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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江材料: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九)2021-11-16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九)
                              (2019)泰律意字(长江材料)第 142 号




                                             二〇一九年九月




                   重庆市渝北区财富大道 1 号财富金融中心 FFC36 楼,邮编:401121
              Tahota Law Firm,36F,Fortune Financial Center No.1,Fortune Avenue, Yubei District
                                       Chongqing, P.R.China,401121
                         电话/Tel: 86-23-67887666 网址/Website: www.tahota.com

            北京| 上海 | 重庆 | 深圳 | 成都 | 济南 | 昆明 | 贵阳 | 西安 | 拉萨 | 天津 | 太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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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 Shanghai | Chongqing | Shenzhen | Chengdu | Jinan | Kunming | Guiyang | Xian | Lhasa | Tianjin | Taiyuan
                                   Hong Kong | Washington DC | Seoul | Busan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九)




                                                            目 录


释 义............................................................................................................................ 4
律 师 声 明.................................................................................................................. 5
正 文.............................................................................................................................. 6
   一、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6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6
   三、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6
   四、发行人的设立................................................. 10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0
   六、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0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1
   八、发行人的业务变化............................................. 11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变化..................................... 12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的变化....................................... 21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9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36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36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规范运作情况............... 37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38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38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41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42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43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43
   二十一、发行人劳动用工及社会保障................................. 47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50
   二十三、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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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九)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九)

致: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接受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委托,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律师事务
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本所已于
2016 年 6 月 17 日出具了《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
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并上市之法律意见书》和《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
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律
师工作报告》”),于 2016 年 9 月 8 日出具了《泰和泰(重庆)律
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17 年 3 月 13 日出具了《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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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九)

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 2017 年 9 月 15 日出具
了《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
意见书(三)》,于 2017 年 11 月 2 日出具了《泰和泰(重庆)律
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于
2017 年 11 月 13 日出具了《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
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于 2018 年 3 月 12 日出具
了《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
意见书(六)》,于 2018 年 9 月 26 日出具了《泰和泰(重庆)律
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于
2019 年 3 月 25 日出具了《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
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八)》(上述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合
称“补充法律意见”)。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票并上市的申请于 2017 年
11 月 14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中国证监
会《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
知》(证监发行字﹝2002﹞15 号文)等相关规定;以及,发行人聘请的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已对发行人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财务报表进行
了审计,并出具了编号为天健审﹝2019﹞8-286 号《审计报告》。如无
特殊说明,本所律师根据发行人自前次审计基准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间有关事项发生的变化情况进行进
一步查证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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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九)

充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左栏中的术语
或简称对应右栏中的含义或全称: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A

 报告期       指   股股票并上市披露的会计报表报告期,即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 1-6 月



   注: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
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除上述释义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中的其他简称和词语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其补充
法律意见具有相同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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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九)




                          律 师 声 明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其补充法律意
见所依据事实的基础上,就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事实进行了补
充调查,取得了相关支持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发行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作了询问,取得了由发行人获取并向本所提
供的相关证明和文件。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其补
充法律意见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其
补充法律意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及其补充法律意见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有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为准。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其补充法律意见中发
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
发行并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中国证监
会,并依法对所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并上市之目的使用,未
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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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九)

                                 正 文

    一、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经核查,发行人于 2018 年 4 月 20 日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延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决议有效期,
且就本次发行并上市事宜对董事会作出的授权期限延长至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二十四个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并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及授
权,且发行人已对本次发行上市批准和授权的有效期进行延长,本次
发行并上市的内部批准和授权仍在有效期内,本次发行已获得中国证
监会核准,尚需证券交易所的同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是依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仍符合《首发管理
办法》第八条之规定。

    (二)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然具
备《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二条所述的本次发行并上
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本次发行并上市仍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规定的相
关条件

    1.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然具备健
全且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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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九)

规定;

        2.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编号为天健审﹝2019﹞8-286 号《审
计报告》1(以下简称“新《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 1-6 月的净利润(合并)分别为人民币
98,764,796.44 元 、 91,587,431.60 元 、 92,408,794.76 元 、
48,476,986.89 元2。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
状况良好,仍然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根据新《审计报告》和发行人承诺,发行人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 1-6 月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根据相
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书面承诺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无重大违法行为,仍然符合《证券
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4.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
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仍具备《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
“三/(一)”所述的《证券法》、《公司法》规定的关于发行并上市的
其他相关条件。

        (二)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工商档案、业务资质、资
产权属证明、重大合同等资料,并查询发行人所在地的工商、税收、
土地、环保、海关等行政部门网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的主体资格、独立性、规范性运行等方面仍符合《首发管理办


1   该《审计报告》审计的财务报表包括发行人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及2019
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度1-6月的合并及母公
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2   根据新《审计报告》,发行人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1-6月合并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的净利润分别为98,764,796.44元、91,587,431.60元、92,408,794.76元、48,476,986.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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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2.发行人的财务与会计

    (1)根据新《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的资产质量
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正常,符合《首发
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2)经核查,发行人已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保留结论的
《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19﹞8-287 号)(以下简称“《内
控报告》”),确认发行人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
定于 2019 年 6 月 30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3)经核查,发行人已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保留意见的
新《审计报告》(天健审﹝2019﹞8-286 号),确认发行人的财务报表
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
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
条之规定;

    (4)根据新《审计报告》《内控报告》和发行人承诺,发行人
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
计量和报告时保持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一
致的会计政策,未进行随意变更,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之规定;

    (5)根据新《审计报告》、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截
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已完整披露关联方并按重要性原则恰
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
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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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九)

    (6)根据新《审计报告》,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首发
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条件:

    1)发行人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

    2)发行人最近 3 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
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
民币 3 亿元,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

    3)发行人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符合《首
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

    4)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
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符合《首
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

    5)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符合《首
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

    (7)根据相关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发行人承诺,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发行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网站,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
行人未因违反税收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受到重大处罚;
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8)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新《审计报告》及发行人书面确
认,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
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9)根据新《审计报告》、发行人说明和承诺,发行人申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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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中不存在《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所规定的下列禁止性情形:

    1)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其他重要信息;

    2)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3)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会计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
凭证。

    (10)根据新《审计报告》和发行人承诺,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
查,发行人不存在《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影响其持续盈利
能力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
行人仍具备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
中论述了发行人的设立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设立情况未发生变化。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工
商档案、业务资质、资产权属证明、重大合同等资料并查询发行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仍符合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独立性的要求,拥
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运营的能力。

