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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江材料: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2021-11-16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016)泰律意字(长江材料)第 053-04 号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




             中国重庆北部新区黄山大道中段 70 号 2 幢 10 楼,邮编:401122
    10th Floor,Buiding2,Liangjiang Asterism,No.70,Central Section of Huangshan Avenue,
             New north Zone,Chongqing Municipality, Chongqing401122, China
                   电话/Tel: 86-23-86961188 传真/Fax: 86-23-86961199
                               网址/Website: www.tahota.com

 成都Chengdu |北京Beijing |深圳Shenzhen |香港Hong Kong |重庆Chongqing |拉萨Lhasa

                    上海Shanghai |昆明Kunming |华盛顿Washington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目         录


释 义............................................................................................................................ 2

律 师 声 明.................................................................................................................. 5

正 文.............................................................................................................................. 7

   一、补充反馈问题 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公司相关专利诉讼案件和申请专利无
   效的复审案件的进展情况。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该诉讼案件是否可能对发行
   人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发表核查意见。............................................ 7

   二、补充反馈问题 4:请发行人补充详细说明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和财政
   补助情况,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和财政补助是否有明
   确的依据,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核查意见。...................................................... 13

   三、补充反馈问题 5: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规
   范运营情况,是否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遭受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发表
   核查意见。.............................................................................................................. 36




                                                              5-5-1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释     义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左栏中的术语
   或简称对应右栏中的含义或全称:


母公司、公司、发行人    指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

报告期                  指     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披露的会计报表报告期,即 2014 年

                               度、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 1-6 月

                               《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举报的
专项说明                指
                               专项反馈意见的说明》(天健函﹝2017﹞8-10 号)


         注: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

   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除上述释义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中的其他简称和词语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
   见书(三)》具有相同含义。




                                            5-5-2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致: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接受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委托,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律师事务
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本所已于
2016 年 6 月 17 日出具了《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
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并上市之法律意见书》和《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
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5-5-3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股)股票并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律
师工作报告》”),于 2016 年 9 月 8 日出具了《泰和泰(重庆)律师
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
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17 年 3 月 13 日出具了《泰
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 2017 年 9
月 15 日出具了《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
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现本所律师基于中国证监会审核人员关注的事项补充反馈回复
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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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律 师 声 明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
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所依据事实的基础上,就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事实进行了补充
调查,取得了相关支持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发行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作了询问,取得了由发行人获取并向本所提供
的相关证明和文件。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
见书(三)》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
律意见书(三)》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
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有不一致的,以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
发行并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中国证监
会,并依法对所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5-5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并上市之目的使用,未
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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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正 文



    一、补充反馈问题 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公司相关专利诉讼案件
和申请专利无效的复审案件的进展情况。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该诉
讼案件是否可能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发表核查意
见。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询问了专利诉讼案件及申请专利无效复
审案件的代理律师,并取得了其就诉讼案件及复审案件的进展情况说
明及诉讼意见,询问了发行人督办该专利事项的副总经理周立峰,取
得并查阅了涉诉子公司昆山长江、十堰长江收到的诉讼材料,包括传
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等文件,查阅了发行人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方网站中披露的公告信息,查阅了天健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举报的专项反馈意见的说明》(天健函﹝2017﹞8-10
号),查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核查结果
如下:

    (一)公司关于相关专利诉讼案件和申请专利无效的复审案件的
进展情况的说明

    1.相关专利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1)发行人子公司十堰长江专利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2017 年 8 月 29 日,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开庭审理了北


                                 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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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京仁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仁创”)诉十堰长江造型
材料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且双方已完成法庭质证环节。目
前,因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已
受理发行人专利无效申请,且经十堰长江申请,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
民法院于 2017 年 9 月 10 日作出(2017)鄂 06 民初 33 号之二《民事
裁定书》,裁定中止审理本案。

    (2)发行人子公司昆山长江专利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2017 年 6 月 12 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开庭审理了北
京仁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昆山长江造型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
利权纠纷一案,且双方已完成法庭调查、法庭质证环节,该案尚因专
利复审委未作出涉案专利是否有效的最终决定而暂时中止。

    2.申请专利无效的复审案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14 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递交
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宣告北京仁创拥有的“湿态覆膜砂及其制备工艺”发明专利(专利号:
ZL00108081.4,证书号:181153,发明人:秦升益)无效。该无效申
请已于 2017 年 5 月 11 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并
于 2017 年 8 月 10 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 6 庭进行了
口审程序,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还在等待国家知识
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就前述涉案专利是否有效的复审决定。

    (二)关于诉讼案件是否可能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的说明

    1. “湿态覆膜砂”产品净利润占发行人净利润比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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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公司两起涉诉专利纠纷,原告北京仁创请求十堰长江和昆山长江
赔偿金额合计为 9,220,586.6 元。北京仁创起诉十堰长江的《民事起
诉书》中所列的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为根据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17 日
在证监会官网公布的《招股说明书》中 167 页公布的铸造用覆膜砂的
销售单价为 1,013.27 元/吨,353 页显示的被告 2015 年销量为 3.79 万
吨,305 页显示的毛利率为 40.4%,按照 20%的净利润计算,得知其
2015 年覆膜砂净利润为 7,680,568.6 元(3.79 万吨*1,013.27*20%),
即其侵权产品违法所得为 7,680,586.6 元;北京仁创起诉昆山长江的
《民事起诉书》中所列赔偿金额的描述为:根据原稿粗略计算,被告
的违法所得约为 74 万元,并未列明此数字的具体计算方法。

    公司主营产品为:铸造用覆膜砂及再生砂、压裂支撑剂。“湿态
覆膜砂”系铸造用覆膜砂中的细分产品。以上索赔金额计算未将公司
涉诉的湿态覆膜砂与其余覆膜砂产品予以区分,没有事实依据,公司
涉诉的湿态覆膜砂在公司产品中的实际占比较小,根据天健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举报的专项反馈意见的说明》(天健函﹝2017﹞8-10 号),
对发行人涉诉产品销售情况确认如下:

    公司及子公司中仅十堰长江、昆山长江生产销售“湿态覆膜砂”,
公司根据十堰长江、昆山长江的产量、销量、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为
基础,以下述编制目的、编制基础和编制方法,编制了十堰长江、昆
山长江“湿态覆膜砂”的模拟利润表:

    (1)编制目的

    为了核实上述专利纠纷产品“湿态覆膜砂”的经营状况,反映十堰
长江、昆山长江生产的“湿态覆膜砂”产品 2013 年度、2014 年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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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年度和 2016 年度的模拟经营成果。

           (2)编制基础及编制方法

           以十堰长江、昆山长江 2013 年、2014 年、2015 年及 2016 年的
       财务报表为基础,将十堰长江、昆山长江的收入及与之配比的成本、
       费用按产品进行划分,确定与诉讼产品“湿态覆膜砂”相关的收入、成
       本及费用。其中:收入、成本按“湿态覆膜砂”产品直接认定;税金、
       期间费用、资产减值损失等凡能直接辨别为“湿态覆膜砂”发生的费用
       直接认定,其余不能直接辨别的费用按“湿态覆膜砂”营业收入分别占
       十堰长江、昆山长江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确认。

