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中国-重庆 二零一六年五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3 第三章 股份..................................................................................................................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8 第一节 股东...........................................................................................................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4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5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7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20 第五章 董事会............................................................................................................ 25 第一节 董事......................................................................................................... 25 第二节 独立董事................................................................................................. 28 第三节 董事会..................................................................................................... 30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6 第七章 监事会............................................................................................................ 38 第一节 监事......................................................................................................... 38 第二节 监事会..................................................................................................... 38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40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40 第二节 内部审计................................................................................................. 45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5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45 第一节 通知......................................................................................................... 45 第二节 公告......................................................................................................... 46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7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7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48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50 第十二章 附则............................................................................................................ 50 6-4-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在重庆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91500109203237470J,长 江有限原有的权利义务均由公司承继。 第三条 公司于【核准日期】经【核准机关全称】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于【上市时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注册名称: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Chongqing Changjiang River Moulding Material (Group) Co., Ltd. 中文简称:长江材料 第四条 公司住所: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镇五星中路 6 号 邮政编码:400709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1,649,410 元。 第六条 营业期限: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6-4-2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 第十一条 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国家有关职能部 门的监督,依法纳税。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市场为导向,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依 靠科技进步和产品应用创新,为客户创造价值,为股东带来回报,履行社会责任。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销售覆膜砂、无机粘结剂、 压裂支撑剂、铸造辅助材料、石英砂、陶粒、防锈剂;生产、销售机械设备及零 件;铸造废砂回收、处理;再生砂销售;货物进出口; [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 行政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 批准后方可经营]。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用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6-4-3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由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以截止 2012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按一定比例折股整体变更设立,公司发起人以其所持有的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认购全部发行的 58,089,890 股普通股股票。 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及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认购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 1 熊 鹰 27,221,930 46.8617 2 熊 杰 22,368,730 38.5071 3 苏州天瑶钟山九鼎投资中 3,630,620 6.2500 心(有限合伙) 4 苏州天枢钟山九鼎投资中 2,759,270 4.7500 心(有限合伙) 5 曹科富 103,520 0.1782 6 周立峰 100,000 0.1722 7 谢昭强 93,360 0.1607 8 吴朝君 92,460 0.1592 9 韩 跃 88,690 0.1527 10 潘启贤 85,690 0.1475 11 姚武李 82,100 0.1413 12 徐罗清 78,120 0.1345 13 赵 辉 74,880 0.1289 14 王 均 72,110 0.1241 15 姚 云 66,050 0.1137 16 熊 伟 60,440 0.1041 17 陈 庆 51,900 0.0893 18 龙宝艳 50,140 0.0863 19 印 瑜 47,120 0.0811 20 洪 毅 46,940 0.0808 21 何博思 46,760 0.0805 22 蒋安梅 46,440 0.0799 23 孙伟民 46,260 0.0796 24 谢昭明 43,730 0.0753 6-4-4 25 张海和 38,850 0.0669 26 江世学 37,910 0.0653 27 张帮琴 37,910 0.0653 28 曹科京 37,650 0.0648 29 周必均 35,880 0.0618 30 周高胜 32,040 0.0552 31 万 波 31,820 0.0548 32 官 波 31,680 0.0545 33 刘茂兰 30,460 0.0524 34 李 彦 29,650 0.0510 35 彭 建 29,330 0.0505 36 陈秋庆 28,660 0.0493 37 杨光梅 28,430 0.0489 38 周 宇 28,160 0.0485 39 蔡 颖 27,620 0.0476 40 王丽峰 27,530 0.0474 41 陈 林 26,130 0.0450 42 陈 建 25,680 0.0442 43 蒋 蓥 24,910 0.0429 44 邓 平 23,780 0.0409 45 杜 均 22,880 0.0394 46 胡崇智 22,740 0.0392 47 杨代东 21,390 0.0368 48 徐 彬 20,300 0.0349 49 兰顺富 15,620 0.0269 50 陈国民 15,620 0.0269 合 计 58,089,890 100.00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1,649,410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61,649,41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6-4-5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6-4-6 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 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 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上市后,各发起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届时相 关有效的法律法规及所作股份转让限制的承诺。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 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6-4-7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 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股东名册包括以下内容: (一)股东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6-4-8 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6-4-9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积极采取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 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公司不得无偿向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 者其他资产;不得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向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 或者其他资产;不得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 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或 者无正当理由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不得无正当理由放弃对股东及其关联 方的债权或承担股东及其关联方的债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 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6-4-10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下列对外担保行为时,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6-4-11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七)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八)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本条第(六)项所述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 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 款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 订许可协议以及发生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董 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事项; (二)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6-4-12 (三)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涉及前述(二)到(六)款所述指标,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 项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确定是否应该经过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 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 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6-4-13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 明确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证券监管 机构认可或要求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 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6-4-14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6-4-15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书面方式(公司上市后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书面方式(公司 上市后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6-4-16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6-4-17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公司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 6-4-18 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 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 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 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大会批准。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6-4-19 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如有)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6-4-20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 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 股权激励计划;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6-4-21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的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 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 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应当主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如关联股 东未主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大会主持人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 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过半数通 过;形成特别决议,必须由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 2/3 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回避表决的,有关该关联事项 的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6-4-22 (一)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依据法律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选举表决;由监事会主席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 选人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事会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选举表决; (二)持有或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或向监事会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 和条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董事会、监 事会应当将上述股东提出的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 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四)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 主选举产生; (五)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董事、监事时,对得票数超过出席会议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非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决定是否当选;得票不足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监事候选人不得当选。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 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 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证券交易所对相关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 事、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表决。 公司股东大会就选举或者更换股东代表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进行 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6-4-23 累积投票制的操作细则如下: (一)公司股东在选举董事、监事(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时所拥有 的表决总票数,等于其所拥有的股份数乘以应当选董事、监事(指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监事)人数之积; (二)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投向一个董事、监事(指非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向数名董事、监事(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监事)候选人,但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表决总票数。 为保证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应该分 开选举。 