    六、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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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
中论述了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情况。经本所律
师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公司内部会议文件,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其补充法律意
见中论述了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情况。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本总额及结构情况未发生其他变化。

     八、发行人的业务变化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
中论述了发行人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相关批准或许可、域外经营、
业务变更、持续经营能力等相关情况。现将有关变化情况披露如下:

     1.子公司经营范围变更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子公司园长梦
的经营范围发生变更,变更情况如下:

序   公司
                   变更前的经营范围                              变更后的经营范围
号   名称


            销售覆膜砂、压裂支撑剂、石英砂、
     园长                                           销售覆膜砂、压裂支撑剂、石英砂、陶粒、
1           陶粒、无机粘接剂、农机、农机设备
      梦                                            无机粘接剂;铸造辅助材料;货物进出口。
            及零部件;铸造辅助材料。



     2.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

     根据新《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 2016 年度、2017

                                   2-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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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九)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 1-6 月主营业务收入(合并后)占营业收
入(合并后)的比例分别为 88.93%、87.79%、86.33%、85.11%,
其主营业务为:铸造用硅砂、覆膜砂和砂芯的研发、生产和销售;铸
造废(旧)砂再生技术和设备的研发生产;压裂支撑剂的研发、生产
和销售。另外,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原全资子公司凯米尔已完成剥离,
不再系发行人子公司。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仍然突出,且最近三年内
主要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变化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
中论述了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变化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子公司变化情况

    1.园长梦经营范围变更

    2019 年 3 月 21 日,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园长梦对经营范围进行了
变更,经营范围减少了“农机、农机设备及零部件的销售”,并取得了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00109MA5U7C9W3A 的《营业执照》,具体信息如下:

      名称          重庆园长梦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09MA5U7C9W3A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住所        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镇五星中路 6 号




                                  2-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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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       熊帆

    注册资本        5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6-08-18

    营业期限        2016-08-18 至无固定期限

                    销售覆膜砂、压裂支撑剂、石英砂、陶粒、无机粘接剂;

    经营范围        铸造辅助材料;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2.湖北荣泰法定代表人变更


    2019 年 5 月 22 日,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十堰长江对其下属全资子
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了变更,法定代表人由“熊杰”变更为“姚武李”,
同日“熊杰”退出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名单,并取得十堰市工商行政管理
局换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20300585464248C 的《营业执
照》,具体信息如下:

      名称          湖北荣泰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300585464248C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住所        十堰经济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       姚武李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1-11-16




                                  2-3-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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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期限       2011-11-16 至 2031-11-16

                   覆膜砂、酚醛树脂、铸造辅助材料、生产设备、检测仪器

                   制造、销售;铸造用废砂回收再生利用;再生设备制造、销
    经营范围
                   售;砂芯的生产、销售;铸件生产、销售。(涉及许可经营项

                   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3.发行人新设立全资子公司彰武长江矿业取得营业执照

   2019 年 4 月 16 日,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彰武长江矿业取得彰武县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颁 发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210922MA0YKR705Y 的《营业执照》,具体信息如下:

      名称         彰武长江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922MA0YKR705Y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住所       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章古台镇邰家村东大一间房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赵辉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9-04-16

    营业期限       2019-04-16 至 2039-03-20

                   铸造硅砂开采、深加工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经营范围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2-3-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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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九)

    注: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彰武矿业暂未开展相关业务。


    4. 发行人新设立全资子公司彰武长江取得营业执照

    2019 年 4 月 17 日,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彰武长江取得了彰武县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颁 发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210922MA0YKWMM4N 的《营业执照》,具体信息如下:

      名称         彰武长江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922MA0YKWMM4N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住所       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章古台镇邰家村东大一间房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赵辉

    注册资本       3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9-04-17

    营业期限       2019-04-17 至 2039-03-20

                   铸造材料、陶粒、树脂陶粒、压裂树脂砂、压裂石英砂、

    经营范围       建筑材料的生产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注: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彰武长江暂未开展业务。


    (二)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根据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未进行工商变更。
                                 2-3-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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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公司现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发行人的
书面确认,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中披露的情况一致,未发生变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除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
律意见披露的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外,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外兼职情
况更新如下:

                        发行人以外                                兼职单位与
姓名      职务                                 兼职职务
                         兼职单位                                 发行人关系

                         成都长江               董事长            全资子公司

                         大邑长江              执行董事           全资孙公司
熊鹰     董事长
                         宜宾长江              执行董事           全资子公司

                         昆山长江               总经理            全资子公司

                         大邑长江                 监事            全资孙公司

                         常州长江              执行董事           全资子公司
          董事
熊杰                     仙桃长江              执行董事           全资子公司
         总经理
                                                               实际控制人控制
                           凯米尔              执行董事
                                                                    的企业




                               2-3-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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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九)

                          发行人以外                                兼职单位与
 姓名      职务                                  兼职职务
                           兼职单位                                 发行人关系

                                                                 实际控制人控制
                      重庆威尔福进出口
                                                 执行董事        的凯米尔的全资
                        贸易有限公司
                                                                      子公司

                           山西长江              执行董事           全资孙公司

                      中国循环经济协会            副会长

李边卓   独立董事     北京唯诚万信矿山        执行董事、经

                      机械销售有限公司               理

                      重庆坤源衡泰律师
                                                    律师
                            事务所
                                                                 独立董事任职单
 彭超    独立董事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
                                                                         位
                                                 独立董事
                           有限公司


                        重庆工商大学              副教授

杨安富   独立董事
                      重庆富民银行股份
                                                 独立董事
                           有限公司

                           昆山长江              执行董事           全资子公司
吴长松   副总经理
                           济南长江              执行董事           全资子公司

                      重庆北碚乡镇企业
曹科富   副总经理                                   董事          高管任职单位
                        发展有限公司




                                 2-3-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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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以外                                兼职单位与
    姓名           职务                                 兼职职务
                                  兼职单位                                 发行人关系

               副总经理
   周立峰                         铜梁长江              执行董事           全资子公司
              董事会秘书


       注:2019 年 7 月 10 日,北京华意阳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对法定代表人进
   行了变更,法定代表人由“李边卓”变更为“孙一”,同日“李边卓”退出公司。现北京
   华意阳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已取得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换发的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087177159005 的《营业执照》。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发行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或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除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
   律意见披露的报告期内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法人或其他组
   织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关联自然人新增直接或间接
   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情况更新如下: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中国循环经济协会                      独立董事李边卓担任副会长的社团组织

