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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一彬科技: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2023-03-07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宁波
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42 号)
核准,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彬科技”、“发行人”、
“公司”)3,093.34 万股社会公众股公开发行已于 2023 年 2 月 10 日刊登招股意
向书。发行人已承诺在发行完成后将尽快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作为一彬科
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
券”、“保荐机构”)认为一彬科技申请其股票上市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
有关规定,特推荐其股票在贵所上市交易。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保荐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宁波一彬电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相同。

    一、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概况

    中文名称: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Ningbo Yibin Electronic Technology Co.,Ltd.

    注册资本:9,280.00 万元

    实收资本:9,28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

                                      1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6 年 8 月 3 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2017 年 1 月 20 日

    注册地址: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兴业北路东侧工业园区

    公司网址:www.iyu-china.com

    经营范围:电子产品研究、开发;汽车装饰件、汽车零部件、塑料制品、
五金配件制造、加工;塑料材料的开发与生产;汽车装饰件及仪表件图案设计;
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
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设立情况

    发行人前身宁波长华系由浙江长华以 2006 年 5 月 31 日为审计基准日派生
分立。2016 年 12 月 28 日,宁波长华全体股东签署发起人协议,作为股份有限
公司的发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将宁波长华整体变更并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的名称为“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长华全体发起人将有限公司以 2016 年 10 月 31 日为基准日的经审计净
资产 11,285.61 万元按照 2.0225:1 的比例折合为股份公司的股本,股本总额
5,580.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其余 5,705.61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2017 年 1 月 20 日,股份公司取得的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为 91330282793008263G 的《营业执照》。

    (二)主营业务情况

    发行人自成立以来专注于乘用车市场的零部件配套领域,覆盖传统燃油车
和新能源汽车上百个车系,主要产品包括汽车塑料件及金属件,广泛应用于副
仪表盘系统、空气循环系统、发动机舱内装件系统、立柱护板系统、座椅系统、
车内照明系统、门内护板系统、外饰件系统,并逐步开发新能源汽车专用零部
件,是一家专业从事汽车零部件的设计、开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

    公司系国内较早从事汽车零部件制造的企业,总部位于浙江省宁波市,并
在长春、沈阳、郑州、武汉、广州、佛山、天津、成都、扬州、日本及美国等
                                    2
地成立了子公司或分公司,不仅具有对国内六大汽车产业集聚区内的汽车整车
厂进行本地化供货的能力,还将产品远销欧洲及美洲等海外地区。

    凭借较早进入产业链供应体系的先发优势、逐步积累的技术与成本优势以
及本地化供货的速度优势,公司长期同步参与到整车厂配套零部件的开发,与
东风汽车(包含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日产乘用车公司和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东
风启辰汽车公司)、上汽通用、吉利集团(含沃尔沃品牌)、广汽丰田、东风
本田、华晨宝马等国内主要合资及自主品牌整车厂形成了良性互动,能够根据
产品性能和装配要求进行同步开发,并不断按照其最新要求进行优化和改进,
在产品品质、工艺技术、响应速度等方面达到了国内知名合资车企的标准和要
求。公司主要产品已广泛配套于奔驰、宝马、奥迪、丰田、本田、日产、凯迪
拉克、沃尔沃、大众、福特、启辰、吉利、领克、林肯、奇瑞、传祺等众多知
名品牌,覆盖了不同档次的热销乘用车及众多主流车型,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
形成了较强的品牌影响力。

    公司高度重视研发与创新。2016 年 11 月,公司获得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及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
技术企业证书;2017 年 1 月,公司被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厅、国
税局及杭州海关联合认定为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2017 年 11 月,子公司宁波
翼宇被宁波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及地税局等四部门联合认定为高新技术
企业;2020 年 2 月,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将公司评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
中心。

