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16)泰律意字(长江材料)第053-02号 二〇一七年三月 中国重庆北部新区黄山大道中段70号2幢10楼,邮编:401122 10th Floor,Buiding2,Liangjiang Asterism,No.70,Central Section of Huangshan Avenue, New north Zone,Chongqing Municipality, Chongqing401122, China 电话/Tel: 86-23-86961188 传真/Fax: 86-23-86961199 网址/Website: www.tahota.com 成都Chengdu |北京Beijing |深圳Shenzhen |香港Hong Kong |重庆Chongqing |拉萨Lhasa 上海Shanghai |昆明Kunming |华盛顿Washington 5-3-1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目录 一、 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5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5 三、 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5 四、 发行人的设立 ..................................................................................9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9 六、 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0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0 八、 发行人的业务变化 ........................................................................10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变化 ........................................................11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的变化 ............................................................13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9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4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25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规范运作情况 ............25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27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27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29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31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31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31 二十一、 发行人劳动用工及社会保障 ................................................34 二十二、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36 二十三、 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36 5-3-2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长江造 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 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首发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 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本所已于2016年6月17日出具了《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 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法律意见书》和《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 5-3-3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股)股票并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合称“《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2016年9月8日出具了《泰和泰(重庆)律师 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 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现发行人聘请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已对发行人截至2016年12月 31日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如无特殊说明,本所律师根据发行人自前 次审计基准日2016年6月30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间有关事 项发生的变化情况进行进一步查证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 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律意见 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与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有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简称和词语与《法 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具有相 同含义。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 发行并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中国证监 会,并依法对所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3-4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并上市之目的使用,未 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和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 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于2016年5月21日召开2016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法定程序批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且就发行及上市事宜对董事会作出期限为二十四个月的授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并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及授 权,且仍处于本次发行上市批准和授权的有效期间,本次发行尚需获 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和证券交易所的同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是依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仍符合《首发管理 办法》第八条之规定。 (二)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然具 备《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二条所述的本次发行并 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5-3-5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一)本次发行并上市仍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规定的相 关条件 1.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然具备健 全且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 规定; 2.