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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尚太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年1月)2023-01-12  

                            第一条 为规范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
为,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
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的任何行为和事项的有关信息,即股价敏感资料、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
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
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
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 证券事务代表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四)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部门。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
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
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
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
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
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七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
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
明书。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九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 公
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
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一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
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
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第十三
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
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且应当记载以下
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且应当
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
编制完成并披露,且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
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
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
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
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
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九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
告。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交易出
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
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
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
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
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
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
限)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
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
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
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的交
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
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
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常交
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议工作。证券部是定期报
告编制的组织协调部门,公司财务部是定期报告中的财务报告的编制及审计工作的
负责部门;
    (二)根据监管规定及定期报告的预约时间,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等高级管理人员组织各相关部门起草定期报告,公司各相关部门应及时、准确、完
整地提供定期报告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所涉及的数据准确无误。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核定期报告;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
    (六)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七)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深交所公告。
    第三十条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一)公司涉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的信息披露遵
循以下程序:
    1、证券部根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临时报告,
相关出席董事、监事、股东应在相应文件上签名,需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时,独
立董事应在相应独立意见文件上签名;
    2、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深交所公告。
    (二)公司涉及本制度第二十二条所列的重大事件,或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以及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且不需经过董事
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与上述事宜相关的公司职能部门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并
按要求向证券部提交相关文件;
    董事会秘书应当判断该事宜是否涉及信息披露,并及时报告总经理和董事长;
董事会秘书对于该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当及时向深交所咨询;
    3、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证券部编制涉及披露事项的临时报告;
    4、董事会秘书审查;
   5、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审查,并加盖公司或董事会公章;
   6、事后审核公告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深交所公告,事前审核公告由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深交所审核后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涉及信息事项是否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
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
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
内幕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
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主要责任人在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证券部具
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
   (三)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 应
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证
券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
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
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
及时通报给公司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
   (六)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
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六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
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
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
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
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三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
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
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
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
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
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
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出现交易
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
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
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
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机制。交易各方不
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
   第四十四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
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十六条 信息知情人在其知晓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
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
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员包括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
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
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
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
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
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因职务、工
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
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
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
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
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
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四十八条 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相关服务,应当事前与各中介机构签
订保密协议。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本部门的信息交流
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参加控股股东
召开的会议上的发言和书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信息但尚未在指
定媒体上披露,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
提出保密要求。公司正常的工作会议,对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 与会人员有
保密责任。
   第五十条 公司按有关规定向政府或其它机构报送的各类材料涉及尚未公开披露
的信息时,如有未经审计的财务资料应在封面显著位置标明未经审计字样, 并在报
送材料上注明保密事项。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包括:
   (一)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及时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应披露的信
息材料,而使公司无法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
   (二)因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失误,造成公司信息披露有遗漏或延误的行为;
   (三)对公司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在公司公开信息
披露之前泄露公司信息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
评、经济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 造成
不良后果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五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和业务规则等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