           (3)模拟经营成果如下:

       项目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2016 年
       产量(吨)      71.00               840.00              2,108.50             2,096.00
       销量(吨)      68.50               828.00              2,094.00             2,097.50
         营业收入
                      82,391.80        1,107,110.55         3,405,801.87         3,356,764.88
           (元)
         营业成本
                      70,814.27         775,279.74          1,507,149.26         1,398,729.92
           (元)
十堰
       净利润(元)    -173.40          194,212.94          1,331,225.63         1,250,515.08
长江
         持股比例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
       对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
                       -173.40          194,212.94          1,331,225.63         1,250,515.08
       的净利润影
       响数(元)
       产量(吨)                          141.36               292.45              3,795.78
       销量(吨)                           19.58               298.92              3,911.09
         营业收入
昆山                                     22,321.20           345,897.32          4,078,093.88
           (元)
长江
         营业成本
                                         15,577.11           213,929.71          2,912,565.08
           (元)
       净利润(元)                       2,949.81            95,008.51           448,600.68



                                         5-5-10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项目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2016 年
        持股比例
                                          72.50                72.50                100.00
          (%)
      对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
                                         2,138.61            68,881.17           448,600.68
      的净利润影
      响数(元)
对归属于母公司所
有者的净利润影响      -173.40          196,351.55          1,400,106.80         1,699,115.76
  数小计(元)
报告期内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的净利   73,758,626.68      71,847,973.03        71,499,089.93        98,764,796.44
    润(元)
  所占比例(%)        0.00                0.27                 1.96                 1.72


         通过核查模拟利润表,“湿态覆膜砂”2013 年度、2014 年度、2015
     年度和 2016 年度模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影响数分别为
     -173.40 元、196,351.55 元、1,400,106.80 元和 1,699,115.76 元,占公
     司报告期内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 0.00%、
     0.27%、1.96%和 1.72%,“湿态覆膜砂”利润所占比重较小,不会对公
     司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诉讼争议专利三年后到期

         经核查,涉诉专利(即“湿态覆膜砂及其制备工艺”,专利号为:
     ZL00108081.4,证书号为:181153,发明人为秦升益)保护期间为
     2000 年 6 月 12 日至 2020 年 6 月 11 日,专利权保护即将到期。

         3.发行人上述专利纠纷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
     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
     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行人不存在《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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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1规定的假冒专利情形,其自主研发生产
销售的“湿态覆膜砂”即使侵犯了举报人的相关专利,也只是属于一般
专利侵权的民事纠纷,不构成“假冒专利”的情况,不涉及《刑法》第
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专利罪”,也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本所律
师通过访谈国内覆膜砂领域的知名专家,与发行人针对该两起专利诉
讼聘请的专利代理律师沟通并获取其出具的诉讼意见,审阅发行人提
供的国内外与覆膜砂相关的专业技术文献、《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
及其受理通知书、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等文件后认
为,上述未决专利权纠纷并不必然导致发行人所生产“湿态覆膜砂”
产品构成侵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尚未受到相关行政主管
部门关于上述专利侵权的任何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湿态覆膜砂”实际净利润占发行人整体净
利润比重小,涉诉专利权保护三年后即到期,上述专利纠纷不构成重
大违法违规。因此,发行人子公司十堰长江、昆山长江与北京仁创之
间的诉讼案件,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两起专利诉
讼案件目前均因专利复审案件结果未定而没有实质性进展;专利复审
案件已完成口审程序且发行人尚在等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
员会就前述涉案专利是否有效的复审决定。另,上述专利诉讼案件不
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
为:(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
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销售第(一)
项所述产品;(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
术或者专利设计;(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
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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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补充反馈问题 4:请发行人补充详细说明报告期内享受的税
收优惠和财政补助情况,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
惠和财政补助是否有明确的依据,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核查意见。

    (一)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的合法合规性

    针对报告期内发行人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本所律师查阅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海关总署、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58 号)、《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国家重
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08 版)》、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6 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核查并取得了发行人、凯米尔、成都长江及大
邑长江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税务事项通知书,核查并取得
了十堰长江和仙桃长江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的
备案资料,核查并取得了十堰长江的福利企业证书及报告期内残疾职
工工资加计扣除所得税汇算清缴备案资料,核查并取得了湖北省安置
残疾人就业单位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批表及相应的税务事项通知
书等,核查结果如下:

    1.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税收优惠情况

    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各主体及税率情况如下表所示:

   纳税主体名称   2017 年 1-6 月       2016 年         2015 年        2014 年
       发行人          15%              15%             15%            15%
       凯米尔          15%              15%             15%            15%
     成都长江          15%              15%             15%            15%
     大邑长江          15%              15%             15%            25%
     十堰长江          15%              15%             15%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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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主体名称   2017 年 1-6 月       2016 年         2015 年        2014 年
     仙桃长江          15%              15%             15%            25%


    (1)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纳税主体有:发行
人、凯米尔、成都长江、大邑长江共四家公司;

    (2)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纳税主体有:十堰长
江和仙桃长江共两家公司;

    (3)享受残疾人就业企业相关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优惠政策的
纳税主体为十堰长江。

    2.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法规依据

    (1)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法规依据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
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 号)文件,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
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
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
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70%以上的企业。

    经重庆市北碚区地方税务局蔡家税务所批准,发行人享受西部大
开发税收优惠,从 2011 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减按 15%的税率征收。

    经重庆市北碚区国家税务局批准,凯米尔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
惠,从 2011 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减按 15%的税率征收。

    经四川省郫县国家税务局批准,成都长江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
惠,从 2011 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减按 15%的税率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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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四川省大邑县国家税务局批准,大邑长江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
优惠,从 2015 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减按 15%的税率征收。

    (2)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法规依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中关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
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高
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十堰长江于 2014 年 10 月
14 日经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
北省地方税务局联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
GR201442000063,有效期三年。十堰长江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减按 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2017 年 6 月,十堰
长江造型材料有限公司已经向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递交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 2017 年第 24 号),明确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
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 15%的税率预缴。十堰长江造型
材料有限公司经比对相关认定条件,判断认定申请不存在重大障碍,
预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可能性很大,因此,十堰长江造型材料有
限公司 2017 年 1-6 月暂按 15%税率计提企业所得税。

    仙桃长江于 2015 年 10 月 28 日经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财
政厅、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联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
业,证书编号为 GR201542000436,有效期三年。仙桃长江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减按 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3)享受残疾人就业相关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及增值税税收
优惠的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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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子公司十堰长江造型材料有限公司经十堰市民政局审核
认定为社会福利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
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 号)、《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
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
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 100%加计扣除。据此十堰长江
享受按照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实际工资的 2 倍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
得额税前扣除的税收优惠。

    2)2007 年 7 月 1 日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
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 号)的规定,
十堰长江造型材料有限公司销售产品的已交增值税,实行由税务机关
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税
务机关对其核定的退税限额为每位残疾人每年退税人民币 3.5 万元。

