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 (2021)泰律意字(长江材料)第﹝342﹞号 二〇二一年九月 重庆市渝北区财富大道 1 号财富金融中心 FFC36 楼,邮编:401121 Tahota Law Firm,36F,Fortune Financial Center No.1,Fortune Avenue, Yubei District Chongqing, P.R.China,401121 电话/Tel: 86-23-67887666 网址/Website: www.tahota.com 北京| 上海 | 重庆 | 深圳 | 成都 | 济南 | 昆明 | 贵阳 | 西安 | 拉萨 | 天津 | 太原 香港 | 华盛顿 | 首尔 | 釜山 | 悉尼 Beijing | Shanghai | Chongqing | Shenzhen | Chengdu | Jinan | Kunming | Guiyang | Xian | Lhasa | Tianjin | Taiyuan Hong Kong | Washington DC | Seoul | Busan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 目 录 释 义............................................................................................................................ 5 律 师 声 明.................................................................................................................. 6 正 文.............................................................................................................................. 7 一、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7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 7 三、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 7 四、发行人的设立 ................................................................................................. 11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11 六、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11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12 八、发行人的业务变化 ......................................................................................... 12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变化 ......................................................................... 13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的变化 ............................................................................. 18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25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33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 33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规范运作情况 ............................. 33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36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36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40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41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42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43 二十一、发行人劳动用工及社会保障 ................................................................. 49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51 二十三、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 51 第 1 页 共 52 页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 致: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接受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委托,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 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本所已于 2016 年 6 月 17 日出具了《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 法律意见书》和《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 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于 2016 年 9 月 8 日出具了《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 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第 2 页 共 52 页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 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17 年 3 月 13 日出具了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 见书(二)》,于 2017 年 9 月 15 日出具了《泰和泰(重庆)律师事 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于 2017 年 11 月 2 日出具了《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 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于 2017 年 11 月 13 日出具了《泰 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于 2018 年 3 月 12 日出具了《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于 2018 年 9 月 26 日出具了《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 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于 2019 年 3 月 25 日出具了《泰和泰 (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八)》,于 2019 年 9 月 9 日出具了《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九)》,于 2020 年 5 月 29 日出具了《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 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于 2020 年 9 月 24 日出具了《泰和泰 (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 一)》,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出具了《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 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第 3 页 共 52 页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 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上述补充法律 意见书以下合称“补充法律意见”)。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票并上市的申请于 2017 年 11 月 14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中国证监会 《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2002﹞15 号文)等相关规定;以及,发行人聘请的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已对发行人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财务报表进行了 审计,并出具了编号为天健审﹝2021﹞8-336 号《审计报告》。如无 特殊说明,本所律师根据发行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之间有关事项发生的变化情况进行进一步查证的基础上,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 4 页 共 52 页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 释 义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左栏中的术语 或简称对应右栏中的含义或全称: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A 报告期 指 股股票并上市披露的会计报表报告期,即 2018 年度、2019 年 度、2020 年度、2021 年 1-6 月 彰武科技 指 彰武长江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彰武新材料 指 彰武长江新材料有限公司 彰武矿产 指 彰武长江矿产加工有限公司 彰武矿业 指 彰武长江矿业有限公司 后旗矿业 指 科尔沁左翼后旗长江造型矿业有限公司 湖北鼎联 指 湖北鼎联科技有限公司 十堰荣泰 指 湖北荣泰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元 指 如无特殊说明,均指人民币“元” 注: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 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除上述释义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中的其他简称和词语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其补充 法律意见具有相同含义。 第 5 页 共 52 页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 律 师 声 明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其补充法律意 见所依据事实的基础上,就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事实进行了补 充调查,取得了相关支持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发行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作了询问,取得了由发行人获取并向本所提 供的相关证明和文件。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其补 充法律意见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其 补充法律意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及其补充法律意见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有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为准。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其补充法律意见中发 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 发行并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中国证监 会,并依法对所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并上市之目的使用,未 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第 6 页 共 52 页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 正 文 一、 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经核查,发行人于 2020 年 4 月 3 日召开了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延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决议有效期, 且就本次发行并上市事宜对董事会作出的授权期限延长至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二十四个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并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及授 权,且发行人已对本次发行上市批准和授权的有效期进行延长,本次 发行并上市的内部批准和授权仍在有效期内,本次发行已通过证监会 第十七届发审委 2017 年第 44 次会议审核通过,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 核准和证券交易所的同意。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是依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仍符合《首发管理 办法》第八条之规定。 (二)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然具 备《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二条所述的本次发行并上 市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本次发行并上市仍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规定的相关 条件 第 7 页 共 52 页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 1.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然具备健 全且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 规定; 2.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编号为天健审﹝2021﹞8-336 号 《审计报告》1(以下简称“新《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8 年度、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 1-6 月的净利润(合并)分别为人民 币 92,408,794.76 元 、 104,063,269.72 元 、 119,523,374.54 元 、 53,696,815.11 元 2。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 状况良好,仍然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根据新《审计报告》和发行人承诺,发行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 1-6 月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根据相 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书面承诺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无重大违法行为,仍然符合《证券 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 4.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 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仍具备《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 “三/(一)”所述的《证券法》《公司法》规定的关于发行并上市的 其他相关条件。 (二)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工商档案、业务资质、资 产权属证明、重大合同等资料,并查询发行人所在地的工商、税收、 土地、环保、海关等行政部门网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 该《审计报告》审计的财务报表包括发行人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 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 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2 根据新《审计报告》,发行人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1-6月合并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的净利润分别为92,408,794.76元、104,063,269.72元、119,582,172.50元、54,009,270.98元。 第 8 页 共 52 页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 发行人的主体资格、独立性、规范性运行等方面仍符合《首发管理办 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2.发行人的财务与会计 (1)根据新《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的资产质量 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正常,符合《首发 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2)经核查,发行人已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保留结论的 《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1﹞8-337 号)(以下简称“《内 控报告》”),确认发行人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 定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3)经核查,发行人已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保留意见的 新《审计报告》(天健审﹝2021﹞8-336 号),确认发行人的财务报 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地反映了发行 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 三条之规定; (4)根据新《审计报告》《内控报告》和发行人承诺,发行人 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 计量和报告时保持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一 致的会计政策,未进行随意变更,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之规定; (5)根据新《审计报告》、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截 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已完整披露关联方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 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 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第 9 页 共 52 页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 (6)根据新《审计报告》,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首发 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条件: 1)发行人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 2)发行人最近 3 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 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 民币 3 亿元,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 3)发行人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符合《首 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 4)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 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符合《首发 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 5)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符合《首 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 (7)根据相关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发行人承诺,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发行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网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未因违反税收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受到重大 处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首发管 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8)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新《审计报告》及发行人书面确 认,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 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9)根据新《审计报告》、发行人书面承诺,发行人申报文件 第 10 页 共 52 页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 中不存在《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所规定的下列禁止性情形: 1)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其他重要信息; 2)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3)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会计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 凭证。 (10)根据新《审计报告》和发行人承诺,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 查,发行人不存在《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影响其持续盈利 能力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 行人仍具备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 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 中论述了发行人的设立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设立情况未发生变化。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工 商档案、业务资质、资产权属证明、重大合同等资料并查询发行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仍符合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独立性的要求,拥 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运营的能力。 六、 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 11 页 共 52 页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 中论述了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情况。经本所律 师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公司内部会议文件,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和 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其补充法律意 见中论述了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情况。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本总额及结构未发生变化。 八、 发行人的业务变化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 中论述了发行人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相关批准或许可、域外经营、 业务变更、持续经营能力等相关情况。现将有关变化情况披露如下: 1.子公司经营范围变更 经核查,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 行人二级子公司十堰荣泰的经营范围发生变更,变更情况如下: 序 公司 变更前的经营范围 变更后的经营范围 号 名称 覆膜砂、酚醛树脂、铸造辅 助材料、生产设备、检测仪 一般项目:铸造用造型材料生产;铸造用造型材 器制造、销售;铸造用废砂 料销售;固体废弃物检测仪器仪表销售;资源再 十堰 回收再生利用;再生设备制 生利用技术研发;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 1 荣泰 造、销售;砂芯的生产、销 铸造机械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非居住房地产 售;铸件生产、销售。(涉 租赁(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 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 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2.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 第 12 页 共 52 页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 根据新《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 1-6 月主营业务收入(合并后)占营业收 入(合并后)的比例分别为 86.33%、85.09%、83.12%、80.89%,其 主营业务为:铸造用硅砂、覆膜砂和砂芯的研发、生产和销售;铸造 废(旧)砂再生技术和设备的研发、生产;压裂支撑剂的研发、生产 和销售。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仍然突出,且最近三年内 主要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变化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 中论述了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情况。自前次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变化情况 如下: (一)发行人子公司变化情况 1.彰武科技设立 2021 年 5 月 27 日,彰武科技由发行人全资出资设立。