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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一彬科技:利润分配制度(2023年3月)2023-03-23  

                        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制度




       二〇二三年三月
             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
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宁波一彬电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科学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
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
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
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
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
等)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税后利润
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
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经董事会提议及股东大
会批准,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
外。

    (五)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
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
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二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六条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股东的即期和长远利益。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的方
式分配股利。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
当采取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分配的,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
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
的摊薄等因素。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分配所占
比例不低于 20%。

    第八条   公司采取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的净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
公积金后剩余的净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
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前款所称公司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是指: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实施。

    第九条   在符合利润分配、满足现金分配的条件前提下,公司每年度以现金
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 10%。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
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第十条   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快速增长,且在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
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
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

                        第三章 利润分配决策机制
    第十一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结合公司章程规定、盈利情
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利润分配预案,并由董事会制订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并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监事会审议。董事
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并由独立董事发表明
确独立意见;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并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通过;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
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

    第十二条   公司因特殊情况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需就不进行现金分红
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
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
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同时,董事会需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
讨论,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
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
金分配。

                      第四章 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策形成分红预案时,应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
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
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
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
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
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需详细说明调整
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第十七条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的,
还应说明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五章 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
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
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
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二)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四)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
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
露原因。

    第二十三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
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超过”“低于”不
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公司原《利润分
配管理制度》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