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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晶科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2-10-22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依法及时归集和
           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是指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
           部门、有关人员及相关公司(含下属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将
           有关情况向董事长、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及指定联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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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如有)、实际控制人(如有)、持有公司5%以
           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内部重大信息在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汇报,涉及董事
           会审核范围内的事项经董事长批准后由董事会审议,需对外披露的
           事项在向董事长汇报后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具体规定进行
           披露。


第五条     在获悉重大信息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并
           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及重要参股公司(如有)。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重要参股公
           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内部信息报告义务
           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有
           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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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或重要参股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
           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
                  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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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7)公司发生“提供担保”、“对外财务资助”交易事项,
                  无论担保金额大小。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
                  司发生的同类交易应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并适用上述
                  标准。
           (四)与公司的关联方发生的如下关联交易事项:
                 1.签署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
                  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关
                  联交易,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
                  关联交易。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的,不论数额
                  大小。
                  (4)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
                  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累计
                  计算并适用上述标准。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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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
                    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3.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但是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事
                    项;
                 4.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的诉讼;
                 5.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六)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
                    进入破产程序;
                 7.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
                    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8.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9.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如有)、
                    实际控制人(如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
                    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0.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如有)、实际控制人(如有)、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1.公司的控股股东(如有)、实际控制人(如有)、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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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
                    外的其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
                    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
                    行职责;
                 1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三)项中关于交
                    易标准的规定。
           (七)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
                    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行业
                    分类发生变更;
                 5.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
                    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6.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
                    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7.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如有)持股
                    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8.公司董事、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
                    发生变动;
                 9.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
                    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10.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
                    果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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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
                    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2.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如有)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
                  14.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
                    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
                    强制过户风险;
                  15.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
                  16.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其它重大事件:
                  1.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7.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九)以上事项未曾列出,或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报告标准,但可
           能会对公司证券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
           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其他相关制度
           要求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向公司报告的信息。


第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如有),对应当披露的
           重大信息,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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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九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在知悉重大信息后应立即向董事长、董事会秘
            书报告。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在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指派的人
            员接管相关事务前,应负责控制重大信息知情人范围,并对重大信
            息的知情人情况做初步记录。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
            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涉及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
            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
            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
            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
            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项涉及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
            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
            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
            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
            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
            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
            况。


第十一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的具体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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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等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
            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成
            交确认书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证券服务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六)公司董事会秘书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审议或
            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
            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
            公开披露。



                             第四章   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未经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的任何部门、各分公司、各控
            股子公司均不得对外披露公司任何重大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
            应交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禁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
            露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内部信息报
            告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重大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
            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漏该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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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将信息知情者尽量控制在
            最小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做好对知情者范围的记录工作。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
            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成立调查
            小组,对报告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
            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
            遗漏、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发重大误解;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
            冲突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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