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编号为天健审〔2017〕8-33号《审 计报告》1(以下简称“新《审计报告》”),发行人2014年度、2015 年度、2016年度的净利润(合并)分别为人民币78,354,100.86元、 75,713,286.73元、98,764,796.44元。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持续 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仍然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项之规定; 3.根据新《审计报告》和发行人承诺,发行人2014年度、2015年 度、2016年度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 明、发行人书面承诺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发行人无重大违法行为,仍然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第(三)项及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4.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 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仍具备《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正文之“三/(一)”所述的《证券法》、《公 司法》规定的关于发行并上市的其他相关条件。 (二)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该《审计报告》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三年”审计报告,审计的财务报表包括发行人2014年12月 31日、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的 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5-3-6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1.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 主体资格、独立性、规范性运行等方面仍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 的相关条件。 2.发行人的财务与会计 (1)根据新《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的资产质量 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正常,符合《首发 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2)经核查,发行人已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保留结论的 《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17〕8-34号)(以下简称“《内 控报告》”),确认发行人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 定于2016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3)经核查,发行人已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保留意见的 新《审计报告》(天健审〔2017〕8-33号),确认发行人的财务报表 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 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 条之规定; (4)根据新《审计报告》、《内控报告》和发行人承诺,发行 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 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 用一致的会计政策,未进行随意变更,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 四条之规定; (5)根据新《审计报告》、发行人说明、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本 5-3-7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所律师的核查,截至2016年12月31日,发行人已完整披露关联方交易 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 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6)根据新《审计报告》,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首发 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条件: ① 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 3,000万元,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 ② 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 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 币3亿元,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 ③ 发行人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符合《首发 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 ④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发行人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 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符合《首发 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 ⑤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发行人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符合《首 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 (7)根据相关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发行人承诺,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截至2016年12月31日,发行人未因违反税收方面的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受到重大处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 在严重依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8)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新《审计报告》及发行人书面确 5-3-8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认,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 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9)根据新《审计报告》、发行人说明和承诺,发行人申报文 件中不存在《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所规定的下列禁止性情形: ① 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其他重要信息; ② 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③ 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会计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 凭证。 (10)根据新《审计报告》和发行人承诺,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 查,发行人不存在《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影响其持续盈利 能力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 行人仍具备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 意见书(一)》中论述了发行人的设立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设立情况未发生变化。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符合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独立性的 5-3-9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要求,拥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运营的能力。 