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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电港: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上市保荐书2023-03-20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二〇二三年三月




                         3-1-3-1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上市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港”、“公司”或“发行人”)
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证券发行”或“本次发行”),并已聘
请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作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的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本机构”)。

    中金公司及其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首发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
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本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本上市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发行人名称:                关于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enzhen CECport Technologies Co., Ltd.

    注册资本:                  56,992.5073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周继国


                                      3-1-3-2
       中电港有限成立日期:              2014 年 9 月 28 日

       整体变更设立日期:                2021 年 3 月 31 日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
                                         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                        518000

       电话号码:                        0755-82531616

       互联网网址:                      https://www.cecport.com/

       电子信箱:                        zdgdb@cecport.com

       信息披露和投资
                                         董事会办公室
       者关系负责部门:

       证券部负责人:                    姜帆

       电话号码:                        0755-82538660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

       中电港是行业领先的电子元器件应用创新与现代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依托三十余
年1产业上下游资源积累、技术沉淀、应用创新,已发展成为涵盖电子元器件分销、设
计链服务、供应链协同配套和产业数据服务的综合服务提供商。

       公司通过构建产业资源集聚的综合服务平台,以电子元器件应用创新为驱动,聚焦
网信系统、人工智能、智慧视觉、智慧音频、汽车电子、工业控制等“精专业”应用领
域,创新性地提出“大平台系统赋能、精专业创新驱动”的新分销模式。

       公司以电子元器件授权分销为核心,辅以非授权分销业务来满足客户多样化需求,
积极探索电商模式,并通过“亿安仓”、“萤火工场”、“芯查查”等平台为产业链内企业
提供协同配套、设计链、产业数据等综合服务。截至 2022 年 6 月末,公司已获得 126
家国内外优质的授权产品线,覆盖从 CPU、GPU、MCU 等处理器到存储器、射频器件、


1
    注 1:公司于 2014 年由中电器材出资设立,公司设立系承接了中电器材旗下电子元器件分销业务。公司及前身从
事电子元器件分销业务已经超过三十余年。

                                                 3-1-3-3
模拟器件、分立器件、传感器件、可编程逻辑器件等完备的产品类别。公司拥有超过
5,000 家交易客户,深度覆盖消费电子、通讯系统、工业电子、计算机、汽车电子、安
防监控、人工智能等众多领域。

(三)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及指标

    报告期内,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经审计)如下:
                                        2022.6.30      2021.12.31     2020.12.31     2019.12.31
              项目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资产总额(万元)                        2,556,110.58   2,031,590.94   1,244,039.36    761,805.7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万元)            256,058.80    241,220.25     211,525.85     184,231.39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86.94         83.06          70.85          52.07
营业收入(万元)                        2,509,541.26   3,839,100.32   2,602,597.05   1,718,314.95
净利润(万元)                             18,536.46      33,675.42      31,931.75       8,590.48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         18,536.46      33,675.42      31,931.75       8,590.4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
                                            8,752.70      34,046.87      34,957.75       5,367.69
有者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                            0.3252        0.5909         0.5603         0.1507
稀释每股收益(元)                            0.3252        0.5909         0.5603         0.1507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7.51         14.85          16.15            4.75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万元)       -561,965.06    -471,127.78    -173,774.30    -103,893.92
现金分红(万元)                           10,450.00       5,000.00       1,648.26       1,688.68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0.17           0.18           0.19           0.26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国际贸易摩擦风险

    近年来,国际贸易摩擦不断,全球产业格局进入深度调整时期,部分国家通过贸易
保护的手段,对中国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尤其当下,我国在部分高端电
子元器件领域的关键技术方面,仍面临被国外厂商“卡脖子”的不利局面。因此我国电
子信息产业在供应链和成品出口等环节,仍将持续面临来自国际贸易摩擦的多重挑战。

