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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江材料: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22  

                        证券代码:001296      证券简称:长江材料       公告编号:2023-031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
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2021〕35 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
(财会〔2022〕31 号)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适用日期
    2021 年 12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
(财会〔2021〕35 号),其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
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以下简称“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规定”)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
断”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22 年 11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
(财会〔2021〕31 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
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
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
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企业会计
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

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
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
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
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
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以下
统称“试运行销售”),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企
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
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
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
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
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
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
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
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规

定,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
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
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

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
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
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

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
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
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
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
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
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
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
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
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
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
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

响的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指发行方,下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
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

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
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
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

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
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
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
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
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
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
支付的会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
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
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
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
期结束后的情形。
    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
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
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

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
解释的上述规定。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的规定和
要求进行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

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
度的追溯调整,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