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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一彬科技: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3月)2023-03-23  

                        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三年三月
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宁波一彬电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织机构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
   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条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
   表的比例为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
   举产生。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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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以股东大会决议明确。

                           第三章 监事会的议事规定和工作程序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定期会议通知应当提前 10 日以书面方
   式送达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会议通知应当提前 5
   日以书面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
   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各种规定和要
   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应当向全体监事征
   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
   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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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
   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的通知。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九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5 日将由
   召集人签发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专人送出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
   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经全体监事一致书面同意
   的,可以不提前通知,直接召开监事会,作出监事会决议。

        第十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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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
   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
   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主席。监事不应当只写
   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二条     采用通讯方式表决的,监事不得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必
   须在表决票上作出同意、反对、弃权其中一种的表决意见,并在事后整理完成的
   会议决议上签字确认。

        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
   后在会议通知中指定的截止期限之前以邮件、传真或专人等形式送达至监事会,
   送达的上述文件非为原件时,应尽快将原件送达公司归档。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
   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监事未按照会议通知中指定的方式、
   期限及地址送达表决票的,可以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遵照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所列的议程进行;对议
   程外的问题,参会监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列入议程。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和表决。一名监事不应在一次监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
   名或超过监事总数三分之一以上监事的委托。

        监事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无法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
   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的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亲自参加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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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会会议且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会后
   应及时审查会议决议及记录。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
   决权,表决以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进行表决。

        监事会做出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
   以邀请董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
   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在讨论重大问题时,如所论议题尚有不明确之处,监
   事会主席在征求与会监事的意见后可决定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提交
   下次会议表决。对暂缓表决的事项应在监事会决议中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 1 人 1 票,以举手或书面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应共同推举 1 名监事作为计票人。

        非现场会议召开时存在上述情形的,会议召集人可以敦促相关监事在合理期
   限内重新选择或表决,未在合理期限内重新选择或表决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九条     监事会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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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
   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
   决议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与会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
   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
   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
   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
   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四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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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
   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应根据决议内容分送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

        第二十六条      对监事会决议中要求办理的事项,由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依据
   公司有关规定安排实施。

        第二十七条      对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监事会主席可组织监事进行检查,
   并可提出评价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的修改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