北京唯诚万信矿山机械销售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李边卓担任执行董事 、经理的有限公司

重庆富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杨安富担任独立董事的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彭超担任独立董事的股份有限公司


                                        2-3-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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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新增关联交易

    根据新《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除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披露
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事项外,根据新《审计报告》及发行人
出具的书面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关联
交易情况如下:

    1. 关联担保

    (1)2019 年 3 月 5 日,发行人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
庆分行签订编号为南 19011《综合授信协议》,载明授信额度为人民
币 4,000 万元,授信期限为 2019 年 3 月 5 日至 2020 年 3 月 5 日。

    同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熊鹰、熊杰与中国光大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签订南 19011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自然人作
为担保人)》,为上述《综合授信协议》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 4,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公司未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分行借款。该《综合授信协议》下产生的业务均为银行承兑汇票
业务。

    (2)2019 年 3 月 10 日,发行人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
分行开展商业票据质押及贴现业务,发行人以收到的中石油和中石化
及其下属单位的商业承兑汇票质押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
行开展票据融资业务。

    同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熊鹰、熊杰与兴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重庆分行签订字兴银渝西保字 2019011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

                                2-3-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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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票据池业务合作协议》及其分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 4,000 万
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2019 年 4 月 11 日,铜梁长江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重庆北碚支行签订编号为“建渝碚最高额抵押(2019)第 001 号”
《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位于重庆市铜梁区蒲吕街道产业大道 32
号的不动产为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22 日至 2021 年 3 月 21 日期间因
中国建设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向公司提供融资(包括
贷 款 及 其他 形式的 融 资 业务 )而形 成 的 一系 列债 务 提 供 最高 额
509.65 万元的抵押担保,抵押物价值为 509.65 万元。

       同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熊鹰、熊杰及其一致行动人熊
帆、熊寅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签订了编号
为:建渝碚自最高额(2019)第 001、002、003、004 号的《最高
额保证合同(自然人作为担保人)》,为上述债务提供最高额 6,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以上担保项下产生的业务均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2.出售商品和提供劳务

 序号      交易对方      交易金额              交易内容              关联关系

   1                    115,315.70            销售水电气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凯米尔
   2                    42,862.40              房屋租金          控制的其他企业


       (六)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2-3-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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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九)

    关联股在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交易时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主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发行人独立
董事就上述关联交易审议程序的合法性和交易的公允性发表了独立
意见,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均为公允、合法,不存在任
何争议或纠纷,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独立董事所发表的意见等相关文件,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内部决议程序,上述关联交易均为公允、
合法,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纠纷,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
形。

    除上述关联交易外,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无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的变化

    (一)土地使用权及房产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
中披露了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提供的资
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土地使用权及房产变化
情况如下:

    1、不动产权证书变化

    (1)昆山长江

    2016 年 10 月 10 日,昆山长江原“昆国用(2009)第 12009109052
号”和“昆房权证蓬朗字第 151001080 号”的权属证书合并为产权证号


                                 2-3-1-21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九)

为“苏(2016)昆山市不动产权第 0053178 号”的《不动产权证书》。

    (2)常州长江

    2017 年 8 月 17 日,常州长江原“坛国用 2015 第 5143 号”和“房
权证常金字第 018459 号”的权属证书合并为产权证号为“苏(2017)
金坛区不动产权第 0018385 号”的《不动产权证书》。

    (3)十堰长江

    ①2019 年 4 月 28 日,十堰长江原“十堰市国用(2009)第待
0003059 号”和“十堰房权证白浪区字第 10028499 号”的权属证书合
并为产权证号为“鄂(2019)十堰市不动产权第 0014357 号”的《不
动产权证书》;

    ②2019 年 5 月 17 日,十堰长江原“十堰市国用(2009)第待
0003059 号”和“十堰房权证白浪区字第 10028517 号”的权属证书合
并为产权证号为“鄂(2019)十堰市不动产权第 007510 号”的《不动
产权证书》;

    ③2019 年 4 月 17 日,十堰长江原“十堰市国用(2009)第待
0003059 号”和“十堰房权证白浪区字第 10028500 号”的权属证书合
并为产权证号为“鄂(2019)十堰市不动产权第 0012479 号”的《不
动产权证书》;

    ④2019 年 4 月 16 日,十堰长江原“十堰市国用(2009)第待
0003059 号”和“十堰房权证白浪区字第 10028501 号”的权属证书合
并为产权证号为“鄂(2019)十堰市不动产权第 0012362 号”的《不
动产权证书》;

                                 2-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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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⑤2019 年 4 月 17 日,十堰长江原“十堰市国用(2009)第待
       0003059 号”和“十堰房权证白浪区字第 10028502 号”的权属证书合
       并为产权证号为“鄂(2019)十堰市不动产权第 0012485 号”的《不
       动产权证书》;

           ⑥2019 年 4 月 16 日,十堰长江原“十堰市国用(2009)第待
       0003059 号”和“十堰房权证白浪区字第 100228503 号”的权属证书合
       并为产权证号为“鄂(2019)十堰市不动产权第 0012359 号”的《不
       动产权证书》.

           2、新增尚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房产

序号       权利人          用途                                 房产坐落

 1        十堰长江         居住                   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城关镇北辰大道

           鉴于襄阳亚新宏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拖欠十堰长江货款合计人
       民币 743,315 元,十堰长江、襄阳亚新宏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谷城
       光彩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以房抵债三方协议书》,约定:“谷
       城光彩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自愿以其名下位于谷城县城关镇北辰大
       道 40-1806#、41-1006#两套房产代襄阳亚新宏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清偿前述债务;谷城光彩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其拥有抵债房屋的
       所有权,抵债房屋不存在任何物权争议或瑕疵,且未设定任何抵押或
       其他权利受限的情形。”
           目前,上述房屋权属证书正在办理。
           除上述披露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土地使
       用权及房产无其他变化。

           (二)商标、专利、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的变化情况

           1.专利权

                                       2-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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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
 人新增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专利                                                      专利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权利期限
        权人                                                      类型

               铸造废砂再生炉均匀送                               实用     2013.06.24-
 1     公司                               201320363329.5
                      风装置                                      新型     2023.06.23

