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 (2021)泰律意字(长江材料)第﹝129﹞号 二〇二一年四月 重庆市渝北区财富大道 1 号财富金融中心 FFC36 楼,邮编:401121 Tahota Law Firm,36F,Fortune Financial Center No.1,Fortune Avenue, Yubei District Chongqing, P.R.China,401121 电话/Tel: 86-23-67887666 网址/Website: www.tahota.com 北京| 上海 | 重庆 | 深圳 | 成都 | 济南 | 昆明 | 贵阳 | 西安 | 拉萨 | 天津 | 太原 香港 | 华盛顿 | 首尔 | 釜山 | 悉尼 Beijing | Shanghai | Chongqing | Shenzhen | Chengdu | Jinan | Kunming | Guiyang | Xian | Lhasa | Tianjin | Taiyuan Hong Kong | Washington DC | Seoul | Busan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 目 录 释 义............................................................................................................................ 5 律 师 声 明.................................................................................................................. 6 正 文.............................................................................................................................. 7 一、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7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 7 三、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 7 四、发行人的设立 ................................................................................................. 11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11 六、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11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14 八、发行人的业务变化 ......................................................................................... 14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变化 ......................................................................... 15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的变化 ............................................................................. 23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36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46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 46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规范运作情况 ............................. 46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47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47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52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54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54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55 二十一、发行人劳动用工及社会保障 ................................................................. 60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62 二十三、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 62 第 1 页 共 63 页 2-3-1-1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 致: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接受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委托,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 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本所已于 2016 年 6 月 17 日出具了《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 法律意见书》和《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 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于 2016 年 9 月 8 日出具了《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 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第 2 页 共 63 页 2-3-1-2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 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17 年 3 月 13 日出具了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 见书(二)》,于 2017 年 9 月 15 日出具了《泰和泰(重庆)律师事 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于 2017 年 11 月 2 日出具了《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 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于 2017 年 11 月 13 日出具了《泰 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于 2018 年 3 月 12 日出具了《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于 2018 年 9 月 26 日出具了《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 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于 2019 年 3 月 25 日出具了《泰和泰 (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八)》,于 2019 年 9 月 9 日出具了《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九)》,于 2020 年 5 月 29 日出具了《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 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于 2020 年 9 月 24 日出具了《泰和泰 (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 一)》(上述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合称“补充法律意见”)。 第 3 页 共 63 页 2-3-1-3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票并上市的申请于 2017 年 11 月 14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中国证监会 《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2002﹞15 号文)等相关规定;以及,发行人聘请的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已对发行人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报表进行 了审计,并出具了编号为天健审﹝2021﹞8-115 号《审计报告》。如 无特殊说明,本所律师根据发行人 2020 年 6 月 30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之间有关事项发生的变化情况进行进一步查证的基础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 4 页 共 63 页 2-3-1-4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 释 义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左栏中的术语 或简称对应右栏中的含义或全称: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A 报告期 指 股股票并上市披露的会计报表报告期,即 2018 年度、2019 年 度、2020 年度 苏州天瑶 指 苏州天瑶钟山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苏州天枢 指 苏州天枢钟山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天瑶创业 指 苏州天瑶钟山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天枢创业 指 苏州天枢钟山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嘉兴富海 指 嘉兴富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湖北鼎联 指 湖北鼎联科技有限公司 元 指 如无特殊说明,均指人民币“元” 注: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 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除上述释义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中的其他简称和词语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其补充 法律意见具有相同含义。 第 5 页 共 63 页 2-3-1-5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 律 师 声 明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其补充法律意 见所依据事实的基础上,就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事实进行了补 充调查,取得了相关支持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发行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作了询问,取得了由发行人获取并向本所提 供的相关证明和文件。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其补 充法律意见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其 补充法律意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及其补充法律意见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有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为准。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其补充法律意见中发 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 发行并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中国证监 会,并依法对所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并上市之目的使用,未 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第 6 页 共 63 页 2-3-1-6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 正 文 一、 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经核查,发行人于 2020 年 4 月 3 日召开了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延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决议有效期, 且就本次发行并上市事宜对董事会作出的授权期限延长至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二十四个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并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及授 权,且发行人已对本次发行上市批准和授权的有效期进行延长,本次 发行并上市的内部批准和授权仍在有效期内,本次发行已通过证监会 第十七届发审委 2017 年第 44 次会议审核通过,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 核准和证券交易所的同意。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是依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仍符合《首发管理 办法》第八条之规定。 (二)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然具 备《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二条所述的本次发行并上 市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本次发行并上市仍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规定的相关 条件 第 7 页 共 63 页 2-3-1-7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 1.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然具备健 全且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 规定; 2.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编号为天健审﹝2021﹞8-115 号 《审计报告》1(以下简称“新《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8 年度、 2019 年度、2020 年度的净利润(合并)分别为人民币 92,408,794.76 元、104,063,269.72、119,523,374.54 元 2。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 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仍然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 款第(二)项之规定; 3.根据新《审计报告》和发行人承诺,发行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出具 的证明、发行人书面承诺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中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无重大违法行为,仍然符合《证券法》第十 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 4.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 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仍具备《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 “三/(一)”所述的《证券法》《公司法》规定的关于发行并上市的 其他相关条件。 (二)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工商档案、业务资质、资 产权属证明、重大合同等资料,并查询发行人所在地的工商、税收、 1 该《审计报告》审计的财务报表包括发行人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的合并 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2 根据新《审计报告》,发行人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合并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 为92,408,794.76元、104,063,269.72、119,582,172.50元。 第 8 页 共 63 页 2-3-1-8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 土地、环保、海关等行政部门网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的主体资格、独立性、规范性运行等方面仍符合《首发管理办 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2.