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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一彬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 年 3月)2023-03-23  

                        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三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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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人员组成 ............................................................. 3

第三章 职责权限 ............................................................. 3

第四章 决策程序 ............................................................. 4

第五章 议事规则 ............................................................. 5

第六章 附 则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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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能力,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
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
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三名,委员中至少
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应当独立于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应当勤勉尽责,
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
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会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
织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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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的制定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计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
会应配合监事会监督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
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报告;

    (三)外部审计机构的专项审核及相关审核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核报告;




 (六)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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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议
案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相关他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
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3天须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除
外。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
议,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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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经董事会批准,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备案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10 年。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本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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