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 (2020)泰律意字(长江材料)第﹝151﹞号 二〇二〇年九月 重庆市渝北区财富大道 1 号财富金融中心 FFC36 楼,邮编:401121 Tahota Law Firm,36F,Fortune Financial Center No.1,Fortune Avenue, Yubei District Chongqing, P.R.China,401121 电话/Tel: 86-23-67887666 网址/Website: www.tahota.com 北京| 上海 | 重庆 | 深圳 | 成都 | 济南 | 昆明 | 贵阳 | 西安 | 拉萨 | 天津 | 太原 香港 | 华盛顿 | 首尔 | 釜山 | 悉尼 Beijing | Shanghai | Chongqing | Shenzhen | Chengdu | Jinan | Kunming | Guiyang | Xian | Lhasa | Tianjin | Taiyuan Hong Kong | Washington DC | Seoul | Busan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 目 录 释 义............................................................................................................................ 5 律 师 声 明.................................................................................................................. 6 正 文.............................................................................................................................. 7 一、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7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 7 三、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 7 四、发行人的设立 ................................................................................................. 11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11 六、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12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12 八、发行人的业务变化 ......................................................................................... 13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变化 ......................................................................... 13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的变化 ............................................................................. 21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27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35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 35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规范运作情况 ............................. 36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37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38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42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46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46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46 二十一、发行人劳动用工及社会保障 ................................................................. 51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53 二十三、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 53 2-3-1-1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 致: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接受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委托,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 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本所已于 2016 年 6 月 17 日出具了《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 法律意见书》和《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 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于 2016 年 9 月 8 日出具了《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 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3-1-2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 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17 年 3 月 13 日出具了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 见书(二)》,于 2017 年 9 月 15 日出具了《泰和泰(重庆)律师事 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于 2017 年 11 月 2 日出具了《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 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于 2017 年 11 月 13 日出具了《泰 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于 2018 年 3 月 12 日出具了《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于 2018 年 9 月 26 日出具了《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 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于 2019 年 3 月 25 日出具了《泰和泰 (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八)》,于 2019 年 9 月 9 日出具了《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九)》,于 2020 年 5 月 29 日出具了《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 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上述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合称“补充 法律意见”)。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票并上市的申请于 2017 年 11 月 14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中国证监会 2-3-1-3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 《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2002﹞15 号文)等相关规定;以及,发行人聘请的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已对发行人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财务报表进行了 审计,并出具了编号为天健审﹝2020﹞8-360 号《审计报告》。如无 特殊说明,本所律师根据发行人 2020 年 1 月 1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之间有关事项发生的变化情况进行进一步查证的基础上,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2-3-1-4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 释 义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左栏中的术语 或简称对应右栏中的含义或全称: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A 报告期 指 股股票并上市披露的会计报表报告期,即 2017 年度、2018 年 度、2019 年度、2020 年 1 月-6 月 长凯生态 指 重庆长凯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威尔福 指 重庆威尔福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元 指 如无特殊说明,均指人民币“元” 注: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 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除上述释义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中的其他简称和词语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其补充 法律意见具有相同含义。 2-3-1-5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 律 师 声 明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其补充法律意 见所依据事实的基础上,就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事实进行了补 充调查,取得了相关支持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发行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作了询问,取得了由发行人获取并向本所提 供的相关证明和文件。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其补 充法律意见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其 补充法律意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及其补充法律意见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有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为准。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其补充法律意见中发 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 发行并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中国证监 会,并依法对所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并上市之目的使用,未 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2-3-1-6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 正 文 一、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经核查,发行人于 2020 年 4 月 3 日召开了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延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决议有效期, 且就本次发行并上市事宜对董事会作出的授权期限延长至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二十四个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并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及授 权,且发行人已对本次发行上市批准和授权的有效期进行延长,本次 发行并上市的内部批准和授权仍在有效期内,本次发行已通过证监会 第十七届发审委 2017 年第 44 次会议审核通过,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 核准和证券交易所的同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是依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仍符合《首发管理 办法》第八条之规定。 (二)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然具 备《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二条所述的本次发行并上 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2-3-1-7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 (一)本次发行并上市仍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规定的相关 条件 1.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然具备健 全且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 规定; 2.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编号为天健审﹝2020﹞8-360 号 《审计报告》1(以下简称“新《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7 年度、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 1-6 月的净利润(合并)分别为人民 币 91,587,431.60 元、92,408,794.76 元、104,063,269.72、52,902,680.88 元2。