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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欧晶科技: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10-22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简“公司”)监事会
           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相关规则及《内蒙古
           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
           订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提案、召集和通知


第二条     公司指定专门负责人员协助监事会主席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
                  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或
                  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
                  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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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员
           应当充分征求各监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监事会主席拟
           定。


第五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
           员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
           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员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三日内,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员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
           通知。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公司不
           设监事会副主席或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员应当分
           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
           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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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邮
           件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八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三章   监事会的召开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临时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
           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
           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
           后传真给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员。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
           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
           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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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
           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监事的姓名、代理事项、
           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章。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表决权。


           受其他监事委托代理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第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第四章   监事会决议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或书面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
           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公司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十五条   表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现场表决应当场作出;通讯表决应以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最后时间为表决有效时限,在规定时限之内未按照会议
           通知中的方式予以表决的,视为放弃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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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
           任。


第十七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监事会会议安排录音
           的,应事先告知出席及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


                               第五章   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   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会议出席情况;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
                  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
                  权票数);
           (七)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员应当参
           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九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
           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
           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
           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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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办理。


第二十一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
           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
           资料、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记录等,由公司指定的
           专门负责人员保管。


           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
           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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