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晶科技:利润分配制度2022-10-22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制度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利润分配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机制,
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章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二条 公司缴纳有关税项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
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
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
(二)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
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
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
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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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参与分配利润。
第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
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25%。
第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
其他方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利润分配。
现金方式优先于股票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
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分配现金股利,以人民币计价和宣布。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在实施现
金分红的同时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
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
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
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
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
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第六条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
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盈
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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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应当以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同时,为
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应当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
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比例。
第八条 公司在报告期结束后,至利润分配方案公告前股本总额发生变动的,
应当以最新股本总额作为分配的股本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明确在利润分配方案公告
后至实施前,出现股权激励行权、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等股本总
额发生变动情形时的方案调整原则。
第十条 公司存在利润分配方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或者虽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但未实施,拟发行证券的,应当在方案实施后发行。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
内容,并说明该等方案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公
司已披露的股东回报规划等。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
施公告。
方案实施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通过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二)派发现金股利、股票股利的比例(以每十股表述)、股本基
数(按实施前实际股本计算)以及是否含税和扣税情况等;
(三)股权登记日、除权(息)日、新增股份上市日;
(四)方案实施办法;
(五)股本变动结构表(按变动前总股本、本次派发股票股利数、
变动后总股本、占总股本比例等项目列示);
(六)派发股票股利后,需要调整的衍生品种行权(转股)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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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转股)比例、承诺的最低减持价情况等(如适用);
(七)派发股票股利后,按新股本摊薄计算的上年度每股收益或者
本年半年度每股收益;
(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股东回报规划
第十三条 在公司的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公司优
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资金。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
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
定处理。
第十六条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
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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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第四章 利润分配决策机制
第十七条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
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
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
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
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
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当年盈利但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需对此向董事会
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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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征询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独立董事
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批准。
第五章 分红监督约束机制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对分红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
况及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监事通过。若公司年度内盈利
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监事会应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
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属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重要决策事项。公
司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因国家法
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
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确需调整分红政策
的,公司要积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
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分红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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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
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
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的指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
项说明: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二)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四)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
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
冲突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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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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