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尚太科技: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保荐书2022-11-18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3-1-1-1
                           保荐机构声明


    本保荐机构及所指定的两名保荐代表人均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
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
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3-1-1-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情况
    张文先生: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执行总经理,经济学硕士,保荐代表人。
张文先生2007年7月进入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工作,2009年9月进入国信证券投
资银行事业部,参与了江粉磁材IPO、科恒股份IPO、江粉磁材并购帝晶光电重
组、锦鸡股份IPO、奥普特IPO等项目工作,作为项目协办人参与了蓝思科技非
公开项目工作,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了科恒股份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作为保荐代
表人负责了蓝思科技可转债、锦鸡股份IPO、奥普特IPO的保荐工作,具有丰富
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李龙侠先生: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高级经理,经济学硕士、保荐代表人。
2015年6月加入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曾先后参与渠道网络IPO、蓝思科技可
转债、德丰电创IPO、亿玛在线精选层等项目,作为项目协办人参与了麦捷科技
非公开项目工作,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从业经验。

    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一)项目协办人
    涂玲慧女士: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高级经理,金融学硕士。涂玲慧女士
2017年进入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工作,曾参与三诺声智联IPO、锦鸡股份
IPO、江粉磁材并购领益科技重大资产重组、奥普特IPO等项目,具有丰富的投
资银行从业经验。
    (二)项目组其他成员
    刘凯琦先生、范雪葳女士、叶政先生、万雨女士、熊天昊先生。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太科技”、“公司”
或“发行人”)。
    注册地址:无极县里城道乡南沙公路西侧
    成立时间:2008年9月27日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日期:2020年8月25日
    联系电话: 0311-86509019

                                 3-1-1-3
    经营范围: 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的技术开发、生产、销售;碳素制品的制
造与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
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四、发行人与保荐机构的关联情况说明
    1、本保荐机构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未持有发行人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的股份;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未持有本保荐机构或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
    3、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的情况;
    4、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5、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无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国信证券内部审核程序
    国信证券依据《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等法规及国信证券
投行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对尚太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申请文件履行
了内核程序,主要工作程序包括:
    国信证券依据《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等法规及国信证券
投行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对尚太科技申请文件履行了内核程序,主要工作程序包
括:
    1、尚太科技项目申请文件由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推荐意见后报项目组所在
部门进行内部核查。部门负责人组织对项目进行评议,并提出修改意见。2021
年4月,项目组修改完善申报文件完毕、并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提交公司风险管
理总部投行内核部(以下简称“内核部”),向内核部等内控部门提交内核申请
材料,同时向质控部提交工作底稿。



                                    3-1-1-4
    2、质控部组织内控人员对工作底稿进行齐备性验收,对问核底稿进行内部
验证。质控部提出深化尽调、补正底稿要求;项目组落实相关要求或作出解释答
复后,向内核部提交问核材料。2021年5月24日,公司召开问核会议对本项目进
行问核,问核情况在内核委员会会议上汇报。
    3、内核部组织审核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项目组对审核意见进行答复、
解释、修改,内核部认可后,将项目内核会议材料提交内核会议审核。
    4、2021年5月24日,公司保荐业务内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内核委员会”)
召开内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审议,与会内核委员审阅了会议材料,听取项目组的
解释,并形成审核意见。内核委员会经表决,同意在项目组落实内核会议意见后
提交国信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表决,通过后同意推荐。
    5、内核委员会会议意见经内核部整理后交项目组进行答复、解释及修订。
申请文件修订完毕并由内控部门复核后,随内核会议意见提请公司投资银行委员
会进行评审。公司投资银行委员会同意上报尚太科技申请文件。
    (二)国信证券内部审核意见
    2021年5月24日,国信证券召开内核委员会会议审议了尚太科技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内核委员会经表决,同意在项目组落实内核会议意见后提交公司投资银行委
员会表决,通过后同意推荐。
    2021年5月24日,国信证券对尚太科技首发项目重要事项的尽职调查情况进
行了问核,同意项目组落实问核意见后上报问核表。




                                 3-1-1-5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

    本保荐机构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
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承诺如下: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依照本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3-1-1-6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经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认为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政策、通知中规定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本保荐机构同意向中国证监会保荐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

       二、本次发行履行了法定的决策程序
    本次发行经尚太科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通
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

       三、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是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尽职调查
和审慎核查,核查结论如下:
    (一)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
件。

       四、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由尚太有限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整体变更设立,于2020年8月25日在石家庄市注册登记,并取得石家庄市行政审
批局颁发的注册号为91130130679932938G的《营业执照》。发行人依法设立,


