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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好上好: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4月)2023-04-18  

                                         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3 年 4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
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
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至 5 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董事长为战略委员会的当然委员,战略委员会的其他委员由董事长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通过决议选
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战略委
员会召集人行使以下职权:
    (1)召集并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会议;
    (2)负责代表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事项;
    (3)审定、签署战略委员会的报告和其他文件;
    (4)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
据上述第三条、第 四条、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其中,主任委员随董事长的
更换而更换。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总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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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委员会与相关各部门的工作,列席战略委员
会会议。董事会秘书负责制发会议通知、会议文件、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会务
工作。总经办负责准备和提供会议所议事项的相关资料。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3)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重大对外投资、
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4)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5)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适时提出调整建议;
    (6)完成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发展战略决策按以下程序进行:
    (1)战略委员会办事机构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充分征求公
司下属各级企业和员工的意见,充分考虑现有财务状况并基于现有财务报告数据
,初步拟订公司的发展战略;
    (2)战略委员会办事机构将公司发展战略提交战略委员会审议;
    (3)发展战略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价及发展战略的调整由战略委员会工作机
构起草报告,并提交战略委员会审议。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对重大投资决策的前期
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1)由公司有关部门或下属企业向战略委员会办事机构上报重大投资融资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
料;
    (2)由战略委员会办事机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
备案;
    (3)公司有关部门或者下属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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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洽谈并上报战略委员会办事机构;
     (4)由战略委员会办事机构进行评审,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
行评估,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经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
。
     (5)对外投资的收回、转让与核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者下属企业提出方案
,由战略委员会办事机构进行评审并签发书面意见后,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
案,经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战略委员会办事机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战略委员会办事机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于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
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
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1 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分别审阅、集中讨论”和“集中审议、集
中讨论”的方式,委员应在充分考虑和讨论的基础上,对会议议案提出意见。战
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
式召开。
     第十六条 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战略委员会委员以外的人士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战略委员会应当对所聘机构或者顾问的履历及背景进行调查
,以保证所聘机构或者顾问形成意见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不得对公司利益产生侵
害。所聘机构或者顾问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以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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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为 10 年以上。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定及修改,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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