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仍 然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根据新《审计报告》和发行人承诺,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 1-6 月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根据相 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书面承诺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二十、诉讼、仲裁 或行政处罚”中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无重大违法行为,仍然符合《证 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 4.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 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仍具备《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 “三/(一)”所述的《证券法》《公司法》规定的关于发行并上市的 其他相关条件。 (二)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该《审计报告》审计的财务报表包括发行人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20 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 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2 根据新《审计报告》,发行人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1-6月合并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的净利润分别为91,587,431.60元、92,408,794.76元、104,063,269.72、52,902,680.88元。 2-3-1-8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工商档案、业务资质、资 产权属证明、重大合同等资料,并查询发行人所在地的工商、税收、 土地、环保、海关等行政部门网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的主体资格、独立性、规范性运行等方面仍符合《首发管理办 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2.发行人的财务与会计 (1)根据新《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的资产质量 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正常,符合《首发 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2)经核查,发行人已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保留结论的 《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0﹞8-361 号)(以下简称“《内 控报告》”),确认发行人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 定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3)经核查,发行人已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保留意见的 新《审计报告》(天健审﹝2020﹞8-360 号),确认发行人的财务报 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地反映了发行 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 三条之规定; (4)根据新《审计报告》《内控报告》和发行人承诺,发行人 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 计量和报告时保持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一 致的会计政策,未进行随意变更,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之规定; (5)根据新《审计报告》、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截 2-3-1-9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 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已完整披露关联方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 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 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6)根据新《审计报告》,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首发 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条件: 1)发行人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 2)发行人最近 3 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 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 民币 3 亿元,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 3)发行人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符合《首 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 4)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 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符合《首发 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 5)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符合《首 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 (7)根据相关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发行人承诺,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发行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网站,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 人未因违反税收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受到重大处罚;发 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8)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新《审计报告》及发行人书面确 2-3-1-10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 认,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 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9)根据新《审计报告》、发行人书面承诺,发行人申报文件 中不存在《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所规定的下列禁止性情形: 1)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其他重要信息; 2)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3)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会计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 凭证。 (10)根据新《审计报告》和发行人承诺,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 查,发行人不存在《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影响其持续盈利 能力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 行人仍具备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 中论述了发行人的设立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设立情况未发生变化。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工 商档案、业务资质、资产权属证明、重大合同等资料并查询发行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仍符合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独立性的要求,拥 2-3-1-11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 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运营的能力。 六、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 中论述了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情况。经本所律 师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公司内部会议文件,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下列情况需要说明外,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 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发行人股东天瑶九鼎及天枢九鼎存在合伙/营业期限到期的情 况。经本所律师于 2020 年 8 月 31 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天 眼查系统查询,天瑶九鼎合伙/营业期限至 2020 年 4 月 8 月,天枢合 伙/营业期限至 2020 年 4 月 7 日,但均处于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的登记状态。针对前述情况,天瑶九鼎已出具《说明》,其营业期限 已于 2020 年 4 月 8 日届满,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及合伙企业顾问委员 会作出的关于延长基金经营期限的决议,正在办理延长营业期限相关 事宜,包括工商延期变更在内的各项手续,不存在无法存续或被解散 的风险;天枢九鼎已出具《说明》,其营业期限已于 2020 年 4 月 7 日届满,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及合伙企业顾问委员会作出的关于延长基 金经营期限的决议,正在办理延长营业期限相关事宜,包括工商延期 变更在内的各项手续,不存在无法存续或被解散的风险。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天枢九鼎已于 2020 年 9 月 17 日办理完毕营业期限延期的工商变更手续,营业期限延长至 2022 年 4 月 7 日。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其补充法律意 见中论述了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情况。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2-3-1-12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 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本总额及结构自前次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以来未发生变化。 八、发行人的业务变化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 中论述了发行人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相关批准或许可、域外经营、 业务变更、持续经营能力等相关情况。现将有关变化情况披露如下: 1.子公司经营范围变更 经核查,自前次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发行人子公司经营范围未发生变化。 2.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 根据新《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 1-6 月主营业务收入(合并后)占营业收 入(合并后)的比例分别为 87.79%、86.33%、85.09%、85.50%,其 主营业务为:铸造用硅砂、覆膜砂和砂芯的研发、生产和销售;铸造 废(旧)砂再生技术和设备的研发生产;压裂支撑剂的研发、生产和 销售。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仍然突出,且最近三年内 主要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变化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 中论述了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变化情况如下: 2-3-1-13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 (一)发行人子公司变化情况 1.昆山长江注册资本变更 2020 年 7 月 3 日,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昆山长江注册资本从 165.54 万元增资至 1000 万元,并取得了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5837532038811 的《营业执照》,具体信息如 下: 名称 昆山长江造型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37532038811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住所 江苏省昆山开发区蓬朗微山湖路 238 号 法定代表人 陈阳 注册资本 1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03-08-22 营业期限 2003-08-22 至 2033-08-21 生产、制造、销售各类覆膜砂、原砂、铸造敷料、过滤网、 砂芯;生产、销售再生砂;销售机械设备及零件。