    2016 年 5 月 1 日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
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 号)的规定,税
务机关对每位残疾人核定的增值税退税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
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 4 倍
确定。

    3.发行人及子公司符合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高新
技术企业资质的各项条件具体情况

    (1)发行人符合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各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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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
2013 年修正)鼓励类第七类石油、天然气,第 5 条油气田提高采收
率技术、安全生产保障技术、生态环境恢复与污染防治工程技术开发
利用;第十四条机械类第 25 款树脂砂、铸造粘土砂等干(热)法再
生回用技术应用;第三十八类“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中第 15
条“三废综合利用及治理工程”;第 23 条“节能、节水、节材环保及资
源综合利用等技术开发、应用及设备制造”项目;第 27 条尾矿、废渣
等资源综合利用,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70%以上。

    经重庆市北碚区地方税务局蔡家税务所批准,发行人享受西部大
开发税收优惠,从 2011 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减按 15%的税率征收。

    (2)凯米尔符合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各项条件

    凯米尔的主营业务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
鼓励类十四类机械第 50 条:非道路移动机械用高可靠性、低排放、
低能耗的内燃机,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70%以上。

    经重庆市北碚区国家税务局批准,凯米尔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
惠,从 2011 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减按 15%的税率征收。

    (3)成都长江符合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各项条件

    成都长江的主营业务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
本,2013 年修正)第一大类“鼓励类”第十四类“机械”第 25 分类“树脂
砂、铸造粘土砂等干(热)法再生回用技术应用”,第三十八小类“环
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第 15 条“三废综合利用及治理工程”,第
23 条“节能、节水、节材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等技术开发、应用及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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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制造”,第 27 条“尾矿、废渣等资源综合利用”,且其主营业务收入
占企业收入总额 70%以上。

    经四川省郫县国家税务局批准,成都长江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
惠,从 2011 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减按 15%的税率征收。

    (4)大邑长江符合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各项条件

    大邑长江的主营业务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
本,2013 年修正)第一大类“鼓励类”第十四小类“机械”第 25 条“树脂
砂、铸造粘土砂等干(热)法再生回用技术应用”,第三十八小类“环
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第 15 条“三废综合利用及治理工程”,第
23 条“节能、节水、节材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等技术开发、应用及设
备制造”,第 27 条“尾矿、废渣等资源综合利用”,且大邑长江的主营
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 70%以上。

    经四川省大邑县国家税务局批准,大邑长江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
优惠,从 2015 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减按 15%的税率征收。

    (5)十堰长江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各项条件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08 版)》相关规定,十
堰长江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各项条件,具体情况如下所示:

    1)十堰长江拥有 6 项实用新型专利,对其主要产品高性能易脱
模覆膜砂、高性能环保再生砂的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08 版)》第十条第一项“在中国境
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
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 5 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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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规定。

    2)十堰长江主要从事覆膜砂制造、销售,铸造用废砂回收再生
利用及再生设备制造销售;其研究开发的“铸钢覆膜砂在铸钢工艺中
的应用开发”等四项目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的
“资源与环境技术/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技术/绿色制造关键技术”,符
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08 版)》第十条第二项“产品(服
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规定。

    3)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08 版)》第十条第三、
四、五项规定

       项目          单位       标准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总人数                人                        109        87                86
 具有大专以上的科                            不适用
                      人                                    27                  27
 技人员                                      (注)
                                             不适用
 科技人员占比                 >30%                     31.03%              31.40%
                                             (注)
 研究开发人员         人                          12         9                   9
 研发人员占比                 >10%           11.01%    10.34%              10.47%
 销售收入总额        万元                   8,140.46  8,118.44            7,268.70
 研发支出总额        万元                     398.00    355.33              308.94
 研发支出占总收入
                              ≥4%              4.89%       4.38%           4.25%
 比例
 高新技术产品收入    万元                     6,113.45    5,769.28        5,946.84
 高新收入占总收入
                              >60%            75.10%       71.06%          81.81%
 比例


    注: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6 版)》规定,取消了《高新

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08 版)》第十条第三项“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

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30%以上”的认定。


    从上表可以看出,十堰长江科技人员、研发人员分别占总人数的
30%、10%以上,研发支出占收入的 4%以上,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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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的 60%以上,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08 版)》
第十条第三项“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
数的 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10%以上,第
四项“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5,000 万元至 2 亿元(含)的企业,比例
不低于 4%”,第五项“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
的 60%以上”的规定。

    4)十堰长江根据国家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高新技术
企业研发投入核算的相关规定,制定了公司研究开发投入核算体系,
确保研发投资核算准确、完整,并建立了公司研发准备金制度,确保
研发资金的需要。公司建立了完备的专业实验室,可进行各种实验,
可检测产品的粒度,杂质含量,烧结点、三筛集中率等技术指标,公
司有完善的人才培养机制,以质量管理体系应用在研发工作中为方
针,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倡导科研人员自主创新、自主研发,使研究
开发队伍涵盖企业配方设计、生产工艺控制、机械检修及科研管理等
领域。公司现有授权实用发明专利 1 项,新型专利 12 项。公司新型
的 3D 打印技术,制芯等工序大大缩短了新产品开发周期,提高了效
率。此外,皮带磁选机等专利成功应用到再生砂制备方法、覆膜砂生
产分散剂投加控制系统等生产技术和设备中,丰富了企业全面环保节
能减排生产技术体系。十堰长江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
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
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
理办法》第十条第六项的规定。

    (6)仙桃长江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各项条件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08 版)》相关规定,仙
桃长江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各项条件,具体情况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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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1)仙桃长江拥有 9 项专利,其中实用新型 8 项、发明专利 1 项,
对其主要产品再生型覆膜砂的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08 版)》第十条第一项“在中国境
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
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 5 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
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规定。

    2)仙桃长江主要从事覆膜砂制造、销售,铸造用废砂回收再生
利用及再生设备制造销售;其研究开发的“再生砂制备的树脂覆膜砂”
等三项目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的“高新技术改
造传统产业/新型机械/机械基础件及模具技术”,符合《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管理办法(2008 版)》第十条第二项“产品(服务)属于《国家
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规定。

    3)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08 版)》第十条第三、
四、五项规定

             项目                 单位       标准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总人数               人                       65          75
   具有大专以上的科技人员         人                  不适用(注)     24
         科技人员占比                       >30%      不适用(注)    32%
         研究开发人员              人                       9           9
         研发人员占比                       >10%        13.85%        12%
         销售收入总额             万元                  5,289.27    5,164.53
         研发支出总额             万元                   352.17      354.18
     研发支出占总收入比例                    ≥4%        6.66%       6.86%
       高新技术产品收入           万元                  4,144.07    3,129.90
     高新收入占总收入比例                   >60%        78.35%       60.6%


    注: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6 版)》规定,取消了《高新

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08 版)》第十条第三项“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

