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尚太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3年1月)2023-01-12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3年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防范资金的使用风险,提高募集资
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 以及《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
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
的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
披露要求,保证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
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
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
使用效益。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
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
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
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
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
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
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
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
问;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
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
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
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
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
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
金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
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投资。
   第十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公司不得将募集资
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
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
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
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
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
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按照第十二条第
一款履行相应程序。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公
司使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的,
可以豁免履行前述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地使用超募资金:
   (一)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三)归还银行贷款;
   (四)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进行现金管理;
   (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新项目的进
度情况使用。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及独立董事应当出具专项意见。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
等的,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
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二)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
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公司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
人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
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
意见并披露。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上市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应当符合下列
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新
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衍生品交易
等高风险投资。
   第十七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
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
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的期限
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
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提交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
诺及安全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
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
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第二十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
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
日内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二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
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
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方式实施的,应当在
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
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
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
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终止或者
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后出现节余资金,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
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
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
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
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
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
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
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
化的原因等。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
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
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
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
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
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
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
意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
必要的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和业务
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