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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合精密: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2022-06-13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法律意见




              电话:021-58358013 | 传真:021-58358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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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第一部分         引     言 ....................................................................................................... 3
一、本法律意见中有关简称的含义 ........................................................................... 3
二、律师声明事项 ....................................................................................................... 5
第二部分         正     文 ....................................................................................................... 5
一、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5
二、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6
三、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8
四、关于发行人的设立 ............................................................................................. 12
五、关于发行人的独立性 ......................................................................................... 13
六、关于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16
七、关于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20
八、关于发行人的业务 ............................................................................................. 23
九、关于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24
十、关于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29
十一、关于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32
十二、关于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和收购兼并 ..................................................... 33
十三、关于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33
十四、关于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34
十五、关于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35
十六、关于发行人的税务 ......................................................................................... 36
十七、关于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36
十八、关于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37
十九、关于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39
二十、关于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39
二十一、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40
二十二、关于发行人的劳动用工情况 ..................................................................... 40
二十三、结论意见 .....................................................................................................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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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


致: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
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其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工作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
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第一部分   引   言

    一、本法律意见中有关简称的含义

    1、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广东监管局: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3、发行人、公司:指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系由阳山县联
合铸锻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4、发起人:指何桂景、何俊桦、何泳欣、何光雄、何明珊、郑梓贤、李瑞
楼、佛山市顺德区维而登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维而登:指佛山市顺德区维而登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
的发起人,现持有发行人 1.90%的股份;

    6、城发顺盛:指广东城发顺盛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的股东,
现持有发行人 1.42%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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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盛力贸易:指广东盛力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8、伟盛金属:指阳山伟盛金属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9、联合制造:指安徽扬山联合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10、联合技术:指安徽扬山联合精密技术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11、天天盈:指佛山市天天盈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盛力贸易的全资子公司;

    12、光大证券:指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大华会计师:指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4、《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5、《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6、《管理办法》:指根据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7 月 10 日发布的《关于修改<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73
号)修改后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17、《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布的《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证上[2020]1294 号);

    18、《章程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4 月 17 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19 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10 号);

    19、《指导意见》:指中国证监会 2001 年 8 月 16 日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 号);

    20、本次发行上市:指发行人本次拟向社会公开发行总数不超过 2,698.3334
万股的人民普通股(A 股)并上市的行为;

    21、报告期:指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

    22 、《审计报告》:指大华会计师于 2021 年 2 月 5 日出具的大华审字
[2021]001019 号《审计报告》;

    23、《非经常性损益报告》:指大华会计师于 2021 年 2 月 5 日出具的大华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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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字[2021]000825 号《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
告》;

    24、《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指大华会计师于 2021 年 2 月 5 日出具的大华核
字[2021]000823 号《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25、《招股说明书》:指《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二、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及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同意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
全部或部分引用本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

    3、本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申请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已按《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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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广东扬山联合精密
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发行人股东大
会的批准和授权。

    (二)关于召开股东大会合法性的核查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 2020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为本次发行所作上述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三)关于股东大会授权合法性的核查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 2020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已授权公司董事
会办理本次股票发行并上市的相关事宜。本所认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
关发行上市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四)本次发行尚需履行的批准程序

    发行人本次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发行上市的申请尚须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系由阳山县联合铸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
合铸锻”)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现持有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1823746277698X 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8,095 万
元,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刘
瑞兴,住所为阳山县杜步镇工业园(一照多址),营业期限为长期。

    (二)发行人的依法存续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依法设立后,未发生任何根据《公司法》第一
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
条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破产、解散和被责令关闭


                                  5-1-1-6
等情形。

    (三)发行人持续经营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系于 2018 年 8 月由联合铸锻整体变更设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大华会计师于 2018 年 7 月 20 日出具的大华审字[2018]第
009767 号《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总额。发行
人持续经营时间在三年以上,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四)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到位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及股东用作出
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
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为“精密机械零部件的研
发、生产及销售”,发行人的生产与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六)发行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
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七)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
三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存续有效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
法有效存续,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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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发行人的本次发行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申请发行的股票为
每股面值 1 元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且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符合《公司法》第
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发行人已经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发行人设立时的《公司章程》及现行
有效的《公司章程》均经股东大会有效通过,并在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
备案登记;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
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大华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非经常性损益报告》以及本
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业务及资产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存在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可能对发行人造成重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不存在终止经营或破产清算的事由或情形;发行人具有持续经
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大华会计师对发行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的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根
据《审计报告》,发行人财务会计报告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
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发行人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情况,无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
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
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第二章“发行条件”规定的相


                                 5-1-1-8
关条件

    1、对照《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一节关于“主体资格”条件的规定,如本法
律意见 “二、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所述,发行人符合该等要
求。

    2、对照《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二节关于“规范运行”条件的规定,发行人
符合该等要求:

    (1)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相关
内容详见本法律意见 “十四、关于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及规范运作”),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2)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光大证券及其他中介机构对发行人进行了上市辅
导,并经广东监管局验收。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股票发
行上市相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
务和责任,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尚在禁入期、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4)根据大华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
的效率与效果,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5)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管
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①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5-1-1-9
    ②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
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③最近 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
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
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④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⑤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⑥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
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7)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截至本法律
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
二十条的规定。

    3、对照《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三节关于“财务与会计”条件的规定,发行
人符合该等要求:

    (1)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
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2)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
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


                                5-1-1-10
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4)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
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一致的
会计政策且不存在随意变更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5)发行人已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已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
二十五条的规定。

    (6)根据《审计报告》以及《非经常性损益报告》,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
以及“最近 3 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 5,000 万
元或者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 3 亿元”的规定。

    (7)本次发行前,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 8,095 万元,符合《管理办法》第
二十六条第(三)项“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的规定。

    (8)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第(五)项“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
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以及“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规定。

    (9)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根据《审计报告》以及《非经常性损益报告》,发行人的经营成果
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10)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
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
定。

    (11)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存在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
息,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以及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
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5-1-1-11
    (12)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①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
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②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者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将发生重大变
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③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④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
资收益;

    ⑤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
取得或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⑥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和要求。



    四、关于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

    1、发行人设立的方式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系由联合铸锻以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

    2、发行人设立的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系由联合铸锻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人为何俊桦、何桂景、何泳欣、何光雄、何明珊、郑梓贤、李瑞楼和维而登。
本次设立过程中发行人已经履行了审计、评估及验资手续。


                                5-1-1-12
    3、发行人设立的资格和条件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全体发起人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发起人协议书》及《公司章程》
均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全体发起人已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认缴各自股份;
发行人设立时的名称、经营范围、住所等均由联合铸锻整体变更且经工商主管部
门核准。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当时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签订的《发起人协议书》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认为,《发起人协议书》约定的内容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改制设立过程中的审计、评估和验资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有关审计、资产评估、
验资等均已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的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的
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关于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的业务独立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从事的主营业务为“精密机械零部
件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发行人拥有自己生产经营所需的场所、生产设备、独
立的原材料采购渠道和销售渠道,拥有独立于其他第三方的决策机构和经营管理
人员;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具有开展生产经营所必备的资产;发行人自
主开展业务,其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主营产品及项目的研发、生产、销售等均独立
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5-1-1-13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业务依赖关系;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
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二)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作为生产型企业,拥有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具有独立完
整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发行人对其资产均拥有完整的所有权,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资产产权上有明确的界定与划分,发行人
的各项资产权利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主要不动产、专利权和商标权已经取得独立有效的
《不动产权证书》、《专利证书》和《商标注册证》等权属证书;发行人的机器设
备等资产均具有合法有效的权利证书或权属证明文件。发行人及子公司生产经营
所使用的土地为国有出让土地,土地性质均为工业用地,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可以
合法使用。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三)发行人采购、生产、销售系统的独立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属于生产经营企业,发行人的采购、生产、销
售均由不同的部门负责,独立完整地采购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组织生产和向客
户提供产品和劳务,取得经营收入。发行人拥有独立的采购和销售系统,主要原
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不依赖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
发行人拥有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生产系统、辅助
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发行人拥有自己
的生产车间,发行人生产的所有产品的主要生产工艺流程均在发行人内部完成,
由发行人的人员运用设备进行生产,能生产完整的产成品。

    本所认为,发行人作为生产经营企业,具有独立完整的采购、生产、销售系
统。


                                 5-1-1-14
    (四)发行人的人员独立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专职在公司工作,并在公司领取薪酬,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处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
企业中兼职。

    发行人的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产生过程合法,发行人的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均通过合法程序进行选举和聘任,不存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干预发
行人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已经做出的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况。发行人股东大会和董事
会可自主决定有关人员的选举和聘用。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五)发行人的机构独立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设立的内部管理机构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完全分开,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包括劳动、人事
及工资管理等)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办公机
构和生产经营场所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分开,不存在混
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况。发行人的内部管理机构能够依据《公司章程》及内控
制度行使各自的职权,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下属机构向发行人及其
内部管理机构下达任何有关发行人经营的计划和指令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发
行人经营管理的独立性的情形。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六)发行人的财务独立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
经营管理层设有独立的财务部门,设有财务总监并配有独立的财务会计人员。发
行人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进行财务决策,且具有完整规范的财
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
联方干预发行人财务独立运作的情形。


                                 5-1-1-15
    发行人已开立了独立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同一银行账户的情况,依法独立核算并独立纳税。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七)发行人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情况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以及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方面完全分开,发行人
业务独立、机构独立、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具有独立完整的生产系
统、供应系统和销售系统,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六、关于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发起人及股份结构

