       算至少应当包括分月及累计的项目预计产值、项目预计总成本(包括各成本项目)、
       工期等信息。项目预算发生调整的,运营管理部门应当于调整的当月向财务部门提
       交调整后的项目预算,并说明调整原因。财务部门根据项目预算调整相关财务指标。

   7. 各类工程成本的支付,应当满足资金管理及税收管理的要求,任何不满足要求的支
       付申请,财务部门有权拒绝支付。

   8. 直接人工费、直接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的支付,应当满足合同流、实物流、发票流、
       资金流,即:“四流合一”的税收要求。

   9. 直接人工费的支付由运营管理部门(或相关负责部门)提出支付申请,并提交:付
       款申请单、合同、发票、劳务计价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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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直接材料费及机械使用费的支付由各单位物机部(或相关负责部门) 提出支付申请,
          前者须提交付款申请单、合同、发票(含销货清单)、结算单、入/出库单;后者须
          提交付款申请单、合同、发票、结算单、机械台班记录等凭证;

   11. 工程项目部、施工单位申请支付间接费用,须提交付款申请单、合同、发票(含销
          货清单)等凭证。

   12. 支付费用涉及提交合同的,在首次申请付款时要提交合同原件,以后各次付款时,
          只需提交复印件。

       (三)项目收入管理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22收入》规定确定工程项目收入。财务部门在每月月末,根据成本
管理部门提交的工程项目预算及财务部门汇总的工程项目成本计算履约进度,并根据履约进
度计算并编制收入确认、成本结转表,同时确认营业收入,结转营业成本。
       财务部门、成本管理部门等,必须根据本部门的工作职责,分别建立工程项目管理台
账,记录各工程项目的成本发生金额、成本付款金额、成本结转金额、收入确认金额、毛利金
额、回款金额、发票开具金额等反映各工程项目的真实财务运行情况。财务部门、运营管理部
门等须每月核对台账,确保工程项目台账与工程项目实际执行情况、各职能部门台账登记一
致。




                               第十五章 成本和费用

       第一百五十九条 成本费用管理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对成本费用的预测、计划、控制、
分析和考核,挖掘降低成本费用的潜力,以较少的支出获取较大的经济效益。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为组织管理及经营生产而发生的费用,通过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科目归集,主要包括:员工薪酬、办公费、通讯费、修理费、办公费、咨询费、水电费、
折旧费、物料费用、商场费用、差旅费、运输费、保险费等,在发生时直接记入当期费用。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计入财务费用。财务费
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对成本费用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
成本开支范围和费用开支标准,不得扩大和超出标准,本着“必需、合理、节约”的原则严格
                                                                          Page 71 of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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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对于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财务人员有权监督、劝阻并建议其纠正,责任人员不予纠正
的,应拒绝办理。
    第一百六十三条 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费用:

   1. 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支出;

   2. 购入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支出;

   3. 对外投资支出;

   4. 国家规定不得计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另行制定成本管理及费用报销的具体管理制度。


                                第十六章 纳税管理

    第一百六十五条 财务部负责公司纳税管理工作,指定专人具体联络沟通税务机关,
办理公司的纳税申报、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相关手续,相关部门应及时提供
资料,并积极配合。各子公司财务部门在财务部的指导下自行负责本公司的纳税管理工作。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编报纳税申报表,向税务机
关提供相关报表。 财务部门是公司员工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依法履行扣缴义务。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在发票使用中应遵守如下纪律:

   1. 开具发票应按规定的时限、内容、顺序如实填写,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2. 任何部门、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转借、转让、代开发票,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
       自行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3. 任何部门、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跨地区使用、携带、邮寄空白发票;

   4. 发票使用单位应建立发票登记本,专人保管发票,专人开具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
       需妥善进行保管。

    第一百六十八条 会计人员在办理业务时,应对外来发票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发
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一百六十九条 财务部门应及时将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通知相关部门及人
员, 会计人员应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加深理解,依法办理纳税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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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对税务机关进行的税务检查应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
纳税资料,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应当支持和协助税务人员的工作。


                         第十七章 利润和利润分配

    第一百七十一条 利润是指公司在一定的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
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是指
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投资者分配
利润无关的利得和损失。公司的利润总额包括营业利润、营业外收支净额等。

    第一百七十一条 营业利润包括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各项费用支出、
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其他收益等。

    第一百七十二条 资产减值损失是指公司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损失。具
体按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办法、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办法以及无形资产、商誉、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长期股权投资等减值准备计提办理计提;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是指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以
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衍生工具、套期保值业务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
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第一百七十四条 投资收益是指公司的投资收益减投资损失和投资成本、费用后的净
额。投资收益是公司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股利以及公司对外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取
得的款项高于投资成本或帐面净值的差额。

