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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一彬科技: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3月)2023-03-23  

                        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三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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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人员组成 .................................................................................................................................. 3

第三章 职责权限 .................................................................................................................................. 3

第四章 决策程序 .................................................................................................................................. 4

第五章 议事规则 .................................................................................................................................. 4

第六章 附 则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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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
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宁波一
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
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称“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
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以下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如董事
长并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则由委员在成员中提名,由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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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公司
负责战略规划及新增投资项目管理的证券事务部是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战
略委员会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指定公司相关的部门或人员为其提供工作支持。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
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 由证券事务部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
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证券事务部;

     (四)由证券事务部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证券事务部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
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证券事务部。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
除外。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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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人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10 年。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本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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