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材料:《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2022-05-31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
第三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
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深圳
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相关规定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1 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
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
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保证,
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
提出鉴证结论。
情况进行合理保证,提出鉴证结论。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运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
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三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2 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
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
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七条 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或本制度等的规定使用募集资
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视具体
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
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 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2016 年制定 通过之日起实施,2022 年 1 月制定的
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同时失效。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同时失效。
备注:上述因修订导致的条款及章节序号变动情况不再列示,详见修订后的制度。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