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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江材料: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021-11-16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16)泰律意字(长江材料)第053-02号




                                   二〇一七年三月




               中国重庆北部新区黄山大道中段70号2幢10楼,邮编:401122
    10th Floor,Buiding2,Liangjiang Asterism,No.70,Central Section of Huangshan Avenue,
             New north Zone,Chongqing Municipality, Chongqing401122, China
                   电话/Tel: 86-23-86961188 传真/Fax: 86-23-86961199
                               网址/Website: www.tahot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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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Shanghai |昆明Kunming |华盛顿Washing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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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目录



一、 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5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5
三、 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5
四、 发行人的设立 ..................................................................................9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9
六、 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0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0
八、 发行人的业务变化 ........................................................................10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变化 ........................................................11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的变化 ............................................................13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9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4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25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规范运作情况 ............25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27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27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29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31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31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31
二十一、 发行人劳动用工及社会保障 ................................................34
二十二、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36
二十三、 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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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长江造
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
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首发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
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本所已于2016年6月17日出具了《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
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法律意见书》和《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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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股)股票并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合称“《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2016年9月8日出具了《泰和泰(重庆)律师
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
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现发行人聘请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已对发行人截至2016年12月
31日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如无特殊说明,本所律师根据发行人自前
次审计基准日2016年6月30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间有关事
项发生的变化情况进行进一步查证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
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律意见
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与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有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简称和词语与《法
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具有相
同含义。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
发行并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中国证监
会,并依法对所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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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并上市之目的使用,未
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和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
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于2016年5月21日召开2016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法定程序批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且就发行及上市事宜对董事会作出期限为二十四个月的授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并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及授
权,且仍处于本次发行上市批准和授权的有效期间,本次发行尚需获
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和证券交易所的同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是依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仍符合《首发管理
办法》第八条之规定。

    (二)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然具
备《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二条所述的本次发行并
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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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发行并上市仍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规定的相
关条件

      1.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然具备健
全且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
规定;

      2.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编号为天健审〔2017〕8-33号《审
计报告》1(以下简称“新《审计报告》”),发行人2014年度、2015
年度、2016年度的净利润(合并)分别为人民币78,354,100.86元、
75,713,286.73元、98,764,796.44元。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持续
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仍然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项之规定;

      3.根据新《审计报告》和发行人承诺,发行人2014年度、2015年
度、2016年度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
明、发行人书面承诺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发行人无重大违法行为,仍然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第(三)项及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4.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
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仍具备《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正文之“三/(一)”所述的《证券法》、《公
司法》规定的关于发行并上市的其他相关条件。

      (二)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该《审计报告》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三年”审计报告,审计的财务报表包括发行人2014年12月
31日、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的
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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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
主体资格、独立性、规范性运行等方面仍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
的相关条件。

    2.发行人的财务与会计

    (1)根据新《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的资产质量
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正常,符合《首发
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2)经核查,发行人已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保留结论的
《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17〕8-34号)(以下简称“《内
控报告》”),确认发行人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
定于2016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3)经核查,发行人已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保留意见的
新《审计报告》(天健审〔2017〕8-33号),确认发行人的财务报表
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
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
条之规定;

    (4)根据新《审计报告》、《内控报告》和发行人承诺,发行
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
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
用一致的会计政策,未进行随意变更,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
四条之规定;

    (5)根据新《审计报告》、发行人说明、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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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律师的核查,截至2016年12月31日,发行人已完整披露关联方交易
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
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6)根据新《审计报告》,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首发
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条件:

    ① 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
3,000万元,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

    ② 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
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
币3亿元,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

    ③ 发行人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符合《首发
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

    ④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发行人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
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符合《首发
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

    ⑤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发行人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符合《首
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

    (7)根据相关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发行人承诺,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截至2016年12月31日,发行人未因违反税收方面的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受到重大处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
在严重依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8)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新《审计报告》及发行人书面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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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
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9)根据新《审计报告》、发行人说明和承诺,发行人申报文
件中不存在《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所规定的下列禁止性情形:

    ① 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其他重要信息;

    ② 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③ 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会计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
凭证。

    (10)根据新《审计报告》和发行人承诺,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
查,发行人不存在《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影响其持续盈利
能力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
行人仍具备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
意见书(一)》中论述了发行人的设立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设立情况未发生变化。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符合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独立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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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拥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运营的能力。

    六、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
意见书(一)》中论述了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相关
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发
起人、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
意见书(一)》中论述了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情况。经本所律师核
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本总额及结构情况
均为未发生变化。

