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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汇绿生态: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2-08-25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
 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
 原则,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
 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
 财产品的行为。包括购买或投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债券、资产管理计划
 及根据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的其他理财对象和理财产品等。
     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以
 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
 财需报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
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购买的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股票及
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不属于风险投资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包括闲置自有资金
和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也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
目使用进度。原则上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只能投资于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
且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的规定。
    使用募集资金委托理财,其理财产品的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且投资
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六条 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
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
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七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
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
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九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
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三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的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委托理财范围内进行委托理财。公司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
议有效期限内,委托理财金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一)公司委托理财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0 万元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二)委托理财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
实施。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在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同
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用
于理财的闲置募集资金发生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与非关联人连续 12 个月滚动进行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
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条规定。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
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
委托理财计划;负责委托理财产品业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负责委托理财产品的
财务核算;负责委托理财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率
变动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
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
务。
   (二)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
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报告,并同时告知董事会秘
书。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
进行日常核算。
   第十四条 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的委托理财方案在具体运作时,按以
下程序进行:
   如委托人为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向公司财务部提交投资申请,申请中
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
容,公司财务部对控股子公司投资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根据投资额
度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如委托人为公司,直接由财务部进行风险投资评估和可行性分析,投资总额
达到公司董事会权限的,需按相关程序审批后执行。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
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
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如投资总额超过董事会权限
的,须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内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公司委托理
财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指派公司财务总监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
全状况。财务总监发现公司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以
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应对提交董事
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九条 公司委托理财提交董事会会审议后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部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
财务部提供的委托理财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履行公司信息披露审批流程后,按
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财务部应确保提供的委托理财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证券部应确保披露的
内容和财务部提供内容的一致性。
   第二十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
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
告期内理财产品的损益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条例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与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