               型砂三维振动粉碎过滤                               实用     2013.06.24-
 2      公司                              201320363469.2
                       装置                                       新型     2023.06.23

               一种环保型高强度树脂                                        2016.07.15-
 3      公司                              201610560859.7          发明
               覆膜支撑剂的制备方法                                        2036.07.14

               覆膜颗粒材料的生产装                               实用     2018.06.26-
 4      公司                              201820997340.X
                        置                                        新型     2028.06.25

                                                                  实用     2018.06.26-
 5      公司     树脂微波加热装置         201820997358.X
                                                                  新型     2028.06.25

        十堰                                                      实用     2018.11.02-
 6               一种裸浇锁紧装置         201821800001.4
        长江                                                      新型     2028.11.01

        十堰   块智能集成刹车盘制芯                               实用     2018.11.02-
 7                                        201821799979.3
        长江           装备                                       新型     2028.11.01


       注 1:上表内第 1、2 项专利系发行人受让于仙桃长江,并已依法办理相关
 转让手续。


       注 2:上表内第 3-7 项专利系发行人原始取得,并已依法取得相关专利证书。



                                     2-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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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商标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
       局,本所律师原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第 1 项
       公司拥有的如下注册商标已办理续展注册:

序号          注册商标         注册号          类别              有效期限               所有权人

                           第 4657559                     2008.09.21-2028.09.2
 1                                            第1类                                       公司
                                 号                                   0


              (三)受限财产变化情况

              1. 固定资产受限变化情况

              (1)常州长江

           ① 本所律师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论述,2018 年 4 月 23 日,
       常州长江以其拥有证书编号为苏(2017)金坛区不动产权第 0019451
       号的土地使用权为其签订的编号为 01201492018620156《最高额借
       款(信用)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新《审计报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常州长江的上述债务已清偿完毕,且上述受限土地使用
       权已解除抵押。
           ② 本所律师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论述,2018 年 4 月 23 日,
       常州长江以其拥有证书编号为苏(2017)金坛区不动产权第 0018385
       号的房屋为其签订的编号为 01201492018620157《最高额借款(信
       用)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新《审计报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常州长江的上述债务已清偿完毕,且上述房屋已解除抵
       押。

                                           2-3-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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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铜梁长江
    2019 年 4 月 11 日,铜梁长江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
北碚支行签订编号为“建渝碚最高额抵押(2019)第 001 号”《最高额
抵押合同》,以其拥有的证书编号为渝(2018)铜梁区不动产权第
000153163 号的土地使用权为发行人于 2019 年 3 月 22 日至 2021
年 3 月 21 日期间因中国建设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向
公司提供融资(包括贷款及其他形式的融资业务)而形成的一系列债
务提供最高额 509.65 万元的抵押担保,抵押物价值为 509.65 万元。

    2.受限票据变化情况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新《审计报告》,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受限票据期末账面价值 6,800,000.00 元,形成原因: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重庆分行营业部
签订票据质押合同,以 680 万商业承兑汇票质押,开具对应金额的
银行承兑汇票。

    3.受限货币变化情况

    根据新《审计报告》,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受限货
币期末账面价值为 11,040,000.00 元,主要系票据保证金。

    (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房屋、土地使用权等情况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
中论述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房屋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
人提供的租赁合同及不动产证书等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房屋租赁合同最新情况如下:




                                 2-3-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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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   租赁房屋
序   承租                                        租赁面
              出租人           房屋坐落                      租赁期限           租金          房屋   产权证书
号    人                                       积(㎡)
                                                                                              用途     情况
                                                                            第一年至第               201房地
            重庆旭华房     重庆市恒大.中渝                   2017.2.20        二年租金               证2015字
                                                                                              办公
1    公司   地产开发有     广场2幢第10层3        469.28          至        30500元/月;                 第
                                                                                               室
              限公司           号办公楼                      2020.2.19      第三年租金               035277
                                                                            32300元/月                  号
            四川弘威钢     威远县严陵镇城南                  2019.5.20      厂房年租金
                                                                                                      未取得
2    公司   结构工程有     工业集中区建安东       1700           至         合计326400        仓库
                                                                                                     (注1)
              限公司       路221号(3#车间)                 2020.5.19            元
                                                                              厂房租金
                                                                            2016年12月
                                                                            31日前为10
                                                2,093.00     2014.1.1
            成都金顶精     大邑县工业集中发                                 元/㎡/月,土
     大邑                                        厂房及          至                                   未取得
3           密铸造有限     展区兴业五路的厂                                 地租金2016        厂房
     长江                                       2,129.00     2023.12.3                               (注2)
               公司          区内东北地块                                   年12月31日
                                                  土地            1
                                                                            前为5元/㎡/
                                                                           月,后续再约
                                                                                  定
                                                                           厂房年租金
                                                                           合 计 75,600              大房权证
            成都川安汽                           700.00      2017.9.30                        仓库
     大邑                  大邑经济开发区干                                元;                      监证字第
4           车部件有限                          及5间宿          至                           及宿
     长江                     溪路36号                                     宿舍年租金                0220870
               公司                                舍        2019.9.29                         舍
                                                                           合 计 12,600                 号
                                                                           元。
                                                                           第1年至第4                昆房权证
                                                                           年,年租金                开发区字
                           昆山兵希开发区樵
            泉顺发木业                          12,622.5     2014.3.16 2,200,000元;                    第
     昆山                  成路18号的厂区共
5           (中国)有限                            6            至        第5年至第7         厂房   3011531
     长江                  计36亩及厂区内所
               公司                                          2024.2.15 年,年租金上                   94号、
                               有的建筑
                                                                           涨5%;第8年               3011531
                                                                           至第10年,年               95号、

                                               2-3-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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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   租赁房屋
序   承租                                        租赁面
              出租人          房屋坐落                       租赁期限            租金         房屋   产权证书
号    人                                       积(㎡)
                                                                                              用途     情况
                                                                           租金在上年                3011531
                                                                           基础上上涨                  96号
                                                                           5%
                                                                                                     鄂(2016)
                          丹江口市六里坪工                                                           丹江口市
            湖北一专汽                                       2018.10.1          年租金
     十堰                 业园湖北一专专用                                                           不动产权
6           车股份有限                          2,200.00         0至        264,000.00        车间
     长江                 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第
               公司                                          2019.10.9            元
                              14#车间                                                                0000368
                                                                                                        号
                                                                                年租金
                                                                            240,000.00
            四川省宜宾
                                                             2018.5.1      元;从2018年
     宜宾   昌宏化工有    四川宜宾高县沙河
7                                                            至不定期       11月25日起        仓库    未取得
     天晟   限责任公司         镇街道           4,000.00
                                                                (注3)            税后
            破产管理人
                                                                            228,000.00
                                                                                  元