发行人为 彰武科技唯一股东,具体信息如下: 名称 彰武长江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922MA114ATB3T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住所 辽宁省阜新彰武县兴工街 5-2 号 法定代表人 熊伟 注册资本 5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21-05-27 营业期限 2021-05-27 至无固定期限 第 13 页 共 52 页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 一般项目:铸造用造型材料生产,铸造用造型材料销售, 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 品),建筑材料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石油钻采专 经营范围 用设备制造,石油钻采专用设备销售,资源再生利用技术 研发,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2.彰武矿产公司设立 2021 年 5 月 27 日,彰武矿产由发行人全资出资设立。发行人为 彰武矿产唯一股东,具体信息如下: 名称 彰武长江矿产加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922MA114ATG43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住所 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章古台镇邰家村东大一间房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熊伟 注册资本 1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21-05-27 营业期限 2021-05-27 至无固定期限 一般项目:矿物洗选加工,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新材料 技术研发,铸造用造型材料生产,铸造用造型材料销售, 经营范围 石油钻采专用设备制造,石油钻采专用设备销售,非金属 矿及制品销售,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3.彰武新材料注销 2021 年 4 月 7 日,发行人决议解散全资子公司彰武新材料,并 于 2021 年 4 月 14 日完成清算组备案,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完成税务 清算,于 2021 年 6 月 25 日完成注销登记。 4.彰武矿业注销 2021 年 4 月 7 日,发行人决议解散全资子公司彰武矿业,并于 第 14 页 共 52 页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 2021 年 4 月 14 日完成清算组备案,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完成税务清 算,于 2021 年 6 月 29 日完成注销登记。 (二)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经本所律师查询天眼查网站并结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 书面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存在控制其他企业的情况。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 书中披露了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 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等网站信 息,除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 见披露的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外,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对外投资情况及兼职情况未发生变化。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发行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或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天眼查网站,除本所 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披露的报 告期内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除发行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关联 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发行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除外)更新如下: 第 15 页 共 52 页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董事长熊鹰持股 15%并担任副董事长的有限 长凯生态 公司 长凯生态 总经理熊杰担任董事的有限公司 威尔福 董事长熊鹰报告期内曾间接控股的有限公司 总经理熊杰报告期内曾担任执行董事的有限 威尔福 公司 凯米尔 董事长熊鹰报告期内曾实际控制的有限公司 总经理熊杰报告期内曾担任执行董事的有限 凯米尔 公司 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杨安富担任独立董事的有限公司 江西省五斗江辅导学校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杨安富持股 15%的有限公司 重庆麦之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胡耘通持股 2%的有限公司 共青城麦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胡耘通担任监事的有限公司 重庆康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胡耘通担任外部董事的有限公司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胡耘通担任独立董事的有限公司 北京唯诚万信矿山机械销售有限 独立董事李边卓持股 1.5%并担任执行董事、 公司 经理兼法定代表人的有限公司 重庆北碚乡镇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曹科富担任董事的有限公司 重庆澈境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熊帆持有 60%股权的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熊帆持股 重庆中吉达净朗环保科技有限公 11.25%并担任董事的有限公司 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熊寅持股 9%并担任监事长的有限公司 (五)新增关联交易 根据新《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除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披露 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事项外,根据新《审计报告》及发行人 出具的书面确认,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 新增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 关联担保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新增关联担保 情况如下: 第 16 页 共 52 页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 序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 担保是否已 备 担保方 担保到期日 号 (万元) 日 经履行完毕 注 熊鹰、熊杰、熊 1 50.00 2021/05/20 2021/11/20/ 否 - 帆、熊寅 熊鹰、熊杰、熊 2 250.00 2021/05/21 2021/11/21 否 - 帆、熊寅 熊鹰、熊杰、熊 3 320.00 2021/05/26 2021/11/26 否 - 帆、熊寅 熊鹰、熊杰、熊 4 1,200.00 2020/04/14 2023/04/13 否 帆、熊寅 5 熊鹰、熊杰 1,243.52 2021/01/25 2021/07/25 否 - 注:上述 1-4 项新增关联担保均系基于熊鹰、熊杰、熊帆、熊寅为发行人在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办理发放人民币/外币贷款、承兑商业 汇票、开立信用证、出具保函、其他授信业务:供应链相关产品项授信业务而对 发行人在 2019 年 3 月 22 日至 2022 年 3 月 21 日期间形成的债务提供最高额(6000 万元)保证担保形成;上述第 5 项新增关联担保系熊鹰、熊杰为发行人与兴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在一定期限内发生的债务提供最高额(6000 万元)保 证担保形成,保证额度有效期为 2020 年 8 月 28 日至 2021 年 8 月 27 日。 2.出售商品和提供劳务 序号 交易对方 交易金额(元) 交易内容 关联关系 1 124,473.73 销售水电气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2 凯米尔 报告期内曾实际控 136,457.67 房屋租金等 制的其他企业 3.关联采购和接受劳务 序号 交易对方 交易金额(元) 交易内容 关联关系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报 1 凯米尔 14,017.58 房屋租金 告期内曾实际控制的 其他企业 4.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序号 交易对方 交易金额(元) 1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4,014,623.56 第 17 页 共 52 页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 5.关联方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 交易对 序号 账面余额(元) 科目 关联关系 方 1 37,485.19 应收账款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曾实际控 凯米尔 2 4,413.75 其他应收款 制的其他企业 (六)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交易时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主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发行人独立 董事就上述关联交易审议程序的合法性和交易的公允性发表了独立 意见,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均为公允、合法,不存在任 何争议或纠纷,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独立董事所发表的意见等相关文件,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内部决议程序,上述关联交易均为公允、 合法,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纠纷,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 形。 除上述关联交易外,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无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的变化 (一)土地使用权及房产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 中披露了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提供的资 料,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土地使用权及 房产新增变化情况如下: 第 18 页 共 52 页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 1.新增房产 序 是否 权利人 产权证号码 房屋坐落 面积(㎡) 用途 号 抵押 辽(2021)彰武县不 彰武县兴工路 5-2 号(院 工业 1 2,871.00 无 动产权第 0001914 号 内办公楼) 用 彰武科 辽(2021)彰武县不 彰武县兴工路 5-2 号(院 工业 2 5,400.00 无 技 动产权第 0001915 号 内厂房) 用 辽(2021)彰武县不 彰武县兴工路 5-2 号(院 工业 3 5,400.00 无 动产权第 0001916 号 内厂房) 用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尚在办理权属登记的房产 情况如下: 序号 使用权人 用途 房产坐落 1 后旗长江 厂房 科左后旗甘旗卡镇甘金北线南侧 2 仙桃长江 厂房 仙桃长江厂区 3 彰武科技 宿舍/厂房 彰武县兴工路 5-2 号 4 昆山长江 厂房 昆山长江厂区 5 十堰荣泰 厂房 十堰荣泰厂区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未办理产权证的不动产具体情况如下: (1)后旗长江上述未办理产权证的不动产已取得《建设用地规 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根据 后旗长江出具的书面说明,后旗长江已完成全部工程验收工作,下一 步不动产登记所登记并公示,公示期 30 天,预计 12 月 30 日前办理 不动产证。 (2)仙桃长江上述尚未办理产权证的不动产共有两栋,其中一 栋属于项目二期,目前正在建设过程中,待二期建设完成,将一并办 理相关产权证书。另一栋房产,根据仙桃长江出具的说明,该部分房 产建筑面积约 3792 平方米,用地面积约 3792 平方米。账面价值 272.22 万元,主要用于存放回收的废旧砂。 (3)彰武科技目前未办理产权证的不动产系受让阜新市石油工 第 19 页 共 52 页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 具厂取得,目前仅宿舍楼及厂房产权过户手续尚未办理完成。 (4)昆山长江上述未办理产权证的不动产已取得《建设用地规 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根据 昆山长江出具的书面说明,目前昆山长江已提交办理手续,预计近期 会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5)十堰荣泰上述未办理产权证的不动产已取得《建设用地批 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根据十堰 荣泰出具的书面说明,十堰荣泰目前正在办理房屋竣工验收的各项手 续,预计今年年底可取的房产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除仙桃长江房产外,其余未办理产权证的 不动产均正在办理相关手续。