(涉及 经营范围 许可证的凭许可证生产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二)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情况如下: 名称 重庆净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232MA60W2NX4H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住所 重庆市武隆区白马镇园区东路 74 号 法定代表人 白静吉 注册资本 2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20-04-27 营业期限 2020-04-27 至长期 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经营范围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 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环保咨询服 2-3-1-14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 务,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土壤 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服务,生态环境材 料销售,生态环境监测及检测仪器仪表销售,环境保护专 用设备销售,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销售,环境保护监测, 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水污染治理,城乡市容管理,生 活垃圾处理装备销售,农村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大气污 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光污染治理服务,环 境应急治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其中,熊鹰、熊杰通过凯米尔持有重庆净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60%股权,凯米尔系重庆净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除上述情形外,根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说明,其控制的凯米 尔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正在进行股权转让,具体情况如 下: 2020 年 8 月 11 日,熊鹰、熊杰与重庆北泉食品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北泉食品”)签署《股转收购协议》,熊鹰、熊杰将其持有的凯 米尔股权转让给北泉食品,转让价格为凯米尔截至 2020 年 7 月 31 日 经核实后的净资产加 200 万元。转让标的为凯米尔及其持有的重庆威 尔福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长凯生态 40%的股权(重庆 净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不属于此次转让标的,交易双方另签订补充合 作协议)。转让价款分三期支付,第一期为协议生效后北泉食品向熊 鹰、熊杰支付人民币 2,000 万元转让款,北泉食品进场开展尽职调查; 第二期为双方共同核实净资产后确定协议最终成交金额,待熊鹰、熊 杰配合北泉食品办理工商变更,北泉食品完整接收凯米尔所有权益 后,北泉食品完全实质接管完成,北泉食品在 5 个工作日内向熊鹰、 熊杰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人民币 500 万元;剩余款项(协议最终成交 金额减去前期支付的 2,500 万元转让款)作为凯米尔应付账款和应收 账款保证金,在工商变更办理完毕之日起 3 个月后,无争议债权债务, 北泉食品在 5 个工作日内向熊鹰、熊杰支付剩余款项。 2-3-1-15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 目前北泉食品已经支付第一期股权转让款项 2,000 万元,北泉食 品已经开展尽职调查工作,目前该事项还在推进中,若交易过户和变 更工商登记完成后,熊鹰和熊杰将不再持有凯米尔 100%股权、重庆 威尔福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100%股权和长凯生态 40%的股权。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公司现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除原独立董事彭超辞任并新增胡耘通为新任独立 董事外,未发生其他变化。新任独立董事胡耘通简历如下: 胡耘通先生,1982 年 1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博士学历。工作经历如下: 任职期间 单位 职位 2011.06 至今 西南政法大学 教授 2020 年 6 月 19 日,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选举胡耘通为独立 董事,任期自 2020 年 6 月 19 日起至 2021 年 12 月 6 日止。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除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 律意见披露的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外,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外兼职及 投资情况更新如下: 担任公司职 兼职单位与公司的 姓名 兼职单位 兼职职务 务 关联关系 成都长江 董事长 公司全资子公司 大邑长江 执行董事 公司全资孙公司 熊鹰 董事长 宜宾长江 执行董事 公司全资子公司 控股股东控制的公 长凯生态 副董事长 司 2-3-1-16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 担任公司职 兼职单位与公司的 姓名 兼职单位 兼职职务 务 关联关系 实际控制人实际控 凯米尔 - 制的公司 重庆威尔福进出口贸易有 实际控制人实际控 - 限公司 制的公司 重庆净朗环保工程有限公 实际控制人间接控 - 司 股公司 大邑长江 监 事 公司全资孙公司 常州长江 执行董事 公司全资子公司 仙桃长江 执行董事 公司全资子公司 控股股东控制的公 凯米尔 执行董事 司 董事、总经 熊杰 重庆威尔福进出口贸易有 控股股东控制的公 理 执行董事 限公司 司 控股股东控制的公 长凯生态 董事 司 重庆净朗环保工程有限公 实际控制人间接控 - 司 股公司 中国循环经济协会 副会长 独立董事任职单位 北京唯诚万信矿山机械销 执行董 独立董事对外投资 售有限公司 事、经理 单位、任职单位 中国绿色供应链联盟 专家委员 独立董事任职单位 李边卓 独立董事 中国石油大学环境学院 客座教授 独立董事任职单位 环境科学专业建设指导委 委员 独立董事任职单位 员会 民建北京市委资源环境委 副主任 独立董事任职单位 员会 重庆工商大学 副教授 独立董事任职单位 江西省五斗江辅导学校有 独立董事对外投资 杨安富 独立董事 - 限公司 单位 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任职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教授 独立董事任职单位 重庆麦之财务咨询有限公 独立董事对外投资 - 司 单位 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兼职律师 独立董事任职单位 胡耘通 独立董事 共青城麦之投资管理有限 监事 独立董事任职单位 公司 重庆康田置业(集团)有限 外部董事 独立董事任职单位 公司 昆山长江 执行董事 公司全资子公司 吴长松 副总经理 济南长江 执行董事 公司全资子公司 周立峰 副总经理、 铜梁长江 执行董事 公司全资子公司 2-3-1-17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 担任公司职 兼职单位与公司的 姓名 兼职单位 兼职职务 务 关联关系 董事会秘书 重庆北碚乡镇企业发展有 曹科富 副总经理 董事 高管任职单位 限公司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发行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或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除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 律意见披露的报告期内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具有关联关 系的企业(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关联自然人新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具有关联关系的企 业(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更新如下: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长凯生态 董事长熊鹰担任副董事长的有限公司 长凯生态 总经理熊杰担任董事的有限公司 威尔福 董事长熊鹰间接控股的有限公司 威尔福 总经理熊杰担任执行董事的有限公司 凯米尔 董事长熊鹰实际控制的有限公司 凯米尔 总经理熊杰担任执行董事的有限公司 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杨安富担任独立董事的有限公司 江西省五斗江辅导学校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杨安富持股 15%的有限公司 重庆麦之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胡耘通持股 2%的有限公司 共青城麦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胡耘通担任监事的有限公司 重庆康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胡耘通担任外部董事的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李边卓持股 1.5%担任执行董事、 北京唯诚万信矿山机械销售有限公司 经理兼法定代表人的有限公司 重庆北碚乡镇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曹科富担任董事的有限公司 (五)新增关联交易 根据新《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除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披露 2-3-1-18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 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事项外,根据新《审计报告》及发行人 出具的书面确认,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 新增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 关联担保 2020 年 2 月 13 日,发行人开立总金额为 1200 万元的电子银行 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 2020 年 8 月 13 日,由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重庆分行办理电子商业汇票银行承兑,熊鹰、熊杰根据“南 19011”《最高额保证合同》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20 年 3 月 10 日,发行人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签 署了编号为 MJZH20200310002284 的《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发 行人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申请办理总金额为 241 万元 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融资到期日为 2020 年 10 月 10 日,熊鹰、熊 杰根据编号为“兴银渝西保字 2019011 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对前 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20 年 3 月 24 日,发行人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 行签订编号为“南 20026”的《综合授信协议》,协议载明授信额度为 人民币 4,000 万元,授信期限为 2020 年 4 月 30 日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同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熊鹰、熊杰分别与光大银行签 订编号为“南 20026”《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发行人签署的前述编号 为“南 20026”《综合授信协议》及其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所 发生的债务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担保期限为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约定的债务人履行 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020 年 4 月 7 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熊鹰、熊杰及其 一致行动人熊帆、熊寅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 2-3-1-19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 行 签 订 了 编 号 为 : HTC500090000ZGDB201900009 、 HTC500090000ZGDB2019000010、HTC500090000ZGDB201900011、 HTC500090000ZGDB201900012 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自然人作为担 保人)》,为发行人于 2019 年 3 月 22 日至 2022 年 3 月 21 日期间因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向发行人提供融资(包括贷 款及其他形式的融资业务)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提供最高额度 6,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20 年 5 月 13 日,发行人开立总金额 1000 万元的电子银行承 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 2020 年 11 月 13 日;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重庆分行对前述电子商业汇票办理银行承兑,熊鹰、熊杰根据编号 为“2019 年渝六字第 9101621-1 号、第 9101621-2 号”的《最高额不可 撤销担保书》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出售商品和提供劳务 序号 交易对方 交易金额(元) 交易内容 关联关系 1 92,027.40 销售水电气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凯米尔 2 5,432.14 房屋租金 控制的其他企业 3.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序号 交易对方 交易金额(元) 1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3,248,978.91 4.