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四) 电话:021-58358013 | 传真:021-58358012 网址:http://www.gffirm.com | 电子信箱:gf@gffirm.com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泉北路 429 号泰康保险大厦 26 楼 | 邮政编码:200120 目 录 第一部分 引 言 ....................................................................................................... 3 第二部分 正 文 ....................................................................................................... 3 一、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3 二、关于发行人股东的股权变化情况 ....................................................................... 8 三、关于发行人的业务 ............................................................................................... 9 四、关于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0 五、关于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15 六、关于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28 七、关于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34 八、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35 九、关于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36 十、关于发行人的税务 ............................................................................................. 37 十一、关于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39 十二、关于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41 十三、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42 十四、关于发行人的劳动用工情况 ......................................................................... 42 十五、结论意见 ......................................................................................................... 46 5-1-1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致: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 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其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工作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 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于 2021 年 5 月 19 日出具了《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扬山联 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 律意见》”)及《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于 2021 年 9 月 7 日出具了《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一)》”),于 2021 年 12 月 14 日出具了《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 所关于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 律意见(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二)》”),于 2022 年 1 月 26 日出具了《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三)》”), 于 2022 年 3 月 2 日出具了《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 5-1-2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告知函问询问题的回复》(以下简称 “《告知函问询问题的回复》”)。 鉴于发行人的申报财务报告发生了部分变化,大华会计师对发行人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最近三年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审计,并于 2022 年 3 月 3 日出具 了大华审字[2022]001845 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发行 人《招股说明书》和其他相关申报文件也发生了部分修改和变动,本所现就发行 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或变化的重大事项,以及《招股说明书》和其他相关申报 文件的修改和变动部分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第一部分 引 言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律师事务所 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 《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告知函问询问题的回复》一 并使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相关简称如无特殊说明,与前述法律文件中含义一 致。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大华会计师对发行人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 5-1-3 计,并出具了大华审字[2022]001845 号《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审 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根据该《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的核查, 发行人仍符合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根据大华会计师于 2022 年 3 月 3 日出具的《审计报告》、大华核字 [2022]001426 号《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 (以下简称“《非经常性损益报告》”)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业务及资产 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经国家有 关部门批准,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或有关 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可能对发行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不存在终止经 营或破产清算的事由或情形;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 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2、大华会计师对发行人 2019 年度、2020 年度及 2021 年度的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根 据《审计报告》,发行人财务会计报告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 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发行人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情况,无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 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3、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公安部 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发行人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合法证明,同时通过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互联网搜索引擎进行了查询。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 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 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第二章“发行条件”规定的相 关条件 5-1-4 1、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发 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通过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了查询。根据本所律师 的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任职资格,且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 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2、根据大华会计师于 2022 年 3 月 3 日出具的大华核字[2022]001428 号《内 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发行 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 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3、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营业外支出明细、记账凭证及原始单据以及相关政府部 门出具的证明,并通过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 搜索引擎进行了信息搜索。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下列 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1)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 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3)最近 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 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 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5-1-5 (4)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4、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 权限和审议程序;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九 条的规定。 