    1、发行人的发起人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系由联合铸锻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人为何俊桦、何桂景、何泳欣、何光雄、何明珊、郑梓贤、李瑞楼和维而登。

    本所认为,发行人设立时的发起人资格、数目、住所、出资比例均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发行人的现有股份结构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股本总额为 8,095 万元,共有 10 名股东,
股份结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          股份数额(万股)   持股比例
         1        何俊桦               2,400         29.65%
         2        何桂景               2,100         25.94%
         3        何泳欣                900          11.12%
         4        郑梓贤               733.5          9.06%
         5        何明珊                600           7.41%
         6        陈 翀                454.8          5.62%
         7        李瑞楼               334.5          4.13%
         8        何光雄               303.2          3.75%


                                  5-1-1-16
        序号        股东       股份数额(万股)     持股比例
          9       维而登                154          1.90%
         10     城发顺盛                115          1.42%
                合计                   8,095         100%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均系非国有股。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何俊桦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2,400 万股,占股份
总数的 29.65%,并担任发行人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何桂景直接持有发行人股
份 2,100 万股,占股份总数的 25.94%,并担任发行人董事长;何泳欣直接持有发
行人股份 900 万股,占股份总数的 11.12%,并担任发行人副总经理,同时,其
作为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持有维而登 20.76%的财产份额,维而登持有
发行人 1.90%的股份;何明珊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600 万股,占股份总数的
7.41%,四人合计控制公司 76.02%的表决权股份。何桂景与何明珊系夫妻关系,
何俊桦、何泳欣系何桂景、何明珊之子、女。何俊桦、何桂景、何泳欣、何明珊
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近三年未发生变化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2018 年 1 月 1 日,上述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直接持有
及通过维而登合计控制发行人 90.2%的表决权股份,第一大股东为何俊桦,持股
比例为 35.18%;后经三次增资,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四名实际控制人合
计控制发行人 76.02%表决权股份。

    本所认为,最近三年内,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一直为何俊桦、何桂景、何泳
欣、何明珊,未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的其他发起人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除何俊桦、何桂景、何泳欣、何明珊外,发行人的其
他发起人为何光雄、郑梓贤、李瑞楼和维而登。

    本所认为,维而登作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均为发行人员工,员工


                                  5-1-1-17
入股价格系经协商,参考公司当时引入外部投资者股权融资价格的七折确定,定
价公允;《合伙协议》、《员工股权激励协议》中对平台内部流转、退出机制及股
权管理机制进行了约定;维而登作为发行人股东已就股份锁定事项出具了相关承
诺,承诺内容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员工持股平台的实施
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发行人或激励对象利益的情形。

    (四)发行人申报前一年新增股东的相关情况

    2020 年 9 月 24 日,发行人通过发行股份引入外部机构股东城发顺盛,2021
年 2 月,何光雄向陈翀转让其所持的部分股份,城发顺盛及陈翀系发行人申报前
一年新增的股东。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城发顺盛成立于 2020 年 4 月 13 日,持
有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606MA54H98G9F 的《营业执照》,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
伙人为广州国寿城发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寿城发”),
委派代表为黄纪元,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企业自有资金投资。”主要经营场
所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顺业东路 33 号盛越园 1 栋 803 之五(住所申报)
(仅作办公用途),合伙期限至 2029 年 4 月 13 日。

    根据城发顺盛出具的说明,城发顺盛无实际控制人。

    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 36
号),发行人股东城发顺盛符合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国有出资的有限合伙企业不作
国有股东认定的情形,城发顺盛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性质为非国有股。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城发顺盛、陈翀为发行人申报前一年新增的股东,发
行人通过增发股份方式引入城发顺盛系发行人为了优化股东结构,进行股权融
资,为公司长期发展夯实基础,城发顺盛作为投资方同意对发行人进行投资;本
次增资的价格为每股 16.91 元,系参考发行人盈利水平,并考虑公司业务发展程
度、成长性等多种因素协商定价,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陈翀自何光雄受让股份主要系代持还原。陈翀原通过何光雄于 2018 年 5 月向公
司增资,并委托何光雄作为显名股东代其持有公司 6%股权(出资额 454.8 万元),
为明晰股权,双方于 2021 年 2 月协商解除代持关系,由何光雄向陈翀转让其所
代持的 454.8 万股股份,本次股份转让系代持还原,因此未支付对价,股份转让


                                  5-1-1-18
原因合理,双方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新增股东城发顺盛、陈翀与发行人其他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
办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城发顺盛、陈翀已出具股份锁定承诺,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
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及《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的相关要求。

    (五)发行人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的股东中,何桂景与何明珊是夫妻关系,何俊
桦、何泳欣系兄妹关系,为何桂景、何明珊之子、女,何泳欣持有维而登 20.76%
的财产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前述关联关系外,发行人的股东之间不存
在其他关联关系。

