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晶科技:重大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022-10-22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重大资产的
处置行为,加强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内蒙古欧
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资产处置包括以下行为:
(一)购买(收购)、出售资产;
(二)置换资产(或股权);
(三)租入或租出资产;
(四)赠与或受赠资产;
(五)债权或债务重组;
(六)报废资产;
(七)核销资产。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或动力,或者出售产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第二章 审批决策权限
第三条 公司资产处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股东大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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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据;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万元;
(五)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条 公司资产处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据;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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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万元;
(五)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五条 公司资产处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总经理审批: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低
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10%或绝对金额低于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低者作为计算数据;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
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或绝对金
额低于1000万元;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绝对金额低
于100万元;
(五)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或绝对金额低于1000万元;
(六) 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绝对金额低于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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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资产处置的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资产总额和主营业务收
入视为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五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
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第三章 审批决策程序
第七条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可提出资产处置建议。
第八条 公司指定财务管理部为资产处置建议的受理部门。
第九条 资产处置建议应以书面方式提交,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标的资产的状况;
(二) 处置资产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 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
(四) 交易涉及到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 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 资产处置对公司盈利情况的影响。
第十条 财务管理部对收到的资产处置建议作初步审查和整理后,及时向公
司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通报。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资产处置应按本制度规定的权限进行决策。
属于总经理批准的资产处置,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代表公司签署有
关合同和协议等法律文件,并在下次董事会召开会议时向董事会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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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报告。
属于董事会批准的资产处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超过董事会批准权限的资产处置,应当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资产处置达到股东大会的权限标准,若资产处置标的为股权,公司
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资产处置标的最
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
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资产处置标的为股权以
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
事务所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
不得超过一年。资产处置虽未达到股东大会权限的标准,但深圳证
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聘请有关会计
师事务所或者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交易事项,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 公告文稿;
(二) 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
(三) 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如适用);
(四) 交易涉及到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 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交易事项的类型,披露下述适用其交易的有关内容:交易
对方、交易标的、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交易定价及依据、有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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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审批文件(如有)、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
冲突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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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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