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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江材料: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2-01-12  

                        证券代码:001296      证券简称:长江材料       公告编号:2022-002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622 号)
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简称:长江材料、证券代码:001296)
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550,000 股,每股发

行价格为 25.56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525,258,000.00 元,扣除各类
发行费用之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454,500,000.00 元。
    本次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于 2021 年 12 月 21 日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8-44 号)
审验确认。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
订)》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要求,公司已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进行
管理。近日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

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重庆高新区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截至 2021 年 12 月

30 日):
                                                                   募集资金存放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金额(元)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50050109360000001678   223,999,520.00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023900196110960      250,866,008.88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司重庆高新区支行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123914048510961          0.00
   常州有限公司         司重庆高新区支行
 十堰长江造型材料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123914057310606          0.00
     有限公司           司重庆高新区支行
  湖北荣泰新能源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123914086010601          0.00
   材料有限公司         司重庆高新区支行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50050109360000001685       0.00
 集团铜梁有限公司      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50050109360000001686       0.00
(集团)仙桃有限公司   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
    注:以上募集资金账户存储金额包含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国海证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
行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
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以下简称“乙
方”)
     丙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

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_50050109360000001678_,账户名称为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截 至 _2021 年 _12_ 月 _30_ 日 , 专 户 余 额 为
_22,399.952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铜梁有
限公司“环保覆膜砂生产及铸造废砂循环再生资源化项目”和重庆长

江造型材料(集团)仙桃有限公司“环保型覆膜砂及铸造废砂再生生
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及甲
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
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
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刚、武剑锐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2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

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

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更换后的保
荐代表人有权按照第四条的约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

的资料。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
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
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
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
表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
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二)公司、国海证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新区支行
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
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新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

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_023900196110960_,账户名称为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截 至 _2021 年 _12_ 月 _30_ 日 , 专 户 余 额 为
_25,086.600888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十堰长江造型材料有限公
司“环保覆膜砂生产和循环再生砂处理项目”、重庆长江造型材料常

州有限公司“新建年产砂芯 7.2 万吨、CCATEK 环保覆膜砂 7.92 万吨
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及甲
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
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
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刚、武剑锐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2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

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

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更换后的保
荐代表人有权按照第四条的约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

的资料。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
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
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
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
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
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三)公司、国海证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新区支行
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
    甲方一: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重庆长江造型材料常州有限公司
    甲方二为甲方一的全资子公司,以下将甲方一和甲方二合称为
“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新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

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_ 123914048510961 _,账户名称为重庆长江造型材料常州有

限公司,截至_2021 年_12_月_30_日,专户余额为 0.00 万元。该专
户仅用于甲方重庆长江造型材料常州有限公司“新建年产砂芯 7.2 万
吨、CCATEK 环保覆膜砂 7.92 万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及甲
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
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
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刚、武剑锐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2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
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
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更换后的保
荐代表人有权按照第四条的约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
的资料。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
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
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
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
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
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四)公司、国海证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新区支行
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
    甲方一: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十堰长江造型材料有限公司
    甲方二为甲方一的全资子公司,以下将甲方一和甲方二合称为

“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新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
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_ 123914057310606 _,账户名称为十堰长江造型材料有限公
司,截至_2021 年_12_月_30_日,专户余额为 0.00 万元。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十堰长江造型材料有限公司“环保覆膜砂生产和循环再生砂
处理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及甲
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
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
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刚、武剑锐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2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

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

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更换后的保
荐代表人有权按照第四条的约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
的资料。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
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
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
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
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
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五)公司、国海证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新区支行
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
    甲方一: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湖北荣泰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甲方二为甲方一的全资孙公司,以下将甲方一和甲方二合称为
“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新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

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_ 123914086010601_,账户名称为湖北荣泰新能源材料有限公
司,截至_2021 年_12_月_30_日,专户余额为 0.00 万元。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十堰长江造型材料有限公司“环保覆膜砂生产和循环再生砂
处理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及甲
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
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
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刚、武剑锐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2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
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
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更换后的保
荐代表人有权按照第四条的约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
的资料。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
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
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
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
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
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六)公司、国海证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
行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
    甲方一: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铜梁有限公司
    甲方二为甲方一的全资子公司,以下将甲方一和甲方二合称为
“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以下简称“乙
方”)
    丙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
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_ 50050109360000001685 _,账户名称为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
团铜梁有限公司,截至_2021 年_12_月_30_日,专户余额为 0.00 万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铜梁有限公司“环保覆
膜砂生产及铸造废砂循环再生资源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及甲
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
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
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刚、武剑锐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2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
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
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更换后的保
荐代表人有权按照第四条的约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
的资料。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
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
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
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
表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
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七)公司、国海证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

行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
    甲方一: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仙桃有限公司
    甲方二为甲方一的全资子公司,以下将甲方一和甲方二合称为
“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以下简称“乙
方”)
    丙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
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_ 50050109360000001686 _,账户名称为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
团)仙桃有限公司,截至_2021 年_12_月_30_日,专户余额为 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仙桃有限公司“环
保型覆膜砂及铸造废砂再生生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
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及甲

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
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
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刚、武剑锐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2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
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
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更换后的保
荐代表人有权按照第四条的约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
的资料。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
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
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
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
表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

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一)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