                                  3-1-1-7
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发行人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系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
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二)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有关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由尚太有限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
为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从尚太有限成立之日(2008年9月27日)起计算
在3年以上,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三)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
汇会验[2020]第5383号《验资报告》及中汇会鉴[2021]5652号《关于石家庄尚太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情况的专项复核报告》,发行人注册资本19,483.09万元已
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
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四)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经营范围为: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的技术开
发、生产、销售;碳素制品的制造与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
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发行人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五)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
规定。
    (1)发行人一直从事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以及碳素制品的研发、生产加工
和销售,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2)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3)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实际控制人为欧阳永跃,未发生变化。
    (六)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
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3-1-1-8
    (七)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已经依法建立健
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
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八)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
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
定义务和责任,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九)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没有下列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十)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
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管理
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十一)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没有下列情形:
    (1)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36个月内因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3)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
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

                                3-1-1-9
造、变造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4)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发行人存在部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办理节能审查的情形。发行人已就对应
事项与省市能源主管部门沟通,申请补充办理节能审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
日,发行人固定资产项目已按规定取得有权部门出具的整改备案意见或节能审查
意见。其中,发行人已建项目“年产3万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项目”取得山西
省能源局下发的整改备案意见,要求项目按照备案意见中确认的已实施替代的能
耗量生产,能耗替代比例为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的65.02%,尚未完全取得能耗
指标。

    上述项目所在地昔阳县能源局确认已建项目节能措施和能耗指标等落实情
况符合国家标准,不会对发行人采取责令停止生产、使用、责令限期改造、责令
关闭、罚款等处罚措施,确认在建项目未受到行政处罚。山西省能源局确认对山
西尚太历史上未取得或未完成节能审查批复的未批先建行为不予处罚。

    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十二)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公司章程和章程草案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
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十三)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截至报告期末,没
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
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十四)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
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十五)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报告期初,发行人曾存在部分因未进行规范的成本核算以及部分合同保管不

                               3-1-1-10
善等内部控制问题,后在申报会计师督促下,发行人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规范,并
加强了相关内部控制。基于上述情况,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
制鉴证报告》,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
的,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十六)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2018年,发行人曾存在成本核算不够准确的情况,后通过进行规范、完善,
相关财务核算得到加强。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
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
反映了本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十七)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
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
业务,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无随意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十八)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
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管
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十九)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符合下列条件:

    (1)发行人最近3个及一期会计年度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8,843.29万元、15,191.92万元、
54,047.54万元和68,612.90万元,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3,000万元;
    (2)发行人最近 3个及一期 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分别为 54,678.48 万元 、
68,192.47万元、233,607.41万元和219,770.05万元,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3)发行人发行前股本总额为人民币19,483.09万元,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
元;
    (4)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合并后的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后)为295.71
万元,净资产为253,572.77万元,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后)占净资产的比
例为0.12%,不高于20%;

                                  3-1-1-11
    (5)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十)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依法纳税,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税款交纳;
本公司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
依赖,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十一)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流动资产占公司总资产比重相对较高,资产
流动性较好、变现能力强,负债主要为流动负债,流动比率及速动比率等各项短
期偿债指标良好。发行人具有较强的短期偿债能力,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
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二
十八条的规定。
    (二十二)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申报文件中没有下列情形:
    (1)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2)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3)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二十三)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没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
对本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本公司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
变化,并对本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4)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
投资收益;
    (5)发行人在用重要资产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6)其他可能对本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3-1-1-12
    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综上,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五、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股东中,长江晨道、招银朗曜、中金佳泰、招银叁号、扬州
尚颀、无锡TCL、安鹏智慧、珠海尚颀、尚颀汽车后、华金领越、重庆两江、厦
门群策、长江合志、招银共赢、创盈五号和招财共赢已经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
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了私募基金备案或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经核查,发行人股东中,安鹏创投、万向一二三、超兴投资不属于《私募投
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需办理私募基金备案或私募基
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六、本次发行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情况
    (一)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行为的核查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等规定,本保荐机构就投资银行类业务中
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
    1、为进一步加强尽职调查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国信证券聘请广东信
达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次发行保荐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持有
编号31440000455766969W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具备从事法律业务资
格。该事务所同意接受国信证券之委托,在本次发行中向国信证券提供法律服务。
本次聘请律师事务所的费用由国信证券以自有资金支付。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
日,国信证券按协议约定支付部分法律服务费用。
    2、为了确保业务执行质量,控制业务风险,国信证券聘请厦门天健咨询有
限公司对本次发行保荐项目财务核查提供财务专项复核服务。厦门天健咨询有限
公司同意接受国信证券之委托,在本次发行中向保荐机构提供财务复核服务。本
次聘请咨询机构由国信证券以自有资金支付。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国信证
券已支付财务专项复核服务费用。

                                 3-1-1-13
    除上述事项外,保荐机构在本项目中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直接或间接有偿聘
请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
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行为的核查
    经核查,发行人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本项目依法
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情况如
下:
    1、发行人聘请深圳大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作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
究咨询服务方。发行人与深圳大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签署咨询服务合同书,服务
内容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为发行人提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
究报告;
    2、发行人聘请青矩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作为山西尚太一二期工程造价咨询服
务方。发行人与青矩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签署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服务内容为
工程建安费用咨询,为发行人山西一二期项目提供建安费用的造价测算。
    除上述事项外,保荐机构、发行人在本项目中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直接或间
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
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七、对发行人落实《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
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已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基于客观假设,对即期回报摊薄情况
进行了合理预计。同时,考虑到本次公开发行时间的不可预测性和未来市场竞争
环境变化的可能性,发行人已披露了本次公开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本次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业务的关系、发行人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
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制订了切实可行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做出了相应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
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精神。