    (六)发行人股东的主体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何俊桦、何桂景、何泳欣、何明珊、郑梓贤、陈翀、
李瑞楼、何光雄 8 名自然人股东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
能力和权利能力,其住址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
均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维而登、城发顺盛均系在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
企业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设立后未发生任何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第九十二条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合
伙协议》所规定的破产、解散、被责令关闭等情形。

    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已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
股东信息披露》的要求出具专项承诺,确认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
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
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或其他权益的情形;发行人股
东不存在以发行人股份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本所认为,发行人上述股东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行人股东
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5-1-1-19
    (七)发行人股东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的股东维而登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
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
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需履行
私募投资基金的备案手续或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程序;发行人的私募基金股东城
发顺盛及其管理人已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完成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登记手续。

    (八)发起人投入公司的资产产权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设立时的发起人以经审计的联合铸锻净资产折
合为发行人的股本总额 7,581 万元,按各发起人在联合铸锻的持股比例分别持有。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发起人投入公司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不存在法律障碍
或潜在的法律风险。

    (九)发行人股份改制后的权属变更登记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联合铸锻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发行人的房屋
建筑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等资产已依法办理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本所认为,该等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证书是发行人合法取得并拥有该等资产或
权利的有效凭证,不存在法律障碍或潜在的法律风险。

    (十)发起人其他出资方式的核查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的发起人不存在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
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
情况。



    七、关于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一)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及股本结构




                                 5-1-1-20
    发行人系由联合铸锻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联合铸锻截至 2018
年 5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201,690,960.92 元折合为发行人的股本总额
75,810,000 元,净资产超过股本总额的部分计入发行人的资本公积。发行人设立
时股份总数为 75,810,000 股,每股面值 1 元,注册资本为 75,810,000 元。

    本所认为,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不存在纠纷及风
险。

    (二)发行人的历次股权变动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联合铸锻成立于 2003 年 8 月 29 日,系由何桂景、何
明珊、曾树坤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其中:
何桂景持有联合铸锻 50%股权,曾树坤持有联合铸锻 40%股权,何明珊持有联
合铸锻 10%的股权。何桂景持有的股权中,20%的股权(出资额 200 万元)系代
股东罗顺颜持有。

    因公司发展前景不明朗,2005 年 9 月,曾树坤将其持有联合铸锻 40%的股
权转让给何俊桦,罗顺颜将其隐名持有的 20%股权转让给何桂景。罗顺颜作为联
合铸锻原隐名股东已对其出资及转让的过程进行了确认,其已足额收到股权转让
款,其与公司及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任何纠纷和争议。本所认为,公司
设立时存在工商登记的股东与实际出资股东不一致的情况,原设立时存在的隐名
持股情形已于本次股权转让时消除,该等情形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法
律障碍。

    2017 年 10 月,联合铸锻注册资本由 1,000 万元增加至 6,000 万元,分别由
何桂景、何俊桦、何明珊按持股比例以货币资金出资。

    2017 年 12 月,何桂景将其持有联合铸锻 15%的股权(出资额 900 万元)转
让给何泳欣。

    2017 年 12 月,联合铸锻注册资本由 6,000 万元增加至 6,154 万元,由新股
东维而登以货币资金出资 525.5 万元认缴。

    2017 年 12 月,联合铸锻注册资本由 6,154 万元增加至 6,823 万元,由新股
东郑梓贤(原股东罗顺颜女儿)、李瑞楼分别以货币方式各出资 1470.7607 万元


                                  5-1-1-21
认缴。

    2018 年 5 月,联合铸锻注册资本由 6,823 万元增加至 7,581 万元,由新股东
何光雄以货币资金方式出资 4,499.4064 万元认缴,何光雄本次增资持有公司股权
中有 6%的公司股权(出资额 454.80 万元)系代陈翀持有。

    2018 年 8 月,联合铸锻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为 7,581 万元。

    2019 年 7 月,发行人股本总额增加为 7,980 万元,新发行股份 399 万股,由
郑梓贤以货币资金 2,500 万元认购。

    2020 年 9 月,发行人股本总额增加为 8,095 万元,新发行股份 115 万股,由
城发顺盛以货币资金 1,945 万元认购。

    2021 年 2 月,何光雄与陈翀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何光雄将其持有公司 454.8
万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2%)转让给陈翀。本次股份转让系陈翀与何光
雄解除委托持股关系,还原真实股份结构。本次股份转让双方均对代持及解除过
程进行了书面确认,不存在任何争议或潜在纠纷。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历次增资均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和登记程序;历次股份转让均经所涉
各方协商确定,各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设立及历次增资股东所认缴的注册资本
均足额缴纳;发行人历史上曾经存在的委托持股情形已解除,不存在纠纷或潜在
纠纷。本所认为,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情况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不存在产
权纠纷和风险。