    八、发行人的业务变化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
意见书(一)》中论述了发行人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相关批准或
许可、域外经营、业务变更、持续经营能力等相关情况。

    根据新《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2014年度、2015
年度、2016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合并后)占营业收入(合并后)的比
例分别为92.64%、89.95%、88.93%,其主营业务为:铸造用硅砂、
覆膜砂和砂芯的研发、生产和销售;铸造废(旧)砂再生技术和设备
的研发生产;压裂支撑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另外,公司全资子公
司凯米尔还从事中小功率柴油机及其配套机械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仍然突出,且最近三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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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变化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
意见书(一)》中论述了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变化情
况如下:

    (一)发行人子公司变化情况

    1.重庆园长梦贸易有限公司设立

    发行人于2016年4月1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2016年4月20日,发
行人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披露发行人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
公司的公告。

    2016年9月6日,发行人新设全资子公司重庆园长梦贸易有限公司
取得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碚区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00109MA5U7C9W3A《营业执照》,具体信息如下:

      名称         重庆园长梦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09MA5U7C9W3A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法定住所       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镇五星中路6号
    法定代表人     熊帆
    注册资本       5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6年08月18日
    营业期限至     -
                   销售覆膜砂、压裂支撑剂、石英砂、陶粒、无机粘接剂、
                   农机、农机设备及零部件;铸造辅助材料;货物进出口。
    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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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列(%)
    股权结构           1        发行人         50.00         100.00
                            合计               50.00         100.00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2.常州长江增资

    2016年10月8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
议通过了发行人拟将常州长江注册资本增加到人民币30,000,000.00
元,即常州长江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0,000.00元。其中,发行人
认缴出资人民币20,000,000.00元。

    2016年11月01日,常州市金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发行人向常
州长江增资。增资完成后,常州长江相关工商登记信息情况如下:

      名称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常州有限公司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
                    913204130893814866
      用代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住所        常州市金坛区圩门路17号
    法定代表人      熊杰
    注册资本        3,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4年01月16日
    营业期限        2014年01月16日至2034年01月15日
                    覆膜砂、再生砂、无机覆膜砂、陶粒、石英砂的生产与销
    经营范围        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列(%)
    股权结构           1       发行人     3,000.00          100.00
                           合计           3,000.00          100.00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二)重大关联交易

    根据新《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除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


                                   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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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一)》披露的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事项外,截至2016年12
月31日,发行人关联交易情况无重大变化。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的变化

    (一)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情况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
意见书(一)》中论述了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土地使用权及房产变化情况
如下:

    2016年12月6日,发行人与重庆易家联置业顾问有限公司、苏明
凤、庞贵群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发行人将其名下位于渝北区龙
溪街道红锦大道498号佳乐紫光1幢29层1-17号房产出售给苏明凤和
庞贵群,房产总价为5,121,215.00元。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房产销
售发行人已收到苏明凤、庞贵群支付的共计5,021,215.00元,剩余10
万元尾款根据合同约定须在房屋交接时全部付清。另,经本所律师核
查,发行人已就上述交易完成相关税款缴纳。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无新增土地使用权及房
产。

    (二)商标、专利、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的情况

    1. 商标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
人新取得商标权证书情况如下:
                                5-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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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注册商标         注册号         类别             有效期限              所有权人

 1                   第18073867号         第1类     2016.11.28-2026.11.27          公司

 2                   第18073460号         第1类     2016.11.21-2026.11.20          公司

 3                   第18087190号         第1类     2016.11.21-2026.11.20          公司

 4                   第18086966号         第1类     2016.11.28-2026.11.27          公司

 5                   第18087151号         第1类     2016.11.21-2026.11.20          公司

 6                   第18073634号         第1类     2016.11.21-2026.11.20          公司

 7                   第18087134号         第1类     2016.11.28-2026.11.27          公司

 8                   第18087656号         第1类     2016.11.28-2026.11.27          公司



         另,此前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拥有的商标时,下列
 商标发行人未提供商标权证书。本次补充法律意见时,发行人已向本
 所律师提供,特作如下补充:

序号      注册商标         注册号         类别             有效期限              所有权人

 1                   第14104838号        第42类     2015.04.14-2025.04.13          公司

 2                   第14104823号         第7类     2015.04.14-2025.04.13          公司



         2. 专利权

         (1) 新增专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
 人新增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专利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权利期限
                                                                      类型
                                                                               2013.06.24-
     1      公司          气缸润滑系统            201310252370.X      发明
                                                                               2033.06.23