                注 1:该仓库系四川威远石牛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建在其自有土地之上(土
            地使用权证书号为威国用﹝2015)第 8308 号)。尽管出租方尚未取得房屋权属
            证书,房屋租赁亦未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但出租方取得了国有土地使
            用权,房屋权属不存在纠纷。


                注 2:该厂房系成都金顶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建在其自有土地之上(土地使用
            权证书号为大邑国用﹝2015﹞第 887 号),其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尽管出租方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租赁亦未在房屋管理部门
            办理备案登记,但出租方均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权属不存在纠纷房屋权
            属不存在纠纷。


                注 3:该仓库租赁期限届满,宜宾天晟与四川省宜宾昌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2-3-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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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未签订新的租赁合同,但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宜宾天晟
仍在使用该仓库且四川省宜宾昌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未提出异议。根
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应认定原租赁合同有效,且原合同的租赁期限改
变为不定期。


    上述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的房屋,尽管存在部分出租方尚未取
得房屋权属证书、未履行备案手续等情形,但出租方均已取得了国有
土地使用权;备案登记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会对合同效力产生
影响;大邑长江租用的成都金顶精密铸造有限公司的厂房已取得了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双方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发行人及子公司宜宾
天晟租用的两处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不动产均系用作仓库,对发行
人的生产经营影响较小。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用以上
不动产对其持续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不构
成重大实质性法律障碍。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上述披露事项外,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主要财产情况不存在其他变化。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本节中所称的本次发行并上市涉及的重大合同是指发行人及其
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或在报告期内已经履行完毕但可
能存在潜在纠纷的下列合同:(1)与金融机构有关的金融、借款合
同;(2)主要供应商的采购合同;(3)主要客户的销售合同;(4)
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大影响且本所律
师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合同。

    1.授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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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新《审计报告》及书面确认,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金额
较大的授信合同情况如下:

    (1)2018 年 8 月 7 日,发行人与招商银行签订编号为 2018 年
渝高字第 3191180702 号《授信协议》,载明授信额度为人民币 4000
万元,授信期限为 2018 年 9 月 28 日至 2019 年 9 月 27 日。

    (2)2019 年 3 月 5 日,发行人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
庆分行签订编号为南 19011《综合授信协议》,载明授信额度为人民
币 4000 万元,授信期限为 2019 年 3 月 5 日至 2020 年 3 月 5 日。

    2.承兑协议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新签订且正在履行的金额
较大的银行承兑协议情况如下:

    (1)2019 年 4 月 19 日,发行人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分行签订编号为南 19011《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总协议》。

    (2)2019 年 5 月 9 日,发行人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
行签订编号为 MJZH20190509000391《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

    (3)2019 年 7 月 5 日,发行人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
庆北碚支行签订编号为建渝碚银承(2019)第 002 号《银行承兑协
议》。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新《审计报告》,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已开立金额总计 39,600,000.00 元银行承兑汇票

    3.担保合同

                                2-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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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
重大的担保协议情况如下:

    (1)发行人

    ① 2018 年 8 月 7 日,发行人与招商银行签订编号为 2018 年渝
高字第 3191180702-1 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发行人以其拥有证书
编号为渝(2018)北碚区不动产权第 000074813 号、渝(2018)北
碚区不动产权第 000074712 号、渝(2018)北碚区不动产权第 000
074872 号的房产为其签订的编号 2018 年渝高字第 3191180702 号
《授信协议》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

    ②2019 年 5 月 9 日,发行人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签订编号为兴银渝西保证金字 2019011 号《保证金协议》,发行人
以保证金为其签订的编号为兴银渝西票据池 2019011 号《票据池业
务合作协议》及其分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担保。

    ③2019 年 5 月 9 日,发行人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签订编号为兴银渝西质字 2019011 号《最高额质押合同》,发行人
以其合法持有的商业汇票为其签订的编号为兴银渝西票据池
2019011 号《票据池业务合作协议》及其分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
3,000 万元的质押担保。

    ④2019 年 7 月 8 日,发行人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
北碚支行签订编号为建渝碚保证金质押(2019)第 002 号《保证金
质押合同》,发行人以保证金为其签订的编号为建渝碚银承(2019)
第 002 号《银行承兑协议》的履行提供质押担保。

    (2)昆山长江

    2019 年 3 月 5 日,昆山长江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

                                 2-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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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行签订编号为南 19011《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发行人签订的编号
为南 19011《综合授信协议》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 4,000 万元的连带
责任保证担保。

    (3)铜梁长江

    2019 年 4 月 11 日,铜梁长江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
北碚支行签订编号为“建渝碚最高额抵押(2019)第 001 号”《最高额
抵押合同》,以其位于重庆市铜梁区蒲吕街道产业大道 32 号的不动
产为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22 日至 2021 年 3 月 21 日期间因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向公司提供融资(包括贷款及其他形
式的融资业务)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价值为
509.65 万元。

    4.采购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采购合同
如下:

    (1)2019年6月1日,发行人向四川南联环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采购压裂用石英砂,并签订编号为CCRMM-ZCJ-20190604号《产品
购销合同》,合同金额:按实际收货数量结算。

    (2)2019年5月9日,常州长江向山东宇世巨化工有限公司采购
树脂,并签订编号为CCRMM-CZ-2019CG1063《产品购销合同》,
合同金额:2,289,000元。

    (3)2019年5月3日,青川九晟向青川县龙泉硅砂有限责任公司
采购石英砂,并签订了合同编号为CCRMM-JS-2019005-07号《产品
购销合同》,合同金额:按实际收货数量结算。



                                 2-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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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019年4月12日,十堰长江向通辽市大林型砂有限公司采
购烘干擦洗砂,并签订了合同编号为CCRMMSY2019/4.12号《产品
购销合同》,合同金额:按收货实际过磅磅单数量结算。

    (5)2019年4月26日,大邑长江向四川南联环资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采购铸造用烘干石英砂,并签订了合同编号为
CCRMM-DY-2019005-06《产品购销合同》,合同金额:按实际收
货数量结算。