发行人的财务与会计 (1)根据新《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的资产质量 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正常,符合《首发 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2)经核查,发行人已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保留结论的 《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1﹞8-116 号)(以下简称“《内 控报告》”),确认发行人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 定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3)经核查,发行人已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保留意见的 新《审计报告》(天健审﹝2021﹞8-115 号),确认发行人的财务报 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地反映了发行 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 三条之规定; (4)根据新《审计报告》《内控报告》和发行人承诺,发行人 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 计量和报告时保持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一 致的会计政策,未进行随意变更,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之规定; (5)根据新《审计报告》、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截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已完整披露关联方并按重要性原则恰 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 第 9 页 共 63 页 2-3-1-9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 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6)根据新《审计报告》,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首发 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条件: 1)发行人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 2)发行人最近 3 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 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 民币 3 亿元,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 3)发行人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符合《首 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 4)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 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符合《首发 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 5)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符合《首 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 (7)根据相关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发行人承诺,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发行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网站,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 行人未因违反税收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受到重大处罚; 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8)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新《审计报告》及发行人书面确 认,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 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第 10 页 共 63 页 2-3-1-10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 (9)根据新《审计报告》、发行人书面承诺,发行人申报文件 中不存在《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所规定的下列禁止性情形: 1)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其他重要信息; 2)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3)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会计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 凭证。 (10)根据新《审计报告》和发行人承诺,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 查,发行人不存在《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影响其持续盈利 能力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 行人仍具备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 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 中论述了发行人的设立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设立情况未发生变化。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工 商档案、业务资质、资产权属证明、重大合同等资料并查询发行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仍符合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独立性的要求,拥 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运营的能力。 六、 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 11 页 共 63 页 2-3-1-11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 中论述了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情况。经本所律 师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公司内部会议文件,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下列情况需要说明外,发行人的发起人、 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报告期内,发行人股东苏州天瑶和苏州天枢更名为天瑶创业、天 枢创业,苏州天瑶和苏州天枢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基金 管理人变更为嘉兴富海。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发 行人提供的工商变更资料、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等,苏州天 瑶和苏州天枢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已经完成 变更登记及备案工作。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长江材料的 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熊 鹰 20,416,448.00 33.1170 2 熊 杰 16,776,548.00 27.2128 3 熊 帆 6,805,482.00 11.0390 4 熊 寅 5,592,182.00 9.0709 苏州天瑶钟山创业投 5 3,630,620.00 5.8891 资中心(有限合伙) 6 Zhuang Xiong 3,380,893.00 5.4841 苏州天枢钟山创业投 7 2,759,270.00 4.4757 资中心(有限合伙) 舒惠宗等其他47位自 8 2,287,967.00 3.7111 然人股东 合计 61,649,410.00 100.0000 其中天瑶创业和天枢创业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基金 管理人变更后基本情况如下: (一)天瑶创业基本情况 名称 苏州天瑶钟山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注册资本 19,575 万元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第 12 页 共 63 页 2-3-1-12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 执行事务合伙人 嘉兴富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表:金赵亮) 住所 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 381 号商旅大厦 6 幢 1105 室 成立日期 2011 年 04 月 11 日 经营范围 创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 合伙人信息 包括嘉兴富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 36 名自然人 本次变更后,天瑶创业合伙人仍为 37 名,其中除普通合伙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已经由苏州九鼎变更为嘉兴富海,但其出资额 195 万 元(剩余出资额 117.62 万元)和出资比例 1.00%没有变化外,其余 36 名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及其出资份额均没有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 也同时变更为嘉兴富海。 (二)天枢创业基本情况 名称 苏州天枢钟山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注册资本 26,085 万元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嘉兴富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表:金赵亮) 住所 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 381 号商旅大厦 6 幢 1105 室 成立日期 2011 年 04 月 08 日 经营范围 创业投资 合伙人信息 包括嘉兴富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 42 名自然人 本次变更后,天枢创业合伙人仍为 43 名,其中除普通合伙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已经由苏州九鼎变更为嘉兴富海,但其出资额 260 万 元(剩余出资额 150.61 万元),出资占比 1.00%没有变化外,其余 42 名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及其出资份额均没有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 也同时变更为嘉兴富海。 (三)变更后的天瑶创业、天枢创业及其基金管理人备案情况 天瑶创业和天枢创业的原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苏州昆吾九鼎投 资中心(有限合伙),基金管理人均为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 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登记编号为 P1000487。2020 年 10 月,天瑶创 第 13 页 共 63 页 2-3-1-13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 业和天枢创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均变更为嘉兴富海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嘉兴富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 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登记编号为 P1061637。天瑶创业和天枢创 业在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前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 手续,基金编号分别为 SD1503 和 SD6262。本次执行事务合伙人变 更后,天瑶创业和天枢创业已于 2020 年 11 月完成备案变更手续。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其补充法律意 见中论述了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情况。经核查,除发行人原股东苏 州天瑶、苏州天枢更名为天瑶创业、天枢创业外(详见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六、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本总额及结构自前次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以来未 发生变化。 八、 发行人的业务变化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 中论述了发行人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相关批准或许可、域外经营、 业务变更、持续经营能力等相关情况。现将有关变化情况披露如下: 1.子公司经营范围变更 经核查,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子公司常州长 江的经营范围发生变更,变更情况如下: 第 14 页 共 63 页 2-3-1-14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 序 公司 变更前的经营范围 变更后的经营范围 号 名称 覆膜砂、再生砂、无机覆 覆膜砂、再生砂、无机覆膜砂、陶粒、石英砂、 膜砂、陶粒、石英砂、砂 砂芯的生产与销售;铸造辅助材料(不含危险 芯的生产与销售;铸造辅 化学品)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 助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 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常州 1 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 长江 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 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再生资源回收(除生 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加工(除依法须经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可开展经营活动) 活动)” 2.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 根据新《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合并后)占营业收入(合并后)的 比例分别为 86.33%、85.09%、83.12%,其主营业务为:铸造用硅砂、 覆膜砂和砂芯的研发、生产和销售;铸造废(旧)砂再生技术和设备 的研发生产;压裂支撑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仍然突出,且最近三年内 主要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变化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 中论述了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变化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子公司变化情况 1.湖北鼎联科技有限公司设立 2020 年 9 月 24 日,湖北鼎联科技有限公司由发行人全资控股公 司十堰长江持股 51%、永济市贝特电气机械有限公司持股 23%、山 第 15 页 共 63 页 2-3-1-15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 西铸鑫融智科技有限公司持股 12%、湖北晟正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持 股 9%、湖北博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持股 5%,共同发起设立。十堰 长江为湖北鼎联控股股东,具体信息如下: 名称 湖北鼎联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300MA49KK444W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住所 湖北省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神鹰 2 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 姬应渠 注册资本 36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20-09-24 营业期限 2020-09-24 至无固定期限 铸件生产及销售;铸造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推广、技术转让;铸造辅助材料、生产设备、检测仪 器制造、销售;液压传动系统零部件、汽车零部件、机车 零部件、机械设备零部件、机电零部件、航空器零部件的 经营范围 开发、生产、销售和技术咨询;普通机械设备维修;普通 机械设备、金属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钢 材销售;机械设备维修、检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 金属制品的销售。(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 许可后方可经营)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2.