    (三)关于对赌条款及回购条款相关事宜的核查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城发顺盛与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股权回购条款,根据协议约定,该等回购条款在发行人向中
国证监会提交 IPO 呈报材料之日起失效,如上述 IPO 未获中国证监会批准或上
述 IPO 申报材料未被受理或被公司撤回的,则回购条款效力自动恢复。本所认为,
该条款不存在导致股权发生变更的风险,也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
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约定或安排。




                                    5-1-1-22
    发行人与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以发行人的经营业绩、发行上市等事
项作为条件,对所持发行人的股份进行回购或调整、股东权利优先、业绩补偿、
市值调整、控制权变更等安排作为实施内容的有效的或将生效的协议安排或类似
的对赌安排。

    (四)发起人及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质押等情况的核查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所持有发行人
的股份不存在质押、被冻结或设定其他第三方权益的情况,亦未涉及任何诉讼、
仲裁或争议等现实或潜在的法律纠纷。发行人股东持有发行人的股份系实际持
有,不存在为其他个人或实体代持或代为管理发行人股份的情形,亦不存在委托
其他个人或实体代为持有或管理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八、关于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
范围和经营方式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登记,具有与其经营范围相符的许
可证书,经营所需的许可证书均在有效期内,具备了与其经营业务相符的能力与
资格。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二)发行人于中国大陆以外经营的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于中国大陆
以外经营的情况。

    (三)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变更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一直为精密机
械零部件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包括活塞、轴承、气缸、曲轴等,广泛应用于空
调压缩机、冰箱压缩机和汽车零部件等多个领域。本所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内
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5-1-1-23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的主营业务收
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9.90%、99.96%、99.70%。本所认为,发行人
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的持续经营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产品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
变化可能对发行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不存在终止经营或破产清算的事由
或情形。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
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于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何俊桦、何桂景、何泳欣、何明珊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俊
桦、何桂景、何泳欣、何明珊系发行人关联方。

    2、持有发行人股份 5%以上的其他股东

    除实际控制人何俊桦、何桂景、何泳欣、何明珊外,郑梓贤持有发行人 9.06%
的股份,陈翀持有发行人 5.62%的股份,报告期内,何光雄曾持有发行人 9.36%
的股份。郑梓贤、陈翀、何光雄系发行人的关联方。

    3、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除何桂景担任发行人董事长、何俊桦担任发行人副董事长、郑梓贤担任发行
人董事外,发行人其他董事刘瑞兴、吴春苗、王悦、王力为发行人的关联方,其
中刘瑞兴持有维而登 14.94%的财产份额。

    发行人的监事宋继光、刘细文、吴君林系发行人的关联方。



                                 5-1-1-24
    除发行人的董事刘瑞兴兼任发行人的总经理,副董事长何俊桦、实际控制人
何泳欣兼任发行人副总经理外,饶家元、张勇军担任发行人副总经理、刘平华担
任发行人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饶家元、张勇军、刘平华系发行人的关联方。

    4、发行人的其他关联自然人

    陈小燕系实际控制人何俊桦的配偶,陈小燕系发行人的关联方。

    发行人的其他关联自然人还包括其他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发
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前
述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及曾经控制的其他企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维而登持有发行人 1.90%的股份,发行人
实际控制人之一何泳欣持有维而登 20.76%的财产份额并担任普通合伙人,维而
登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系发行人关联方。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何桂景、何俊桦曾分别持有阳山盈盛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盈盛管理”)60%和 40%的股权,2018 年 11 月 14 日,盈盛
管理注销;何俊桦实际控制广州市耀辉精密机械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辉
精机”)100%的股权,2020 年 6 月 18 日,耀辉精机注销。盈盛管理、耀辉经机
系发行人报告期内曾经的关联方。

    6、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持
股 20%以上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其他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持股比例在 20%以上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其他企业亦系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方。

    (二)发行人的子公司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盛力贸易、伟盛金
属、联合制造、联合技术四家全资子公司,盛力贸易拥有天天盈一家全资子公司。



                                 5-1-1-25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该等子公司的具体情况如下:

    1、盛力贸易

    盛力贸易成立于 1998 年 8 月 12 日,现持有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颁
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606707868428X 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何桂景,住所为佛
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顺江社区居民委员会林港创业园新业一路 19 号之二,经营范
围为“研发、生产、加工、销售:空调、冰箱压缩机零部件、汽车零部件和机器
人零部件,除以上项目外的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
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营业期限为长期。截至本法律意
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盛力贸易 100%股权,盛力贸易的执行董事兼经理为何
桂景,监事为何泳欣。

    2、伟盛金属

    伟盛金属成立于 2011 年 11 月 14 日,现持有阳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1823586300739U 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2,360 万
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何桂景,住所为阳山
县阳城镇光明路 235 号 12 幢,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销售:五金机械及配
件、金属制品及配件;自有物业管理及租赁服务”,营业期限为长期。截至本法
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伟盛金属 100%股权,伟盛金属的执行董事为何桂
景,经理为何俊桦,监事为何明珊。