    报告期内,公司授权分销业务代理的国际产品线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
28.05%、28.84%、25.91%和 19.55%,主要包括 Qualcomm(高通)、AMD(超威)、NXP
(恩智浦)、Micron(美光)、ADI(亚德诺)、Renesas(瑞萨)、Nvidia(英伟达)等国
际顶尖原厂。此外,公司客户涵盖多个头部知名电子制造商,其旺盛的产能需求是公司

                                            3-1-3-4
业绩增长的根本动因。

    若未来国际贸易摩擦加剧,公司可能因国际贸易管制措施无法采购部分国外原厂产
品,或无法及时采购进口电子元器件,或因下游客户受国际贸易摩擦影响导致产能需求
下降,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经营活动现金流为负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03,893.92 万元、-173,774.30 万
元、-471,127.78 万元和-561,965.06 万元,因业务快速扩张及上下游账期差异,使得公
司流动资金占用较多。

    该情况符合行业惯例,电子元器件分销商作为电子信息产业的中间环节,在当下电
子元器件供应不稳定的情况下,为了给下游客户供应稳定、采购成本可控、交期符合预
期的电子元器件产品,分销商往往需要通过提前采购的方式进行备货,以降低产品供应
不稳定的风险。同时,分销商上游一般对接原厂,下游一般对接终端电子产品制造商,
上游供应商给予公司的账期一般短于公司给予下游客户的账期,因此电子元器件分销行
业对分销商的资金实力有较高的要求。

    公司未来业务规模有望进一步增大,如公司无法合理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资金或融资
成本出现大幅上升,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资产负债率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合并)分别为 75.82%、83.00%、88.13%和 89.98%,
资产负债率相对较高,主要系电子元器件分销行业对分销商的资金实力有较高的要求,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快速增长,公司自有资金不能满足公司业务规模持续扩大的需要,
加之公司目前融资方式较为单一,大部分资金需求通过银行借款解决,因此资产负债率
相对较高。若未来宏观经济发生变化或公司不能及时取得银行贷款,将会对公司生产经
营带来不利影响。

    4、返款政策的风险

    在电子元器件分销行业中,部分原厂(主要是欧美原厂)与分销商的交易采用 Point
of sales(以下简称“POS”)返款模式。该模式下,分销商先以原厂价目表价格(即名


                                     3-1-3-5
义采购价)向原厂采购,在分销商实现产品销售后,分销商按照事先协商确定的成本价
按差额向原厂申请返款,计算方式为:(名义采购价-成本价)*数量,原厂审核通过后
开具 Credit Note(抵扣货款凭据)返款给分销商。

    POS 返款的计算涉及大量的客户、物料型号,且不同原厂返款规则存在一定差异。
根据原厂的分销政策,原厂会不定期对授权分销商的分销活动和返款申报情况进行检
查,若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返款申报不符合原厂相关政策,存在无法足额收到返款或者返
款被收回的风险。

    5、宏观经济波动风险

    电子元器件是现代电子工业的基础,是当今一切现代信息技术设备和系统的核心部
件。电子元器件产品下游应用领域广泛,涉及消费电子、通讯系统、工业电子、计算机、
汽车电子等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因此电子元器件市场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宏观经济波动
的影响。国际贸易环境、经济增速等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将直接影响电子信息产业的
上下游供需平衡,进而对电子元器件分销行业带来重大影响。

    如果国内外经济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发生经济增长速度放缓等宏观经济的负
面情形,公司所处的电子元器件分销行业势必受到冲击,公司的业务发展速度可能放缓
或下滑,从而面临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6、产品推广不及预期的风险

    公司作为多年来稳居行业前列的境内分销商,截至 2022 年 6 月末,公司已获得 126
家国内外领先电子元器件原厂的授权资质,深度覆盖消费电子、通讯系统、工业电子、
计算机、汽车电子等下游应用领域。公司紧密跟踪原厂的产品开发情况以及下游电子信
息产业发展趋势,持续为原厂向市场推广新产品,全力推动电子信息产业的应用创新。