仙桃长江该处房产因主要用于存放回收 废旧砂,如果被要求拆除,则拆除后可以另行通过租赁厂房方式解决 废旧砂存放问题,并且该处房产账面价值占发行人总资产比重很小, 因此,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新增土地使用权 序 使用权 取得 用 是否 权证编号 土地位置 面积(㎡) 终止期限 号 人 方式 途 抵押 辽(2021)彰武 彰武科 彰武县兴工 工 1 县不动产权第 69,579 2061.6.28 出让 无 技 路 5-2 号 业 0001914 号 (二)商标、专利、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的变化情况 1.专利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专利情况如下: 第 20 页 共 52 页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 专利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类型 权利期限 权人 母公 2019.12.31- 1 一种覆膜砂的制备工艺 201911413085.5 发明 司 2039.12.30 母公 一种乌洛托品的改性方 2019.12.31- 2 201911413114.8 发明 司 法 2039.12.30 仙桃 2020.04.13- 3 一种壳芯机 202020538747.3 实用新型 长江 2030.04.12 常州 2020.09.08- 4 颗粒物料表面清理装置 202021939482.4 实用新型 长江 2030.09.07 常州 一种覆膜颗粒材料的生 2020.09.08- 5 202021940775.4 实用新型 长江 产装置 2030.09.07 常州 2020.09.08- 6 铸造废砂干燥塔 202021939483.9 实用新型 长江 2030.09.07 常州 铸造废砂再生炉送风装 2020.09.08- 7 202021940812.1 实用新型 长江 置 2030.09.07 常州 一种高效再生砂表面处 2020.09.08- 8 202021940772.0 实用新型 长江 理装备 2030.09.07 常州 一种覆膜砂的循环水过 2020.09.08- 9 202021939474.X 实用新型 长江 滤装置 2030.09.07 母公 2019.12.31- 10 一种覆膜砂 20191142096.7 发明 司 2039.12.30 母公 采用自悬浮清水压裂支 2018.09.30- 11 201811161810.X 发明 司 撑剂的施工方法 2038.09.29 十堰 一种新型的人工铸造砂 2019.12.05- 12 201911234253.4 发明 长江 的制备方法 2039.12.04 2.采矿权 2021 年 5 月 12 日,长江矿业取得证号为 C150500200911613004 5721 的《采矿许可证》,此矿区位于科左后旗;开采矿种:铸型用 砂;生产规模:10 万吨/年,采矿权证书有效期 1 年,自 2020 年 11 月 24 日至 2021 年 11 月 24 日。长江矿业采矿权尚在有效期内。 除上述变化情况外,发行人商标、专利、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 无形资产无其他变化。 (三)受限财产变化情况 第 21 页 共 52 页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受限资产累计账面价值为 74,257,161.12 元,具体如下: 1.受限货币 根据新《审计报告》,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受限货币 资金 42,566,181.89 元,具体受限情况为:货币资金中 2,256.62 万元 使用存在限制,系发行人分别为其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 北碚支行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开具的 620.00 万和 1,243.52 万元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提供的票据保证金、子公司常州长江 为其在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具的 1,374.20 万元电 子银行承兑汇票提供的票据保证金、昆山长江为其在中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开具的 350.00 万元电子银行承兑汇 票提供的票据保证金;发行人 20,000,000.00 元可转让单位大额存单 使用存在限制。 2.受限应收票据 根据新《审计报告》,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应收票据中 8,412,746.81 元使用存在限制,系未终止确认已贴现和已背书商业承 兑汇票。 3.受限固定资产 根据新《审计报告》,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常州长江公司以 账面净值为 9,832,618.51 元的房屋所有权为其在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的 800 万短期借款、开具的 1,374.20 万元电子银行承 兑汇票提供抵押担保。 另外,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签署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但 尚未发生债务的抵押担保情况如下:2019 年 11 月 21 日,发行人与 第 22 页 共 52 页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重 庆 分 行 签 订 编 号 为 “2019 年 渝 六 字 第 9101621-3 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发行人将其持有的编号为“渝 (2018)北碚区不动产权第 000074872 号”、“ 渝(2018)北碚区不 动产权第 000074712 号”、“ 渝(2018)北碚区不动产权第 000074813 号”的不动产房地产抵押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4.受限无形资产 根据新《审计报告》,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常州长江公司以 账面净值为 8,549,961.27 元的土地使用权为其在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的 800 万短期借款、开具的 1,374.20 万元电子银行承 兑汇票提供抵押担保;铜梁长江公司以账面净值为 4,895,652.64 元的 土地使用权为本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的 1,200 万长期借款、620.00 万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提供抵押担保。 (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房屋、土地使用权等情况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 中论述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房屋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 人提供的租赁合同及不动产证书等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房屋租赁合同最新情况如下: 承 租赁房屋 序 租赁面积 用 租 出租人 房屋坐落 租赁期限 租金 产权证书 号 (㎡) 途 人 情况 重庆旭 第一年至第二年 201 房 地 发 华房地 恒大中渝广 2020.2.20 至 租金 36.60 万元/ 办 证 2015 字 1 行 产开发 场 2 幢 10 层 469.28 2023.2.19 年;第三年租金 公 第 035277 人 有限公 3 号 38.43 万元/年 号 司 四川省翠屏 中国物 仓储费 发 区临港经济 流宜宾 2019.10.1 至 112,075.47 元/ 仓 未取得 2 行 技术开发区 6,600 有限公 2021.9.30 月,出库装货费 库 [注 1] 人 港园路西段 司 5.67 元/吨 南 50 米恒 第 23 页 共 52 页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 承 租赁房屋 序 租赁面积 用 租 出租人 房屋坐落 租赁期限 租金 产权证书 号 (㎡) 途 人 情况 旭集团 6 号 库内 大邑县工业 大 成都金 集中发展区 2,093 ㎡厂 厂房租金为 10 邑 顶精密 2014.1.1 至 厂 未取得 3 兴业五路的 房及 2,129 元/㎡/月,土地租 长 铸造有 2023.12.31 房 [注 2] 厂区内东北 ㎡土地 金为 5 元/㎡/月 江 限公司 地块 昆房权证 昆山兵希开 开发区字 泉顺发 第 5 年至第 7 年 第 昆 发区樵成路 木 业 租金为 231 万元/ 301153194 山 18 号的厂区 2014.3.16 至 厂 4 ( 中 12,622.56 年;第 8 年至第 号 、 长 共计 36 亩 2024.2.15 房 国)有 10 年租金为 301153195 江 及厂区内所 限公司 242.55 万元/年 号 、 有的建筑 301153196 号 前 2 年已建厂房 租金为 70 万元/ 年,新建厂房为 3,826.22m2 90 万元/年;第 3 宁国市 2022.1.1 至 皖(2018) 宁 安徽省宁国 已有厂房 年起在上年基础 开源电 2036.12.31, 宁国市不 国 经济技术开 及后续新 上逐年上浮 5%, 厂 5 力耐磨 2021 年根据 动产权第 长 发区河沥园 建约 已建和新建厂房 房 材料有 实际使用时 0013022 江 区长虹路 4,500m2 厂 合计租金封顶 限公司 间 号 房 230 万元/年(新 建厂房根据实际 交付使用起计 算) 注 1:该厂房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注 2:该厂房系成都金顶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建在其自有土地之上(土地使用 权证书号为大邑国用﹝2015﹞第 887 号),其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 本所律师认为:(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的上述房屋,尽管 存在少量房屋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情形,但这些房屋均系建于出租 人合法拥有的土地之上,且该等租赁房屋具有较强的可替代性,即使 第 24 页 共 52 页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 上述房屋无法继续租赁,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亦承诺将及时租赁其他房 屋予以替代;(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的上述房屋虽均未办理房 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 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上述租赁 房屋未备案事宜不会影响合同的有效性。 另针对上述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熊鹰、熊杰书面承 诺:若上述未办理产权证书的租赁房产发生被拆除或无法继续租赁的 情形,发行人及子公司由于搬迁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熊鹰、熊杰承担; 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被有权部门认定为无效而与出 租方产生诉讼、仲裁等纠纷,则熊鹰、熊杰愿意在毋需发行人支付任 何对价的情况下承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该等纠纷而支付的律师、诉 讼费、案件受理费等所有成本与费用。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用以上不动产对 其持续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不构成重大实 质性法律障碍。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上述披露事项外,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主要财产情况不存在其他变化。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本节中所称的本次发行并上市涉及的重大合同是指发行人及其 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或在报告期内已经履行完毕但可 能存在潜在纠纷的下列合同:(1)与金融机构有关的金融、借款合 同;(2)主要供应商的采购合同;(3)主要客户的销售合同;(4) 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大影响且本所律 师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合同。 第 25 页 共 52 页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 1.授信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新《审计报告》及书面确认,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金额 较大的授信合同情况如下: (1)2019 年 11 月 21 日,发行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 分行签订编号为“2019 年渝六字第 9101621 号”《授信协议》,载明授 信额度为人民币 4000 万元,原签订的编号为“2018 年渝高字第 3191180702 号”的《授信协议》项下叙做的具体业务尚有未清偿余额 的,自动纳入本协议项下,直接占用本协议项下授信额度;授信期限 为 2019 年 10 月 28 日至 2022 年 10 月 27 日。 (2)2021 年 8 月 27 日,发行人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分行签订编号为“南 21022”《综合授信协议》,载明最高授信额 度为人民币 4000 万元,最高授信期限为 2021 年 8 月 31 日至 2022 年 8 月 31 日止。 2.承兑协议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新签订且正在履行的金额 较大的银行承兑协议情况如下: (1)2021 年 5 月,发行人基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 北碚支行向发行人进行的授信,由发行人向该行申请开具 620 万元承 兑汇票。 (2)2021 年 7 月 27 日,发行人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 分行签订编号为“MJZH20210727001366”的《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 同》,确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 7,978,022.08 元。 第 26 页 共 52 页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 (3)2020 年 8 月 19 日,常州长江与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01201622020620111”的《最高额借款(信 用)合同》,载明:在 2020 年 8 月 19 日起至 2025 年 8 月 19 日的期 间向发行人发放最高额度为(金额)大写人民币:叁仟壹佰贰拾贰万 圆整。