    投资损失是指公司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取得款项低于实际投资额或帐面净值的差
额。投资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支出,计入投资成本。
    第一百七十五条 营业外收支净额指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的差额

    1.营业外收入核算公司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
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和日常经营无关的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违约
金收入等。

    2.营业外支出核算公司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
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捐赠损失、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盘亏、毁损的资产发
生的净损失,需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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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年度亏损,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
弥补的,在五年内延续弥补,五年内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弥补。公司发生的年度亏损
已超过用利润抵补期限的,用法定盈余公积金弥补。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纳税利润以利润总额为基础,按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对有关收
支项目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为净利润,每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分配,
由董事会制定分配预案,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公司每年净利润的分配顺序如下:

   (1) 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2)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10%;

   (3) 经股东大会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

   (4) 经股东大会决议向股东分配股利。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金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
再提取。计提法定盈余公积后是否再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不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可以采取派发现金或股票的方式分配股利。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增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
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 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派发事项。


                              第十八章 关联交易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其关联人转移资源或者
义务的事项,而无论是否收取价款。关联交易包括的业务事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
-关联方披露》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按《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
- 关联方披露》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条件界定。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利益相关者
                                                                      Page 74 of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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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资产免受不正当损失,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有关业务人员在办理涉及关联交易业务时,应当充分考虑关联
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交易的金额及相应比例;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以及定
价政策。有关人员应回避利益冲突。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在办理涉及金额较大的或者属于长期业务往来关联
交易业务时,应该签订合同或协议,往来款项应当及时结清。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应按《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履行严格的
决策程序,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相关决策程序及交易
事项应按规定及时披露。

    第一百八十八条 会计人员在编报财务报告时,应对关联交易事项按关联方关系性质、
交易类型及其交易要素进行统计汇总,按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九章 财务报告

    第一百八十九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公司
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有关附表
以及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不要求编制和提供财务情况说明书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条     财务报告是公司定期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

    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2-中期财务报告》等具体会计准则以及国
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编报和披露财务报告。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
和有关会计资料,编制和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做到数字真实、计算
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
有关数字。

    第一百九十二条    子公司应按总部财务部的要求定期向公司报送财务报告。子公司报
送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公司财务部规
定的其他报表及资料。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还应向母公司提供与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有关的资料,同时接受公司统一的财务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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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三条     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应当先行
委托注册会计师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第一百九十四条     年度和中期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
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然后按法
定程序披露或者报出。


                             第二十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的规定,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 保证会计档案
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一百九十六条 财务部是公司会计档案管理的具体责任部门,具体实施公司的会
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一百九十七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融资资料、纳税资
料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公司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1. 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 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3. 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
       审计报告、验资报告以及其他财务报告;

   4. 银行帐户资料: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银行开户销户资料、办理保函
       承兑等业务的审批手续、协议;

   5. 融资资料类:借款合同、担保、反担保合同、质押抵押合同以及其他与融资有关的
       合同、协议以及董事会决议等批准文件资料;

   6. 税务相关资料:纳税申报资料、进项税抵扣资料、减免税、退税申请及批复文件、
       税收优惠政策批复、所得税汇算审计报告、税务登记证资料及其他相关涉税资料;

   7. 其他类: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公司的产权证明、合作协议、承包协
       议、还款协议等以及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财务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
                                                                        Page 76 of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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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财务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公司总经
理、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第二百条 会计电算化数据备份管理按照本制度第二十章相关要求办理:

   1. 由于会计核算数据的重要性,必须定期进行备份工作。

   2. 会计档案存档手续:打印输出的凭证、账册、报表,必须有相关人员签章后才能存
       档保管。

   3. 由打印输出的凭证、账册、报表等书面形式的会计档案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规定的保管期限和管理办法管理。

   4. 由公司电算化信息系统内部生成的会计凭证、账簿和辅助性会计资料,符合《企业
       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第四十条所列示条件的,可以不打印输出纸面资料,

   5. 随计算机配置而来的操作系统、各类应用程序软件以及购买的商品化会计核算系统
       软件,和以上软件的备份文件,作为会计档案保存。

   6. 各类会计档案的出借,均必须经过财务负责人审批同意,如果对备份磁盘的操作可
       能危及该备份磁盘的完整性,应制作该备份磁盘的复制件,使用复制件进行操作。

    第二百零一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
    第二百零二条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销毁。

    第二百零三条 必须加强会计档案的保密工作,任何人如有伪造、非法变更、故意
毁坏数据文件、账册、备份磁盘等的行为,将受到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法
律责任。


