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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江材料: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2021-11-16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

                           (2021)泰律意字(长江材料)第﹝342﹞号




                                           二〇二一年九月




               重庆市渝北区财富大道 1 号财富金融中心 FFC36 楼,邮编:401121
          Tahota Law Firm,36F,Fortune Financial Center No.1,Fortune Avenue, Yubei District
                                   Chongqing, P.R.China,401121
                     电话/Tel: 86-23-67887666 网址/Website: www.tahota.com

       北京| 上海 | 重庆 | 深圳 | 成都 | 济南 | 昆明 | 贵阳 | 西安 | 拉萨 | 天津 | 太原
                                  香港 | 华盛顿 | 首尔 | 釜山 | 悉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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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aiyuan
                              Hong Kong | Washington DC | Seoul | Bus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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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



                                                            目 录

释     义............................................................................................................................ 5

律 师 声 明.................................................................................................................. 6

正 文.............................................................................................................................. 7

   一、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7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 7

   三、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 7

   四、发行人的设立 ................................................................................................. 11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11

   六、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11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12

   八、发行人的业务变化 ......................................................................................... 12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变化 ......................................................................... 13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的变化 ............................................................................. 18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25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33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 33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规范运作情况 ............................. 33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36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36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40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41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42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43

   二十一、发行人劳动用工及社会保障 ................................................................. 49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51

   二十三、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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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



致: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接受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委托,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
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本所已于 2016 年 6 月
17 日出具了《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
法律意见书》和《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
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于 2016 年 9 月 8 日出具了《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
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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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

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17 年 3 月 13 日出具了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
见书(二)》,于 2017 年 9 月 15 日出具了《泰和泰(重庆)律师事
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于 2017
年 11 月 2 日出具了《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
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于 2017 年 11 月 13 日出具了《泰
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于 2018 年 3 月 12 日出具了《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于 2018 年 9
月 26 日出具了《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
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于 2019 年 3 月 25 日出具了《泰和泰
(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八)》,于 2019 年 9 月 9 日出具了《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九)》,于 2020 年 5
月 29 日出具了《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
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于 2020 年 9 月 24 日出具了《泰和泰
(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
一)》,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出具了《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
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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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

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上述补充法律
意见书以下合称“补充法律意见”)。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票并上市的申请于 2017 年 11
月 14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中国证监会
《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2002﹞15 号文)等相关规定;以及,发行人聘请的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已对发行人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财务报表进行了
审计,并出具了编号为天健审﹝2021﹞8-336 号《审计报告》。如无
特殊说明,本所律师根据发行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之间有关事项发生的变化情况进行进一步查证的基础上,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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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




                                    释     义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左栏中的术语
或简称对应右栏中的含义或全称: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A

  报告期      指   股股票并上市披露的会计报表报告期,即 2018 年度、2019 年

                   度、2020 年度、2021 年 1-6 月

 彰武科技     指   彰武长江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彰武新材料    指   彰武长江新材料有限公司

 彰武矿产     指   彰武长江矿产加工有限公司

 彰武矿业     指   彰武长江矿业有限公司

 后旗矿业     指   科尔沁左翼后旗长江造型矿业有限公司

 湖北鼎联     指   湖北鼎联科技有限公司

 十堰荣泰     指   湖北荣泰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元        指   如无特殊说明,均指人民币“元”


    注: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
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除上述释义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中的其他简称和词语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其补充
法律意见具有相同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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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




                          律 师 声 明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其补充法律意
见所依据事实的基础上,就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事实进行了补
充调查,取得了相关支持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发行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作了询问,取得了由发行人获取并向本所提
供的相关证明和文件。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其补
充法律意见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其
补充法律意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及其补充法律意见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有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为准。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其补充法律意见中发
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
发行并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中国证监
会,并依法对所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并上市之目的使用,未
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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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




                                  正 文

       一、 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经核查,发行人于 2020 年 4 月 3 日召开了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延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决议有效期,
且就本次发行并上市事宜对董事会作出的授权期限延长至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二十四个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并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及授
权,且发行人已对本次发行上市批准和授权的有效期进行延长,本次
发行并上市的内部批准和授权仍在有效期内,本次发行已通过证监会
第十七届发审委 2017 年第 44 次会议审核通过,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
核准和证券交易所的同意。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是依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仍符合《首发管理
办法》第八条之规定。

    (二)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然具
备《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二条所述的本次发行并上
市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本次发行并上市仍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规定的相关
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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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

      1.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然具备健
全且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
规定;

      2.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编号为天健审﹝2021﹞8-336 号
《审计报告》1(以下简称“新《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8 年度、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 1-6 月的净利润(合并)分别为人民
币 92,408,794.76 元 、 104,063,269.72 元 、 119,523,374.54 元 、
53,696,815.11 元 2。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
状况良好,仍然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根据新《审计报告》和发行人承诺,发行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 1-6 月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根据相
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书面承诺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无重大违法行为,仍然符合《证券
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

      4.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
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仍具备《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
“三/(一)”所述的《证券法》《公司法》规定的关于发行并上市的
其他相关条件。

      (二)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工商档案、业务资质、资
产权属证明、重大合同等资料,并查询发行人所在地的工商、税收、
土地、环保、海关等行政部门网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
  该《审计报告》审计的财务报表包括发行人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
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
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2
  根据新《审计报告》,发行人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1-6月合并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的净利润分别为92,408,794.76元、104,063,269.72元、119,582,172.50元、54,009,270.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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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的主体资格、独立性、规范性运行等方面仍符合《首发管理办
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2.发行人的财务与会计

    (1)根据新《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的资产质量
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正常,符合《首发
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2)经核查,发行人已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保留结论的
《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1﹞8-337 号)(以下简称“《内
控报告》”),确认发行人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
定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3)经核查,发行人已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保留意见的
新《审计报告》(天健审﹝2021﹞8-336 号),确认发行人的财务报
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地反映了发行
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
三条之规定;

    (4)根据新《审计报告》《内控报告》和发行人承诺,发行人
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
计量和报告时保持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一
致的会计政策,未进行随意变更,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之规定;

    (5)根据新《审计报告》、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截
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已完整披露关联方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
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
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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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根据新《审计报告》,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首发
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条件:

    1)发行人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

    2)发行人最近 3 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
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
民币 3 亿元,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

    3)发行人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符合《首
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

    4)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
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符合《首发
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

    5)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符合《首
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

    (7)根据相关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发行人承诺,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发行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网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未因违反税收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受到重大
处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首发管
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8)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新《审计报告》及发行人书面确
认,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
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9)根据新《审计报告》、发行人书面承诺,发行人申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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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

中不存在《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所规定的下列禁止性情形:

    1)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其他重要信息;

    2)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3)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会计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
凭证。

    (10)根据新《审计报告》和发行人承诺,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
查,发行人不存在《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影响其持续盈利
能力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
行人仍具备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 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
中论述了发行人的设立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设立情况未发生变化。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工
商档案、业务资质、资产权属证明、重大合同等资料并查询发行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仍符合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独立性的要求,拥
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运营的能力。

    六、 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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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
     中论述了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情况。经本所律
     师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公司内部会议文件,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和
     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其补充法律意
     见中论述了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情况。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本总额及结构未发生变化。

            八、 发行人的业务变化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
     中论述了发行人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相关批准或许可、域外经营、
     业务变更、持续经营能力等相关情况。现将有关变化情况披露如下:

            1.子公司经营范围变更

            经核查,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
     行人二级子公司十堰荣泰的经营范围发生变更,变更情况如下:

序   公司
                变更前的经营范围                           变更后的经营范围
号   名称
            覆膜砂、酚醛树脂、铸造辅
            助材料、生产设备、检测仪     一般项目:铸造用造型材料生产;铸造用造型材
            器制造、销售;铸造用废砂     料销售;固体废弃物检测仪器仪表销售;资源再
     十堰   回收再生利用;再生设备制     生利用技术研发;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
1
     荣泰   造、销售;砂芯的生产、销     铸造机械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非居住房地产
            售;铸件生产、销售。(涉     租赁(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
            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     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2.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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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新《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 1-6 月主营业务收入(合并后)占营业收
入(合并后)的比例分别为 86.33%、85.09%、83.12%、80.89%,其
主营业务为:铸造用硅砂、覆膜砂和砂芯的研发、生产和销售;铸造
废(旧)砂再生技术和设备的研发、生产;压裂支撑剂的研发、生产
和销售。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仍然突出,且最近三年内
主要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变化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
中论述了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情况。自前次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变化情况
如下:

    (一)发行人子公司变化情况

    1.彰武科技设立

    2021 年 5 月 27 日,彰武科技由发行人全资出资设立。发行人为
彰武科技唯一股东,具体信息如下:

      名称         彰武长江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922MA114ATB3T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住所       辽宁省阜新彰武县兴工街 5-2 号
  法定代表人       熊伟
    注册资本       5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21-05-27
    营业期限       2021-05-27 至无固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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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项目:铸造用造型材料生产,铸造用造型材料销售,
                    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
                    品),建筑材料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石油钻采专
    经营范围        用设备制造,石油钻采专用设备销售,资源再生利用技术
                    研发,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2.彰武矿产公司设立

    2021 年 5 月 27 日,彰武矿产由发行人全资出资设立。发行人为
彰武矿产唯一股东,具体信息如下:

       名称         彰武长江矿产加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922MA114ATG43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住所       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章古台镇邰家村东大一间房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熊伟
     注册资本       1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21-05-27
     营业期限       2021-05-27 至无固定期限
                    一般项目:矿物洗选加工,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新材料
                    技术研发,铸造用造型材料生产,铸造用造型材料销售,
    经营范围        石油钻采专用设备制造,石油钻采专用设备销售,非金属
                    矿及制品销售,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3.彰武新材料注销

    2021 年 4 月 7 日,发行人决议解散全资子公司彰武新材料,并
于 2021 年 4 月 14 日完成清算组备案,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完成税务
清算,于 2021 年 6 月 25 日完成注销登记。

    4.彰武矿业注销

    2021 年 4 月 7 日,发行人决议解散全资子公司彰武矿业,并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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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4 月 14 日完成清算组备案,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完成税务清
算,于 2021 年 6 月 29 日完成注销登记。

    (二)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经本所律师查询天眼查网站并结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
书面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存在控制其他企业的情况。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
书中披露了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
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等网站信
息,除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
见披露的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外,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对外投资情况及兼职情况未发生变化。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发行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或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天眼查网站,除本所
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披露的报
告期内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除发行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关联
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发行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除外)更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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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董事长熊鹰持股 15%并担任副董事长的有限
长凯生态
                                                 公司
长凯生态                           总经理熊杰担任董事的有限公司
威尔福                       董事长熊鹰报告期内曾间接控股的有限公司
                             总经理熊杰报告期内曾担任执行董事的有限
威尔福
                                                 公司
凯米尔                       董事长熊鹰报告期内曾实际控制的有限公司
                             总经理熊杰报告期内曾担任执行董事的有限
凯米尔
                                                 公司
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杨安富担任独立董事的有限公司
江西省五斗江辅导学校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杨安富持股 15%的有限公司
重庆麦之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胡耘通持股 2%的有限公司
共青城麦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胡耘通担任监事的有限公司
重庆康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胡耘通担任外部董事的有限公司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胡耘通担任独立董事的有限公司
北京唯诚万信矿山机械销售有限 独立董事李边卓持股 1.5%并担任执行董事、
公司                                 经理兼法定代表人的有限公司
重庆北碚乡镇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曹科富担任董事的有限公司
重庆澈境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熊帆持有 60%股权的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熊帆持股
重庆中吉达净朗环保科技有限公         11.25%并担任董事的有限公司
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熊寅持股
                                      9%并担任监事长的有限公司


     (五)新增关联交易

     根据新《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除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披露
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事项外,根据新《审计报告》及发行人
出具的书面确认,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
新增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 关联担保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新增关联担保
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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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                        担保是否已 备
           担保方                                      担保到期日
号                      (万元)           日                          经履行完毕 注
      熊鹰、熊杰、熊
1                         50.00       2021/05/20       2021/11/20/         否          -
          帆、熊寅
      熊鹰、熊杰、熊
2                        250.00       2021/05/21       2021/11/21          否          -
          帆、熊寅
      熊鹰、熊杰、熊
3                        320.00       2021/05/26       2021/11/26          否          -
          帆、熊寅
      熊鹰、熊杰、熊
4                       1,200.00      2020/04/14       2023/04/13          否
          帆、熊寅
5       熊鹰、熊杰      1,243.52      2021/01/25       2021/07/25          否          -


      注:上述 1-4 项新增关联担保均系基于熊鹰、熊杰、熊帆、熊寅为发行人在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办理发放人民币/外币贷款、承兑商业
汇票、开立信用证、出具保函、其他授信业务:供应链相关产品项授信业务而对
发行人在 2019 年 3 月 22 日至 2022 年 3 月 21 日期间形成的债务提供最高额(6000
万元)保证担保形成;上述第 5 项新增关联担保系熊鹰、熊杰为发行人与兴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在一定期限内发生的债务提供最高额(6000 万元)保
证担保形成,保证额度有效期为 2020 年 8 月 28 日至 2021 年 8 月 27 日。


         2.出售商品和提供劳务

    序号     交易对方   交易金额(元)           交易内容               关联关系
     1                     124,473.73           销售水电气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2        凯米尔                                                 报告期内曾实际控
                           136,457.67           房屋租金等             制的其他企业


         3.关联采购和接受劳务

    序号     交易对方   交易金额(元)         交易内容                关联关系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报
     1        凯米尔        14,017.58          房屋租金        告期内曾实际控制的
                                                                     其他企业


         4.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序号              交易对方                              交易金额(元)
  1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4,014,6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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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关联方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

         交易对
序号              账面余额(元)            科目                          关联关系
           方
 1                   37,485.19            应收账款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曾实际控
         凯米尔
 2                   4,413.75           其他应收款                  制的其他企业


           (六)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交易时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主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发行人独立
       董事就上述关联交易审议程序的合法性和交易的公允性发表了独立
       意见,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均为公允、合法,不存在任
       何争议或纠纷,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独立董事所发表的意见等相关文件,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内部决议程序,上述关联交易均为公允、
       合法,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纠纷,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
       形。

           除上述关联交易外,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无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的变化

           (一)土地使用权及房产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
       中披露了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提供的资
       料,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土地使用权及
       房产新增变化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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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新增房产

序                                                                                              是否
       权利人        产权证号码                 房屋坐落             面积(㎡) 用途
号                                                                                              抵押
                辽(2021)彰武县不     彰武县兴工路 5-2 号(院                      工业
1                                                                       2,871.00                 无
                动产权第 0001914 号    内办公楼)                                     用
       彰武科   辽(2021)彰武县不     彰武县兴工路 5-2 号(院                      工业
2                                                                       5,400.00                 无
         技     动产权第 0001915 号    内厂房)                                       用
                辽(2021)彰武县不     彰武县兴工路 5-2 号(院                      工业
3                                                                       5,400.00                 无
                动产权第 0001916 号    内厂房)                                       用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尚在办理权属登记的房产
     情况如下:

序号      使用权人       用途                             房产坐落
  1       后旗长江       厂房                   科左后旗甘旗卡镇甘金北线南侧
  2       仙桃长江       厂房                           仙桃长江厂区
  3       彰武科技     宿舍/厂房                      彰武县兴工路 5-2 号
  4       昆山长江       厂房                           昆山长江厂区
  5       十堰荣泰       厂房                           十堰荣泰厂区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未办理产权证的不动产具体情况如下:

           (1)后旗长江上述未办理产权证的不动产已取得《建设用地规
     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根据
     后旗长江出具的书面说明,后旗长江已完成全部工程验收工作,下一
     步不动产登记所登记并公示,公示期 30 天,预计 12 月 30 日前办理
     不动产证。

           (2)仙桃长江上述尚未办理产权证的不动产共有两栋,其中一
     栋属于项目二期,目前正在建设过程中,待二期建设完成,将一并办
     理相关产权证书。另一栋房产,根据仙桃长江出具的说明,该部分房
     产建筑面积约 3792 平方米,用地面积约 3792 平方米。账面价值 272.22
     万元,主要用于存放回收的废旧砂。

           (3)彰武科技目前未办理产权证的不动产系受让阜新市石油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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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厂取得,目前仅宿舍楼及厂房产权过户手续尚未办理完成。

         (4)昆山长江上述未办理产权证的不动产已取得《建设用地规
     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根据
     昆山长江出具的书面说明,目前昆山长江已提交办理手续,预计近期
     会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5)十堰荣泰上述未办理产权证的不动产已取得《建设用地批
     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根据十堰
     荣泰出具的书面说明,十堰荣泰目前正在办理房屋竣工验收的各项手
     续,预计今年年底可取的房产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除仙桃长江房产外,其余未办理产权证的
     不动产均正在办理相关手续。仙桃长江该处房产因主要用于存放回收
     废旧砂,如果被要求拆除,则拆除后可以另行通过租赁厂房方式解决
     废旧砂存放问题,并且该处房产账面价值占发行人总资产比重很小,
     因此,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新增土地使用权

序   使用权                                                                    取得     用     是否
                权证编号          土地位置       面积(㎡) 终止期限
号     人                                                                      方式     途     抵押
              辽(2021)彰武
     彰武科                      彰武县兴工                                             工
1             县不动产权第                         69,579       2061.6.28      出让            无
       技                          路 5-2 号                                            业
                0001914 号


         (二)商标、专利、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的变化情况

         1.专利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专利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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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类型      权利期限
       权人
       母公                                                                  2019.12.31-
 1            一种覆膜砂的制备工艺        201911413085.5          发明
         司                                                                  2039.12.30
       母公   一种乌洛托品的改性方                                           2019.12.31-
 2                                        201911413114.8          发明
         司             法                                                   2039.12.30
       仙桃                                                                  2020.04.13-
 3                  一种壳芯机            202020538747.3        实用新型
       长江                                                                  2030.04.12
       常州                                                                  2020.09.08-
 4            颗粒物料表面清理装置        202021939482.4        实用新型
       长江                                                                  2030.09.07
       常州   一种覆膜颗粒材料的生                                           2020.09.08-
 5                                        202021940775.4        实用新型
       长江           产装置                                                 2030.09.07
       常州                                                                  2020.09.08-
 6                铸造废砂干燥塔          202021939483.9        实用新型
       长江                                                                  2030.09.07
       常州   铸造废砂再生炉送风装                                           2020.09.08-
 7                                        202021940812.1        实用新型
       长江             置                                                   2030.09.07
       常州   一种高效再生砂表面处                                           2020.09.08-
 8                                        202021940772.0        实用新型
       长江           理装备                                                 2030.09.07
       常州   一种覆膜砂的循环水过                                           2020.09.08-
 9                                        202021939474.X        实用新型
       长江           滤装置                                                 2030.09.07
       母公                                                                  2019.12.31-
 10                 一种覆膜砂             20191142096.7          发明
         司                                                                  2039.12.30
       母公   采用自悬浮清水压裂支                                           2018.09.30-
 11                                       201811161810.X          发明
         司       撑剂的施工方法                                             2038.09.29
       十堰   一种新型的人工铸造砂                                           2019.12.05-
 12                                       201911234253.4          发明
       长江         的制备方法                                               2039.12.04


       2.采矿权

       2021 年 5 月 12 日,长江矿业取得证号为 C150500200911613004
 5721 的《采矿许可证》,此矿区位于科左后旗;开采矿种:铸型用
 砂;生产规模:10 万吨/年,采矿权证书有效期 1 年,自 2020 年 11
 月 24 日至 2021 年 11 月 24 日。长江矿业采矿权尚在有效期内。

       除上述变化情况外,发行人商标、专利、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
 无形资产无其他变化。

       (三)受限财产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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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受限资产累计账面价值为
74,257,161.12 元,具体如下:

    1.受限货币

    根据新《审计报告》,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受限货币
资金 42,566,181.89 元,具体受限情况为:货币资金中 2,256.62 万元
使用存在限制,系发行人分别为其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
北碚支行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开具的 620.00 万和
1,243.52 万元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提供的票据保证金、子公司常州长江
为其在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具的 1,374.20 万元电
子银行承兑汇票提供的票据保证金、昆山长江为其在中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开具的 350.00 万元电子银行承兑汇
票提供的票据保证金;发行人 20,000,000.00 元可转让单位大额存单
使用存在限制。

    2.受限应收票据

    根据新《审计报告》,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应收票据中
8,412,746.81 元使用存在限制,系未终止确认已贴现和已背书商业承
兑汇票。

    3.受限固定资产

    根据新《审计报告》,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常州长江公司以
账面净值为 9,832,618.51 元的房屋所有权为其在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的 800 万短期借款、开具的 1,374.20 万元电子银行承
兑汇票提供抵押担保。

    另外,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签署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但
尚未发生债务的抵押担保情况如下:2019 年 11 月 21 日,发行人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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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重 庆 分 行 签 订 编 号 为 “2019 年 渝 六 字 第
      9101621-3 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发行人将其持有的编号为“渝
      (2018)北碚区不动产权第 000074872 号”、“ 渝(2018)北碚区不
      动产权第 000074712 号”、“ 渝(2018)北碚区不动产权第 000074813
      号”的不动产房地产抵押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4.受限无形资产

            根据新《审计报告》,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常州长江公司以
      账面净值为 8,549,961.27 元的土地使用权为其在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的 800 万短期借款、开具的 1,374.20 万元电子银行承
      兑汇票提供抵押担保;铜梁长江公司以账面净值为 4,895,652.64 元的
      土地使用权为本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的
      1,200 万长期借款、620.00 万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提供抵押担保。

            (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房屋、土地使用权等情况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
      中论述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房屋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
      人提供的租赁合同及不动产证书等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房屋租赁合同最新情况如下:

