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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尚太科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3年1月)2023-01-12  

                                    为规范 石家 庄尚太 科技股 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 称“ 公司”)股 东
大会网络投票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本细 则所称 股东大 会网络投 票是指 公司股 东通过 深圳证 券交 易
所( 以下简称“ 深交所”) 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 系统(以 下简称“ 网络
投 票系统”)行使表 决权。网 络投票系 统包括 深交所交 易系统、 互联网 投票
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
    公司可以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收集汇总现场投票数据,并委托深
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合并统计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
数据。
            公司 召开股 东大会 ,除现场 会议投 票外, 应当向 股东提 供股 东
大会网络投票服务。
    公司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应当在深交所交易日召开。
            股东大 会股权登 记日登记 在册的 所有股东 ,均有权 通过股东 大
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可 以委托信 息公司, 提供股 东大会网 络投票服 务。公司 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应当与信息公司签订服务。



            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
投票时间、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
           公司应 当在股东 大会通知 发布日 次一交易 日在本所 网络投票 系
统申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将股东大会基础资料、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
投票信息录入系统。
    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完成对投票信息的复核,确认投票信
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司应 当在网络 投票开始 日的二 个交易日 前提供股 权登记日 登
记 在册的全 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

内容。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深交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交易时间。
            深交所交 易系统对 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设 置专门的投 票代码及 投
票简称:
    (一)公司投票代码为“361301”;
    ( 二)投票简称为“尚太投票”。
             公司 股东 通过深 交所交 易系统 投票的 ,可以 登录证 券公 司交
易客户端,参加网络投票。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 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东 通过 互联网 投票系 统进行 网络投 票,应 当按照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
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股东登 录互联 网投票系 统,经过 身份认 证后,方 可通过互 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
             需要 在行 使表决 权前征 求委托 人或者 实际持 有人投 票意 见的
下列 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应当在征求意见后通过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三)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 五)B股境外代理人;
    (六)持 有深股 通股票的 香港中 央结算 有限公 司(以下 简称“ 香港结算 公
司”);
    ( 七 )中 国证 券监 督 管理 委员 会或 者本 所认 定的 其 他集 合类 账户 持有人
或者名义持有人。
    香 港结 算 公司 参 加深 股 通上 市 公司 股 东大 会 网络 投票 应 遵照 深 交所 相
关规定。



               股东 应当 通过其 股东账 户参加 网络投 票。股 东行 使的表 决权
数量是其名下股东账户所持股份数量总和。
    股 东 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股份的,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份的任一
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且投票后视为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股份
均已投出与上述投票相同意见的表决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
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确 认多个股东账户为同一股东持有的原则为:注册资料的“账户持有人
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股东账户注册资料以股权登记日
为准。
               股 东通过网 络投票 系统对股 东大会任 一提案 进行一次 以上有
效投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按该股东所持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者不符合本细则要求投票的
提案,该股东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合 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 (QFII)、证 券 公司 融 资融 券客 户 信用 交 易担 保证
券账户、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交易
专用证券账户、香港结算公司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通过互
联网投票系统填报的受托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通过交易系统的投票,不视为有效投票,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
权总数。
                 对于 非累积投 票提案,股 东应当明 确发表同意 、反对或 者弃
权意见。
     本 细则 第 十五 条 第一 款 规定 的 集合 类账 户 持有 人 或者 名 义持 有 人,应
当 根据所征求到的投票意见汇总填报受托股份数量,同时对每一提案汇总填
报委托人或者实际持有人对各类表决意见对应的股份数量。
                 对 于累积投 票提案 ,股东每 持有一股 即拥有 与每个提 案组下
应 选 董事 或 者监 事 人数 相 同 的选 举 票数 。 股东 拥 有的 选 举票 数 ,可 以 集 中
投 给 一名 候 选人 , 也可 以 投 给数 名 候选 人 。股 东 应当 以 每个 提 案组 的 选 举
票 数 为 限 进行 投票 ,股 东 所投 选 举票 数超 过 其拥 有 选举 票 数的 ,或 者 在 差
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股 东通 过 多个 股 东账 户 持有 上 市公 司股 份 的, 其 所拥 有 的选 举票 数,
按 照 该 股东 拥 有的 所 有股 东 账户 下 的股 份 数量 合 并计 算 。股 东 使用 持 有 该
上 市 公司 股 份的 任 一股 东 账 户投 票 时, 应 当以 其 拥有 的 所有 股 东账 户 下 全
部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
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为 方便股东 投票设 置总提案 的,股东 对总提 案进行投 票,视
为 对 除累 积 投票 提 案外 的 其 他所 有 提案 表 达相 同 意见 。 在股 东 对同 一 提 案
出 现 总提 案 与分 提 案重 复 投 票时 , 以第 一 次有 效 投票 为 准。 如 股东 先 对 分
提案投票 表决,再对总提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提案的表决意见
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提案投票表决,
再对分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公司通过 深交所 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 投票系 统为股东 提供网
络 投 票服 务 的, 网 络投 票 系 统对 深 交所 交 易系 统 和互 联 网投 票 系统 的 网 络
投 票 数据 予 以合 并 计算 ; 公司 选 择采 用 现场 投 票 辅助 系 统的 , 信息 公 司 对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
     同 一 股 东 通过 深 交所 交 易系 统 、 互联 网 投票 系 统和 现 场投 票 辅助 系 统
中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需回避表 决或者 承诺放弃 表决权的 股东通 过网络投 票系统
参 加 投票 的 ,公 司 依据 网 络 投票 系 统提 供 的全 部 投票 记 录, 由 公司 在 计 算
表决结果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公 司 选 择使 用 现场 投票 辅 助系 统的 ,应 当 在现 场投 票辅 助 系统 中针 对
提 案 进 行回 避 设置 , 真实 、 准确 、 完整 地 录入 回 避股 东 信息 。 信息 公 司 在
合 并 计算 现 场投 票 数据 与 网络 投 票 数据 时 ,依 据 公司 提 供的 回 避股 东 信 息
剔除相应股东的投票。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公司依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全
部投票记录,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公司股东 大会审 议影响中 小投资者 利益的 重大事项 时,对
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
     前 款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系统取得网络
投票数据。
     公 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并委托信息公司进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
票合并计算的,信息公司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数
据、现场投票数据、合并计票数据及其明细。
                   公司及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
东大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及信息公司提出。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股东大会 结束后 次一交易 日,通过 交易系 统投票的 股东可
以通过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查询其投票结果。
     股东可以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站查询最近一年内的网络投票结果。
     对 总 提案的表决意见,网络投票查询结果回报显示为对各项提案的表决
结果。



                    公司按照相关规定支付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费用。
                   本细则未 尽事宜 ,按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 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对本细则予以修订,报股东 大
会审议通过。
              基金、债券等其他产品持有人的网络投票,参照本制度执行;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其他事项,依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技术故障以及其他公司不能控制的
异常 情况导致网络投票不能正常进行的,以及深交所或者信息公司采取相应措
施造成 投资者不能正常投票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本细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生效,由公司 董事会负责解
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