                        第二十一章 会计电算化管理



    第二百零四条 为保证会计电算化正常运转并完成预定的任务,根据会计核算的实
际需要,设置相应的岗位分工及操作权限。
    第二百零五条 会计电算化财务系统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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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财务总监:负责会计电算化系统的总体规划,负责会计人员的职责分工和权限分配。
   负责指导、监督会计电算化全面工作,对会计电算化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2. 系统管理员:由信息部计算机专业人员担任或由财务总监指定主管人员兼任。负责
   电算化系统运行环境的建立,组织、协调、监督系统的日常操作;负责系统的安全
   保密工作;解决一般操作故障,及时纠正系统差错,负责系统硬件设备的定期检查
   及一般故障处理, 负责数据及程序的正确性和适应性的维护,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如故障不可处理,应及时与销售单位技术人员取得联系,协调解决。具体职责如下:

(1) 负责系统的安装和调试工作;定期检查软件、硬件的运行情况; 负责系统运行中软
   件、硬件故障的消除工作;按规定的程序实施软件的完整性、适应性和正确性的维
   护;

(2) 负责会计电算化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监督、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在系统发生故
   障时,应及时到场解决并组织有关人员尽快恢复系统正常运行;

(3) 负责电算化系统各有关资源(包括软、硬件)的调用、修改和更新。负责本系统运
   行的安全性、正确性、及时性检查工作;

(4) 完善系统管理制度,做好本系统运行情况的总结工作,并提出软件更新或修改的需
   求报告;

3. 系统操作人员:由符合要求的会计人员负责。负责所分管的财会工作,负责分管的
   原始凭证整理、业务系统核算及机制凭证的生成、记账凭证编制、数据录入、数据
   审核、财务核算、账表打印等。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负责权限范围以内的系统操作,
   并负责数据正确性的校核,发现故障及时报告财务主管或系统管理员。具体职责包
   括:

(1) 负责本系统的原始资料收集、凭证编制、数据录入、业务系统核算及凭证生成导入、
   账表打印等,严格按要求进行数据录入,对录入数据进行核对。发现录入数据与凭
   证不符时,应按规定予以修正;发现数据或程序异常错误,应及时向系统管理员或
   财务主管反映,不得擅自修改或作废;

(2) 对不真实、不合法、不完整、不规范的凭证,退还各有关人员更正、补齐。对于不
   符合要求的凭证和不正确的输出账表数据不予签章确认;

(3) 审核员负责录入数据的完整性和正确性的审核,保证账表数据的完整性和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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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数据输出正确性的审核。自己不得审核自己录入的数据;

(4) 当天业务,尤其是收付业务,原则上应做到当天处理,做到日清月结。当天核对现
   金、银行日记账,定期打印系统总分类账、各级明细账、日记账、财务报表等;

(5) 注意安全保密,不得擅自泄露操作口令,备份数据应妥善保管;

(6) 系统操作过程发现故障,应及时向财务主管或系统管理员报告, 并做好上机记录和
   故障记录等工作。

4. 出纳的职责在电算化系统中与手工方式基本相同,需要做好原始凭证的复核、汇总、
   现金收付款、银行收付款,及时进行账实核对、账表核对。确保库存现金和银行存
   款的安全、正确,做好资金预算, 统筹安排资金,及时反映资金方面信息。

第二百零六条 电算化系统使用管理:

1. 在会计电算化系统投入运行前,由系统管理员确定本系统的有权使用人员及其操作
   权限,报财务总监同意后在系统内授予各自使用权限。系统运行中增减使用人员,
   参照执行。

2. 对使用人员明确划分操作权限,遵循必要的分工牵制,健全内部监督、控制制度。

3. 会计电算化系统服务器原则上专机专用,避免闲杂人员使用机器或做其他无关工作。

4. 会计电算化系统“上机日志”应定期进行备份,对使用人员的操作行为日志作为档
   案资料备查。

5. 任何人员不得直接打开数据库文件进行操作,不允许随意增删、修改数据库、原程
   序和数据库文件结构。

6. 出纳人员不允许进行系统性的操作。

7. 操作人员应严格在规定权限内对系统进行操作、数据的录入、运算、打印等项工作。

8. 账务系统数据文件等由系统管理员负责备份和保管。

9. 系统管理员必须做好日常检查、监督工作,发现违规操作应及时制止,并采取措施
   避免类似情况发生。

第二百零七条 会计电算化上机操作原则上应遵循以下规程:

1. 操作人员必须是有权使用人员,上机操作必须用真实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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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操作人员的操作密码应注意保密,不能随意泄露,为确保密码安全, 密码需要不定
         期进行变更,如泄露密码,其后果应自行承担。