关联应收应付 序号 交易内容 账面余额(元) 1 应收或其他应收-凯米尔 102,945.14 2 预付账款-凯米尔 30,000.00 3 其他应收-凯米尔 5,703.75 (六)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2-3-1-20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交易时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主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发行人独立 董事就上述关联交易审议程序的合法性和交易的公允性发表了独立 意见,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均为公允、合法,不存在任 何争议或纠纷,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独立董事所发表的意见等相关文件,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内部决议程序,上述关联交易均为公允、 合法,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纠纷,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 形。 除上述关联交易外,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无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的变化 (一)土地使用权及房产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 中披露了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提供的资 料,发行人土地使用权及房产变化情况如下: 1. 青川九晟 青川九晟取得了编号为“川(2020)青川县不动产权第 0013251” 不动产权证,土地位于青川县竹园经济开发区庄子产业园,土地使用 权面积为 41845.70 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为 20,018.12 平方米,取得 方式为出让/自建房,用途为工业用地/工业,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期 限至 2068 年 12 月 4 日。 2-3-1-21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 2.宜宾天晟 宜宾天晟于 2020 年 5 月 27 日取得编号为川(2020)珙县不动产 权第 0001678 号不动产权证,土地房产位于:珙县巡场镇余箐村(原 余家村 4 社)1 幢(1-101)等;权利类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 屋所有权;权利性质:出让/其他;用途:工业用地/办公,其他;面 积:共有宗地面积 22752.17m2/房屋建筑面积 7144.04 m;;使用期限: 2017 年 8 月 8 日至 2047 年 8 月 7 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尚在办理权属登记的房产 情况如下: 序号 权利人 用途 房产坐落 1 后旗长江 厂房 科左后旗甘旗卡镇甘金北线南侧 2 仙桃长江 厂房 仙桃长江厂区 3 铜梁长江 厂房 重庆市铜梁区蒲吕街道产业大道 32 号渝(2018) 铜梁区不动产权第 000153163 号宗地上 4 十堰长江 居住 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城关镇北辰大道 除上述披露情况外,发行人发行人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无其他变 化。 (二)商标、专利、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的变化情况 1.专利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 人新增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专利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类型 权利期限 权人 发行 一种表面改性石英砂及 2018.02.27- 1 201810164953X 发明 人 其制备方法 2038.02.26 发行 2019.08.29- 2 平板式石英砂筛分机 2019214243609 实用新型 人 2029.08.28 3 发行 一种地砖用彩色砂的制 201810564856X 发明 2018.06.04- 2-3-1-22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 专利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类型 权利期限 权人 人 备工艺 2038.06.03 发行 一种低摩阻复合纳米支 2018.05.16- 4 2018104695900 发明 人 撑剂及其制备方法 2038.05.15 发行 一种覆膜砂及其制备方 2018.06.26- 5 2018106727431 发明 人 法 2038.06.25 十堰 用于覆膜砂芯的快速切 2019.07.22- 6 2019211518686 实用新型 长江 芯头装置 2029.07.21 发行 黏土砂系统粉尘再利用 2020.08.14- 7 201810671887 发明 人 工艺 2040.08.13 2.商标权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自前次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无新增商标。 3.采矿权 2020 年 7 月 9 日,后旗长江取得新的《采矿许可证》(证号: C1505002015027130137208),具体内容如下: 采矿权人 长江造型材料(集团)科左后旗有限公司 地址 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甘旗卡镇甘金北线7公里处南侧 矿山名称 长江造型材料(集团)科左后旗有限公司甘旗卡砂矿 经济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开采矿种 天然石英砂 开采方式 露天开采 生产规模 10万吨/年 矿区面积 0.1767平方公里 有效期 贰年,自2020年2月11日至2022年2月11日 (三)受限财产变化情况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受限资产累计账面价值为 36,630,144.40 元,具体如下: 1.受限货币变化情况 2-3-1-23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 根据新《审计报告》,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受限货币 期末账面价值为 15,570,000.00 元,主要系为其在重庆光大银行龙头 寺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分别开具的 1200 万、1900 万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提供的票据保证金。 2.受限票据变化情况 发行人与兴业银行重庆分行营业部签订票据质押合同,由熊鹰、 熊杰和 241 万商业承兑汇票提供担保和质押,开具 241 万银行承兑汇 票。 3.受限固定资产 发行人以账面净值为 7,937,519.93 元的房屋所有权为其在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开具的 1,900 万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提供抵押 担保。 4.受限无形资产 发行人以账面净值为 5,829,478.31 元的土地使用权为其在招商银 行重庆分行高新支行开具的 1,900 万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提供抵押担 保;铜梁长江以账面净值为 5,003,646.16 元的土地使用权为发行人在 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北碚支行的 1,400 万长期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房屋、土地使用权等情况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 中论述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房屋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 人提供的租赁合同及不动产证书等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房屋租赁合同最新情况如下: 2-3-1-24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 租赁房屋 序 承租 租赁面 用 出租人 房屋坐落 租赁期限 租金 产权证书 号 人 积(㎡) 途 情况 第一年至 第二年租 重庆旭华 恒大中渝广 2020.2.20 金36.60万 201房地证 发行 房地产开 办 1 场2幢10层3 469.28 至 元/年;第 2015字第 人 发有限公 公 号 2023.2.19 三年租金 035277号 司 38.43万元/ 年 四川省翠屏 区临港经济 仓储费 中国物流 技术开发区 2019.10.1 112,075.47 发行 仓 2 宜宾有限 港园路西段 6,600 至 元/月,出 未取得注1 人 库 公司 南50米恒旭 2021.9.30 库装货费 集团6号库 5.67元/吨 内 大邑县工业 厂房租金 2,093㎡ 成都金顶 集中发展区 为10元/㎡/ 大邑 厂房及 2014.1.1至 厂 3 精密铸造 兴业五路的 月,土地租 未取得注2 长江 2,129㎡ 2023.12.31 房 有限公司 厂区内东北 金为5元/ 土地 地块 ㎡/月 第5年至第 昆房权证 昆山兵希开 7年租金为 开发区字 发区樵成路 231万元/ 第 泉顺发木 2014.3.16 301153194 昆山 18号的厂区 年;第8年 厂 4 业(中国) 12,622.56 至 号、 长江 共计36亩及 至第10年 房 有限公司 2024.2.15 301153195 厂区内所有 租金为 号、 的建筑 242.55万元 301153196 /年 号 威远县严陵 四川弘威 镇城南工业 2019.5.20 长江 钢结构工 32.64万元/ 仓 5 集中区建安 1,700 至 未取得注3 材料 程有限公 年 库 东路221号 2020.5.19 司 (3#车间) 注 1:该厂房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注 2:该厂房系成都金顶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建在其自有土地之上(土地使用 权证书号为大邑国用﹝2015﹞第 887 号),其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 2-3-1-25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 注 3:该仓库系四川威远石牛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建在其自有土地之上(土 地使用权证书号为威国用﹝2015)第 8308 号),除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外, 暂未办理其他法律手续。该处租赁房产系由四川威远石牛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四川弘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将该仓库租赁给发行人使用,并由四川弘威钢 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代四川威远石牛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发行人签订房屋租赁 协议。 本所律师认为:(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的上述房屋,尽管 存在少量房屋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情形,但这些房屋均系建于出租 人合法拥有的土地之上,且该等租赁房屋具有较强的可替代性,即使 上述房屋无法继续租赁,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亦承诺将及时租赁其他房 屋予以替代;(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的上述房屋虽均未办理房 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 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上述租赁 房屋未备案事宜不会影响合同的有效性。 另针对上述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熊鹰、熊杰书面承 诺:若上述未办理产权证书的租赁房产发生被拆除或无法继续租赁的 情形,发行人及子公司由于搬迁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熊鹰、熊杰承担; 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被有权部门认定为无效而与出 租方产生诉讼、仲裁等纠纷,则熊鹰、熊杰愿意在毋需发行人支付任 何对价的情况下承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该等纠纷而支付的律师、诉 讼费、案件受理费等所有成本与费用。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用以上不动产对 其持续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不构成重大实 质性法律障碍。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上述披露事项外,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主要财产情况不存在其他变化。 2-3-1-26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本节中所称的本次发行并上市涉及的重大合同是指发行人及其 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或在报告期内已经履行完毕但可 能存在潜在纠纷的下列合同:(1)与金融机构有关的金融、借款合 同;(2)主要供应商的采购合同;(3)主要客户的销售合同;(4) 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大影响且本所律 师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合同。 1.授信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新《审计报告》及书面确认,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金额 较大的授信合同情况如下: (1)2019 年 11 月 21 日,发行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 分行签订编号为“2019 年渝六字第 9101621 号”《授信协议》,载明授 信额度为人民币 4000 万元,原签订的编号为“2018 年渝高字第 3191180702 号”的《授信协议》项下叙做的具体业务尚有未清偿余额 的,自动纳入本协议项下,直接占用本协议项下授信额度;授信期限 为 2019 年 10 月 28 日至 2022 年 10 月 27 日。 (2)2020 年 3 月 24 日,发行人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分行签订编号为“南 20026”的《综合授信协议》,载明授信额度 为人民币 4,000 万元,授信期限为 2020 年 4 月 30 日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 2.