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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尚太科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2022-12-27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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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2-31 层,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中伦”)接受石家庄尚太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上市”,与本次发行合称
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
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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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发行人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
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三)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
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
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资产
评估、会计审计、投资决策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
件和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
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四)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即发行人已经提
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
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
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五)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法律
意见书的依据。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
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
说明。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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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在对发
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发行上市已经依照法定程序获得发行人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及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和授权。

    (二)2022 年 10 月 2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核发《关于核准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2〕2576 号),核准发行人公开发行不超过 64,943,700 股新股,
该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三)发行人本次上市尚需取得深交所的审核同意。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及授权并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上市尚需取得深交所的审核同意。

    二、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现持有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130130679932938G)。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为依法设
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发行人的前身石家庄尚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太有限”)成
立于 2008 年 9 月 27 日,发行人系由尚太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因
此发行人的持续经营时间从尚太有限成立之日起计算已超过三年。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根据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576 号)、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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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发行结果公告》及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汇会计
师”)出具的《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2]7987 号,
以下简称《验资报告》),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已完成公开发
行,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及《上市规则》第 3.1.1 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根据发行人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并经核查,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
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
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及《上市规则》第 3.1.1 条第(二)项
的规定。

    (三)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中
汇会审[2022] 6844 号)、发行人的声明,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
解和判断,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及《上市规则》
第 3.1.1 条第(三)项的规定。

    (四)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本次发行后发行人的股本总额
为 25,977.46 万元,不少于 5,000 万元,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及《上市规
则》第 3.1.1 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根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验资报告》,本次
发行前发行人股本总额为 19,483.09 万元,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494.37 万股,
本次发行后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 25,977.46 万元,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
股份总数的 25%以上,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及《上市规则》第 3.1.1 条第
(五)项的规定。

    (六)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核查,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及
《上市规则》第 3.1.1 条第(六)项的规定。

    (七)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中
汇会审[2022]6844 号),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已经中汇会计师审计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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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及《上市规则》第
3.1.1 条第(七)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上市符合《证券法》《上市规则》所规定
的实质条件。

    四、本次上市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一)发行人已聘请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作为
本次上市的保荐机构。国信证券具有保荐业务资格,同时具有深交所会员资格,
符合《证券法》第十条以及《上市规则》第 12.2.1 条的规定。

    (二)国信证券已指定张文、李龙侠作为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本次上市的
保荐工作,前述保荐代表人均已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代表人名
单,符合《上市规则》第 12.2.3 条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
行人内部的批准及授权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上市尚需取得深交所的审核同
意;发行人具备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本次上市符合《证券法》《上市规则》所
规定的实质条件,并且已由具备适当资格的保荐机构进行保荐。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共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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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

                 张学兵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
                                                             刘方誉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
                                                             年夫兵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
                                                             沈    超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