                                         5-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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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权利期限
                                                                   类型
          公司
        昆山长江
        十堰长江 再生砂制备的树脂覆膜                                       2013.12.17-
 2                                            201310691994.1       发明
        成都长江           砂                                               2033.12.16
        后旗长江
        仙桃长江
                                                                            2015.05.20-
 3      十堰长江    一种3D打印覆膜砂          201510262226.3       发明
                                                                            2035.05.19
                   一种用于覆膜砂生产的                            实用     2016.3.31-2
 4      十堰长江                              201620258291.9
                       振动除尘装置                                新型      026.3.30
                 一种用于覆膜砂生产的                              实用     2016.3.31-2
 5      十堰长江                              201620258294.2
                 树脂方箱风冷降温装置                              新型      026.3.30
                 一种用于覆膜砂生产的                              实用     2016.3.31-2
 6      十堰长江                              201620258295.7
                   混砂机水冷降温系统                              新型      026.3.30
                 一种用于覆膜砂生产的                              实用     2016.3.31-2
 7      十堰长江                              201620258296.1
                   调湿机自动加料系统                              新型      026.3.30

                   一种用于覆膜砂生产的                            实用     2016.3.31-2
 8      十堰长江                              201620258297.6
                       成品砂拌合系统                              新型      026.3.30
                   一种热芯盒制芯机用辅                            实用     2016.3.31-2
 9      十堰长江                              201620258298.0
                         助加热装置                                新型      026.3.30
                                                                   外观     2016.9.30-2
 10      凯米尔       柴油机前大灯            201630492295.9
                                                                   设计      026.9.29
                                                                   外观     2016.9.30-2
 11      凯米尔          柴油机               201630492301.0
                                                                   设计      026.9.29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凯米尔拥有的上表第
10、11项专利已经予以授权公告,专利证书正在取得中。

       (2)专利类型变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本所律师原在《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披露的第20项专利“热
风装置控制系统”类型已由“实用新型”转为“发明”,变化后专利
具体情况如下:


                                     5-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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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权利期限
                                                                 类型
                                                                           2014.04.22-
 1       公司      热风装置控制系统        201410162244.X        发明
                                                                           2034.04.21


       (3)专利转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
人将其所有的如下三个实用新型转让给常州长江,转让后具体情况如
下:

                                                                  专利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权利期限
                                                                  类型
                                                                  实用    2013.06.09-
 1     常州长江   一种覆膜砂送料装置          201320333936.7
                                                                  新型    2023.06.08
                                                                  实用    2013.06.18-
 2     常州长江        一种烟囱               201320348230.8
                                                                  新型    2023.06.17
                                                                  实用    2013.06.20-
 3     常州长江 型砂焙烧炉防爆安全阀          201320355176.X
                                                                  新型    2023.06.19


       (4)专利失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原
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第53项凯米尔拥有的
如下专利因未续费而已经失效:

                                                                  专利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权利期限
                                                                  类型
                                                                  实用    2012.09.12-
 53     凯米尔    新型的柴油机曲轴箱盖        201220461774.0
                                                                  新型    2022.09.11


       (三)受限财产变化情况

       1. 发行人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解除

       发行人于2013年6月26日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碚支行

                                     5-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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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主合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公
司之间自2013年6月26日至2016年6月25日期限签订的人民币资金借
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出具
保函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公司将其107D房地证2013字第
00311号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碚支行。经
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就上述地块,发行人已于2017年1
月22日解除抵押登记。

    2. 十堰长江新增受限票据

    2016年8月25日,十堰长江与十堰市财政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十堰分行签订《2016年度市级实体经济发展调度资金管理使用三
方协议》。协议约定,由十堰市财政局向十堰长江提供无息借款800
万元,十堰长江向十堰市财政局提供不低于借款金额的银行承兑汇票
作为借款质押。经核查,十堰长江已按照上述协议约定,将金额800
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托管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应属于
受限票据。

    3. 受限货币

    另,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新《审计报告》,截至2016年12
月31日,发行人及凯米尔因开具银行承兑汇票而向银行提供870万元
等额货币资金作为质押保证金。经核查,上述质押均为保证金质押,
属于受限货币。

    (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房屋、土地使用权等情况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
意见书(一)》中论述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房屋情况。根据