承兑协议 2-3-1-27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新签订且正在履行的金额 较大的银行承兑协议情况如下: (1)2019 年 11 月 21 日,发行人基于编号为“2019 年渝六字第 9101621 号”《授信协议》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签订编 号为“2019 年渝六字第 2102416 号”《银行承兑合作协议》,约定“乙 方向甲方申请承兑其开出的商业汇票,甲方同意为乙方办理承兑”。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于 2020 年 5 月 13 日在该银 行申请开具的商业汇票金额 1000 万元,到期日为 2020 年 11 月 13 日。 (2)2020 年 3 月 10 日,发行人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 分行签订编号为“MJZH20200310002284”的《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 同》,载明发行人申请承兑的汇票金额为 2,410,000 元,到期日为 2020 年 10 月 10 日。 (3)2020 年 3 月 24 日,发行人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分行签订编号为“南 20026”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总协议》, 载明:发行人自 2019 年 4 月 19 日至 2025 年 4 月 18 日可申请承兑其 开出的商业汇票。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于 2020 年 7 月 7 日在该银行申请开具的商业汇票金额 900 万元,到期日为 2021 年 1 月 7 日;于 2020 年 7 月 21 日在该银行申请开具的商业汇 票金额 500 万元,到期日为 2021 年 1 月 21 日。 3.借款协议 2020 年 4 月 10 日,发行人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 碚支行签订编号为“HTU500090000FBWB202000009”的《人民币流动 资金贷款合同》,载明: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14,000,000 元;借款期限 自 2020 年 4 月 12 日起至 2023 年 4 月 11 日;利率为 LPR 利率+35 2-3-1-28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 基点,12 个月调整一次。发行人于 2020 年 4 月 14 日收到前述贷款。 4.担保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 重大的担保协议情况如下: (1) 发行人 ① 2019 年 5 月 9 日,发行人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签订编号为“兴银渝西保证金字 2019011 号”《保证金协议》,发行人 以保证金账户内全部资金为其签订的编号为 “兴银渝西票据池 2019011 号”《票据池业务合作协议》及其分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担保。 2019 年 5 月 9 日,发行人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签 订编号为“兴银渝西质字 2019011 号”《最高额质押合同》,发行人以 其合法持有的商业汇票为其签订的编号为“兴银渝西票据池 2019011 号”《票据池业务合作协议》及其分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 3,000 万元的质押担保。 ②2019 年 11 月 21 日,发行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 行签订编号为“2019 年渝六字第 9101621-3 号”《最高额抵押合同》, 发行人以其持有的编号为“渝(2018)北碚区不动产权第 000074872 号”、“ 渝(2018)北碚区不动产权第 000074712 号”、“ 渝(2018) 北碚区不动产权第 000074813 号”的不动产房地产为编号为“2019 年 渝六字第 9101621 号”《授信协议》项下所有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③2020 年 3 月 24 日,发行人以《压裂用石英砂买卖合同》(编 号:2019-389)、《川南页岩气开发项目压裂用石英砂采购框架协议》 (编号:XNS08MM2019-WCZ-XY-KJ-12-053)、《化工原料/产品框 架采购协议(组采)》(编号:31400030-19-MY-1017-0025)分别形 2-3-1-29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 成的 53,782,644.39 元、360,327.96 元、22,536,079.33 元应收账款,作 为质押,为发行人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签订编号为 “南 20026”的《综合授信协议》项下产生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并签 订《最高额质押合同》及《应收账款质押/转让登记协议》。 (2) 昆山长江 2020 年 3 月 24 日,昆山长江为发行人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重庆分行签订编号为“南 20026”的《综合授信协议》,向中国光 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担保 发行人按时足额清偿其在《综合授信协议》项下将产生的债务。 (3)铜梁长江 2020 年 3 月 27 日,铜梁长江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 北碚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位于重庆市铜梁区蒲吕街道 产业大道 32 号的不动产为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22 日至 2022 年 3 月 21 日期间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向公司提供融 资(包括贷款及其他形式的融资业务)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提供最高 额度人民币 706.14 万元的抵押担保。 5.采购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采购合同 如下: (1)2020年1月1日,后旗长江与中国物流宜宾有限公司签订了 合同编号为“CCRMM-HQWL-2020016”《原砂物流运输合同》。含税 单价:按双方盖章确认的《运输报价函》为准,运输数量:根据后旗 长江的需求;合同有效期: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3-1-30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 (2)2020年3月,昆山长江与锦州隆承泰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编号 为“CCRMM-ks-202003-1”《陆海联运运输合同》,含税单价:按双方 盖章确认的《运输报价函》为准,运输数量:根据昆山长江的需求; 履行期间: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3)2019年12月28日,青川九晟与青川县双龙砂业发展有限责 任公司签订编号为“CCRMM-JS-2020001-03”《产品购销合同》,产品: 石英砂;含税单价:210元/吨;数量:按需方实际交货数量;合同有 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4)2020年4月1日,青川九晟与青川县顺安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签订了编号为“CCRMM-JS-202004-03”《产品购销合同》,产品:石 英砂;含税单价:203元/吨;数量:按需方实际交货数量;合同有效 期:至2021年12月31日。 (5)2020年5月14日,青川九晟与四川省玖盛矿业有限公司签订 了编号为“CCRMM-JS-202005-03”《产品购销合同》,产品:石英砂; 含税单价:177元/吨;数量:按需方实际交货数量;合同有效期:自 签署日起一年。 (6)2019年12月31日,青川九晟与江油双鑫矿产品有限公司签 订了编号为“CCRMM-JS-202001-05”《长期供货战略框架协议》,产 品:天然石英砂;含税单价:160元/吨;数量:初步暂定供货量约为 5万吨/年;双方合作期限:五年,从2020年1月1日起到2024年12月31 日。 (7)2020年4月10日,十堰长江与四川南联环资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签订了编号为“CCRMM-SY-202004”《产品购销合同》,产品:烘 干石英砂;含税单价:根据不同规格分为305元/吨、505元/吨两种; 数量:根据甲方需求数量;合同执行期限:自2020年4月1日起执行开 2-3-1-31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 票,各种财务结算完毕后本合同终止。 (8)2020年5月20日,大邑长江与与四川南联环资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签订了编号为“CCRMM-DY-2020006-02”《产品购销合同》,产 品:压裂用石英砂;不含税单价:322.35元/吨,根据不同运输目的, 到厂单价因运费成本有差异;数量:根据甲方需求数量;合同执行期 限:自合同签署日起有效期一年。 (9)2020年6月,发行人与锦州隆承泰物流有限公司就运输天然 硅砂以及由其加工的产品等签订了编号为“CCRMM-ZCJ-2020605”的 《支撑剂物流运输合同》,运输数量:根据甲方需求;运输方式:陆 海、铁路、联运;含税单价:按双方盖章确认的《运输报价函》为准; 合同有效时间:2020年6月1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10)2020年3月,常州长江与锦州隆承泰实业有限公司就运输 天 然 硅 砂 以 及 由 其 加 工 的 产 品 等 签 订 了 编 号 为 “CCRMM-ZCJ-202003-1”的《陆海联运运输合同》,运输数量:根据 甲方需求;运输方式:陆海联运;含税单价:按双方盖章确认的《运 输报价函》为准;合同有效时间: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11)2020年1月2日,青川九晟与成都雄瑞峰运业有限公司就运 输事宜签订了编号为“CCRMM-JS-2020001”的《货物运输合同书》, 运输数量:根据甲方需求;运输方式:公路、铁路;运输价格:按双 方盖章确认的《运价表》执行;合同有效时间:2020年1月2日至2020 年12月31日。 6.销售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正在履行的、本所律师认 为重大的销售合同相关情况如下: 2-3-1-32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 (1)2020 年 5 月 25 日,发行人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 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物资供应处签订编号为“DCDX-2020-12-05-034”的 《长庆油田分公司压裂用石英砂代储代销协议》。合同标的物:压裂 用石英砂;合同金额:34,964,377 元;履行期间:协议生效后一年。 (2)2020 年 4 月 10 日,发行人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江汉油田分公司物资供应处签订编号为“31400030-20MY1017-0016” 《化工原料/产品框架采购协议(组采)》。合同标的物:压裂用石 英砂;合同附件对产品含税单价进行了明确约定;采购物资数量:双 方确认的采购订单;履行期间:自生效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3)2020 年,十堰长江与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 “DFCV-MS-2020-LF0581-X154”《原材料采购合同明细》。合同标的 物:覆膜砂等;合同金额及数量:以实际订单为准;履行期间: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 (4)2020 年 3 月 6 日,成都长江与成都云内动力有限公司签订 了合同编号为“YNH.CGB.2020-GMY018”的《2020 年度物料采购合同 (原辅材料)》,物资采购范围:按《物料采购范围及价格明细》执 行;采购数量:以甲方每月下达《采购订单》为准;履行期间: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5)2020 年 1 月 2 日,发行人与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签 订了合同编号为“YNH.CGB.2020”的《2020 年度物料采购合同(原辅 材料)》,物资采购范围:焙烧砂、大林砂、再生砂;合同对双方结 算基价做了明确约定,但结算基价随市场行情、工艺变更等因素变动 而变动;履行期间: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6)2020 年 3 月 2 日,发行人与重庆庆铃铸造有限公司签订了 合同编号为“QZ-11(2020)09HT006”的《合同》。合同标的物:砂 2-3-1-33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 芯;合同金额暂计:6,983,239.20 元;履行期间:2020 年 1 月 19 日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7)2020 年 4 月 1 日,十堰长江与东风锻造有限公司签订了《砂 芯采购合同》。合同标的物:砂芯;合同金额(不含税):对不同型 号的砂芯单价进行了约定;合同数量:以实际供应数量为准;履行期 间:2020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 (8)2020 年 1 月 18 日,仙桃长江与六和金属(湖北)有限公 司签订《订购合约》。合同标的物:覆膜砂、混合砂、砂芯等;合同 金额:按实际订单为准;履行期间:2020 年全年度。 (9)2020 年 5 月 6 日,仙桃长江与富士和机械工业(湖北)有 限公司签订《订购合约》。合同标的物:新沙、树脂砂;合同金额: 按实际订单为准;履行期间:2020 年 1 月 31 日-2025 年 12 月 31 日。 经核查上述重大合同,本所律师认为,上述重大合同均合法有效,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纠纷、争议或潜在的违法风 险。 7.建设工程合同 (1)2020 年 6 月 1 日,昆山长江与四川德如泰建筑工程有限公 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就昆山长江生产车间、 门卫、非机动车雨棚、库房进行工程施工总承包(含土建、安装、消 防等);工期总日历天数:184 天;计划开工日:2020 年 6 月 20 日; 签约合同价:1,389 万元,固定总价。 (2)2020 年 5 月 31 日,常州长江与江苏金祥建设工程有限公 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就常州长江二期建设工 程进行工程施工;工期总日历天数:210 天;计划开工日:2020 年 6 2-3-1-34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 月 5 日;签约合同价为:2,080 万元,固定总价。 (3)2020 年 8 月 1 日,十堰荣泰与十堰鼎寅实业有限公司签订 十堰“环保覆膜砂生产和循环再生砂处理项目”厂房、附属办公楼、食 堂标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约合同价为:2,660 万元,固定总 价。 (二)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及发 行人所在地的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网站,截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 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项 根据新《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为人民币 5,590,728.82 元,主要系 铜梁长江、十堰荣泰和昆山长江的土地的履约保证金计 1,529,950 元、 后旗长江和长江矿业的环境治理保证金 538,000.00 元、中国石化国际 事业有限公司华南招标中心投票保证金 520,908.26 元等;其他应付款 账面价值为人民币 4,011,399.87 元,主要系物流公司交的保证金。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 书中论述了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经本所律师核 查,自前次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未发生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2-3-1-35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 中论述了发行人的章程制定及修改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前 次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的股东大 会及董事会文件,发行人不存在修改章程的情况。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规范运作情况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 中论述了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作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 会文件,自前次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情况如下: (一)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 2020 年 6 月 19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会 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 2019 年度 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 2020 年度财务预 算报告》《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公司关于 2020 年 度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关于预计 2020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选举胡耘通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独 立董事的议案》。 (二)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2020 年 5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 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 2019 年度财务 决算报告及 2020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关于确认公司最近三年财务 审计报告并同意对外报出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的 议案》《公司关于 2020 年度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的议案》《关于预计 2020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 2-3-1-36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 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议案》。 (三)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 2020 年 5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 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 2019 年度财务 决算报告及 2020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 的议案》《公司关于 2020 年度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的议案》《关于预计 2020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 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议案》。 (四)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2020 年 6 月 23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五)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2020 年 9 月 21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最近三年一期财务审计报告并同意对外报 出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会议召开通知、会议议案、会议决议、会议 记录等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的召开程序及内容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正文“九/(三)”。 2-3-1-37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根据新《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执行的主要 税种、税率如下: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3%、5%、6%、9%、10%、 增值税 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 11%、13%、16%、17% 资源税 原砂销售量 4.50 元/ m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缴流转税税额 5%、7% 教育费附加 应缴流转税税额 3% 地方教育附加 应缴流转税税额 1.5%、2%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6.50%、20%、15%、25% 注:凯米尔生产农业机械,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内 销产品按 13%税率征收。 (二)根据新《审计报告》及发行人书面确认,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税收优惠变 化情况如下: 1. 发行人 2017 年 12 月 28 日,发行人被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重庆市 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联合认定为高新技术 企业,证书编号为 GR201751100685,有效期三年。发行人自 2017 年度至 2019 年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减按 15%的税率计 缴企业所得税。 2020 年 8 月,发行人已经向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递 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2-3-1-38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 局公告 2017 年第 24 号),明确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 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 15%的税率预缴。发行人经比 对相关认定条件,判断认定申请不存在重大障碍,预计通过高新技术 企业认定可能性很大,因此,发行人 2020 年 1-6 月暂按 15%税率计 提企业所得税。 2. 十堰长江 2017 年 11 月 30 日,十堰长江被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财 政厅、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联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 业,证书编号为 GR201742002152,有效期三年。十堰长江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减按 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2020 年 7 月,十堰长江已经向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 递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24 号),明确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 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 15%的税率预缴。十堰长江经 比对相关认定条件,判断认定申请不存在重大障碍,预计通过高新技 术企业认定可能性很大,因此,十堰长江 2020 年 1-6 月暂按 15%税 率计提企业所得税。 3. 常州长江 2017 年 11 月 17 日,公司子公司常州长江公司被江苏省科学技 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联合认 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 GR201732000244,有效期三年。常 州长江公司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减按 15%的税率 计缴企业所得税。2020 年 1-6 月,常州长江预计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无 法通过,因此暂按 2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2-3-1-39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 4. 青川九晟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 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 号)文件,青 川九晟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 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20 年 1-6 月减 按 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5. 铜梁长江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 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 号)文件,铜 梁长江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 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20 年 1-6 月减 按 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6. 十堰荣泰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文件,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 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十堰荣泰 2020 年 1-6 月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财政补贴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新取得的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序 公司 补贴收入 项目 文件号 文件名 号 名称 (元) 2-3-1-40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 序 公司 补贴收入 项目 文件号 文件名 号 名称 (元) 财税 十堰 福利企业增值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经济技术开 1 1,810,560.00 ﹝2016﹞52 长江 税退税收入 发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号 仙环函 关于做好仙桃市企业环境污染 仙桃 2 企业奖励资金 84,400.00 ﹝2019﹞77 治理奖励补助专项资金申报工 长江 号 作的通知 宜府发 关于印发全力应对新冠肺炎疫 宜宾 3 企业奖励资金 8,905.80 ﹝2020﹞1 情支持中小企业共克时艰 20 条 天晟 号 政策措施的通知 成发改综合 关于印发《关于对安全复工企业 大邑 4 企业奖励资金 1,800.00 ﹝2020﹞63 防疫体系建设给予补助的实施 长江 号 办法》的通知 发行 退伍士兵增值 5 人 税免抵退 财政部、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 财税 常州 退伍士兵增值 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 6 94,500.00 ﹝2019﹞21 长江 税免抵退 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 号 仙桃 退伍士兵增值 通知 7 长江 税免抵退 鄂人社发 十堰 企业稳岗补贴 关于印发《湖北省失业保险费稳 8 41,028.16 ﹝2019﹞30 长江 资金 岗返还实施办法》的通知 号 成人社发 成都 企业稳岗补贴 关于做好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 9 11,944.97 ﹝2020﹞14 长江 资金 企业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 号 常人社发 常州 企业稳岗补贴 关于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 10 11,448.25 ﹝2020﹞26 长江 资金 策的通知 号 鄂人社办 仙桃 企业稳岗补贴 关于印发《湖北省失业保险费稳 11 10,980.00 ﹝2019﹞30 长江 资金 岗返还实施办法》的通知 号 宜府发 关于印发全力应对新冠肺炎疫 宜宾 企业稳岗补贴 12 8,091.80 ﹝2020﹞1 情支持中小企业共克时艰 20 条 天晟 资金 号 政策措施的通知 广人社发 关于做好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 青川 企业稳岗补贴 13 4,778.00 ﹝2020﹞33 困难企业认定及办理有关工作 九晟 资金 号 的通知 成人社发 大邑 企业稳岗补贴 关于做好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 14 2,059.65 ﹝2020﹞14 长江 资金 企业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 号 宜府发 关于印发全力应对新冠肺炎疫 宜宾 企业稳岗补贴 15 1,314.00 ﹝2020﹞1 情支持中小企业共克时艰 20 条 长江 资金 号 政策措施的通知 2-3-1-41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 序 公司 补贴收入 项目 文件号 文件名 号 名称 (元) 合计 2,091,810.63 - -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发行人取得的新增财政补贴均经过有关主管 部门的批准并具有相应的文件依据,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纳税情况 根据新《审计报告》、纳税申报表、发行人承诺、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间,除铜梁长江于 2020 年 6 月 9 日收到铜梁区税务局蒲吕税务所出具的铜税蒲吕简罚【2020】46 号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依法纳税, 不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 中论述了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情况。