                                  3-1-1-14
    八、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及发展前景
    (一)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1)新能源汽车相关行业波动的风险
    公司生产的人造石墨负极材料主要用于动力电池市场,与新能源汽车行业周
期波动和市场景气度情况密切相关。近年来,新能源汽车作为战略新兴产业,在
全球能源结构调整和汽车产业大变革的背景下,动力电池行业持续高速增长,形
成了对负极材料的强劲需求。但是,如新能源汽车相关行业增长乏力甚至下滑,
则可能导致公司产品市场需求下降,出现销售价格下降或销售数量的下滑,进而
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2)产业政策变动的风险

    近年来,我国新能源汽车相关产业政策进行了一系列调整。2018年2月,财
政部、工信部、科技部和发改委联合出台《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
政补贴政策的通知》,指出要进一步提高纯电动乘用车、非快充类纯电动客车和
专用车的动力电池系统能量密度门槛要求,鼓励高性能动力电池应用。2019年3
月,工信部、科技部、财政部和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
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再次提高了财政补贴的动力电池能量密度标准和
续航里程要求。2020年4月,财政部、工信部、科技部和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
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
贴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2年底,同时对新能源汽车技术指标做了优化调整。
2020年6月,国家出台了“双积分”政策,通过积分政策和积分交易制度支持新
能源汽车的长期发展,延续财政补贴政策退出后的政策支持。2021年12月,财政
部、工信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了《关于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
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在2021年基础上退坡30%,同
时财政补贴政策将于2022年底终止。2022年8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延续实施
新能源汽车免征购置税至2023年底,继续予以免征车船税和消费税、路权、牌照
等支持,建立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协调机制,用市场化办法促进整车企业优胜劣
汰和配套产业发展。




                                 3-1-1-15
    国家财政补贴政策等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的调整在短期内对新能源汽车相
关产业利润空间和盈利能力有较明显的影响,如果未来相关产业政策发生重大调
整,且公司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方法应对,则公司的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可能受到
较大的不利影响。
    (3)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风险
    2020年初,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先后在我国和全世界爆发,为防控疫情,
我国各地采取了停工停产和封闭管理等应对措施,锂电池相关产业因停工停产、
物流管控导致供应链出现短暂中断,终端市场需求显著下降,对公司2020年上半
年经营业绩造成较大影响。自2020年二季度起,我国新冠疫情控制取得初步成效,
各行业开展全面复产复工,生产经营恢复到正常状态。2021年1月,公司所处河
北省石家庄市再次出现新冠疫情,河北生产基地经历了近一个月的交通管制,出
现短期停工停产状况,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了一定影响。
    目前,新冠疫情在全球多个国家仍处于蔓延状态,因境外输入等原因导致的
新冠疫情仍在全国各地有零星出现,进而导致疫情所在地区出现交通管制等措
施。如果公司所在区域,或者重要客户和供应商所在区域零星出现甚至短暂爆发
新冠疫情,则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2、技术风险
    (1)技术和工艺路线变化的风险
    公司所处的锂电池相关行业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产品研发方向伴随终端行业
市场需求不断变化,相关材料技术路线仍在不断突破、创新过程中。负极材料存
在天然石墨、人造石墨、硅基以及复合材料等多种技术路线,其产品在比容量、
循环性能、倍率等多个指标各有特点。目前,人造石墨负极材料占据市场主流地
位,天然石墨负极材料仍占据市场一定份额,硅基等新兴负极材料出现小规模市
场应用。另外,负极材料的生产工艺同样在快速更新,以提高生产效率。如果锂
电池下游市场需求变化导致负极材料技术路线或工艺路线发生较大变化,且公司
未能及时研发并推出适应市场需求的新产品,则会压缩公司未来发展空间,对公
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2)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的研发风险
    锂电池及相关材料行业尚处于技术快速进步的发展阶段。为保持市场竞争
力,巩固和发扬自身优势,公司需要不断投入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的研发,