                                5-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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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提供的最新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除下列变化情况外,其余房屋租赁情况未发生变化:

序   承租                              租赁面积                                                  租赁房
            出租人      房屋坐落                        租赁期限               租金
号     人                              (㎡)                                                    屋用途
            重庆旭华   重庆市恒大.
            房地产开   中渝广场2幢                    2017.2.20至        办公楼租金合计
1    公司                                469.28                                                   办公
            发有限公   第10层3号办                     2020.2.19           93,339.79元
                司         公楼
                                                                         厂房年租金合计
            成都川安
     大邑              大邑经济开发    480.00及5      2016.9.11至          48,960元;            仓库、
2           汽车部件
     长江              区干溪路36号     间宿舍         2019.9.10         宿舍年租金合计          及宿舍
            有限公司
                                                                           12,600元。
            湖北红岩   湖北省十堰市
     十堰                                             2016.9.29至
3           车桥实业   经济开发区神       1,400                         年租金含税15.1元          库房
     长江                                              2017.9.29
            有限公司       鹰工业园
            四川弘威   威远县严陵镇                                                   仓库、
     成都   钢结构工   城南工业集中                   2016.10.19至 厂房(车间)租金单 堆放乙
4                                         2,000
     长江   程有限公     区建安东路                      2017.4.18     价14.00元/㎡   方产品
                司           221号                                                    支撑剂
                       甘旗卡镇富民                                                   公司外
     后旗                                              2016.6.10至
5            赵辉      小区2号楼4单        120                           12,848元     派人员
     长江                                                 2017.6.9
                       元第5层502室                                                     公寓
                       博清花园2号                                 12,754元(含一年房
     后旗                                             2016.11.27至
6           代立国     楼1单元3楼西       82.33                    屋供热费、物管费、 宿舍
     长江                                               2017.11.27
                           侧301室                                        租金)

                       博清花园5号                                     14,491.00元(含一年
     后旗                                             2016.8.26至
7           王丹丹     楼1单元3楼西       105.8                         房屋供热费、物管          宿舍
     长江                                              2017.8.26
                            户                                          费、租金、税金)



            注:1.发行人已将其主要办公场所出售给第三人(具体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正文之“十/(一)”),发行人承租上述第1项租赁房屋作为其新的办公场所,

        用于行政、财务等管理事务岗位使用。目前,发行人新租赁办公场所正处于装修

        阶段且一经装修完毕,发行人即搬离。本所律师认为,该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正常

        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


            2.大邑长江原租赁四川风行莱茵电梯有限公司1300㎡厂房和二楼办公楼,一


                                            5-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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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楼厂房作为仓库使用,二楼作为办公室和住宿使用。因该厂房未取得国有土地使

用权证,存在影响公司经营的可能,因此,大邑长江终止与四川风行莱茵电梯有

限公司租赁协议,并重新与成都川安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用于仓库及

员工宿舍使用。


    (五)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中论述了发行人主要财产情况。经本所律师核
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上述披露事项外,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主要财产情况不存在其他变化。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本节中所称的本次发行并上市涉及的重大合同是指发行人及其
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或在报告期内已经履行完毕但可
能存在潜在纠纷的下列合同:(1)与金融机构有关的金融、借款合
同;(2)主要供应商的采购合同;(3)主要客户的销售合同;(4)
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大影响且本所律
师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合同。

    1.授信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新《审计报告》及书面确认,经本所律
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
正在履行的授信合同。

    2.承兑协议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自2016年6月30日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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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签订且正在履行的金额较大的
银行承兑协议情况如下:

    2016年11月29日,凯米尔与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碚支行
签订编号为渝三银CDC01102016400926号《银行承兑协议》,载明承
兑金额为1,550,000.00元,保证金1,550,000.00元。

    2016年12月20日,凯米尔与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碚支行
签订编号为渝三银CDC01102016401012号《银行承兑协议》。载明承
兑金额为4,280,000.00元,保证金4,280,000.00元。

    2017年1月12日,凯米尔与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碚支行
签订编号为渝三银CDC01102017400022号《银行承兑协议》。载明承
兑金额为4,720,000.00元,保证金4,720,000.00元。

    除上述承兑协议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正在履行的重大承兑协
议。

    3.借款协议

    自2016年6月30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新签订且正在履行的借款协议情况如下:

    2016年8月25日,十堰市财政局通过委托贷款方式,向十堰长江
提供调度资金借款800万元整(大写:人民币捌佰万元整),还款期
限至2017年8月25日。借款期间,十堰市财政局不收取资金占用费。

