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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绿生态: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关于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2023-02-11  

                                        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


   关于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武汉江岸区沿江大道 160 号时代一号写字楼 23 层邮编 430000
         电话/Tel:(027)85809633 传真/Fax:(027)85785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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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释 义

   如无特殊说明,在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汇绿生态、公司      指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激励计划》       指
                            励计划(草案)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指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次激励计划       指   汇绿生态实施的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行为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
 《监管指南第 1 号》   指
                            办理》

    《公司章程》       指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为本次激励计划指派的经办律师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第 1 页
                     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
           关于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接受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

托,指派本所律师作为汇绿生态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

法律顾问,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相关法律工作。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就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法律开展核查工作,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声明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

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第 2 页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愿意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

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

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激励计划依法发表法律意见,不对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

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

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

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六)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

释或说明。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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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正 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3 年 1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

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同时,公司独立董

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3 年 1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

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三)2023 年 2 月 6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

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等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议案,并

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四)2023 年 2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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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

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

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2 月 10 日,并同意以人民币 3.76 元/股的

授予价格向 66 名激励对象授予 422.5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

事就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


    (五)2023 年 2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激

励对象首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首

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2 月 10 日,并同意以人民币 3.76 元/股的授予价

格向 66 名激励对象授予 422.5 万股限制性股票。并对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对象名单进行了再次核查。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首次授

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的确定

    (一)2023 年 2 月 6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

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

    (二)2023 年 2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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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 2023 年 2 月 10 日为首次授予日。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监事会也同意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

日为 2023 年 2 月 10 日。

    (三)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为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且授予条件成

就之日起 60 日内,且不为《激励计划》中列明的不得作为授权日的

以下区间日: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

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根据《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第 1 号》中的规定不得授出权益

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符合《激励计划》

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授

予限制性股票时,公司和激励对象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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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众环审字

(2022)0110625 号”《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22)0111161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第十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监事会出具的核查意见等文件,并经公司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

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激励对象未发生导致不符合上述


                            第 7 页
授予条件的情形。

    四、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以及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和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首次向 66 名激励对象授予 422.5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3.76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对象、

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激励计划》的规定。

    五、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信息披露

    公司已于 2023 年 1 月 20 日公告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

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审议事项之独立董事意见》《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关于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

议审议事项的核查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自查表》《独立董

事关于股权激励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大观信诚(深圳)企

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所出具的相关

法律意见书以及《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 8 页
    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31 日公告了《监事会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等文件。

    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7 日公告了《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及本所出具的《2023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等相关文件。

    公司出具说明将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在指定的信息平台公

告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独立董事意见等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相关的文件。

    公司还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上述限制性股票首次授

予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登记结算事宜。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的确定、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

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本次向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第 9 页
                      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关于汇绿生态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

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3 年 2 月 10 日出具,正本三份,无副本。




    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姚佳欣                             陈一民



                                       陈擎川




                            第 1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