经本所律 师核查,就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情况更新如下: 1. 发行人已于 2020 年 3 月 23 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 平台公开端(http://permit.mee.gov.cn/)”取得《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 回执》(编号:91500109203237470J001X),有效期 2020 年 03 月 23 日至 2025 年 03 月 22 日; 2. 铜梁长江已于 2020 年 4 月 15 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 息平台公开端(http://permit.mee.gov.cn/)”取得《固定污染源排污登 记回执》(编号:91500224MA5U58M45B001W),有效期 2020 年 4 月 15 日至 2025 年 4 月 14 日; 2-3-1-42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 3. 宜宾长江已于 2020 年 3 月 13 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 息平台公开端(http://permit.mee.gov.cn/)”取得《固定污染源排污登 记回执》(编号:915115255904757188001W),有效期 2020 年 03 月 13 日至 2025 年 03 月 12 日; 4. 宜宾天晟已于 2020 年 3 月 23 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 息平台公开端(http://permit.mee.gov.cn/)”申请取得《固定污染源排 污登记回执》(编号:91511526MA65Q75Y3B001Z),有效期 2020 年 3 月 23 日至 2025 年 3 月 22 日; 5. 青川九晟已于 2020 年 4 月 7 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 息平台公开端(http://permit.mee.gov.cn/)”申请取得《固定污染源排 污登记回执》(编号:91510822MA665BNY5P001X),有效期 2020 年 4 月 7 日至 2025 年 4 月 6 日; 6. 大邑长江已于 2020 年 6 月 11 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 息平台公开端(http://permit.mee.gov.cn/)”申请取得《固定污染源排 污登记回执》(编号:91510129066962907X001W),并于 2020 年 7 月 6 日申请变更,变更后有效期 2020 年 7 月 6 日至 2025 年 7 月 5 日; 7. 成都长江已于 2020 年 4 月 3 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 息平台公开端(http://permit.mee.gov.cn/)”申请取得《固定污染源排 污登记回执》(编号:91510124774539915N001W),有效期 2020 年 4 月 3 日至 2025 年 4 月 2 日; 8. 仙桃长江已于 2020 年 7 月 28 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 息平台公开端(http://permit.mee.gov.cn/)”申请取得《固定污染源排 污登记回执》(编号:9142900456705328K001W),有效期 2020 年 7 月 28 日至 2025 年 7 月 27 日; 9. 十堰长江已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 2-3-1-43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 息平台公开端”(http://permit.mee.gov.cn/)取得了《固定污染源排污 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4203007932546912001X),有效期为 2020 年 4 月 28 日至 2025 年 4 月 27 日; 10. 济南长江目前正在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相关手续。经本所 律师核查,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已于 2020 年 8 月 20 日在官网 (http://jnepb.jinan.gov.cn/art/2020/8/20/art_32958_4569459.html)进行 “拟作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的建设项目”公示; 11. 常州长江经本所律师核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 开端(http://permit.mee.gov.cn/)”,其已于 2019 年 12 月 17 日取得编 号为“913204130893814866001R”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 2019 年 12 月 17 日至 2022 年 12 月 16 日; 12. 昆山长江樵成路分公司经本所律师核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 理信息平台公开端(http://permit.mee.gov.cn/)”,其已于 2019 年 12 月 19 日取得编号为“91320583MA1WXFNG6F001Q”的《排污许可 证》,有效期 2019 年 12 月 19 日至 2022 年 12 月 18 日; 13. 昆山长江于 2020 年 4 月 2 日取得“昆山长江造型材料有限公 司造型材料生产线技改项目”《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昆开内备 ﹝2020﹞51 号),拟对昆山长江现使用厂房进行改建,并取得:(1) 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编号为“昆资规(开)复﹝2020﹞3 号”《关于昆山长江造型材料有限公司厂区重建项目设计方案的规划 批复》;(2)编号为“建字第 320583220203(0201-0204)”《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3)编号为“320583202006220201”《建筑工程施 工许可证》;(4)备案号为“202032058300001371”的《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登记表》。 14. 彰武矿业、彰武长江及十堰荣泰目前因尚未开展生产经营, 2-3-1-44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 因此暂未办理排污许可。 15. 后旗长江、长江矿业根据当地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暂 不申请办理排污许可。 除上述披露情况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环 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安全情况不存在其他重大变化。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受到与产品质量、环境保护、技术监督有关的 其他新增行政处罚。 (二)公司的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其补充法律意 见书中对公司的内部质量控制标准进行了相关说明,根据发行人提供 的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将发行人的环境 保护、产品质量、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更新如下: 标准名称 标准代码 标准类型 铸造用再生硅砂 GB/T 26659-2011 国家标准 铸造用硅砂 GB/T 9442-2010 国家标准 铸造用砂及混合料试验方法 GB/T 2684-2009 国家标准 铸造用低氨覆膜砂 JB/T 13039-2017 行业标准 有色合金铸造用无机粘结剂覆膜湿态砂 JB/T 13082-2017 行业标准 铸造用覆膜砂 JB/T 8583-2008 行业标准 砂型铸造用涂料 JB/T 9226-2008 行业标准 硬脂酸钙(轻质) HG/T2424-1993 行业标准 铸造覆膜砂用酚醛树脂 JB/T 8834-2013 行业标准 铸造用试验筛 JB/T 9156-1999 行业标准 压裂支撑剂性能指标测试推荐方法 SY/T5108-2014 行业标准 铸造用铬铁矿砂 JB/T 6984-1993 行业标准 铸造覆膜砂用无机粘结剂 Q/CJ 001-2015 企业标准 科特压裂支撑剂 Q/CJ004-2017 企业标准 铸造用赛特陶粒砂 Q/CJ008-2016 企业标准 中小功率内燃机 第 1 部分 通用技术条件 GB/T 1147.1-2007 国家标准 中小功率内燃机 第 2 部分 试验方法 GB/T 1147.2-2007 国家标准 手扶拖拉机 通用技术条件 GB/T13875-2004 国家标准 手扶拖拉机 试验方法 GB/T6229-2007 国家标准 2-3-1-45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 标准名称 标准代码 标准类型 铸造用硅砂化学分析法 GB7143-1986 国家标准 清水压裂用树脂覆膜石英砂支撑剂 Q/CJ 012-2018 企业标准 铸铁用无机砂芯 Q/CJ 010-2018 企业标准 铸造无机覆膜湿态砂用固化促进剂 Q/CJ 002-2017 企业标准 铸造无机覆膜湿态砂用硅酸盐粘结剂 Q/CJ 003-2017 企业标准 铸造废砂低温再生线 Q/CJ 001-2016 企业标准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 中论述了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发生变化。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 中论述了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变化。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公司行政处罚补充披露事项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 中论述了公司、子公司及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现就发 行人行政处罚情况补充披露如下: 2020 年 6 月 9 日,铜梁长江收到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铜梁区税 务局蒲吕税务所出具的铜税蒲吕简罚﹝2020﹞46 号《税务行政处罚 决定书(简易)》。记载如下:“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 送纳税资料,逾期申报税款所属期 2017 年 10 月个人所得税,逾期未 申报税款所属期 2018 年 4 月城建税、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 罚款 200 元。铜梁长江已及时缴纳该笔罚款。” 2-3-1-46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 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 6 月)》问题 11 的规定: “(1)‘重大违法行为’是指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情节严重行政处罚的行为。认定 重大违法行为应考虑以下因素:2)被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违法 行为,如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中介机构出具明确核查结论的,可以不认 定为重大违法:①违法行为显著轻微、罚款数额较小……。” 根据上述规定,本所律师认为:铜梁长江本次所受的行政处罚罚 款数额较小,情节较为轻微,故铜梁长江上述违法行为不构成《首发 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 地、环保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 情形,对本次发行并上市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情况更新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中 按照重要性标准已披露了金额较大诉讼。现将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尚未了结的较大诉讼(诉讼标的额超过 100 万元或性质重大)进展情况更新如下: 1.青川九晟买卖合同纠纷更新 青川九晟公司与江苏立浦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青川九晟公司因被告江苏立浦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交付设备未达到合 格标准诉至青川县人民法院。案件一审中被告江苏立浦重工机械有限 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青川县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1 月 27 日作出编 号为“(2019)川 0822 民初 972 号”之二的《民事裁定书》,裁定被 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青川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 遂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民事上诉状,广元市人民法 院于 2020 年 2 月 28 日作出编号为“(2020)川 08 民辖终 7 号”《民 2-3-1-47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 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的上诉。