   3. 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操作权限操作,不得越权或进行异常操作。

   4. 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凭证录入数据,不得随意修改凭证数据,如发现差错,应在录
         入前及时反馈给凭证编制人员或系统管理员。已录入计算机的数据,在结账前发现
         差错,可对凭证进行修改,如在结账后发现差错,应另作凭证更正,原凭证以红字
         冲销纠正,任何人不得随意修改账目。特殊情况下经财务主管同意方可通过反结账
         方式更改。

   5. 操作人员每次进行系统操作应首先做好数据备份,以防止意外事故, 备份的数据应
         单独存放,为安全起见,账务数据文件应增量备份, 并放置于不同的物理位置。

   6. 在系统运行过程中,操作人员如需中途离开工作现场,必须在离开前退出系统,以
         防止他人冒名越权操作。

   7. 任何人如非法修改,故意毁坏命令程序、数据文件、账册、备份硬盘等行为,将依
         照《会计法》受到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八条 会计电算化账务处理的具体程序按照《公司财务核算管理内部控制
流程》所规定的业务流程及规则进行。

   1. 账务系统初始化应在会计机构负责人授权下进行设置会计科目、核算规则、凭证类
         型、期初余额等项内容的设定。

   2. 系统正常运行期间,非授权人员不得进行任何对账务系统参数设置的修改变动。

   3. 日常账务处理:

    3.1凭证处理:会计电算化系统录入的记账凭证分两种,即:机制记账凭证和手工编制的
记账凭证。为适应会计电算化系统的正常运行,编制记账凭证遵循以下要求:
    3.1.1机制记账凭证的编制:
    ①     机制记账凭证是指在各子系统录入原始凭证(如销售原始发票和银行收款凭单)
后,由计算机按既定程序自动生成记账凭证。机制记账凭证直接通过机内程序转到账务系统进
行处理;
    ②     机制记账凭证编制前,要认真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正确性,打印出的机制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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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证需有制单人、审核人、记账人及财务负责人签章,并连同所附原始凭证装订成册妥善保
管。
       3.2手工记账凭证的编制:
       3.2.2手工记账凭证是指会计人员根据原始凭证用手工办法编制的记账凭证。手工编记账
凭证需在账务系统中录入。手工编制记账凭证必须做到:
       ①   原始凭证必须是合法、有效凭证。摘要应规范化,措辞要确切,标准摘要按统一要
求填写,根据新的业务补充标准摘要;
       ②   会计科目使用准确,按照复式记账要求,确保借贷平衡,原始凭证同记账凭证金额
保持一致;
       ③   记账凭证编号必须连续。编号间断时应在间断凭证处说明断号原因并签盖;
       ④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由机器直接登记,为工作方便,出纳人员可以自制流水账
辅助备查。
       3.3记账凭证的审核与保管:
       ①   操作员每录入一张凭证,结束前要自己复核无误后再保存。
       ②   记账凭证必须经凭证审核人员审核无误后方可进行过账处理。
       ③   录入计算机的凭证、单据应由制单人、审核人、记账人、财务负责人签字后方为有
效凭证同一张凭证,制单和复核不能是同一个人。
       ④   录入的凭证应定期整理、装订成册,并交由会计档案保管人员存档、保管。
       3.4账表打印和结账:
       ①   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需要每天同实际余额核对无误, 银行余额调节表每月
编制、打印一次。
       ②   科目汇总表、总分类账和各级明细分类账、日记账每半年打印一次。
       ③   在结账前按有关规定做好当期各类账务数据和报表的备份工作。




                             第二十二章      会计工作交接

       第二百零九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公司内部会计人员岗位轮换或因其
他原因不能工作,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
续的,不离开原会计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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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一十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之前,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 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凭证的,应当将凭证填制完毕;

   2. 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 整理应该移交的各种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 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公章、现金、
       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以及会计软件和密码、会计软件数
       据磁盘等有关资料、实物等。未了事项的书面材料也应列入移交清册;

   5. 会计主管和财务部负责人移交时,还应将全部财会工作及重大财务收支和债权、债
       务的遗留问题写成书面材料,该书面材料是移交清册中的重要内容。

    第二百一十一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
由直接主管或财务部经理负责监交;财务部经理、副经理交接,应由公司财务总监或分
管财务的副总经理监交。
    第二百一十二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逐笔移交,接替人员要逐
    项逐笔核对点收。
    第二百一十三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移
交清册应注明:公司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等。
移交清册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持一份,存档一份。

    第二百一十四条     接替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另立新账,以保持会
计记录的连续性和会计档案的完整性。接替人员应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移交人员及其监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
报表和其他有关会计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章        附则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有关责任人未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办理业务,给公司造
成经济损失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Page 82 of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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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制度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
家有关法规、制度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规、制度执行。

    第二百一十八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会计准则或《公司章程》的修改,出现本制
度与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及公司章程有冲突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会计准则以及
《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百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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