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晶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10-22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
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
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进
行监督并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并有一名独立董事
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全体
董事的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新任委员在该次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
即就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且为会计专业人士委
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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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
程》及本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审计委员会委
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细则
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
工作。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
审计单位之间的沟通;
(三)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四)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五) 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七)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八)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九)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
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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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
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
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三) 公司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
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 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工作规程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包括:
(一) 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
的时间安排;
(二) 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
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三)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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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四)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
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在一次审阅,形成书面意见;
(五)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
会审核;
(六) 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
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六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
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两名以上审计委
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
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
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电话、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
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
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
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
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
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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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
司支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决议于会议结束
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
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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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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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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