    3、联合制造

    联合制造成立于 2018 年 12 月 5 日,现持有安徽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
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40200MA2TAA3Y6D 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2,000 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
代表人为刘瑞兴,住所为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渠西侧九华北路 68 号衡山支路
2#厂房,经营范围为“研发、生产、加工、销售:空调、冰箱压缩机零部件,汽
车零部件和机器人零部件等五金制品、零部件”,营业期限至 2068 年 12 月 4 日。




                                 5-1-1-26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联合制造 100%股权,联合制造的执行董
事兼总经理为刘瑞兴,监事为宋继光。

    4、联合技术

    联合技术成立于 2019 年 5 月 23 日,现持有安徽马鞍山市当涂县市场监督管
理局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40521MA2TQP1G4L 的《营业执照》,注册
资本为 5,000 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为刘瑞兴,住所为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当涂经济开发区大城坊西路
南侧,经营范围为“精密制造技术研发、技术服务,空调、冰箱压缩机零部件、
汽车零部件、机器人零部件、模具、五金制品制造、销售”,营业期限至 2069 年
5 月 22 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联合技术 100%股权,联合技
术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为刘瑞兴,监事为宋继光。

    5、天天盈

    天天盈成立于 2003 年 10 月 24 日,现持有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颁
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606755616313B 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500
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何达杭,住所为佛
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顺江社区居民委员会林港创业园新业一路 19 号,经营范围为
“再生资源回收、销售(不含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需经相关部门批
准的项目);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自有物业管理及租赁服务。”营业期限为长
期。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盛力贸易持有天天盈 100%股权,天天盈的执行
董事为何明珊,经理为何达杭,监事为苏少环。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的关联交易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存在采购
商品、资金往来、受让股权、接受担保等关联交易,相关情况如下:

    1、发行人向关联方采购商品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发行人向耀辉精
机采购铸件。本所认为,该等关联交易金额占比较小,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发
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5-1-1-27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2018 年度,发行人与关联方何桂景、盈盛管理之间
存在资金往来的情形,已于 2018 年度归还完毕。

       本所认为,该等资金往来没有影响发行人经营活动资金的需求和使用,没有
对发行人实际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发
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上述资金往来,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法律障
碍。

    3、发行人向关联方收购股权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盈盛管理将持有伟盛金属 100%的股权(出
资额 2,360 万元)转让给发行人。上述转让价格系参考伟盛金属评估价值,以盈
盛管理持有伟盛金属股权的原始出资额确定。

    本所认为,上述股权转让的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
情形。

       4、关联方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存在关联方何桂景、何明珊、何俊桦、陈
小燕、何泳欣、郑梓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
利益的情形。

    (四)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经公司股东大会
予以确认,独立董事、监事会就此事宜发表了相关意见。本所认为,上述关联交
易已经采取必要措施对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
利益的情形。

    (五)发行人《公司章程》等对于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的规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

                                   5-1-1-28
策的程序。

    (六)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同业竞争情形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何俊桦曾经实际控制耀辉精机,
存在潜在同业竞争风险。截至 2020 年 6 月,耀辉精机的业务已经停止,并完成
清算注销,上述潜在同业竞争情形已完全消除。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
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除发行人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投资或从事与发行人相
同或相类似业务,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七)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何俊桦、何桂景、何泳欣、何明珊均出具了避
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本所认为,发行人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没有投资或
从事除发行人之外的其他与发行人相同或相类似业务,发行人已采取了避免现实
或潜在同业竞争的必要措施,发行人与上述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八)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披露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招股说明
书》和《审计报告》中,已对关联方、关联关系和重大关联交易的内容、金额和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进行了充分披露。发行人所披露的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关于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房产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的生产场地主要位于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杜步
镇大路傍村(以下简称“杜步镇厂区”)和阳山县阳城镇光明路(以下简称“阳
城镇厂区”),其中阳城镇厂区系向子公司伟盛金属租赁使用;盛力贸易的生产场
地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顺江居委会林港创业园(以下简称“顺德厂
区”),系向子公司天天盈租赁使用;联合制造的生产场地位于芜湖市开发区九华



                                5-1-1-29
北路 68 号(以下简称“芜湖厂区”),系租赁使用;联合技术的生产场地位于马
鞍山市当涂经济开发区大成坊西路南侧(以下简称“当涂厂区”),系联合技术通
过招拍挂程序取得的国有出让用地,部分房屋已建成,相关房产竣工手续尚在办
理之中。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建筑面积合计为 53,217.81
平方米的厂房、办公楼、宿舍等房屋建筑物。

    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该等房产的所有权,可以以合法的方
式使用上述房产,该等房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面积合计为 259,232.62 平方米
的土地使用权,发行人及子公司已就前述土地使用权取得相关权属证明文件。