    原本所律师于《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披露的仙桃长江向仙桃市
毛嘴镇政府借款600万元人民币,已于2016年12月31日前清偿完毕。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仙桃长江未继续办理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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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担保合同

    自2016年6月30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新签订且正在履行、金额较大的担保协议情况如下:

    2016年11月29日,凯米尔与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碚支行
签署编号为渝三银ZYC2016112900000040号《质押合同》,保证金
1,550,000.00元。

    2016年12月20日,凯米尔与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碚支行
签署编号为渝三银ZYC2016121600000192号《质押合同》,保证金
4,280,000.00元。

    2017年1月12日,凯米尔与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碚支行
签署编号为渝三银ZYC2017011100000133号《质押合同》,保证金
4,720,000.00元。

    上述凯米尔的质押行为系针对本部分“2.银行承兑协议”中披露的
正在履行的承兑协议中约定债权而提供的保证金质押担保。

    5.采购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采购合同
如下:

    (1)2016年7月20日,发行人向邯郸市马头盛火陶瓷有限公司采
购陶粒砂,并签订编号为CJ20160720-1号《陶粒砂购销合同》,合同
金额:按具体需求订单购货。

    (2)2016年11月7日,常州长江向山东宇世巨化工有限公司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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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脂,并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合同金额为237.3万元,
支付期限为常州长江预付货款170万元,合同余款待常州长江收到货
物及发票财务挂账后2个月内支付。

    (3)2016年11月7日,十堰长江向山东宇世巨化工有限公司采购
酚醛树脂,并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合同金额为241.8
万元,支付期限为合同生效后十堰长江预付部分货款,预付金额为苯
酚价全款166.4万元,合同余款待十堰长江收到货物及发票财务挂账
60日后以银行承兑方式支付。

    (4)2016年11月10日,成都长江向山东宇世巨化工有限公司采
购酚醛树脂,并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合同金额为279
万元,支付期限为合同生效后成都长江预付部分货款,预付金额为合
同中树脂所需苯酚价,合同余款待成都长江收到货物及发票财务挂账
后次月以银行承兑方式支付。

    (5)2016年11月15日,成都长江向山东宇世巨化工有限公司采
购酚醛树脂,并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合同金额为380
万元,支付期限为合同生效后成都长江预付部分货款,预付金额为合
同中树脂所需苯酚价,合同余款待成都长江收到货物及发票财务挂账
后次月以银行承兑方式支付。

    (6)2016年11月17日,发行人向山东圣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采购酚醛树脂,并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合同金额为282
万元,支付期限为合同签订后5日内,发行人预付本次合同苯酚价198
万元,合同余款待发行人收到货物及发票30日内以银行承兑方式支
付。



                                5-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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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016年12月12日,发行人向山东宇世巨化工有限公司采购
酚醛树脂,并签订《产品购销补充合同》,合同约定,合同金额为1,880
万元,支付期限为每批次货物执行完成后发行人30日内以银行承兑方
式支付。

    6.销售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合同
如下:

    (1)2016年3月18日,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向发行人采购
铸造用覆膜砂及相关辅料,并签订编号为法R02字160282号《买卖合
同》,合同对价格标准做了明确约定,价格有效期为2016年1月1日至
2017年3月31日,数量以实际采购数量为准。交货以买方需求单位要
求的时间为准,货款支付上,所有权转移以后如未发现质量问题,则
买方负有发票挂账一个月后按比例滚动付款的义务。

    (2)2016年5月18日,发行人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汉
油田分公司物资供应处签订编号为31400030-16-MY1017-0005号《一
般货物框架采购协议(自采)》,约定乙方向甲方供应树脂涂敷砂\
陶粒覆膜砂,含税金额14,688.80万元。

    (3)2016年12月30日,十堰长江与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签订编
号为2017-X154-23号《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原材料采购合同》,合同
标的:铸造用覆膜砂及相关辅料;合同金额采购订单供货;履行期限:
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

    (4)2017年1月30日,富士和机械工业(昆山)有限公司向昆山
长江采购原材料,并签订编号为G703-17-187号《订购合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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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砂芯;合同有效期:自2017年1月30日至2018年1月30日;合同
对价格标准做了明确约定,合同金额按具体采购订单供货;付款方式:
对账无误后月结35天+120天承兑。

