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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江材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专项管理制度2022-01-25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
                本公司股票的专项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 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一条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直接登记在
其证券账户下的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委托
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
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
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
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
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及时书面或电话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
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
售条件的股份。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在下列时间内委
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登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等)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
内;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登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九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保证其向深
交易所和中登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
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按照中登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
确认错误或者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
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按照中登
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登深圳分公司按规定对每
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
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上述转让比例的
限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
    第十四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
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
份增减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应相应变更。
    第十五条 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限、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
的,及时向深交所申报。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
和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
司向深交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由中登深
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
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
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四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限制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离任)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票且
尚在承诺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
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
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
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
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确保下列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
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
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规定,违
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
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三条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二十
二条规定执行。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
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
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 5%以上股东通过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
报告减持计划,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
    前述减持计划规定的内容包括减持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
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
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通过公司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当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 2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
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
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
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 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 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三) 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 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 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
守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六章   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本制度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制度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
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否则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将承担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和深交所的处分外,公司还将
视情况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