                                3-1-1-16
以应对下游锂电池行业对材料循环、倍率、加工性、安全性、比容量等指标的更
高需求。报告期内,公司持续进行负极材料产品以及相关工艺的研究开发,但由
于转型时间较晚,技术积累有所不足,产品结构仍相对单一。由于未来市场发展
趋势以及产品技术开发方向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可能出现研发项目未能顺利推
进,新技术、新工艺未能及时运用于产品开发、升级和生产,导致无法持续保持
产品竞争力的情况,进而对公司的经营和持续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技术人才流失风险
    公司所处锂电池相关材料行业中,技术人才的培养和维护是竞争优势的主要
来源,具有持续创新能力、高稳定性的技术研发团队是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
保障。技术人才需要具备对下游锂电池及其终端市场的深刻理解,结合长期的应
用实践和经验积累,而行业内该等经验丰富的复合型人才相对稀缺。报告期内,
公司针对核心员工进行了包括股权激励在内的多项激励措施,同时持续引进专业
人才,以提升产品研发和创新能力。尽管公司已采取多种措施,稳定现有核心技
术团队,同时吸引更多专业人才。但是,由于行业内对技术人才的争夺较为激烈,
若公司未来不能在薪酬待遇、工作环境等方面持续提供有效的激励机制,将缺乏
对技术人才的吸引力,甚至出现现有技术人员流失的情况,从而对公司的生产经
营和市场竞争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4)核心技术和核心工艺泄密风险
    公司长期坚持自主研发、自主创新,并高度重视核心技术和核心工艺的保护。
核心技术和核心工艺是公司降低成本、提高利润水平的重要因素,是公司综合竞
争力的体现。
    如果公司出现核心技术人员流失,或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相关技术、数据、图
纸等保密信息泄露进而导致核心技术或核心工艺泄露,都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
公司的技术研发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导致公司丧失技术和工艺优势,进而对
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3、经营风险
    (1)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公司产品下游行业为锂电池行业,终端行业包括新能源汽车行业、消费电子
行业以及储能行业等。随着相关行业的高速发展,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新参与
者快速增加,现有参与者纷纷扩大生产规模,增加研发和技术投入,公司面临的

                                3-1-1-17
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市场竞争的加剧可能导致产品价格的大幅波动,将直接影响
公司的盈利水平。如果公司未来不能持续维持竞争优势,提高自身竞争力,在产
品研发、工艺研究、质量控制、市场开拓等方面紧跟市场发展步伐,则公司将面
临市场份额下降,进而经营业绩下降的风险。
    (2)原材料价格以及关键能源动力价格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收入来源于负极材料和碳素制品的销售,上述产品的生
产需要普通石油焦、针状焦等焦类原料以及天然鳞片石墨等。报告期各期,原材
料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比重分别为38.60%、36.12%、45.92%和47.26%。上述原
材料价格受到石化行业基础原料价格、使用相同原材料行业周期等多方面因素的
影响。报告期内,焦类原料价格变动起伏较大,对公司的成本控制形成了一定挑
战。
    电力为公司生产所需的主要能源,是石墨化生产成本的主要影响因素。报告
期内,电力支出占公司主营业务成本的25.39%、25.12%、15.59%和11.85%。目
前,公司石墨化产能主要分布在山西地区和河北地区,且山西生产基地享受当地
主管部门实施的优惠电价政策。
    如果焦类原料、天然鳞片石墨等主要原材料或电力价格有所上调,优惠电价
政策变动,且公司未能及时采取包括寻求替代原材料和能源动力、调整生产基地
以及向下游客户转嫁等措施,则公司面临成本上升,进而经营业绩下降的风险。
    (3)客户集中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前五大客户销售金额占当期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68.39%、
71.27%、76.58%和82.17%,其中对宁德时代及其子公司销售金额占当期营业收
入比重为59.01%、57.73%、63.04%和63.88%,占当期负极材料销售金额比重为
92.30%、79.39%、77.98%和72.10%。
    公司对宁德时代及其子公司销售占比较高,主要为下游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
和储能电池行业集中度较高所致。报告期内,公司与宁德时代建立了良好的合作
关系,销售规模不断增加,并逐步扩大生产能力,以适应其快速增长的需求。但
是,如果未来公司不能持续获得宁德时代及其子公司的订单,且未能及时拓展新
客户,则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3-1-1-18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7.08%、35.38%、35.85%和43.21%,
其中负极材料毛利率分别为40.63%、38.02%、40.04%和46.57%。报告期内,公
司处于高速发展阶段,特别是负极材料产品,产销量均呈现快速增长趋势。公司
打造了国内领先的人造石墨负极材料生产一体化基地,减少因委外加工带来的毛
利损失,同时在石墨化工艺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形成了成本与质量控制方面的
竞争优势,在报告期内维持了较高的毛利率水平。
    但是,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竞争对手一体化基地投产,如果公司的产品、
技术或生产工艺未能及时创新使得一体化优势不明显,将导致出现产品销售价格
下降、成本费用提高等情况,则公司将面临主营业务毛利率无法维持较高水平甚
至下降的风险,对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5)产能过剩的风险
    近年来,公司下游锂电池行业以及终端新能源汽车行业处于高速发展阶段,
负极材料市场需求旺盛,相关领域持续增长,带动负极材料生产企业纷纷提高生
产能力,扩大生产规模。报告期内,公司持续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在山西省晋中
市昔阳县先后兴建负极材料一体化生产基地一期和二期,并启动三期基地建设,
产销量均大幅增长。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建设项目建成达产后,公司负极材料产能
将再次大幅提升。如果未来下游锂电池行业以及新能源汽车等终端行业发展不及
预期,而主要生产企业产能扩张过快,将导致整个行业处于产能相对过剩的局面。
同时,基于负极材料行业生产规模持续扩大,部分性能无法满足新需求的负极材
料将面临应用领域窄化,市场需求降低的风险。公司如果未能稳定优质客户,积
极开拓市场,不断开发新产品以适应下游市场发展的需要,则公司将面临产能过
剩的风险。
    (6)能源耗用风险
    一段时间以来,我国政府提高了关于能源耗用、能源消费的要求和限制。如
果未来国家执行更为严格的能源耗用规定,持续提高生产过程能源耗用的限制标
准,如公司未能通过持续投资和技术创新以满足相关标准,可能出现部分工序被
要求进行限产、短暂停产的情况,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在“碳达峰碳中和”政策背景下,我国各地进一步推进能耗“双控”工作,
设定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2021年上半年各
地区能耗双控目标完成情况晴雨表》,能耗强度和能源消费总量一级预警地区包