5、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的规定。 6、对照《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三节关于“财务与会计”条件的规定,发行 人符合该等要求: (1)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 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2)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 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 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4)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 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一致的 会计政策且不存在随意变更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5-1-6 (5)发行人已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已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 二十五条的规定。 (6)根据《审计报告》以及《非经常性损益报告》,发行人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63,857,531.12 元、 84,477,611.56 元、91,659,823.08 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 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61,911,127.62 元、83,422,804.33 元、90,382,020.81 元;发行 人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41,004,521.29 元、67,292,445.50 元、51,896,211.84 元;发行人 2019 年度、2020 年 度 、 2021 年 度 营 业 收 入 分 别 为 343,432,400.77 元 、 451,395,828.59 元 、 652,233,204.14 元;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 项“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 据)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以及“最近 3 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 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 累计超过人民币 3 亿元”的规定。 (7)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资产总额为 910,904,474.80 元、负债合计为 468,797,486.50 元、净资产为 442,106,988.30 元; 其中,扣除土地使用权后的无形资产为 663,471.26 元、占净资产的比例为 0.15%, 未分配利润为 162,830,864.79 元,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 项、第(五)项“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 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以及“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规 定。 (8)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根据《审计报告》以及《非经常性损益报告》,发行人的经营成果 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9)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 5-1-7 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 定。 (10)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存在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 息,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以及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 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1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影响持续盈 利能力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实质条件均未发生改变。 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和具体要求。 二、关于发行人股东的股权变化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全体股东提供的调查表,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对机构股东的上层各级合伙人/股东情况进行了追溯查询。根据本所律师 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律师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已披露的股东情况外,发行人股东城发顺盛的上层股东的相关情况发生 了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1、广州城投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城发顺盛普通合伙人国寿城发及有限合伙人城发创业 的共同上层股东广州城投的股权结构发生了变更,由广州市国资委持股 90%、广 东省财政厅持股 10%变更为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持股 90%、广东省财政厅持 股 10%。 2、乐泓投资 城发顺盛有限合伙人乐泓投资的股东由珠海鑫湾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变更为 广州鑫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湾资本”),鑫湾资本持有乐泓投资 5-1-8 100%的股权;鑫湾资本成立于 2021 年 11 月 24 日,股东为广州湾区国际投资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湾区投资”)、广东金恒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金 恒汇投资”),分别持有广州鑫湾 99%、1%的股权。湾区投资成立于 2017 年 7 月 14 日,张清持有湾区投资 100%的股权;金恒汇投资成立于 2020 年 9 月 23 日, 李晔鹏持有金恒汇投资 100%的股权。根据乐弘投资实际控制人张清出具的《确 认函》,乐泓投资的股权变更系实际控制人张清对其不同投资法人主体之间业务 进行调整,不存在重大利益输送或其他特殊利益安排。 本所认为,城发顺盛新增的权益持有人与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客户、供应 商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负责人、 主要经办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 安排。 三、关于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签订的重大采购合同、销售合同 以及大华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实地走访了部分客户、供应商的经营场所 并向其发送了询证函件,并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 访谈。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一直为“精密 机械零部件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 分别为 343,311,926.29 元、450,055,874.76 元、652,106,924.88 元,占当期营业收 入的比例分别为 99.96%、99.70%、99.98%。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二)发行人的持续经营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产品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 5-1-9 变化可能对发行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不存在终止经营或破产清算的事由 或情形。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 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四、关于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关联方变更情况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 查阅了相关关联企业的基本信息,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了查 询。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关联方发生 如下变化: 1、发行人新增关联方的情况 注册资本/ 序 关联方名称 基金数额 关联关系 经营范围/业务范围 号 (万元) 2022 年 3 月起担 1 赵海东 -- -- 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般项目:模具制造;有色金属合金制 造(航空、航天、船舶、汽车、摩托车 轻量化及环保型新材料制造,《佛山市南 海区产业导向目录》禁止的项目除外); 有色金属铸造(铝合金压铸);铸造机械 独立董事赵海东 佛山市南海奔 制造;通用设备修理;新材料技术研发; 担任副董事长、 2 达模具有限公 3,812.3622 金属制品修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总经理,并间接 司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持股 1% 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 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以上项目不涉及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广东鸿邦金属 独立董事赵海东 3 10,000 有色金属合金制造 铝业有限公司 担任董事 5-1-10 注册资本/ 序 关联方名称 基金数额 关联关系 经营范围/业务范围 号 (万元) 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 2021 年 9 月起, 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非居住 何光雄担任其董 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房地产经纪; 广东耀晟企业 4 1,000 事,何光雄控制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咨询策划服 管理有限公司 的引力控股持有 务;贸易经纪;国内贸易代理。