    成立以来,公司荣获东风本田“优秀供应商”、上汽通用“质量创领奖”及一
汽轿车“特殊贡献奖”等客户奖项,市场影响力与知名度不断提升。公司在与其
他汽车零部件厂商的竞争中,凭借就近配套、品质服务等优势逐步构建较强的
核心竞争力,与众多大型整车厂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不断获取各知名品牌
的新项目并实现量产配套。未来,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生产产能,优化产品品质,
抓住汽车行业节能减排、轻量化以及国产替代的市场机遇,不断扩大在新能源
汽车领域的应用。

    自成立以来,公司始终专注于汽车市场的零部件配套领域,公司主营业务

                                   3
和主要产品未发生过重大变化。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报告期内,根据经信永中和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本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2022 年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项目
                             0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流动资产                       133,797.32          123,445.86       108,975.45     98,425.27
资产总计                       202,961.26          188,253.81       158,287.88    148,909.35
流动负债                       130,566.11          121,109.96       102,201.76    115,330.17
负债合计                       137,168.14          127,352.97       107,189.63    121,452.85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            65,793.12            60,900.83       51,098.25     27,350.39
股东权益合计                    65,793.12            60,900.83       51,098.25     27,456.50
负债和股东权益总计             202,961.26          188,253.81       158,287.88    148,909.35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营业收入                    83,155.94            142,653.78       131,994.59      130,622.58
营业利润                     5,453.00             12,248.77        11,538.14         5,213.77
利润总额                     5,569.20             12,200.85        11,451.31         6,636.96
净利润                       4,899.02              9,811.86          8,781.11        5,677.84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4,899.02              9,811.86         8,829.81         5,743.10
净利润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4,048.81              9,152.28         8,431.91         3,135.38
的净利润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2022 年 1-6
           项目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月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12,379.09           18,149.52       20,594.66     14,344.29
额


                                             4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10,676.01            -22,060.45      -8,331.06        -8,795.32
额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2,042.38               -412.63      -1,332.03        -7,022.48
额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
                                       13.81               -9.27          -4.28             3.11
物的影响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3,759.26             -4,332.84      10,927.28        -1,470.40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19,886.72             16,127.45      20,460.29         9,533.01

    4、主要财务指标

                     2022 年 06 月       2021 年 12 月         2020 年 12 月      2019 年 12 月
    财务指标         30 日/2022 年       31 日/2021 年         31 日/2020 年      31 日/2019 年
                        1-6 月                度                    度                 度
流动比率(倍)                  1.02                    1.02             1.07               0.85
速动比率(倍)                  0.65                    0.61             0.70               0.52
资产负债率(合并)
                              67.58                   67.65            67.72              81.56
(%)
资产负债率(母公
                              55.05                   56.55            58.48              74.16
司)(%)
无形资产(扣除土
地使用权)占净资                0.89                    0.64             0.85               1.49
产的比例(%)
应收账款周转率
                                5.34                    4.91             4.75               4.78
(次/年)
存货周转率(次/
                                2.93                    2.80             2.97               2.67
年)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
                           12,509.85               22,662.70       20,736.05          15,134.54
润(万元)
利 息 保 障 倍 数
                                7.93                  10.86              7.71               4.44
(倍)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
的现金流量(元/                 1.33                    1.96             2.22               1.97
股)
每股净现金流量
                                0.41                   -0.47             1.18              -0.20
(元/股)

    (四)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

    1、2022 年 1-12 月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公司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 年度的合并
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和财务报表附注未经审计,但已经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阅报告》
                                               5
(XYZH/2023HZAA1B0059),公司 2022 年度未经审计但已经审阅的主要财务
数据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 目                  2022-12-31                      2022-06-30
资产合计                                          227,748.48                   202,961.26
负债合计                                          153,749.07                   137,168.14
股东权益合计                                       73,999.40                    65,793.12
其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                         73,620.97                    65,793.12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2022 年       2021 年
         项 目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7-12 月       7-12 月
营业收入                   103,003.30       76,703.05          186,159.23      142,653.78
营业利润                     7,310.95        4,953.46           12,763.96       12,248.77
利润总额                     7,318.01        4,964.42           12,887.21       12,200.85
净利润                       6,204.11        4,720.29           11,103.14        9,811.86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6,340.74        4,720.29           11,239.77        9,811.86
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6,310.89        4,257.48           10,359.71        9,152.28
净利润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2022 年        2021 年
         项 目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7-12 月        7-12 月
经 营活 动产生 的现
                            8,982.80        8,256.79           21,361.89        18,149.52
金流量净额
投 资活 动产生 的现
                          -16,774.27     -15,278.65            -27,450.27      -22,060.45
金流量净额
筹 资活 动产生 的现
                            4,504.13        1,364.03            6,546.51             -412.63
金流量净额
汇 率变 动对现 金及
                              13.86             -1.51              27.67               -9.27
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现 金及 现金等 价物
                           -3,273.47        -5,659.34             485.80        -4,332.84
净增加额