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30%以上”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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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仙桃长江研发人员分别占总人数的 30%、
10%以上,研发支出占收入的 4%以上,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收入比
例的 60%以上,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08 版)》第
十条第三项“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
的 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10%以上,第四
项“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5,000 万元至 2 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
低于 4%”,第五项“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60%以上”的规定。

    4)仙桃长江根据国家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高新技术
企业研发投入核算的相关规定,制定了公司研究开发投入核算体系,
确保研发投资核算准确、完整,并建立了公司研发准备金制度,确保
研发资金的需要。公司建立了完备的专业实验室,可进行各种实验,
可检测产品的粒度,杂质含量,烧结点、三筛集中率等技术指标,公
司有完善的人才培养机制,以质量管理体系应用在研发工作中为方
针,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倡导科研人员自主创新、自主研发,使研究
开发队伍涵盖企业配方设计、生产工艺控制、机械检修及科研管理等
领域。公司研发的再生型覆膜砂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
域中的“节能与环保用新型无机非金属材料制造技术”。仙桃长江企业
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
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
要求,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六项的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1)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凯
米尔、成都长江、大邑长江享受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符合国家西部
大开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2)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十堰长江、仙桃长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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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享受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符合国家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
       关规定;(3)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十堰长江所享受的安置残疾人
       就业相关的税收优惠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
       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到的主要政府补助的合法合规性

           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到的主要政府补助,本所律师核查了相关
       的政府补助拨款文件、发行人相关会计处理凭证及相关银行进账单
       据,核查结果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收到的政府补助主要为公司收到的政府支持企业
       环保搬迁、技术开发、设备改造等各项发展的资金。公司严格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对收到的各项政府补助进行
       会计处理。报告期内,公司收到的政府补助的具体内容及依据如下表
       所示:

           1.2014 年度政府补助的具体内容及依据

序号      具体内容      金额(元)                 文件依据             会计处理
                                                                  截至 2013 年末,公
                                                                  司共收到环保搬迁
                                                                  政府补助资金
                                                                  7,268.93 万元,2013
                                         关于加快实施主城区第四
                                                                  年完成搬迁清算时,
       环保搬迁企业政                    批环境污染安全隐患重点
 1                      3,570,495.03                              将属于对搬迁后新
       府补助资金                        企业搬迁工作的通知(渝办
                                                                  建资产支出 4,672.21
                                         发﹝2008﹞82 号)
                                                                  万元进行补偿的补
                                                                  助资金从专项应付
                                                                  款转入递延收益,每
                                                                  年按资产使用年限

                                          5-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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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号      具体内容      金额(元)                文件依据              会计处理
                                                                  摊销计入营业外收
                                                                  入
                                                                  2010 年收到专项资
       再生砂生产线清                   关于下达 2010 年度清洁生 金 700 万元计入递延
 2     洁生产改造项目   745,843.34      产专项资金的通知(渝财企 收益,每年按资产使
       补贴                             ﹝2010﹞337 号)          用年限摊销计入营
                                                                  业外收入
                                                                  2010 年收到扶持资
                                        关于“覆膜砂生产线”项目  金 46 万元计入递延
       覆膜砂生产线科
 3                       46,000.00      的立项批复(郫科计        收益,每年按资产使
       技扶持资金
                                        ﹝2009﹞29 号)           用年限摊销计入营
                                                                  业外收入
                                                                  2012 年收到扶持资
                                        关于“覆膜砂生产线”项目  金 56 万元计入递延
       覆膜砂生产线科
 4                       70,000.00      的立项批复(郫科计        收益,每年按资产使
       技扶持资金
                                        ﹝2012﹞35 号)           用年限摊销计入营
                                                                  业外收入
                                                                  2014 年收到扶持资
                                        关于“覆膜砂生产线”项目  金 19 万元计入递延
       覆膜砂生产线科
 5                       22,619.05      的立项批复(郫科计        收益,每年按资产使
       技扶持资金
                                        ﹝2013﹞21 号)           用年限摊销计入营
                                                                  业外收入
                                                                  2010 年收到扶持资
       8T 铸造废砂再                    关于“8T 铸造废砂再生设备 金 57 万元计入递延
 6     生设备研究科技    57,000.00      的研究”项目的立项批复    收益,每年按资产使
       扶持资金                         (郫科计﹝2010﹞16 号)   用年限摊销计入营
                                                                  业外收入
                                                                  2008 年收到扶持资
       铸造废砂再生设                   关于“铸造废砂再生设备的 金 30.90 万元计入递
 7     备的研发科技扶    30,900.00      研发”项目的立项批复(郫 延收益,每年按资产
       持资金                           科计﹝2008﹞43 号)       使用年限摊销计入
                                                                  营业外收入
                                                                  2014 年收到研究经
       粉体功能材料企                   关于下达 2014 年北碚区第 费 8 万元计入递延收
 8     业工程技术研究    52,398.00      一批科技计划项目的通知    益,每年按资产使用
       经费                             (碚科委发﹝2014﹞22 号) 年限摊销计入营业
                                                                  外收入
                                        退(抵)税批准通知书(经
       福利企业增值税
 9                      1,087,917.91    国税退抵税﹝2014﹞7 号、 计入营业外收入
       退税收入
                                        50-55 号)
10     中小企业国际市   331,800.00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    计入营业外收入

                                         5-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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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号       具体内容      金额(元)               文件依据                       会计处理
       场开拓资金补助                    场开拓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渝财企﹝2010﹞
                                         492 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外经贸企
       企业技改及新产                    业技术改造及新产品研发
11                        80,000.00                                        计入营业外收入
       品研发资助资金                    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渝
                                         外经贸发﹝2007﹞416 号)
                                         关于下达 2014 年上半年融
       2014 上半年企
12                       224,000.00      资担保费资助资金的通知            计入营业外收入
       业融资担保资助
                                         (渝财企﹝2014﹞375 号)
                                         关于申报 2013 年度稳岗补
       企业稳岗补贴资
13                        47,700.00      贴的通知(十人社函                计入营业外收入
       金
                                         ﹝2014﹞64 号)
                                         湖北省关于支持企业开展
       企业稳岗补贴资                    职工培训稳定就业岗位补
14                        10,000.00                                        计入营业外收入
       金                                贴办法(鄂人社规﹝2013﹞
                                         2 号)
                                         关于 2013 年中小企业发展
       科技创新信息专
15                       200,000.00      专项资金安排的通知(渝中          计入营业外收入
       利补助项目资助
                                         小企﹝2013﹞157 号)
                                         关于下达支持企业发展专
       企业发展专项资
16                       500,000.00      项资金的通知(后财工字            计入营业外收入
       金
                                         ﹝2014﹞364 号)
                                         关于表彰奖励 2013 年度优
       童家溪镇 2013
17                        36,000.00      秀企业的决定(童委发              计入营业外收入
       年纳税大户奖励
                                         ﹝2014﹞4 号)
                                         关于表彰 2013 年度先进单
       2013 年度纳税
18                        50,000.00      位及先进个人的决定(十开          计入营业外收入
       先进单位奖励
                                         发﹝2014﹞1 号)
                                         关于印发《北碚区促进高新
       高新技术产业发                    技术产业发展奖励办法(试
19                       100,000.00                                        计入营业外收入
       展奖励                            行)》的通知(北碚委办
                                         ﹝2010﹞152 号)
                                         1.关于进一步支持十堰城区
       2013 年“双亿工                   工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十
20     程”及新型工业    100,000.00      政发﹝2012﹞16 号);             计入营业外收入
       化优秀企业奖励                    2.2013 年“双亿工程”及新型
                                         工业化优秀企业名单
                                         关于公示北碚区 2013 年拟
21     专利补助资金       29,900.00                                        计入营业外收入
                                         发放专利资助名单的通知
22     专利补助资金       14,500.00      关于开展 2013 年专利资助          计入营业外收入

