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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上好: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2022-09-13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66 号中国技术交易大厦 A 座 16 层

      电话:8610-62684688      传真:010-62684288

                    二〇二二年六月




                            1-2-1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好上好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22
修正)》(中国证监会令第 196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有关部门的相
关规定(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依照《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
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和《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监管
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2400 万股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A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
分别于 2021 年 8 月 17 日出具了《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好上好信息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首份
法律意见书》”)及《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
告》”)、于 2021 年 11 月出具了《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好上好信
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
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22 年 3 月出具了《北京市炜衡律
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现根据
反馈意见要求,出具《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



                                   5-1-4-1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
法律意见书(三)》”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首份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
书(一)》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所在《首份法
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中所发表的法律意见的前提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首
份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补充法律意见
书(二)》中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以及相关定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反馈问题》问题 1、关于北高智科。北高智科是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
的香港公司,原从事电子元器件分销业务。为减少关联交易、避免潜在的同业
竞争,北高智科自 2017 年 9 月起其逐步终止了经营活动,并与发行人进行了业
务整合,至 2017 年末,该等业务整合已基本完成,2021 年 8 月企业注销。香港
北高智是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深圳北高智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 2017 年 7 月,主
要为深圳北高智和好上好的海外业务提供支持和服务,负责海外采购、仓储物
流、海外交付业务。
    请发行人简要说明北高智科历史沿革,发行人 2017 年新设子公司香港北高
智科从事海外业务,同时采用业务整合而非股权收购北高智科的原因及合理性,
是否存在规避外汇监管等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北高智科历史沿革之简要说明
    北高智科成立于 2000 年 8 月 23 日,注销于 2021 年 8 月 20 日,其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北高智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编号      0728425
 已发行股本    500.00 万股
 董事          王玉成
 成立日期      2000 年 8 月 23 日
 注销日期      2021 年 8 月 20 日
               FLAT/RM C 11/F MAI LUEN INDUSTRIAL BUILDING 23-31 KUNG YIP STREET
 住所
               KWAI CHUNG NT
    1、2000 年 8 月,北高智科成立


                                      5-1-4-2
    2000 年 8 月 23 日,北高智科成立。成立时,北高智科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               持股数量(股)            出资比例(%)
          王玉成                                999,999             99.9999
          朱植满                                      1              0.0001
           合计                               1,000,000              100.00

    2、2003 年 6 月,北高智科第一次增加股本
    2003 年 6 月 16 日,北高智科将总股本由 100.00 万股增加至 500.00 万股,
本次新增总股本 400.00 万股,每股 1.00 港元。王玉成认购 3,999,999 股,邱惠
玉认购 1 股。本次股本增加后,北高智科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               持股数量(股)            出资比例(%)
          王玉成                              4,999,998            99.99996
          朱植满                                      1             0.00002
          邱惠玉                                      1             0.00002
           合计                               5,000,000           100.00000

    3、2005 年 10 月,北高智科第一次股权变更
    2005 年 10 月 28 日,邱惠玉将其持有的北高智科股份 1 股作价 1.00 港元转
让给王玉成。本次股权变更后,北高智科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               持股数量(股)            出资比例(%)
          王玉成                              4,999,999            99.99998
          朱植满                                      1             0.00002
           合计                               5,000,000           100.00000

    4、2021 年 8 月,北高智科注销
    2020 年 12 月 29 日,北高智科作出注销公司的股东决议,并于 2021 年 3 月
29 日,北高智科向香港公司注册处提交了注销的申请材料。2021 年 8 月 20 日,
北高智科完成注销。
    (二)发行人 2017 年新设子公司香港北高智科从事海外业务,同时采用业
务整合而非股权收购北高智科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规避外汇监管等情形
    1、发行人 2017 年新设子公司香港北高智从事海外业务,同时采用业务整
合而非股权收购北高智科的原因及合理性
    注销前,北高智科所从事的电子元器件分销业务,与发行人所从事的业务存
在潜在的同业竞争关系和关联交易。


