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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江材料: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3-22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作为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孙)公司增资或提供借款实

施募投项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孙)公司增资

或借款方式实施募投项目,有利于募投项目的有效实施,符合全体股

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议

案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未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议案事项已按照

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对公司提交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孙)公司增资

或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二)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商业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
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及全资子(孙)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商

业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

集资金使用的灵活度,提升公司整体资金运作效率,降低财务成本,

符合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议案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

关规定,未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形。议案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决策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我们对公司提交的《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商业汇票方式支付募投

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有效实施,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全体

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议案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未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议案事项已按照
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对公司提交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议案》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四)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

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筹资金,

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

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议案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等相关规定,未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议案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关决策程

序,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对公司提交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五)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在确保公司及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孙)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正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的前提下对闲置自有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符合全体股

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议
案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对公司提交的《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发

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李边卓                 胡耘通               杨安富




                                            2022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