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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太科技:内部审计制度(2023年1月)2023-01-12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3年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
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增强公司自我约束,防范和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
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指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内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
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内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
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公司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二人。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
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依
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
被审计部门(包括个人)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
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
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九条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独立行使审计职权,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
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益关系的,应当
回避。
    第十条 在审计管辖的范围内,内审部的主要权限有: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报表和
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会计报表、账簿、凭证、资金及其财产,监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
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公司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参与公司有关部门业务部门研
究制定和修改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四)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
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
失和影响的行为,需向董事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六)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人员,经董
事长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经董事会核准,出具审计意见书,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检
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内审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
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
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
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
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半年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
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内审部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董事会提交次年度
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董事会提交年度内部审
计工作报告。
    内审部应将重要的对外投资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三条   内审部应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
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作出
评价。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等。
    内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
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审部应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
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四章 内部控制评价
    第十七条   内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
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八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审部应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相关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九条   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
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情况。
    内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
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   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内审部应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
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
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第二十二条 内审部应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三条 内审部应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
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四条 内审部应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
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一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
    (一)根据董事会的部署,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董事会批准后制定审计方
案。
    (二)确定审计对象和审计方式。
    (三)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对象发出书面审计通知书,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案审
计不在此列。
    (四)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对象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询问,取得有
效的证明材料,并作详细记录。
    (五)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结后,
应出具书面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
    (六)对重大审计事项做出的处理决定,须报经董事会批准;经批准的处理决
定,被审计对象必须执行。
    (七)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周内
向董事长提出书面申诉,董事长接到申诉十五日内根据权限做出处理或提请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审议。对不适当的处理决定,内审部复审并经董事会确认后提请董事长
予以纠正。申诉期间,原审计处理决定照常执行。对特殊情况,经董事长审批后,
可以暂停执行。
    (八)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后续审计。
    第二十六条 内审部应当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对工
作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在每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送交公司档案
室归档。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经董事长签字后方可进行。
    各种审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如下:
    审计工作底稿保管期限为5年,季度财务审计报告保管期限5年,其他审计工作
报告保管期限为10年。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
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二十八条 对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突出贡献的
内部审计人员和对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的有功人员,部门负责
人可以向董事长、总经理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公司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九条 内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董
事会提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内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六)诬告陷害他人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给予
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
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