                                          5-5-25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号      具体内容      金额(元)               文件依据             会计处理
                                         奖励工作的通知(碚科委发
                                         ﹝2013﹞39 号)
                                         关于开展 2013 年度市级专
 23    专利补助资金      16,220.00       利资助的通知(渝知发     计入营业外收入
                                         ﹝2014﹞9 号)
       毛嘴镇政府                        关于投资兴办长江造型材
 24    2013 年税收奖     852,479.00      料(集团)武汉有限公司合 计入营业外收入
       励                                作协议书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关
                                         于深入推进商标战略的实
 25    商标发展补贴款     4,000.00                                计入营业外收入
                                         施意见(北碚府发﹝2011﹞
                                         96 号)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
                                                     8,279,772.33
助小计
                                         1.研究主城区重点大气污染
                                         企业搬迁鼓励政策的会议
       环保搬迁企业政                    纪要(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
 26                     33,361,500.00                              计入资本公积
       府补助资金                        2002-19);2.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成交确认书(渝地交
                                         易出﹝2013﹞35 号)
                                         关于 2012 年度重庆建工新
                                         型建材等 54 户企业享受污
       环保搬迁企业政
 27                     2,260,000.00     染搬迁财政扶持政策结算    计入资本公积
       府补助资金
                                         事项的通知(渝财税
                                         ﹝2013﹞152 号)
                                         关于加快实施主城区第四
       环保搬迁企业政                    批环境污染安全隐患重点
 28                      840,000.00                                计入资本公积
       府补助资金                        企业搬迁工作的通知(渝办
                                         发﹝2008﹞82 号)


           2.2015 年度政府补助的具体内容及依据

  序
          具体内容       金额(元)                文件依据                     会计处理
  号
                                                                  截至 2013 年末,公
                                                                  司共收到环保搬迁
                                         关于加快实施主城区第四
                                                                  政府补助资金
       环保搬迁企业                      批环境污染安全隐患重点
  1                     3,570,495.03                              7,268.93 万元,2013
       政府补助资金                      企业搬迁工作的通知(渝办
                                                                  年完成搬迁清算时,
                                         发﹝2008﹞82 号)
                                                                  将属于对搬迁后新
                                                                  建资产支出

                                          5-5-26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
       具体内容      金额(元)                文件依据                     会计处理
号
                                                                      4,672.21 万元进行
                                                                      补偿的补助资金从
                                                                      专项应付款转入递
                                                                      延收益,每年按资产
                                                                      使用年限摊销计入
                                                                      营业外收入
                                                                      2010 年收到专项资
     再生砂生产线                    关于下达 2010 年度清洁生         金 700 万元计入递
2    清洁生产改造    745,843.34      产专项资金的通知(渝财企         延收益,每年按资产
     项目补贴                        ﹝2010﹞337 号)                 使用年限摊销计入
                                                                      营业外收入
                                                                      2010 年收到扶持资
                                     关于“覆膜砂生产线”项目         金 46 万元计入递延
     覆膜砂生产线
3                     46,000.00      的立项批复(郫科计               收益,每年按资产使
     科技扶持资金
                                     ﹝2009﹞29 号)                  用年限摊销计入营
                                                                      业外收入
                                                                      2012 年收到扶持资
                                     关于“覆膜砂生产线”项目         金 56 万元计入递延
     覆膜砂生产线
4                     70,000.00      的立项批复(郫科计               收益,每年按资产使
     科技扶持资金
                                     ﹝2012﹞35 号)                  用年限摊销计入营
                                                                      业外收入
                                                                      2014 年收到扶持资
                                     关于“覆膜砂生产线”项目         金 19 万元计入递延
     覆膜砂生产线
5                     27,142.86      的立项批复(郫科计               收益,每年按资产使
     科技扶持资金
                                     ﹝2013﹞21 号)                  用年限摊销计入营
                                                                      业外收入
                                                                      2010 年收到扶持资
     8T 铸造废砂再                   关于“8T 铸造废砂再生设          金 57 万元计入递延
6    生设备研究科     57,000.00      备的研究”项目的立项批复         收益,每年按资产使
     技扶持资金                      (郫科计﹝2010﹞16 号)          用年限摊销计入营
                                                                      业外收入
                                                                      2008 年收到扶持资
     铸造废砂再生                    关于“铸造废砂再生设备的         金 30.90 万元计入递
7    设备的研发科     30,900.00      研发”项目的立项批复(郫         延收益,每年按资产
     技扶持资金                      科计﹝2008﹞43 号)              使用年限摊销计入
                                                                      营业外收入
                                     关于下达 2014 年北碚区第         2008 年收到研究经
     粉体功能材料
                                     一批科技计划项目的通知           费 8 万元计入递延
8    企业工程技术     27,602.00
                                     (碚科委发﹝2014﹞22             收益,每年按资产使
     研究经费
                                     号)                             用年限摊销计入营


                                      5-5-27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
       具体内容      金额(元)                文件依据                     会计处理
号
                                                                      业外收入
                                     税务事项通知书(经国税通
                                     ﹝2015﹞148-152 号、227
                                     号、238 号、283 号、367
     福利企业增值
9                    3,065,420.17    号、580 号、610 号、697          计入营业外收入
     税退税收入
                                     号、808 号、989 号、1093
                                     号、1213 号、1362 号、1419
                                     号)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
     中小企业国际
                                     场开拓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10   市场开拓资金    263,200.00                                       计入营业外收入
                                     的通知(渝财企﹝2010﹞
     补助
                                     492 号)
     2015 年外经贸                   关于 2015 年度外经贸发展
11                    30,000.00                                       计入营业外收入
     发展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重庆市外经贸委
                                     外币优惠贷款贴息资金资
     民营经济发展
12                   200,000.00      助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计入营业外收入
     专项资金
                                     (渝外经贸发﹝2015﹞50
                                     号)
                                     关于下达 2014 年市政府出
     2014 年企业技
                                     口企业技改研发资助清算
13   改研发补助资     50,000.00                                       计入营业外收入
                                     资金的通知(渝财企
     金
                                     ﹝2015﹞93 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
     2015 年企业稳                   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
14                    46,906.00                                       计入营业外收入
     岗补贴资金                      通知(渝人社发﹝2015﹞
                                     156 号)
                                     关于申报 2014 年度稳岗补
     企业稳岗补贴
15                    25,900.00      贴的通知(十人社函               计入营业外收入
     资金
                                     ﹝2015﹞66 号)
                                     关于下达 2014 年度中小企
     湿态砂在铸铝                    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
16   中运用项目政    150,000.00      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的通           计入营业外收入
     府奖励                          知(渝中小企﹝2014﹞211
                                     号)
     企业发展专项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发
17                   500,000.00                                       计入营业外收入
     资金                            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关于表彰奖励 2014 年度优
     2014 年产品创
18                    21,000.00      秀企业的通报(童委发             计入营业外收入
     新奖励
                                     ﹝2015﹞9 号)