                                    5-1-4-3
      基于减少关联交易、避免潜在的同业竞争,北高智科自 2017 年 9 月起其逐
步终止了经营活动,并与发行人进行了业务整合。
      根据发行人提供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通过业务整合的方式实现
与北高智科之间减少关联交易、避免潜在的同业竞争,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1)发行人新设子公司香港北高智从事海外业务,香港北高智与北高智科
的主营业务同为电子元器件分销,二者在业务上有较高的契合度,比较和借鉴了
力源信息(股票代码:300184)等同行业上市公司针对对同类问题所采取的处理
方式;
      (2)发行人考量了北高智科的资产规模(2017 年,北高智科的营业收入和
净利润分别为 401,876.98 万元和 7,419.58 万元;2017 年末,北高智科未经审
计的净资产为 46,202.95 万元)、自身资金规划(即便以净资产作价收购北高智
科,仍将直接导致发行人运营资金压力增加),以及采用股权收购方式所涉及的
境外资产审计与评估、外汇管理审批、发改委和商务部门审批等问题,就操作程
序复杂程度和时间可控程度而言,新设香港北高智并采用业务整合的方式相对简
单易行。
      综上,发行人 2017 年新设子公司香港北高智从事海外业务,同时采用业务
整合而非股权收购北高智科(实为承继北高智科的电子元器件分销业务)具有
商业合理性和现实可行性。
      2、发行人 2017 年新设子公司香港北高智从事海外业务,同时采用业务整
合而非股权收购北高智科,是否存在规避外汇监管等情形
      根据发行人提供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1)2017 年,发行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严格依照
审批程序,通过全资子公司深圳北高智,在香港设立香港北高智。香港北高智的
申报及设立所履行的主要程序如下:
 序号      涉及的外汇管理、对外投资审批备案事项            审批、备案机关
                                                    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对外
  1      投资备案(证书编号:N4403201700201)
                                                    投资合作信息服务)
         《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
  2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N4403201700201 号)
  3      《公司注册证明书》(公司编号:2552586)    香港公司注册处
  4      《回执联》(驻香港、澳门联络办经济部“办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


                                       5-1-4-4
        经企档[2017]194 号”)                     联络办公室
        《项目备案通知书》(深发改函〔2017〕2538
  5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号)
  6     “ODI 中方股东对外义务出资”登记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境外投资购汇及资金汇出手续(《业务登记凭
  7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证》业务编号:35440300201712051416)
      (2)发行人香港北高智从事海外业务,并通过业务整合的方式承继北高智
科原从事的电子元器件分销业务。业务整合过程中,不涉及外汇流出,不存在规
避外汇管制的情形;
      (3)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违反境外投资和外汇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形。
      综上,发行人 2017 年新设子公司香港北高智从事海外业务,同时采用业务
整合而非股权收购北高智科(实为承继北高智科的电子元器件分销业务),不存
在规避外汇监管等情形。
      (三)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就北高智科的历史沿革、发行人对北高智科进行业务整合的原因,保荐机构
和发行人律师进行了如下核查:
      (1)查阅北高智科的《公司注册证明书》《商业登记证》《组织章程细则》
及《周年申报表》等文件资料,查阅了香港薛冯邝岑律师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2)查阅了北高智科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和 2021 年 1-8
月的财务报表及相关财务资料,查阅了北高智科在向发行人进行业务转移前存在
业务关系的客户、供应商清单,并与北高智科向发行人转移的客户、供应商名单
进行了比较,查阅了北高智科向发行人销售固定资产的交易合同及固定资产明
细、销售存货的业务合同及其明细,并登录香港公司注册处综合资讯系统(网上
查册中心,http://www.icris.cr.gov.hk)查阅了北高智科解散的相关资讯;
      (3)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就采用业务整合而非股权收购北高智科的原
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规避外汇监管等情形进行了访谈确认;
      (4)查阅了深圳市商务局出具的《深圳市商务局关于为深圳市好上好信息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无违法违规证明的复函》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
行出具的《企业违法违规记录情况证明》,登录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网
站(http://shenzhen.pbc.gov.cn/shenzhen/)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网

