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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江材料: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4-08  

                        证券代码:001296       证券简称:长江材料     公告编号:2022-019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会议时间:2022 年 4 月 7 日(星期四)14:30。

    互联网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 年 4 月

7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

年 4 月 7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镇五星中路 6 号公司

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

    4.会议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熊鹰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计 2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53,781,0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5.4275%。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0 名,代表股份

53,772,6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4173%。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代表股份 8,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14 名,代

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425,7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80%。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名,代表股份

417,3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78%。

    (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代表股份

8,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2%。

    3.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

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股东大会通知的议题进行,无否决或变更
提案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 53,774,2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874%;反对 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 418,98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029%;反对 6,8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971%;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3,774,2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874%;反对 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 418,98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029%;反对 6,8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971%;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邬凯明、候正中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

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

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

    2.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