六、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 意见书(一)》中论述了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相关 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发 起人、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 意见书(一)》中论述了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情况。经本所律师核 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本总额及结构情况 均为未发生变化。 八、发行人的业务变化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 意见书(一)》中论述了发行人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相关批准或 许可、域外经营、业务变更、持续经营能力等相关情况。 根据新《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2014年度、2015 年度、2016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合并后)占营业收入(合并后)的比 例分别为92.64%、89.95%、88.93%,其主营业务为:铸造用硅砂、 覆膜砂和砂芯的研发、生产和销售;铸造废(旧)砂再生技术和设备 的研发生产;压裂支撑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另外,公司全资子公 司凯米尔还从事中小功率柴油机及其配套机械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仍然突出,且最近三年内 5-3-10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主要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变化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 意见书(一)》中论述了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变化情 况如下: (一)发行人子公司变化情况 1.重庆园长梦贸易有限公司设立 发行人于2016年4月1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2016年4月20日,发 行人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披露发行人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 公司的公告。 2016年9月6日,发行人新设全资子公司重庆园长梦贸易有限公司 取得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碚区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00109MA5U7C9W3A《营业执照》,具体信息如下: 名称 重庆园长梦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09MA5U7C9W3A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法定住所 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镇五星中路6号 法定代表人 熊帆 注册资本 5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6年08月18日 营业期限至 - 销售覆膜砂、压裂支撑剂、石英砂、陶粒、无机粘接剂、 农机、农机设备及零部件;铸造辅助材料;货物进出口。 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5-3-11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列(%) 股权结构 1 发行人 50.00 100.00 合计 50.00 100.00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2.常州长江增资 2016年10月8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 议通过了发行人拟将常州长江注册资本增加到人民币30,000,000.00 元,即常州长江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0,000.00元。其中,发行人 认缴出资人民币20,000,000.00元。 2016年11月01日,常州市金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发行人向常 州长江增资。增资完成后,常州长江相关工商登记信息情况如下: 名称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常州有限公司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 913204130893814866 用代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住所 常州市金坛区圩门路17号 法定代表人 熊杰 注册资本 3,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4年01月16日 营业期限 2014年01月16日至2034年01月15日 覆膜砂、再生砂、无机覆膜砂、陶粒、石英砂的生产与销 经营范围 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列(%) 股权结构 1 发行人 3,000.00 100.00 合计 3,000.00 100.00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二)重大关联交易 根据新《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除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 5-3-12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书(一)》披露的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事项外,截至2016年12 月31日,发行人关联交易情况无重大变化。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的变化 (一)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情况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 意见书(一)》中论述了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土地使用权及房产变化情况 如下: 2016年12月6日,发行人与重庆易家联置业顾问有限公司、苏明 凤、庞贵群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发行人将其名下位于渝北区龙 溪街道红锦大道498号佳乐紫光1幢29层1-17号房产出售给苏明凤和 庞贵群,房产总价为5,121,215.00元。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房产销 售发行人已收到苏明凤、庞贵群支付的共计5,021,215.00元,剩余10 万元尾款根据合同约定须在房屋交接时全部付清。另,经本所律师核 查,发行人已就上述交易完成相关税款缴纳。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无新增土地使用权及房 产。 (二)商标、专利、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的情况 1. 商标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 人新取得商标权证书情况如下: 5-3-13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 注册商标 注册号 类别 有效期限 所有权人 1 第18073867号 第1类 2016.11.28-2026.11.27 公司 2 第18073460号 第1类 2016.11.21-2026.11.20 公司 3 第18087190号 第1类 2016.11.21-2026.11.20 公司 4 第18086966号 第1类 2016.11.28-2026.11.27 公司 5 第18087151号 第1类 2016.11.21-2026.11.20 公司 6 第18073634号 第1类 2016.11.21-2026.11.20 公司 7 第18087134号 第1类 2016.11.28-2026.11.27 公司 8 第18087656号 第1类 2016.11.28-2026.11.27 公司 另,此前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拥有的商标时,下列 商标发行人未提供商标权证书。本次补充法律意见时,发行人已向本 所律师提供,特作如下补充: 序号 注册商标 注册号 类别 有效期限 所有权人 1 第14104838号 第42类 2015.04.14-2025.04.13 公司 2 第14104823号 第7类 2015.04.14-2025.04.13 公司 2. 