同日,常州长江与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 编号为“01201622020620112”的《最高额借款(信用)合同》,载明: 在 2020 年 8 月 19 日起至 2025 年 8 月 19 日的期间向发行人发放最高 额度为(金额)大写人民币:叁仟伍佰伍拾玖万圆整。基于上述两个 合同,常州长江于 2021 年 8 月 10 日、2021 年 9 月 26 日分别开具了 110 万元、300 万元承兑汇票。 3.借款协议 (1)2020 年 4 月 10 日,发行人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北碚支行签订编号为“HTU500090000FBWB202000009”的《人民 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载明: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14,000,000 元;借 款期限自 2020 年 4 月 12 日起至 2023 年 4 月 11 日;利率为 LPR 利 率+35 基点,12 个月调整一次。发行人于 2020 年 4 月 14 日收到前述 贷款。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贷款余额为 1200 万 元。 (2)2020 年 8 月 19 日,常州长江与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01201622020620111”的《最高额借款(信 用)合同》,载明:在 2020 年 8 月 19 日起至 2025 年 8 月 19 日的期 间向发行人发放最高额度为(金额)大写人民币:叁仟壹佰贰拾贰万 圆整。同日,常州长江与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 编号为“01201622020620112”的《最高额借款(信用)合同》,载明: 在 2020 年 8 月 19 日起至 2025 年 8 月 19 日的期间向发行人发放最高 额度为(金额)大写人民币:叁仟伍佰伍拾玖万圆整。截至本补充法 第 27 页 共 52 页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借款余额为 800 万元。2021 年 8 月 24 日, 常州长江与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编号为 “01201622020620112” 的 《 最 高 额 借 款 ( 信 用 ) 合 同 》 项 下 “01201622020620112-001” 、 “01201622020620112-002” 、 “ 01201622020620112-003”分别签订了《“周转易”贷款补充协议(2020 版)》,载明:在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常州长江申请周转易贷款 需在结清到期贷款利息的前提下实行转贷,周转易贷款到期贷款还本 比例为 0%。常州长江实际向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 请 720,000 元、6,990,000 元、290,000 元周转易,申请期限均为 2021 年 8 月 24 日至 2022 年 8 月 23 日,以上三笔申请已经江苏江南农村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批通过。 (3)2021 年 8 月 25 日,发行人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北碚支行签订编号为“HTZ500090000LDZJ202100005”的《人民 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载明: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00 元;借 款期限自 2021 年 8 月 27 日起至 2024 年 8 月 26 日;利率为 LPR 利 率+25 基点,12 个月调整一次。发行人于 2021 年 8 月 31 日收到前述 贷款。 4.担保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 重大的担保协议情况如下: (1)2019 年 11 月 21 日,发行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 分行签订编号为“2019 年渝六字第 9101621-3 号”《最高额抵押合同》, 发行人以其持有的编号为“渝(2018)北碚区不动产权第 000074872 号”、“ 渝(2018)北碚区不动产权第 000074712 号”、“ 渝(2018) 北碚区不动产权第 000074813 号”的不动产房地产,于 2019 年 10 月 28 日至 2022 年 10 月 27 日期间为编号为“2019 年渝六字第 9101621 第 28 页 共 52 页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 号”《授信协议》项下所有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2)2020 年 3 月 27 日,铜梁长江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重庆北碚支行签订编号为“HTC500090000ZGDB201900008”的《最 高额抵押合同》。载明:铜梁长江以工业用地“渝(2018)铜梁区不 动产权第 000153163 号”为发行人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 北碚支行一系列授信合同下的债权提供限额为柒佰零陆万壹仟肆佰 圆整的最高额保证。 (3)2020 年 8 月 19 日,常州长江与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01201622020720276”的《最高额抵押合同》。 该合同载明:常州长江以房地产(权证号:0002610 号)为其与江苏 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01201622020620111” 的《最高额借款(信用)合同》所形成的一系列债权提供限额为叁仟 壹佰贰拾贰万圆整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同日,常州长江与江苏江南农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01201622020720277”的《最高 额抵押合同》。该合同载明:发行人以房地产(权证号:0018385 号) 为 发 行 人与 江苏江 南 农 村商 业银行 股 份 有限 公司签 订 的 编号 为 “01201622020620112”的《最高额借款(信用)合同》所形成的一系 列债权提供限额为叁仟伍佰伍拾玖万园整的最高额抵押担保。 (4)2020 年 11 月 19 日,发行人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 分行签订编号为“2020 苏银最保字第 KK12945 号”《最高额保证合 同》,发行人愿意为昆山长江在 2020 年 11 月 19 日至 2021 年 11 月 19 日期间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履行, 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提供 保证担保余额为 0 元。 (5)2021 年 1 月 22 日,发行人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 分行签订编号为“兴银渝星光最高额质字 2020029 号”的《最高额质押 第 29 页 共 52 页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 合同》。该合同载明:发行人以自己拥有所有权的票据为主债权提供 本金限额为陆仟万圆整的最高额质押。 (6)2021 年 8 月 20 日,昆山长江为发行人与中国光大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签订编号为“南 21022”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 保,以担保发行人按时足额清偿其在《综合授信协议》项下将产生的 债务。 (7)2021 年 8 月 27 日,发行人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分行签订编号为“南 21022”的《最高额质押合同》。该合同载明: 为确保发行人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签订的编号为 “南 21022”的《综合授信协议》的切实履行,发行人以其依法所有或 有权处分的应收账款向质权人提供本金限额为人民币肆仟万圆整的 最高额质押担保。 5.采购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采购合同 如下: 序 供应商名称 合同标的 采购公司 金额 履行期限 号 1 后旗长江 以实际为准 2021.1.1-2021.12.31 2 常州长江 以实际为准 2021.1.1-2021.12.31 锦州隆承泰实业有 3 运输服务 长江材料 以实际为准 2020.6.11-2020.12.31 限公司 4 宜宾天晟 以实际为准 2020.7.3-2021.12.31 5 昆山长江 以实际为准 2021.1.1-2021.12.31 6 承德三星造型材料 压裂用石英砂 长江材料 以实际为准 2021.1.1-2021.12.31 7 有限公司 烘干石英砂 宜宾天晟 以实际为准 2020.7.3-2021.12.31 8 青川县顺安矿业开 青川九晟 以实际为准 2019.6.28-2028.6.27 石英砂 9 发有限公司 青川九晟 以实际为准 2020.4.1-2021.12.31 成都市雄瑞峰运业 10 运输服务 长江材料 以实际为准 2020.7.1-2021.12.31 有限公司 11 成 都 弘 益 物 流 有 限 运输服务 成都长江 以实际为准 2021.1.1-2021.12.31 第 30 页 共 52 页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 序 供应商名称 合同标的 采购公司 金额 履行期限 号 12 公司 大邑长江 以实际为准 2020.12.21-2021.12.31 13 青川九晟 以实际为准 2021.1.1-2021.12.31 14 长江材料 以实际为准 2021.1.1-2021.12.31 四川阔源矿业有限 15 石英砂 青川九晟 以实际为准 2021.3.26-2022.3.25 公司 昆山市千里马物流 16 运输服务 昆山长江 以实际为准 2021.1.1-2021.12.31 有限公司 山东宇世巨化工有 17 树脂 铜梁长江 393.81 万元 2021.1.12 至今 限公司 注:上述第 3 项发行人与锦州隆承泰实业有限公司签署的《支撑剂物流运输 合同》已到期。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双方正在重新签订中。 6.销售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正在履行的、本所律师认 为重大的销售合同相关情况如下: 序 客户名称 合同标的 金额 履行期限 号 覆膜砂、高 1 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以实际为准 2021.1.1-2021.12.31 硅砂、砂芯 焙烧砂、大 2 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林砂、再生 以实际为准 2021.1.1-2021.12.31 砂 富士和机械工业(湖北)有限公 树脂砂、新 3 以实际为准 2020.1.31-2025.12.31 司 砂 4 成都金顶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树脂砂 1,742.08 万元 2021.1.1-2021.12.31 2019.7.1-2020.6.30(自 5 丰田工业(昆山)有限公司 覆膜砂 以实际为准 动延期一年)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压裂用石英 6 以实际为准 2020.5.25 至今 长庆油田分公司 砂 7 重庆志成机械有限公司 覆膜砂 以实际为准 2019.11.1-2022.12.31 8 重庆庆铃铸造有限公司 主体坭芯 1,890.54 万元 2021.1.1-2021.12.31 砂芯风道、 9 东风锻造有限公司 以实际为准 2021.4.1-2022.3.31 隔板 10 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覆膜砂等 以实际为准 2021.1.1-2021.12.31 覆膜砂、砂 11 重庆庆兰实业有限公司 以实际为准 2021.1.1-2021.12.31 芯等 第 31 页 共 52 页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 序 客户名称 合同标的 金额 履行期限 号 重庆三友机器制造有限责任公 覆膜砂、砂 12 以实际为准 2021.1.1-2021.12.31 司 芯等 13 重庆庆铃铸造有限公司 覆膜砂 717.32 万元 2021.1.1-2021.12.31 14 成都云内动力有限公司 覆膜砂 以实际为准 2021.1.1-2021.12.31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物 15 压裂石英砂 框架协议 2021.1.27-2021.12.31 资装备部 16 大庆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 压裂石英砂 2,252.96 万元 2021.6.21-2021.9.30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17 石英砂 框架协议 2021.6.21-2022.12.31 西南油气田物资分公司 中国石油集团渤海钻探工程有 18 压裂石英砂 1,066.00 万元 2021.6.21-2021.12.31 限公司井下技术服务分公司 19 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 覆膜砂等 865.85 万元 2021.7.1-2021.9.30 砂芯、再生 富士和机械工业(昆山)有限公 20 铸造砂、覆 以实际为准 2021.1.15 至今 司 膜砂 21 溧阳市联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砂芯 以实际为准 2021.1.1-2021.12.31 22 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 覆膜砂 1,100.00 万元 2021.1.1-2021.12.31 23 重庆新红旗缸盖制造有限公司 覆膜砂 以实际为准 2021.1.1-2021.12.31 覆膜砂、高 24 无锡烨红贸易有限公司 以实际为准 2020.12.30-2021.12.29 硅砂 注:上述第 5 项与丰田工业(昆山)有限公司签署的《资材等交易基本合同》 第五十一条进行了明确约定,“本合同签订后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为止有效,如期限届满 2 个月前,甲乙的任何一方未书面表示拒绝更新合 同的,本合同有效期限自动延长 1 年,此后亦同”。因此,目前发行人与丰田工 业(昆山)有限公司仍然继续按照原合同履约。 7.建设工程合同 序 供应商名称 工程内容 采购公司 金额(万元) 签订日期 号 江苏金祥建设工 1 二期建设工程 常州长江 2,080.00 2020.5.31 程有限公司 十堰“环保覆膜砂生产和 十堰鼎寅实业有 循环再生砂处理项目”厂 2 十堰荣泰 2,660.00 2020.8.1 限公司 房、附属办公楼、食堂 标段 第 32 页 共 52 页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重大合同均合法有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不存在纠纷、争议或潜在的违法风险。 (二)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及发 行人所在地的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网站,截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 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项 根据新《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为人民币 7,410,722.16 元,经核查, 主要系发行人正常经营业务产生;其他应付款账面价值为人民币 4,271,960.79 元,主要系发行人缴纳的保证金。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 书中论述了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经本所律师核 查,自前次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未发生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 中论述了发行人的章程制定及修改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的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文件,发 行人不存在修改章程的情况。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规范运作情况 第 33 页 共 52 页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 中论述了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作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 会文件,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召开的股 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情况补充如下: (一)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2021 年 5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 议通过了《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 2020 年度监事 会工作报告》、《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 2021 年度财务预算 报告》、《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关于预计 2021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二)董事会会议情况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2021 年 2 月 5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2.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2021 年 4 月 7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财务 审计报告并同意对外报出的议案》。 3.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2021 年 4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 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0 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公司 2020 年度 第 34 页 共 52 页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 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 2021 年度财务 预算报告》、《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关 于预计 2021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 更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4.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2021 年 5 月 17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5.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2021 年 9 月 16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 1-6 月财务审计报告并同意对外报出的议案》《关于对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投资计划补充流动资金进行调整的议案》。 (三)监事会会议情况 2021 年 4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 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 2020 年度财 务决算报告及 2021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 分配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的议案》、《关于预计 2021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0 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会议召开通知、会议议案、会议决议、会议 记录等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的召开程序及内容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第 35 页 共 52 页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一)根据新《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执行的主要 税种、税率如下: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以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 应税劳务收入为基础计算销项税 3%、5%、6%、9%、10%、 增值税 额,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11%、13%、16%、17% 后,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 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房产税 30%后余值的 1.2%计缴;从租计 1.2%、12% 征的,按租金收入的 12%计缴 资源税 原砂销售量、销售额 4.50 元/ m、5% 城市维护建设税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5%、7% 教育费附加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3% 地方教育附加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1.5%、2%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的所得额 16.50%、20%、15%、25% (二)根据新《审计报告》及发行人书面确认,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税收优惠变 化情况如下: 1. 发行人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 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 2020 年第 23 号),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对设 第 36 页 共 52 页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 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发行 人享受西部大开发减免,2021 年 1-6 月企业所得税减按 15%的税率 征收。 2. 成都长江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 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 2020 年第 23 号),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对设 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成都 长江享受西部大开发减免,2021 年 1-6 月企业所得税减按 15%的税 率征收。 3. 大邑长江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 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 2020 年第 23 号),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对设 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大邑 长江享受西部大开发减免,2021 年 1-6 月企业所得税减按 15%的税 率征收。 4. 宜宾天晟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 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 2020 年第 23 号),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对设 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宜宾 天晟享受西部大开发减免,2021 年 1-6 月企业所得税减按 15%的税 率征收。 第 37 页 共 52 页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 5. 青川九晟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 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 2020 年第 23 号),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对设 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青川 九晟享受西部大开发减免,2021 年 1-6 月企业所得税减按 15%的税 率征收。 6. 铜梁长江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 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 2020 年第 23 号),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对设 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铜梁 长江享受西部大开发减免,2021 年 1-6 月企业所得税减按 15%的税 率征收。 (三)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财政补贴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新取得的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序 公司 补贴收入 项目 文件号 文件名称 号 名称 (元) 十经税通 十堰 福利企业增值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经济技术开 1 1,854,720.00 [2021]837 号 长江 税退税收入 发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等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 青川 企业发展专项 川财社〔2020〕 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预拨中央财政 2 137,788.00 九晟 资金 11 号 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 用于稳定就业的通知》 3 宜宾 企业发展专项 100,320.00 珙府办函 《珙县促进工业企业扶持政策》 第 38 页 共 52 页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 序 公司 补贴收入 项目 文件号 文件名称 号 名称 (元) 天晟 资金 〔2017〕102 号 青川 企业发展专项 4 82,039.00 - - 九晟 资金 珙府党组 宜宾 企业发展专项 《2019 年工业企业经济目标考核 5 4,000.00 〔2020〕210 天晟 资金 及扶持政策奖补资金的请示》 号 青川 6 企业奖励资金 110,000.00 - - 九晟 《中共重庆市北碚区委办公室重 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发行 北碚委办 7 企业奖励资金 100,000.00 印发<北碚区民营企业“铺天盖 人 〔2019〕61 号 地”“顶天立地”发展五年培育计 划>的通知》 《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 十堰 十开办发 8 企业奖励资金 14,800.00 室关于印发<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 长江 ﹝2019﹞28 号 四个黄金十条>的通知》 大邑 成发改综合 《大邑县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 9 企业奖励资金 1,726.86 长江 〔2020〕63 号 运行的十二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后旗 企业稳岗补贴 10 53,718.26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 长江 资金 内人社办发 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实施方案> 长江 企业稳岗补贴 〔2018〕19 号 11 7,947.72 的通知》 矿业 资金 《成都市邯郸区促进就业创业工 成都 企业稳岗补贴 郫促业领办 12 500.00 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更新失业 长江 资金 〔2020〕8 号 动态监测样本点位的通知》 宜宾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 8,000.00 长江 退伍士兵增值 财税﹝2019﹞ 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 13 常州 税免抵退 21 号 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 19,000.00 长江 通知》 合计 2,494,559.84 - - 本所律师认为,除上述第 4、6 项财政补贴收入未取得明确的政 府文件外,上述发行人取得的其余新增财政补贴均经过有关主管部门 的批准并具有相应的文件依据,真实有效。