     承                                                                                      租赁房屋
序                                 租赁面积                                            用
     租   出租人   房屋坐落                        租赁期限              租金                产权证书
号                                 (㎡)                                              途
     人                                                                                        情况
          重庆旭
                                                                  第一年至第二年      201 房 地
     发   华房地 恒大中渝广
                                                  2020.2.20 至    租金 36.60 万元/ 办 证 2015 字
1    行   产开发 场 2 幢 10 层       469.28
                                                   2023.2.19      年;第三年租金 公 第 035277
     人   有限公 3 号
                                                                    38.43 万元/年     号
          司
                 四川省翠屏
          中国物                                                        仓储费
     发          区临港经济
          流宜宾                                  2019.10.1 至      112,075.47 元/ 仓         未取得
2    行          技术开发区          6,600
          有限公                                   2021.9.30      月,出库装货费 库           [注 1]
     人          港园路西段
          司                                                          5.67 元/吨
                 南 50 米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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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                                                                                      租赁房屋
序                                 租赁面积                                            用
     租   出租人    房屋坐落                       租赁期限              租金                产权证书
号                                 (㎡)                                              途
     人                                                                                        情况
                   旭集团 6 号
                   库内
                   大邑县工业
     大   成都金
                   集中发展区     2,093 ㎡厂                      厂房租金为 10
     邑   顶精密                                  2014.1.1 至                      厂          未取得
3                  兴业五路的     房及 2,129                      元/㎡/月,土地租
     长   铸造有                                  2023.12.31                       房          [注 2]
                   厂区内东北       ㎡土地                        金为 5 元/㎡/月
     江   限公司
                   地块
                                                                              昆房权证
                   昆山兵希开                                                 开发区字
          泉顺发                                          第 5 年至第 7 年    第
     昆            发区樵成路
          木 业                                           租金为 231 万元/    301153194
     山            18 号的厂区               2014.3.16 至                  厂
4         ( 中                    12,622.56              年;第 8 年至第     号     、
     长            共计 36 亩                   2024.2.15                  房
          国)有                                            10 年租金为       301153195
     江            及厂区内所
          限公司                                           242.55 万元/年     号     、
                   有的建筑                                                   301153196
                                                                              号
                                                          前 2 年已建厂房
                                                          租金为 70 万元/
                                                          年,新建厂房为
                                  3,826.22m2              90 万元/年;第 3
          宁国市                              2022.1.1 至                     皖(2018)
     宁            安徽省宁国      已有厂房               年起在上年基础
          开源电                             2036.12.31,                     宁国市不
     国            经济技术开      及后续新               上逐年上浮 5%, 厂
5         力耐磨                             2021 年根据                      动产权第
     长            发区河沥园        建约                 已建和新建厂房 房
          材料有                              实际使用时                      0013022
     江            区长虹路       4,500m2 厂                合计租金封顶
          限公司                                   间                         号
                                      房                  230 万元/年(新
                                                          建厂房根据实际
                                                            交付使用起计
                                                                 算)


           注 1:该厂房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注 2:该厂房系成都金顶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建在其自有土地之上(土地使用
      权证书号为大邑国用﹝2015﹞第 887 号),其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


           本所律师认为:(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的上述房屋,尽管
      存在少量房屋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情形,但这些房屋均系建于出租
      人合法拥有的土地之上,且该等租赁房屋具有较强的可替代性,即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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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房屋无法继续租赁,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亦承诺将及时租赁其他房
屋予以替代;(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的上述房屋虽均未办理房
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
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上述租赁
房屋未备案事宜不会影响合同的有效性。

    另针对上述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熊鹰、熊杰书面承
诺:若上述未办理产权证书的租赁房产发生被拆除或无法继续租赁的
情形,发行人及子公司由于搬迁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熊鹰、熊杰承担;
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被有权部门认定为无效而与出
租方产生诉讼、仲裁等纠纷,则熊鹰、熊杰愿意在毋需发行人支付任
何对价的情况下承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该等纠纷而支付的律师、诉
讼费、案件受理费等所有成本与费用。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用以上不动产对
其持续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不构成重大实
质性法律障碍。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上述披露事项外,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主要财产情况不存在其他变化。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本节中所称的本次发行并上市涉及的重大合同是指发行人及其
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或在报告期内已经履行完毕但可
能存在潜在纠纷的下列合同:(1)与金融机构有关的金融、借款合
同;(2)主要供应商的采购合同;(3)主要客户的销售合同;(4)
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大影响且本所律
师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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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授信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新《审计报告》及书面确认,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金额
较大的授信合同情况如下:

    (1)2019 年 11 月 21 日,发行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
分行签订编号为“2019 年渝六字第 9101621 号”《授信协议》,载明授
信额度为人民币 4000 万元,原签订的编号为“2018 年渝高字第
3191180702 号”的《授信协议》项下叙做的具体业务尚有未清偿余额
的,自动纳入本协议项下,直接占用本协议项下授信额度;授信期限
为 2019 年 10 月 28 日至 2022 年 10 月 27 日。

    (2)2021 年 8 月 27 日,发行人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分行签订编号为“南 21022”《综合授信协议》,载明最高授信额
度为人民币 4000 万元,最高授信期限为 2021 年 8 月 31 日至 2022 年
8 月 31 日止。

    2.承兑协议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新签订且正在履行的金额
较大的银行承兑协议情况如下:

    (1)2021 年 5 月,发行人基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
北碚支行向发行人进行的授信,由发行人向该行申请开具 620 万元承
兑汇票。

    (2)2021 年 7 月 27 日,发行人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
分行签订编号为“MJZH20210727001366”的《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
同》,确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 7,978,022.08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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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020 年 8 月 19 日,常州长江与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01201622020620111”的《最高额借款(信
用)合同》,载明:在 2020 年 8 月 19 日起至 2025 年 8 月 19 日的期
间向发行人发放最高额度为(金额)大写人民币:叁仟壹佰贰拾贰万
圆整。同日,常州长江与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
编号为“01201622020620112”的《最高额借款(信用)合同》,载明:
在 2020 年 8 月 19 日起至 2025 年 8 月 19 日的期间向发行人发放最高
额度为(金额)大写人民币:叁仟伍佰伍拾玖万圆整。基于上述两个
合同,常州长江于 2021 年 8 月 10 日、2021 年 9 月 26 日分别开具了
110 万元、300 万元承兑汇票。

       3.借款协议

    (1)2020 年 4 月 10 日,发行人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北碚支行签订编号为“HTU500090000FBWB202000009”的《人民
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载明: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14,000,000 元;借
款期限自 2020 年 4 月 12 日起至 2023 年 4 月 11 日;利率为 LPR 利
率+35 基点,12 个月调整一次。发行人于 2020 年 4 月 14 日收到前述
贷款。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贷款余额为 1200 万
元。

    (2)2020 年 8 月 19 日,常州长江与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01201622020620111”的《最高额借款(信
用)合同》,载明:在 2020 年 8 月 19 日起至 2025 年 8 月 19 日的期
间向发行人发放最高额度为(金额)大写人民币:叁仟壹佰贰拾贰万
圆整。同日,常州长江与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
编号为“01201622020620112”的《最高额借款(信用)合同》,载明:
在 2020 年 8 月 19 日起至 2025 年 8 月 19 日的期间向发行人发放最高
额度为(金额)大写人民币:叁仟伍佰伍拾玖万圆整。截至本补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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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借款余额为 800 万元。2021 年 8 月 24 日,
常州长江与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编号为
“01201622020620112” 的 《 最 高 额 借 款 ( 信 用 ) 合 同 》 项 下
“01201622020620112-001”        、      “01201622020620112-002”               、
“ 01201622020620112-003”分别签订了《“周转易”贷款补充协议(2020
版)》,载明:在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常州长江申请周转易贷款
需在结清到期贷款利息的前提下实行转贷,周转易贷款到期贷款还本
比例为 0%。常州长江实际向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
请 720,000 元、6,990,000 元、290,000 元周转易,申请期限均为 2021
年 8 月 24 日至 2022 年 8 月 23 日,以上三笔申请已经江苏江南农村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批通过。

