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绿生态: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关于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2023-02-11
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
关于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武汉江岸区沿江大道 160 号时代一号写字楼 23 层邮编 430000
电话/Tel:(027)85809633 传真/Fax:(027)85785177
电子邮件/E-mail:chuangzhilawyer@tom.com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释 义
如无特殊说明,在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汇绿生态、公司 指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激励计划》 指
励计划(草案)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指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次激励计划 指 汇绿生态实施的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行为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
《监管指南第 1 号》 指
办理》
《公司章程》 指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为本次激励计划指派的经办律师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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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
关于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接受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
托,指派本所律师作为汇绿生态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
法律顾问,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相关法律工作。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就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法律开展核查工作,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声明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
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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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愿意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
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
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激励计划依法发表法律意见,不对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
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
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
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六)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
释或说明。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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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正 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3 年 1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
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同时,公司独立董
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3 年 1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
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三)2023 年 2 月 6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
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等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议案,并
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四)2023 年 2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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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
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
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2 月 10 日,并同意以人民币 3.76 元/股的
授予价格向 66 名激励对象授予 422.5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
事就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
(五)2023 年 2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激
励对象首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首
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2 月 10 日,并同意以人民币 3.76 元/股的授予价
格向 66 名激励对象授予 422.5 万股限制性股票。并对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对象名单进行了再次核查。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首次授
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的确定
(一)2023 年 2 月 6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
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
(二)2023 年 2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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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2023 年 2 月 10 日为首次授予日。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监事会也同意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
日为 2023 年 2 月 10 日。
(三)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为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且授予条件成
就之日起 60 日内,且不为《激励计划》中列明的不得作为授权日的
以下区间日: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
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根据《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第 1 号》中的规定不得授出权益
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符合《激励计划》
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授
予限制性股票时,公司和激励对象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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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众环审字
(2022)0110625 号”《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22)0111161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第十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监事会出具的核查意见等文件,并经公司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
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激励对象未发生导致不符合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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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条件的情形。
四、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以及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和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首次向 66 名激励对象授予 422.5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3.76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对象、
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激励计划》的规定。
五、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信息披露
公司已于 2023 年 1 月 20 日公告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
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审议事项之独立董事意见》《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关于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
议审议事项的核查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自查表》《独立董
事关于股权激励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大观信诚(深圳)企
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所出具的相关
法律意见书以及《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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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31 日公告了《监事会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等文件。
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7 日公告了《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及本所出具的《2023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等相关文件。
公司出具说明将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在指定的信息平台公
告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独立董事意见等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相关的文件。
公司还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上述限制性股票首次授
予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登记结算事宜。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的确定、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
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本次向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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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关于汇绿生态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
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3 年 2 月 10 日出具,正本三份,无副本。
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姚佳欣 陈一民
陈擎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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