                                       5-1-4-5
站(http://www.safe.gov.cn/shenzhen/)查询了相关资讯;
    (5)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查询发行人在境外设立子公司的投资
备案、再投资备案信息;
    (6)登录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查阅了同行业上市公
司的相关公告。
    2、核查结果及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基于减少关联交易、避免潜在的同业竞争,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并
借鉴同行业上市公司对类似问题的处理方案,采用业务整合而非股权收购北高
智科(实为承继北高智科的电子元器件分销业务),具有合理性,不存在规避
外汇监管等情形。


    二、《反馈问题》问题 2、关于业务。请发行人说明:
    (1)是否存在下游客户直采情形,所在行业分销模式的可持续性;
    (2)发行人从原厂获得的分销授权合同大部分为 1 年或长期,结合主要供
应商的基本情况、合作历史、采购方式、定价方式、结算方式等,以及报告期
内供应商授权期限及到期续期情况,说明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合作的稳定性及
可持续性;
    (3)是否存在单一产品采购全部来自美国的情况,是否存在重大依赖美方
进口的情况,美国贸易管制措施是否对发行人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4)新冠肺炎疫情最新变化情况是否对发行人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是否存在下游客户直采情形,所在行业分销模式的可持续性
    1、发行人是否存在下游客户直采情形
    根据发行人提供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19 年 1 月 1 日至今,发行人
存在少量客户(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普联技术有限公司)的特定产
品由原经发行人分销采购转向原厂直接采购的情况,亦存在少量客户(深圳市芯
睿视科技有限公司、威视达康科技有限公司)由原厂直接采购变更为经发行人分
销采购的情况。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向该等客户的销售收入及占营业收入

                                  5-1-4-6
的比重均较小,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较小。
       综上所述,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不存在下游客户直采情形。
       2、发行人所在行业分销模式的可持续性
    发行人所在的电子元器件分销行业,通过服务上游原厂和下游客户实现经营
销售为行业通常业务模式,分销商通过行业分销模式,一方面协助原厂进行市场
推广、汇集处理需求信息和订单计划并统一向原厂采购,降低了原厂的运营(销
售订单处理、仓储、物流、管理等)成本,另一方面通过提供备货服务、采购与
交付服务、方案开发和技术支持服务,为终端客户提供采购便利并降低采购成本,
使得分销商和分销模式成为电子元器件产业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和连接纽
带。
       综上所述,公司代理原厂的产品销售以代理商分销为主。报告期内,公司
的客户转向原厂直接采购的数量较少,公司客户转向原厂直接采购之前,公司
向该等客户的销售收入及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均较小,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较
小,发行人所在行业分销模式的可持续性强。
       (二)发行人从原厂获得的分销授权合同大部分为 1 年或长期,结合主要
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合作历史、采购方式、定价方式、结算方式等,以及报告
期内供应商授权期限及到期续期情况,说明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合作的稳定性
及可持续性
    发行人是国内知名的电子元器件分销商,在长期经营中获得了大量原厂的授
权。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取得授权的原厂数量超过 100
家,其中前三十名原厂在报告期各期的采购额占采购总额的比重分别为 91.31%、
95.72%和 96.67%,其与发行人的平均合作年限较长。
    根据发行人提供资料,并经核查发行人主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以及发行人
与主要供应商的合作历史、采购方式、定价方式、结算方式、授权期限及到期续
期情况,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供应商已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代理协议
或代理证到期后可自动续期或顺利续期,无法续期的风险较小,发行人与主要供
应商之间的合作关系稳定且可持续。
       (三)是否存在单一产品采购全部来自美国的情况,是否存在重大依赖美
方进口的情况,美国贸易管制措施是否对发行人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5-1-4-7
    1、发行人不存在单一产品采购全部来自美国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各期,按照产品类别划分,
发行人向美国供应商采购的产品金额及采购总金额占比情况如下:
                               当期采购金额    其中:源自美国供应商的采购金额
  期间             采购类别
                                 (万元)      采购额(万元)       采购占比(%)
            SOC 芯片             159,744.98                     -              -
            无线芯片及模块        72,392.23           4,018.87              5.55
            模拟/数字器件         45,626.97          20,457.77             44.84
            LED 器件              43,625.43          28,162.98             64.56
            电源及功率器件        39,402.35          25,314.35             64.25
            存储器                30,798.39             125.55              0.41
2019 年度   传感器                18,577.49             604.05              3.25
            结构件及被动器件      12,778.02              19.40              0.15
            处理器                12,135.55          10,998.11             90.63
            其他                   2,169.50             606.16             27.94
            非电子元器件分销
                                     464.96                     -           0.00
            业务采购
                     合计        437,715.88          90,307.24             20.63
            SOC 芯片             212,001.97                     -              -
            无线芯片及模块       117,346.28           2,454.42              2.09
            电源及功率器件        82,231.07          61,216.46             74.44
            模拟/数字器件         58,052.76          31,269.29             53.86
            传感器                31,891.32             405.38              1.27
            存储器                30,352.86           2,065.34              6.80
            LED 器件              29,566.44          18,785.23             63.54
2020 年度
            结构件及被动器件       8,885.23               4.53              0.05
            处理器                 2,932.62           1,070.94             36.52
            其他                   2,899.44             397.32             13.70
            光电器件                 169.64                     -              -
            非电子元器件分销
                                     777.74                     -              -
            业务采购
                     合计        577,108.15         117,668.92             20.39
            SOC 芯片             259,121.55                     -              -
2021 年度   无线芯片及模块       146,961.12           6,292.17              4.28
            电源及功率器件       138,513.79         105,339.32             76.05