                                3-1-1-19
括青海、宁夏、广西、广东、福建、新疆、云南、陕西、江苏、湖北,而公司生
产基地所处河北省、山西省目前不属于一级预警的地区。若未来能源“双控”政
策进一步提升要求,不排除国家进一步出台降低资源能源消耗政策,提高固定资
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要求,甚至在短时间内采取限电等措施,对公司生产以及未
来产能扩展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7)环境保护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生产过程中会产生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均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集中处理后排放,符合国家环保的相关标准。自公司设立
以来,一直高度重视环境保护问题,按照环保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生产过程
中配备相应环保设施,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处理和责任制度,以杜绝环境污染。
    如果未来国家执行更为严格的环境保护规定,持续提高生产过程污染物排放
的标准,可能导致公司环境保护相关支出有所增加,如公司未能通过持续投资和
技术创新以满足相关标准,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8)安全生产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生产过程中均涉及高温热处理过程,具有一定的操作风险。公
司将安全生产作为企业发展的生命线,制定了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了
安全生产责任,配备了相关安全设施,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事故预警机制和责任机
制。但是,如果出现设备操作不当、设备老化以及不可抗力等因素,仍存在发生
安全生产事故的可能性,从而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人员、财产损失。报告
期内,公司曾发生因意外事件等导致出现工伤甚至身亡的情况,虽然该等情况均
不构成安全生产事故,且公司加强针对性的安全生产管理,尽最大可能避免相关
意外事件的发生,但是,仍存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风险。公司如果发生重大安
全生产事故,将严重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9)产品质量问题和交付风险
    公司所生产的负极材料终端行业包括新能源汽车、消费电子、储能等领域。
下游锂电池以及终端厂商对产品质量有较高要求。严格的产品质量控制是公司发
展的重要保障。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产品质量问题受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
政处罚的情形。但是,如果未来因操作不当、管理不善等因素,导致公司出现重
大产品质量问题,或在交付过程中出现问题,进而导致客户退货,甚至后续合作
的开展,将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1-1-20
    (10)存在未及时办理节能审查项目的风险
    发行人存在部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及时办理节能审查情况。其中,“年产
3万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项目(已建)”、“年产5万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项
目(已建)”以及“年产12万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一体化生产项目(在建)”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应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发行人已聘请第三方机构就上
述项目编制节能报告,申请补办节能审查。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年产3万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项目”获得了
山西省能源局出具的整改备案意见(晋能源审批发[2022]29号),要求项目按照
备案意见中确认的已实施替代的能耗量生产,能耗替代比例为项目年综合能源消
费量的65.02% ;“年产5万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项目”获得了山西省能源局出
具的整改备案意见(晋能源审批发[2022]60号);“年产12万吨锂离子电池负极
材料一体化生产项目”取得了山西省能源局于出具的《关于对山西尚太锂电科技
有限公司年产12万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一体化生产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晋能源审批发〔2022〕130号)。

    尽管项目所在地昔阳县能源局确认已建项目节能措施和能耗指标等落实情
况符合国家标准,不会对发行人采取处罚,但是,由于发行人尚未取得全部能耗
指标,发行人上述项目存在被限制生产、生产能力无法充分发挥的风险,从而对
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1)部分产品被竞争对手同类产品替代的风险
    公司在人造石墨负极材料全环节形成了多项自主知识产权以及非专利技术,
并拥有较大规模的一体化生产能力,能够在保证产品性能指标需要基础上,持续
交付质量稳定的负极材料产品,同时,公司能够快速响应客户需求并与其开展产
品技术合作开发,持续开发新产品。但是,由于公司部分产品与同行业竞争对手
的同类产品具有相似的性能指标,存在一定的替代性,若公司无法持续交付质量
稳定、符合性能指标要求的负极材料产品,或无法取得相关技术工艺研究成果,
研发出适应客户需求的新一代负极材料产品,将在与同行业公司开展的竞争中处
于不利地位,导致相应产品的销量减少,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12)经营业绩可能无法持续高速增长甚至可能下降的风险



