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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江材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04-22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保

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

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监

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具体负责内幕信息

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应配合做好相应工作。

    第四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

长批准,公司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向外界报道、传送或以其他方式向

外界泄露公司内幕信息。拟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

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事先经

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

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

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

于内幕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

信息的上市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

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

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

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

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

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

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

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

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
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

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

秘书组织实施。董事会秘书应在得知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组

织登记内幕知情人备案登记表(见附件一),内幕知情人备案登记表

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登记表》,并于 3 个交易日内交公司证券事务

部备案。公司证券事务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

关信息。

    第九条 在内幕消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

公司内幕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

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按照

相关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

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份有重大影响的其它事项时,应当

填写本单位内幕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
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份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

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上市股价有重

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

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

披露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

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

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

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公

司应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

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一)重大资产重组;(二)高比例送转股

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

要约收购;(五)证券发行;(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七)股

份回购;(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

股计划;(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等重大事项,除填写内幕知情人档案

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

划决策方式等。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三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披露前的报告、传

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

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和内容。其中,属于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重

大事项的内幕信息,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将相

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

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制度做好内

幕信息管理工作,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

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应定期检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

证券情况,遇到可能是因为内幕信息泄露导致的证券价格异动时,公

司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证券情

况进行自查,并向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违规处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并与公司签署《内

幕知情人保密承诺函》(见附件三)或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不得

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

    第十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买卖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衍生品。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证

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产品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及

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和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向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

情人员提供未公开的内幕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

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部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对外泄露公
司内幕信息,或利用公司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

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

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司察看、

开除等行政及经济处罚;外部人员违反本制度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

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

损失并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如与施行之日后颁行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按当时适用的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及时修正本制度,并报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内幕信息事项:

        内幕信息知                所在单位    职务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序号                身份证号码                                                                             登记时间   登记人
        情人员姓名                  /部门    /岗位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内容     所处阶段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附件二: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所涉重大事项: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附件三: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通过认真学习《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为非公开信息知情人,现做

出如下承诺:

        本人已经认真学习并理解《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股票交易规则》等有关法律、法律以及《重庆长江造型材

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公司规章

中关于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禁止性股票交易条款的全部相关规定。

    本人承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从即日起将遵守上述相关规定,

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认真履行保密义务,不泄露内幕信息,不买卖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重

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

他人操纵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




                                      承诺人(签名):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