    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对上述土地拥有合
法的使用权,可以以合法的方式使用上述土地,该等土地使用权不存在产权纠纷
或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商标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
17 项境内商标。

    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对该等商标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可以以合法的方式使用上述商标,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专利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
22 项专利,其中发明专利 3 项,实用新型专利 19 项。除“一种定心式阀门铸造
模具”(专利号 ZL201410511380.5)的专利为发行人受让取得外,其余专利均系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自行申请取得。

    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对该等专利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可以以合法的方式使用上述专利,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5-1-1-30
    (五)发行人拥有的域名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 2 项网络域名,
发行人拥有的域名均系发行人自行申请取得。本所认为,发行人对该等域名拥有
合法的所有权,发行人可以以合法的方式使用上述域名,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
纠纷。

    (六)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主要系买
受取得。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该等生产经营设备,对该等生产
经营设备的占有和使用合法、有效,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七)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房产的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子公司承租的房
屋主要用于生产、办公及员工宿舍,租赁的房屋均拥有不动产权证书。

    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
纷。

    (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财产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以
其拥有的房地产及土地使用权为其金融机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以其应收账款提
供质押担保的情况。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因与青岛天汇铸造机械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天汇”)合同买卖纠纷,存在一个银行账户被司法冻结
的情况。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诉讼标的金额较小,银行账户被司法冻结的
情况未对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构成重大影响,本所认为,上述账户冻结情况不会
对本次发行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无
限制、不存在其他设定任何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九)财产产权及潜在纠纷的核查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财产均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5-1-1-31
合法拥有,且均登记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名下,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本
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对各自主要财产的所有权
或使用权的行使无限制、不存在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十一、关于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关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重大合同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经履行、正在履行、
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风险或纠纷。

    (二)关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重大合同履行是否存在法律障碍的核查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的重大合同均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正常经营
活动中产生,均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作为合同主体,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上述合
同下的任何义务与其依据其他合同或法律文件承担的义务不存在冲突,合同内容
和形式均合法有效,合同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
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没有因环境保护、知识
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四)关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提
供担保情况的核查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除关联方为发行人或子公
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情形以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
大债权债务关系及其他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及其他应付款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系因正
常的经营活动产生的代扣代缴款、履约保证金、押金、备用金等,且无持有发行
人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欠款,合法有效。


                               5-1-1-32
    十二、关于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和收购兼并

    (一)发行人的合并、分立、减资行为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自设立起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未进行合并、
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

    (二)发行人的增资扩股行为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自设立起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共发生 6 次增
资扩股行为,均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验资机构验证或复核并经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上述增资扩股行为符合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

    (三)发行人的重大资产收购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自设立之日起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不存在重
大资产收购行为。

    (四)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出售以及处置情况的核查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自设立之日起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不存在重
大资产出售以及其他处置的情形。

    (五)发行人拟进行的资产置换、剥离、出售或其他收购行为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即将履行的
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其他收购等行为。



    十三、关于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及修改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自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对《公司
章程》进行了六次修改。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的
制定和修改、《章程草案》的制定均由出席发行人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5-1-1-33
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除《章程草案》为发行人发行上市后适用外,《公司章
程》已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登记。本所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和
修改、《章程草案》的制定已经履行了法定程序。

    (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内容合法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及其修正案的条款
齐全、内容完备,符合《公司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章程草案》的制定程序与内容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章程草案》已经发行人于 2020 年 9 月 25 日发行人
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以及 2020 年 10 月 12 日发行人召开的 2020 年
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章程草案》将作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的申报材料之一,在本次申请发行上市获得批准后,将在广东省清远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的备案手续。

    本所认为,《章程草案》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政策注重给予投资者分红回
报,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发行人有关股利分配的决策机制健全、有效,
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章程草案》的其他内容亦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章程草案》的制定已
经履行了法定程序。



    十四、关于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已建立了健全的组织机构,相关组
织机构建立及人员的产生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规范运作


                                 5-1-1-34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权及决策的合法性、合规性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
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关于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现有 7 名董事(含 3 名独立董事)、3 名监事
(含 1 名职工代表监事)、6 名高级管理人员(含 2 名董事兼任)。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发行人的独立
董事符合《指导意见》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要求和其他任职条件。发行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符合有关规
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三)发行人的独立董事设立及其任职资格、职权范围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已经设立了独立董事。本所认为,发行人独立
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中国证监会《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职
权范围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1-1-35
     十六、关于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
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如
下:发行人系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报告期内享受企业所得税减按 15%的税率
征收的优惠政策。伟盛金属、天天盈报告期内,联合制造 2018 年度、联合技术
2019 年度系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伟盛金
属、天天盈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
教育附加优惠政策。

    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子公司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相
关规定,合法、合规。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财政补贴政策