    但电子信息产业日新月异,技术更替进程较快,上下游产品推出速度提升,要求公
司需要在较短时间内,快速理解新技术或新产品,从而帮助客户实现新产品的快速应用,
以应对电子信息产业的技术变革。

    如公司对下游行业的发展趋势判断失误,或未来电子信息行业技术发生重大变革,
或公司无法及时掌握新技术从而帮助客户实现技术的成熟应用等情形发生,可能导致公
司重点投入产品面临下游需求不足的局面,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1-3-6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情况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
发行股数            不超过 18,997.5024 万股      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
                                                                    10%
                                                                    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
其中:发行新股数量 不超过 18,997.5024 万股       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
                                                                    10%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不适用                       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 不适用
数量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75,990.0097 万股
                    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者
发行方式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包括但不限
                    于向战略投资者配售)。
                    发行对象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询价对象和已开立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账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和
发行对象
                    规范性文件禁止购买者除外),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
                    按照其规定处理



三、项目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

(一)项目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主要执业情况

    李邦新:于 2016 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经担任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 股
IPO 项目、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项目的保荐代表人,作
为项目负责人或核心成员完成了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A 股 IPO 项目、浙文影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项目、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
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王申晨:于 2020 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作为项目组核心成员参与执行稳健医疗
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A 股 IPO 项目、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
目、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项目协办人保荐业务主要执业情况

    项目协办人:吴友兵,于 2013 年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曾经参与/执行沈阳惠天热电

                                           3-1-3-7
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非公开发行项目、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 股 IPO 项目、江西九
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A 股 IPO 项目等。

(三)项目组其他人员情况

    项目组其他成员:潘志兵、李金华、邱能彦、王雨琪、刘潇霞、吴家鸣、刘付匀。

(四)联系方式

    1、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2、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010-65051166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

    (一)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本机构及本机构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的各类证券账户(指衍生品业务自营性质账户、资管业务管理账户、融资融券专户)、
本机构香港子公司 CICC Financial Trading Limited 的账户、本机构子公司中金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管理的账户、中金期货有限公司管理的资管计划合计持有:(1)发行人实际控
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198,900 股 A 股(占其股本的比例为
0.02%)、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7,579,178 股 A 股(占其股本的比例为 0.67%)、
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 901,703 股 A 股(占其股本的比例为 0.13%)、中国振华(集团)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67,032 股 A 股(占其股本的比例为 0.19%)、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513,905 股 A 股(占其股本的比例为 0.08%)、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
限公司 74,349 股 A 股(占其股本的比例为 0.01%)、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30,409 股 A 股(占其股本的比例为 0.07%)、冠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553,600
股 A 股(占其股本的比例为 0.06%);(2)发行人曾任董事贺少琨的配偶郝丹担任独立
董事的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91,864 股 A 股(占其股本的比例为 0.09%)、国民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 20,600 股 A 股(占其股本的比例为 0.03%);(3)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姜
帆担任独立董事的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900 股 A 股(占其股本的比例为 0.001%)。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第 10 层以上的间接股东中,中金公司的全资
子公司中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通过国家集成电路基金间接持有极少量发行人出资,穿透
后中金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不超过 0.000001%。该等间接投资系相关各层间接股东


                                       3-1-3-8
所作出的独立决策,并非中金公司受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计划影响而主动对发行人进行
投资,中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的上述持股情况不会对中金公司及其保荐代表人公正履行
保荐职责产生任何不利影响,未违反《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中证
协发〔2016〕253 号)第十六条的规定。

    除上述情形之外,本机构自身及本机构下属子公司不存在其他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机构及本机构
下属子公司股份的情况。

    (三)本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
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中金公司控股股东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汇金”或
“上级股东单位”),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中央汇金直接持有中金公司约 40.11%的
股权,同时,中央汇金的下属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共持有中金公司约 0.06%的股权。中央汇金为中国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央汇金根据国务院授权,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进行股权
投资,以出资额为限代表国家依法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义
务,实现国有金融资产保值增值。中央汇金不开展其他任何商业性经营活动,不干预其
控股的国有重点金融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公开信息资料显
示,中金公司上级股东单位与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之间不存
在相互持股的情况,中金公司上级股东单位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
方之间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融资的情况。