                                        6
    (4)非经常损益情况

                                                                           单位:万元
                              2022年           2021年
          项 目                                             2022年度       2021年度
                              7-12月           7-12月
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               -1.68          -46.93         -7.31          -70.75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            48.48           557.81        948.27         817.49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
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
净损益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
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
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
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
                                       -            1.42               -         1.42
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
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
资收益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
                                   8.74            61.60        130.57          26.54
外收入和支出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
的损益项目
          小计                    55.53           573.90      1,071.53         774.70
所得税影响额                       8.57           111.10        174.35         115.13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
                                  17.11                 -        17.11                -
后)
合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29.85           462.80        880.06         659.57
非经常性损益净额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6,340.74        4,720.29     11,239.77        9,811.86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非经常
性损益净额占当期归属于母          0.47%           9.80%         7.83%           6.72%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6,310.89        4,257.48     10,359.71        9,152.28
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

    公 司 2022 年 度 营 业 收 入 186,159.23 万 元 , 2022 年 7-12 月 营 业 收 入
103,003.30 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分别增长 30.50%和 34.29%,主要系金属件业
务快速增长。

    公 司 2022 年度扣 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 的归属于 母公司股 东的净利 润为
10,359.71 万元,2022 年 7-12 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为 6,310.89 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 13.19%和 48.23%,主要系公司销售
收入增加带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
                                           7
    2022 年 12 月 31 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随着公司持续盈利增加。

    2022 年度和 2022 年 7-12 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增加
3,212.37 万元和 726.01 万元,一方面主要原因系收入的增加导致销售回款增加;
另一方面主要系公司 2022 年支付的税费减少。

    自审计截止日至本保荐书签署日,公司整体经营状况、盈利能力稳定,主
要业务模式未发生变化,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2023 年 1-3 月经营业绩预计情况

    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经管理层初步测算,公司 2023 年 1-3 月的业绩
预计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2023 年 1-3 月       2022 年 1-3 月      变动幅度
营业收入                       42,000.00-47,000.00        40,306.25    4.20%至 16.61%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400.00-1,700.00         2,099.74   -33.33%至-19.0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1,500.00-1,800.00         1,904.92    -21.26%至-5.51%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注:2023 年 1-3 月数据为预计数据,2022 年 1-3 月数据为未审数

    公司预计 2023 年 1-3 月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同比减少 5.51%至 21.26%,主要原因系受新冠疫情管控政策调整及春节假期的
影响,2023 年 1-2 月收入同比发生下降,同时随着模具及固定资产的投入,导
致产销量不及预期时单位固定成本明显增加,使 2023 年 1-2 月毛利率相对较低。

    以上 2023 年 1-3 月的业绩预计系公司结合市场及实际经营情况对经营业绩
的合理估计,未经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的总股本为 9,280.00 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
对象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发行价格和本
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量,本次发行股票总量为 3,093.34 万股,本次发
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为 12,373.34 万股,本次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数的比
例为 25.00%。本次发行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8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1、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3、发行股数: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3,093.34 万股,且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为
25.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本次发行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4、发行价格:17.00 元/股,该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22.98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21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
的总股本计算);
   (2)17.24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21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
的总股本计算)。

    5、发行前每股净资产:7.09 元/股(按 2022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权益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6、发行后每股净资产:9.08 元/股(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
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按照 2022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7、发行后每股收益:0.74 元/股(按 2021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8、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
合的方式。