                                     5-1-4-8
            模拟/数字器件               80,767.85              47,768.31            59.14
            存储器                      42,170.22               2,374.01             5.63
            传感器                      40,158.53               1,255.20             3.13
            LED 器件                    35,559.60              22,989.45            64.65
            结构件及被动器件            10,918.89                  48.78             0.45
            处理器                      5,115.68                  706.53            13.81
            其他                        2,370.66                  283.14            11.94
            光电器件                        48.66                      -                -
            非电子元器件分销
                                        1,903.79                       -                -
            业务采购
                     合计           763,610.35               187,056.90             24.50

    上表统计数据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各类产品采购中,向美国供应商采购
的总体比例较低,其中向美国采购的 LED 器件、电源及功率器件和模拟/数字器
件三类细分产品占各期采购总额的比例较高,对于该等细分产品的采购,发行人
在其他国家和地区有多个供应商,不存在仅从美国供应商采购该类产品并依赖美
国供应商的情况。
    2、发行人不存在重大依赖美方进口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与美国、非美
国供应商的业务合作情况如下:
     类别               主要的美国供应商                     主要的非美国供应商
                                                CITIZEN(西铁城)、Lumens(琉明光
LED 器件           Cree(科锐)/CreeLED(恪立) 电)、朗明纳斯(Luminus)、普瑞
                                                (Bridgelux)
                                                     矽力杰(Silergy)、拓尔(Toll)、
电源及功率器件     PI(帕沃英蒂格盛)                Renesas(瑞萨电子)、钰泰股份(ETA)、
                                                     瀚昕微(HYPWR)、思远半导体(TPS)
                                                     圣 邦 股 份 ( SGMC ) 、 顺 芯
模拟/数字器件      Cirrus Logic(凌云半导体)
                                                     (Everest-Semi)、晶豪(ESMT)
    除与美国供应商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作为补充或采购替代,发行人
已与非美国供应商建立起稳定和可持续的业务合作关系,并在技术、性能、价格、
供应周期等方面基本满足相关客户对同类产品的要求,因此,发行人不存在重大
依赖美方进口的情况。
    3、美国贸易管制措施未对发行人造成重大影响
    近年来,随着美国单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贸易管制措施对中国芯片产业进行