宁国长江造型材料有限公司设立 2021 年 3 月 5 日,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宁国长江造型材料有限公 司设立,由发行人持股 100%,具体信息如下: 名称 宁国长江造型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881MA2WR91H7F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安徽省宣城市宁国市宁国经济开发区河沥园区长虹路(开 法定住所 源耐磨内) 法定代表人 徐彬 注册资本 2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21-03-05 营业期限 2021-03-05 至无固定期限 覆膜砂、再生砂、无机覆膜砂生产与销售;石英砂、铸造 经营范围 辅助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的销售;资源再生利用技术 研发;再生资源(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与加工,从事 第 16 页 共 63 页 2-3-1-16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 货物或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 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二)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无新增情况。 另根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说明,其控制的凯米尔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已完成股权转让,具体情况如下: 2020 年 8 月 11 日,熊鹰、熊杰与重庆北泉食品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北泉食品”)签署《股转收购协议》,熊鹰、熊杰将其持有的凯 米尔股权转让给北泉食品,转让价格为凯米尔截至 2020 年 7 月 31 日 经核实后的净资产加 200 万元。转让标的为凯米尔及其持有的重庆威 尔福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长凯生态 40%的股权(重庆 净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不属于此次转让标的,交易双方另签订补充合 作协议)。转让价款分三期支付,第一期为协议生效后北泉食品向熊 鹰、熊杰支付人民币 2,000 万元转让款,北泉食品进场开展尽职调查; 第二期为双方共同核实净资产后确定协议最终成交金额,待熊鹰、熊 杰配合北泉食品办理工商变更,北泉食品完整接收凯米尔所有权益 后,北泉食品完全实质接管完成,北泉食品在 5 个工作日内向熊鹰、 熊杰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人民币 500 万元;剩余款项(协议最终成交 金额减去前期支付的 2,500 万元转让款)作为凯米尔应付账款和应收 账款保证金,在工商变更办理完毕之日起 3 个月后,无争议债权债务, 北泉食品在 5 个工作日内向熊鹰、熊杰支付剩余款项。 2020 年 9 月,实际控制人已将持有的凯米尔 100%的股权全部转 让给北泉食品,并于 2020 年 9 月 20 日完成交易过户和工商登记变更 手续,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熊鹰和熊杰不再持有凯米尔 第 17 页 共 63 页 2-3-1-17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 100%股权。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 书中披露了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中披露的情况一致,未发生变化。根 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除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 见披露的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外,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投资情况及 兼职情况更新如下: 1.对外投资情况 注册资本 持股比例 序号 姓名 公司任职 对外投资企业 (万元) (%) 1 熊鹰 副董事长 长凯生态 200 15.00 北京唯诚万信矿山机械销售 2 李边卓 独立董事 1,000 1.50 有限公司 江西省五斗江辅导学校有限 3 杨安富 独立董事 300 15.00 公司 4 胡耘通 独立董事 重庆麦之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10 2.00 重庆永安信九方投资中心(有 5 吴长松 副总经理 12,800 2.34 限合伙) 2.对外兼职情况 姓 担任公 兼职单位与公司的 兼职单位 兼职职务 名 司职务 关联关系 成都长江 董事长 公司全资子公司 大邑长江 执行董事 公司全资孙公司 熊 董事长 宜宾长江 执行董事 公司全资子公司 鹰 控股股东控制的公 长凯生态 副董事长 司 熊 董事、总 大邑长江 监 事 公司全资孙公司 第 18 页 共 63 页 2-3-1-18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 姓 担任公 兼职单位与公司的 兼职单位 兼职职务 名 司职务 关联关系 杰 经理 常州长江 执行董事 公司全资子公司 仙桃长江 执行董事 公司全资子公司 长凯生态 董事 控股股东参股公司 湖北鼎联 董事 公司控股孙公司 中国循环经济协会 副会长 独立董事任职单位 北京唯诚万信矿山机械销售有 执行董 独立董事对外投资 李 限公司 事、经理 单位、任职单位 独立董 边 中国绿色供应链联盟 专家委员 独立董事任职单位 事 卓 中国石油大学环境学院 客座教授 独立董事任职单位 环境科学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 委员 独立董事任职单位 民建北京市委资源环境委员会 副主任 独立董事任职单位 杨 重庆工商大学 副教授 独立董事任职单位 独立董 安 事 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任职单位 富 西南政法大学 教授 独立董事任职单位 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兼职律师 独立董事任职单位 胡 共青城麦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 独立董事任职单位 独立董 耘 事 重庆康田置业(集团)有限公 通 外部董事 独立董事任职单位 司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任职单位 吴 昆山长江 执行董事 公司全资子公司 副总经 长 理 济南长江 执行董事 公司全资子公司 松 周 副总经 铜梁长江 执行董事 公司全资子公司 立 理、董事 峰 会秘书 湖北鼎联 董事 公司控股孙公司 曹 副总经 重庆北碚乡镇企业发展有限公 科 董事 高管任职单位 理 司 富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发行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或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除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 第 19 页 共 63 页 2-3-1-19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 律意见披露的报告期内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具有关联关 系的企业(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更新如下: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董事长熊鹰持股 15%并担任副董事长的有限 长凯生态 公司 长凯生态 总经理熊杰担任董事的有限公司 威尔福 董事长熊鹰报告期内曾间接控股的有限公司 总经理熊杰报告期内曾担任执行董事的有限 威尔福 公司 凯米尔 董事长熊鹰报告期内曾实际控制的有限公司 总经理熊杰报告期内曾担任执行董事的有限 凯米尔 公司 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杨安富担任独立董事的有限公司 江西省五斗江辅导学校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杨安富持股 15%的有限公司 重庆麦之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胡耘通持股 2%的有限公司 共青城麦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胡耘通担任监事的有限公司 重庆康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胡耘通担任外部董事的有限公司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担任独立董事的有限公司 北京唯诚万信矿山机械销售有限 独立董事李边卓持股 1.5%并担任执行董事、 公司 经理兼法定代表人的有限公司 重庆北碚乡镇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曹科富担任董事的有限公司 重庆澈境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熊帆持有 60%股权的有限公司 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熊帆持股 11.25% 重庆中吉达净朗环保科技有限公 并担任董事的有限公司 司 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熊寅持股 9%并 担任监事长的有限公司 (五)新增关联交易 根据新《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除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披露 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事项外,根据新《审计报告》及发行人 出具的书面确认,自 2020 年 6 月 30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 人新增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第 20 页 共 63 页 2-3-1-20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 1. 关联担保 自 2020 年 6 月 30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新增关联担 保情况如下: 担保是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 担保到期 否已经 备 序号 担保方 (万元) 日 日 履行完 注 毕 1 熊鹰、熊杰 900.00 2020/7/7 2021/1/7 是 - 2 熊鹰、熊杰 500.00 2020/7/21 2021/1/21 是 - 3 熊鹰、熊杰 600.00 2020/9/2 2021/3/2 是 - 4 熊鹰、熊杰 650.00 2020/12/11 2021/6/11 否 - 注:上述 1-4 项新增担保均系基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熊鹰、熊杰分 别与光大银行于 2020 年 3 月 24 日签订的编号为“南 20026”《最高额保证合同》 发生。2020 年 3 月 24 日,发行人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签订编 号为“南 20026”的《综合授信协议》,协议载明授信额度为人民币 4,000 万元, 授信期限为 2020 年 4 月 30 日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同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熊鹰、熊杰分别与光大银行签订编号为“南 20026”《最高额保证合同》, 为发行人签署的前述编号为“南 20026”《综合授信协议》及其具体授信业务合同 或协议项下所发生的债务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 届满之日起两年。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 1-3 项新增担保已履行 完毕。上述第 4 项由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熊鹰、熊杰实际提供担保的余额为 800 万元,其中 150 万元因系出票人向发行人子公司青川九晟开具,因此,合并抵消 后审计口径担保金额为 650 万元。 2.出售商品和提供劳务 序号 交易对方 交易金额(元) 交易内容 关联关系 1 207,646.25 销售水电气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2 凯米尔 报告期内曾实际控 66,882.13 房屋租金等 制的其他企业 第 21 页 共 63 页 2-3-1-21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 3.关联采购和接受劳务 序号 交易对方 交易金额(元) 交易内容 关联关系 253,245.14 采购货物 28,907.16 劳务费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1 凯米尔 报告期内曾实际控 13,333.33 房屋租金 制的其他企业 655.35 采购水电费 4.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序号 交易对方 交易金额(元) 1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5,842,486.13 5.关联方应付账款 序号 交易对方 交易金额(元) 关联关系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曾实际控 1 凯米尔 13,988.68 制的其他企业 (六)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交易时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主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发行人独立 董事就上述关联交易审议程序的合法性和交易的公允性发表了独立 意见,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均为公允、合法,不存在任 何争议或纠纷,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独立董事所发表的意见等相关文件,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内部决议程序,上述关联交易均为公允、 合法,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纠纷,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 形。 除上述关联交易外,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无其他重 第 22 页 共 63 页 2-3-1-22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 大关联交易。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的变化 (一)土地使用权及房产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 中披露了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提供的资 料,发行人土地使用权及房产变化情况如下: 1. 铜梁长江 (1)铜梁长江取得了编号为“渝(2021)铜梁区不动产权第 000137463 号”不动产权证,不动产位于铜梁区蒲吕街道产业大道 32 号,共有宗地面积为 30,701.9 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为 11,582.05 平 方米,取得方式为出让,用途为工业用地/工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使用期限至 2067 年 10 月 11 日。 (2)铜梁长江取得了编号为“渝(2021)铜梁区不动产权第 000138145 号”不动产权证,不动产位于铜梁区蒲吕街道产业大道 32 号,共有宗地面积为 30,701.9 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为 1,312.20 平方 米,取得方式为出让,用途为工业用地/工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期 限至 2067 年 10 月 11 日。 (3)铜梁长江取得了编号为“渝(2021)铜梁区不动产权第 000207811 号”不动产权证,不动产位于铜梁区蒲吕街道产业大道 32 号,共有宗地面积为 30,701.9 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为 1,202.84 平方 米,取得方式为出让,用途为工业用地/办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期 限至 2067 年 10 月 11 日。 (4)铜梁长江取得了编号为“渝(2021)铜梁区不动产权第 第 23 页 共 63 页 2-3-1-23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 000138557 号”不动产权证,不动产位于铜梁区蒲吕街道产业大道 32 号,共有宗地面积为 30,701.9 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为 1,093.84 平方 米,取得方式为出让,用途为工业用地/工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期 限至 2067 年 10 月 11 日。 2. 十堰长江 (1)十堰长江取得了编号为“鄂(2021)谷城县不动产权第 0000199 号”不动产权证,不动产位于谷城县城关镇北辰大道 1 号光 彩产业城 40 幢一单元 1006 公寓,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29.18 平方米, 房屋建筑面积为 70.71 平方米,权利性质为出让/市场化商品房,用途 为商服用地/商业服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期限至 2053 年 3 月 28 日。 (2)十堰长江取得了编号为“鄂(2021)谷城县不动产权第 0000200 号”不动产权证,不动产位于谷城县城关镇北辰大道 1 号光 彩产业城 40 幢二单元 1805 公寓,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35.18 平方米, 房屋建筑面积为 86.50 平方米,权利性质为出让/市场化商品房,用途 为商服用地/商业服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期限至 2053 年 3 月 28 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尚在办理权属登记的房产 情况如下: 序号 权利人 用途 房产坐落 1 后旗长江 厂房 科左后旗甘旗卡镇甘金北线南侧 2 仙桃长江 厂房 仙桃长江厂区 除上述披露情况外,发行人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无其他变化。 (二)商标、专利、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的变化情况 第 24 页 共 63 页 2-3-1-24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 1.专利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 人专利情况更新如下: 专利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类型 权利期限 权人 母公 硅酸盐无机粘结剂砂射 2012.08.27- 1 201220427205.4 实用新型 司 芯机 2022.08.26 母公 一种全逆流热交换两段 2011.01.18- 2 201110020516.9 发明 司 式铸造废砂焙烧炉 2031.01.17 母公 一种热法再生焙烧炉的 2012.10.10- 3 201220516801.X 实用新型 司 配气结构 2022.10.09 一种树脂覆膜砂制芯固 母公 2012.08.27- 4 化过程中废气的检测装 201220427306.1 实用新型 司 2022.08.26 置 母公 一种用于制备树脂覆膜 2012.08.27- 5 201220427424.2 实用新型 司 砂的循环水过滤装置 2022.08.26 母公 铸造用硅酸盐无机粘结 2012.08.27- 6 201210307320.2 发明 司 剂及制备方法 2032.08.26 母公 2013.06.21- 7 保温炉盖 201320357277.0 实用新型 司 2023.06.20 母公 2014.04.22- 8 具有降温功能的射砂嘴 201420196607.7 实用新型 司 2024.04.21 母公 2014.04.22- 9 具有降温功能的射芯机 201420196911.1 实用新型 司 2024.04.21 母公 2013.06.09- 10 炉温控制系统 201320333600.0 实用新型 司 2023.06.08 母公 气动涂料搅拌自动控制 2014.04.22- 11 201420196778.X 实用新型 司 装置 2024.04.21 母公 2013.06.24- 12 气缸润滑系统 201320363392.9 实用新型 司 2023.06.23 母公 2013.06.24- 13 气缸润滑系统 201310252370.X 发明 司 2033.06.23 母公 2013.06.06- 14 燃烧控制系统 201320323923.1 实用新型 司 2023.06.05 母公 2014.04.22- 15 热风装置 201420196614.7 实用新型 司 2024.04.21 母公 2014.04.22- 16 热风装置控制系统 201410162244.X 发明 司 2034.04.21 母公 2014.04.22- 17 热风装置喷气结构 201420196613.2 实用新型 司 2024.04.21 第 25 页 共 63 页 2-3-1-25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 专利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类型 权利期限 权人 母公 2014.04.22- 18 射砂板超声冷却装置 201420196612.8 实用新型 司 2024.04.21 母公 2014.04.22- 19 射芯机射板水冷系统 201420196776.0 实用新型 司 2024.04.21 母公 2013.06.20- 20 湿型砂的射砂机构 201310246156.3 发明 司 2033.06.19 母公 用于连接两段式焙烧炉 2013.06.09- 21 201320333448.6 实用新型 司 的柔性结构 2023.06.08 母公 2013.06.24- 22 铸造废砂再生减震装置 201310252391.1 发明 司 2033.06.23 母公 铸造废砂专用预热干燥 2013.06.24- 23 201320363468.8 实用新型 司 塔 2023.06.23 母公 2013.06.20- 24 自动压力平衡调节装置 201320355329.0 实用新型 司 2023.06.19 处理制备树脂覆膜砂产 母公 2012.08.27- 25 生的水蒸汽、粉尘及废 201210307375.3 发明 司 2032.08.26 气的方法 母公 2013.06.09- 26 平台多段式焙烧炉 201310229880.5 发明 司 2033.06.08 母公 型砂水基粘结剂超声破 2014.12.31- 27 201420863053.1 实用新型 司 碎装置 2024.12.30 母公 一种铸造热芯盒砂型或 2015.01.05- 28 201510002440.5 发明 司 砂芯用热粘胶 2035.01.04 一种具有高流动性的磷 母公 2016.05.20- 29 酸盐无机粘结剂砂及其 201610339000.3 发明 司 2036.05.19 制备方法 母公 自悬浮支撑剂悬浮性能 2016.08.30- 30 201610760881.6 发明 司 检测方法 2036.08.29 母公 自悬浮支撑剂悬浮性能 2016.08.30- 31 201610761394.1 发明 司 检测仪器 2036.08.29 母公 低密度覆膜陶粒支撑剂 2016.08.05- 32 201610638992.X 发明 司 及其制备方法 2036.08.04 母公 一种高温熔体树脂加料 2018.06.26- 33 201820997647.X 实用新型 司 装置 2028.06.25 母公 2018.06.26- 34 固态树脂定量加料装置 201820997659.2 实用新型 司 2028.06.25 母公 铸造废砂再生炉均匀送 2013.06.24- 35 201320363329.5 实用新型 司 风装置 2023.06.23 母公 型砂三维振动粉碎过滤 2013.06.24- 36 201320363469.2 实用新型 司 装置 2023.06.23 母公 一种环保型高强度树脂 2016.07.15- 37 201610560859.7 发明 司 覆膜支撑剂的制备方法 2036.07.14 第 26 页 共 63 页 2-3-1-26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 专利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类型 权利期限 权人 母公 覆膜颗粒材料的生产装 2018.06.26- 38 201820997340.X 实用新型 司 置 2028.06.25 母公 2018.06.26- 39 树脂微波加热装置 201820997358.X 实用新型 司 2028.06.25 母公 一种铸造用无机粘结剂 2018.05.31- 40 201810556078.X 发明 司 及其制备方法 2038.05.30 母公 一种硅酸盐类无机覆膜 2018.06.12- 41 201810596229.4 发明 司 湿态废砂的再生方法 2038.06.11 一种硅酸盐类无机覆膜 母公 2018.06.12- 42 湿态废砂的机械再生方 201810596230.7 发明 司 2038.06.11 法 一种硅酸盐类无机覆膜 母公 2018.06.12- 43 湿态废砂的回收利用方 201810596791.7 发明 司 2038.06.11 法 母公 2018.11.15- 44 一种送砂管 201821885386.9 实用新型 司 2028.11.14 母公 2018.11.15- 45 一种焙烧炉体结构 201821888427.X 实用新型 司 2028.11.14 母公 2018.11.15- 46 一种封闭箱结构 201821888428.4 实用新型 司 2028.11.14 母公 2018.11.15- 47 焙烧炉加热结构 201821888430.1 实用新型 司 2028.11.14 母公 2018.11.15- 48 一种焙烧进风结构 201821888740.3 实用新型 司 2028.11.14 母公 2018.11.15- 49 一种封板结构 201821896162.8 实用新型 司 2028.11.14 母公 2019.03.21- 50 一种导流测试装置 201920366409.3 实用新型 司 2029.03.20 母公 用于支撑剂导流能力的 2019.03.22- 51 201920376580.2 实用新型 司 测试装置 2029.03.21 母公 一种环保型高强度树脂 2016.07.15- 52 201610560919.5 发明 司 覆膜支撑剂 2036.07.14 母公 一种覆膜砂用添加剂的 2017.12.29- 53 201711481151.3 发明 司 制备方法 2037.12.28 母公 一种具备抗烧结和低膨 2017.12.29- 54 201711489945.4 发明 司 胀性能的铸造用覆膜砂 2037.12.28 母公 2017.12.29- 55 一种覆膜砂用添加剂 201711489971.7 发明 司 2037.12.28 母公 一种硅酸盐类无机覆膜 2018.06.12- 56 201810597043.0 发明 司 湿态废砂的热再生方法 2038.06.11 母公 2019.03.22- 57 流速可控式导流测试仪 201920374184.6 实用新型 司 2029.03.21 第 27 页 共 63 页 2-3-1-27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 专利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类型 权利期限 权人 母公 一种覆膜复合材料的制 2018.06.26- 58 2018106731348 发明 司 备方法 2038.06.25 母公 一种表面改性石英砂及 2018.02.27- 59 201810164953X 发明 司 其制备方法 2038.02.26 母公 2019.08.29- 60 平板式石英砂筛分机 2019214243609 实用新型 司 2029.08.28 母公 一种地砖用彩色砂的制 2018.06.04- 61 201810564856X 发明 司 备工艺 2038.06.03 2018.05.16- 母公 一种低摩阻复合纳米支 62 2018104695900 发明 2038.0 司 撑剂及其制备方法 5.15 母公 一种覆膜砂及其制备方 2018.06.26- 63 2018106727431 发明 司 法 2038.06.25 母公 黏土砂系统粉尘再利用 2018.06.26- 64 2018106718875 发明 司 工艺 2038.06.25 后旗 2003.12.11- 65 含水性湿砂造型脱模剂 200310111191.0 发明 长江 2023.12.10 母公 2019.12.31- 66 焙烧炉温度控制装置 2019224906726 实用新型 司 2029.12.30 母公 2018.06.04- 67 一种地砖用彩色砂 2018105641683 发明 司 2038.06.03 后旗 一种石英砂分选装置的 2019.04.30- 68 201920622310.5 实用新型 长江 进料结构 2029.04.29 后旗 一种多级式石英砂分选 2019.04.30- 69 2019206271626 实用新型 长江 装置 2029.04.29 后旗 一种可调式石英砂多级 2019.04.30- 70 2019206271611 实用新型 长江 分选装置 2029.04.29 后旗 一种基于单一腔体的石 2019.04.30- 71 2019206223088 实用新型 长江 英砂分选装置 2029.04.29 十堰 2015.05.20- 72 一种 3D 打印覆膜砂 201510262226.3 发明 长江 2035.05.19 十堰 一种用于覆膜砂生产的 2016.03.31- 73 201620258291.9 实用新型 长江 振动除尘装置 2026.03.30 十堰 一种用于覆膜砂生产的 2016.03.31- 74 201620258294.2 实用新型 长江 树脂方箱风冷降温装置 2026.03.30 十堰 一种用于覆膜砂生产的 2016.03.31- 75 201620258295.7 实用新型 长江 混砂机水冷降温系统 2026.03.30 十堰 一种用于覆膜砂生产的 2016.03.31- 76 201620258296.1 实用新型 长江 调湿机自动加料系统 2026.03.30 十堰 一种用于覆膜砂生产的 2016.03.31- 77 201620258297.6 实用新型 长江 成品砂拌合系统 2026.03.30 78 十堰 一种热芯盒制芯机用辅 201620258298.0 实用新型 2016.03.31- 第 28 页 共 63 页 2-3-1-28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 专利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类型 权利期限 权人 长江 助加热装置 2026.03.30 十堰 2018.11.02- 79 一种裸浇锁紧装置 201821800001.4 实用新型 长江 2028.11.01 十堰 一种单元模块智能集成 2018.11.02- 80 201821799979.3 实用新型 长江 刹车盘制芯装备 2028.11.01 十堰 2019.03.22- 81 一种钢砂自动集料装置 201920372619.3 实用新型 长江 2029.03.21 十堰 一种型芯砂检测用加热 2019.03.22- 82 201920380193.6 实用新型 长江 增压装置 2029.03.21 十堰 一种干冰爆破清洗用可 2019.03.22- 83 201920380195.5 实用新型 长江 调式喷砂嘴 2029.03.21 十堰 2018.11.15- 84 一种焙烧炉 201821885387.3 实用新型 长江 2028.11.14 十堰 2018.11.15- 85 一种废砂焙烧系统 201821888483.3 实用新型 长江 2028.11.14 十堰 2018.11.15- 86 一种焙烧进出砂装置 201821896128.0 实用新型 长江 2028.11.14 十堰 2019.04.25- 87 潮模砂再生后处理设备 201920569409.3 实用新型 长江 2029.04.24 十堰 用于覆膜砂芯的打孔与 2019.07.23- 88 2019211528936 实用新型 长江 切芯头二合一装置 2029.07.22 十堰 覆膜砂射芯机自动刮砂 2019.07.22- 89 2019211518883 实用新型 长江 装置 2029.07.21 十堰 覆膜砂射芯机自动吹气 2019.07.23- 90 2019211528955 实用新型 长江 装置 2029.07.22 十堰 覆膜砂辅料自动加料装 2019.07.22- 91 2019211518898 实用新型 长江 置 2029.07.21 十堰 用于覆膜砂芯的快速切 2019.07.22- 92 2019211518686 实用新型 长江 芯头装置 2029.07.21 仙桃 2014.12.14- 93 自动降温的控制装置 201420783055.X 实用新型 长江 2024.12.13 仙桃 树脂砂连续自动加料装 2014.12.12- 94 201420779309.0 实用新型 长江 置 2024.12.11 仙桃 2014.12.12- 95 混砂机 201420781612.4 实用新型 长江 2024.12.11 仙桃 一种加料装置的控制系 2014.12.12- 96 201420781835.0 实用新型 长江 统 2024.12.11 仙桃 2014.12.10- 97 树脂砂自动擦洗装置 201420772103.5 实用新型 长江 2024.12.09 仙桃 2014.12.09- 98 树脂砂连续筛分装置 201420767274.9 实用新型 长江 2024.12.08 99 仙桃 适用于硅酸盐无机粘结 201210307468.6 发明 2012.08.27- 第 29 页 共 63 页 2-3-1-29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 专利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类型 权利期限 权人 长江 剂砂的制芯方法 2032.08.26 常州 2015.12.02- 100 烟气集中除臭系统 201520981832.6 实用新型 长江 2025.12.01 常州 2015.12.02- 101 再生砂筛分级配装置 201520984865.6 实用新型 长江 2025.12.01 常州 2015.12.02- 102 自动配料加入辅料系统 201520984170.8 实用新型 长江 2025.12.01 常州 2013.06.09- 103 一种覆膜砂送料装置 201320333936.7 实用新型 长江 2023.06.08 常州 2013.06.18- 104 一种烟囱 201320348230.8 实用新型 长江 2023.06.17 常州 2013.06.20- 105 型砂焙烧炉防爆安全阀 201320355176.X 实用新型 长江 2023.06.19 常州 2013.06.06- 106 带有控制系统的再生炉 201320327687.0 实用新型 长江 2023.06.05 常州 2013.06.20- 107 风机风量调节门 201320355138.4 实用新型 长江 2023.06.19 常州 2013.06.09- 108 一种空燃气混合器 201320333688.6 实用新型 长江 2023.06.08 常州 一种再生砂焙烧炉余热 2013.06.18- 109 201320348527.4 实用新型 长江 回收装置 2023.06.17 常州 一种铸造废砂二次破碎 2017.12.21- 110 201721810050.1 实用新型 长江 再生装置 2027.12.20 常州 一种铸造废砂擦洗再生 2017.12.21- 111 201721810047.X 实用新型 长江 装置 2027.12.20 常州 一种铸造废料地坑收集 2017.12.21- 112 201721810058.8 实用新型 长江 提升装置 2027.12.20 常州 一种粘性液体计量加料 2017.12.21- 113 201721810060.5 实用新型 长江 装置 2027.12.20 母公 司、 昆山 长江、 十堰 长江、 再生砂制备的树脂覆膜 2013.12.17- 114 201310691994.1 发明 成都 砂 2033.12.16 长江、 后旗 长江、 仙桃 长江 第 30 页 共 63 页 2-3-1-30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 2.