    (五)本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本机构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
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
据此出具本上市保荐书。

                                     3-1-3-9
    (二)作为关于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本机构: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
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
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
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
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本上市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9、自愿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




六、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经核查,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具体如下:

(一)董事会决策程序

    2021 年 8 月 27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
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


                                   3-1-3-10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具体事宜的议案》等多项议
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023 年 2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出具的相关承诺的议案》《关于调整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
关具体事宜的议案》等多项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

    2021 年 9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
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具体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
的议案。

    2023 年 2 月 19 日,发行人召开 2023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豁免公司 2023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申请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的相关承诺
的议案》《关于调整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具体事宜的议案》
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七、发行人符合板块定位及国家产业政策

(一)发行人符合主板定位

    发行人所处的电子元器件分销领域是电子信息产业的重要环节,是连接上下游、实
现技术落地的重要一环,电子元器件分销已处于成熟发展阶段,发行人业务模式成熟稳
定。

    公司是行业领先的电子元器件应用创新与现代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多年以来一直
保持行业龙头地位。根据国际电子商情网统计,公司报告期内一直稳居境内电子元器件

                                   3-1-3-11
分销商前二,2020 年和 2021 年位居境内分销商之首,已具备显著规模优势。报告期内,
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 1,718,314.95 万元、2,602,597.05 万元、3,839,100.32 万元和
2,509,541.26 万元,最近三年公司营业收入连续破百亿且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 49.47%;
实现净利润分别为 8,590.48 万元、31,931.75 万元、和 33,675.42 万元和 18,536.46 万元,
公司销售规模和盈利能力保持持续增长。

    综上,发行人业务模式成熟,经营业绩稳定且规模较大,2020 年和 2021 年位居境
内分销商之首,符合主板突出“大盘蓝筹”特色,重点支持业务模式成熟、经营业绩稳定、
规模较大、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优质企业的定位要求。

(二)发行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近年来,国家大力推动电子元器件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出台《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
务部关于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放宽市场准入若干特别措施的意见》、
《“十四五”智能制造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基础电子元器件产业发展行动计划
(2021-2023 年)》、《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国
发[2020]8 号)等多项支持性政策,电子元器件行业迎来蓬勃发展的历史性机遇。

    公司主营业务为电子元器件分销业务、设计链服务、供应链协同配套服务和产业数
据服务,公司主营业务有力地推动了电子信息产业链的高效运行与健康发展,符合产业
政策和国家经济发展战略。

(三)保荐机构核查内容及核查过程

    保荐机构采取访谈发行人主要管理层了解公司的经营模式、经营业绩情况、行业地
位、未来发展政策等信息;收集行业相关政策及同行业上市公司信息,了解行业发展情
况及发行人所处的行业地位;分析判断发行人业务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获取公司财
务报表,分析公司的经营状况等方式对发行人板块定位、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进行核
查。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业务模式成熟,经营业绩稳定且规模较大,主营业
务有力地推动了电子信息产业链的高效运行与健康发展,符合主板定位及国家产业政策
相关规定。




                                      3-1-3-12
八、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是否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的逐项说

明

(一)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第 3.1.1 条之“(一)符合《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发行条件”规定

     1、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
项的规定;

     (2)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3)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
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四)
项之规定;

     (5)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五)
项之规定: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首发管理办法》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规定了相
关具体发行条件,本机构对发行人符合该等发行条件的意见请见下文第 2 部分。

     2、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自其前身中电港有限
自 2014 年 9 月 28 日成立以来持续经营,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从中电港有限成立之日起
计算已超过三年,同时,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
依法履行职责,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
(XYZH/2022SZAA40466 号)、发行人财务规章制度及其他相关的财务会计资料、对财
务负责人及相关财务人员的访谈,本机构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
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