本所律师认为,第 4、6 项新增财政补贴合计金额为 192,039.00 元,占发行人本期营业收入比 重很小,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重大实质障碍。 (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纳税情况 第 39 页 共 52 页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 根据新《审计报告》、纳税申报表、发行人承诺、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依法纳税, 不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 中论述了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情况。经本所律 师核查,自前次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新增变化情况如下: 1.2020 年 8 月 27 日,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编号为章环建验 [2020]104 号《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济南有限公司铸造废旧砂 热法再生处理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的 批复》,自前次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至今,该项目未取得其他新的进 展; 2.2021 年 1 月 20 日,鼎联科技取得十堰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编 号为十环函[2021]47 号《关于湖北鼎联科技有限公司铸件生产及销售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载明: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 址符合十堰市土地利用、城市总体规划和园区规划。从环境保护角度 考虑,该项目建设可行。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 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 地点、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3.2021 年 9 月 3 日,十堰荣泰取得登记编号为 914203005854642 48C001Y《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有效期自 2021 年 9 月 3 日 至 2026 年 9 月 2 日; 4.昆山长江自前次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至今,其“生产线技改项 第 40 页 共 52 页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 目”环保手续方面未取得新的进展; 5.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宁国长江、彰武矿产、彰武科技目前正 在办理环评备案,暂未取得相关批复。 除上述披露情况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环 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安全情况不存在其他重大变化。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受到与产品质量、环境保护、技术监督有关的 其他新增行政处罚。 (二)公司的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其补充法律意 见书中对公司的内部质量控制标准进行了相关说明,根据发行人提供 的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将发行人产品质 量、技术标准自前次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以来未发生新的变化。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 中论述了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计划拟用募集资金投 入金额中“补充流动资金”由原来计划的 5000 万元调减为 4650 万元。 调整后,募投项目投资计划情况如下: 拟用募集 序 总投资额 资金投入 项目名称 项目备案情况 环评批文 建设期 号 (万元) 金额 (万元)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 渝(铜) 集团铜梁有限公司 项目编码 环准 两期各 1 “环保覆膜砂生产及 14,000.00 13,600.00 2016-500224-30-03- ﹝2016﹞ 18 个月 铸造废砂循环再生 008397 23 号 资源化项目” 第 41 页 共 52 页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 十堰长江造型材料 十环函 有限公司“环保覆膜 登记备案项目编码 2 8,253.00 7,500.00 (2016) 18 个月 砂生产和循环再生 2016030026590055 174 号 砂处理项目”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 常州有限公司“新建 坛环审 年产砂芯 7.2 万 坛发改备字 3 12,102.92 10,900.00 ﹝2016﹞ 18 个月 吨、CCATEK 环保 ﹝2016﹞50 号 36 号 覆膜砂 7.92 万吨项 目”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 (集团)仙桃有限 仙环建函 登记备案项目编码 4 公司“环保型覆膜砂 8,829.51 8,800.00 ﹝2016﹞ 12 个月 2016900431390025 及铸造废砂再生生 40 号 产项目” 5 补充流动资金 5,000.00 4,650.00 合计 48,135.43 45,45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调整经过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根据 2016 年 5 月 21 日发行人召开的 2016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第(3) 项内容,发行人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根据本次发行上市方案的实 施情况、市场条件、政策环境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募集资金投 向、取舍及投资金额作适当的调整”等,以及 2018 年 4 月 20 日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延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的决议有效期,且就本次发行并上市事宜对董事会作出的授权期 限延长至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二十四个 月”的决议,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作出 的《关于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计划补充流动资金进行调整的议 案》合法有效。 除上述事项外,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无其他变化。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第 42 页 共 52 页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 中论述了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变化。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公司行政处罚情况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 中论述了公司、子公司及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自前次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受 到行政处罚。 (二)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情况更新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中 按照重要性标准已披露了金额较大诉讼。现将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尚未了结的较大诉讼(诉讼标的额超过 100 万元或性质重大)进展情况更新如下: 1.专利诉讼更新 (1)北京仁创第一次起诉十堰长江侵犯其所持有的“湿态覆膜砂 及其制备工艺”发明专利 2017 年 3 月 9 日,发行人子公司十堰长江收到湖北省襄阳市中 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2017)鄂 06 民初 33 号),北京仁创科技发 展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北京仁创”)起诉十堰长江侵害其拥有的“湿 态覆膜砂及其制备工艺”发明专利(专利号:ZL00108081.4,证书号: 181153,发明人:秦升益),要求十堰长江停止侵权并赔偿北京仁创 经济损失 5,000 万元,同时赔偿北京仁创因侵犯产品证据保全、侵权 第 43 页 共 52 页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 产品鉴定、律师费而发生的费用共计 60 万元。 (2)北京仁创第一次起诉昆山长江侵犯其所持有的“湿态覆膜砂 及其制备工艺”发明专利 2017 年 3 月 14 日,发行人子公司昆山长江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 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2017)苏 05 民初 52 号),北京仁创起诉昆 山长江侵害其拥有的“湿态覆膜砂及其制备工艺”发明专利(专利号: ZL00108081.4,证书号:181153,发明人:秦升益),要求昆山长江 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北京仁创经济损失 4,400 万元,并赔偿北 京仁创因侵犯产品证据保全、侵权产品鉴定、律师费而发生的费用, 共计 20 万元。 2018 年 11 月 8 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昆山长江所涉及的“湿 态覆膜砂及其制备工艺”专利侵权纠纷作出(2017)苏 05 民初 52 号 一审民事判决,判决昆山长江侵犯北京仁创发明专利行为成立,并判 令昆山长江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40 万元;赔偿北京仁创合理费用人民 币 10 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等合计 1.42 万元,共计赔偿 51.42 万元。 昆山长江不服上述一审判决结果,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上诉。 (3)长江材料针对北京仁创专利侵权诉讼的应对措施 针对北京仁创起诉发行人产品侵犯其“湿态覆膜砂及其制备工 艺”专利的事项,十堰长江于 2017 年 5 月向国家专利复审委提出宣告 北京仁创所拥有的“湿态覆膜砂及其制备工艺”专利无效的申请。2017 年 12 月 7 日,专利复审委作出第 33831 号决定,维持北京仁创所拥 有的湿态覆膜砂及其制备工艺专利有效。对此十堰长江不服专利复审 委的上述决定,并于 2018 年 3 月 1 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请求撤销专利复审委作出的关于湿态覆膜砂及其制备工艺专利 有效的决定。 第 44 页 共 52 页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 2018 年 12 月 24 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下达(2018)京 73 行初 2095 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如下: 1)撤销被告专利复审委作出的第 33831 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 定; 2)被告专利复审委就十堰长江针对专利号为 00108081.4 的湿态 覆膜砂及其制备工艺发明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审查决 定。 北京仁创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鉴于北京仁创据以起诉昆山长江、十堰长江侵权的依据“湿态覆 膜砂及其制备工艺”发明专利有效性尚存在不确定性,2019 年 4 月 23 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昆山长江涉及的“湿态覆膜砂及其制备工 艺”发明专利纠纷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北京仁创的起诉;2019 年 5 月 20 日,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十堰长江所涉及的“湿态覆膜砂 及其制备工艺”发明专利侵权纠纷作出(2017)鄂 06 民初 33 号之四 民事裁定,驳回北京仁创的起诉。 2019 年 12 月 30 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达(2019)京行终 2438 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如下: 1)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 73 行初 2095 号行政判决; 2)驳回十堰长江造型材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 2438 号行政判决, 已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0 年 8 月 27 日,最高人民法院已经 受理公司的再审申请,案号为(2020)最高法行申 7970 号。 