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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好上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4月)2023-04-18  

                                         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3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规范工作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相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
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的专门工作机构。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
不受公司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 3-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且
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由具有会计专业资格的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通过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履行下列职责:
     (1)召集、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2)主持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3)审定、签署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4)代表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5)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的一名委员代行其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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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原则上与其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
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承办审计委员会的有关具
体事务。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履行审计职责。内部审计通过采取
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的风险管理和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对经
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有效性进行监督评
价,改善企业运营,增加企业价值。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并及其披露;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
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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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
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部门应对审计委员会采取合作和支持态
度,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尤其是财务部门应根据审计委员会提出的合理要求、积
极向审计委员会提供财务报告及其他相关财务会计资料,报告有关重大业务经营
活动情况,配合审计委员会的工作,听取审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和要求。
     第十四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公司预算。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有权
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等专业人员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所发生
的合理费用由公司依法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会议为原则,必要时亦可以采取视频、电
话等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并签发,会议通知及会
议讨论的主要事项应提前 3 日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
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
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但相关责任仍由委托委员承担。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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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
书应不迟于会议召开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 2 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
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应当撤销其委员职务并更换委员人选。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按照审议事项指定的相应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参与相关事项的讨
论,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
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可以为
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根
据会议表决结果形成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会议决议应经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签
字。除非经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以及本
议事规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审计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作书面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
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整理并保管保
存,保存期为10 年以上。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
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委员和其他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
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后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定及修改,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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