                                      5-5-28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
       具体内容       金额(元)                文件依据                     会计处理
号
                                      关于兑现 2013-2014 年度
     2013 年专利授                    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19                      6,000.00                                       计入营业外收入
     权企业奖励                       等科技奖励政策的通知(十
                                      开高新﹝2015﹞1 号)
                                      关于表彰 2014 年度先进单
     2014 年度纳税
20                     50,000.00      位及先进个人的决定(十开         计入营业外收入
     先进单位奖励
                                      发﹝2015﹞1 号)
     创模重点企业                     关于印发《十堰市创模培优
21   稳定达标示范      20,000.00      工程建设方案》的通知(十         计入营业外收入
     项目奖励                         环委办﹝2015﹞6 号)
                                      关于表彰奖励 2014 年度北
     2014 年度北碚                    碚区工业企业二十强和重
22   区工业企业二      50,000.00      点成长型工业企业的通报           计入营业外收入
     十强奖励                         (北碚府发﹝2015﹞37
                                      号)
                                      重庆市对企业新产品开发
     2013 年度新产                    实行优惠扶持政策的实施
23                    600,000.00                                       计入营业外收入
     品财政补贴                       办法(渝办发﹝2011﹞74
                                      号)
                                      关于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国
     2013 年高创企                    家级创新型企业实施财政
24                     30,000.00                                       计入营业外收入
     业财政奖励                       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渝财
                                      企﹝2011﹞169 号)
                                      关于公布重庆市 2015 年第
     2015 年拟上市
                                      二批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
25   重点培育企业     1,000,000.00                                     计入营业外收入
                                      名单的通知(渝金函
     财政奖励资金
                                      ﹝2015﹞273 号)
     热风装置控制
                                      关于开展 2014 年专利资助
     系统等 37 项专
26                     22,900.00      奖励工作的通知(碚科委发 计入营业外收入
     利区级专利资
                                      ﹝2014﹞38 号)
     助
                                      关于拨付 2014 年重庆市企
     重庆市级专利                     事业单位第一批专利资助
27                      4,830.00                               计入营业外收入
     补助资金                         资金的通知(渝知发
                                      ﹝2015﹞43 号)
                                      关于给予重庆长江造型材
     政府能源补贴                     料(集团)仙桃有限公司能
28                    1,236,642.00                             计入营业外收入
     款                               源补贴的函(毛政函
                                      ﹝2015﹞56 号)
29   土地使用税财     143,215.00      关于工业企业城镇土地使 计入营业外收入

                                       5-5-29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
        具体内容      金额(元)                 文件依据                     会计处理
号
      政补贴                           用税实行补贴的批复(北碚
                                       府发﹝2011﹞8 号)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
                                                  12,090,996.40
    补助小计
                                                                2015 年收到专项资
      再生砂生产线                     关于下达 2010 年度清洁生 金 200 万元计入递
30    清洁生产改造    2,000,000.00     产专项资金的通知(渝财企 延收益,每年按资产
      项目补贴                         ﹝2010﹞337 号)         使用年限摊销计入
                                                                营业外收入
                                       1.关于给予重庆长江造型
                                       材料(集团)仙桃有限公司
                                       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补贴的
      基础设施建设                     函(毛政函﹝2015﹞18
31                    5,843,100.00                              计入资本公积
      专项补贴                         号);2.关于给予重庆长江
                                       造型材料(集团)仙桃有限
                                       公司专项补贴的请示(毛政
                                       函﹝2015﹞55 号)


         3.2016 年度政府补助的具体内容及依据

序
        具体内容      金额(元)                 文件依据                      会计处理
号
                                                               截至 2013 年末,公
                                                               司共收到环保搬迁
                                                               政府补助资金
                                                               7,268.93 万元,2013
                                                               年完成搬迁清算时,
                                      关于加快实施主城区第四批
                                                               将属于对搬迁后新
     环保搬迁企业政                   环境污染安全隐患重点企业
1                     3,666,037.84                             建资产支出
     府补助资金                       搬迁工作的通知(渝办发
                                                               4,672.21 万元进行
                                      ﹝2008﹞82 号)
                                                               补偿的补助资金从
                                                               专项应付款转入递
                                                               延收益,每年按资产
                                                               使用年限摊销计入
                                                               营业外收入
                                                               2010 年收到专项资
     再生砂生产线清                   关于下达 2010 年度清洁生 金 700 万元、2015
2    洁生产改造项目   1,231,012.06    产专项资金的通知(渝财企 年收到专项资金
     补贴                             ﹝2010﹞337 号)         200 万元均计入递
                                                               延收益,每年按资产

                                        5-5-30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
        具体内容      金额(元)                 文件依据                      会计处理
号
                                                                         使用年限摊销计入
                                                                         营业外收入
                                                                         2010 年收到扶持资
                                      关于“覆膜砂生产线”项目的         金 46 万元计入递延
     覆膜砂生产线科
3                      46,000.00      立项批复(郫科计﹝2009﹞           收益,每年按资产使
     技扶持资金
                                      29 号)                            用年限摊销计入营
                                                                         业外收入
                                                                         2012 年收到扶持资
                                      关于“覆膜砂生产线”项目的         金 56 万元计入递延
     覆膜砂生产线科
4                      70,000.00      立项批复(郫科计﹝2012﹞           收益,每年按资产使
     技扶持资金
                                      35 号)                            用年限摊销计入营
                                                                         业外收入
                                                                         2014 年收到扶持资
                                      关于“覆膜砂生产线”项目的         金 19 万元计入递延
     覆膜砂生产线科
5                      27,142.86      立项批复(郫科计﹝2013﹞           收益,每年按资产使
     技扶持资金
                                      21 号)                            用年限摊销计入营
                                                                         业外收入
                                                                         2010 年收到扶持资
     8T 铸造废砂再                    关于“8T 铸造废砂再生设备          金 57 万元计入递延
6    生设备研究科技    57,000.00      的研究”项目的立项批复(郫         收益,每年按资产使
     扶持资金                         科计﹝2010﹞16 号)                用年限摊销计入营
                                                                         业外收入
                                                                         2008 年收到扶持资
     铸造废砂再生设                   关于“铸造废砂再生设备的           金 30.90 万元计入递
7    备的研发科技扶    30,900.00      研发”项目的立项批复(郫科         延收益,每年按资产
     持资金                           计﹝2008﹞43 号)                  使用年限摊销计入
                                                                         营业外收入
                                      税务事项通知书(经国税通
                                      ﹝2016﹞147 号、222 号、423
     福利企业增值税                   号、629 号、952 号;十经国
8                     2,663,967.60                                计入营业外收入
     退税收入                         税通﹝2016﹞50642 号、
                                      50679 号、50821 号、50911
                                      号、51070 号、51294 号)
                                      关于下达 2015 年市商务发
     中小企业国际市                   展专项(外经贸)资助资金
9                     119,000.00                                  计入营业外收入
     场开拓资金补助                   的通知(渝财企﹝2015﹞453
                                      号)
                                      关于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培训
     企业稳岗补贴资
10                     12,000.00      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办法(鄂 计入营业外收入
     金
                                      人社规﹝2013﹞2 号)