2021 年 6 月 7 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0)最高法行申 7970 第 45 页 共 52 页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 号行政裁定:驳回十堰长江造型材料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4)北京仁创第二次起诉十堰长江侵犯其所持有的“湿态覆膜砂 及其制备工艺”发明专利 由于“湿态覆膜砂及其制备工艺”专利要求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 院下达(2019)京行终 2438 号行政判决书中被认定为有效,2020 年 5 月 27 日,北京仁创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 书》,请求法院:(1)判令十堰长江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2) 判决十堰长江赔偿北京仁创经济损失 5,000 万元; (3)判决十堰长江 因专利侵权而发生的各项成本 40 万元。2020 年 6 月 11 日,十堰长 江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2020)鄂 01 知民初 172 号】。 2021 年 2 月 3 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鄂 01 知民初 17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十堰长江向北京仁创赔偿经 济损失 100 万元和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20 万元,驳 回北京仁创的其他诉讼请求,29.38 万元案件受理费分别由北京仁创 负担 8.98 万元、十堰长江负担 20.40 万元。 发行人子公司十堰长江已在规定期限内就上述一审判决向最高 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于 2021 年 8 月 4 日第一次开庭审理,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案尚在二审审理过程中。 基于谨慎原则,十堰长江已依据上述一审判决结果计提了预计负 债 140.40 万元。 (5)北京仁创第二次起诉昆山长江侵犯其所持有的“湿态覆膜砂 及其制备工艺”发明专利 2021 年 7 月 13 日,子公司昆山长江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 第 46 页 共 52 页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 法院应诉通知书【(2021)苏 05 民初 1365 号】,江苏省苏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已受理北京仁创诉其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 在起诉书中北京仁创认为其拥有“湿态覆膜砂及其制备工艺”(专 利号为:ZL00108081.4)合法的知识产权,请求法院判令昆山长江立 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其经济损失 5,000.00 万元,且承担因侵权而发 生的律师费 20.00 万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案件尚在一审审理过程中。 前述“湿态覆膜砂及其制备工艺”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间为 2000 年 6 月 12 日至 2020 年 6 月 11 日,截止北京仁创提起本次专利侵权诉 讼之日该专利权保护已到期。 2.后旗长江涉嫌越界开采案件更新 (1)后旗长江涉嫌越界采矿事项 2019 年 12 月 20 日,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向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递交起诉书(后检公诉刑诉[2019]439 号),主要内容记载如下: 2018 年 4 月 27 日,科左后旗国土资源局在检查中发现后旗长江 在采矿许可证范围外东侧,越界采砂。2018 年 6 月 20 日,科左后旗 国土资源局委托内蒙古赢环有限公司对后旗长江越界开采的面积进 行测量,越界采砂面积为 30,094.30 平方米,采砂量为 61,029.60 立方 米。2018 年 6 月 20 日,科左后旗国土资源局委托通辽市正通价格评 估咨询有限公司对后旗长江越界开采的 61,029.60 立方米进行价格评 估,评估价值为 793,385 元。 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单位后旗长江及被告人傅剑超范 围开采,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三百四十六条, 第 47 页 共 52 页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 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件分别于 2020 年 5 月 8 日、2020 年 6 月 12 日和 2021 年 3 月 19 日开庭审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21 年 4 月 30 日出具的(2019)内 0522 刑初 487 号《刑事裁定书》,科左后旗 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已撤回对上述被告的起诉,内蒙古自 治区科左后旗人民法院认为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准许科左后旗人民 检察院撤回对后旗长江的起诉;同时,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还于 2021 年 5 月 28 日出具了后检公诉刑不诉(2021)Z15 号《不起诉决定书》, 决定对上述后旗长江越界采矿行为不予起诉。 除上述重大诉讼外,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 存在其他新增的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 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诉讼或仲裁。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针对上述公司与相关方的专利纠纷事项所 出具的承诺 为彻底消除上述专利纠纷事项对公司的潜在不利影响,发行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熊鹰和熊杰特承诺如下: “(1)如果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涉及侵犯北京仁创的相 关知识产权,并因此而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本人愿 意承担公司因该等纠纷或诉讼、仲裁而造成的损失,并承担因诉讼、 仲裁等行为支付的律师、诉讼费、案件受理费等所有成本与费用。 (2)本人承诺自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就上述知识产权纠纷作出终 审判决或裁决之日起 3 个月内支付上述所有应由公司承担的所有侵 权损失及诉讼费用等。 (3)本人承担上述损失、成本与费用,不需要公司支付任何对 第 48 页 共 52 页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 价,也即不需要公司承担因上述纠纷或诉讼、仲裁产生的任何损失、 成本与费用。” 公司已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如实、详尽的陈述和披露,不存 在任何应披露而未披露的情行。 公司涉诉产品销售收入及所获收益占其同期营业收入及净利润 比重较低,上述诉讼纠纷最终结果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和盈利能力不 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对本次发行不构成重大实质性障碍。 (四)董事长、总经理未了结重大诉讼情况 根据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在其住所地的 相关司法机关网站和其他公开网站的查询结果显示,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 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 发行人劳动用工及社会保障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 册员工人数为 846 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按法律规定与员工签订了 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实 际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2021 年 6 月 30 日 员工总人数 846 养老 实际参保人数 777 保险 实际参保比例 91.84% 医疗 实际参保人数 776 保险 实际参保比例 91.73% 工伤 实际参保人数 784 第 49 页 共 52 页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 项目 2021 年 6 月 30 日 保险 实际参保比例 92.96% 失业 实际参保人数 778 保险 实际参保比例 91.96% 生育 实际参保人数 776 保险 实际参保比例 91.73% 实际参保人数 771 住房公积金 实际参保比例 91.13%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尚有 75 名员工未完整缴纳社会保 险和住房公积金,原因如下:(1)45 名员工为退休返聘人员,公司 不需为其缴纳;(2)2 名员工的社会保险由原单位依法缴纳,公司 无法为其缴纳;(3)25 名新入职员工,正处于试用期,公司拟于上 述员工转正后即补办缴存手续;(4)2 名外籍员工自愿放弃在中国 缴纳;(5)1 名员工选择缴纳部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退休返聘的员工、外籍员工、由原单位 缴纳、新入职员工、极少数非全日制临时劳动用工和极少数不愿意购 买全部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员工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为其他全体 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针对上述情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熊鹰、熊杰已出具《承诺 函》:若因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被追溯到任何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执行情 况,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需要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 以及受到主管部门处罚,或任何利益相关方以任何方式提出权利要求 且该等要求获主管部门支持,本人将无条件全额承担相关补缴、处罚 款项,对利益相关方的赔偿或补偿款项,以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此 所支付的相关费用,保证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根据社保和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发行人书面确认,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前述已经披露的发行人 未缴纳社保及住房公积金员工的情况外,发行人及子公司均自觉遵守 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行政规章等法律规范和规范性法律文 第 50 页 共 52 页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 件,依法缴纳了其应缴的社会保险,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 协议,不存在因违反国家社会保险、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地方性规章而受到劳动和社保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十二、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未参与《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的编制和讨 论工作,但对《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进行了总括性的审 阅,并对《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引用《法律意见书》《律 师工作报告》及其补充法律意见书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进行 了特别审查。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不会 因引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其补充法律意见和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三、 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 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及深交所同意之外,发行人具备《公司法》 《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等相关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 规定的股票发行和上市条件。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本次发行并上市的 实质性法律障碍或风险;《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引用的 《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其补充法律意见和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的内容适当。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伍份。 (下接签字页) 第 51 页 共 52 页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 (本页无正文,为《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 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 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签字盖章页)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刘 志 强 负责人: 王 蕾 经办律师: 梅 映 雪 二〇二一年 月 日 第 52 页 共 5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