专利权 (1) 新增专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 人新增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专利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权利期限 类型 2013.06.24- 1 公司 气缸润滑系统 201310252370.X 发明 2033.06.23 5-3-14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专利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权利期限 类型 公司 昆山长江 十堰长江 再生砂制备的树脂覆膜 2013.12.17- 2 201310691994.1 发明 成都长江 砂 2033.12.16 后旗长江 仙桃长江 2015.05.20- 3 十堰长江 一种3D打印覆膜砂 201510262226.3 发明 2035.05.19 一种用于覆膜砂生产的 实用 2016.3.31-2 4 十堰长江 201620258291.9 振动除尘装置 新型 026.3.30 一种用于覆膜砂生产的 实用 2016.3.31-2 5 十堰长江 201620258294.2 树脂方箱风冷降温装置 新型 026.3.30 一种用于覆膜砂生产的 实用 2016.3.31-2 6 十堰长江 201620258295.7 混砂机水冷降温系统 新型 026.3.30 一种用于覆膜砂生产的 实用 2016.3.31-2 7 十堰长江 201620258296.1 调湿机自动加料系统 新型 026.3.30 一种用于覆膜砂生产的 实用 2016.3.31-2 8 十堰长江 201620258297.6 成品砂拌合系统 新型 026.3.30 一种热芯盒制芯机用辅 实用 2016.3.31-2 9 十堰长江 201620258298.0 助加热装置 新型 026.3.30 外观 2016.9.30-2 10 凯米尔 柴油机前大灯 201630492295.9 设计 026.9.29 外观 2016.9.30-2 11 凯米尔 柴油机 201630492301.0 设计 026.9.29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凯米尔拥有的上表第 10、11项专利已经予以授权公告,专利证书正在取得中。 (2)专利类型变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本所律师原在《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披露的第20项专利“热 风装置控制系统”类型已由“实用新型”转为“发明”,变化后专利 具体情况如下: 5-3-15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专利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权利期限 类型 2014.04.22- 1 公司 热风装置控制系统 201410162244.X 发明 2034.04.21 (3)专利转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 人将其所有的如下三个实用新型转让给常州长江,转让后具体情况如 下: 专利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权利期限 类型 实用 2013.06.09- 1 常州长江 一种覆膜砂送料装置 201320333936.7 新型 2023.06.08 实用 2013.06.18- 2 常州长江 一种烟囱 201320348230.8 新型 2023.06.17 实用 2013.06.20- 3 常州长江 型砂焙烧炉防爆安全阀 201320355176.X 新型 2023.06.19 (4)专利失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原 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第53项凯米尔拥有的 如下专利因未续费而已经失效: 专利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权利期限 类型 实用 2012.09.12- 53 凯米尔 新型的柴油机曲轴箱盖 201220461774.0 新型 2022.09.11 (三)受限财产变化情况 1. 发行人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解除 发行人于2013年6月26日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碚支行 5-3-16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主合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公 司之间自2013年6月26日至2016年6月25日期限签订的人民币资金借 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出具 保函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公司将其107D房地证2013字第 00311号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碚支行。经 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就上述地块,发行人已于2017年1 月22日解除抵押登记。 2. 十堰长江新增受限票据 2016年8月25日,十堰长江与十堰市财政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十堰分行签订《2016年度市级实体经济发展调度资金管理使用三 方协议》。协议约定,由十堰市财政局向十堰长江提供无息借款800 万元,十堰长江向十堰市财政局提供不低于借款金额的银行承兑汇票 作为借款质押。经核查,十堰长江已按照上述协议约定,将金额800 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托管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应属于 受限票据。 3. 受限货币 另,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新《审计报告》,截至2016年12 月31日,发行人及凯米尔因开具银行承兑汇票而向银行提供870万元 等额货币资金作为质押保证金。经核查,上述质押均为保证金质押, 属于受限货币。 (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房屋、土地使用权等情况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 意见书(一)》中论述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房屋情况。根据 5-3-17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发行人提供的最新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除下列变化情况外,其余房屋租赁情况未发生变化: 序 承租 租赁面积 租赁房 出租人 房屋坐落 租赁期限 租金 号 人 (㎡) 屋用途 重庆旭华 重庆市恒大. 房地产开 中渝广场2幢 2017.2.20至 办公楼租金合计 1 公司 469.28 办公 发有限公 第10层3号办 2020.2.19 93,339.79元 司 公楼 厂房年租金合计 成都川安 大邑 大邑经济开发 480.00及5 2016.9.11至 48,960元; 仓库、 2 汽车部件 长江 区干溪路36号 间宿舍 2019.9.10 宿舍年租金合计 及宿舍 有限公司 12,600元。 湖北红岩 湖北省十堰市 十堰 2016.9.29至 3 车桥实业 经济开发区神 1,400 年租金含税15.1元 库房 长江 2017.9.29 有限公司 鹰工业园 四川弘威 威远县严陵镇 仓库、 成都 钢结构工 城南工业集中 2016.10.19至 厂房(车间)租金单 堆放乙 4 2,000 长江 程有限公 区建安东路 2017.4.18 价14.00元/㎡ 方产品 司 221号 支撑剂 甘旗卡镇富民 公司外 后旗 2016.6.10至 5 赵辉 小区2号楼4单 120 12,848元 派人员 长江 2017.6.9 元第5层502室 公寓 博清花园2号 12,754元(含一年房 后旗 2016.11.27至 6 代立国 楼1单元3楼西 82.33 屋供热费、物管费、 宿舍 长江 2017.11.27 侧301室 租金) 博清花园5号 14,491.00元(含一年 后旗 2016.8.26至 7 王丹丹 楼1单元3楼西 105.8 房屋供热费、物管 宿舍 长江 2017.8.26 户 费、租金、税金) 注:1.发行人已将其主要办公场所出售给第三人(具体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正文之“十/(一)”),发行人承租上述第1项租赁房屋作为其新的办公场所, 用于行政、财务等管理事务岗位使用。目前,发行人新租赁办公场所正处于装修 阶段且一经装修完毕,发行人即搬离。本所律师认为,该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正常 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 2.大邑长江原租赁四川风行莱茵电梯有限公司1300㎡厂房和二楼办公楼,一 5-3-18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楼厂房作为仓库使用,二楼作为办公室和住宿使用。因该厂房未取得国有土地使 用权证,存在影响公司经营的可能,因此,大邑长江终止与四川风行莱茵电梯有 限公司租赁协议,并重新与成都川安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用于仓库及 员工宿舍使用。 (五)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中论述了发行人主要财产情况。经本所律师核 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上述披露事项外,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主要财产情况不存在其他变化。