商标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 人注册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序 注册商标 注册号 类别 有效期限 所有权人 号 1 第 5205471 号 第1类 2009.07.21-2029.07.20 长江材料 2 第 4657559 号 第1类 2008.09.21-2028.09.20 长江材料 3 第 14104808 号 第1类 2015.04.14-2025.04.13 长江材料 4 第 12975417 号 第1类 2016.03.07-2026.03.06 长江材料 5 第 18073460 号 第1类 2016.11.21-2026.11.20 长江材料 6 第 18073634 号 第1类 2016.11.21-2026.11.20 长江材料 7 第 18087151 号 第1类 2016.11.21-2026.11.20 长江材料 8 第 18087190 号 第1类 2016.11.21-2026.11.20 长江材料 9 第 18073867 号 第1类 2016.11.28-2026.11.27 长江材料 10 第 18086966 号 第1类 2016.11.28-2026.11.27 长江材料 11 第 18087134 号 第1类 2016.11.28-2026.11.27 长江材料 12 第 18087656 号 第1类 2016.11.28-2026.11.27 长江材料 第 42 13 第 14104838 号 2015.04.14-2025.04.13 长江材料 类 14 第 14104823 号 第7类 2015.04.14-2025.04.13 长江材料 15 第 36869347 号 第1类 2019.11.14-2029.11.13 长江材料 16 第 36850023 号 第2类 2019.11.14-2029.11.13 长江材料 17 第 36874173 号 第7类 2019.11.14-2029.11.13 长江材料 第 31 页 共 63 页 2-3-1-31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 序 注册商标 注册号 类别 有效期限 所有权人 号 18 第 36850426 号 第7类 2019.12.28-2029.12.27 长江材料 第 11 19 第 36874191 号 2019.11.14-2029.11.13 长江材料 类 第 17 20 第 36849339 号 2019.11.21-2029.11.20 长江材料 类 第 19 21 第 36850799 号 2019.11.14-2029.11.13 长江材料 类 第 37 22 第 36848486 号 2019.12.14-2029.12.13 长江材料 类 第 37 23 第 36874970 号 2019.12.21-2029.12.20 长江材料 类 第 39 24 第 36860963 号 2019.12.21-2029.12.20 长江材料 类 第 40 25 第 36860192 号 2019.12.14-2029.12.13 长江材料 类 第 42 26 第 36868208 号 2019.12.21-2029.12.20 长江材料 类 第 35 27 第 36859433 号 2020.01.28-2030.01.27 长江材料 类 28 第 36868578 号 第1类 2020.01.28-2030.01.27 长江材料 29 第 36874911 号 第2类 2020.01.28-2030.01.27 长江材料 第 11 30 第 36858398 号 2020.02.07-2030.02.06 长江材料 类 第 17 31 第 36873313 号 2020.01.28-2030.01.27 长江材料 类 第 19 32 第 36862142 号 2020.01.28-2030.01.27 长江材料 类 第 35 33 第 36850812 号 2020.02.07-2030.02.06 长江材料 类 第 39 34 第 36856526 号 2020.01.28-2030.01.27 长江材料 类 第 40 35 第 36860988 号 2020.02.07-2030.02.06 长江材料 类 第 42 36 第 36872322 号 2020.01.28-2030.01.27 长江材料 类 第 17 37 第 36851135 号 2020.02.28-2030.02.27 长江材料 类 38 第 36862075 号 第1类 2020.08.21-2030.08.20 长江材料 第 32 页 共 63 页 2-3-1-32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 3.采矿权 2017 年 8 月 7 日 , 长 江 矿 业 取 得 证 号 为 C1505002009116130045721 的《采矿许可证》,此矿区位于科左后旗 努古斯台镇北东约 3.5km,G304 东约 1.5km。开采矿种:铸型用砂, 生产规模:10 万吨/年,采矿权证书有效年限 3.3 年。目前,长江矿 业《采矿许可证》已到期,正在办理续期手续。 (三)受限财产变化情况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受限资产累计账面价值为 63,702,359.66 元,具体如下: 1.受限货币变化情况 根据新《审计报告》,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货币资 金中共有 39,935,849.78 元使用存在限制,具体受限情况为:发行人 货币资金中 16,575,849.78 元使用存在限制,系发行人在重庆光大银 行龙头寺支行开具的 2800 万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提供的票据保证金、 子公司常州长江为其在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具的 16,351,669.55 元 电 子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提 供 的 票 据 保 证 金 ; 发 行 人 20,000,000.00 元可转让单位大额存单使用存在限制;子公司后旗长江 336.00 万元因诉讼保全存在限制。 2.受限固定资产 常州长江以账面净值为 10,171,674.34 元的房屋所有权为其在江 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 800 万短期借款、开具的 16,351,669.55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提供抵押担保。 3.受限无形资产 第 33 页 共 63 页 2-3-1-33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 常州长江以账面净值为 8,645,186.14 元的土地使用权为其在江苏 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具的 16,351,669.55 元电子银行承 兑汇票提供抵押担保;铜梁长江以账面净值为 4,949,694.40 元的土地 使用权为发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北碚支行的 1,300 万长期借款提 供抵押担保。 (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房屋、土地使用权等情况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 中论述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房屋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 人提供的租赁合同及不动产证书等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房屋租赁合同最新情况如下: 租赁房屋 序 承租 租赁面 用 出租人 房屋坐落 租赁期限 租金 产权证书 号 人 积(㎡) 途 情况 第一年至 第二年租 重庆旭华 恒大中渝广 2020.2.20 金36.60万 201房地证 发行 房地产开 办 1 场2幢10层3 469.28 至 元/年;第 2015字第 人 发有限公 公 号 2023.2.19 三年租金 035277号 司 38.43万元/ 年 四川省翠屏 区临港经济 仓储费 中国物流 技术开发区 2019.10.1 112,075.47 发行 仓 未取得 2 宜宾有限 港园路西段 6,600 至 元/月,出 人 库 [注1] 公司 南50米恒旭 2021.9.30 库装货费 集团6号库 5.67元/吨 内 大邑县工业 厂房租金 2,093㎡ 成都金顶 集中发展区 为10元/㎡/ 大邑 厂房及 2014.1.1至 厂 未取得 3 精密铸造 兴业五路的 月,土地租 长江 2,129㎡ 2023.12.31 房 [注2] 有限公司 厂区内东北 金为5元/ 土地 地块 ㎡/月 昆山兵希开 第5年至第 昆房权证 泉顺发木 2014.3.16 昆山 发区樵成路 7年租金为 厂 开发区字 4 业(中国) 12,622.56 至 长江 18号的厂区 231万元/ 房 第 有限公司 2024.2.15 共计36亩及 年;第8年 301153194 第 34 页 共 63 页 2-3-1-34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 租赁房屋 序 承租 租赁面 用 出租人 房屋坐落 租赁期限 租金 产权证书 号 人 积(㎡) 途 情况 厂区内所有 至第10年 号、 的建筑 租金为 301153195 242.55万元 号、 /年 301153196 号 注 1:该厂房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注 2:该厂房系成都金顶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建在其自有土地之上(土地使用 权证书号为大邑国用﹝2015﹞第 887 号),其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 本所律师认为:(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的上述房屋,尽管 存在少量房屋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情形,但这些房屋均系建于出租 人合法拥有的土地之上,且该等租赁房屋具有较强的可替代性,即使 上述房屋无法继续租赁,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亦承诺将及时租赁其他房 屋予以替代;(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的上述房屋虽均未办理房 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 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上述租赁 房屋未备案事宜不会影响合同的有效性。 另针对上述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熊鹰、熊杰书面承 诺:若上述未办理产权证书的租赁房产发生被拆除或无法继续租赁的 情形,发行人及子公司由于搬迁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熊鹰、熊杰承担; 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被有权部门认定为无效而与出 租方产生诉讼、仲裁等纠纷,则熊鹰、熊杰愿意在毋需发行人支付任 何对价的情况下承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该等纠纷而支付的律师、诉 讼费、案件受理费等所有成本与费用。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用以上不动产对 第 35 页 共 63 页 2-3-1-35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 其持续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不构成重大实 质性法律障碍。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上述披露事项外,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主要财产情况不存在其他变化。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本节中所称的本次发行并上市涉及的重大合同是指发行人及其 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或在报告期内已经履行完毕但可 能存在潜在纠纷的下列合同:(1)与金融机构有关的金融、借款合 同;(2)主要供应商的采购合同;(3)主要客户的销售合同;(4) 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大影响且本所律 师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合同。 1.授信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新《审计报告》及书面确认,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金额 较大的授信合同情况如下: (1)2019 年 11 月 21 日,发行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 分行签订编号为“2019 年渝六字第 9101621 号”《授信协议》,载明授 信额度为人民币 4000 万元,原签订的编号为“2018 年渝高字第 3191180702 号”的《授信协议》项下叙做的具体业务尚有未清偿余额 的,自动纳入本协议项下,直接占用本协议项下授信额度;授信期限 为 2019 年 10 月 28 日至 2022 年 10 月 27 日。 (2)2020 年 3 月 24 日,发行人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 36 页 共 63 页 2-3-1-36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 重庆分行签订编号为“南 20026”的《综合授信协议》,载明授信额度 为人民币 4,000 万元,授信期限为 2020 年 4 月 30 日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 2.承兑协议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新签订且正在履行的金额 较大的银行承兑协议情况如下: (1)2020 年 3 月 24 日,发行人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分行签订编号为“南 20026”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总协议》, 载明:发行人自 2019 年 4 月 19 日至 2025 年 4 月 18 日可申请承兑其 开出的商业汇票。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在该行开 具承兑汇票金额为 800 万元。 (2)2021 年 1 月 19 日,发行人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 分行签订编号为“兴银渝星光票据池字 2020029 号”《票据池业务合作 协议》,载明:本协议有效期从 2021 年 1 月 22 日起至 2021 年 8 月 27 日止。2021 年 1 月 25 日,发行人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 行签订编号为“MJZH20210125001034”的《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 确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 12,435,200 元。 (3)发行人子公司昆山长江造型材料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订编号为“2021 苏银承字第 kk811208076747”的 《中信银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载明:昆山长江造型材料 有限公司可申请承兑的汇票共计 5 张,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大写) 叁佰伍拾万圆整。2021 年 3 月 8 日,昆山长江已实际开具承兑汇票 金额 350 万元(大写:叁佰伍拾万圆整)。 第 37 页 共 63 页 2-3-1-37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 3.借款协议 (1)2020 年 4 月 10 日,发行人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北碚支行签订编号为“HTU500090000FBWB202000009”的《人民 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载明: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14,000,000 元;借 款期限自 2020 年 4 月 12 日起至 2023 年 4 月 11 日;利率为 LPR 利 率+35 基点,12 个月调整一次。发行人于 2020 年 4 月 14 日收到前述 贷款。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贷款余额为 1300 万 元。 (2)2020 年 8 月 19 日,常州长江与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01201622020620111”的《最高额借款(信 用)合同》,载明:在 2020 年 8 月 19 日起至 2025 年 8 月 19 日的期 间向发行人发放最高额度为(金额)大写人民币:叁仟壹佰贰拾万圆 整。同日,常州长江与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编 号为“01201622020620112”的《最高额借款(信用)合同》,载明: 在 2020 年 8 月 19 日起至 2025 年 8 月 19 日的期间向发行人发放最高 额度为(金额)大写人民币:叁仟伍佰伍拾玖万圆整。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借款余额为 800 万元。 4.担保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 重大的担保协议情况如下: (1)2019 年 11 月 21 日,发行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 分行签订编号为“2019 年渝六字第 9101621-3 号”《最高额抵押合同》, 发行人以其持有的编号为“渝(2018)北碚区不动产权第 000074872 号”、“ 渝(2018)北碚区不动产权第 000074712 号”、“ 渝(2018) 北碚区不动产权第 000074813 号”的不动产房地产,于 2019 年 10 月 第 38 页 共 63 页 2-3-1-38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 28 日至 2022 年 10 月 27 日期间为编号为“2019 年渝六字第 9101621 号”《授信协议》项下所有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2)2020 年 3 月 24 日,昆山长江为发行人与中国光大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签订编号为“南 20026”的《综合授信协议》,向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以担保发行人按时足额清偿其在《综合授信协议》项下将产生的债务。 (3)2020 年 3 月 27 日,铜梁长江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重庆北碚支行签订编号为“HTC500090000ZGDB201900008”的《最 高额抵押合同》。载明:铜梁长江以工业用地“渝(2018)铜梁区不 动产权第 000153163 号”为发行人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 北碚支行一系列授信合同下的债权提供限额为柒佰零陆万壹仟肆佰 圆整的最高额保证。 (4)2020 年 8 月 19 日,发行人与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01201622020720277”的《最高额抵押合同》。 该合同载明:发行人以房地产(权证号:0018385 号)为发行人与江 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0120162202062011 2”的《最高额借款(信用)合同》所形成的一系列债权提供限额为叁 仟伍佰伍拾玖万园整的最高额抵押担保。2020 年 8 月 19 日,发行人 与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01201622020720 276”的《最高额抵押合同》。该合同载明:发行人以房地产(权证号: 0002610 号)为发行人与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 编号为“01201622020620111”的《最高额借款(信用)合同》所形成 的一系列债权提供限额为叁仟壹佰贰拾贰万圆整的最高额抵押担保。 (5)2020 年 11 月 19 日,发行人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 分行签订编号为“2020 苏银最保字第 KK12945 号”《最高额保证合 同》,发行人愿意为昆山长江在 2020 年 11 月 19 日至 2021 年 11 月 第 39 页 共 63 页 2-3-1-39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 19 日期间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履行, 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提供 保证担保余额为 350 万元。 (6)2021 年 1 月 22 日,发行人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 分行签订编号为“兴银渝星光最高额质字 2020029 号”的《最高额质押 合同》。该合同载明:发行人以自己拥有所有权的票据为主债权提供 本金限额为陆仟万圆整的最高额质押。 5.采购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采购合同 如下: (1)2019年6月24日,青川九晟与青川县顺安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签订编号为“CCRMM-JS-2019006-03”的《长期供货战略框架协议》。 产品:石英砂;价格:基于具体成本及合理利润确定价格;合同有效 时间:2019年6月28日至2028年6月27日。 (2)2020年4月1日,青川九晟与青川县顺安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签订了编号为“CCRMM-JS-202004-03”《产品购销合同》,产品:石 英砂;含税单价:203元/吨;数量:按需方实际交货数量;合同有效 期: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3)2020年6月,发行人与锦州隆承泰物流有限公司就运输天然 硅砂以及由其加工的产品等签订了编号为“CCRMM-ZCJ-2020605”的 《支撑剂物流运输合同》,运输数量:根据甲方需求;运输方式:陆 海、铁路、联运;含税单价:按双方盖章确认的《运输报价函》为准; 合同有效时间:2020年6月1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该合同已自动续 期,目前仍在实际履行。 第 40 页 共 63 页 2-3-1-40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 (4)2020年12月31日,后旗长江与锦州隆承泰实业有限公司签 订了编号为“CCRMM-HQWL-202101-1”的《原砂物流运输合同》。 运输数量:根据甲方需求;运输方式:公路、海运、铁路;运输价格: 按双方盖章确认的《运输报价涵》为准;合同有效时间:2021年1月1 日至2021年12月31日。 (5)2021年1月,常州长江与锦州隆承泰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编 号为“CCRMM-CZ-2021CG1030”的《陆海联运运输合同》。运输数量: 根据甲方需求;运输方式:陆海联运;运输价格:按双方盖章确认的 《运输报价涵》为准;合同有效时间: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 日。 (6)2020年7月3日,宜宾天晟与锦州隆承泰实业有限公司签订 了编号为“CCRMM-TS-20200703-12”的《烘干砂物流运输合同》。运 输数量:根据甲方需求;运输方式:陆海、海铁、铁路联运;运输价 格:按双方盖章确认的《运输报价涵》为准;合同有效时间:2020 年7月3日至2021年12月31日。 (7)2020年7月3日,宜宾天晟与承德三星造型材料有限公司签 订了编号为“CCRMM-TS-20200703-2”的《产品购销合同》。产品: 烘干石英砂;单价不同规格型号的不含税单价分别为261.06元/吨、 619.47元/吨、584.96元/吨:合同有效时间:2020年7月3日至2021年12 月31日。 (8)2020年5月15日,发行人与承德三星造型材料有限公司签订 编号为“CCRMM-ZCJ-2020200506”的《产品购销合同》。产品:压裂 用石英砂;单价:不同型号的不含税单价分别为230.09元/吨、588.50 元/吨、554元/吨、573.5元/吨;合同有效时间:2020年1月4日至2020 年12月31日,该合同已自动续期,至今仍在实际履行。 第 41 页 共 63 页 2-3-1-41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 (9)2020年10月,发行人与成都市雄瑞运业有限公司签订编号 为“CCRMM-ZCJ-20201003”的《货物运输合同书》。运输数量:以实 际为准;运输价格:按双方盖章确认的《运输报价函》为准;合同有 效时间: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10)2020年6月,发行人与锦州隆泰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 “CCRMM-ZCJ-20200605”的《支撑剂物流运输合同》。运输数量:根 据甲方的需求;运输方式:陆海、海铁、铁路联运;运输价格:按双 方盖章确认的《运输报价函》为准;合同有效时间:2020年6月11日 -2020年12月31日,该合同已自动续期,至今仍在实际履行。 (11)2020年1月,后旗长江与锦州隆承泰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编 号为“CCRMM-HQWL-2020004”的《原砂物流运输合同》。运输数量: 根据甲方的需求;运输方式:陆海、海铁、铁路联运;运输价格:按 双方盖章确认的《运输报价函》为准;合同有效期:2020年1月1日至 2020年12月31日,该合同已自动续期,至今仍在实际履行。 6.销售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正在履行的、本所律师认 为重大的销售合同相关情况如下: (1)2020 年 5 月 25 日,发行人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 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物资供应处签订编号为“DCDX-2020-12-05-034”的 《长庆油田分公司压裂用石英砂代储代销协议》。合同标的物:压裂 用石英砂;合同金额:34,964,377 元;履行期间:2020 年 5 月 25 日 至 2021 年 5 月 25 日。 (2)2020 年 4 月 10 日,发行人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江汉油田分公司物资供应处签订编号为“31400030-20MY1017-0016” 《化工原料/产品框架采购协议(组采)》。合同标的物:压裂用石 第 42 页 共 63 页 2-3-1-42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 英砂;合同附件对产品含税单价进行了明确约定;采购物资数量:双 方确认的采购订单;履行期间:自生效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该 合同已自动延长,仍在实际履行。 (3)2020 年 1 月 2 日,发行人与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签 订了合同编号为“YNH.CGB.2020”的《2020 年度物料采购合同(原辅 材料)》,物资采购范围:焙烧砂、大林砂、再生砂;合同对双方结 算基价做了明确约定,但结算基价随市场行情、工艺变更等因素变动 而变动;履行期间: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该合同 已自动延长,仍在实际履行。 (4)2020 年 4 月 1 日,十堰长江与东风锻造有限公司签订了《砂 芯采购合同》。合同标的物:砂芯;合同金额(不含税):对不同型 号的砂芯单价进行了约定;合同数量:以实际供应数量为准;履行期 间:2020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该合同已自动延长,仍 在实际履行。 (5)2020 年 5 月 6 日,仙桃长江与富士和机械工业(湖北)有 限公司签订《订购合约》。合同标的物:新沙、树脂砂;合同金额: 按实际订单为准;履行期间:2020 年 1 月 3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6)2020 年 5 月 16 日,发行人与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 有限公司井下作业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标的物:压裂用石英 砂;合同金额:玖佰肆拾壹万圆整;履行期间:2020 年 5 月 16 日至 2021 年 5 月 16 日。 (7)十堰长江与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签订《原材料采购合同明 细》(编号:DFCV-MS-2021-YH0061-X154)。合同标的物:松香、 醇基涂料、湿型脱模剂、热芯脱模剂、冷芯脱模剂、湿砂型表面强化 第 43 页 共 63 页 2-3-1-43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 剂;合同总金额:玖拾玖万捌千捌佰肆拾伍圆整;履行期间: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 (8)2021 年 1 月 1 日,大邑长江与成都金顶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签订《采购合同》。合同标的物:树脂砂;合同总金额:壹仟柒佰肆 拾贰万零柒佰陆拾玖圆伍分;履行期间: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9)2019 年 6 月 17 日,昆山长江与丰田工业(昆山)有限公 司签订《资材等交易基本合同》。合同标的物:覆膜砂;合同金额: 按实际订单为准;履行期间: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 该合同履行期限已自动延长,仍在实际履行。 (10)2019 年 11 月 1 日,发行人与重庆志成机械有限公司签订 《买卖合同书》。合同标的物:宝珠砂、覆膜砂、块干粘结剂、砂芯 脱模剂、砂芯脱模剂(巴物资)、修补膏(砂芯修补膏)、低氨低气 味覆膜砂;合同金额:按实际订单为准;履行期间:2019 年 1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11)2021 年 2 月 24 日,发行人与重庆庆铃铸造有限公司签订 《合同》。合同标的物:主体坭芯;合同金额:18,905,405.66 元;履 行期间: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12)2020 年 1 月 1 日,常州长江与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签 订编号为“JTCJ2019XS116”的《工矿产品销售合同》。合同标的:覆 膜砂、高硅砂、砂芯;合同金额:按实际订单为准;履行期间: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该合同已自动延期一年。 (13)2020 年 1 月 1 日,常州长江与溧阳市联华机械制造有限 公司签订编号为“JTCJ2020XS008”的《工矿产品销售合同》。合同标 的:压裂用石英砂;合同金额:按实际订单为准;履行期间:2020 第 44 页 共 63 页 2-3-1-44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该合同已自动延期一年。 经核查上述重大合同,本所律师认为,上述重大合同均合法有效,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纠纷、争议或潜在的违法风 险。 7.建设工程合同 (1)2020 年 6 月 1 日,昆山长江与四川德如泰建筑工程有限公 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就昆山长江生产车间、 门卫、非机动车雨棚、库房进行工程施工总承包(含土建、安装、消 防等);工期总日历天数:184 天;计划开工日:2020 年 6 月 20 日; 签约合同价:1,389 万元,固定总价。 (2)2020 年 5 月 31 日,常州长江与江苏金祥建设工程有限公 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就常州长江二期建设工 程进行工程施工;工期总日历天数:210 天;计划开工日:2020 年 6 月 5 日;签约合同价为:2,080 万元,固定总价。 (3)2020 年 8 月 1 日,十堰荣泰与十堰鼎寅实业有限公司签订 十堰“环保覆膜砂生产和循环再生砂处理项目”厂房、附属办公楼、食 堂标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约合同价为:2,660 万元,固定总 价。 (二)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及发 行人所在地的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网站,截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 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第 45 页 共 63 页 2-3-1-45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 (三)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项 根据新《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为人民币 6,132,879.78 元,经核 查,均系发行人正常经营业务产生;其他应付款账面价值为人民币 4,072,848.03 元,主要系发行人缴纳的保证金。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 书中论述了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经本所律师核 查,自前次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未发生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 中论述了发行人的章程制定及修改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前 次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的股东大 会及董事会文件,发行人不存在修改章程的情况。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规范运作情况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 中论述了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作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 会文件,自 2020 年 6 月 30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召开的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情况更正及补充如下: (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2020 年 9 月 3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 第 46 页 共 63 页 2-3-1-46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 审议通过了《关于十堰长江对外投资的议案》。 (二)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2020 年 9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 1-6 月财务审计报告并同意对外报出的议案》。 (三)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 2020 年 9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 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 1-6 月财务审计报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会议召开通知、会议议案、会议决议、会议 记录等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的召开程序及内容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正文“九/(三)”。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一)根据新《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0 年 6 月 30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执行的主 要税种、税率如下: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以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 应税劳务收入为基础计算销项税 3%、5%、6%、9%、10%、 增值税 额,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 11%、13%、16%、17% 额后,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 第 47 页 共 63 页 2-3-1-47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 房产税 除 30%后余值的 1.2%计缴;从租 1.2%、12% 计征的,按租金收入的 12%计缴 资源税 原砂销售量 4.50 元/ m 城市维护建设税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5%、7% 教育费附加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3% 地方教育附加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1.5%、2%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的所得额 16.50%、20%、15%、25% (二)根据新《审计报告》及发行人书面确认,自 2020 年 6 月 30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税收优惠 变化情况如下: 1. 发行人 2020 年 11 月 25 日,公司被重庆市科学技术局、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联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 GR202051101465,有效期三年。公司自 2020 年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 所得税优惠,减按 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2. 十堰长江 2020 年 12 月 1 日,子公司十堰长江公司被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联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 业,证书编号为 GR202042001087,有效期三年,自 2020 年度减按 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3. 