                                           5-1-4-9
限制,对中国电子元器件行业实施了“实体清单”等管制措施,但该等贸易管制
措施主要围绕芯片产业的生产设备、原材料、芯片设计、晶圆加工等环节或对特
定对象、特定应用领域进行贸易限制。
    发行人向美国等境外原厂采购的元器件产品主要应用于消费电子、物联网、
照明等应用领域,该等元器件属于产业通用型芯片,不在相关贸易管制措施负面
影响的范围之内,报告期内,美国贸易管制措施未对发行人产品采购构成不利影
响。元器件贸易作为芯片产业链上的重要环节,如果美国的贸易管制措施导致元
器件贸易负面影响加剧,可能对发行人的进口采购构成负面影响。
    为减少美国的贸易管制措施对产品采购的潜在不利影响,发行人已进行了采
购来源多元化布局,积极开拓国内供应商,加大了对恒玄科技(BES)、星宸科
技(Sigmastar)、晶晨半导体(Amlogic)、圣邦股份(SGMC)等重要的国内原
厂供应商的采购力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美国的贸易
管制措施尚未对发行人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值得关注的是,如果美国的贸
易管制措施进一步升级,可能会给发行人源自美国的进口采购带来不确定影响。
    (四)新冠肺炎疫情最新变化情况是否对发行人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经核查,新冠肺炎疫情对发行人的业务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
采购方面:发行人电子元器件采购主要源自境外,但由于采购区域分布较为广泛,
自新冠肺炎疫情发展至今,发行人的采购业务未因新冠肺炎疫情而导致大规模的
停滞情况;(2)销售方面:2022 年二季度,受上海疫情影响,发行人在华东地
区的销售受到较大的负面影响;(3)物流方面:2022 年一季度,香港疫情防控
期间,为避免经营停滞,确保香港物流集散保持运作状态,发行人采取了相应的
应急措施,由此导致运营成本上升;(4)日常经营管理方面:受深圳(2022 年
一季度)、上海(2022 年二季度)疫情影响,发行人部分员工出现阶段性居家
办公的情况,经营管理受到了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整体运营成本上升。
    根据发行人提供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新冠肺炎疫情(尤其是部分地域疫情变化情况)对发行人的业务构成了一
定程度的负面影响,该等负面影响尚处于总体可控制状态,未对发行人业务造
成重大不利影响。


                                  5-1-4-10
    (五)本所律师核查程序及意见
    1、核查程序
    就上述问题,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资料、资讯:
    (1)查阅了发行人与供应商(原厂)签署的代理协议,并对其中涉及的对
分销商代理竞品的约束、授权期限、到期后的续期方式等条款进行了分析和评估;
    (2)访谈了发行人业务负责人,了解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业务代理情况以及
供应商(原厂)对分销商代理竞品的限制情况、授权资质到期后的续签方式;
    (3)以现场/视频等方式,访谈了发行人的主要供应商(原厂),了解相关
供应商(原厂)对分销商代理竞品的限制情况、授权资质到期后的续签方式以及
其与发行人的长期合作意愿等情况;
    (4)查阅并分析发行人物料采购相关数据信息,访谈了发行人部分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业务负责人;
    (5)查阅了公司向美国供应商采购的各类产品的数据资料、获取了发行人
相关产品的非美国供应商信息;
    (6)查阅国务院办公室发布的《关于中美经贸摩擦的事实与中方立场》白
皮书和《关于中美经贸磋商的中方立场》白皮书,登录相关网站查阅了美国贸易
管制措施的相关报道;
    (7)新冠肺炎疫情尚未对发行人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部分地域疫情对
发行人所造成的一定的负面影响处于总体可控制状态就新冠肺炎疫情对发行人
的业务影响,了解、核实了相关情况,访谈了发行人的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核查结果及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存在下游客户直采情形,其所在行业分销模式可持续;
    (2)发行人从原厂获得的分销授权合同虽然大部分为 1 年或长期,但结合
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的合作历史、采购方式、定价方式、结算方式等,以及报
告期内供应商授权期限及到期续期情况,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之间的合作稳定
且可持续;
    (3)发行人不存在单一产品采购全部来自美国的情况,不存在重大依赖美
方进口的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美国的贸易管制措施未对发