    (5)2017年2月9日,仙桃长江与仙桃鼎鑫铸业有限责任公司签
订编号为20170128号《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标的:铸造用覆膜
砂;合同金额:420万元。

    (6)2016年11月24日,后旗长江与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
有限公司井下作业公司签订编号为川庆井合(2016)-398号《买卖合
同》。合同标的:压裂支撑剂(压裂用石英砂);合同金额:1,680
万元;履行期限:2016年9月1日开始执行。

    经核查上述重大合同,本所律师认为,上述重大合同均合法有效,
目前不存在纠纷、争议或潜在的违法风险。

    (二)侵权之债

    根据公司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
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项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截至2016年12月31日,
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为人民币3,839,068.11元,其他应付款为人民币
12,230,226.79元,发行人的其他应收账款及其他应付款是因正常经营
活动产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5-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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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
意见书(一)》中论述了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经
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重大资产变
化情况如下:

    (一)资产出售

    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十/(一)”。

    (二)对外投资

    1.投资新设全资子公司

    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九/(一)/1”。

    2.投资增资常州长江

    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九/(一)/2”。

    除上述重大资产等变化情况外,发行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无其他重大资产变化情况。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
意见书(一)》中论述了发行人的章程制定及修改情况。经本所律师
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修改章程的情
况。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规范运作情况



                                   5-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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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
意见书(一)》中论述了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运作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情况如下:

    (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6年9月12日,发行人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会议通过如下议案:1.审议通过《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2.审议通过《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二)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2016年9月20日,发行人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
会议并审议通过《关于确定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
议的议案》。

    (三)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2016年10月8日,发行人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
会议并审议通过《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

    (四)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2017年3月9日,发行人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
议并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会议召开通知、会议议案、会议决议、会议
记录等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
程序及内容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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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
       意见书(一)》中论述了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根据新《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2016
       年6月30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
       种、税率未发生变化。

           (二)根据新《审计报告》及发行人书面确认,自2016年6月30
       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税收优惠情况未发生变
       化。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2016年6月30日至2016年12月31日
       财政补贴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2016年6月30日至2016
       年12月31日取得的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金额
序号      项目名称      公司                                        依据文件
                                   (万元)
                                                  北碚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北碚区知识产权
 1      区级专利资助    公司          1.51        局《关于开展2015年专利资助奖励工作的
                                                      通知》(碚科委发〔2016〕1号)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
       2016重庆市产业                             会《关于下达2016年重庆市产业技术创新
 2                      公司           10
        技术创新专项                              专项资金预算(拨款)的通知》渝财产业
                                                                〔2016〕308号
 3     高新技术财政补   公司          1.27                  渝财企〔2011〕169号


                                       5-3-27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金额
序号      项目名称       公司                                         依据文件
                                     (万元)
             助
 4       新产品补助       公司          40.15                  渝办发〔2011〕74号
       中小企业国际市
 5                       凯米尔         10.35                 渝财企〔2010〕492号
         场开拓资金
       企业技改及新产
 6                       凯米尔           7                 渝外经贸发〔2007〕416号
       品研发资助资金
       福利企业增值税
 7                      十堰长江    217.396704      财税〔2007〕92号、财税〔2016〕52号
           退税收入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5年度新型
       2015新型工业化
 8                      十堰长江         10         工业化优秀企业的决定》(十政发〔2016〕
        优秀企业奖励
                                                                    17号)
                                                    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报
                                                    2016年度稳岗补贴的通知》(十人社函
                                                    〔2016〕65号)、十堰市劳动就业管理局
 9        稳岗补贴      十堰长江        2.82
                                                    《关于印发<申报2015年度失业保险稳岗
                                                    补贴须知>的通知》(十劳就管局〔2016〕
                                                                    12号)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企业招用就业困                               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
 10                     十堰长江      1.300454
       难人员社保补贴                               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规〔2011〕19
                                                                     号)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
                                                    政局文件《关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
 11       稳岗补贴      成都长江      1.751622
                                                      岗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成人社发
                                                                〔2015〕3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
       就业失业动态补
 12                     成都长江        0.12        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府发
             贴
                                                                〔2015〕27号)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2013-2015年度通
 13     科学技术奖励    后旗长江          3           辽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通辽发
                                                               〔2016〕104号)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发行人取得的新增财政补贴均经过有关主管
       部门的批准并具有相应的文件依据,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纳税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纳税申报表、发行人承诺、发行人及其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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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2014年1
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依法纳税,不存在
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
意见书(一)》中论述了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下列变
化情况外,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未发
生变化:

    1. 仙桃长江已取得仙桃市环境保护局核发的《湖北省排放污染物
许可证》(编号:(临)M-属-17-00028号),有效期限为2017年1月
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2. 2013年5月16日,昆山长江取得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
的《城市排水许可证》(编号:苏(EM)字第2013051601号),有
效期自2013年5月16日至2018年5月16日。

    3. 根据昆山长江提供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
卡》,其中“负责验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意见”一项载明:“同意
昆山长江建设项目通过环保验收、贵司须妥善处置各类固体废弃物,
不得将固体废弃物排放至环境中”;落款时间为:2006年12月12日。

    4. 2016年9月30日,昆山长江取得北京世标认证中心有限公司颁
发的《认证证书》(注册号:03816E25592R2M),确认昆山长江的
环境管理体系符合ISO14001:2015,该体系的覆盖范围为:覆膜砂、
原砂的生产和覆膜砂、原砂、铸造辅料的销售和服务及其所涉及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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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关环境管理活动,证书有效期为2016年9月30日至2019年10月11
日。

    5. 2016年9月30日,昆山长江取得北京世标认证中心有限公司颁
发的《认证证书》(注册号:03814Q23199R3M),确认昆山长江的
质量管理体系符合ISO9001:2015,该体系的覆盖范围为:覆膜砂、
原砂的生产和覆膜砂、原砂、铸造辅料的销售和服务及其所涉及场所
的相关环境管理活动,证书有效期为2016年9月30日至2017年9月11
日。

    6. 2016年8月1日,十堰市环境保护局向十堰长江出具了《关于长
江造型材料公司覆膜砂生产及铸造废砂生产及铸造废砂再生产项目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十环验函﹝2016)79号),并载明“该
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7. 十堰长江原取得的《湖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编号:(临)
C-属-15-00079号)已于2016年12月9日到期。现十堰长江已取得编号
为(临)420300170100004B号《湖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证书
有效期2017年1月11日至2018年1月10日。

    8. 2016年12月16日,科左后旗环境保护局出具《关于长江造型材
料(集团)科左后旗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铸造砂系列产品建设项目竣
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意见(后环验﹝2016)6号》》,文件载明:“长江
造型材料(集团)科左后旗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铸造砂系列产品建设
项目竣工环保手续齐备,按环评文件要求采取了相应环保治理措施,
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基本符合竣工环保验收条件,我
局同意该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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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2016年11月8日,大邑长江取得大邑县环境保护局核发的《四
川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编号:川环许A邑0206号),有效期自2016
年11月8日至2021年11月7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后旗长江和凯米尔的排污许
可证正在办理外,母公司及其余子公司均取得排污许可证。

    经本所律师网络检索,未发现关于发行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监
督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公开信息。

    另,除《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已披露的行政处罚外,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未发现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受到与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境保护、技术监督有关的
新增重大行政处罚。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
意见书(一)》中论述了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经核查,发行人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发生变化。项目备案、环评批复仍在有效期内。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
意见书(一)》中论述了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经本所律师核查,截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变化。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5-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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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新增重大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二)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变化情况

    1.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
意见书(一)》中按照重要性标准已披露的四项金额较大诉讼,目前
除凯米尔与被告重庆耀虎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执
行完毕外,其余三项重大诉讼尚未了结。其中凯米尔诉重庆康鹏机电
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目前仍在执行阶段且被告未按照还
款计划还款。

    2. 根据公司最新提供的材料,十堰长江收到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
民法院应诉通知。北京仁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称十堰长江造型材料
有限公司生产的某一种产品涉及侵犯北京仁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湿
态覆膜砂及其制备工艺”发明专利(专利号:ZL00108081.4,证书号:
181153,发明人:秦升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680,586.6元;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侵犯
产品证据保全、侵权产品鉴定、律师费而发生的费用,共计60万元。
该案件将于2017年4月19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同时,十堰长江已收到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7)鄂06民初33
号),载明:为防止证据灭失,裁定查封十堰长江的湿态覆膜砂产品。

    3. 另,经公司自查及根据公司向本所律师补充提供的资料显示,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此前尚存在两项未披露、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应当
补充披露的未结重大诉讼(诉讼标的额超过100万元),具体情况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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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1)2014年1月13日,成都长江因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被告四川四
方铸造有限责任公司,请求判决被告四川四方铸造有限责任公司偿付
货款105.24万元,并承担自2013年12月25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的
银行利息0.76万元。2014年2月20日,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
判决,判令被告四川四方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
支付货款105.24万元及利息。截至本招股说明书出具之日,本案正处
于执行阶段。