(除依法 其 40%的股权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1 年 9 月起, 何光雄担任其董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咨 佛山汇和达 事,何光雄控制 询;企业管理;物业管理;国内贸易代 5 产业投资有限 500 的佛山市和汇贸 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公司 易有限公司持有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其 51%的股权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咨 询;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 佛山市共好 何光雄控制的引 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 6 产业投资有限 10 力控股持有其 赁;物业管理;房地产经纪;咨询策划 公司 100%的股权 服务;贸易经纪;国内贸易代理。(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 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总质量 4.5 吨及以 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货物运输(除网络 货运和危险货物);装卸搬运;物业管理; 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仓储设备租赁服务; 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供应链管理服务; 家用电器销售;家用电器安装服务;家 具安装和维修服务;运输货物打包服务; 何光雄控制的引 广东共好物流 园区管理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 7 500 力控股持有其 有限公司 要许可的商品);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除 100%的股权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 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道路货物运 输(网络货运);食品销售;建设工程施 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 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 准) 5-1-11 注册资本/ 序 关联方名称 基金数额 关联关系 经营范围/业务范围 号 (万元) 陈 翀 担 任 其 理 对重大自然灾害及困难群体提供资助; 广东省圆梦慈 8 200 事;何光雄曾担 对残疾人进行扶助;对贫困优秀学生的 善基金会 任其理事 资助。 2、已披露关联方的变动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律师工作报告》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已披露的关联方发生的变动情况如下: 序 注册资本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备注 号 (万元) 何光雄控 制的佛 佛山启航产业投资 山市和汇 贸易有 1 1,000 已于 2021 年 11 月注销 有限公司 限公司持有其 55%股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 宁夏青龙管业集团 原独立董 事王力 订)》(以下简称“《上市 2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33,499.2 担任其独立董事 规则》”)第 6.3.3 条第二 代码:002457) 款第(四)项的规定,不 再认定为关联方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 根据《上市规则》第 6.3.3 独立董事 王悦担 3 有限公司(股票代 104,488.785 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 任其独立董事 码:600825) 定,不再认定为关联方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 根据《上市规则》第 6.3.3 独立董事 王悦担 4 份有限公司(股票代 20,000 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 任其独立董事 码:002319) 定,不再认定为关联方 根据《上市规则》第 6.3.3 江苏宏德特种部件 独立董事 王悦担 5 6,120 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 股份有限公司 任其独立董事 定,不再认定为关联方 江铃汽车股份有限 根据《上市规则》第 6.3.3 独立董事 王悦担 6 公司(股票代码: 86,321.4 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 任其独立董事 000550) 定,不再认定为关联方 5-1-12 序 注册资本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备注 号 (万元) 根据《上市规则》第 6.3.3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 原独立董 事王力 7 434,816.3851 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 份有限公司 担任其独立董事 定,不再认定为关联方 何光雄控 制的引 深圳市夸克资本管 8 1,000 力控股对 其持股 已于 2022 年 1 月注销 理有限公司 100% 何光雄持股 70%, 深圳前海引力资本 9 500 并担任执行董事、 已于 2022 年 1 月注销 管理有限公司 经理 GREAT SOUTH 何光雄持股 40%, GROUP LIMITED 并担任董事、法定 10 — — (南懋集团有限公 代表人;陈翀持股 司) 60%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新增关联交易 1、新增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进行了访 谈,查阅了关联方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及其对应的借款合同 或融资租赁合同等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除《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已经披露的情况外,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存在发行人接受关联方担保的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担保主债 主债权 担保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权金额 担保合同编号 债权人 是否履 方式 (万元) 行完毕 何桂景、何 广东顺德农村商 最高额 明珊、何俊 发行人 11,400 SD104061202100067 业银行股份有限 房产抵 否 桦、陈小 公司北滘支行 押 燕、何泳欣 44100620210020338、 中国农业银行股 最高额 何桂景、何 发行人 2,000 44100620210020338-1、 份有限公司顺德 房产抵 否 俊桦 44100620210020338-2 北滘支行 押 5-1-13 何桂景、何 最高额 明珊、何泳 10120219915287608 保证 欣 最高额 何俊桦 1,400 10120219915325850 否 保证 最高额 郑梓贤 10120219915287529 房产抵 押 何桂景、何 发行人 阳山农商行 最高额 明珊、何俊 10120229910212824 保证 桦、何泳欣 最高额 何桂景 3,900 10120229910212700 房产抵 否 押 最高额 何明珊 10120229910212563 房产抵 押 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上述担保未收取担保费用,未发生因主债务违约而需承 担担保责任的情况,以上关联担保事项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况。 2、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 2022 年 3 月 3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预计公司及子公司 2022 年度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对发行人 2022 年 的关联交易进行预计;同时,发行人独立董事出具了《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相关意见,认为 公司 2022 年度接受相关关联方提供担保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该 等担保不收取公司任何费用,也不需要公司提供反担保,未损害公司、公司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及公司债权人利益。 2022 年 3 月 23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对公司 2021 年度关联交易予以确认的议案》,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了确认,认为 上述关联交易没有对公司实际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 利益的情形;同时,发行人独立董事出具了《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 5-1-14 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相关意见,认为公司在 2021 年度所产生的关联交易遵循市场经济规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未损害 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发行人与关联方进行上述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 议确认或预计,独立董事、监事会就相关事宜发表了意见,上述关联交易已经采 取必要措施对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 形。 (三)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披露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招股说明 书》和《审计报告》中,已对关联方、关联关系和重大关联交易的内容、金额和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进行了充分披露。发行人所披露的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五、关于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专利权变化情况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的各项专利证书,并通过国家知识产 权局网站(https://www.cnipa.gov.cn)进行了查询。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已经披露的情况外,发行人新增专利 2 项,其中发明专利 1 项,实用新型专利 1 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 专利 专利号 专利名称 申请日 权利人 号 类型 一种空调压缩机滚子 实用 2021 年 1 月 1 ZL202120209346.8 粗车加工的全自动上 发行人 新型 25 日 料装置 一种低碳刹车盘及其 2020 年 6 月 2 ZL202010549537.9 发明 发行人 制作方法 16 日 5-1-15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新增专利系发行人自行申请取得,并已经取得国 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发明专利证书》与《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本所认为,发 行人对该等专利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发行人可以以合法的方式使用上述专利,不 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商标权变化情况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的各项商标权证,并通过国家知识产 权局商标局网站(http://sbj.cnipa.gov.cn)进行了查询。