    根据《审计报告》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
的财政补贴政策合法、合规。

    (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依法纳税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均依法纳税,不存在违
反有关税务法律、法规而被国家或地方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十七、关于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环境保护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建设的项目及正在运营的生产
项目已经依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并经主管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已投产的
项目已经依法履行环保验收手续,能够有效执行环评和“三同时”验收等环保要



                               5-1-1-36
求;污染物排放总量能满足总量控制指标和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固废、危废均得
到相应的处置或暂存,发行人日常环保运营合法、合规。经环保专业中介机构核
查,发行人及子公司的废气、废水、噪声排放及固废、危废处置均符合相应标准。
发行人的经营活动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有权部门
已经出具了相关意见。

    (二)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守法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没有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
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安全生产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不属于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无需取得安全生产许可,发行人、盛力贸易
均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盛力贸易正在办
理证书续期事项。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未发生安全生产方面的事
故和纠纷,没有因违反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安全生产
监督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五)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关于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方面的守法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
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而受到相关政府部门处罚的情况。



    十八、关于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批准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及批准情况如



                                5-1-1-37
 下:

序                      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
        募投项目                                       项目编码      环评批复
号                      (万元)    金(万元)
     广东扬山联合精
     密制造股份有限
     公司新增年产
                                                     2020-441823-3    清环阳审
1    3,800 万件空调压   13,904.31        13,904.31
                                                      3-03-019868    [2020]2 号
     缩机部件、200 万
     件刹车盘及研发
     中心扩建项目
     安徽精密零部件                                2020-340521-3     当环表批字
2                       13,764.65        12,645.23
     产业化建设项目                                 3-03-009576      [2020]2 号
     安徽压缩机壳体                                2101-340521-0     当环表批字
3                       12,868.96        12,868.96
     产业化建设项目                                 4-01-403718      [2021]6 号
4      补充流动资金      9,000.00         9,000.00        -              -
         合 计          49,537.92        48,418.50        -              -
      上述募集资金运用事宜已经发行人 2020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已经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
 或授权,均履行了审批手续。

      (二)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有明确的使用方向,
 且均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
 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
 经发行人董事会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
 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用于主营业务,投资项目实施
 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同时,发行人制定
 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作出了具体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需经备案的
 项目已得到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政府主管部门的备案,募集资金的运用合
 法、合规,拟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法律障碍。




                                    5-1-1-38
    十九、关于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一)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公司业务发展目标的说明》,本所认为,发行人的
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

    (二)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在经核准的经营范围
内,上述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产业政策要求,
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关于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被主管行政部门行
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除发行人与青岛天汇之间
的加工合同纠纷尚未取得生效判决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或
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发行人的诉讼案件标的金额占发行人
净资产和净利润的比例均较小,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法律障碍。

    (二)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
的主要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三)发行人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长、高级管
理人员均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5-1-1-39
    二十一、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对《招股说明书》的整体内容,特别是对发行人在该《招股说明书》
中引用《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慎审阅。本所确认,
《招股说明书》对引用的《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不存在因上述原因可能引起的法律风险,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十二、关于发行人的劳动用工情况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员工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计拥
有 994 名员工。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近三年及截至证明出具之日无因违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管
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处罚的情形。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存在因部分员工个人原因而发行人未为其
购买社保及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存在补缴风险,但上述行为未受到相关部门
的处罚,且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作出愿意承担所有补缴金额、承担任何罚款或损
失赔偿责任的承诺,经测算上述欠缴金额较小,前述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构成法律障碍。

    (三)关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的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盛力贸易曾经在 2018 年度存在超过《劳务派遣暂行规
定》规定的比例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的情况。经整改,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经规范其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劳务派遣用工岗位符合“临时
性、辅助性、可替代性”原则,用工比例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要求。



                                5-1-1-40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劳动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
罚的情形。本所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规范劳务派遣用工情况,截
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的劳务派遣用工合法、合规。

    (四)关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劳务外包用工的情况

    报告期内,随着联合制造、联合技术安徽生产基地的投产以及生产规模的扩
大,联合制造及联合技术存在使用部分劳务外包的情形,外包工序主要为清洗线、
曲轴线加工工序,不涉及关键工序及核心产品。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联合制造及联合技术委托的劳务外包公司具备受托开
展加工劳务业务所必需的专业资质,外包公司自行招录员工,组织劳务人员开展
加工业务并对生产过程实施现场管理,符合劳务外包业务实质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该等劳务外包公司不存在专门或主要为发行人服务的情况;该等外包公司及
其股东、主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个人与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十三、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
市的主体资格、实质条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发行人不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引用的《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适当。发
行人有关本次发行的申请尚待中国证监会核准,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将
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

    本法律意见正本肆份。

                              (以下无正文)




                                5-1-1-41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单位负责人                          姚思静




孟繁锋                              卓淑燕




                                    王    丹




                                                   年     月     日




                               5-1-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