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 案件尚未审结。 2.专利诉讼更新 报告期内,北京仁创分别起诉昆山长江(2017 年 3 月 14 日收到应 诉通知)和十堰长江(2017 年 3 月 9 日收到应诉通知)侵害其专利权“湿 态覆膜砂及其制备工艺(ZL00108081.4)”。 针对北京仁创起诉发行人产品侵犯其“湿态覆膜砂及其制备工 艺”专利的事项,十堰长江于 2017 年 5 月向国家专利复审委提出宣告 北京仁创所拥有的“湿态覆膜砂及其制备工艺”专利无效的申请。2017 年 12 月 7 日,专利复审委作出第 33831 号决定,维持北京仁创所拥 有的湿态覆膜砂及其制备工艺专利有效。对此十堰长江不服专利复审 委的上述决定,并于 2018 年 3 月 1 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请求撤销专利复审委作出的关于湿态覆膜砂及其制备工艺专利 有效的决定。 2018 年 12 月 24 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下达(2018)京 73 行初 2095 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如下:(1)撤销被告专利复审委作出的第 33831 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2)被告专利复审委就十堰长江 针对专利号为 00108081.4 的湿态覆膜砂及其制备工艺发明专利提出 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北京仁创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鉴于北京仁创据以起诉十堰长江、昆山长江侵权的依据“湿态覆 膜砂及其制备工艺”发明专利有效性尚存在不确定性,2019 年 4 月 23 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昆山长江涉及的专利纠纷作出终审裁定, 驳回北京仁创的起诉;2019 年 5 月 20 日,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 院对十堰长江所涉及的专利侵权纠纷作出(2017)鄂 06 民初 33 号之 2-3-1-48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 四民事裁定,驳回北京仁创的起诉。 2019 年 12 月 30 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达(2019)京行终 2438 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如下:(1)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 京 73 行初 2095 号行政判决;(2)驳回十堰长江造型材料有限公司 的诉讼请求。 长江材料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 2438 号行政 判决,已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0 年 8 月 27 日,最高人民法 院已经受理长江材料的再审申请,案号为(2020)最高法行申 7970 号。 由于“湿态覆膜砂及其制备工艺”专利要求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 院下达(2019)京行终 2438 号行政判决书中被认定为有效,2020 年 5 月 27 日,北京仁创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 书》,请求法院:(1)判令十堰长江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2) 判决十堰长江赔偿北京仁创经济损失 5,000 万元; (3)判决十堰长江 因专利侵权而发生的各项成本 40 万元。 2020 年 6 月 11 日,十堰长江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案 号为“(2020)鄂 01 知民初 172 号”的《应诉通知书》。该诉讼已于 2020 年 7 月 21 日开庭审理。 另,前述专利的保护期间为 2000 年 6 月 12 日至 2020 年 6 月 11 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述专利权保护已到期。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案件尚在审理之中。 3、后旗长江涉嫌越界开采案件更新 2019 年 12 月 20 日,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出具《起诉书》(后 2-3-1-49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 检公诉刑诉﹝2019﹞439 号),向科左后旗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 长江造型材料(集团)科左后旗有限公司(下称“后旗长江”)、傅剑 (系后旗长江公司总经理)涉嫌非法采矿罪。后旗长江位于科左后旗 甘旗卡铤 304 国道东侧工业园区内,于 2010 年 7 月份投资建设,2011 年 2 月份建设完工,2011 年 7 月份开始营运,2017 年 2 月 11 日更换 采矿许可证(许可证号:C1505002015027130137208),采矿许可证 有效期三年(自 2017 年 2 月 11 日至 2020 年 2 月 11 日),采矿面积 0.1767 平方公里。2018 年 4 月 27 日科左后旗国土资源局在检查中发 现后旗长江在采矿许可证范围外东侧,越界采砂。2018 年 6 月 20 日, 科左后旗国土资源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越界开采部分进行测量和价 格评估,开采面积为 61,029.6 立方米,评估价值为 793,385 元。 本案件已于 2020 年 5 月 8 日开庭审理,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一审法院尚未作出最终判决。 除上述三起重大诉讼外,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不存在其他新增的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 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诉讼或仲裁。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针对上述公司与相关方的专利纠纷事项所 出具的承诺 为彻底消除上述专利纠纷事项对公司的潜在不利影响,发行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熊鹰和熊杰特承诺如下: “(1)如果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涉及侵犯北京仁创的相 关知识产权,并因此而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本人愿 意承担公司因该等纠纷或诉讼、仲裁而造成的损失,并承担因诉讼、 仲裁等行为支付的律师、诉讼费、案件受理费等所有成本与费用。 (2)本人承诺自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就上述知识产权纠纷作出终 2-3-1-50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 审判决或裁决之日起 3 个月内支付上述所有应由公司承担的所有侵 权损失及诉讼费用等。 (3)本人承担上述损失、成本与费用,不需要公司支付任何对 价,也即不需要公司承担因上述纠纷或诉讼、仲裁产生的任何损失、 成本与费用。” 公司已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如实、详尽的陈述和披露,不存 在任何应披露而未披露的情行。 公司涉诉产品销售收入及所获收益占其同期营业收入及净利润 比重较低,上述诉讼纠纷最终结果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和盈利能力不 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对本次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不构成重大实质性障 碍。 (四)董事长、总经理未了结重大诉讼情况 根据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在其住所地的 相关司法机关网站和其他公开网站的查询结果显示,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 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发行人劳动用工及社会保障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 册员工人数为 780 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按法律规定与员工签订了 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实 际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具体情况如下: 2-3-1-51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 项目 2020 年 6 月 30 日 员工总人数 780 养老 实际参保人数 723 保险 实际参保比例 92.69% 医疗 实际参保人数 728 保险 实际参保比例 93.33% 工伤 实际参保人数 721 保险 实际参保比例 92.44% 失业 实际参保人数 720 保险 实际参保比例 92.31% 生育 实际参保人数 720 保险 实际参保比例 92.31% 实际参保人数 722 住房公积金 实际参保比例 92.56%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尚有 60 名员工未完整缴纳社会 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原因如下:(1)32 名员工为退休返聘人员,公 司不需为其缴纳;(2)1 名员工的社会保险由原单位依法缴纳,公 司无法为其缴纳;(3)23 名新入职员工,正处于试用期,公司拟于 上述员工转正后即补办缴存手续;(4)2 名外籍员工无需在中国缴 纳;(5)2 名员工选择缴纳部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退休返聘的员工、外籍员工、 由原单位缴纳、新入职员工、极少数非全日制临时劳动用工和极少数 不愿意购买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员工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为其他 全体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针对上述情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熊鹰、熊杰已出具《承诺 函》:若因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被追溯到任何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执行情 况,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需要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 以及受到主管部门处罚,或任何利益相关方以任何方式提出权利要求 且该等要求获主管部门支持,本人将无条件全额承担相关补缴、处罚 款项,对利益相关方的赔偿或补偿款项,以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此 所支付的相关费用,保证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2-3-1-52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 根据社保和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发行人书面确 认,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前述已经披露的发 行人未缴纳社保及住房公积金员工的情况外,发行人及子公司均自觉 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行政规章等法律规范和规范性法 律文件,依法缴纳了其应缴的社会保险,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 劳务协议,不存在因违反国家社会保险、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性规章而受到劳动和社保部门行政处罚的情 形。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未参与《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的编制和讨 论工作,但对《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进行了总括性的审 阅,并对《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引用《法律意见书》《律 师工作报告》及其补充法律意见书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进行 了特别审查。 本所律师审查后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 要不会因引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其补充法律意见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二十三、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 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及深交所同意之外,发行人具备《公司法》 《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等相关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 规定的股票发行和上市条件。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本次发行并上市的 实质性法律障碍或风险;《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引用的 《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其补充法律意见和本补充法律意 2-3-1-53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 见书的内容适当。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伍份。 (下接签字页) 2-3-1-54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 (本页无正文,为《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 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 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签字盖章页)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刘 志 强 负责人: 王 蕾 经办律师: 梅 映 雪 二〇二〇年 月 日 2-3-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