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本节中所称的本次发行并上市涉及的重大合同是指发行人及其 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或在报告期内已经履行完毕但可 能存在潜在纠纷的下列合同:(1)与金融机构有关的金融、借款合 同;(2)主要供应商的采购合同;(3)主要客户的销售合同;(4) 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大影响且本所律 师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合同。 1.授信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新《审计报告》及书面确认,经本所律 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 正在履行的授信合同。 2.承兑协议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自2016年6月30日至 5-3-19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签订且正在履行的金额较大的 银行承兑协议情况如下: 2016年11月29日,凯米尔与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碚支行 签订编号为渝三银CDC01102016400926号《银行承兑协议》,载明承 兑金额为1,550,000.00元,保证金1,550,000.00元。 2016年12月20日,凯米尔与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碚支行 签订编号为渝三银CDC01102016401012号《银行承兑协议》。载明承 兑金额为4,280,000.00元,保证金4,280,000.00元。 2017年1月12日,凯米尔与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碚支行 签订编号为渝三银CDC01102017400022号《银行承兑协议》。载明承 兑金额为4,720,000.00元,保证金4,720,000.00元。 除上述承兑协议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正在履行的重大承兑协 议。 3.借款协议 自2016年6月30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新签订且正在履行的借款协议情况如下: 2016年8月25日,十堰市财政局通过委托贷款方式,向十堰长江 提供调度资金借款800万元整(大写:人民币捌佰万元整),还款期 限至2017年8月25日。借款期间,十堰市财政局不收取资金占用费。 原本所律师于《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披露的仙桃长江向仙桃市 毛嘴镇政府借款600万元人民币,已于2016年12月31日前清偿完毕。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仙桃长江未继续办理借款。 5-3-20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4.担保合同 自2016年6月30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新签订且正在履行、金额较大的担保协议情况如下: 2016年11月29日,凯米尔与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碚支行 签署编号为渝三银ZYC2016112900000040号《质押合同》,保证金 1,550,000.00元。 2016年12月20日,凯米尔与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碚支行 签署编号为渝三银ZYC2016121600000192号《质押合同》,保证金 4,280,000.00元。 2017年1月12日,凯米尔与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碚支行 签署编号为渝三银ZYC2017011100000133号《质押合同》,保证金 4,720,000.00元。 上述凯米尔的质押行为系针对本部分“2.银行承兑协议”中披露的 正在履行的承兑协议中约定债权而提供的保证金质押担保。 5.采购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采购合同 如下: (1)2016年7月20日,发行人向邯郸市马头盛火陶瓷有限公司采 购陶粒砂,并签订编号为CJ20160720-1号《陶粒砂购销合同》,合同 金额:按具体需求订单购货。 (2)2016年11月7日,常州长江向山东宇世巨化工有限公司采购 5-3-21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树脂,并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合同金额为237.3万元, 支付期限为常州长江预付货款170万元,合同余款待常州长江收到货 物及发票财务挂账后2个月内支付。 (3)2016年11月7日,十堰长江向山东宇世巨化工有限公司采购 酚醛树脂,并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合同金额为241.8 万元,支付期限为合同生效后十堰长江预付部分货款,预付金额为苯 酚价全款166.4万元,合同余款待十堰长江收到货物及发票财务挂账 60日后以银行承兑方式支付。 (4)2016年11月10日,成都长江向山东宇世巨化工有限公司采 购酚醛树脂,并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合同金额为279 万元,支付期限为合同生效后成都长江预付部分货款,预付金额为合 同中树脂所需苯酚价,合同余款待成都长江收到货物及发票财务挂账 后次月以银行承兑方式支付。 (5)2016年11月15日,成都长江向山东宇世巨化工有限公司采 购酚醛树脂,并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合同金额为380 万元,支付期限为合同生效后成都长江预付部分货款,预付金额为合 同中树脂所需苯酚价,合同余款待成都长江收到货物及发票财务挂账 后次月以银行承兑方式支付。 (6)2016年11月17日,发行人向山东圣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采购酚醛树脂,并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合同金额为282 万元,支付期限为合同签订后5日内,发行人预付本次合同苯酚价198 万元,合同余款待发行人收到货物及发票30日内以银行承兑方式支 付。 5-3-22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7)2016年12月12日,发行人向山东宇世巨化工有限公司采购 酚醛树脂,并签订《产品购销补充合同》,合同约定,合同金额为1,880 万元,支付期限为每批次货物执行完成后发行人30日内以银行承兑方 式支付。 6.销售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合同 如下: (1)2016年3月18日,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向发行人采购 铸造用覆膜砂及相关辅料,并签订编号为法R02字160282号《买卖合 同》,合同对价格标准做了明确约定,价格有效期为2016年1月1日至 2017年3月31日,数量以实际采购数量为准。交货以买方需求单位要 求的时间为准,货款支付上,所有权转移以后如未发现质量问题,则 买方负有发票挂账一个月后按比例滚动付款的义务。 (2)2016年5月18日,发行人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汉 油田分公司物资供应处签订编号为31400030-16-MY1017-0005号《一 般货物框架采购协议(自采)》,约定乙方向甲方供应树脂涂敷砂\ 陶粒覆膜砂,含税金额14,688.80万元。 (3)2016年12月30日,十堰长江与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签订编 号为2017-X154-23号《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原材料采购合同》,合同 标的:铸造用覆膜砂及相关辅料;合同金额采购订单供货;履行期限: 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 (4)2017年1月30日,富士和机械工业(昆山)有限公司向昆山 长江采购原材料,并签订编号为G703-17-187号《订购合同》。合同 5-3-23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标的:砂芯;合同有效期:自2017年1月30日至2018年1月30日;合同 对价格标准做了明确约定,合同金额按具体采购订单供货;付款方式: 对账无误后月结35天+120天承兑。 (5)2017年2月9日,仙桃长江与仙桃鼎鑫铸业有限责任公司签 订编号为20170128号《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标的:铸造用覆膜 砂;合同金额:420万元。 (6)2016年11月24日,后旗长江与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 有限公司井下作业公司签订编号为川庆井合(2016)-398号《买卖合 同》。合同标的:压裂支撑剂(压裂用石英砂);合同金额:1,680 万元;履行期限:2016年9月1日开始执行。 经核查上述重大合同,本所律师认为,上述重大合同均合法有效, 目前不存在纠纷、争议或潜在的违法风险。 (二)侵权之债 根据公司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 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项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截至2016年12月31日, 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为人民币3,839,068.11元,其他应付款为人民币 12,230,226.79元,发行人的其他应收账款及其他应付款是因正常经营 活动产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5-3-24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 意见书(一)》中论述了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经 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重大资产变 化情况如下: (一)资产出售 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十/(一)”。 (二)对外投资 1.投资新设全资子公司 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九/(一)/1”。 2.投资增资常州长江 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九/(一)/2”。 除上述重大资产等变化情况外,发行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无其他重大资产变化情况。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 意见书(一)》中论述了发行人的章程制定及修改情况。经本所律师 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修改章程的情 况。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规范运作情况 5-3-25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 意见书(一)》中论述了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运作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情况如下: (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6年9月12日,发行人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会议通过如下议案:1.审议通过《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2.审议通过《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二)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2016年9月20日,发行人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 会议并审议通过《关于确定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 议的议案》。 (三)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2016年10月8日,发行人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 会议并审议通过《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 (四)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2017年3月9日,发行人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 议并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会议召开通知、会议议案、会议决议、会议 记录等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 程序及内容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5-3-26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 意见书(一)》中论述了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根据新《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2016 年6月30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 种、税率未发生变化。 (二)根据新《审计报告》及发行人书面确认,自2016年6月30 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税收优惠情况未发生变 化。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2016年6月30日至2016年12月31日 财政补贴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2016年6月30日至2016 年12月31日取得的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金额 序号 项目名称 公司 依据文件 (万元) 北碚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北碚区知识产权 1 区级专利资助 公司 1.51 局《关于开展2015年专利资助奖励工作的 通知》(碚科委发〔2016〕1号)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 2016重庆市产业 会《关于下达2016年重庆市产业技术创新 2 公司 10 技术创新专项 专项资金预算(拨款)的通知》渝财产业 〔2016〕308号 3 高新技术财政补 公司 1.27 渝财企〔2011〕169号 5-3-27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金额 序号 项目名称 公司 依据文件 (万元) 助 4 新产品补助 公司 40.15 渝办发〔2011〕74号 中小企业国际市 5 凯米尔 10.35 渝财企〔2010〕492号 场开拓资金 企业技改及新产 6 凯米尔 7 渝外经贸发〔2007〕416号 品研发资助资金 福利企业增值税 7 十堰长江 217.396704 财税〔2007〕92号、财税〔2016〕52号 退税收入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5年度新型 2015新型工业化 8 十堰长江 10 工业化优秀企业的决定》(十政发〔2016〕 优秀企业奖励 17号) 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报 2016年度稳岗补贴的通知》(十人社函 〔2016〕65号)、十堰市劳动就业管理局 9 稳岗补贴 十堰长江 2.82 《关于印发<申报2015年度失业保险稳岗 补贴须知>的通知》(十劳就管局〔2016〕 12号)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企业招用就业困 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 10 十堰长江 1.300454 难人员社保补贴 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规〔2011〕19 号)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 政局文件《关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 11 稳岗补贴 成都长江 1.751622 岗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成人社发 〔2015〕3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 就业失业动态补 12 成都长江 0.12 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府发 贴 〔2015〕27号)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2013-2015年度通 13 科学技术奖励 后旗长江 3 辽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通辽发 〔2016〕104号)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发行人取得的新增财政补贴均经过有关主管 部门的批准并具有相应的文件依据,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纳税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纳税申报表、发行人承诺、发行人及其子公 5-3-28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司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2014年1 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依法纳税,不存在 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 意见书(一)》中论述了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下列变 化情况外,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未发 生变化: 1. 