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2022)泰律意字(长江材料)第 004 号 中国 重庆市两江新区财富大道 1 号财富金融中心 36 层 36/F, Fortune Financial Center, No. 1 Fortune Avenue Liangjiang New Area, Chongqing,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电话| TEL: 86-23-67887666 www.tahota.com 第 1 页 共 10 页 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关于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2022)泰律意字(长江材料)第 004 号 致: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 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及本所律师同 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 并公告。 第 2 页 共 10 页 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审议的议案内容 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如 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1.经核查,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 券报》《证券时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cs.com.cn) 上公告了《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通 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 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议案为 1.00《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2.00 《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3.00《关于换届选举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3.01《选举熊鹰先生为第四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3.02《选举熊杰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的议案》、3.03《选举韩跃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的议案》、3.04《选举江世学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 案》、4.00《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4.01 《选举李边卓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4.02《选举杨 安富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4.03《选举胡耘通先生 第 3 页 共 10 页 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5.00《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第四届 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5.01《选举孙琳女士为第四届监事 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5.02《选举陈娇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非 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6 月 16 日 14 时 30 分在重庆 市北碚区童家溪镇五星中路 6 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 事长熊鹰先生主持。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方式及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2.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2022 年 6 月 16 日公司通过深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平台向社会公众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3.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 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的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及个人身份证明,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20 名,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 53,657,97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5.2778%。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 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第 4 页 共 10 页 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0.0043%。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经核查,上述股东及授权代表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上述人员具备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依据《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就 《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所律 师、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对现场记名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当场 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 果如下: 1.《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第 5 页 共 10 页 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同意 53,654,47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5%;反对 3,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6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99,23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8.8439%;反对 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156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53,654,47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5%;反对 3,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6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99,23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8.8439%;反对 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156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01 选举熊鹰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得票数为 53,654,473,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5%;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第 6 页 共 10 页 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99,2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439%。 3.02 选举熊杰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得票数为 53,654,473,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5%;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99,2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439%。 3.03 选举韩跃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得票数为 53,654,473,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5%;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99,2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439%。 3.04 选举江世学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得票数为 53,654,473,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5%;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99,2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439%。 4.《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4.01 选举李边卓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得票数为 53,654,473,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5%;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99,2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439%。 4.02 选举杨安富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第 7 页 共 10 页 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得票数为 53,654,473,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5%;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99,2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439%。 4.03 选举胡耘通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得票数为 53,654,473,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5%;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99,2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439%。 5.《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5.01 选举孙琳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得票数为 53,654,473,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5%;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99,2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439%。 5.02 选举陈娇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得票数为 53,654,473,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5%;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99,2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439%。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议案一致,且均获得通过;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提出新议案以及对《会 议通知》未列明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第 8 页 共 10 页 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 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泰和泰(重庆)律师事 务所公章后具有法律效力。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第 9 页 共 10 页 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 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签署页。)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公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第 10 页 共 1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