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已经披露的情况外,发行人新增境内商标 49 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 所有 商标 商标注 核定使用 注册 核定服务项目或 号 权人 名称 册证号 商品类别 有效期限 核定使用商品范围 工业用固态气体;工业 2021 年 用盐;柔软剂;活性炭; 8 月 21 日 海藻(肥料);防火制 1 51671717 第1类 至 剂;食物防腐用化学 2031 年 品;制革用油;工业用 8 月 20 日 树胶(黏合剂);纸浆; 洁肤乳液;清洁制剂; 2021 年 洗衣用织物柔顺剂;研 10 月 7 日 磨剂;香精油;化妆品; 2 51655718 第3类 至 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 2031 年 (香料);个人或动物 发行 10 月 6 日 用除臭剂;空气芳香 人 剂; 2021 年 卫生消毒剂;空气净化 10 月 7 日 制剂;兽医用药;驱虫 3 51677775 第5类 至 用香;浸药液的薄纸; 2031 年 外科敷料;牙用研磨 10 月 6 日 剂;中药袋; 除火器外的随身武器; 2021 年 餐具(刀、叉和匙); 10 月 7 日 手工操作手工具用工 4 51675215 第8类 至 具柄;金属带拉伸器 2031 年 (手工具);扳手(手 10 月 6 日 工具);电动修指甲成 5-1-16 序 所有 商标 商标注 核定使用 注册 核定服务项目或 号 权人 名称 册证号 商品类别 有效期限 核定使用商品范围 套工具;泥铲(园艺 用);磨刀器具; 计算机外围设备;人脸 识别设备;全球定位系 2021 年 统(GPS)设备;安全 8 月 21 日 监控机器人;自拍杆 5 51675228 第9类 至 (手持单脚架);电线 2031 年 识别线;电子防盗装 8 月 20 日 置;电池充电器;个人 用防事故装置;灭火设 备; 电动牙科设备;电子针 2021 年 灸仪;婴儿用奶嘴式喂 10 月 7 日 辅食器;非化学避孕用 6 51660533 第 10 类 至 具;外科用人造皮肤; 2031 年 矫形用物品;缝合材 10 月 6 日 料; 灯;电热水壶;冷冻设 备和机器;干燥装置和 2021 年 设备;供暖装置用锅炉 8 月 14 日 管道(管);蒸汽浴装 7 51688188 第 11 类 至 置;水净化设备和机 2031 年 器;便携式取暖器;打 8 月 13 日 火机;空气净化用杀菌 灯; 2021 年 体育用火器;自燃性引 8 月 21 日 火物;烟火产品;个人 8 51659260 第 13 类 至 防护用喷雾;焰火;鞭 2031 年 炮;烟花;捕捉网发射 8 月 20 日 器;武器肩带;鱼雷; 印刷出版物;手压订书 2021 年 机(办公用品);墨水; 10 月 7 日 印章(印);文具或家 9 51648479 第 16 类 至 用黏合剂(胶水);便 2031 年 携式印刷成套工具(办 10 月 6 日 公用品);建筑模型; 教学材料(仪器除外); 2021 年 未加工或半加工树胶; 10 51676736 第 17 类 10 月 7 日 建筑防潮材料;封拉线 5-1-17 序 所有 商标 商标注 核定使用 注册 核定服务项目或 号 权人 名称 册证号 商品类别 有效期限 核定使用商品范围 至 (卷烟); 2031 年 10 月 6 日 半成品木材;建筑石 2021 年 料;混凝土建筑构件; 10 月 7 日 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 11 51660826 第 19 类 至 可移动的非金属建筑 2031 年 物;石、混凝土或大理 10 月 6 日 石制艺术品;建筑用玻 璃;制砖用黏合料; 搁物架(家具);存储 和运输用非金属容器; 草编织物(草席除外); 2021 年 未加工或半加工的动 8 月 21 日 物角;食品用塑料装饰 12 51665986 第 20 类 至 品;家具用非金属附 2031 年 件;窗用非金属附件; 8 月 20 日 家养宠物窝;非金属制 身份鉴别手环;画框边 条; 2021 年 瓷、陶瓷、陶土、赤陶 10 月 7 日 或玻璃制艺术品;梳; 13 51670183 第 21 类 至 牙刷;未加工或半加工 2031 年 玻璃(建筑用玻璃除 10 月 6 日 外) 包装带;洗衣用网袋; 纺织品制室外遮帘;包 装用纺织品袋(信封、 2021 年 小袋);纤维纺织原料; 8 月 14 日 非橡胶、非塑料、非纸 14 51660864 第 22 类 至 或纸板制(减震或填充 2031 年 用)包装材料;瓶用草 8 月 13 日 制包装物;防水帆布; 运载工具非专用盖罩; 包装或捆扎用非金属 带; 2021 年 纺织线和纱;线;毛线 15 51676809 第 23 类 8 月 14 日 和粗纺毛纱;人造线和 至 纱;尼龙线;刺绣用金 5-1-18 序 所有 商标 商标注 核定使用 注册 核定服务项目或 号 权人 名称 册证号 商品类别 有效期限 核定使用商品范围 2031 年 属线;人造毛线;绳绒 8 月 13 日 线;弹力丝(纺织用); 纺织用塑料线; 纺织织物;纺织用玻璃 纤维织物;纺织品制壁 2021 年 挂;毡;家庭日用纺织 8 月 21 日 品;床单和枕套;纺织 16 51688364 第 24 类 至 品制或塑料制帘;伊斯 2031 年 兰教隐士用龛(布); 8 月 20 日 纺织品制或塑料制横 幅;寿衣; 衣服饰边;衣服装饰 品;扣子(服装配件); 2021 年 除线以外的缝纫用品; 8 月 21 日 除圣诞树以外的人造 17 51751260 第 26 类 至 植物;衣领托;亚麻织 2031 年 品标记用数字或字母; 8 月 20 日 纺织品装饰用热黏合 补片(缝纫用品);发 辫;卷发夹; 地毯;垫席;瑜伽垫; 2021 年 墙纸;浴室防滑垫;人 8 月 28 日 工草皮;滑雪斜坡用编 18 51761272 第 27 类 至 织绳垫;汽车用脚垫; 2031 年 门前擦鞋垫;榻榻米 8 月 27 日 垫; 游戏器具;玩具;棋盘 2021 年 游戏器具;运动球类球 8 月 21 日 胆;锻炼身体器械;射 19 51746504 第 28 类 至 箭用器具;弹弓(体育 2031 年 用品);塑胶跑道;护 8 月 20 日 膝(体育用品);钓鱼 用具; 作咖啡代用品的植物 2021 年 制剂;以谷物为主的零 10 月 7 日 食小吃;主要由米制成 20 51761666 第 30 类 至 的冻干食品;食用淀 2031 年 粉;除香精油外的饮料 10 月 6 日 用调味品;食用冰; 5-1-19 序 所有 商标 商标注 核定使用 注册 核定服务项目或 号 权人 名称 册证号 商品类别 有效期限 核定使用商品范围 未加工木材;谷(谷 2021 年 类);新鲜的园艺草本 8 月 21 日 植物;活家禽;新鲜水 21 51729563 第 31 类 至 果;新鲜蔬菜;植物种 2031 年 子;动物食品;酿酒麦 8 月 20 日 芽;动物栖息用干草; 2021 年 10 月 7 日 22 51724447 第 32 类 至 啤酒; 2031 年 10 月 6 日 香烟;烟灰缸;火柴; 2021 年 吸烟用打火机;卷烟 8 月 14 日 纸;除香精油外的烟草 23 51719388 第 34 类 至 用调味品;电子香烟; 2031 年 (防止烟草变干的)保 8 月 13 日 润盒;烟用草本植物; 吸烟者用口腔雾化器; 海关金融经纪服务;受 2021 年 托管理;担保;典当经 8 月 21 日 纪;不动产经纪;债务 24 51719416 第 36 类 至 咨询服务;艺术品估 2031 年 价;海上保险承保;金 8 月 20 日 融咨询;税审服务; 建筑咨询;仓库建筑和 修理;室内装潢修理; 办公机器和设备的安 2021 年 装、保养和修理;运载 8 月 21 日 工具清洗服务;干洗; 25 51745000 第 37 类 至 灭害虫(非农业、非水 2031 年 产养殖业、非园艺、非 8 月 20 日 林业目的);防盗报警 系统的安装与修理;防 锈;轮胎硫化处理(修 理); 2021 年 物流运输;运载工具故 8 月 21 日 障牵引服务;空中运 26 51745036 第 39 类 至 输;车辆共享服务;货 2031 年 物贮存;潜水服出租; 5-1-20 序 所有 商标 商标注 核定使用 注册 核定服务项目或 号 权人 名称 册证号 商品类别 有效期限 核定使用商品范围 8 月 20 日 能源分配;操作运河水 闸;快递服务(信件或 商品);管道运输; 材料锯切服务;金属电 2021 年 镀;木材砍伐和加工; 8 月 28 日 玻璃窗着色处理(表面 27 51751189 第 40 类 至 涂层);烧制陶器;面 2031 年 粉加工;剥制加工;服 8 月 27 日 装定制;废物和垃圾的 回收利用;能源生产; 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 班;出借书籍的图书 2021 年 馆;文字出版(广告宣 8 月 21 日 传文本除外);口译服 28 51719449 第 41 类 至 务;俱乐部服务(娱乐 2031 年 或教育);导游服务; 8 月 20 日 动物园服务;为艺术家 提供模特服务;就业指 导(教育或培训顾问); 技术项目研究;校准 2021 年 (测量);化妆品研究; 8 月 21 日 气象预报;材料测试; 29 51725691 第 42 类 至 包装设计;室内装饰设 2031 年 计;服装设计;计算机 8 月 20 日 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 艺术品鉴定; 2021 年 10 月 7 日 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 30 51751676 第 43 类 至 租;照明设备出租; 2031 年 10 月 6 日 芳香疗法服务;美容服 2021 年 务;宠物清洁;庭院风 10 月 7 日 景布置;卫生设备出 31 51720884 第 44 类 至 租;饮食营养指导;医 2031 年 疗按摩;健康咨询;桑 10 月 6 日 拿浴服务 2021 年 32 52525192 第1类 制革用油; 11 月 14 日 5-1-21 序 所有 商标 商标注 核定使用 注册 核定服务项目或 号 权人 名称 册证号 商品类别 有效期限 核定使用商品范围 至 2031 年 11 月 13 日 乐器;乐谱架;弓用马 2021 年 毛(乐器用);机械钢 8 月 21 日 琴用音量调节器;弦乐 33 52565729 第 15 类 至 器用松香;音乐合成 2031 年 器;电子乐器;机器人 8 月 20 日 鼓;指挥棒;校音器(定 音器); 2021 年 10 月 28 日 非金属制身份鉴别手 34 52562975 第 20 类 至 环; 2031 年 10 月 27 日 2021 年 10 月 21 日 线;尼龙线;刺绣用金 35 52566401 第 23 类 至 属线;人造毛线;绳绒 2031 年 线;纺织用塑料线; 10 月 20 日 2021 年 11 月 7 日 伊斯兰教隐士用龛 36 52569902 第 24 类 至 (布);寿衣; 2031 年 11 月 6 日 2021 年 11 月 28 日 运载工具用金属锁;金 37 52551609 第6类 至 属铸模; 2031 年 11 月 27 日 2021 年 11 月 28 日 铸件设备;轴承(机器 38 52517237 第7类 至 部件); 2031 年 11 月 27 日 2021 年 12 月 28 日 手工操作手工具用工 39 52586197 第8类 至 具柄; 2031 年 5-1-22 序 所有 商标 商标注 核定使用 注册 核定服务项目或 号 权人 名称 册证号 商品类别 有效期限 核定使用商品范围 12 月 27 日 2021 年 12 月 28 日 可移动的非金属建筑 40 52591225 第 19 类 至 物;建筑用玻璃; 2031 年 12 月 27 日 2021 年 12 月 7 日 41 52563012 第 22 类 至 瓶用草制包装物; 2031 年 12 月 6 日 2021 年 12 月 28 日 42 52578820 第 25 类 至 宗教服装; 2031 年 12 月 27 日 2021 年 12 月 28 日 扣子(服装配件);亚 43 52578861 第 26 类 至 麻织品标记用数字或 2031 年 字母; 12 月 27 日 2021 年 12 月 28 日 44 52584339 第 28 类 至 塑胶跑道; 2031 年 12 月 27 日 2021 年 12 月 28 日 45 52597630 第 31 类 至 动物栖息用干草; 2031 年 12 月 27 日 2021 年 11 月 21 日 除香精油外的烟草用 46 52572907 第 34 类 至 调味品;电子香烟; 2031 年 11 月 20 日 2021 年 47 52580505 第 39 类 12 月 28 日 潜水服出租; 至 5-1-23 序 所有 商标 商标注 核定使用 注册 核定服务项目或 号 权人 名称 册证号 商品类别 有效期限 核定使用商品范围 2031 年 12 月 27 日 2021 年 12 月 28 日 48 52581563 第 45 类 至 保险箱出租; 2031 年 12 月 27 日 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 金属;金属垫圈;混凝 