    (3)2021 年 8 月 25 日,发行人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北碚支行签订编号为“HTZ500090000LDZJ202100005”的《人民
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载明: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00 元;借
款期限自 2021 年 8 月 27 日起至 2024 年 8 月 26 日;利率为 LPR 利
率+25 基点,12 个月调整一次。发行人于 2021 年 8 月 31 日收到前述
贷款。

    4.担保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
重大的担保协议情况如下:

    (1)2019 年 11 月 21 日,发行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
分行签订编号为“2019 年渝六字第 9101621-3 号”《最高额抵押合同》,
发行人以其持有的编号为“渝(2018)北碚区不动产权第 000074872
号”、“ 渝(2018)北碚区不动产权第 000074712 号”、“ 渝(2018)
北碚区不动产权第 000074813 号”的不动产房地产,于 2019 年 10 月
28 日至 2022 年 10 月 27 日期间为编号为“2019 年渝六字第 910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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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授信协议》项下所有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2)2020 年 3 月 27 日,铜梁长江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重庆北碚支行签订编号为“HTC500090000ZGDB201900008”的《最
高额抵押合同》。载明:铜梁长江以工业用地“渝(2018)铜梁区不
动产权第 000153163 号”为发行人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
北碚支行一系列授信合同下的债权提供限额为柒佰零陆万壹仟肆佰
圆整的最高额保证。

    (3)2020 年 8 月 19 日,常州长江与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01201622020720276”的《最高额抵押合同》。
该合同载明:常州长江以房地产(权证号:0002610 号)为其与江苏
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01201622020620111”
的《最高额借款(信用)合同》所形成的一系列债权提供限额为叁仟
壹佰贰拾贰万圆整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同日,常州长江与江苏江南农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01201622020720277”的《最高
额抵押合同》。该合同载明:发行人以房地产(权证号:0018385 号)
为 发 行 人与 江苏江 南 农 村商 业银行 股 份 有限 公司签 订 的 编号 为
“01201622020620112”的《最高额借款(信用)合同》所形成的一系
列债权提供限额为叁仟伍佰伍拾玖万园整的最高额抵押担保。

    (4)2020 年 11 月 19 日,发行人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
分行签订编号为“2020 苏银最保字第 KK12945 号”《最高额保证合
同》,发行人愿意为昆山长江在 2020 年 11 月 19 日至 2021 年 11 月
19 日期间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履行,
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提供
保证担保余额为 0 元。

    (5)2021 年 1 月 22 日,发行人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
分行签订编号为“兴银渝星光最高额质字 2020029 号”的《最高额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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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该合同载明:发行人以自己拥有所有权的票据为主债权提供
     本金限额为陆仟万圆整的最高额质押。

           (6)2021 年 8 月 20 日,昆山长江为发行人与中国光大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签订编号为“南 21022”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
     保,以担保发行人按时足额清偿其在《综合授信协议》项下将产生的
     债务。

           (7)2021 年 8 月 27 日,发行人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分行签订编号为“南 21022”的《最高额质押合同》。该合同载明:
     为确保发行人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签订的编号为
     “南 21022”的《综合授信协议》的切实履行,发行人以其依法所有或
     有权处分的应收账款向质权人提供本金限额为人民币肆仟万圆整的
     最高额质押担保。

           5.采购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采购合同
     如下:

序
         供应商名称            合同标的        采购公司          金额              履行期限
号
1                                              后旗长江       以实际为准    2021.1.1-2021.12.31
2                                              常州长江       以实际为准    2021.1.1-2021.12.31
     锦州隆承泰实业有
3                     运输服务                 长江材料       以实际为准    2020.6.11-2020.12.31
     限公司
4                                              宜宾天晟       以实际为准    2020.7.3-2021.12.31
5                                              昆山长江       以实际为准    2021.1.1-2021.12.31
6  承德三星造型材料          压裂用石英砂      长江材料       以实际为准    2021.1.1-2021.12.31
7  有限公司                  烘干石英砂        宜宾天晟       以实际为准    2020.7.3-2021.12.31
8  青川县顺安矿业开                            青川九晟       以实际为准    2019.6.28-2028.6.27
                             石英砂
9  发有限公司                                  青川九晟       以实际为准    2020.4.1-2021.12.31
   成都市雄瑞峰运业
10                           运输服务          长江材料       以实际为准    2020.7.1-2021.12.31
   有限公司
11 成 都 弘 益 物 流 有 限   运输服务          成都长江       以实际为准    2021.1.1-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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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

序
       供应商名称     合同标的               采购公司          金额               履行期限
号
12 公司                                      大邑长江       以实际为准     2020.12.21-2021.12.31
13                                           青川九晟       以实际为准     2021.1.1-2021.12.31
14                                           长江材料       以实际为准     2021.1.1-2021.12.31
   四川阔源矿业有限
15                  石英砂                   青川九晟       以实际为准     2021.3.26-2022.3.25
   公司
   昆山市千里马物流
16                  运输服务                 昆山长江       以实际为准     2021.1.1-2021.12.31
   有限公司
   山东宇世巨化工有
17                  树脂                     铜梁长江       393.81 万元    2021.1.12 至今
   限公司


          注:上述第 3 项发行人与锦州隆承泰实业有限公司签署的《支撑剂物流运输
     合同》已到期。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双方正在重新签订中。


          6.销售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正在履行的、本所律师认
     为重大的销售合同相关情况如下:

序
              客户名称                  合同标的             金额                 履行期限
号
                                  覆膜砂、高
1    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以实际为准          2021.1.1-2021.12.31
                                  硅砂、砂芯
                                  焙烧砂、大
2    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林砂、再生           以实际为准          2021.1.1-2021.12.31
                                  砂
     富士和机械工业(湖北)有限公 树脂砂、新
3                                                      以实际为准          2020.1.31-2025.12.31
     司                           砂
4    成都金顶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树脂砂               1,742.08 万元       2021.1.1-2021.12.31
                                                                           2019.7.1-2020.6.30(自
5    丰田工业(昆山)有限公司            覆膜砂          以实际为准
                                                                           动延期一年)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压裂用石英
6                                                      以实际为准          2020.5.25 至今
     长庆油田分公司                    砂
7    重庆志成机械有限公司              覆膜砂          以实际为准          2019.11.1-2022.12.31
8    重庆庆铃铸造有限公司              主体坭芯        1,890.54 万元       2021.1.1-2021.12.31
                                       砂芯风道、
9    东风锻造有限公司                                  以实际为准          2021.4.1-2022.3.31
                                       隔板
10 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覆膜砂等        以实际为准          2021.1.1-2021.12.31
                                       覆膜砂、砂
11 重庆庆兰实业有限公司                                以实际为准          2021.1.1-2021.12.31
                                       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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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客户名称                合同标的             金额                  履行期限
号
         重庆三友机器制造有限责任公       覆膜砂、砂
12                                                   以实际为准               2021.1.1-2021.12.31
         司                               芯等
13       重庆庆铃铸造有限公司             覆膜砂     717.32 万元              2021.1.1-2021.12.31
14       成都云内动力有限公司             覆膜砂     以实际为准               2021.1.1-2021.12.31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物
15                                        压裂石英砂      框架协议            2021.1.27-2021.12.31
         资装备部
16       大庆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           压裂石英砂      2,252.96 万元       2021.6.21-2021.9.30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17                                        石英砂          框架协议            2021.6.21-2022.12.31
         西南油气田物资分公司
         中国石油集团渤海钻探工程有
18                                        压裂石英砂      1,066.00 万元       2021.6.21-2021.12.31
         限公司井下技术服务分公司
19       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     覆膜砂等                  865.85 万元         2021.7.1-2021.9.30
                                砂芯、再生
   富士和机械工业(昆山)有限公
20                              铸造砂、覆                以实际为准          2021.1.15 至今
   司
                                膜砂
21 溧阳市联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砂芯                        以实际为准          2021.1.1-2021.12.31
22 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         覆膜砂                    1,100.00 万元       2021.1.1-2021.12.31
23 重庆新红旗缸盖制造有限公司 覆膜砂                      以实际为准          2021.1.1-2021.12.31
                                覆膜砂、高
24 无锡烨红贸易有限公司                                   以实际为准          2020.12.30-2021.12.29
                                硅砂