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6-4-24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 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 该次股东大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6-4-25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6-4-26 存储;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6-4-27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 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 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 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〇四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 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所属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的董事。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 1/3 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财务或会计专 6-4-28 业人士。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 年。 第一百〇八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 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公司最 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 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1/2 以上同意。 第一百〇九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五)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 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 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6-4-29 (六)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 运作状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每 名独立董事应作出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 换。 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 未能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 事任职到期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董事会成员的 1/3 时,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履行职务,其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应制订独立董事制度,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公司应 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 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第三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6-4-30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 设董事长 1 人,不设副董事长,独立董事 3 人。 根据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董事会可以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 等专门委员会,并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中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6-4-31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该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 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 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 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以及发生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任一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 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6-4-32 (二)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进行资产处置(包括资产抵押、质押、置换 等)的权限为: 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任一标准的资产处置 事项。 (三)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外担保的权限为: 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的对外担保事项。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应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2/3 以上审议同意。 (四)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 司投资等)的权限为: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未达到上述规定的任一标准的其他对外事项,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批准,报 董事会备案。 (五)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关联交易的权限为: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及与关联法 6-4-33 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 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由董事会审议批准,但 关联交易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标准的,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四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董事长认为必要时,可以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书面送达、 信函、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通知时限:至少于会议召开 5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 事、监事及列席会议人员。若遇紧急事由,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 会议。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6-4-34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记名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电话 会议及其他通信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 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 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会会议可以电话会议形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只要与会董事能充 分进行交流,所有与会董事应被视为亲自出席会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 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对在表 决中投弃权票或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的董事,以及虽在讨论中明确提出异 6-4-35 议,但在表决中未投反对票的董事,仍应承担责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 (四)~(六)关于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6-4-36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经理制定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在其他有关规定中规定副经理的任免 程序、副经理与经理的关系,副经理的职权。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 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任期届满前,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 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 资料管理,以及办理董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财务总监。公司财务总监由公司总经理提名并由董 6-4-37 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财务总监对董事会、总经理负责。 第一百四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 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6-4-38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 事 1 名。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监事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 表的比例不低于 1/3。非职工代表监事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 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 1 名,不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6-4-39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为章程的附 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度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年度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 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 会计财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6-4-40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根据自身的财务结构、盈利能力和未来 的投资、融资发展规划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利润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 性;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 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 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 6-4-41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分配股 利。现金方式优先于股票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 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当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 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或 股利分配。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 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 分红。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支出除外)发生,公司 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最近三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下列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超过 10,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的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 现金支出须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2、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若公司业绩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3、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的现金分红比例 6-4-42 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 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 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利 润分配方案。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详细分析及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以及社会融资环境、社会融资成本、公司现金流量状况、资金支出计划等各项对 公司资金的收支有重大影响的相关因素,在此基础上合理、科学的拟定具体分红 方案。独立董事应在制定现金分红预案时发表明确意见。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 3、董事会通过分红方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召开涉及利润分配的 股东大会时,应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中小 股东参与股东大会及投票提供便利;召开股东大会时,应保障中小股东对利润分 配问题有充分的表达机会,对于中小股东关于利润分配的质询,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给予充分的解释与说明。 公司年度实现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说明未进行现金 分红的原因、资金使用规划及用途等,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6-4-43 4、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 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将通过多种途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 动平台等)听取、接受公众投资者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建议和监督。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将根据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生产经营状况的变化,并结合股东(特别 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有关利润分配政策 调整的议案应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全体董事过半数以 上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同时,公司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 事项进行专项说明:(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要求;(2) 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清晰;(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4)独立 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 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 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八)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处理 如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九)公司未来股利分配规划的编制程序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公司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制定未来的股利 分配规划,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且经监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6-4-44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 续聘。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送出; 6-4-45 (三) 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 定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 定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 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 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自该电子邮件信息首次进入受送 达方服务器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话方式送出的,以电话联系当日为 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范围内 选定一家或多家报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指定深圳交易所网站刊 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 第一百八十一条 董事会为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责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 负责信息披露相关事务。 6-4-46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指定报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指定报刊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指定报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6-4-47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二)、(四)、(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 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6-4-48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 内在指定报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6-4-49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 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 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〇一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〇二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 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百〇三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6-4-50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〇四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〇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第二百〇六条 本章程所称的“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百〇七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〇八条 公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〇九条 本章程经有权机关审批同意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上 市成功后生效,并办理工商备案手续。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 关规定执行。 6-4-51 6-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