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尚太科技: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3年1月)2023-01-12  

                                   为加 强与规范 石家庄尚太 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 所称委托理 财是指在国 家法律、 法规、部门 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和相关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及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
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信托、证券、
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
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本制度 适用于公司 及子公司。 公司子公司进 行委托理财 须报经
公司同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理财活动。



           公司从 事委托理财 坚持“规范 运作、防 范风险、谨 慎投资、保
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公
司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
业委托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合作框架书面合同,明确委托
理财的双方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委托理 财资金为公 司闲置资金 ,不得挤 占公司正常 运营和项目
建设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还应遵守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
定。
             公司进 行委托理财 时,应当严 格按照本 制度规定的 决策程序、
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公司不 得通过委托 理财等投资 的名义规 避购买资产 或者对外投
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
    ( 一)公司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用于委托理财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经董事会审议,并及时进
行信息披露。
    ( 二 ) 公司 单次 或连 续十 二 个月 用于 委托 理财 的 额度 占公 司最 近 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除了董事会审议,还
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如 因 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
露义务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
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条(一)和(二)的规定。
委托理财审批额度的有效期 限不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
(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审批的额度。
    公 司 与 非关 联 人连 续 十 二个 月 滚动 进 行委 托 理财 的 ,以 该 期 间最 高 余
额为交易金额,适用本条(一)和(二)规定。
    公 司 与 关联 人 之间 进 行 委托 理 财的 , 还应 当 以委 托 理财 额 度 作为 计 算
标准,适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可授权总经理或财务总监在投资额度、品种和期
限内具体组织实施,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审批每笔委托理财并签
署相关合同文件,由财务部负责具体操作。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投资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
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
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 二)达到第八条规定标准的委托理财,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 三 )根据第八条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委托理财,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在具体 执行经董事 会或股东大 会审议通 过的委托理 财方案时,
应严格遵循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所批准的方案。
                公司委 托理财的 审批权限如 与现行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不相符的,以现行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
程》为准。



                公司及 子公司委 托理财的日 常管理部门 为公司财 务部门,主
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进行风险性
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 二 )负责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
强,合格的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定期回顾;
       ( 三 )在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应随时密切关注受托方的重大动向,出现
异常情 况时应及时上报,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
损失。
       ( 四 )在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应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
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五 )在理财业务约定到期日,负责向相关受托方及时催收理财本金和
利息。
       ( 六 )负责就每笔理财产品逐笔登记台账,密切关注过去十二个月委托
理财累计成交金额,确保公司委托理财符合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财 务部门在 每次与受托 方签订委托 理财协议 后,及时将
相关文件及时移交给相应的核算人员进行入账归档。
                委托理 财情况由 公司内审部 门进行日常 监督,定 期对公司委
托理财 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
实。
                独立董 事有权对 委托理财情 况进行检查 。独立董 事应对提交
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公 司监事会 有权对公 司委托理 财情况进行 定期或不 定期的检
查。
                公司委 托理财具体 执行人员 及其他知情 人员在相 关信息公开
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委 托理财提 交董事会审 议后应及时 履行披露 义务。证券
部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财务部门提供的委托理财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按照
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财务部门应确保提供的委托理财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证券部应确保
披露的内容和财务部提供的内容保持一致。
                公司发 生以下情 形之一的, 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进 展情况和拟
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
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本 制度未尽事 宜,按照国 家有关法 律、法规、 部门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