               注:上述第 5 项与丰田工业(昆山)有限公司签署的《资材等交易基本合同》
          第五十一条进行了明确约定,“本合同签订后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为止有效,如期限届满 2 个月前,甲乙的任何一方未书面表示拒绝更新合

          同的,本合同有效期限自动延长 1 年,此后亦同”。因此,目前发行人与丰田工
          业(昆山)有限公司仍然继续按照原合同履约。


               7.建设工程合同

     序
              供应商名称              工程内容              采购公司     金额(万元) 签订日期
     号
            江苏金祥建设工
     1                             二期建设工程             常州长江       2,080.00       2020.5.31
              程有限公司
                              十堰“环保覆膜砂生产和
            十堰鼎寅实业有    循环再生砂处理项目”厂
     2                                                      十堰荣泰       2,660.00        2020.8.1
                限公司        房、附属办公楼、食堂
                                        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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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重大合同均合法有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不存在纠纷、争议或潜在的违法风险。

    (二)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及发
行人所在地的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网站,截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
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项

    根据新《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为人民币 7,410,722.16 元,经核查,
主要系发行人正常经营业务产生;其他应付款账面价值为人民币
4,271,960.79 元,主要系发行人缴纳的保证金。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
书中论述了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经本所律师核
查,自前次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未发生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
中论述了发行人的章程制定及修改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的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文件,发
行人不存在修改章程的情况。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规范运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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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
中论述了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作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
会文件,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召开的股
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情况补充如下:

    (一)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2021 年 5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
议通过了《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 2020 年度监事
会工作报告》、《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 2021 年度财务预算
报告》、《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关于预计
2021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二)董事会会议情况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2021 年 2 月 5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2.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2021 年 4 月 7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财务
审计报告并同意对外报出的议案》。

    3.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2021 年 4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
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0 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公司 2020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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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 2021 年度财务
预算报告》、《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关
于预计 2021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
更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4.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2021 年 5 月 17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5.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2021 年 9 月 16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 1-6 月财务审计报告并同意对外报出的议案》《关于对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投资计划补充流动资金进行调整的议案》。

    (三)监事会会议情况

    2021 年 4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
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 2020 年度财
务决算报告及 2021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
分配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的议案》、《关于预计 2021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0 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会议召开通知、会议议案、会议决议、会议
记录等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的召开程序及内容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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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一)根据新《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执行的主要
税种、税率如下: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以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
                应税劳务收入为基础计算销项税 3%、5%、6%、9%、10%、
增值税
                额,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11%、13%、16%、17%
                后,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
                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房产税          30%后余值的 1.2%计缴;从租计 1.2%、12%
                征的,按租金收入的 12%计缴
资源税          原砂销售量、销售额                  4.50 元/ m、5%
城市维护建设税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5%、7%
教育费附加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3%
地方教育附加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1.5%、2%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的所得额                      16.50%、20%、15%、25%


    (二)根据新《审计报告》及发行人书面确认,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税收优惠变
化情况如下:

    1. 发行人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
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
2020 年第 23 号),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对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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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

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发行
人享受西部大开发减免,2021 年 1-6 月企业所得税减按 15%的税率
征收。

    2. 成都长江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
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
2020 年第 23 号),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对设
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成都
长江享受西部大开发减免,2021 年 1-6 月企业所得税减按 15%的税
率征收。

    3. 大邑长江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
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
2020 年第 23 号),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对设
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大邑
长江享受西部大开发减免,2021 年 1-6 月企业所得税减按 15%的税
率征收。

    4. 宜宾天晟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
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
2020 年第 23 号),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对设
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宜宾
天晟享受西部大开发减免,2021 年 1-6 月企业所得税减按 15%的税
率征收。



                              第 37 页 共 5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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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青川九晟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
      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
      2020 年第 23 号),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对设
      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青川
      九晟享受西部大开发减免,2021 年 1-6 月企业所得税减按 15%的税
      率征收。

           6. 铜梁长江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
      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
      2020 年第 23 号),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对设
      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铜梁
      长江享受西部大开发减免,2021 年 1-6 月企业所得税减按 15%的税
      率征收。

           (三)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财政补贴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新取得的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序 公司                    补贴收入
               项目                           文件号                      文件名称
号 名称                    (元)
                                             十经税通
    十堰   福利企业增值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经济技术开
1                         1,854,720.00     [2021]837 号
    长江     税退税收入                                        发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等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
    青川   企业发展专项                   川财社〔2020〕 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预拨中央财政
2                         137,788.00
    九晟       资金                           11 号      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
                                                             用于稳定就业的通知》
3   宜宾   企业发展专项   100,320.00        珙府办函     《珙县促进工业企业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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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

序 公司                     补贴收入
                  项目                         文件号                      文件名称
号 名称                     (元)
   天晟           资金                      〔2017〕102
                                                 号
    青川    企业发展专项
4                           82,039.00              -                            -
    九晟        资金
                                              珙府党组
    宜宾    企业发展专项                                      《2019 年工业企业经济目标考核
5                            4,000.00       〔2020〕210
    天晟        资金                                            及扶持政策奖补资金的请示》
                                                  号
    青川
6           企业奖励资金   110,000.00              -                            -
    九晟
                                                         《中共重庆市北碚区委办公室重
                                                         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发行                                       北碚委办
7           企业奖励资金   100,000.00                      印发<北碚区民营企业“铺天盖
      人                                   〔2019〕61 号
                                                           地”“顶天立地”发展五年培育计
                                                                     划>的通知》
                                                         《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
    十堰                                       十开办发
8           企业奖励资金    14,800.00                    室关于印发<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
    长江                                   ﹝2019﹞28 号
                                                               四个黄金十条>的通知》
   大邑                                      成发改综合  《大邑县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
9           企业奖励资金     1,726.86
   长江                                    〔2020〕63 号 运行的十二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后旗     企业稳岗补贴
10                          53,718.26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
   长江         资金                         内人社办发
                                                         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实施方案>
   长江     企业稳岗补贴                   〔2018〕19 号
11                           7,947.72                                的通知》
   矿业         资金
                                                              《成都市邯郸区促进就业创业工
   成都     企业稳岗补贴                    郫促业领办
12                           500.00                           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更新失业
   长江         资金                        〔2020〕8 号
                                                                动态监测样本点位的通知》
   宜宾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
                             8,000.00
   长江     退伍士兵增值                   财税﹝2019﹞       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
13
   常州       税免抵退                         21 号          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
                            19,000.00
   长江                                                                   通知》
           合计            2,494,559.84            -                        -


            本所律师认为,除上述第 4、6 项财政补贴收入未取得明确的政
      府文件外,上述发行人取得的其余新增财政补贴均经过有关主管部门
      的批准并具有相应的文件依据,真实有效。本所律师认为,第 4、6
      项新增财政补贴合计金额为 192,039.00 元,占发行人本期营业收入比
      重很小,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重大实质障碍。