                                  3-1-1-21
    受下游锂离子电池市场需求爆发性增长,公司生产能力持续增加影响,2021
年,公司经营业绩大幅增长,主营业务收入达228,568.74万元,同比增长241.03%,
其中负极材料销售收入达188,863.21万元,同比增长280.87%;净利润达54,347.51
万元,同比增长256.25%。2022年1-6月,公司主营业务收入达214,689.96万元,
其中负极材料销售收入达194,712.49万元,净利润达69,209.17万元,主要负极材
料产品价格均有一定幅度的提升。
    尽管锂离子电池市场需求仍保持较快增长速度,但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产
品价格可能产生一定波动甚至大幅下降,将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导致营业利润
出现下降;且宏观经济环境存在一定不确定性,经济增速放缓,可能导致市场需
求的波动;如果公司无法准确把握下游市场需求变化和行业发展趋势,或新客户、
新产品的市场开拓不及预期,则可能导致公司未来面临经营业绩高速增长的趋势
无法持续甚至可能下降的风险。
    4、财务风险
    (1)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21,239.00万元、30,263.65万元、
94,029.11万元和80,280.92万元,占当期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2.16%、20.12%、
25.61%和16.29%,占总资产的比例较高。
    若未来行业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由于行业竞争加剧,导致个别客户经营状
况发生困难等重大不利影响因素或其他突发事件,公司可能出现因应收账款不能
及时收回而形成坏账的情况,进而对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及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
响。
    (2)存货余额增长及减值的风险

    公 司 存 货 余 额 分 别 为 18,833.65 万 元 、 20,856.57 万 元 、 43,647.62 万 元 和
91,894.60万元,余额逐年增长,占当期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9.65%、13.86%、
11.89%和18.65%。结合下游行业市场需求和公司自身生产特点,公司制定了以
石墨化半成品为核心的备货政策。以客户订单和销售预测作为主要依据,结合自
身生产能力、库存情况,公司制定对应的采购、生产计划并有效执行,能够适应
公司业务快速发展的需要。




                                       3-1-1-22
    但是,若未来出现下游锂电池客户因产业政策、新能源汽车市场环境不景气、
自身经营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原因减少订单,可能导致公司出现产品滞销、存货
积压等存货周转速度变慢的情况,造成公司存货可变现净值降低,面临减值的风
险,进而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3)应收票据不能及时兑付的风险
    报告期内,票据是公司与客户结算的主要方式之一,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
收票据和应收款项融资合计账面价值分别为5,191.34万元、14,131.07万元、
84,121.34万元和73,317.82万元,占总资产的比重分别为5.42%、9.39%、22.91%
和14.88%。上述应收票据多为银行承兑汇票。但仍不排除未来下游行业主要客户
信用状况、付款能力发生变化,公司应收票据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及时兑付货币
资金,可能使公司面临营运资金紧张的风险,进而可能会对公司业务经营产生不
利影响。
    (4)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持续为负数且低于净利润的风险
    报 告 期 内 ,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分 别 为 -7,087.37 万 元 、
-14,818.33万元、-7,405.88万元和20,970.86万元,公司净利润分别为8,843.29万元、
15,255.63万元、54,347.51万元和69,209.17万元。报告期内,发行人净利润虽持续
增加,但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受业务规模扩大影响,除2022年1-6月因加大票据贴
现规模,到期兑付以前年度票据导致现金流量为正外,持续表现为净流出,主要
原因系:公司下游客户主要采用银行承兑票据方式付款;报告期内公司持续固定
资产投资,部分销售商品、接受劳务收到的票据和现金用于支付工程设备款;公
司快速发展,经营性应收款项、存货等项目增加较多。
    如果未来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情况不能得到有效改善,或存在其他重大影
响公司短期偿债能力及营运周转能力的因素,且公司不能及时通过其他融资渠道
筹措资金,可能导致公司现有资金规模无法支撑公司经营规模快速扩张的情况,
影响公司业务发展的规模和速度。
    (5)固定资产与在建工程减值的风险
    公司着力于人造石墨负极材料的研发、生产加工和销售,在自主化和一体化
方面具有突出优势,随着经营规模的快速提升,公司固定资产与在建工程规模相
应扩大。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固定资产(不含固定资产清理)账面价值分别为


                                        3-1-1-23
36,766.70万元、35,271.58万元、77,595.08万元和108,049.33万元,在建工程账面
价值分别为342.11万元、15,519.66万元、11,961.80万元和65,417.27万元。本次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公司固定资产规模将进一步上升。如果未来下游行业发
展、市场需求不及预期或者技术路线变化等原因导致产能利用不足、生产设备闲
置或被淘汰,则公司将可能面临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减值的风险。
    (6)高新技术企业等税收优惠变化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
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于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
业所得税,且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准予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期
为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自税收优惠资格认定当年起的3年。
    若未来尚太科技现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满后不能通过复审认定,则尚
太科技将可能无法继续适用上述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费用将有所上升,进而对
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7)净资产收益率下降和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本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将用于投资建设尚太科技北苏总部项目和补充流
动资金,公司净资产将大幅增加。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期,在
建设期内和投产初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的效益无法与净资产增长的幅度相
匹配。因此,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段时间内,公司存在净资产收益率下滑和即期
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8)资产受限风险