    (2)2015年9月9日,凯米尔因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被告重庆合骏
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庆靖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请求判决被告重庆
合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4.90万元,重庆靖悦机械设备有限
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16年1月28日,重庆市北碚区人民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重庆合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
之日起10日内支付货款164.90万元、利息及违约金,判令被告重庆靖
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截至本招股说明
书出具之日,重庆合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庆靖悦机械设备有限公
司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尽管上述两项诉讼已达到本所律师确定的应予披露事项的重要
性标准,但系发行人子公司作为原告向债务人追偿货款的诉讼,本所
律师认为,上述两项诉讼对发行人当期财务报表、经营成果、声誉、
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无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不存在其他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诉讼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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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根据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在其住
 所地的相关司法机关网站和其他公开网站的查询结果显示,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
 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发行人劳动用工及社会保障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16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册
 员工人数为867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按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了
 劳动合同。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函,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不存在劳务派遣形式用工方式。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劳动合同样本及抽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员
 工签署的劳动合同仍符合《劳动合同法》所要求的必备条款,文本各
 项条款内容仍符合《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16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实际
 缴纳“五险一金”的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2016年12月31日
           员工总人数                                        867
  养老             实际参保人数                              765
  保险             实际参保比例                            88.24%
  医疗             实际参保人数                              784
  保险             实际参保比例                            90.43%
  工伤             实际参保人数                              781
  保险             实际参保比例                            90.08%
  失业             实际参保人数                              767
  保险             实际参保比例                            88.47%
  生育             实际参保人数                              767
  保险             实际参保比例                            88.47%
                   实际参保人数                              768
住房公积金
                   实际参保比例                            8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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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尚有102名员工未缴纳社会保险,原
因如下:(1)49名员工为退休返聘人员,公司及其子公司不需为其
缴纳社会保险;(2)8名员工已达到退休年龄,无法缴纳社会保险;
(3)5名员工的社会保险由原单位依法缴纳,公司及其子公司无法为
其缴纳社会保险;(4)33名员工为新入职员工,处于试用期,公司
及其子公司拟于上述员工转正后即补办相关缴存手续;(5)2名外籍
员工无需在中国缴纳社会保险;(6)2名员工因按个人意愿自行缴纳
社会保险;(7)2名员工因参加“新农合”及“新农保”,公司及其
子公司无需为其缴纳社会保险;(8)1名员工因原单位欠费原因无法
缴纳社会保险。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尚有99名员工未缴纳住房公积金,原
因如下:(1)55名退休员工无需缴纳;(2)33名员工为新入职员工,
正处于试用期,公司及其子公司拟于上述员工转正后即办理相关缴存
手续;(3)2名外籍员工无需在中国缴纳住房公积金;(4)5名员工
的住房公积金由原单位依法缴纳,公司及其子公司无法为其缴纳住房
公积金;(5)2名员工因参加“新农合”及“新农保”,无需缴纳住
房公积金;(6)后旗长江当地公积金政策需三险均在本地购买的人
员才有资格缴纳,公司有1人部分险种未在后旗长江缴纳,不符合公
积金缴纳条件;(7)根据本所律师要求经公司自查,十堰长江1名员
工放弃缴纳住房公积金,现公司已要求强制补缴之前应缴而未缴部
分。

    针对上述情况,除《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
法律意见书(一)》中已披露的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熊鹰和
熊杰已出具针对上述事项的《承诺函》外,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主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发行人书面确认,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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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子公司均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社会保险金、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行政规章等法
律规范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依法缴纳了其应缴的社会保险金、依法聘
用员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没有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社会保险、
劳动用工及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法律规范和规范性法律文
件,不存在因违反国家社会保险、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地方性规章而受到劳动和社保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未参与《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的编制和讨
论工作,但对《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进行了总括性的审
阅,并对《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引用《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相关内容进行了特别审查。

    本所律师审查后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
要不会因引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
书(一)》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三、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
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核准、同意之外,发行人具备《公司法》、
《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等相关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所规定的股票发行和上市条件。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本次发行并上市
的实质性法律障碍或风险;《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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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适当。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五份。

   (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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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页无正文,为《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
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
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签字盖章页)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刘      志    强

负责人:

           王    蕾                      经办律师:

                                                           梅      映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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