    (6)2019年5月13日,宜宾天晟向盐津中辉矿业有限公司采购
石英砂,并签订了合同编号为YBTS-ZH-20190513《产品购销合同》,
合同金额:按实际收货数量结算。

    5.销售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正在履行的、本所律师认
为重大的销售合同相关情况如下:

    (1)2019 年 3 月 28 日,发行人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
司 西 南 油 气 田 物 资 分 公 司 签 订 编 号 为
XNS08MM2019-WCZ-XY-KJ-12-053《川南页岩气开发项目压裂用
石英砂采购框架协议》。合同标的物:压裂用石英砂;合同金额:按
实际订单为准;履行期限:2019 年 3 月 28 日至 2020 年 3 月 26 日。

    (2)2019 年 6 月 14,发行人与中国石油集团长城钻探工程有
限公司物资分公司签订编号为 WZ-PM-HG-191827《买卖合同》。合
同标的物:压裂用石英砂;合同金额:11202600 元;履行期限:2019
年 6 月 14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3)2019 年 4 月 28 日,发行人与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
有限公司井下作业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 2019-115《买卖合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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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标的物:压裂用石英砂;合同金额:暂计为 14003232 元,实际结
算金额按实际订单为准;履行期限:2019 年 4 月 28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4)2019 年 3 月 25 日,常州长江与江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签
订编号为 JTCJ2019XS031《工矿产品销售合同》。合同标的物:覆
膜砂;合同金额:按实际订单为准;履行期限:2019 年 3 月 26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5)2019 年 4 月 17 日,常州长江与常州中车汽车零部件有限
公司签订编号为 2019-采-0411《物资采购合同》。合同标的物:覆
膜砂;合同金额:1533740.07 元;履行期限:2019 年 4 月 17 日至
2020 年 1 月 31 日。

    (6)2019 年 5 月 24 日,常州长江与安徽全柴天和机械有限公
司签订编号为 JTCJ2019XS045《工矿产品销售合同》。合同标的物:
烘干砂;合同金额 4140000 元;履行期限:2019 年 6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7)2019 年 4 月 1 日,后旗长江与沈阳金安铸造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签订编号为 HCJXS201904022《产品购销合同》。合同标的物:
焙烧砂、烘干砂;合同金额:按实际订单为准;履行期限:2019 年
4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8)2019 年 7 月 1 日,十堰长江与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签订编
号为 DFCV-MS-2019-LF0782-X154《采购合同》。合同标的物:烘
干砂、覆膜砂等;合同金额:17698800 元;履行期限: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

    (9)2019 年 5 月 1 日,仙桃长江与湖北六和天轮机械有限公司
签订编号为 LTL-0302-20190218《湖北六和天轮铸造原辅材料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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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合同标的物:覆膜砂、砂芯等;合同金额:按实际订单为准;
履行期限:2019 年 5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

    (10)2019 年 3 月 25 日,昆山长江与嘉善吉成铸造材料有限
公司签订编号为 ks-fms-20190326《工矿产品销售合同》。合同标的
物:原砂、覆膜砂;合同金额:按实际订单为准;履行期限: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11)2019 年 3 月 25 日,昆山长江与上海爱仕达汽车零部件
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 ks-fms-20190326《工矿产品销售合同》。合同
标的物:覆膜砂、再生砂;合同金额:按实际订单为准;履行期限:
2019 年 3 月 25 日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

    (12)2019 年 4 月 8 日,昆山长江与无锡径州机械有限公司签
订编号为 ks-fms-20190410《工矿产品销售合同》。合同标的物:覆
膜砂、再生砂;合同金额:按实际订单为准;履行期限:2019 年 4
月 8 日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

    (13)2019 年 6 月 3 日,仙桃长江与六和金属(湖北)有限公
司签订编号为 CCRMM190311《订购合约》。合同标的物:覆膜砂、
原砂;合同金额:按实际订单为准;履行期限:2019 年 6 月 3 日至
合同履行结束。

    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正在履行的、本所律师认
为重大的建设工程合同相关情况如下:

    2019 年 4 月 8 日,湖北荣泰与十堰鼎寅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编号
为 GF-2013-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十堰“环保覆膜
砂生产和循环再生砂处理项目”一期(6#厂房)建设工程;合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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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0000 元。

    经核查上述重大合同,本所律师认为,上述重大合同均合法有效,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纠纷、争议或潜在的违法风
险。

    (二)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及发
行人所在地的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网站,截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
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项

    根据新《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为人民币 6,131,005.74 元,主要
系押金保证金和备用金等;其他应付款账面价值为人民币
2,261,035.24 元,主要系押金保证金。上述其他应收账款及其他应付
款为因正常经营活动产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
书中论述了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重大资产变化为发行人新设了子公司,
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九/(一)”。

    除上述重大资产等变化情况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无其他重大资产变化情况。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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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
中论述了发行人的章程制定及修改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
2018 年 12 月 31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的股东大会及董事
会文件,发行人不存在修改章程的情况。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规范运作情况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
中论述了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作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
会文件,截止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召开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监事会情况变化如下:

    (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2019 年 8 月 21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
审议并通过:1、《关于对子公司追加投资的议案》;2、《关于公司
股份托管的议案》;3、《融资管理制度》;4、《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二)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2019 年 8 月 30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
审议并通过:《关于确认公司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
2019 年 1-6 月财务审计报告并同意对外报出的议案》。

    (三)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9 年 9 月 6 日,公司召开了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审议通过:《融资管理制度》。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会议召开通知、会议议案、会议决议、会议

                               2-3-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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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等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的召开程序及内容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正文“九/(三)”。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根据新《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纳税申报
表等资料,自 2018 年 12 月 31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
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如下: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                13%、16%

         资源税                     原砂销售量                    4.50 元/m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缴流转税税额                    5%、7%

       教育费附加                应缴流转税税额                       3%

      地方教育附加               应缴流转税税额                   1.5%、2%

                                                            20%、15%、25%、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6.50%


    (二)根据新《审计报告》及发行人书面确认,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税收优惠变化情况如下:

    1.宜宾长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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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2 号)相
       关规定,2019 年 1-6 月宜宾长江按照小微企业进行所得税预缴,享
       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减按 20%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除上述披露情况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
       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税收优惠情况未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自 2018 年 12 月 3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财政补贴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自 2018 年 12
       月 3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取得的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序   公司                     补贴收入
                   项目                         文件号                         文件名
号   名称                      (元)