2022 年 土用金属加固材料;金 2 月 21 日 属法兰盘;金属铸模; 49 56144057 第6类 至 金属阀门(非机器部 2032 年 件);运载工具用金属 2 月 20 日 锁;金属标签;铜焊合 金;金属下锚柱;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新增商标系发行人自行申请取得,并取得国家知 识产权局商标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本所认为,发行人对该等商标拥有合法 的所有权,可以以合法的方式使用上述商标,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房产情况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经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赴房地产 主管部门查阅了发行人拥有的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一)》已经 披露的情况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的厂房和办公楼建筑面积合计 56,027.60 平方米,具体情况如下: 序 建筑面积 产权人 房产证号 房屋坐落 用途 号 (平方米) 粤(2021)阳山 阳山县杜步镇大 1 发行人 县不动产权第 路村委会大路塝 12,891.72 厂房 0007520 号 村 188 号之 31 栋 皖(2021)当涂 当涂经济开发区 2 联合 县不动产权第 695.22 配套 大城坊西路南侧 技术 0014834 号 3 皖(2021)当涂 当涂经济开发区 195.92 配套 5-1-24 序 建筑面积 产权人 房产证号 房屋坐落 用途 号 (平方米) 县不动产权第 大城坊西路南侧 0014835 号 皖(2021)当涂 当涂经济开发区 4 县不动产权第 7,240.93 综合楼 大城坊西路南侧 0014836 号 皖(2021)当涂 当涂经济开发区 5 县不动产权第 10,874.94 厂房 大城坊西路南侧 0014837 号 皖(2021)当涂 当涂经济开发区 6 县不动产权第 5,994.00 厂房 大城坊西路南侧 0014838 号 皖(2021)当涂 当涂经济开发区 7 县不动产权第 9,666.59 厂房 大城坊西路南侧 0014839 号 皖(2021)当涂 当涂经济开发区 8 县不动产权第 68.92 配套 大城坊西路南侧 0014840 号 皖(2021)当涂 当涂经济开发区 9 县不动产权第 32.67 配套 大城坊西路南侧 0014841 号 皖(2021)当涂 当涂经济开发区 10 县不动产权第 47.85 配套 大城坊西路南侧 0014842 号 皖(2021)当涂 当涂经济开发区 11 县不动产权第 61.36 配套 大城坊西路南侧 0014843 号 皖(2021)当涂 当涂经济开发区 12 县不动产权第 107.02 配套 大城坊西路南侧 0014844 号 皖(2021)当涂 当涂经济开发区 13 县不动产权第 8,150.46 厂房 大城坊西路南侧 0014845 号 合计 56,027.60 -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房产均系发行人或子公司自行建造取得,发行人 及子公司已经取得相关产权证书。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子公司对上述房产拥有合 法的所有权,可以以合法的方式使用上述房产,该等房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 纠纷。 5-1-25 (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固定资产明细, 抽查了部分新增重大设备采购合同、发票及付款凭证。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固定资产原值 529,166,529.46 元、累计折旧 140,903,496.86 元、净值为 388,263,032.60 元,主要系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电 子设备等。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主要系买 受所得。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该等生产经营设备,对该等生产 经营设备的占有和使用合法、有效,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五)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财产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进行了访谈,赴 相关主管部门进行了查询。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除《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一)》已披露的情况外,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存在以其拥有的房地产为其向金融机构申请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情形 具体如下: 序 抵押 抵押合同 主债权金额 权证编号 抵押期限 号 权人 编号 (万元) 阳府国用(2012)第 8231222451 号 2021 年 粤房地权证阳字第 7 月 30 日 SD104061202 0100017470 号 1 顺德农商行 11,400 至 100066 号 至 2026 年 粤房地权证阳字第 7 月 29 日 0100017481 号, 共计 12 宗 徽商银行股 皖(2021)当涂县不动产 份有限公司 权第 0014834 号 2021 年 2021 年 600 最 10 月 27 日 马鞍山花园 至 2 高抵字第 7,000 至 支行(以下简 皖(2021)当涂县不动产 0903 号 2024 年 称“徽商银 权第 0014845 号, 10 月 27 日 行”) 共计 12 宗 5-1-26 粤(2018)阳山县不动产 权第 0005290 号 粤(2018)阳山县不动产 权第 0005312 号 粤(2018)阳山县不动产 权第 0005314 号 粤(2018)阳山县不动产 权第 0005310 号 粤(2018)阳山县不动产 权第 0005317 号 粤(2018)阳山县不动产 权第 0005318 号 粤(2018)阳山县不动产 权第 0005293 号 粤(2018)阳山县不动产 权第 0005316 号 粤(2018)阳山县不动产 权第 0005306 号 2022 年 1 月 19 日 10120229910 粤(2018)阳山县不动产 3 阳山农商行 3,900 至 211819 权第 0005305 号 2026 年 粤(2018)阳山县不动产 1 月 18 日 权第 0005303 号 粤(2018)阳山县不动产 权第 0005299 号 粤(2018)阳山县不动产 权第 0005295 号 粤(2018)阳山县不动产 权第 0005322 号 粤(2018)阳山县不动产 权第 0005304 号 粤(2018)阳山县不动产 权第 0005309 号 粤(2018)阳山县不动产 权第 0005311 号 粤(2018)阳山县不动产 权第 0005294 号 粤(2018)阳山县不动产 权第 0005298 号 5-1-27 粤(2018)阳山县不动产 权第 0005292 号 粤(2018)阳山县不动产 权第 0005319 号 粤(2018)阳山县不动产 权第 0005297 号 粤(2020)阳山县不动产 权第 0002190 号 粤(2020)阳山县不动产 权第 0002193 号 粤(2020)阳山县不动产 权第 0002189 号 粤(2020)阳山县不动产 权第 0002187 号 粤(2020)阳山县不动产 权第 0002192 号 粤(2020)阳山县不动产 权第 0002188 号 粤(2020)阳山县不动产 权第 0002194 号 粤(2021)阳山县不动产 权第 0007520 号 (六)财产产权及潜在纠纷的核查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财产均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合法拥有,且均登记在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名下,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截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上述设定担保情形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对各 自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无限制、不存在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六、关于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发行人的重大合同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正在履 行或即将履行的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合同订单以及 5-1-28 发行人与相关银行签署的授信及担保合同等资料,与主要客户、供应商的经办人 员进行了访谈,实地走访了相关客户、供应商的经营场所并向其发送了询证函件, 并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 在纠纷的重大合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律师工作报告》及《补 充法律意见(一)》已经披露的以外,发行人新增正在履行或即将履行的对发行 人有重大影响的合同主要为销售合同、采购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具体情 况如下: 1、销售合同 序 签约 履行 客户名称 合同名称 合同有效期 号 主体 情况 发行 珠海凌达压缩机有 年度购货合同 2021 年 12 月 26 日至 正在 1 人 限公司 (生产物料) 2022 年 12 月 25 日 履行 发行 重庆凌达压缩机有 年度购货合同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正在 2 人 限公司 (生产物料)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履行 2022 年 4 月 1 日至 发行 中山金菱机械有限 活塞铸件销售 2023 年 3 月 31 日 即将 3 人 公司 合同 如双方无异议,自动 履行 续期一年 联合 长虹华意压缩机股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正在 4 采购合同 技术 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履行 发行 武汉凌达压缩机有 年度购货合同 2021 年 12 月 26 日至 正在 5 人 限公司 (生产物料) 2022 年 12 月 25 日 履行 联合 芜湖市甬微制冷配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正在 6 铸件购销合同 技术 件制造有限公司 2022 年 5 月 31 日 履行 联合 安徽海立精密铸造 2021 年 8 月 1 日至 正在 7 采购框架合同 技术 有限公司 2022 年 7 月 30 日 履行 联合 合肥凌达压缩机有 年度购货合同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正在 8 技术 限公司 (生产物料)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履行 2、原材料及外协加工采购合同 序 签约主体 供应商名称 合同名称 合同有效期 号 广东省龚诚再生资 2022 年 1 月 1 日 1 发行人 源回收股份有限公 年度采购合同 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司 如双方无异议,自动续期一年 5-1-29 序 签约主体 供应商名称 合同名称 合同有效期 号 2022 年 1 月 1 日 中山市润兴再生资 2 发行人 年度采购合同 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源回收有限公司 如双方无异议,自动续期一年 佛山市顺德区再美 2022 年 1 月 1 日 3 发行人 绿物资回收有限公 年度采购合同 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司 如双方无异议,自动续期一年 2022 年 1 月 1 日 安徽九华富康冶金 4 联合技术 年度采购合同 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材料有限公司 如双方无异议,自动续期一年 3、其他重大采购合同 序 合同金额 合同签订 签约主体 供应商名称 合同主要内容 号 (万元) 日期 佛山市亿研精密 主壳体整线设 2021 年 9 1 联合技术 数控设备有限公 510.6 备 SK 月 13 日 司 安徽压缩机壳 中溧建设集团有 体产业化建设 2021 年 9 2 联合技术 1,515.6 限公司 项目 6#厂房总 月 30 日 承包 4、授信、借款、汇票承兑合同 (1)顺德农商行 ① 授信合同 2021 年 8 月 30 日,发行人与顺德农商行签订了编号为 PX104061202100029 的《授信额度协议》,约定顺德农商行向发行人提供总额为 11,400 万元的授信额 度,其中人民币短期贷款限额为 8,000 万元、开立银行承兑汇票限额为 11,400 万元,授信期限自 2021 年 8 月 30 日至 2022 年 7 月 29 日。 ② 借款合同 根据上述授信协议,发行人与顺德农商行于 2021 年 8 月 30 日签订了编号为 PJ104061202100126 的《借款合同》,约定顺德农商行向发行人提供最高限额为 8,000 万元的借款,借款利率为年利率 4.65%,总贷款期限为一年,双方约定每 5-1-30 笔贷款的借款金额、币种、期限等以借款借据(或相关业务凭证)为准。每笔贷 款的贷款到期日可以晚于总贷款期限的到期日,但除非经贷款人同意,每笔贷款 的贷款到期日均不超过 2023 年 1 月 29 日。 ③ 汇票承兑合同 根据上述授信协议,发行人与顺德农商行于 2021 年 8 月 30 日签订了编号为 PC104061202100041 的《汇票承兑合同》,约定顺德农商行向发行人提供最高限 额为 11,400 万元的汇票承兑,汇票承兑额度的使用期限为一年,汇票承兑额度 项下每笔银行承兑汇票的到期日可晚于上述期限届满日,但最迟不得超过 2023 年 1 月 29 日。 上述授信额度、借款及汇票承兑由何桂景、何明珊、何俊桦、何泳欣、陈小 燕、伟盛金属提供不动产抵押担保,同时由盛力贸易、联合技术提供保证担保。 上述授信协议、借款协议及汇票承兑协议经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 会议及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阳山农商行 2021 年 9 月 8 日,发行人与阳山农商行签订了编号为 10020219915287305 的《借款合同》,约定发行人向阳山农商行借款 1,400 万元,借款利率为年利率 4.35%,借款期限为一年。 上述借款由郑梓贤提供不动产抵押担保,同时由何桂景、何明珊、何俊桦、 何泳欣提供保证担保。 2022 年 1 月 19 日,发行人与阳山农商行签订了编号为 10020229910211163 的《借款合同》,约定发行人向阳山农商行借款 1,400 万元,借款利率为年利率 4.35%,借款期限为一年。 上述借款由何桂景、何明珊、发行人提供不动产抵押担保,同时由何桂景、 何明珊、何俊桦、何泳欣提供保证担保。 5-1-31 2022 年 2 月 21 日,发行人与阳山农商行签订了编号为 10020229910830331 的《借款合同》,约定发行人向阳山农商行借款 1,500 万元,借款利率为年利率 4.35%,借款期限为一年。 上述借款由何桂景、何明珊、发行人提供不动产抵押担保,同时由何桂景、 何明珊、何俊桦、何泳欣提供保证担保。 2022 年 3 月 21 日,发行人与阳山农商行签订了编号为 10020229911398296 的《借款合同》,约定发行人向阳山农商行借款 1,000 万元,借款利率为年利率 4.35%,借款期限为一年。 上述借款由何桂景、何明珊、发行人提供不动产抵押担保,同时由何桂景、 何明珊、何俊桦、何泳欣提供保证担保。 上述借款合同经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 2021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徽商银行 2021 年 9 月 8 日,联合技术与徽商银行签订了编号为授信字 2021 年 6000903 号的《综合授信协议》,约定徽商银行向联合技术提供最高额为 7,000 万元的授 信额度,其中一般贷款额度为 3,000 万元、低风险额度为 2,000 万元、贴现额度 为 2,000 万元,授信期限自 2021 年 10 月 27 日至 2024 年 10 月 27 日。 上述授信额度由联合技术提供不动产抵押担保,同时由发行人提供保证担 保。 上述授信协议经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 2021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5、担保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担保合同的 具体情况如下: 5-1-32 合同 序 合同 担保 债务人 债权人 合同编号 担保方 金额 号 种类 期限 (万元) 757XY202101534205 天天盈 保证 757XY202101534206 伟盛金属 保证 2021 年 757XY202101534207 盛力贸易 保证 6月7日 1 发行人 招商银行 6,000 至 757XY202101534208 联合技术 保证 2022 年 757XY202101534209 联合制造 保证 6月6日 757XY202101534210 天天盈 抵押 2021 年 6月7日 2 发行人 招商银行 757XY202101533901 发行人 质押 2,000 至 2022 年 6月6日 FS 综保字 2021 年 盛力贸易 保证 38772021009-01 6 月 17 日 3 发行人 光大银行 5,000 至 FS 综保字 联合技术 保证 2022 年 38772021009-02 6 月 16 日 盛力贸易、 2021 年 SB104061202100108 保证 联合技术 7 月 30 日 4 发行人 顺德农商行 11,400 至 SD104061202100066 伟盛金属 抵押 2026 年 7 月 29 日 2021 年 10 月 27 日 2021 年 600 最高抵字 联合技术 抵押 7,000 至 第 0903 号 2024 年 10 月 27 日 5 联合技术 徽商银行 2021 年 9 月 10 日 2021 年 600 最高保字 发行人 保证 3,000 至 第 0830 号 2023 年 9 月 10 日 2022 年 1 月 19 日 6 发行人 阳山农商行 10120229910211819 发行人 抵押 3,900 至 2026 年 1 月 18 日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子公司签署的相关担保协议,并与发行人的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进行了访谈。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向子公司联合技术提供保证担保以外,发行人不 存在其他对外担保情况。 5-1-33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 在纠纷的重大合同。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将要履行、正在履行的重大合 同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风险或纠纷。 (二)发行人重大合同履行障碍情形的核查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合同均为发行人及子公司在正常经营活动中产 生,均由发行人或子公司作为合同主体,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上述合同下的任何 义务与其依据其他合同或法律文件承担的义务不存在冲突,合同内容和形式均合 法有效,合同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三)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 的余额表以及《审计报告》。发行人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其他应收款余额为 810,289.58 元,主要系代扣代缴款、保证金、押金、备用金,其他应付款余额为 172,102.88 元,主要系保证金。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 均属于正常的业务往来,且无持有发行人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欠款, 合法有效。 七、关于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发行人《章程草案》的修改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以及发行人 2021 年度股东 大会会议文件。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2022 年 3 月 23 日发行人召开的 2021 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 案)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章 程指引》”)的相关内容修订了上市后适用的《章程草案》。 (二)发行人《章程草案》的内容合法情况 5-1-34 本所律师查阅了《章程草案》的修订条款和内容。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 所认为,发行人的《章程草案》及其修正案的条款齐全、内容完备,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章程指引》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章程草案》的制定程序与内容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修订后的《章程草案》已经于 2022 年 3 月 3 日发行 人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以及 2022 年 3 月 23 日发行人召开的 2021 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章程草案》将作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报材 料之一,在本次申请发行上市获得批准后,将在广东省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 理变更登记的备案手续。 本所律师查阅了《章程草案》的条款和内容。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认 为,《章程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章程草案》的制定已经履行了法定程序。 八、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 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并对上述各项议事规则的内容进行 了审核。 发行人于 2022 年 3 月 23 日召开的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订公司内控制度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内容进行了修订。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议事规则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1-35 (二)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查阅了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期间,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通知、议案、签到 簿、表决票、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会议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认为, 在上述期间内,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上述期间内发行人的关联交易、董事选举和任免及其他重大 事项履行了公司章程和相关议事规则规定的审议程序。 九、关于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选举独立董事的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资料,查阅了新 任独立董事赵海东出具《调查表》《董事声明》《关于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 承诺》《无犯罪记录证明》《华南理工大学人事处证明》及《独立董事聘任协议》 等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期间发行人董事的变化情况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变化情况 2022 年 3 月 23 日,王力因个人原因辞去发行人独立董事职务,发行人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补选赵海东为公司第二届独立董事。 