                                        5-5-31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
        具体内容       金额(元)                文件依据                      会计处理
号
                                      关于批准中国四联仪器仪表
     2015 年第四季                    集团有限公司等五家单位为
11   度高校毕业生就     11,200.00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           计入营业外收入
     业见习补贴                       通知(碚人社﹝2015﹞89
                                      号)
                                      1.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
                                      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
     企业稳岗补贴资
12                      74,851.00     知(渝人社发﹝2015﹞156            计入营业外收入
     金
                                      号);2.重庆市北碚区失业
                                      保险稳岗补贴公示名单
                                      关于下达 2014 年度中小企
                                      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
     2014 年科技创
13                     150,000.00     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的通知           计入营业外收入
     新专项奖励
                                      (渝中小企﹝2014﹞211
                                      号)
                                      关于 2015 年常州市实施“三
                                      位一体”发展战略促进工业
     企业转型升级专
14                     700,000.00     企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区配           计入营业外收入
     项资金
                                      套资金的请示(坛经信发
                                      ﹝2016﹞32 号)
                                      关于印发《高县招商引资优
     政府扶持基金补
15                     110,736.00     惠政策(试行)》的通知(高         计入营业外收入
     贴
                                      委办﹝2010﹞5 号)
                                      1.关于组织参加 2015(非洲)
                                      中国商品技术与服务展并考
     2015 年(非洲)                  察非洲市场的通知(渝外经
16   中国商品技术与     44,200.00     贸发﹝2015﹞55 号);2.关          计入营业外收入
     服务展补贴                       于“2015(非洲)中国商品技
                                      术与服务展”的补贴情况说
                                      明
                                      关于促进全市高新技术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奖
17                     100,000.00     发展的意见(仙政发                 计入营业外收入
     励资金
                                      ﹝2011﹞23 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科技创
                                      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高新技术企业奖
18                      60,000.00     的暂行规定(修订)》的通           计入营业外收入
     励资金
                                      知(十开管发﹝2014﹞15
                                      号)
     童家溪镇 2015                    关于表彰奖励 2015 年度优
19                      21,000.00                                        计入营业外收入
     年纳税大户奖励                   秀企业的决定(童委发


                                        5-5-32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
        具体内容      金额(元)                文件依据                      会计处理
号
                                     ﹝2016﹞2 号)
                                     1.关于申报北碚区 2015 年小
                                     企业扶持资金的通知(碚经
                                     信﹝2015﹞123 号);
     2015 年小企业
20                     47,656.07     2.关于公示北碚区 2015 年小 计入营业外收入
     扶持资金
                                     企业扶持资金拟支持企业复
                                     审通过名单的通知(碚经信
                                     ﹝2016﹞68 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外经贸企
     2015 年度出口
                                     业技术改造及新产品研发资
21   企业技改研发资    70,000.00                                计入营业外收入
                                     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外
     助
                                     经贸发﹝2007﹞416 号)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
     中小企业国际市
22                    103,500.00     开拓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计入营业外收入
     场开拓资金补助
                                     知(渝财企﹝2010﹞492 号)
     2016 年平台多
                                     关于开展 2015 年专利资助
     段式焙烧炉等 7
23                     15,100.00     奖励工作的通知(碚科委发 计入营业外收入
     件专利区级专利
                                     ﹝2016﹞1 号)
     补助
                                     关于下达 2016 年重庆市产
     2016 年重庆市
                                     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预算
24   产业技术创新奖   100,000.00                                        计入营业外收入
                                     (拨款)的通知(渝财产业
     励资金
                                     ﹝2016﹞308 号)
                                     关于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
     2013 年高新技                   级创新型企业实施财政奖励
25                     12,700.00                                        计入营业外收入
     术企业奖励资金                  有关事项的通知(渝财企
                                     ﹝2011﹞169 号)
                                     重庆市对企业新产品开发实
     2013 年度新产
26                    401,500.00     行优惠扶持政策实施办法             计入营业外收入
     品财政补贴
                                     (渝办发﹝2011﹞74 号)
     2015 年度新型                   关于表彰 2015 年度新型工
27   工业化优秀企业   100,000.00     业化优秀企业的决定(十政           计入营业外收入
     奖励                            发﹝2016﹞17 号)
                                     关于申报 2016 年度稳岗补
     企业稳岗补贴资
28                     28,200.00     贴的通知(十人社函                 计入营业外收入
     金
                                     ﹝2016﹞65 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专项
     企业招用就业困
29                     13,004.64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           计入营业外收入
     难人员社保补贴
                                     财社规﹝2011﹞19 号)
30   企业稳岗补贴资    1,200.00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           计入营业外收入

                                       5-5-33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
          具体内容    金额(元)                 文件依据                      会计处理
号
     金                               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成
                                      府发﹝2015﹞27 号)
                                      关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
     企业稳岗补贴资
31                     17,516.22      稳岗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入营业外收入
     金
                                      (成人社发﹝2015﹞31 号)
                                      关于 2013-2015 年度通辽市
32   技术推广奖金      30,000.00      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通政 计入营业外收入
                                      发﹝2016﹞104 号)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
                                                  10,135,424.29
补助小计
                                      关于给予重庆长江造型材料
     基础设施建设专                   (集团)仙桃有限公司基础
33                     942,174.00                              计入资本公积
     项补贴                           设施建设专项补贴的函(毛
                                      政函﹝2016﹞113 号)


           4.2017 年 1-6 月政府补助的具体内容及依据

序
          具体内容    金额(元)                 文件依据                      会计处理
号
                                      关于加快实施主城区第四批   收到政府补助计入
     环保搬迁企业政                   环境污染安全隐患重点企业   递延收益,每年按资
 1                    1,876,385.09
     府补助资金                       搬迁工作的通知(渝办发     产使用年限摊销计
                                      ﹝2008﹞82 号)            入营业外收入
                                                                 2010 年收到专项资
                                                                 金 700 万元、2015
     再生砂生产线清                   关于下达 2010 年度清洁生 年收到专项资金
 2   洁生产改造项目    615,506.03     产专项资金的通知(渝财企 200 万元均计入递
     补贴                             ﹝2010﹞337 号)           延收益,每年按资产
                                                                 使用年限摊销计入
                                                                 营业外收入
                                                                 2010 年收到扶持资
                                      关于“覆膜砂生产线”项目的 金 46 万元计入递延
     覆膜砂生产线科
 3                     23,000.00      立项批复(郫科计﹝2009﹞ 收益,每年按资产使
     技扶持资金
                                      29 号)                    用年限摊销计入营
                                                                 业外收入
                                                                 2012 年收到扶持资
                                      关于“覆膜砂生产线”项目的 金 56 万元计入递延
     覆膜砂生产线科
 4                     35,000.00      立项批复(郫科计﹝2012﹞ 收益,每年按资产使
     技扶持资金
                                      35 号)                    用年限摊销计入营
                                                                 业外收入

