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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尚太科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1月)2023-01-12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
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
议事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
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
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选。
    第七条 由证券部协调人事行政等相关部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
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
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
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
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制度方案,须报经董事会
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报
董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 证券部协调人事行政等相关部门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
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
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
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
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召
集并主持,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
员主持。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经委员提议可以随时召开。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
通讯方式召开。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
议并同意会议决议的内容。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
回避。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
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没有规定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至少”都含本数,“过”不含本
数。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