                                   5-1-4-11
行人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4)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新冠肺炎疫情最新变化情况未对发
行人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部分地域疫情变化情况对发行人所造成的一定的
负面影响尚处于总体可控制状态。


    三、《反馈问题》问题 3、关于公司名称。请发行人:结合自身所属行业、
主营业务、核心技术、研发投入以及自研产品规模等,说明公司名称冠有“科
技”字样的依据是否充分,是否存在误导投资者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公司名称冠有“科技”字样的由来
    发行人的公司名称冠有“科技”字样,源于发行人的前身(深圳市北高智科
技有限公司,2015 年 12 月 1 日更名为“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12 月 23 日经深圳市监局核准设立;2019 年 11 月 29 日,发行人整体变
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核
查,发行人设立至今,名称中均冠有“科技”字样。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成立至今,经深圳市监
局核准的经营范围且实际从事的经营业务均包含“计算机软硬件、智能网络、大
数据及其相关产品的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与技术服务外包等”业务,
满足科技类公司的行业要求。
    (二)结合自身所属行业、主营业务、核心技术、研发投入以及自研产品
规模等,说明公司名称冠有“科技”字样的依据是否充分,是否存在误导投资
者的情形
    1、所属行业及主营业务
    发行人是国内知名的电子元器件分销商,主要向消费电子、物联网、照明等
应用领域的电子产品制造商销售电子元器件,并提供相关产品设计方案和技术支
持等服务。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发行人所属
行业为“批发业”(行业代码 F51),发行人所处细分市场电子元器件分销属于
电子元器件产业链的细分领域。

                                   5-1-4-12
    经核查,发行人在日常经营中注重电子元器件应用端的技术、方案研发工作,
积累了相关核心技术,并应用该等技术研发成果向客户提供技术支持和解决方
案,系具有一定的技术支持含量的电子元器件分销企业。因此,发行人在公司名
称中冠有“科技”字样具有业务经营合理性。
    2、核心技术、研发投入以及自研产品规模
    (1)在应用核心技术
    多年来,发行人持续针对原厂的 SoC 芯片产品开展应用端的方案设计和技术
开发,并参与下游客户的终端产品方案开发业务。经过多年的研发和积累,发行
人在芯片产品的应用端通过自主开发形成了多项较为成熟的技术(包括但不限
于:TV 软硬件协同设计技术、Camera 软硬件协同设计技术、TWS 降噪蓝牙耳机
软硬件协同设计技术、大屏背光控制驱动电路架构、计步及睡眠算法、物联网云
控制系统、集群照明控制系统、低功耗蓝牙多主机多从机拓扑网络通信技术、基
于电力物联网应用的无线蓝牙检定技术、全球商用物联网售卖支付平台、单线多
设备优先级通讯技术、TWS 耳机的高速通讯和自动控制技术等),取得相关发明
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并将这些技术应用于公司的整体解决
方案设计。该等技术的研发具有一定的难度,并作为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对发行
人的分销与芯片定制业务的实现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2)正在从事的研发项目及进展情况
    基于电子元器件分销业务,发行人正在从事的研发项目主要针对 SoC 系统级
解决方案(其中包括:基于 TWS 蓝牙芯片开发低延时游戏耳机方案、基于 TWS
蓝牙芯片开发智能眼镜方案、基于 MTK-TV 芯片开发酒店智能投影方案、基于星
宸车载芯片开发车载电子后视镜方案、基于星宸 Display 芯片开发人脸识别锁方
案、基于星宸 IPC 芯片+4 路图像传感器+CAT1 4G 开发电力监控方案、基于星宸
IPC 芯片开发工业相机方案、基于蓝牙芯片开发蓝牙键盘方案、基于 Amlogic 多
媒体芯片开发智能 OTT 机顶盒方案、基于蓝牙芯片开发 AOA 蓝牙网关方案、基于
传感器+NB 开发智慧城市井盖方案、开发带有源拑位的 65W 快充电源方案、开发
100W-300W 高压直流无刷电机驱动方案、开发免费领取环保购物袋的智物联网
Saas 平台等)。该等项目研发将有助于拓宽发行人现有各类型 SoC 芯片在不同




