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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江材料:融资管理制度(2022年7月修订)2022-07-08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融资行为,加强融资业务内部控制,降低融资成本,

控制融资风险,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孙)、控股公

司(以下简称“下属企业”)的融资行为。

    第三条 融资定义

    本制度所称的融资指日常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投资等所需,

公司向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筹资等间接融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一)债务性融资,如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

票敞口业务、技改和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保理融资、商业

承兑汇票保贴及质押等形式。

    (二)低风险融资,如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票据池质押换票、全

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保函等形式。

    第四条 公司直接融资行为,如发行股票、债券等,不适用本制度。
    第五条 融资活动应符合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公司融资

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性原则:总体上以满足企业资金需要为宜,但要遵

从公司的统筹安排,合理规划。

    (二)效益性原则: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多种融资方案进行

综合评估,采用合理融资方式,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及行业优惠政

策,积极争取低成本融资,如无偿资助、无息或贴息贷款等。

    (三)安全性原则:权衡资本结构(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比重)

对公司稳定性、再融资可能带来的影响。

    (四)适量性原则: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资金预算,

慎重考虑公司的偿债能力,避免因到期不能偿债而陷入困境。

     (五)合法性原则:公司融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

                第二章   融资事项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债务性融资事项的审批权限

      (一)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权限。单笔融资金额或一个会计年度

内累计融资额度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经总经理办公

会议审议,由公司总经理批准。

     (二)董事会审批权限。单笔融资金额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

融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含10%),且不超过

50%的,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三)股东大会审批权限。单笔融资金额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
计融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含50%),由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递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上述“审计净资产”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

       第七条 低风险融资如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票据池质押换票、全

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全额保证金保函等,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实

施。

                  第三章     融资实施及风险管理

       第八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融资业务的具体管理。公司发生

融资事项时,财务管理中心就具体融资事项拟订融资方案,根据本制

度“第二章”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融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

要内容:

        (一)拟融资的金额、期限及利率;

        (二)融资用途;

        (三)融资方式及对象;

        (四)还款来源及还款计划;

        (五)为融资提供担保、抵押和质押等(如有);

        (六)其它相关内容。

       第九条 公司及下属企业拟以自有资产为自身债务性融资提供

担保的,按照第六条规定的权限,与融资方案同时报总经理办公会、

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批。涉及对外担保的,遵照公司《对外担保制度》

执行。涉及关联交易的,遵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条 公司及下属企业以抵押、质押方式融资的,应当对抵押、
质押物资进行登记。业务终结后,应当对抵押或质押资产进行清理,

及时解押。

     第十一条 融资过程中涉及选聘融资服务中介机构的,应当坚持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选择融资对象,综合考虑资质等级、行业信

誉、经营规模、从业经验、收费水平、工作经验、业务素质等因素。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与融资对象、中介机构订

立融资相关合同或协议。重大融资合同或协议的订立,应当征询法律

顾问或专家的意见。公司变更融资方案、融资合同或协议,应按照原

授权审批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公司应加强融资全过程管理,防范政策风险、市场风

险、信用风险等融资风险。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现金流等

因素合理安排借款的偿还期限和资金来源,按时偿还债务。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融资档案管理,做好与融资业务有关的

合同或协议、文件、凭据等的存档、保管工作。

                 第四章    下属企业融资管理

     第十六条 下属企业需要对外融资的,由用款企业向公司提交融

资申请和融资方案,并按本制度“第二章”履行相应审批程序,融资

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制度“第三章 第八条”所述事项。

     第十七条 下属企业融资申请获得公司批准后,须及时向公司反

馈融资进展情况。下属企业融资方案需要调整时,按照原审批程序通

过后,方可办理有关融资事宜。
     第十八条 下属企业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做好债务偿还安排,及时

履行偿债义务,防止债务逾期。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对下属企业融资制度执行情况、融

资方案落实情况、融资行为规范情况、等进行动态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公司2019年

制定的《融资管理制度》同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