    报告期内,为满足自身融资需要,发行人存在将部分资产进行抵押、质押担
保的情形。截至2022年6月末,受限资产账面价值合计为61,677.56万元,金额较
大。如果因现金流动性等原因导致公司不能按时、足额偿还相应债务,则公司受
限资产有可能被冻结甚至处置,届时将对公司声誉及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
影响。
    5、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1)项目无法顺利实施或不能产生预期收益的风险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拟用于负极材料产能扩张项目以及补充日常经营现
金流。如果出现募集资金不能如期到位、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不力、项目不能按



                                 3-1-1-24
计划开工或完工、项目投产后工艺流程不完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市
场拓展不理想等情况,可能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期效益和实施效果。
    募投项目实施后,公司经营规模也将进一步扩大,若公司运营管理、产品研
发与质量管理等方面无法与快速增长的经营规模相匹配,不能及时有效地对管理
体系进行调整优化,公司将面临较大的管理压力。
    尽管公司在确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前已对项目可行性已进行了全面的可
行性和必要性分析,但相关结论均是基于当前的国内外市场环境、国家产业政策
和公司未来发展战略等条件做出。在公司未来经营中,可能存在各种不可预见因
素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延期或无法实施,或者导致投资项目不能产生预期收
益的可能性。
    (2)募集资金项目产能无法消化的风险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计划将用于尚太科技北苏总部项目建设和补充流动
资金。2021年公司的人造石墨负极材料产能约5.8万吨/年。尚太科技北苏总部建
成后,预计可新增人造石墨负极材料产能约7万吨/年。募投项目新增产能能否被
市场消化并达到预期目标,受下游市场需求变动、负极材料市场竞争状况等多种
因素影响。如果出现市场需求发生不利变化、行业发展形势不及预期等不利因素,
从而产生新增产能无法充分消化、募投项目无法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
    (3)发行人存在折旧摊销费用增加及项目效益无法实现风险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计划将用于尚太科技北苏总部项目建设和补充流动资
金。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预计每年新增折旧摊销4,941.93万元,金额
较大,对公司利润总额产生一定影响。尽管根据项目效益规划,项目新增收入足以
抵消新增折旧摊销费用,但如市场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者项目经营管理不善,
导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如期达产,或者达产后不能产生预期的经济效益,则上
述新增折旧摊销费用将会侵蚀公司利润,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6、法律风险

    (1)部分房屋建筑物未办理房产证的风险
    截至2022年8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部分房屋建筑物未办理权属证
书的情形,上述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房产的面积合计为10,606.35平方米,主要用于
食堂、宿舍及厂房附属的办公室等辅助性用途,不是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生
产经营用房,上述瑕疵房产的面积占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自有房屋面积比例为

                                 3-1-1-25
2.92%,占比较小。尽管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出具证明,明确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可依现状使用该等房产,不会作出行政处罚,但因未办理产权证而产生损失
的可能性仍然存在,进而对生产经营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2)租赁房产的不动产权属风险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共承租1处房产,该房产尚未取
得权属证书,存在被有关部门认定为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而无法继续使用的风
险。该房产主要作为仓储及物流配送使用,若该房产不能继续使用,公司需寻找
替代房产,搬迁和重新租赁场地可能会增加公司的经营成本,从而对公司盈利能
力构成不利影响。
    (3)公司员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补缴的风险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为符合条件的员工缴纳
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报告期内,公司存在部分人员未缴纳的情况,主要系退
休返聘人员、入职时间或离职时点差异、自愿放弃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处参保等
原因所致,公司面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补缴的风险。
    7、其他风险
    (1)股票价格波动风险
    股票市场的价格波动不仅取决于企业的经营业绩,还受宏观经济周期、利率、
资金供求关系等因素影响,而且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以及股市中的投机行为
等都会使股票价格产生波动。因此,股票交易是一种风险较大的投资活动,投资
者面临股市的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公司提醒投资者正确对待股价波动及
股市存在的风险,谨慎投资。
    (2)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
    诸如地震、战争、疾病、火灾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可能会导致公司出现
事故,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盈利能力带来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的发展前景
    公司主营业务为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以及碳素制品的研发、生产加工和销
售。公司主要从事人造石墨负极材料的自主研发生产,并围绕石墨化炉这一关键
生产设备,提供负极材料石墨化工序的受托加工业务。公司同时从事碳素制品金
刚石碳源的生产,以及其他碳素制品相关受托加工业务。石墨化焦为石墨化炉生
产环节的附属产品,由于公司石墨化生产规模较大,也成为公司主要产品之一。

                                  3-1-1-26
作为新兴的负极材料供应商,公司着力于人造石墨负极材料,在自主化和一体化
方面具有突出优势,关键设备自主设计开发,全工序自行生产,打造了负极材料
一体化生产基地。
    随着锂电池相关产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的强劲增长,
市场需求将持续上升,公司将持续快速发展,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未来发展前景良好。