                                                              中共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镇委员会
     重庆                                    童家溪委发
1           优秀企业补贴      17000.00                        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镇人民政府关
     长江                                   (2019)9 号
                                                              于表彰 2018 年度优秀企业的决定

                                               十经税通
     十堰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
2           福利企业退税款    402960.00       〔2019〕
     长江                                                     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1642 号

                                                              中共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委员会、十

     十堰   2018 年纳税先进                     十开发        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表彰
3                             40000.00
     长江   奖励                            (2019)1 号 2018 年度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的决

                                                              定

4    十堰   十堰高新技术产    20000.00         十开管发       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


                                            2-3-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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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公司                     补贴收入
                   项目                         文件号                         文件名
号   名称                      (元)

     长江   业开发区高新技                  (2017)9 号 发《关于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术局高新补贴                                      促进经济转型跨越发展的若干意见》

                                                              的通知

            十堰高新技术产                     十开发办       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司关
     十堰
5           业开发区高新技    20000.00       (2019)28       于印发《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四个黄
     长江
            术局补贴款                             号         金十条》的通知

                                               鄂财企发       省财政厅关于下达 2018 年省级科学
     仙桃
6           研发费用补助款    50000.00       (2018)15       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支持企业研发
     长江
                                                   号         活动后补助)的通知

                                               仙政办发
     仙桃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
7           高企奖励资金      100000.00      (2017)25
     长江                                                     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
                                                   号

            2018 年第二批常                    坛财联字
     常州                                                     关于拨付 2018 年第二批常州市科技
8           州市科技计划项    200000.00      (2019)16
     长江                                                     计划项目资金的通知
            目资金                                 号

            2018 年设备投入
9                             100000.00
            奖励                                坛工信
     常州                                                     关于对2018年度相关工业企业及单
1           鼓励企业做大规                   (2019)13
     长江                     50000.00                        位予以奖励的通知
0           模奖励                                 号

1           自愿性清洁补贴    20000.00


                                            2-3-1-40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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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公司                     补贴收入
                   项目                         文件号                         文件名
号   名称                      (元)

1

1    成都   2019 年第一季度                     郸就发        成都市郸都区就业服务管理局关于
                               300.00
2    长江   失业动态补贴                    (2018)9 号 更新失业动态监测样本点位的通知

                              1020260.0
            合计                                   —                             —
                                   0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发行人取得的新增财政补贴均经过有关主管
       部门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书面文件,真实合法有效。

             (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纳税情况

             根据新《审计报告》、纳税申报表、发行人承诺、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所在地税务部门网站,自 2018 年 12 月 3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期间,发行人及其它子公司依法纳税,不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
       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
       中论述了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情况。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变化情况如下:

             1.青川九晟

             青川九晟项目名称为“50 万吨/年压裂支撑剂和精密铸造砂项
       目”。2018 年 10 月 29 日,青川九晟已取得青川县环境保护局出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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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50 万吨/年压裂支撑剂和精密铸造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
复》(青环建发﹝2018﹞40 号),载明:“项目经青川县发展和改革局
备案(备案文号﹝2018-510822-30-03-276757﹞FGQB-0104),在落实
《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该项目环境
风险可控,经批复后的《报告表》可作为该项目日常环境保护管理的
依据。”

    项目于 2018 年 5 月开工建设,建设过程中主体工程与配套的环
保设施认真按照“三同时”制度进行建设,针对污水、废气等均采取了
有效措施。2019 年 3 月项目建设完成并进入试运行。目前项目整体
运行正常,各环保设施运转正常。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未收到环境
污染投诉,未因环保问题遭受行政处罚。

    2019 年 5 月 15 日,青川九晟与专家、验收报告编制单位广元天
平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组成验收工作组,对项目现场检查,并于次日出
具《50 万吨/年压裂支撑剂和精密铸造砂项目竣工验收意见》。2019
年 5 月 28 日,广元天平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就该项目废水、废气等进
行检测,并出具了编号为“天环检字(2019)第 148 号”《检测报告》,
报告载明各项检测结果均达标。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青川九晟排污许可证正在办理
中。

    除上述披露情况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环
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安全情况不存在其他变化。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受到与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境保护、技术监督
有关的其他新增行政处罚。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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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
中论述了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经核查,自 2018 年 12 月 31 日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发生变化。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
中论述了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变化。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公司新增行政处罚情况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
中论述了公司、子公司及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根据发
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的工商、
税务、土地、环保、海关等行政部门网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行政处罚如下:

    1. 2019 年 7 月 19 日,天津东疆海关对发行人子公司园长梦贸
易有限公司作出津东关缉(政)查/违字〔2019〕0077 号《行政处罚
决定书》,决定书认定:园长梦贸易公司 2016 年 9 月 28 日至 2018
年 9 月 28 日共五次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宝珠砂申报退税率与实际不
符,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天津东疆海关对五次行为并处罚款
16000 元,目前该笔罚款已缴纳。

    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问题 11 的规定:“(1)‘重
大违法行为’是指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国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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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情节严重行政处罚的行为。认定重大违法
行为应考虑以下因素:2)被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如
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中介机构出具明确核查结论的,可以不认定为重大
违法:①违法行为显著轻微、罚款数额较小;②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
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③有权机关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但违
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并被处以
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不适用上述情形。(2)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
内的各级子公司,若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不具有重要影响
(占比不超过 5%),其违法行为可不视为发行人本身存在相关情形,
但其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的除
外。”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上述规定,园长梦本次处罚:(1)罚款数
额较小,情节较为轻微,且天津东疆海关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
七条第(四)项对园长梦作出了从轻或减轻处罚;(2)根据发行人
出具的说明,以及经天健会计师审计确认的园长梦报告期内营业收入
数据,园长梦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所有涉案货值为 6.103 万美元,占
发行人报告期内营业收入总额的 0.02%(按 2019 年 6 月 28 日国家
外汇管理局公布的美元兑人民币中间价计算),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
入或净利润不具有重要影响。且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
未对社会及海关管理制度产生极为恶劣的影响。故本所律师认为,发
行人报告期内上述新增违法行为不构成《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最
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也不属于《证券法》第十三条
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
为”,对本次发行并上市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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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受到的上述 1 项行政处罚外,公司、子公司及控股股东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新增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也不存
在新增的其他行政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情况更新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中
按照重要性标准已披露了金额较大诉讼。现将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较大诉讼(诉讼标的额超过 100 万元
或性质重大)进展情况更新如下::