常州长江 2017 年 11 月 17 日,公司子公司常州长江公司被江苏省科学技 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联合认 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 GR201732000244,有效期三年。常 第 48 页 共 63 页 2-3-1-48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 州长江公司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减按 15%的税率 计缴企业所得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常州长江尚未取 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020 年度按 2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4. 湖北鼎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文件,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 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湖北鼎联 2020 年按 20%的税率缴纳 企业所得税。 (三)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自 2020 年 6 月 30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财政补贴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自 2020 年 6 月 30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新取得的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公司 补贴收入 序号 项目 文件号 文件名 名称 (元) 企业吸纳 十堰经开区 2020 年企业吸纳 1 十堰 建档立卡 36,000.00 信息公示 建档立卡 贫困劳动力就业扶 长江 贫困 贫奖补(第一批)公式 第三批以 十堰 十人社发 关于落实以工代训等培训补 2 工代训补 16,000.00 长江 [2020]15 号 贴政策的通知 贴 安置残疾 十经税 通 人就业即 [2020]6082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经济技术 十堰 3 征即退(福 347,760.00 号(财税 开发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 长江 利企业退 [2016]52 书 税款) 号) 安置残疾 十经税 通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经济技术 十堰 4 人就业即 331,200.00 [2020]6082 开发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 长江 征即退(福 号(财税 书 第 49 页 共 63 页 2-3-1-49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 公司 补贴收入 序号 项目 文件号 文件名 名称 (元) 利企业退 [2016]52 税款) 号) 安置残疾 十经税 通 人就业即 [2020]7821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经济技术 十堰 5 征即退(福 325,680.00 号(财税 开发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 长江 利企业退 [2016]52 书 税款) 号) 2019 年省 隐形冠军 省经信新办公室关于公布全 十堰 鄂经信办函 6 科技小巨 50,000.00 省第三批支柱产业细分领域 长江 [2019]43 号 人区级奖 隐形冠军企业名单的通知 励 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 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 就业退役 财税 策的通知/四川省财政厅 国 宜宾 士兵创业 [2019]21 号 7 36,000.00 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 天晟 就业税收 /川财规 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明 优惠 [2019]2 号 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 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全 宜宾 企业稳岗 宜府发 力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 8 8,091.80 天晟 返还款 [2020]1 号 小企业共克时艰 20 条政策措 施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全 宜宾 稳岗返还 宜府发 力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 9 1,314.00 长江 资金 [2020]1 号 小企业共克时艰 20 条政策措 施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 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 策的通知/重庆市财政局国家 财税 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 退伍军人 [2019]21 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10 53,250.00 长江 补贴 /渝财规 局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19]2 号 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关于落实退役士兵、重点群体 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的通知 重庆市中 关于开展 2020 年第一批重庆 重庆 小微企业 渝经信发 11 500,000.00 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长江 发展专项 [2020]53 号 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资金项目 12 重庆 专利资助 12,000.00 渝知办发 关于开展 2019 年重庆市专利 第 50 页 共 63 页 2-3-1-50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 公司 补贴收入 序号 项目 文件号 文件名 名称 (元) 长江 奖励 [2020]5 号 资助奖励的通知 重庆市北碚区经济和信息化 北碚经信 委员会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 重庆 绿色工厂 13 160,000.00 [2020]124 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绿色 长江 创建奖励 号 工厂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的批复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 重庆 专利资助 北碚市监 14 39,000.00 局关于开展 2019 年专利资助 长江 奖励 [2020]9 号 奖励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渝人社发 重庆 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 15 稳岗补贴 55,059.00 [2015]156 长江 做好失业保险稳定岗位工作 号 有关问题的通知 收蔡家管 重庆 委会中小 关于划拨 2019 年中小企业统 16 750.00 - 长江 企业报表 计调查经费的通知 经费 中共重庆市委统战部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20 年北 重庆 渝人社发 局 17 碚 50 强企 5,000.00 长江 [2020]79 号 重庆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开 业奖励 展重庆市优秀民营企业家和 优秀民营企业评选表彰活动 的通知 成都防疫 成发改综合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 18 2,005.97 物资返还 [2020]63 好 件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企业稳岗 成人社发 局等十二部门关于做好经营 19 11,944.96 返还款 [2020]14 号 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 还工作的通知 成都 成都市郫都区促进就业创业 郫都人力 长江 郫促业领办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更 20 资源社保 600.00 [2020]8 号 新失业动态监测样本点位的 局拨款 通知 成都市郫都区促进就业创业 郫都人力 郫促业领办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更 21 资源社保 600.00 [2020]8 号 新失业动态监测样本点位的 局拨款 通知 第 51 页 共 63 页 2-3-1-51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 公司 补贴收入 序号 项目 文件号 文件名 名称 (元)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大邑 企业稳岗 成人社发 局等十二部门关于做好经营 22 2,059.65 长江 返还款 [2020]14 号 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 还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 退役士兵 财税 23 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 创业 [2019]21 号 昆山 策的通知 45,000.00 长江 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 退役士兵 苏财税 24 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 创业 [2019]25 号 策的通知 关于做好面临暂时性生产经 青川 企业稳岗 广人社办发 25 4,778.23 营困难企业认定及办理有关 九晟 返还款 [2020]33 号 工作的通知 内财税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 后旗 退伍军人 26 27,000.00 [2019]764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长江 补贴 号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企业技改 十堰 十开管发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供给 27 及生产补 -20,000.00 长江 [2017]9 号 侧结构性改革 促进经济转型 助资金 跨越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合计 2,051,093.61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发行人取得的新增财政补贴均经过有关主管 部门的批准并具有相应的文件依据,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纳税情况 根据新《审计报告》、纳税申报表、发行人承诺、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0 年 6 月 30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依法纳税, 不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 中论述了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情况。经本所律 第 52 页 共 63 页 2-3-1-52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 师核查,自前次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新增变化情况如下: 1.2020 年 8 月 27 日,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编号为章环建验 [2020]104 号《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济南有限公司铸造废旧砂 热法再生处理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的 批复》,同意该项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 2.2020 年 8 月 18 日,长江矿业取得通辽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编 号为 91150522MAON9DUA57001Q《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自 2020 年 8 月 18 日 至 2023 年 8 月 17 日; 3.2020 年 8 月 19 日,后旗长江取得通辽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编 号为 911505225581054421001Q《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自 2020 年 8 月 19 日至 2023 年 8 月 18 日; 4.2020 年 12 月 28 日,通辽市生态环境局科尔沁左翼后旗分局出 具编号为后环审[2020]14 号《关于科尔沁左翼后旗长江造型矿业有限 公司年产 10 万吨铸型用砂、石英砂系列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审批意见》,同意长江矿业该项目建设。经本所律师核查,该项目性 质为改扩建项目,建设内容为:科尔沁左翼后旗长江造型矿业有限公 司现有 1 条采砂线,1 条筛砂线,1 条烘干线,项目使用煤气发生炉 为生产提供热源;本次改扩建项目在现有生产车间内新增 1 条烘干 线,使用醇基油作为锅炉燃料代替煤气发生炉为生产提供热源。改扩 建项目完成后,公司年产 10 万吨铸型用砂、石英砂系列产品; 5.2021 年 1 月 20 日,湖北鼎联收到十堰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编 号为十环函[2021]47 号《关于湖北鼎联科技有限公司铸件生产及销售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载明: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 址符合十堰市土地利用、城市总体规划和园区规划。从环境保护角度 第 53 页 共 63 页 2-3-1-53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 考虑,该项目建设可行。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 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 地点、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6.昆山长江自前次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至今,其“生产线技改项 目”环保手续方面未取得新的进展; 7.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宁国长江、彰武矿业、彰武长江及十堰 荣泰目前因尚未开展生产经营,因此暂未办理环保相关手续及排污许 可。 除上述披露情况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环 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安全情况不存在其他重大变化。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受到与产品质量、环境保护、技术监督有关的 其他新增行政处罚。 (二)公司的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其补充法律意 见书中对公司的内部质量控制标准进行了相关说明,根据发行人提供 的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将发行人产品质 量、技术标准自前次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以来未发生新的变化。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 中论述了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发生变化。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 第 54 页 共 63 页 2-3-1-54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 中论述了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变化。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公司行政处罚情况更新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 中论述了公司、子公司及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现就发 行人报告期内行政处罚情况补充披露如下: (1)2019 年 2 月 3 日,科尔沁左翼后旗国土资源局向长江矿业 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国土罚字(2019)013 号),对长江 矿业于 2018 年 5 月未经批准占用科左后旗努古斯台镇雅莫嘎查国道 304 线东侧土地建设总占地面积 859.64 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 859.64 平方米建房的行为处 8,596.40 元罚款,并依法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 上新建的建筑物共计 859.64 平方米和其他设施。2020 年 3 月 17 日, 长江矿业已缴纳上述 8,596.40 元罚款。 (2)2020 年 7 月 13 日,科尔沁左翼后旗自然资源局向长江矿 业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自然罚字(2020)032 号),对长 江矿业未经批准占用努古斯台镇雅莫嘎查土地 1,150.50 平方米建房 的行为处 11,505.00 元罚款,并责令拆除上述非法占地上的建筑物 1,150.50 平方米。2021 年 4 月 13 日,长江矿业已缴纳上述 11,505.00 元罚款。 