                                    3-1-3-13
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
款的规定。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XYZH/2022SZAA40470 号),发行人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
规范》及相关规定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
内部控制。经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流程及其运行效果,本机构认为,发行人的内部控
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第二款的规定。

    (3)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1)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
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2)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
更的重大权属纠纷,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
条第(二)项之规定;

    3)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
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
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综上,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4)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1)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首发
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2)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3-1-3-14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
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
重大违法行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3)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综上,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综上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二)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第 3.1.1 条之“(二)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 5000 万
元”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56,992.5073 万元,本次拟发行股份不超过
18,997.5024 万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超过 75,990.0097 万元,符合上述规定。

(三)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第 3.1.1 条之“(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4 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10%以上”规定

    经核查,本次拟发行股份不超过 18,997.5024 万股,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不超过人
民币 75,990.0097 万元;发行前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4 亿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
份总数的 10%以上,符合上述规定。

(四)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第 3.1.1 条之“(四)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
的标准”规定

    1、标准适用判定

    发行人结合自身状况,选择适用《上市规则》第 3.1.2 条规定的上市标准中的“(一)
最近三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三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 1.5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
于 6000 万元,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 1 亿元或者营业收入
累计不低于 10 亿元”。

    2、财务指标



                                    3-1-3-15
    经核查,公司 2019 年至 2021 年各项财务指标符合上述标准,具体如下:
              上市标准要求                                    公司情况
                                            符合,公司最近三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
 最近三年净利润均为正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分别为 5,367.69 万元、
                                            31,931.75 万元和 33,675.42 万元,均为正数
                                            符合,公司最近三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
 最近三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 1.5 亿元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累计为 70,974.86 万元
                                            符合,公司最近一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
 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 6,000 万元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 33,675.42 万元
 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
 计不低于 1 亿元或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 10     符合,最近三年公司营业收入累计为 816.00 亿元
 亿元
注:公司净利润数据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孰低计算。

(五)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之“(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经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九、对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具体安排

    本保荐机构在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 2 个完整会计年度对发行
人进行持续督导。
            事   项                                          安   排
                                     在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 2 个完整会计年
(一)持续督导事项
                                     度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已有的防止控股股东、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
                                     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
                                     2、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上述制度
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已有的防止董事、监事、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       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       2、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上述制度
度                                   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公司章程》《关联交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      易管理办法》等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履行有
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关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
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2、督导发行人及时向保荐机构通报将进行的重大关联交易情
                                     况,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        1、督导发行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3-1-3-16
           事    项                                      安   排
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2、在发行人发生须进行信息披露的事件后,审阅信息披露文
                                  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1、督导发行人执行已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度,
                                  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专用性;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   2、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储存、投资项目的实施等
存储、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    承诺事项;
诺事项                            3、如发行人拟变更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等承诺事项,保荐机
                                  构要求发行人通知或咨询保荐机构,并督导其履行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
                                  1、督导发行人执行已制定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制度,
                                  规范对外担保行为;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
                                  2、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3、如发行人拟为他人提供担保,保荐机构要求发行人通知或
                                  咨询保荐机构,并督导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指派保荐代表人或其他保荐机构工作人员或保荐机构聘请
                                 的第三方机构列席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的权利、
                                 对上述会议的召开议程或会议议题发表独立的专业意见;
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
                                 2、指派保荐代表人或保荐机构其他工作人员或聘请的第三方
                                 机构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实地专项核查。
                                  1、发行人已承诺全力支持、配合保荐机构做好持续督导工作,
                                  为保荐机构的保荐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及时、全面提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    供保荐机构开展保荐工作、发表独立意见所需的文件和资料,
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    并确保公司高管人员尽力协助保荐机构进行持续督导;
                                  2、发行人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并督促其协
                                  助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做好保荐工作。



(以下无正文)




                                        3-1-3-17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上市保荐书》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
      沈如军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
    孙雷                                                 年    月    日



内核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
    杜祎清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李邦新                    王申晨                   年    月    日



项目协办人:

__________________
      吴友兵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公章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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