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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欧晶科技: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11-10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8-10 层 邮政编码:518026
          8-10/F, Tower A, Rongchao Tower,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26, P.R.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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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现行章程(下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内蒙古
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
见。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
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 文件 和材
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和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
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


                                                       1
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
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依法进行了见证,并对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
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2 年 10 月 2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做出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的决议,并于 2022 年 10 月 22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内蒙古欧晶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2022
年 11 月 5 日,公司董事会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方式相关事项的 提示性公
告》,为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要求,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方式在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相结合的基础上增设通讯方式。

    为积极配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
决、通讯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
政策影响,本次股东大会无现场出席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线上视频会议于2022
年11月9日下午14:30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良先生主持。公司股东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1月9日上午9:15-9:25、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2年11月9日9:15-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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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1.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等文件,本次
股东大会无现场出席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通过通讯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 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04,020,0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75.6919%。经本所律师验证,通过通讯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2.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 大会
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
共 1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474,7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00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
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
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股东”)12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425,5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927%。

    (二)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公司全体董事、全体监事、董事会秘书
通过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视频方式列席了本次
会议,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
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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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本次股东大会无股东参与现场投票,最
终采用通讯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履行了全部议程并对所
有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按照
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通讯表决和网络投票全部结束
后,公司合并统计了通讯表决和网络投票的结果,并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视频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
登记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106,494,783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表决结果:通过

    2.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2.01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106,494,783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表决结果:通过

    2.02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106,494,783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4
   表决结果:通过

   2.03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106,494,783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表决结果:通过

   2.04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106,494,783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表决结果:通过

   2.05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106,494,783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表决结果:通过

   2.06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106,494,783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表决结果:通过

   2.07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106,494,783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表决结果:通过

   2.08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106,494,783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5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表决结果:通过

   2.09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106,494,783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表决结果:通过

   2.10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106,494,783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表决结果:通过

   2.11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重大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106,494,783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表决结果:通过

   2.12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106,494,783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表决结果:通过

   2.13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利润分配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106,494,783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表决结果:通过

   2.14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106,494,783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6
    表决结果:通过

    3. 议案名称:《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106,494,783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425,5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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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

                  赖继红                                   刘佳芝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

                                                            石    玲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