            (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纳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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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新《审计报告》、纳税申报表、发行人承诺、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依法纳税,
不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
中论述了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情况。经本所律
师核查,自前次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新增变化情况如下:

    1.2020 年 8 月 27 日,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编号为章环建验
[2020]104 号《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济南有限公司铸造废旧砂
热法再生处理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的
批复》,自前次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至今,该项目未取得其他新的进
展;

    2.2021 年 1 月 20 日,鼎联科技取得十堰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编
号为十环函[2021]47 号《关于湖北鼎联科技有限公司铸件生产及销售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载明: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
址符合十堰市土地利用、城市总体规划和园区规划。从环境保护角度
考虑,该项目建设可行。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
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
地点、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3.2021 年 9 月 3 日,十堰荣泰取得登记编号为 914203005854642
48C001Y《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有效期自 2021 年 9 月 3 日
至 2026 年 9 月 2 日;

    4.昆山长江自前次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至今,其“生产线技改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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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环保手续方面未取得新的进展;

          5.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宁国长江、彰武矿产、彰武科技目前正
     在办理环评备案,暂未取得相关批复。

          除上述披露情况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环
     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安全情况不存在其他重大变化。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受到与产品质量、环境保护、技术监督有关的
     其他新增行政处罚。

          (二)公司的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其补充法律意
     见书中对公司的内部质量控制标准进行了相关说明,根据发行人提供
     的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将发行人产品质
     量、技术标准自前次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以来未发生新的变化。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
     中论述了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计划拟用募集资金投
     入金额中“补充流动资金”由原来计划的 5000 万元调减为 4650 万元。
     调整后,募投项目投资计划情况如下:

                                      拟用募集
序                        总投资额    资金投入
         项目名称                                      项目备案情况          环评批文     建设期
号                        (万元)      金额
                                      (万元)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
                                                                             渝(铜)
       集团铜梁有限公司                                 项目编码
                                                                               环准   两期各
1    “环保覆膜砂生产及   14,000.00   13,600.00     2016-500224-30-03-
                                                                             ﹝2016﹞ 18 个月
       铸造废砂循环再生                                   008397
                                                                               23 号
         资源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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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

    十堰长江造型材料
                                                                              十环函
    有限公司“环保覆膜                              登记备案项目编码
2                        8,253.00     7,500.00                              (2016) 18 个月
    砂生产和循环再生                                2016030026590055
                                                                              174 号
        砂处理项目”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
    常州有限公司“新建
                                                                              坛环审
      年产砂芯 7.2 万                                   坛发改备字
3                        12,102.92   10,900.00                              ﹝2016﹞ 18 个月
    吨、CCATEK 环保                                   ﹝2016﹞50 号
                                                                              36 号
    覆膜砂 7.92 万吨项
            目”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
    (集团)仙桃有限                                                        仙环建函
                                                    登记备案项目编码
4   公司“环保型覆膜砂   8,829.51     8,800.00                              ﹝2016﹞ 12 个月
                                                    2016900431390025
    及铸造废砂再生生                                                          40 号
          产项目”
5     补充流动资金        5,000.00    4,650.00
          合计           48,135.43   45,45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调整经过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根据 2016 年 5 月 21 日发行人召开的 2016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第(3)
    项内容,发行人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根据本次发行上市方案的实
    施情况、市场条件、政策环境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募集资金投
    向、取舍及投资金额作适当的调整”等,以及 2018 年 4 月 20 日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延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的决议有效期,且就本次发行并上市事宜对董事会作出的授权期
    限延长至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二十四个
    月”的决议,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作出
    的《关于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计划补充流动资金进行调整的议
    案》合法有效。

         除上述事项外,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无其他变化。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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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
中论述了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变化。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公司行政处罚情况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
中论述了公司、子公司及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自前次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受
到行政处罚。

    (二)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情况更新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中
按照重要性标准已披露了金额较大诉讼。现将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尚未了结的较大诉讼(诉讼标的额超过
100 万元或性质重大)进展情况更新如下:

    1.专利诉讼更新

    (1)北京仁创第一次起诉十堰长江侵犯其所持有的“湿态覆膜砂
及其制备工艺”发明专利

    2017 年 3 月 9 日,发行人子公司十堰长江收到湖北省襄阳市中
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2017)鄂 06 民初 33 号),北京仁创科技发
展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北京仁创”)起诉十堰长江侵害其拥有的“湿
态覆膜砂及其制备工艺”发明专利(专利号:ZL00108081.4,证书号:
181153,发明人:秦升益),要求十堰长江停止侵权并赔偿北京仁创
经济损失 5,000 万元,同时赔偿北京仁创因侵犯产品证据保全、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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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鉴定、律师费而发生的费用共计 60 万元。

    (2)北京仁创第一次起诉昆山长江侵犯其所持有的“湿态覆膜砂
及其制备工艺”发明专利

    2017 年 3 月 14 日,发行人子公司昆山长江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
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2017)苏 05 民初 52 号),北京仁创起诉昆
山长江侵害其拥有的“湿态覆膜砂及其制备工艺”发明专利(专利号:
ZL00108081.4,证书号:181153,发明人:秦升益),要求昆山长江
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北京仁创经济损失 4,400 万元,并赔偿北
京仁创因侵犯产品证据保全、侵权产品鉴定、律师费而发生的费用,
共计 20 万元。

    2018 年 11 月 8 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昆山长江所涉及的“湿
态覆膜砂及其制备工艺”专利侵权纠纷作出(2017)苏 05 民初 52 号
一审民事判决,判决昆山长江侵犯北京仁创发明专利行为成立,并判
令昆山长江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40 万元;赔偿北京仁创合理费用人民
币 10 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等合计 1.42 万元,共计赔偿 51.42 万元。

    昆山长江不服上述一审判决结果,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上诉。

    (3)长江材料针对北京仁创专利侵权诉讼的应对措施

    针对北京仁创起诉发行人产品侵犯其“湿态覆膜砂及其制备工
艺”专利的事项,十堰长江于 2017 年 5 月向国家专利复审委提出宣告
北京仁创所拥有的“湿态覆膜砂及其制备工艺”专利无效的申请。2017
年 12 月 7 日,专利复审委作出第 33831 号决定,维持北京仁创所拥
有的湿态覆膜砂及其制备工艺专利有效。对此十堰长江不服专利复审
委的上述决定,并于 2018 年 3 月 1 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请求撤销专利复审委作出的关于湿态覆膜砂及其制备工艺专利
有效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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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年 12 月 24 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下达(2018)京 73 行初
2095 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如下:

    1)撤销被告专利复审委作出的第 33831 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
定;

    2)被告专利复审委就十堰长江针对专利号为 00108081.4 的湿态
覆膜砂及其制备工艺发明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审查决
定。

    北京仁创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鉴于北京仁创据以起诉昆山长江、十堰长江侵权的依据“湿态覆
膜砂及其制备工艺”发明专利有效性尚存在不确定性,2019 年 4 月 23
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昆山长江涉及的“湿态覆膜砂及其制备工
艺”发明专利纠纷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北京仁创的起诉;2019 年 5 月
20 日,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十堰长江所涉及的“湿态覆膜砂
及其制备工艺”发明专利侵权纠纷作出(2017)鄂 06 民初 33 号之四
民事裁定,驳回北京仁创的起诉。

    2019 年 12 月 30 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达(2019)京行终
2438 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如下:

    1)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 73 行初 2095 号行政判决;

    2)驳回十堰长江造型材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 2438 号行政判决,
已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0 年 8 月 27 日,最高人民法院已经
受理公司的再审申请,案号为(2020)最高法行申 7970 号。