赵海东,1970 年 3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华南理工 大学教授。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独立董事赵海东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已出 具书面承诺将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 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新任独立董事具有独立性,非由下列人员担任:在公 5-1-36 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 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 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人 员;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人员。新任独立董事具备担任公 司独立董事的资格;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及规则;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且不存在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本所认为,发行人新任独立董事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独立董事资格的规定。发行人独立董事的变动情况符合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 影响,不属于重大变动。发行人董事最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变化,上述董事的变 化符合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十、关于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政策变化情况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财务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2021 年 7 月 至 12 月 的 财 务 报 表 、 纳 税 申 报 表 , 并 登 录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网 站 (http://www.chinatax.gov.cn)进行了查询。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的子公 司伟盛金属与天天盈系小型微利企业,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 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2 号)、《减税降费政策 操作指南(二)—小型微利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相关规定,2021 年 7 月至 12 月两家子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部分减按 12.5%计入应纳税所 5-1-37 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所认为,发行人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财政补贴政策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财务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营业 外收入明细、记账凭证、原始单据,以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收到各项财政补贴所依 据的文件。根据《审计报告》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 法律意见(一)》已经披露的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2021 年 7 月至 12 月收到的金 额在 10,000 元以上的主要补贴情况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金额(元) 发放时间 补贴(奖励)依据 《关于清远市 2021 年省级促进 2021 年 7 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企业技术 1 发行人 480,000.00 月6日 改造(第二批)资金拟安排项目 的公示》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21 年 11 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 2 发行人 10,000.00 月 16 日 范和优化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 理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21 年 12 3 发行人 23,904.75 厅关于延续实施稳岗扩围政策 月 23 日 的通知》 《佛山市顺德区经济促进局关 2021 年 8 于开展 2021 年顺德区促进小微 4 盛力贸易 150,000.00 月 31 日 企业上规模扶持专项资金第一 批申报的通知》 《佛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 2021 年 11 组织开展“四上”企业培育奖励 5 盛力贸易 100,000.00 月 19 日 扶持资金(工业企业部分)申领 工作的通知》 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财政补贴符合相关政策的规定,合法、 合规。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依法纳税情况 5-1-38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 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2021 年 7 月至 12 月的营业外支出明细、记账凭证及原 始单据以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根据上述主管税务部门 出具的证明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近三年均依法纳税,不存 在违反有关税务法律、法规而被国家或地方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十一、关于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环境保护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联合技术持有的排污许可证,并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 境 部 网 站 ( https://www.mee.gov.cn ) 、 公 众 环 境 研 究 中 心 网 站 (http://www.ipe.org.cn)进行了查询。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联合技术取得了编 号为 91340521MA2TQP1G4L001Z 的排污许可证,行业类别为黑色金属铸造、气 体压缩机械制造及表面处理,许可证有效期自 2022 年 3 月 18 日至 2027 年 3 月 17 日。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环境保护守法情况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进行了访 谈,查阅了发行人及子公司 2021 年 7 月至 12 月的营业外支出明细、记账凭证及 原始单据,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http://www.mee.gov.cn/)、公众环 境研究中心网站(http://www.ipe.org.cn)进行了查询。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2021 年 7 月至 12 月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没有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形。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质量管理相关规章制度、体系认证证书等资料。根据本所律师 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新增产品质 5-1-39 量和技术标准等体系认证证书如下: 序 证书 认证标准/ 主体 编号 认证范围 有效期 发证机构 号 名称 认证内容 空调、冰箱压 缩机零部件, 263692CC1 汽车零部件等 1 发行人 -2018-AE-R 五金制品、零 GC-RvA 部件的生产、 加工和销售 GB/T19001 环境管理体 263692CC2 空调、冰箱压 -2016/ 系认证 盛力 2 -2018-AE-R 缩机零部件的 ISO9001:20 [注 1] 贸易 GC-RvA 加工和销售 15/ 空调、冰箱压 263692CC3 缩机零部件等 联合 3 -2018-AE-R 五金制品、零 制造 GC-RvA 部件的加工和 销售 空调、冰箱压 2020 年 缩机零部件, 3328CC1-2 11 月 13 日 汽车零部件等 4 发行人 006-AQ-RG 至 五金制品、零 DNV C-RvA 2023 年 部件的生产、 GL-Business 11 月 13 日 加工和销售 Assurancce 3328CC2-2 空调、冰箱压 盛力贸 5 006-AQ-RG 缩机零部件的 易 C-RvA 加工和销售 GB/T19001 质量管理体 空调、冰箱压 -2016/ 系认证 3328CC3-2 缩机零部件等 ISO9001:20 [注 2] 联合制 6 006-AQ-RG 五金制品、零 15/ 造 C-RvA 部件的加工和 销售 空调、冰箱压 缩机零部件, 3328CC4-2 联合技 汽车零部件等 7 006-AQ-RG 术 五金制品、零 C-RvA 部件的生产、 加工和销售 1000047141 铸铁件的制 2021 年 质量管理体 IATF 8 发行人 0-MSC-IAT 造,豁免:8.3 12 月 22 日 系认证 16949:2016 F-CHN 产品设计 至 5-1-40 序 证书 认证标准/ 主体 编号 认证范围 有效期 发证机构 号 名称 认证内容 2024 年 12 月 21 日 2021 年 1000048473 铸铁件的制 12 月 28 日 联合技 9 1-MSC-IAT 造,豁免:8.3 至 术 F-CHN 产品设计 2024 年 12 月 27 日 2021 年 广东省企 粤 8 月 26 日 计量体系合 业二级计 清远市市场 10 发行人 [2021]1800 计量体系 至 格证 量保证体 监督管理 03 号 2024 年 系规范 8 月 25 日 AQBIIIQG 安全生产 2021 年 9月 佛山市顺德 安全生产标 盛力贸 (粤) 标准化 III 11 - 至 区安全生产 准化证书 易 SD2021008 级企业(小 2024 年 协会 24 型、轻工) 9月 注 1:序号 1 至序号 3 的证书系《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 263692-2018-AE-RGC-RvA 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子证书,证书编号及有效期与主证书有效期一致。 注 2:序号 4 至序号 7 的证书系《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 3328-2006-AQ-RGC-RvA 的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子证书,证书编号及有效期与主证书有效期一致。 (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方面的守法情况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 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2021 年 7 月至 12 月的营业外支出明细、记账凭证及原 始单据,以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根据本 所律师的核查,2021 年 7 月至 12 月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 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而受到相关政府部门处罚的情况。 十二、关于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5-1-41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营业外支出明细账、记账凭证、原始单据 以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出具的无诉讼、处罚声明。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除已披 露的情况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被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二)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本所律师与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进行了访谈。根据本所律师的核 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不存 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根据本所律师 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以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十三、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为准确编制本次发行《招股说明书》,本所律师应邀与发行人、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共同参与了对《招股说明书》的讨论和修改。 本所律师对《招股说明书》的整体内容,特别是对发行人在该《招股说明书》 中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慎审阅。本所 确认,《招股说明书》对引用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不存在因上述原因可能引起的法律风险,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四、关于发行人的劳动用工情况 5-1-42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员工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员工花名册。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 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计拥有 1,123 名员工,均与公司签 订了劳动合同。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的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凭证以及发 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 缴纳 社会保险/ 员工 缴纳 未缴纳人数 未缴纳原因 主体 住房公积金 总数 人数 发行 社会保险 546 18 6 人为退休返聘员工, 564 人 住房公积金 546 18 12 人为新入职员工。 社会保险 86 5 4 人为退休返聘员工, 盛力 91 1 人自愿放弃缴纳社 贸易 住房公积金 86 5 保公积金。 社会保险 192 11 2 人为退休返聘员工, 联合 8 人为新入职员工,1 203 制造 住房公积金 192 11 人自愿放弃缴纳社保 公积金。 天天 社会保险 1 0 1 - 盈 住房公积金 1 0 伟盛 社会保险、 1 0 1 1 人为退休返聘员工。 金属 住房公积金 1 人为退休返聘员工, 9 人为新入职员工,2 社会保险 250 13 人自行参保,1 人自愿 放弃缴纳社保。 联合 263 1 人为退休返聘员工, 技术 9 人为新入职员工,1 住房公积金 251 12 人自行缴纳公积金,1 人自愿放弃缴纳公积 金。 (三)关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的情况 5-1-43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派遣单位签署的《劳务派遣协议》、派 遣单位的《营业执照》《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派遣员工的工资发放清单以及发 行人向派遣单位支付管理费、劳务派遣人员报酬的记账凭证及原始单据。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签署《劳务派遣协议》的派遣单 位均具有相应劳务派遣资质,劳务派遣用工岗位符合“临时性、辅助性、可替代 性”原则,用工比例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要求。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子公司联合制造、联合技术劳务派遣用工具体情 况如下: 单位:人 劳务派遣 员工和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人数 时间 主体 员工总数 员工 人员合计数 占比 联合技术 203 16 219 7.31% 2021 年 末 联合制造 263 19 282 6.74%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使用的劳务派遣员工主要从事包 装、清理铁屑等工作,劳务派遣用工岗位符合“临时性、辅助性、可替代性”的 原则。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报告期内,发行人及 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劳动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的劳务 派遣用工合法、合规。 (四)关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劳务外包用工的情况 1、劳务外包的基本情况 2021 年度,发行人子公司联合制造及联合技术存在使用劳务外包用工的情 形,外包工序主要为清洗线、曲轴线加工工序,不涉及关键工序及核心产品。2021 年度发行人劳务外包支出金额为 663.20 万元。 5-1-44 2、劳务外包公司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劳务外包公司的营业执照,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网站进行了查询。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合 作的劳务外包公司新增 2 家,具体情况如下: (1)安徽凡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安徽凡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207MA8MWRDC06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鸠江电子产业园综合楼 4 楼 注册地址 441 室-274 法定代表人 耿康 成立时间 2021 年 6 月 25 日 注册资本 500 万元人民币 股东 孙贤奎持股 40%,耿康持股 30%,胡伟持股 30% 许可项目:劳务派遣服务;职业中介活动;道路货物运输 (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企业 管理;生产线管理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 家政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 经营范围 审批的项目);物业管理;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 日用百货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化妆品零 售;灯具销售;皮革制品销售;服装服饰批发;鞋帽批发; 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办公用品销售;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 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2)江阴市宏展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江阴市宏展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81MA1XFQQ23X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地址 江阴市澄江东路 3 号景澄物流园 A0046 号 法定代表人 单志杰 成立时间 2018 年 11 月 14 日 注册资本 200 万元人民币 5-1-45 股东 单志杰持股 60%,李亚平持股 40% 企业管理服务(不含投资与资产管理);社会经济咨询(不 含投资咨询及教育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 礼仪服务;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餐饮管理服务;家 政服务;房产中介服务;装卸搬运(不含危险品);五金 产品、建筑材料、日用百货的销售;建筑、水电工程的施 工;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汽车零部件、电力电子元器件、 经营范围 光电子器件的制造、加工;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 存储、发布和咨询服务;人才信息网络服务;人才推荐; 人才招聘;面向成年人开展的培训服务(不含发证,不含 国家统一认可的职业证书类培训);人才测评;境内劳务 派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本所律师查阅了报告期内联合制造、联合技术与劳务外包公司签署的劳务外 包协议,并与劳务外包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访谈。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 人合作的劳务外包公司具备受托开展加工劳务业务所必需的专业能力,外包公司 自行招录员工,组织劳务人员开展清洗线、曲轴线加工业务并对生产过程实施现 场管理,符合劳务外包业务实质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该等劳务外包公司不存在 专门或主要为发行人服务的情况;该等外包公司及其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十五、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主体资格、实质条件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条件和要求,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法律障碍。发行人有 关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申请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 (以下无正文) 5-1-46 (本页无正文,系《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之签署页)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单位负责人 姚思静 姚思静 卓淑燕 王 丹 年 月 日 5-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