仙桃长江已取得仙桃市环境保护局核发的《湖北省排放污染物 许可证》(编号:(临)M-属-17-00028号),有效期限为2017年1月 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2. 2013年5月16日,昆山长江取得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 的《城市排水许可证》(编号:苏(EM)字第2013051601号),有 效期自2013年5月16日至2018年5月16日。 3. 根据昆山长江提供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 卡》,其中“负责验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意见”一项载明:“同意 昆山长江建设项目通过环保验收、贵司须妥善处置各类固体废弃物, 不得将固体废弃物排放至环境中”;落款时间为:2006年12月12日。 4. 2016年9月30日,昆山长江取得北京世标认证中心有限公司颁 发的《认证证书》(注册号:03816E25592R2M),确认昆山长江的 环境管理体系符合ISO14001:2015,该体系的覆盖范围为:覆膜砂、 原砂的生产和覆膜砂、原砂、铸造辅料的销售和服务及其所涉及场所 5-3-29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的相关环境管理活动,证书有效期为2016年9月30日至2019年10月11 日。 5. 2016年9月30日,昆山长江取得北京世标认证中心有限公司颁 发的《认证证书》(注册号:03814Q23199R3M),确认昆山长江的 质量管理体系符合ISO9001:2015,该体系的覆盖范围为:覆膜砂、 原砂的生产和覆膜砂、原砂、铸造辅料的销售和服务及其所涉及场所 的相关环境管理活动,证书有效期为2016年9月30日至2017年9月11 日。 6. 2016年8月1日,十堰市环境保护局向十堰长江出具了《关于长 江造型材料公司覆膜砂生产及铸造废砂生产及铸造废砂再生产项目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十环验函﹝2016)79号),并载明“该 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7. 十堰长江原取得的《湖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编号:(临) C-属-15-00079号)已于2016年12月9日到期。现十堰长江已取得编号 为(临)420300170100004B号《湖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证书 有效期2017年1月11日至2018年1月10日。 8. 2016年12月16日,科左后旗环境保护局出具《关于长江造型材 料(集团)科左后旗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铸造砂系列产品建设项目竣 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意见(后环验﹝2016)6号》》,文件载明:“长江 造型材料(集团)科左后旗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铸造砂系列产品建设 项目竣工环保手续齐备,按环评文件要求采取了相应环保治理措施, 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基本符合竣工环保验收条件,我 局同意该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5-3-30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9. 2016年11月8日,大邑长江取得大邑县环境保护局核发的《四 川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编号:川环许A邑0206号),有效期自2016 年11月8日至2021年11月7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后旗长江和凯米尔的排污许 可证正在办理外,母公司及其余子公司均取得排污许可证。 经本所律师网络检索,未发现关于发行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监 督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公开信息。 另,除《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已披露的行政处罚外,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未发现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受到与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境保护、技术监督有关的 新增重大行政处罚。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 意见书(一)》中论述了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经核查,发行人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发生变化。项目备案、环评批复仍在有效期内。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 意见书(一)》中论述了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经本所律师核查,截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变化。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5-3-31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一)公司新增重大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二)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变化情况 1.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 意见书(一)》中按照重要性标准已披露的四项金额较大诉讼,目前 除凯米尔与被告重庆耀虎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执 行完毕外,其余三项重大诉讼尚未了结。其中凯米尔诉重庆康鹏机电 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目前仍在执行阶段且被告未按照还 款计划还款。 2. 根据公司最新提供的材料,十堰长江收到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 民法院应诉通知。北京仁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称十堰长江造型材料 有限公司生产的某一种产品涉及侵犯北京仁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湿 态覆膜砂及其制备工艺”发明专利(专利号:ZL00108081.4,证书号: 181153,发明人:秦升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680,586.6元;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侵犯 产品证据保全、侵权产品鉴定、律师费而发生的费用,共计60万元。 该案件将于2017年4月19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同时,十堰长江已收到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7)鄂06民初33 号),载明:为防止证据灭失,裁定查封十堰长江的湿态覆膜砂产品。 3. 另,经公司自查及根据公司向本所律师补充提供的资料显示,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此前尚存在两项未披露、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应当 补充披露的未结重大诉讼(诉讼标的额超过100万元),具体情况如 5-3-32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下: (1)2014年1月13日,成都长江因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被告四川四 方铸造有限责任公司,请求判决被告四川四方铸造有限责任公司偿付 货款105.24万元,并承担自2013年12月25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的 银行利息0.76万元。2014年2月20日,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 判决,判令被告四川四方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 支付货款105.24万元及利息。截至本招股说明书出具之日,本案正处 于执行阶段。 (2)2015年9月9日,凯米尔因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被告重庆合骏 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庆靖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请求判决被告重庆 合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4.90万元,重庆靖悦机械设备有限 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16年1月28日,重庆市北碚区人民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重庆合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 之日起10日内支付货款164.90万元、利息及违约金,判令被告重庆靖 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截至本招股说明 书出具之日,重庆合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庆靖悦机械设备有限公 司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尽管上述两项诉讼已达到本所律师确定的应予披露事项的重要 性标准,但系发行人子公司作为原告向债务人追偿货款的诉讼,本所 律师认为,上述两项诉讼对发行人当期财务报表、经营成果、声誉、 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无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不存在其他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诉讼或仲裁。 5-3-33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三)根据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在其住 所地的相关司法机关网站和其他公开网站的查询结果显示,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 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发行人劳动用工及社会保障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16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册 员工人数为867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按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了 劳动合同。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函,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不存在劳务派遣形式用工方式。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劳动合同样本及抽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员 工签署的劳动合同仍符合《劳动合同法》所要求的必备条款,文本各 项条款内容仍符合《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16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实际 缴纳“五险一金”的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2016年12月31日 员工总人数 867 养老 实际参保人数 765 保险 实际参保比例 88.24% 医疗 实际参保人数 784 保险 实际参保比例 90.43% 工伤 实际参保人数 781 保险 实际参保比例 90.08% 失业 实际参保人数 767 保险 实际参保比例 88.47% 生育 实际参保人数 767 保险 实际参保比例 88.47% 实际参保人数 768 住房公积金 实际参保比例 88.58% 5-3-34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尚有102名员工未缴纳社会保险,原 因如下:(1)49名员工为退休返聘人员,公司及其子公司不需为其 缴纳社会保险;(2)8名员工已达到退休年龄,无法缴纳社会保险; (3)5名员工的社会保险由原单位依法缴纳,公司及其子公司无法为 其缴纳社会保险;(4)33名员工为新入职员工,处于试用期,公司 及其子公司拟于上述员工转正后即补办相关缴存手续;(5)2名外籍 员工无需在中国缴纳社会保险;(6)2名员工因按个人意愿自行缴纳 社会保险;(7)2名员工因参加“新农合”及“新农保”,公司及其 子公司无需为其缴纳社会保险;(8)1名员工因原单位欠费原因无法 缴纳社会保险。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尚有99名员工未缴纳住房公积金,原 因如下:(1)55名退休员工无需缴纳;(2)33名员工为新入职员工, 正处于试用期,公司及其子公司拟于上述员工转正后即办理相关缴存 手续;(3)2名外籍员工无需在中国缴纳住房公积金;(4)5名员工 的住房公积金由原单位依法缴纳,公司及其子公司无法为其缴纳住房 公积金;(5)2名员工因参加“新农合”及“新农保”,无需缴纳住 房公积金;(6)后旗长江当地公积金政策需三险均在本地购买的人 员才有资格缴纳,公司有1人部分险种未在后旗长江缴纳,不符合公 积金缴纳条件;(7)根据本所律师要求经公司自查,十堰长江1名员 工放弃缴纳住房公积金,现公司已要求强制补缴之前应缴而未缴部 分。 针对上述情况,除《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 法律意见书(一)》中已披露的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熊鹰和 熊杰已出具针对上述事项的《承诺函》外,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主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发行人书面确认,经 5-3-35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子公司均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社会保险金、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行政规章等法 律规范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依法缴纳了其应缴的社会保险金、依法聘 用员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没有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社会保险、 劳动用工及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法律规范和规范性法律文 件,不存在因违反国家社会保险、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地方性规章而受到劳动和社保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未参与《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的编制和讨 论工作,但对《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进行了总括性的审 阅,并对《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引用《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相关内容进行了特别审查。 本所律师审查后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 要不会因引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 书(一)》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三、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 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核准、同意之外,发行人具备《公司法》、 《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等相关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所规定的股票发行和上市条件。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本次发行并上市 的实质性法律障碍或风险;《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引用 5-3-36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适当。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五份。 (下接签字页) 5-3-37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页无正文,为《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 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 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签字盖章页)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刘 志 强 负责人: 王 蕾 经办律师: 梅 映 雪 二〇一七年 月 日 5-3-38 5-3-39 5-3-40 5-3-41 5-3-42 5-3-43 5-3-44 5-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