    2021 年 6 月 7 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0)最高法行申 7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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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行政裁定:驳回十堰长江造型材料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4)北京仁创第二次起诉十堰长江侵犯其所持有的“湿态覆膜砂
及其制备工艺”发明专利

    由于“湿态覆膜砂及其制备工艺”专利要求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
院下达(2019)京行终 2438 号行政判决书中被认定为有效,2020 年
5 月 27 日,北京仁创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
书》,请求法院:(1)判令十堰长江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2)
判决十堰长江赔偿北京仁创经济损失 5,000 万元; (3)判决十堰长江
因专利侵权而发生的各项成本 40 万元。2020 年 6 月 11 日,十堰长
江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2020)鄂
01 知民初 172 号】。

    2021 年 2 月 3 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鄂
01 知民初 17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十堰长江向北京仁创赔偿经
济损失 100 万元和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20 万元,驳
回北京仁创的其他诉讼请求,29.38 万元案件受理费分别由北京仁创
负担 8.98 万元、十堰长江负担 20.40 万元。

    发行人子公司十堰长江已在规定期限内就上述一审判决向最高
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于 2021 年 8 月 4 日第一次开庭审理,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案尚在二审审理过程中。

    基于谨慎原则,十堰长江已依据上述一审判决结果计提了预计负
债 140.40 万元。

    (5)北京仁创第二次起诉昆山长江侵犯其所持有的“湿态覆膜砂
及其制备工艺”发明专利

    2021 年 7 月 13 日,子公司昆山长江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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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应诉通知书【(2021)苏 05 民初 1365 号】,江苏省苏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已受理北京仁创诉其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

    在起诉书中北京仁创认为其拥有“湿态覆膜砂及其制备工艺”(专
利号为:ZL00108081.4)合法的知识产权,请求法院判令昆山长江立
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其经济损失 5,000.00 万元,且承担因侵权而发
生的律师费 20.00 万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案件尚在一审审理过程中。

    前述“湿态覆膜砂及其制备工艺”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间为 2000 年
6 月 12 日至 2020 年 6 月 11 日,截止北京仁创提起本次专利侵权诉
讼之日该专利权保护已到期。

    2.后旗长江涉嫌越界开采案件更新

    (1)后旗长江涉嫌越界采矿事项

    2019 年 12 月 20 日,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向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递交起诉书(后检公诉刑诉[2019]439 号),主要内容记载如下:

    2018 年 4 月 27 日,科左后旗国土资源局在检查中发现后旗长江
在采矿许可证范围外东侧,越界采砂。2018 年 6 月 20 日,科左后旗
国土资源局委托内蒙古赢环有限公司对后旗长江越界开采的面积进
行测量,越界采砂面积为 30,094.30 平方米,采砂量为 61,029.60 立方
米。2018 年 6 月 20 日,科左后旗国土资源局委托通辽市正通价格评
估咨询有限公司对后旗长江越界开采的 61,029.60 立方米进行价格评
估,评估价值为 793,385 元。

    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单位后旗长江及被告人傅剑超范
围开采,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三百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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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件分别于 2020 年 5 月 8 日、2020 年 6 月 12 日和 2021 年 3
月 19 日开庭审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21 年 4 月
30 日出具的(2019)内 0522 刑初 487 号《刑事裁定书》,科左后旗
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已撤回对上述被告的起诉,内蒙古自
治区科左后旗人民法院认为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准许科左后旗人民
检察院撤回对后旗长江的起诉;同时,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还于 2021
年 5 月 28 日出具了后检公诉刑不诉(2021)Z15 号《不起诉决定书》,
决定对上述后旗长江越界采矿行为不予起诉。

    除上述重大诉讼外,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
存在其他新增的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
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诉讼或仲裁。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针对上述公司与相关方的专利纠纷事项所
出具的承诺

    为彻底消除上述专利纠纷事项对公司的潜在不利影响,发行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熊鹰和熊杰特承诺如下:

    “(1)如果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涉及侵犯北京仁创的相
关知识产权,并因此而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本人愿
意承担公司因该等纠纷或诉讼、仲裁而造成的损失,并承担因诉讼、
仲裁等行为支付的律师、诉讼费、案件受理费等所有成本与费用。

    (2)本人承诺自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就上述知识产权纠纷作出终
审判决或裁决之日起 3 个月内支付上述所有应由公司承担的所有侵
权损失及诉讼费用等。

    (3)本人承担上述损失、成本与费用,不需要公司支付任何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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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也即不需要公司承担因上述纠纷或诉讼、仲裁产生的任何损失、
成本与费用。”

    公司已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如实、详尽的陈述和披露,不存
在任何应披露而未披露的情行。

    公司涉诉产品销售收入及所获收益占其同期营业收入及净利润
比重较低,上述诉讼纠纷最终结果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和盈利能力不
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对本次发行不构成重大实质性障碍。

  (四)董事长、总经理未了结重大诉讼情况

    根据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在其住所地的
相关司法机关网站和其他公开网站的查询结果显示,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
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 发行人劳动用工及社会保障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
册员工人数为 846 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按法律规定与员工签订了
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实
际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2021 年 6 月 30 日
             员工总人数                                    846
      养老           实际参保人数                          777
      保险           实际参保比例                        91.84%
      医疗           实际参保人数                          776
      保险           实际参保比例                        91.73%
      工伤           实际参保人数                          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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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2021 年 6 月 30 日
      保险             实际参保比例                      92.96%
      失业             实际参保人数                        778
      保险             实际参保比例                      91.96%
      生育             实际参保人数                        776
      保险             实际参保比例                      91.73%
                       实际参保人数                        771
   住房公积金
                       实际参保比例                      91.13%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尚有 75 名员工未完整缴纳社会保
险和住房公积金,原因如下:(1)45 名员工为退休返聘人员,公司
不需为其缴纳;(2)2 名员工的社会保险由原单位依法缴纳,公司
无法为其缴纳;(3)25 名新入职员工,正处于试用期,公司拟于上
述员工转正后即补办缴存手续;(4)2 名外籍员工自愿放弃在中国
缴纳;(5)1 名员工选择缴纳部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退休返聘的员工、外籍员工、由原单位
缴纳、新入职员工、极少数非全日制临时劳动用工和极少数不愿意购
买全部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员工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为其他全体
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针对上述情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熊鹰、熊杰已出具《承诺
函》:若因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被追溯到任何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执行情
况,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需要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
以及受到主管部门处罚,或任何利益相关方以任何方式提出权利要求
且该等要求获主管部门支持,本人将无条件全额承担相关补缴、处罚
款项,对利益相关方的赔偿或补偿款项,以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此
所支付的相关费用,保证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根据社保和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发行人书面确认,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前述已经披露的发行人
未缴纳社保及住房公积金员工的情况外,发行人及子公司均自觉遵守
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行政规章等法律规范和规范性法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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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

件,依法缴纳了其应缴的社会保险,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
协议,不存在因违反国家社会保险、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地方性规章而受到劳动和社保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十二、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未参与《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的编制和讨
论工作,但对《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进行了总括性的审
阅,并对《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引用《法律意见书》《律
师工作报告》及其补充法律意见书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进行
了特别审查。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不会
因引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其补充法律意见和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三、 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
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及深交所同意之外,发行人具备《公司法》
《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等相关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
规定的股票发行和上市条件。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本次发行并上市的
实质性法律障碍或风险;《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引用的
《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其补充法律意见和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的内容适当。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伍份。

    (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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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

(本页无正文,为《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
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
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签字盖章页)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刘     志 强

负责人:

           王    蕾                      经办律师:

                                                       梅     映 雪




                                                二〇二一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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