    1. 本所律师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八)》中论述,北京仁创
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 统称“北京仁创”)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于 2018 年 12 月 24 做出的(2018)京 73 行初 2095 号《北京知识
产权法院行政判决书》,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该案件仍未审结。

    2. 鉴于北京仁创据以起诉十堰长江侵权的依据“湿态覆膜砂及其
制备工艺”发明专利有效性尚存在不确定性,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
法院于 2019 年 5 月 20 日作出 2017 鄂民初 33 号之四号《民事裁定
书》,驳回北京仁创公司的起诉。

    3. 鉴于北京仁创据以起诉昆山长江侵权的依据“湿态覆膜砂及
其制备工艺”发明专利有效性尚存在不确定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于 2019 年 4 月 23 日作出(2019)苏民终 271 号《民事裁定书》:
一、撤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 05 民初 52 号民事
判决;二、驳回北京仁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该判决为终审裁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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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上述 3 起重要诉讼外,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其他新增的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诉讼或仲裁。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针对上述公司与相关方的专利纠纷事项所
出具的承诺

    为彻底消除上述专利纠纷事项对公司的潜在不利影响,发行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熊鹰和熊杰特承诺如下:

    “(1)公司目前生产的所有产品均系公司在行业公知技术的基础
上经过自行研发而形成的自有技术进行生产的,不存在侵犯北京仁创
的相关专利权的情形。

    (2)如果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涉及侵犯北京仁创的相
关知识产权,并因此而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本人愿
意承担公司因该等纠纷或诉讼、仲裁而造成的损失,并承担因诉讼、
仲裁等行为支付的律师、诉讼费、案件受理费等所有成本与费用。

    (3)本人承诺自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就上述知识产权纠纷作出终
审判决或裁决之日起 3 个月内支付上述所有应由公司承担的所有侵
权损失及诉讼费用等。

    (4)本人承担上述损失、成本与费用,不需要公司支付任何对
价,也即不需要公司承担因上述纠纷或诉讼、仲裁产生的任何损失、
成本与费用。”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及下属子公司除北京仁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十堰长江侵害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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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北京仁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昆山长江造型材料有限公司侵害
发明专利权纠纷、北京仁创砂业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与十堰长江造型材
料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三案外,未收到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类
侵权纠纷的起诉、上诉状。

    公司已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如实、详尽的陈述和披露,不
存在任何应披露而未披露的情行。

    公司涉诉产品销售收入及所获收益占其同期营业收入及净利润
比重较低,上述诉讼纠纷最终结果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和盈利能力不
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对本次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不构成重大实质性障
碍。

  (四)董事长、总经理未了结重大诉讼情况

    根据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在其住所地的
相关司法机关网站和其他公开网站的查询结果显示,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
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发行人劳动用工及社会保障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提供的员工花名册、劳动合同样本等资
料,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册员工人数为 821
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按法律规定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劳务协
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提供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社会保险费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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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凭证、住房公积金缴纳凭证等资料,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实际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2019 年 6 月 30 日

                员工总人数                                     821

      养老                实际参保人数                         768

      保险                实际参保比例                       93.54%

      医疗                实际参保人数                         768

      保险                实际参保比例                       93.54%

      工伤                实际参保人数                         768

      保险                实际参保比例                       93.54%

      失业                实际参保人数                         767

      保险                实际参保比例                       93.42%

      生育                实际参保人数                         767

      保险                实际参保比例                       93.42%

   住房公积金             实际参保人数                         768

                          实际参保比例                       93.54%


    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公司尚有 54 名员工未完整缴纳社会保
险,原因如下:(1)33 名员工为退休返聘人员,公司不需为其缴纳
社会保险;(2)1 名员工的社会保险由原单位依法缴纳,公司无法
为其缴纳社会保险;(3)16 名新入职员工,正处于试用期,公司拟
于上述员工转正后即补办社会保险缴存手续;(4)2 名外籍员工无
需在中国缴纳社会保险;(5)1 名员工选择缴纳“新农合”和“新农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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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名员工不愿意缴纳。

    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公司尚有 53 名员工未缴纳住房公积金,
原因如下:(1)32 名员工为退休返聘人员,公司不需为其缴纳住房
公积金;(2)1 员工的住房公积金由原单位依法缴纳,公司无法为
其缴纳住房公积金;(3)16 名新入职员工,正处于试用期,公司拟
于上述员工转正后即补办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4)2 名外籍员工
无需在中国缴纳住房公积金;(5)1 名员工缴纳“新农合”和“新农保”,
不愿意缴纳住房公积金;另有 1 名员工不愿意缴纳住房公积金。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退休返聘的员工、外籍员工、
由原单位缴纳、新入职员工、因个人原因自行参保和极少数不愿意购
买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员工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为其他全体员工
缴纳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针对上述情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熊鹰、熊杰已出具《承诺
函》:若因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被追溯到任何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执行情
况,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需要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
以及受到主管部门处罚,或任何利益相关方以任何方式提出权利要求
且该等要求获主管部门支持,本人将无条件全额承担相关补缴、处罚
款项,对利益相关方的赔偿或补偿款项,以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此
所支付的相关费用,保证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根据社保和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发行人书面确
认,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前述已经披露的发
行人未缴纳社保及住房公积金员工的情况外,发行人及子公司均自觉
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行政规章等法律规范和规范性法
律文件,依法缴纳了其应缴的社会保险,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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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协议,不存在因违反国家社会保险、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性规章而受到劳动和社保部门行政处罚的情
形。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未参与《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的编制和讨
论工作,但对《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进行了总括性的审
阅,并对《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引用《法律意见书》《律
师工作报告》及其补充法律意见书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进行
了特别审查。

    本所律师审查后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
要不会因引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其补充法律意见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二十三、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
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及深交所同意之外,发行人具备《公司法》
《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等相关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
规定的股票发行和上市条件。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本次发行并上市的
实质性法律障碍或风险;《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引用的
《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其补充法律意见和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的内容适当。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伍份。

    (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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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
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
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九)》签字盖章页)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刘      志    强

负责人:

           王    蕾                       经办律师:

                                                           梅      映    雪




                                                  二〇一九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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