                                        5-5-34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
        具体内容      金额(元)                 文件依据                      会计处理
号
                                                                 2014 年收到扶持资
                                      关于“覆膜砂生产线”项目的 金 19 万元计入递延
     覆膜砂生产线科
5                      13,571.43      立项批复(郫科计﹝2013﹞ 收益,每年按资产使
     技扶持资金
                                      21 号)                    用年限摊销计入营
                                                                 业外收入
                                                                 2010 年收到扶持资
     8T 铸造废砂再                    关于“8T 铸造废砂再生设备 金 57 万元计入递延
6    生设备研究科技    28,500.00      的研究”项目的立项批复(郫 收益,每年按资产使
     扶持资金                         科计﹝2010﹞16 号)        用年限摊销计入营
                                                                 业外收入
                                                                 2008 年收到扶持资
     铸造废砂再生设                   关于“铸造废砂再生设备的   金 30.90 万元计入递
7    备的研发科技扶    15,450.00      研发”项目的立项批复(郫科 延收益,每年按资产
     持资金                           计﹝2008﹞43 号)          使用年限摊销计入
                                                                 营业外收入
                                      税务事项通知书(十经国税
     福利企业增值税
8                     1,068,200.00    通﹝2017﹞1280 号、1428    计入其他收益
     退税收入
                                      号、2267 号)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
     中小企业国际市
9                     172,000.00      开拓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计入其他收益
     场开拓资金
                                      知(渝财企﹝2010﹞492 号)
                                      关于拨付 2015 年度成都市
                                      新增上规模企业奖励资金的
10   上规模企业奖金   100,000.00                                 计入营业外收入
                                      通知(成财企﹝2016﹞95
                                      号)
                                      关于表彰 2016 年度先进单
     纳税先进单位奖
11                     30,000.00      位及先进个人的决定(十开 计入营业外收入
     励
                                      发﹝2017﹞1 号)
                                      关于表彰 2016 年度工业转
     2016 年度优秀
12                     10,000.00      型升级优秀企业的决定(十 计入营业外收入
     企业奖励
                                      政发﹝2017﹞4 号)
                                      关于表彰 2016 年度工作先
13   纳税大户奖金      10,000.00      进单位和个人的决定(毛发 计入营业外收入
                                      ﹝2017﹞3 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稳
     2017 年企业稳                    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4                     54,557.00                                 计入其他收益
     岗补贴资金                       (渝人社发﹝2015﹞156
                                      号)
                                      关于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培训
15   稳岗补贴          12,000.00                                 计入其他收益
                                      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办法(鄂

                                        5-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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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
        具体内容      金额(元)                文件依据                      会计处理
号
                                     人社规﹝2013﹞2 号)
                                     关于下达 2017 年重庆市知
     知识产权专项资                  识产权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的
16                     50,000.00                              计入其他收益
     金                              通知(渝知发﹝2017﹞27
                                     号)
                                     关于印发童家溪镇扶持鼓励
17   企业发展补贴      21,000.00                              计入其他收益
                                     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
                                                  4,135,169.55
补助小计
                                     关于给予重庆长江造型材料
     基础设施建设专                  (集团)仙桃有限公司专项
18                    638,140.09                              计入资本公积
     项补贴                          补贴的函(毛政函﹝2017﹞
                                     96 号)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的各级政府补助
     均为有权部门的批准,有明确依据,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补充反馈问题 5: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报告期内的规范运营情况,是否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遭受相关部门
     行政处罚的情形,发表核查意见。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管理制度以
     及内部控制制度,并且对其财务内部控制进行了穿行测试,查阅了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属地各主管部门网站、对相关主管部门进行了实地
     访谈,查阅了主管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获取了相关政府主管
     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检索了中国裁判文书网、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住
     所地相关法院官方网站,对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内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
     审﹝2016﹞8-238 号、﹝2016﹞8-280 号、﹝2017﹞8-238 号、﹝2017﹞
     8-309 号《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
     鉴证报告》,上述鉴证报告认为“发行人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

                                       5-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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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及相关规定于报告期各期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核查结果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规范运营。尽管母公司及后旗长江存在受到行政
处罚的情形,但均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一)母公司

    报告期内,母公司存在一起因违法建设行为而被重庆市规划局北
碚区分局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2014 年 4 月 10 日,重庆市规划局北碚区分局下发查处违法建设
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规罚北碚字﹝2014﹞第 0016 号),对发行
人在北碚区童家溪镇建设铸造废砂再生资源化暨环保搬迁技术改造
项目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行为处以 39.11 万元的
罚款。决定书认为“违法建设行为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
施影响的情形(情节较轻微)”。

    2015 年 4 月 10 日,重庆市规划局北碚区分局出具《证明》:“对
我局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渝规罚北碚字﹝2014﹞第 0016 号)
的一般违法行为现已得到纠正,违法影响已消除。”

    因此,发行人该起违法建设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后旗长江

    报告期内,后旗长江存在两起因安全生产事故而被科左后旗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况。

    1.科左后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 2014 年 7 月对后旗长江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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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安监监管罚告﹝2014﹞
6 号,对发生一起死亡一人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 10 万元罚款的处罚。
对后旗长江法定代表人熊鹰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安监管罚告
﹝2014﹞7 号书,因前述事故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2.科左后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 2015 年 2 月对后旗长江下发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安监监管罚告﹝2015﹞
4 号,对导致死亡一人的安全事故的发生处以 35 万元罚款的处罚。
对后旗长江法定代表人熊鹰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安监管罚告
﹝2015﹞1 号书,因前述事故处以 1.62 万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15 年 3 月 24 日,后旗长江取得科左后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出具的证明,2014 年 7 月对后旗长江下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
政处罚告知书(后)安监监管罚告﹝2014﹞6 号,2015 年 2 月对后旗
长江下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安监监管罚告
﹝2015﹞4 号,针对以上处罚后旗长江已缴纳罚款,且以上行为不属
于重大违法行为;另,根据科左后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
熊鹰先生受到的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因此,后旗长江受到的上述两起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规范运营,
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报告期内母公司发生过违法建设行为,子公
司后旗长江曾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两者均受到过当地主管行政部门
的行政处罚,但上述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出具证明,上
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
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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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五份。

   (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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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本页无正文,为《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
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
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签署页)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刘      志     强

负责人:

           王    蕾                      经办律师:

                                                           梅      映     雪




                                                  二〇一七年            月     日




                                5-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