                                  5-1-4-13
场景的应用范围,提升发行人在 SoC 芯片下游领域的销售规模及技术服务水平。
公司电子元器件分销业务的主要在研项目情况如下:
    基于物联网产品设计及制造业务,发行人正在从事的研发项目主要针对特定
物联网终端产品(其中包括:大豆智能 App 软件开发、40W 调光调色蓝牙智能电
源产品、智能门磁产品、推窗器产品、智能蓝牙听诊器方案、基于气表+报警器+
蓝牙模块的智能报警方案等)。该等研发项目,将有助于丰富公司现有物联网终
端产品的类型,提升公司物联网终端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基于芯片定制业务,发行人正在从事的研发项目主要聚焦于低压马达驱动芯
片设计研项目(现处于小试阶段)。
    (3)研发投入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研发费用分别为 4,112.47 万元、3,645.50 万元和
4,110.30 万元,研发投入稳定。研发费用主要用于针对原厂的 SoC 芯片产品,
以及物联网产品设计及制造业务和芯片定制业务的发展需求,开展应用端的方案
设计、物联网产品设计及制造业务和芯片定制业务的产品研发和技术开发,并通
过自主研发所取得核心技术应用,形成并面向市场销售成熟的自研产品。
    (4)技术研发成果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申请取得专利(发明
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等)50 项、软件著作权 152 项、集成电路
布图设计权 2 项。
    2017 年 10 月 31 日,发行人取得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
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
书编号:GR201744201909),认定有效期三年;2020 年 12 月 11 日,发行人取
得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联合颁发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2044205657),认定有效期三年。
    (5)自主研发产品创收情况
    基于客户的产品需求和技术积累,多年来,发行人逐步开拓了物联网产品设
计及制造业务、芯片定制业务,并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形成核心技术,取得一定数
量的知识产权。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现已推出的多款智能家居




                                   5-1-4-14
产品、物联网无线模组和公网通讯设备、多款 TWS 蓝牙耳机配套芯片的营业收入
均呈快速增长态势。
    综上所述,发行人的公司名称冠有“科技”字样的依据充分,不存在误导
投资者的情形。
    (三)本所律师核查程序及意见
    1、核查程序
    就上述问题,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资料、资讯:
    (1)查阅了发行人设立至今的工商档案和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
事会会议文件,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
等网站查询了相关资讯;
    (2)查阅了发行人的审计报告和招股说明书等文件、资料;
    (3)核查公司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知识产权和高新
技术企业证书等;
    (4)走访主要客户、供应商,了解发行人及其分支机构技术服务提供情况;
    (5)访谈了发行人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访谈公司业务负责人、研
发负责人,现场考察了发行人的研究院和生产车间。
    2、核查结果及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结合自身所属行业、主营业务、核心技术、研发投入以及自研产品规模等
实际情况,发行人名称冠有“科技”字样的依据充分,合规有效,不存在误导
投资者的情形。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五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5-1-4-15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之签章页)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小炜                                        王志伟




                                            经办律师

                                                             陈建荣



                                            经办律师

                                                             黄书敏



                                                        年    月      日




                                 5-1-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