     九、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2022年6月30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经营状
况良好,销售规模高速增长,主要原材料采购情况、主要产品销售情况、主要客
户及供应商的构成情况、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方面
未发生重大变化,未发生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及发行条件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的事项。公司提示投资者关注本招股说明书已披露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
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中汇会计师审阅了公司截至2022年9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22年1-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
附注,并出具了中汇会阅[2022]7322号《审阅报告》。
    发行人2022年1-9月财务报表(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
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1、资产质量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9-30        2021-12-31         变动比率
资产总计                        610,117.16         367,226.17       66.14%
负债合计                        321,108.30         182,862.58       75.60%
所有者权益合计                  289,008.86         184,363.59       56.76%

    经审阅,截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资产总额为610,117.16万元、负债总额为
321,108.30万元、所有者权益为289,008.86万元,较上年末变动率分别为66.14%、
75.60%和56.76%。相比2021年末公司资产及负债规模均有所增加。
    2、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单位:万元


                                  3-1-1-27
                    2022 年      2021 年                      2022 年       2021 年
   项目                                        变动比率                                   变动比率
                     1-9 月       1-9 月                       7-9 月        7-9 月
营业收入            353,620.46   142,051.58      148.94%      133,850.42    68,353.79       95.82%
营业利润            131,156.35    41,005.28      219.85%       43,881.43    19,876.80      120.77%
利润总额            131,215.60    40,911.83      220.73%       43,960.10    19,905.36      120.85%
净利润              104,645.27    33,830.64      209.32%       35,436.10    16,345.23      116.80%
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的          104,645.27    33,830.64      209.32%       35,436.10    16,345.23      116.80%
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归
属于母公司          103,897.79    33,684.70      208.44%       35,284.89    16,246.04      117.19%
所有者的净
利润
经营活动产
生的现金流          -47,983.83   -24,031.76       99.67%       -68,954.69   -21,529.21     220.28%
量净额

           经审阅,2022年1-9月,公司营业收入为353,620.46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为104,645.27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率分别为148.94%、209.32%。
           公司的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呈现较大涨幅,
   主要系下游锂离子电池市场延续了快速增长态势,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储能电
   池持续高速扩张,形成了对公司负极材料的强劲需求,在主要生产基地持续满负
   荷运作的情况下,公司负极材料销售量较上年同期快速增加,同时,在原材料等
   物料价格持续上涨的情况下,根据市场供需情况,公司基于自身经营状况同主要
   客户协商,提升了主要负极材料产品的价格,导致2022年1-9月公司销售价格水
   平显著上升,推动了销售收入同比高速增长。
           关于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的具体信息请参
   见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八、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
   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部分的内容。
           (二)2022年的业绩预告信息

           发行人2022年全年经营业绩预计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2021 年             变动幅度
   营业收入                        508,400-542,600           233,607.41      117.63%-132.27%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141,800-147,400            54,347.51      160.91%-171.22%
   净利润


                                              3-1-1-2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140,900-146,600           54,047.54       160.70%-171.24%
净利润

     根据公司管理层初步测算,2022年公司经营业绩较2021年将实现大幅增长,
主要与负极材料销售收入大幅提升有关。
     公司预计2022年营业收入区间约为508,400万元至542,600.00万元,较上年同
期 增 长 约 117.63% 至 132.27% ; 预 计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区 间 约 为
141,800.00万元至147,400.0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约160.91%至171.22%;预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区间约为140,900.00万元至
146,600.0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约160.70%至171.24%。
     公司业绩增长主要与公司负极材料销售收入大幅提升有关。2022年以来,下
游锂离子电池市场延续了快速增长态势,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储能电池需求
高速增长情况下,对公司负极材料产品形成了强劲需求,在原有客户销售收入维
持较快增长的同时,公司对蜂巢能源、瑞浦能源、欣旺达等新客户销售收入快速
提升,在山西昔阳一期、山西昔阳二期等生产基地生产能力充分发挥的情况下,
公司负极材料销售数量高速增长;此外,基于市场需求及相关工业制品行业处于
高景气周期,负极材料主要原材料价格持续上升,公司基于自身生产成本等经营
状况,结合市场供需波动状况,同主要客户协商,提升了主要负极材料产品价格。
量价齐升的状况下,公司负极材料销售收入大幅提升。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公司管理层预计2022年经营业绩较去年将实现大幅提
升。上述业绩预计情况为公司管理层初步测算结果,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
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附件:
     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保荐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以下无正文)




                                       3-1-1-29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
                             涂玲慧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
                             张    文         李龙侠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谌传立
                                                          年    月   日

    内核负责人:

                             曾    信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负责人:

                             谌传立
                                                          年    月   日

    总经理:

                             邓    舸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年    月   日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1-30
附件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保荐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保荐代表人的专项授权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的保荐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特指定张文、李龙侠担任本次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
负责保荐工作、履行保荐职责。




   保荐代表人:
                          张 文            李龙侠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