    根据《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公布
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8,094.41595 倍,高于 150 倍,发行
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的 50%
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309.29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2,784.05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 90%。回拨后本


                                    9
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 0.0277981888%,有效申购倍数为 3,597.35667 倍。

    9、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的中国境内自
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禁止购买者除外)。

    10、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11、募集资金总额和净额: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52,586.78 万元,
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6,016.11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46,570.67 万元。信永中和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3 年 2 月 28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XYZH/2023HZAA1B0077
号)。

    (二)关于锁定股份与减持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控股股东王建华、实际控制人王建华、徐姚宁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
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发行人上述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
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行为的,前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在上述持股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
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
总数的 25%;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因
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10
    (4)发行人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
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
并摘牌前,或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
显示发行人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5)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
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
归发行人所有。”

    2、公司实际控制人之子暨一致行动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子暨一致行动人王彬宇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
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发行人上述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
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行为的,前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发行人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
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
并摘牌前,或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
                                   11
显示发行人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4)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
归发行人所有。”

    3、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一彬实业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
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所持发行人上述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
期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行为的,前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发行人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
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
并摘牌前,或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
显示发行人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前,本企业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4)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企业将忠实履行承诺,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
收入归发行人所有。”

    4、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他亲属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亲属姚绒绒、王立坚、谢迪承诺:
                                  12
    “(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
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发行人上述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
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行为的,前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发行人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
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
并摘牌前,或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
显示发行人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4)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
归发行人所有。”

    5、公司持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持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熊军锋、褚国芬、刘镇忠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
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发行人上述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
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
                                    13
除息行为的,前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在上述持股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
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
总数的 25%;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因
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4)发行人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
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
并摘牌前,或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
显示发行人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5)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
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
归发行人所有。”

    6、公司持股监事

    公司持股监事乔治刚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
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持股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


                                   14
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任期届满
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
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
益分派等导致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3)发行人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
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
并摘牌前,或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
显示发行人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4)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
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
归发行人所有。”

    7、公司未持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未持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王政、刘本良、蒋云辉、徐维坚承
诺:

    “(1)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任期届满前
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
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②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
分派等导致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15
    (2)发行人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
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
并摘牌前,或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
显示发行人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3)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
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
归发行人所有。”

    8、公司其他股东

    公司其他股东东恒石油、普华臻宜、金投智业、金智投资、君锋投资、甬
潮白鹭林、嘉兴聚潮、民生投资、甬潮创业、张萍、吴利敏、杨励春、郭坤、
江其勇、陈月芬、周旭光、郑群章、周云豪、胡晨霖、陈威武、刘洪海、马驰、
罗永东、徐武迪、陆晟、杜建芳、梁建军、山东弘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济宁市圣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齐慎、刘磊、王蕾、梁超、天阅财富(北京)
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杜建吉、刘昌宏、山东沃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冯顺、
夏甜、徐世凯、孙英伟、晏玲芝、游有清、何显奇、翁国锋、周晓梅、张长青、
赖卫国、袁科及孟庆文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本企
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16
    本人/本企业将忠实履行承诺,若本人/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
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

    除 上 述 股 东 外 , 公 司 股 东 林 海 飞 持 有 100 股 公 司 股 份 , 持 股 比 例 为
0.0001%,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未出具股份锁定承诺。公司将按照法定要求对
林海飞所持公司股份进行锁定,即: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
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三)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公司控股股东王建华、实际控制人王建华、徐姚宁及其一致行动人王彬宇
承诺:

    “(1)本人持续看好发行人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发行人发展,愿意长期持
有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将不会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可减持发行人的股份:1、在承诺的
持有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2、如发生需向投资
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3)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认真遵守届时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稳定股价的
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减持股份应符合
相关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
协议转让方式等。如届时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对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4)当发行人或本人存在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定的禁止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情形时,本人将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
归发行人所有。”


                                          17
    2、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

    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一彬实业承诺:

    “(1)本企业持续看好发行人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发行人发展,愿意长期
持有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将不会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本企业可减持发行人的股份:1、在承诺
的持有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2、如发生需向投
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企业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3)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认真遵守届时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稳定股价
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减持股份应符
合相关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
协议转让方式等。如届时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企业将按照相关要求执
行。

    (4)当发行人或本企业存在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规定的禁止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情形时,本企业将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本企业将忠实履行承诺,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
收入归发行人所有。”

    3、公司持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持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褚国芬、熊军锋、乔治刚、刘镇忠承
诺:

    “(1)本人持续看好发行人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发行人发展,愿意长期持
有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将不会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可减持发行人的股份:1、在承诺的
持有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2、如发生需向投资
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18
    (3)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认真遵守届时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稳定股价的
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减持股份应符合
相关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
协议转让方式等。如届时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对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4)当发行人或本人存在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定的禁止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情形时,本人将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
归发行人所有。”

       三、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发行人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一)股票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已公开发行;

    (二)本次发行后发行人股本总额为 9,280 万元,不少于 5,000.00 万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3,093.34 万股,占发行人发行后
股份总数的 25.00%,不低于 25%;

    (四)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的

说明

    经核查,保荐机构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一)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合计超过百分之七;


                                   19
    (二)发行人持有或者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百分之七;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存在影响保荐机构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其他
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作为一彬科技的保荐机构,民生证券已在《关于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中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
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并
上市的相关规定;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
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五)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发表
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六)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
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七)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
    (八)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九)本保荐机构在本次保荐工作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
情况,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十)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
的监管措施。

     六、对发行人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

             事项                                  工作计划
                                 在本次发行股票上市当年的剩余时间及其后 2 个完
(一)持续督导事项
                                 整会计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强化发行人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意识,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    协助发行人制订、执行有关制度;与发行人建立经
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   常性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关联交
行人资源的制度                   易事项的知情权,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制度的执行
                                 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协助和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
                                 制度;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持续关
止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
                                 注发行人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的情况。
                                 督导发行人尽可能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若关联交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    易为发行人日常经营所必须或者无法避免,督导发
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     行人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对重大的关联
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交易本保荐机构将按照公平、独立的原则发表意
                                 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      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督促发行人负
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责信息披露的人员学习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适时
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审阅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
                                 督导发行人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管理和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    使用募集资金;定期跟踪了解项目进展情况,通过
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列席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发行人募集资金
                                 项目的实施、变更发表意见。
                                 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的要求规范发行人担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
                                 保行为的决策程序,要求发行人对所有担保行为与
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保荐机构进行事前沟通。
7、持续关注发行人经营环境和业
                                 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及时获取发行
务状况、股权变动和管理状况、市
                                 人的相关信息。
场营销、核心技术以及财务状况
8、根据监管规定,在必要时对发    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阅所需的相
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关材料并进行实地专项核查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的权     有权要求发行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有关规定和
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   保荐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时通报与保荐工作相关的

                                       21
约定                              信息;在持续督导期间内,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
                                  信发行人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不当行为
                                  的,督促发行人做出说明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
                                  的,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按照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对发行
                                  人违法违规的事项发表公开声明。
                                  发行人及其高管人员以及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与上市
                                  提供专业服务的各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将全力支
                                  持、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工作,为保荐机构的保
                                  荐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亦依照法律及其它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
                                  监管规则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保荐机构对发
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
                                  行人聘请的与本次发行与上市相关的中介机构及其
                                  签名人员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存有疑义时,可以与该
                                  中介机构进行协商,并可要求其做出解释或者出具
                                  依据。
(四)其他安排                    无。


       七、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

方式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代行):景忠

       保荐代表人:梁力、孙闽

       联系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 号

       邮编:200120

       联系电话:010-85127689

       传真:010-85127999

       八、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九、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作为一彬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民生证券的保
荐意见如下:

       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22
法规的相关要求,其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民生证券同意担
任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请予批准。




                                 23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梁力                       孙闽




    法定代表人:


      (代行)        景忠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