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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江材料: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2023-04-22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重庆
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材料”或“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长江材料使用自有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现金管理的目的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
下,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更好的实现公司资产保值增值。
    (二)现金管理品种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控制风险,对自有资金拟购买的现金管理产品进行严格
把控,拟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现金管理产品,进行现金管理的品种包括但
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其他保本型理财产品等;购买渠道包括但不限于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
    (三)现金管理额度及期限
    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额度(指授权期限内任一时点进行现金管理的本金)不
超过人民币 35,000 万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内的资金可循环滚动使
用,取得的收益可进行再投资,再投资金额不包含在前述额度内。有效期自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四)现金管理实施方式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在上述额度内行使相关决策权,财务部门负责具体办
理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专业金融机构、明确现金管理金额、期
间、选择产品/业务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该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五)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孙)公司的自有闲置资金,不会影
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六)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尽管上述拟购买的现金管理品种属于低风险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
影响较大,不排除该等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
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
前提下,考虑资金的闲置时间和数量等情况,针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期限和收
益情况选择合适的产品。
    2、财务部门在实施期间及时分析和跟进现金管理品种的投向、项目进展情
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资金使用情况由公司内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所有理财产品项目
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

    三、对公司及子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基于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使用
自有资金购买现金管理产品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与主营业务的发展,且
现金管理的收益率一般高于活期存款及同期定期存款利率,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进一步增加公司收益,符合全体
股东的利益。
    四、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所履行的审批程序和相关意见

    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独
立董事对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35,000 万元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该事项决策程
序合法合规。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
用效率,进一步增加公司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保荐机构对长江材料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

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郭   刚                     罗大伟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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