根据科尔沁左翼后旗自然资源局于 2021 年 4 月 1 日出具的相应 证明,上述处罚均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情况更新 第 55 页 共 63 页 2-3-1-55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中 按照重要性标准已披露了金额较大诉讼。现将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尚未了结的较大诉讼(诉讼标的额超过 100 万元或性质重大)进展情况更新如下: 1.青川九晟买卖合同纠纷更新 青川九晟公司与江苏立浦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青川九晟公司因被告江苏立浦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交付设备未达到合 格标准诉至青川县人民法院。案件一审中被告江苏立浦重工机械有限 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青川县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1 月 27 日作出编 号为“(2019)川 0822 民初 972 号”之二的《民事裁定书》,裁定被 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青川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 遂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民事上诉状,广元市人民法 院于 2020 年 2 月 28 日作出编号为“(2020)川 08 民辖终 7 号”《民 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的上诉。 2020 年 12 月 8 日,青川九晟公司与被告江苏立浦重工机械有限公 司达成了调解,青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编号为“(2019)川 0822 民初 972 号”的《民事调解书》。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案 件已调解结案。 2.专利诉讼更新 报告期内,北京仁创分别起诉昆山长江(2017 年 3 月 14 日收到应 诉通知)和十堰长江(2017 年 3 月 9 日收到应诉通知)侵害其专利权“湿 态覆膜砂及其制备工艺(专利号为:ZL00108081.4)”。 针对北京仁创起诉发行人产品侵犯其“湿态覆膜砂及其制备工 艺”专利的事项,十堰长江于 2017 年 5 月向国家专利复审委提出宣告 北京仁创所拥有的“湿态覆膜砂及其制备工艺”专利无效的申请。2017 第 56 页 共 63 页 2-3-1-56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 年 12 月 7 日,专利复审委作出第 33831 号决定,维持北京仁创所拥 有的湿态覆膜砂及其制备工艺专利有效。对此十堰长江不服专利复审 委的上述决定,并于 2018 年 3 月 1 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请求撤销专利复审委作出的关于湿态覆膜砂及其制备工艺专利 有效的决定。 2018 年 12 月 24 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下达(2018)京 73 行初 2095 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如下:(1)撤销被告专利复审委作出的第 33831 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2)被告专利复审委就十堰长江 针对专利号为 00108081.4 的湿态覆膜砂及其制备工艺发明专利提出 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北京仁创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鉴于北京仁创据以起诉十堰长江、昆山长江侵权的依据“湿态覆 膜砂及其制备工艺”发明专利有效性尚存在不确定性,2019 年 4 月 23 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昆山长江涉及的专利纠纷作出终审裁定, 驳回北京仁创的起诉;2019 年 5 月 20 日,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 院对十堰长江所涉及的专利侵权纠纷作出(2017)鄂 06 民初 33 号之 四民事裁定,驳回北京仁创的起诉。 2019 年 12 月 30 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达(2019)京行终 2438 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如下:(1)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 京 73 行初 2095 号行政判决;(2)驳回十堰长江造型材料有限公司 的诉讼请求。 长江材料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 2438 号行政 判决,已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0 年 8 月 27 日,最高人民法 院已经受理长江材料的再审申请,案号为(2020)最高法行申 7970 号。 第 57 页 共 63 页 2-3-1-57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 由于“湿态覆膜砂及其制备工艺”专利要求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 院下达(2019)京行终 2438 号行政判决书中被认定为有效,2020 年 5 月 27 日,北京仁创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 书》,请求法院:(1)判令十堰长江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2) 判决十堰长江赔偿北京仁创经济损失 5,000 万元; (3)判决十堰长江 因专利侵权而发生的各项成本 40 万元。 2020 年 6 月 11 日,十堰长江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案 号为“(2020)鄂 01 知民初 172 号”的《应诉通知书》。该诉讼已于 2020 年 7 月 21 日开庭审理。2021 年 2 月 3 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 民法院作出(2020)鄂 01 知民初 17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十堰 长江向北京仁创赔偿经济损失 100 万元和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 的合理开支 20 万元,驳回北京仁创的其他诉讼请求,29.38 万元案件 受理费分别由北京仁创负担 8.98 万元,十堰长江负担 20.40 万元。 发行人子公司十堰长江已在规定期限内就上述一审判决向最高 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缴纳了上诉费,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本案尚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如果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发行人败 诉,则仍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业绩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另,前述专利的保护期间为 2000 年 6 月 12 日至 2020 年 6 月 11 日,目前,该专利权保护已到期。基于谨慎原则,十堰长江已依据上 述一审判决结果计提了预计负债 140.40 万元。 3、后旗长江涉嫌越界开采案件更新 2019 年 12 月 20 日,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出具《起诉书》(后 检公诉刑诉﹝2019﹞439 号),向科左后旗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 长江造型材料(集团)科左后旗有限公司(下称“后旗长江”)、傅剑 (系后旗长江公司总经理)涉嫌非法采矿罪。后旗长江位于科左后旗 第 58 页 共 63 页 2-3-1-58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 甘旗卡铤 304 国道东侧工业园区内,于 2010 年 7 月份投资建设,2011 年 2 月份建设完工,2011 年 7 月份开始营运,2017 年 2 月 11 日更换 采矿许可证(许可证号:C1505002015027130137208),采矿许可证 有效期三年(自 2017 年 2 月 11 日至 2020 年 2 月 11 日),采矿面积 0.1767 平方公里。2018 年 4 月 27 日科左后旗国土资源局在检查中发 现后旗长江在采矿许可证范围外东侧,越界采砂。2018 年 6 月 20 日, 科左后旗国土资源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越界开采部分进行测量和价 格评估,开采面积为 61,029.6 立方米,评估价值为 793,385 元。 本案件已于 2020 年 5 月 8 日、2020 年 6 月 12 日和 2021 年 3 月 19 日开庭审理,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仍在一审审理过 程中。 除上述重大诉讼外,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 存在其他新增的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 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诉讼或仲裁。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针对上述公司与相关方的专利纠纷事项所 出具的承诺 为彻底消除上述专利纠纷事项对公司的潜在不利影响,发行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熊鹰和熊杰特承诺如下: “(1)如果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涉及侵犯北京仁创的相 关知识产权,并因此而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本人愿 意承担公司因该等纠纷或诉讼、仲裁而造成的损失,并承担因诉讼、 仲裁等行为支付的律师、诉讼费、案件受理费等所有成本与费用。 (2)本人承诺自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就上述知识产权纠纷作出终 审判决或裁决之日起 3 个月内支付上述所有应由公司承担的所有侵 权损失及诉讼费用等。 第 59 页 共 63 页 2-3-1-59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 (3)本人承担上述损失、成本与费用,不需要公司支付任何对 价,也即不需要公司承担因上述纠纷或诉讼、仲裁产生的任何损失、 成本与费用。” 公司已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如实、详尽的陈述和披露,不存 在任何应披露而未披露的情行。 公司涉诉产品销售收入及所获收益占其同期营业收入及净利润 比重较低,上述诉讼纠纷最终结果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和盈利能力不 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对本次发行不构成重大实质性障碍。 (四)董事长、总经理未了结重大诉讼情况 根据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在其住所地的 相关司法机关网站和其他公开网站的查询结果显示,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 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 发行人劳动用工及社会保障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在册员工人数为 790 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按法律规定与员工签订 了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实际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员工总人数 790 养老 实际参保人数 729 保险 实际参保比例 92.28% 医疗 实际参保人数 730 第 60 页 共 63 页 2-3-1-60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 项目 2020 年 12 月 31 日 保险 实际参保比例 92.41% 工伤 实际参保人数 729 保险 实际参保比例 92.28% 失业 实际参保人数 728 保险 实际参保比例 92.15% 生育 实际参保人数 729 保险 实际参保比例 92.28% 实际参保人数 728 住房公积金 实际参保比例 92.15%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尚有 60 名员工未完整缴纳社会 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原因如下:(1)36 名员工为退休返聘人员,公 司不需为其缴纳;(2)1 名员工的社会保险由原单位依法缴纳,公 司无法为其缴纳;(3)19 名新入职员工,正处于试用期,公司拟于 上述员工转正后即补办缴存手续;(4)2 名外籍员工无需在中国缴 纳;(5)2 名员工选择缴纳部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退休返聘的员工、外籍员工、 由原单位缴纳、新入职员工、极少数非全日制临时劳动用工和极少数 不愿意购买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员工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为其他 全体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针对上述情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熊鹰、熊杰已出具《承诺 函》:若因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被追溯到任何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执行情 况,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需要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 以及受到主管部门处罚,或任何利益相关方以任何方式提出权利要求 且该等要求获主管部门支持,本人将无条件全额承担相关补缴、处罚 款项,对利益相关方的赔偿或补偿款项,以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此 所支付的相关费用,保证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根据社保和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发行人书面确认,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前述已经披露的发行人 第 61 页 共 63 页 2-3-1-61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 未缴纳社保及住房公积金员工的情况外,发行人及子公司均自觉遵守 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行政规章等法律规范和规范性法律文 件,依法缴纳了其应缴的社会保险,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 协议,不存在因违反国家社会保险、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地方性规章而受到劳动和社保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十二、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未参与《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的编制和讨 论工作,但对《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进行了总括性的审 阅,并对《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引用《法律意见书》《律 师工作报告》及其补充法律意见书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进行 了特别审查。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不会 因引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其补充法律意见和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三、 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 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及深交所同意之外,发行人具备《公司法》 《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等相关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 规定的股票发行和上市条件。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本次发行并上市的 实质性法律障碍或风险;《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引用的 《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其补充法律意见和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的内容适当。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伍份。 (下接签字页) 第 62 页 共 63 页 2-3-1-62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 (本页无正文,为《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 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 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签字盖章页)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刘 志 强 负责人: 王 蕾 经办律师: 梅 映 雪 二〇二一年 月 日 第 63 页 共 63 页 2-3-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